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50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70830
优先权日:2013-08-09
申请(专利)号:201480003579.5
申请日:2014-08-08
复审请求人:寰发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巍
合议组组长:左一
参审员:吴卫民
国际分类号:H04L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当一份现有技术中不存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相关缺陷时,以该现有技术作为技术起点,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基于该技术起点缺乏寻找解决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相关手段的动机,如果其他现有技术也不能提供相关的技术启示,就无法获得在该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现有技术来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该现有技术和其他现有技术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03579.5,名称为“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原为联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寰发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8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8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29日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6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2015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1、摘要附图,2015年06月18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交的修改后的说明书第1-59段及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包含:
无线网络中的用户设备监测一个或多个候选控制信道,其中至少一个候选控制信道占用了多个子帧中的无线资源;
解码用于所述用户设备的控制信道并获取子帧间隔;以及
基于已解码控制信道以及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信道起始子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进一步包含:
在已解码控制信道获取子帧指示符,其中确定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另基于所述子帧指示符。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子帧指示符表示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之间的子帧数量。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子帧指示符表示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结束子帧之间的子帧数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在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基于所述子帧指示符和所述子帧间隔,所述子帧间隔是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结束子帧。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子帧指示符表示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处的子帧索引。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子帧索引包含至少一个周期索引。
8.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还包含:
对所述子帧指示符使用预定义规则。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义规则是基于用户设备索引。
10.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义规则基于用户设备组的组索引,其中所述用户设备组包括所述用户设备和至少一个其它用户设备。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所述预定义规则是基于基站标识。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信道为下行链路数据信道或上行链路数据信道。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一个或多个候选控制信道占用的多个子帧的数量对所述用户设备是未知的。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包括:
确定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
基于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和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其中所述子帧间隔是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
1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包括:
检测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占用的子帧的数量;
基于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占用子帧的已检测数量和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其中所述子帧间隔是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结束子帧。
16. 一种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包含:
收发器模块,用于接收和发送无线网络中的无线信号;
控制信道监测器,用于监测一个或多个候选控制信道,其中至少一个候选控制信道占用了多个子帧中的无线资源;
控制信道解码器,用于解码用于所述用户设备的控制信道;
间隔处理器,用于获取子帧间隔;以及
数据信道处理器,用于基于已解码控制信道以及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信道起始子帧。
17.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还包含:
子帧指示符处理器,用于在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获取子帧指示符,其中所述子帧指示符用于传递至所述数据信道处理器。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其中所述子帧指示符指示数据起始子帧信息包含: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 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之间的子帧数量、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结束子帧之间的子帧数量和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处的子帧索引。
19.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进一步包含规则处理器,用于对所述子帧指示符使用预定义规则,其中所述预定义规则是基于用户设备索引、用户设备组索引或基站标识。
20. 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其中所述子帧间隔是预定义的或者通过高层消息配置的,所述子帧间隔用于传递至所述数据信道处理器,以确定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
21.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其中所述间隔处理器基于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和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其中所述子帧间隔是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是由所述用户设备确定的或者由所述用户设备接收到的子帧指示符指示的。
22. 如权利要求20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其中所述间隔处理器基于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占用子帧的检测数量和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其中所述子帧间隔是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结束子帧。
23. 一种存储器,储存有程序,所述程序在被执行时使得用户设备执行权利要求1-15项中任一项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的步骤。”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102823176A,公开日为2012年12月12日;对比文件2,CN101483921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1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17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3-15、18-22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22均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基于从属权利要求2、17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权利要求1、16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删除了权利要求2、17,并适应性地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提出了一种基于窗口解码的方法,无论对控制信道的解码得到什么样的信息,对比文件1都固定在解码窗口的结束处或者在解码窗口结束之后的子帧中对数据信息进行解码,即对比文件1并未基于已解码控制信道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且未揭示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还基于子帧间隔;对比文件2揭示的是控制信道如何指示当前区域,与UE端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完全无关。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包含:
无线网络中的用户设备监测一个或多个候选控制信道,其中至少一个候选控制信道占用了多个子帧中的无线资源;
解码用于所述用户设备的控制信道并获取子帧间隔;
在已解码控制信道获取子帧指示符;以及
基于已解码控制信道、所述子帧指示符以及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信道起始子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子帧指示符表示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之间的子帧数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子帧指示符表示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结束子帧之间的子帧数量。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在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基于所述子帧指示符和所述子帧间隔,所述子帧间隔是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结束子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子帧指示符表示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处的子帧索引。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子帧索引包含至少一个周期索引。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还包含:
对所述子帧指示符使用预定义规则。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义规则是基于用户设备索引。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预定义规则基于用户设备组的组索引,其中所述用户设备组包括所述用户设备和至少一个其它用户设备。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所述预定义规则是基于基站标识。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所述数据信道为下行链路数据信道或上行链路数据信道。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一个或多个候选控制信道占用的多个子帧的数量对所述用户设备是未知的。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包括:
确定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
基于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和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其中所述子帧间隔是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包括:
检测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占用的子帧的数量;
基于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占用子帧的已检测数量和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其中所述子帧间隔是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结束子帧。
15. 一种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包含:
收发器模块,用于接收和发送无线网络中的无线信号;
控制信道监测器,用于监测一个或多个候选控制信道,其中至少一个候选控制信道占用了多个子帧中的无线资源;
控制信道解码器,用于解码用于所述用户设备的控制信道;
间隔处理器,用于获取子帧间隔;
子帧指示符处理器,用于在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获取子帧指示符;以及
数据信道处理器,用于基于已解码控制信道、所述子帧指示符以及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信道起始子帧。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其中所述子帧指示符指示数据起始子帧信息包含: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之间的子帧数量、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结束子帧之间的子帧数量和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处的子帧索引。
17.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进一步包含规则处理器,用于对所述子帧指示符使用预定义规则,其中所述预定义规则是 基于用户设备索引、用户设备组索引或基站标识。
18.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其中所述子帧间隔是预定义的或者通过高层消息配置的,所述子帧间隔用于传递至所述数据信道处理器,以确定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
19.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其中所述间隔处理器基于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和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其中所述子帧间隔是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起始子帧是由所述用户设备确定的或者由所述用户设备接收到的子帧指示符指示的。
20. 如权利要求18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其中所述间隔处理器基于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占用子帧的检测数量和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其中所述子帧间隔是从所述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至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的结束子帧。
21. 一种存储器,储存有程序,所述程序在被执行时使得用户设备执行权利要求1-14项中任一项所述的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的意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2015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1、摘要附图,2015年06月18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交的修改后的说明书第1-59段及说明书摘要。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限定了基于已解密控制信道、子帧指示符以及子帧间隔,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信道起始子帧。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为了解决在M2M通信中由于提高覆盖重复物理信道所导致的基站和移动台之间的物理信道的起始传输时间的误解问题,本申请提出了该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方法,其中根据解码的控制信道,子帧间隔和子帧指示符来确定用户设备的数据信道起始子帧。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在无线通信网络中用于可靠传输控制信息的方法,其为了解决在发送数据的子帧中小区会受到来自相邻小区的强干扰的技术问题,提出了采用跨子帧信号发送并且小区可以在第一子帧中发送控制信息以及在第二子帧中发送相关联的数据的技术方案,其中针对该小区,第一子帧可能是可用子帧,并且可能比第二子帧具有来自相邻小区的更少干扰。但是,UE端可能不知道小区在其中发送控制信道的第一子帧的位置,因此为了获知该位置,UE可以执行基于窗口的解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7、0008段)。可见,对比文件1中关注的是发送控制信道的子帧的位置,而对于发送数据的子帧(即数据信道),对比文件1中记载(参见其说明书第0060段,图7):“UE可以检测到小区的PSS和SSS并且能够确定小区的帧时序”、“UE能够基于其对小区的帧时序的知识来确定小区发送SIB1的指定的子帧5”,在确定了子帧5的位置后,UE可以针对小区执行基于窗口的解码来可靠地接收针对SIB1的PDCCH(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无线网络中的用户设备监测一个或多个候选控制信道,其中至少一个候选控制信道占用了多个子帧中的无线资源,解码用于用户设备的控制信道)。此外,对比文件1中还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90-0093段,图9):小区可以在解码窗口的任意一个子帧中发送控制信息,其可以在第二个子帧处结束,在第二子帧中发送数据信道;UE可以在覆盖多个子帧的解码窗口中的至少一个子帧中对控制信道进行解码以获得在控制信道上发送的控制信息,然后,UE可以基于该控制信息在该解码窗口的结束处或者在解码窗口结束之后的子帧中对数据信道进行解码,以获得在控制信道上发送的数据。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实施例可知,数据信道位于控制信道结束后的第二子帧。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见,对比文件1中或者通过帧时序首先确定数据信道的位置或者数据信道就位于控制信道之后,即数据信道的位置是已经确定的,而UE端要确定的是小区在其中发送控制信道的可靠的第一子帧的位置,而非数据信道的位置。
将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解码用于所述用户设备的控制信道获取子帧间隔;在已解码控制信道获取子帧指示符;以及基于已解码控制信道、所述子帧指示符以及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信道起始子帧。该区别特征即为了解决前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基于前述分析,对比文件1中UE在解码控制信道之前已知数据信道的位置,无需再去获取子帧间隔、子帧指示符来进一步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可见,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也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相关缺陷,当以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作为技术起点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基于该技术起点缺乏寻找解决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的相应技术手段的动机,即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技术启示来进一步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从而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资源分配、接收方法,其为了根据终端的信道条件来确定控制信道和数据信道的资源映射方式,提高无线资源利用率,其中(参见其说明书第5页第2-3行、第6页第8行至倒数第1行,图7、8):本区域内的控制信道可以指配本区域内的数据信道,也可以指配公共控制部分中未使用的资源,还可以指配其它区域中的数据信道;区域1的控制1和控制2分别指配本区域1中的数据1和数据2;每个区域的控制信道还可以包含用来指示终端的数据信道的位置(相当于子帧指示符)。由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在控制信道中包含子帧指示符的技术方案。然而,首先对比文件2未公开前述全部区别特征,其次,对比文件2也未给出任何相关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以对比文件1为技术起点时,亦没有将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结合至对比文件1中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动机,即不能获得将二者结合的相应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确定数据信道起始子帧的用户设备,该设备实质即为实现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相应的用户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见第2.1节的评述,将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控制信道解码器,用于解码用于所述用户设备的控制信道;间隔处理器,用于获取子帧间隔;子帧指示符处理器,用于在所述已解码控制信道获取子帧指示符;以及数据信道处理器,用于基于已解码控制信道、所述子帧指示符以及所述子帧间隔,确定所述用户设备的数据信道起始子帧。基于和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技术启示从而去现有技术中寻找相应的技术手段如公知常识或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来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以及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在权利要求1、15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15的从属权利要求2-14、16-20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引用权利要求1-14的权利要求21也相对于对比文件1、2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11、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5年06月18日依照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第41条提交的修改后的说明书第1-59段及说明书摘要。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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