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设备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44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62067
优先权日:2013-03-15
申请(专利)号:201410046255.1
申请日:2014-02-10
复审请求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洋
合议组组长:张明霞
参审员:王艳臣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7,G06F9/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46255.1,名称为“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设备和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联想(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5日,公开日为2014年09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5日以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设备,包括:
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读代码;
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机器可读代码,所述机器可读代码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对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进行检测;以及
放大模块,所述放大模块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选择对象而放大所述触摸屏的目标部分,其中,所述目标部分由用户通过设置一个或多个参数来定义,所述参数包括:所述目标部分的形状、所述目标部分的尺寸、所述目标部分相对选择对象点到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投影点的方向、或者目标部分距所述投影点的距离;
其中,检测模块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包括:
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所述检测模块还接收所述选择对象对放大的目标部分内的热点的热点选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选择对象和检测到选择对象面积超过面积阈值两者来放大所述目标部分。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设备,其中,从自所述选择对象到所述触摸屏的向量上的投影点起放大所述目标部分,并且所述向量在选自如下组的方向上:所述组由所述触摸屏的法线和所述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构成。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设备,其中,从选择对象点投影所述向量,所述选择对象点选自由所述选择对象的中心和所述选择对象的上边缘构成的组。
6. 一种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方法,包括:
使用处理器来对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进行检测;以及
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选择对象而放大所述触摸屏的目标部分;
其中,所述目标部分由用户通过设置一个或多个参数来定义,所述参数包括:所述目标部分的形状、所述目标部分的尺寸、所述目标部分相对选择对象点到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投影点的方向、或者目标部分距所述投影点的距离;
其中,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包括:
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还包括接收所述选择对象对放大的目标部分内的热点的热点选择。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选择对象和检测到选择对象面积超过面积阈值两者来放大所述目标部分。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从自所述选择对象到所述触摸屏的向量上的投影点起放大所述目标部分。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向量在选自如下组的方向上:所述组由所述触摸屏的法线和所述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构成。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从选择对象点投影所述向量,所述选择对象点选自由所述选择对象的中心和所述选择对象的上边缘构成的组。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目标部分包括具有始于所述投影点的目标半径的圆形。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目标部分不对称地偏离所述投影点。
14.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放大的目标部分包括所述目标部分内的每个热点。
15.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检测所述选择对象的接近包括:在较远的第一距离处检测所述选择对象,并且随后在较近的第二距离处检测所述选择对象,其中,所述选择对象在所述较近的第二距离处不接触所述触摸屏。”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1430624A,公开日为2009年05月13日;
对比文件2:CN102365610A,公开日为2012年02月29日;
对比文件3:CN102483668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4:US2010/0026723A1,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4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所述参数包括:所述目标部分的形状、所述目标部分相对选择对象点到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投影点的方向、或者目标部分距所述投影点的距离;(2)检测模块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包括: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上述区别(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1)所述参数包括:所述目标部分的形状、所述目标部分相对选择对象点到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投影点的方向、或者目标部分距所述投影点的距离;(2)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包括: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上述区别(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7、14和1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和9-10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5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5和7-1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其中,删除权利要求1和6中的“其中,所述目标部分由用户通过设置一个或多个参数来定义,所述参数包括:所述目标部分的形状、所述目标部分的尺寸、所述目标部分相对选择对象点到在所述触摸屏上的投影点的方向、或者目标部分距所述投影点的距离”,并根据原说明书第68段的记载,将“其中,所述目标部分内的所有内容均在放大的所述目标部分内被放大”补入权利要求1和6中。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设备,包括:
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读代码;
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机器可读代码,所述机器可读代码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对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进行检测;以及
放大模块,所述放大模块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选择对象而放大所述触摸屏的目标部分;其中,所述目标部分内的所有内容均在放大的所述目标部分内被放大;
其中,检测模块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包括:
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
“6. 一种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方法,包括:
使用处理器来对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进行检测;以及
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选择对象而放大所述触摸屏的目标部分;其中,所述目标部分内的所有内容均在放大的所述目标部分内被放大;
其中,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包括:
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至少为:所述目标部分内的所有内容均在放大的所述目标部分内被放大;其中,检测模块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包括: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2、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将目标部分内的全部内容都放大,即对目标部分整体放大,类似于放大镜的效果。对比文件1中当手指靠近显示屏时,将手指靠近处软键盘中的预定按键放大显示,而对手指靠近位置处其他的内容并不放大显示,对比文件1中仅将按键放大,而手指靠近位置区域内的其他内容并不放大。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放大目标部分的方式与对比文件1中放大软键盘上按键的方式不同。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不能想到利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提出了四种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方法,采用该设备,当选择对象靠近触摸屏时,对该触摸屏中的目标位置处包括的全部内容放大,以方便用户选择其想要点击的位置,防止误触到其他相邻的区域。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并指出:权利要求1-12和14-15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3、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检测模块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还包括: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检测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还包括: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7-12和14-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给出了应用在对比文件3上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15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第1-10项。所作修改如下:将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4-5;将权利要求9-11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6中,删除权利要求9-11;并相应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及引用关系。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和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设备,包括:
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读代码;
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机器可读代码,所述机器可读代码包括:
检测模块,用于对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进行检测;以及
放大模块,所述放大模块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选择对象而放大所述触摸屏的目标部分;其中,所述目标部分内的所有内容均在放大的所述目标部分内被放大;
其中,检测模块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包括:
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
其中,从自所述选择对象到所述触摸屏的向量上的投影点起放大所述目标部分,并且所述向量在选自如下组的方向上:所述组由所述触摸屏的法线和所述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构成;其中,从选择对象点投影所述向量,所述选择对象点选自由所述选择对象的中心和所述选择对象的上边缘构成的组。”
“4. 一种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方法,包括:
使用处理器来对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进行检测;以及
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选择对象而放大所述触摸屏的目标部分;其中,所述目标部分内的所有内容均在放大的所述目标部分内被放大;
其中,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包括:
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
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
其中,从自所述选择对象到所述触摸屏的向量上的投影点起放大所述目标部分;
其中,所述向量在选自如下组的方向上:所述组由所述触摸屏的法线和所述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构成;
其中,从选择对象点投影所述向量,所述选择对象点选自由所述选择对象的中心和所述选择对象的上边缘构成的组。”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补入的新的技术特征构成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检测到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后,确定目标部分的方式是基于在选择对象上确定的选择对象点投影到触摸屏上的投影点实现的;其与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操作并不关联,相互独立。对比文件3中检测到手指接近显示屏后,直接根据传感器输出的位置信息确定放大部分,即确定放大部分是基于检测手指是否接近显示屏的检测位置的,两个操作是相互关联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检测到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后,确定目标部分的方式与对比文件3中检测到手指接近显示屏后确定放大部分的方式是不同的。因此,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新补入的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中在确定放大目标部分的过程中,直接基于传感器输出的位置信息即可确定,并不需要确定选择对象在触摸屏上的投影点,从而对比文件3并不存在“确定选择对象在触摸屏上的投影点”的需求,更不存在“更为全面准确地确定选择对象在触摸屏上的投影点”的需求,因而也就不能想到如何基于投影点确定放大目标部分的技术内容,没有动机结合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进一步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用户在想触摸A点时,通过放大目标部分发现偏离A点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在同等接近触摸屏的条件下(手指距离触摸屏的距离相同,即平行于触摸屏移动手指)移动手指,使得改变手指上的选择对象点投影到触摸屏上的投影点,进而改变放大目标部分,放大A点所在部分。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多个接近操作之间可以是连贯的,便于实现调整用户想要放大的位置。对比文件3中是通过传感器确定手指接近显示屏后,将从传感器输出的位置信息所指示的位置被投射到显示屏上的位置作为坐标,并固定该坐标,在此接近操作的过程中只能放大以该坐标为中心的区域;从而若用户在想触摸A点时,通过放大目标部分后发现偏离A点,那么用户只能先将手指远离显示屏,然后移动手指位置后,再重新执行将手指接近显示屏的操作,才能改变放大目标部分,放大A点所在部分。即对比文件3中多个接近操作之间不连贯,调整放大位置的操作复杂。对比文件3不能实现便于调整用户想要放大位置的效果,现有技术中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非显而易见性。3、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如下技术效果:当选择对象靠近触摸屏时,对该触摸屏中目标位置处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放大,以方便用户选择其想要点击的位置,防止误触到其他相邻的区域,且便于调整用户想要放大的位置。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驳回决定中的部分对比文件相同,即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4:
对比文件3:CN102483668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30日;
对比文件4:US2010/0026723A1,公开日为2010年02月04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设备。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具有电容性触摸面板功能且能够放大该电容性触摸面板部分的显示装置(相当于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3]-[0035]段,[0043]-[0096]段,图1-6):如图1中所示,显示装置100是具有电容型触摸面板功能并且包括显示屏110、传感器120以及用于控制这些元件的控制器130的装置。显示屏110是根据来自控制器130的指令而显示信息的显示屏。传感器120是电容型触摸面板元件,并且测量显示屏110上的电容的变化量。传感器120将测量到的电容的变化量输出到控制器130。传感器120向控制器130输出电容改变的位置,即指示手指的位置的位置信息。当通过使用显示屏110执行手指的输入操作(相当于显示屏为触摸屏)时,传感器120将该输入操作通知给控制器130。显示装置100中规定处理细节的程序可被记录在可由显示装置100读取的记录介质中,显示装置100可读取的记录介质指内置在显示装置100中的诸如ROM或RAM之类的存储器或者HDD(相当于存储器,用于存储机器可读代码)。记录介质中记录的程序被显示装置100中的控制器130(相当于处理器)读取,记录介质中记录的程序可被显示装置100读取和执行(该程序的执行必然是显示装置所包括的控制器来执行,故相当于处理器用于执行所述机器可读代码)。控制器130包括接近判定器140、坐标确定器150以及放大处理器160。接近判定器140基于从传感器120输出的电容的变化量来判定手指(相当于选择对象)是否接近显示屏110(相当于检测模块,用于对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进行检测)以及手指是否接触显示屏110。如果从传感器120输出的电容的变化量是不小于预设的第一阈值并且小于预设的第二阈值的值,则接近判定器140判定手指接近显示屏110(相当于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如果从传感器120输出的电容的变化量是不小于第二阈值的值,则接近判定器140判定手指接触显示屏110。坐标确定器150根据由从传感器120输出的位置信息指示的位置来确定显示屏110上的位置。此时,坐标确定器150确定从传感器120输出的位置信息所指示的位置被投射到显示屏110上的位置作为坐标。坐标确定器150固定所确定的坐标,直到接近判定器140判定手指不接近显示屏110为止。如果接近判定器140判定手指接近显示屏110,则放大处理器160以坐标确定器150确定的坐标为中心按规定的放大率将已经显示在显示屏110上的画面放大显示在显示屏110上。放大处理器160将已经显示在显示屏110上的画面中的以坐标确定器150确定的坐标为中心的规定范围(相当于目标部分)放大显示在显示屏110上(相当于放大模块,所述放大模块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选择对象而放大所述触摸屏的目标部分)。在图2所示的步骤5中,放大处理器160可执行放大显示在显示屏110上显示的画面的范围之中的以坐标确定器150确定的坐标为中心的预设范围的处理。步骤5中描述的预设范围是通过由虚线包围该范围来指示的。如图5中所示,在手指210接近显示屏110并且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被确定之后,图4中所示的以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为中心的由虚线包围的范围被放大显示(相当于所述目标部分内的所有内容均在放大的所述目标部分内被放大)。这帮助了对按钮15的选择。如图4和5中所示,可以以圆形方式以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为中心放大显示该范围,或者可以以矩形方式放大显示;对于放大范围的形状没有具体限定。控制器130在接近判定器140判定手指接触显示屏110的情况下根据输入操作在应用中执行规定的处理。例如,基于触摸面板事件(单叩击事件、双叩击事件等等)的输入操作和在显示屏110上该事件发生的坐标来执行对事件的处理,并且更新要在显示屏110上显示的画面信息。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检测模块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还包括: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2)从自所述选择对象到所述触摸屏的向量上的投影点起放大所述目标部分,并且所述向量在选自如下组的方向上:所述组由所述触摸屏的法线和所述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构成;从选择对象点投影所述向量,所述选择对象点选自由所述选择对象的中心和所述选择对象的上边缘构成的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准确地放大触摸屏的目标部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电阻式触摸屏、表面声波式触摸屏和压电式触摸屏等均属于触摸屏领域中常见的不同类型的触摸屏;其次,通过诸如手指的选择对象接近甚至接触触摸屏时所导致的触摸屏上的电阻变化、声波中断和压电电荷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检测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选择对象在接近触摸屏的过程中,既可以以垂直于触摸屏表面的方向接近触摸屏,还可以以其他方向接近触摸屏;并且在用户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于垂直于触摸屏的判断不会太精准,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从而也会导致以其他方向接近触摸屏。为了兼容以不同方向接近触摸屏的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垂直接近触摸屏时按照触摸屏法线方向,非垂直接近触摸屏时按照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来确定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方向;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为了具体实施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从而放大触摸屏上目标部分的过程,并提高上述过程中触摸屏上目标部分确定的精准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由选择对象的中心和选择对象的上边缘构成的组中来选定选择对象点,进而基于该选择对象点向触摸屏投影向量,并基于该向量来确定投影点,且所述向量在选自上述接近触摸屏的不同方向,即向量选自如下组的方向上:所述组由所述触摸屏的法线和所述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构成;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66]-[0068]段和[0071]段):如图4中所示,当手指210接近显示屏110上显示的按钮15时,坐标确定器150根据手指210的位置来确定要作为放大中心的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步骤5中描述的预设范围是通过由虚线包围该范围来指示的。如图5中所示,在手指210接近显示屏110并且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被确定之后,图4中所示的以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为中心的由虚线包围的范围被放大显示(相当于放大的目标部分)。这帮助了对按钮15(相当于热点)的选择(相当于热点选择)。如果接近判定器140判定手指接触显示屏110,则在步骤7中利用触摸面板功能执行运行应用的处理。例如,基于触摸面板事件(单叩击事件、双叩击事件等)的输入操作和显示屏110上发生该事件的坐标来执行事件处理,并且更新要在显示屏110上显示的画面信息(相当于所述检测模块还接收所述选择对象对放大的目标部分内的热点的热点选择)。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为了更为精准地控制触摸屏的目标部分的放大,降低误操作的影响,避免终端设备在刚检测到选择对象时就放大目标部分,从而导致可能出现对用户的实际目的的误判,出现误操作;比如用户不小心将选择对象从触摸屏的一定高度处掠过而被终端设备检测到选择对象,用户本意并非放大触摸屏上目标部分,而若终端设备据此就放大触摸屏上的目标部分,显然会导致出现非用户本意的结果,从而导致放大不精准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结合其他参数来更为精准地判断用户想要放大目标部分的意图。进一步地,检测选择对象面积超过面积阈值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更为精准地确定用户想要放大目标部分的意图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方法。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具有电容性触摸面板功能且能够放大该电容性触摸面板部分的方法(相当于用于放大触摸屏部分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03]-[0035]段,[0043]-[0096]段,图1-6):如图1中所示,显示装置100是具有电容型触摸面板功能并且包括显示屏110、传感器120以及用于控制这些元件的控制器130的装置。显示屏110是根据来自控制器130的指令而显示信息的显示屏。传感器120是电容型触摸面板元件,并且测量显示屏110上的电容的变化量。传感器120将测量到的电容的变化量输出到控制器130。传感器120向控制器130输出电容改变的位置,即指示手指的位置的位置信息。当通过使用显示屏110执行手指的输入操作(相当于公开了显示屏为触摸屏)时,传感器120将该输入操作通知给控制器130。显示装置100中规定处理细节的程序可被记录在可由显示装置100读取的记录介质中,显示装置100可读取的记录介质指内置在显示装置100中的诸如ROM或RAM之类的存储器或者HDD。记录介质中记录的程序被显示装置100中的控制器130(相当于处理器)读取,记录介质中记录的程序可被显示装置100读取和执行(该程序的执行必然是显示装置所包括的控制器来执行,故相当于处理器执行)。控制器130包括接近判定器140、坐标确定器150以及放大处理器160。接近判定器140基于从传感器120输出的电容的变化量来判定手指(相当于选择对象)是否接近显示屏110(相当于使用处理器来对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进行检测)以及手指是否接触显示屏110。如果从传感器120输出的电容的变化量是不小于预设的第一阈值并且小于预设的第二阈值的值,则接近判定器140判定手指接近显示屏110(相当于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容来检测选择对象)。如果从传感器120输出的电容的变化量是不小于第二阈值的值,则接近判定器140判定手指接触显示屏110。坐标确定器150根据由从传感器120输出的位置信息指示的位置来确定显示屏110上的位置。此时,坐标确定器150确定从传感器120输出的位置信息所指示的位置被投射到显示屏110上的位置作为坐标。坐标确定器150固定所确定的坐标,直到接近判定器140判定手指不接近显示屏110为止。如果接近判定器140判定手指接近显示屏110,则放大处理器160以坐标确定器150确定的坐标为中心按规定的放大率将已经显示在显示屏110上的画面放大显示在显示屏110上。放大处理器160将已经显示在显示屏110上的画面中的以坐标确定器150确定的坐标为中心的规定范围(相当于目标部分)放大显示在显示屏110上(相当于响应于检测到所述选择对象而放大所述触摸屏的目标部分)。在图2所示的步骤5中,放大处理器160可执行放大显示在显示屏110上显示的画面的范围之中的以坐标确定器150确定的坐标为中心的预设范围的处理。步骤5中描述的预设范围是通过由虚线包围该范围来指示的。如图5中所示,在手指210接近显示屏110并且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被确定之后,图4中所示的以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为中心的由虚线包围的范围被放大显示(相当于其中,所述目标部分内的所有内容均在放大的所述目标部分内被放大)。这帮助了对按钮15的选择。注意,如图4和5中所示,可以以圆形方式以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为中心放大显示该范围,或者可以以矩形方式放大显示;对于放大范围的形状没有具体限定。控制器130在接近判定器140判定手指接触显示屏110的情况下根据输入操作在应用中执行规定的处理。例如,基于触摸面板事件(单叩击事件、双叩击事件等等)的输入操作和在显示屏110上该事件发生的坐标来执行对事件的处理,并且更新要在显示屏110上显示的画面信息。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还包括:通过响应于选择对象的接近改变触摸屏的电阻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选择对象中断声波来检测选择对象;或者,通过触摸屏中压电电荷的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2)从自所述选择对象到所述触摸屏的向量上的投影点起放大所述目标部分;所述向量在选自如下组的方向上:所述组由所述触摸屏的法线和所述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构成;从选择对象点投影所述向量,所述选择对象点选自由所述选择对象的中心和所述选择对象的上边缘构成的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可以确定权利要求4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准确地放大触摸屏的目标部分。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电阻式触摸屏、表面声波式触摸屏和压电式触摸屏等均属于触摸屏领域中的常见的不同类型的触摸屏;另外,通过诸如手指的选择对象接近甚至接触触摸屏时所导致的触摸屏上的电阻变化、声波中断和压电电荷变化来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检测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由于选择对象在接近触摸屏的过程中,既可以以垂直于触摸屏表面的方向接近触摸屏,还可以以其他方向接近触摸屏;并且在用户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于垂直于触摸屏的判断不会太精准,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从而也会导致以其他方向接近触摸屏。为了兼容以不同方向接近触摸屏的情形,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垂直接近触摸屏时按照触摸屏法线方向,非垂直接近触摸屏时按照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来确定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方向;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为了具体实施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从而放大触摸屏上目标部分的过程,并提高上述过程中触摸屏上目标部分确定的精准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从由选择对象的中心和选择对象的上边缘构成的组中来选定选择对象点,进而基于该选择对象点向触摸屏投影向量,并基于该向量来确定投影点,且所述向量在选自上述接近触摸屏的不同方向,即向量选自如下组的方向上:所述组由所述触摸屏的法线和所述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构成;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5权利要求5-6均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参见权利要求2-3的评述可知,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7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3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68]-[0069]段,图2-6):如图5中所示,在手指210接近显示屏110并且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相当于投影点)被确定之后,图4中所示的以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为中心的由虚线包围的范围被放大显示,注意,如图4和5中所示,可以以圆形方式以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为中心放大显示该范围(相当于所述目标部分包括具有始于所述投影点的目标半径的圆形),或者可以以矩形方式放大显示。可见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3所公开。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8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4。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构成了其与对比文件3的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基于该进一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8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投影点在显示时不被选择对象遮挡。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图像放大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0034]段,图2):如图2中所示,放大部分50位于手指48处,可以理解的是可视内容44的放大部分50的中心点并不一定完全位于输入对象的下方,还可以轻微地偏移输入对象的中心点以保持可见(相当于所述目标部分不对称地偏离所述投影点)。即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4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8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实现投影点在显示时不被选择对象遮挡。因此对比文件4给出了将上述进一步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在对比文件3上的技术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8权利要求9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66]-[0068]段和[0071]段,图4-6):如图4中所示,当手指210接近显示屏110上显示的按钮15时,坐标确定器150根据手指210的位置来确定要作为放大中心的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步骤5中描述的预设范围是通过由虚线包围该范围来指示的。图4-5均示出了该范围包括按钮15。如图5中所示,在手指210接近显示屏110并且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被确定之后,图4中所示的以放大中心坐标(X1,Y1)200为中心的由虚线包围的范围被放大显示(相当于放大的目标部分包括所述目标部分内的每个热点)。这帮助了对按钮15(相当于热点)的选择。可见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0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4。为了更为精准地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降低检测错误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两次检测且两次之间间隔一定距离的检测的方式来保证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准确率,即检测所述选择对象的接近包括:在较远的第一距离处检测所述选择对象,并且随后在较近的第二距离处检测所述选择对象,其中,所述选择对象在所述较近的第二距离处不接触所述触摸屏;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9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3.1、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检测到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后,确定目标部分的方式是基于在选择对象上确定的选择对象点投影到触摸屏上的投影点实现的;但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向量在选自如下组的方向上:所述组由所述触摸屏的法线和所述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构成”可知,上述确定触摸屏上目标部分的方式也是基于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操作实现的;具体来说,在检测到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后,从选择对象到触摸屏的向量也即选择对象点到投影点构成的向量的方向是根据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行进方向和触摸屏的法线所构成的组来确定的。由于上述向量的方向的确定与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行进方向相关,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确定触摸屏上目标部分的方式与检测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操作也是相互关联的。
3.2、对比文件3中基于诸如手指的选择对象接近显示装置所包括的电容显示屏时所导致的测量电容显示屏上电容变化量的电容型触摸面板元件输出的电容变化量与预设的第一阈值、第二阈值的数值大小关系,来判定诸如手指的选择对象是否接近或接触电容显示屏,进而在判定诸如手指的选择对象接近电容显示屏的情形下,电容型触摸面板元件输出电容改变的位置信息,从而由显示装置所包括的控制器根据该位置信息确定电容显示屏上的位置作为确定的坐标并固定,直到判定诸如手指的选择对象不再接近电容显示屏为止。虽然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诸如手指的选择对象在接近电容显示屏时的接近方向为怎样的方向,但通常来说,选择对象除了会以垂直于触摸屏表面的方向接近触摸屏之外,通常还可能会以与触摸屏呈一定的锐角或钝角的方向倾斜着接近触摸屏;并且在用户的使用过程中,用户对于垂直于触摸屏的判断不会太精准,可能存在一定的误差。为了在诸如手指的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过程中,提高触摸屏上目标部分确定的精准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垂直接近触摸屏时按照触摸屏法线方向,非垂直接近触摸屏时按照选择对象的行进方向来确定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的方向。进一步地,为了具体实施上述选择对象接近触摸屏来放大触摸屏上目标部分的过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先从诸如手指的选择对象的中心和选择对象的上边缘构成的组中确定选择对象点,然后通过选择对象点按照上述方向在触摸屏上的投影点来确定用于放大的区域并进行放大。另外,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用户在想触摸A点时,通过放大目标部分发现偏离A点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在同等接近触摸屏的条件下移动手指的方式放大A点所在部分,从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多个接近操作之间可以是连贯的,便于实现调整用户想要放大的位置的内容并未体现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书的方案中,也不能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中确定得出,故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中不予考虑。综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3.3、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具有的上述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所能够预料到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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