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25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605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847801.0
申请日:2016-09-23
复审请求人: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春
合议组组长:飞竹玲
参审员:郑玮
国际分类号:B65H75/4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且给出技术启示,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与其他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847801.0,名称为“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9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09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29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绕线盘A(1)、绕线盘B(2)、绕线轴(3)、盒体(4);绕线盘A(1)、绕线盘B(2)安装在盒体(4)内;所述的绕线盘A(1)、绕线盘B(2)均套于绕线轴(3)上,且绕线盘A(1)、绕线盘B(2)均与绕线轴(3)固定;热电偶线(7)缠绕在绕线盘A(1)和绕线盘B(2)上;热电偶线(7)两端分别为探点端(5)和接线端(6);缠绕在绕线盘A(1)上的热电偶线(7)露出端为探点端(5);缠绕在绕线盘B(2)上的热电偶线(7)露出端为接线端(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电偶线接线端(6)的露出长度为15c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盘A(1)的直径为80mm,绕线盘B(2)的直径为2m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盒体(4)内放置至少2根热电偶线。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轴包括一体的轴部、联动部及手柄部;所述轴部穿过绕线盘A(1)、绕线盘B(2),所述联动部两端分别连接轴部和手柄部;所述手柄部与所述轴部平行,且二者均与联动部垂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点端(5)和接线端(6)均自盒体(4)内部伸出。”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5067566U,公告日为2016年03月02日;
对比文件2:JPH08165062A,公开日为1996年06月25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该装置还包括绕线盘B、盒体;绕线盘A、绕线盘B安装在盒体内,绕线盘B套于绕线轴上,绕线盘B与绕线轴固定,热电偶线缠绕在绕线盘B上;露出端为接线端的热电偶线缠绕在绕线盘B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绕线盘B套于绕线轴上,绕线盘B与绕线轴固定,热电偶线缠绕在绕线盘B上”,而“露出端为接线端的热电偶线缠绕在绕线盘B上”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另外,对于放置绕线装置,为了保护线材,将绕线装置设置于盒体内是本领域常规设置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相同,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而且本申请中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的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申请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的绕线盘与转轴不是固定的,而是在转轴上旋转,对比文件2是通过拉动电线,通过电线带动绕线盘转动,进而实现的收线和放线,热电偶线在转轴上相对于转轴滑动,会损坏热电偶线的绝缘层,且通过牵拉热电偶线实现收线放线会使热电偶线受到牵引力,导致热电偶线的破坏,而本申请中转轴带动绕线盘A和绕线盘B转动,可以防止热电偶线损坏;2)对比文件2只设置了一个绕线盘,没有给出通过在绕线轴上设置多个绕线结构,解决多条热电偶线相互缠绕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热电偶线的缠绕方式与对比文件2不同,本申请由于绕线盘A和绕线盘B的线道是从中心连通的,能够防止热电偶线损坏,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装置是将热电偶线缠绕在转轴上,然后通过引导孔11将热电偶线引到绕线盘上,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转轴是固定的,而绕线盘是绕转轴转动的,当绕线盘转动时,热电偶线就会受到引导孔11的刮损,导致热电偶线损坏;另外,对比文件1中的电线缠绕时受到牵引力大于本申请的结构,防损坏效果不如本申请。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绕线盘A(1)、绕线盘B(2)、绕线轴(3)、盒体(4);绕线盘A(1)、绕线盘B(2)安装在盒体(4)内;所述绕线盘A(1)固定套于所述绕线盘B(2)上,所述绕线盘B(2)固定套于所述绕线轴(3)上,在所述绕线轴(3)上固定有多个由所述绕线盘A(1)和所述绕线盘B(2)组成的一体结构;热电偶线(7)缠绕在绕线盘A(1)上,并通过所述绕线盘A(1)的中心呈U形缠绕在绕线盘B(2)上;热电偶线(7)两端分别为探点端(5)和接线端(6);缠绕在绕线盘A(1)上的热电偶线(7)露出端为探点端(5);缠绕在绕线盘B(2)上的热电偶线(7)露出端为接线端(6)。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热电偶线接线端(6)的露出长度为15cm。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盘A(1)的直径为80mm,绕线盘B(2)的直径为2mm。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盒体(4)内放置至少2根热电偶线。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4所述的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绕线轴包括一体的轴部、联动部及手柄部;所述轴部穿过绕线盘A(1)、绕线盘B(2),所述联动部两端分别连接轴部和手柄部;所述手柄部与所述轴部平行,且二者均与联动部垂直。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探点端(5)和接线端(6)均自盒体(4)内部伸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权利要求1修改时改变的特征“所述绕线盘A(1)固定套于所述绕线盘B(2)上”修改超范围;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绕线盘与转轴不是固定的”是错误的;3)对比文件2虽然仅公开了一个绕线盘,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收线盘(即绕线盘B)并给出启示与对比文件2结合,而露出端为接线端的热电偶线缠绕在绕线盘B上、绕线盘设置于盒体内、绕线孔设置于转轴中心位置等为常规设置,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还包括盒体,绕线盘A和绕线盘B安装在盒体内;本申请为绕线轴,绕线盘B固定套于绕线轴上,在绕线轴上固定有多个由绕线盘A和绕线盘B组成的一体结构;热电偶线通过绕线盘A的中心呈U形缠绕在绕线盘B上。对于所述区别,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收线盘3和第二收线盘4分别套在转轴1的不同位置处,给出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支撑轴12改造成绕线轴,并将卷轴10固定套于绕线轴上,从而能够带动卷轴10和绕线盘9同时转动;而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公开支撑架的基础上,用带有四周防护的盒体代替支撑架以提供更好的线缆防护效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替换;在面对多根热电偶线的卷绕问题时,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多个绕线盘和卷绕轴组成的一体结构都设置于同一绕线轴上以实现同时操作;热电偶线穿过绕线盘A中心的孔缠绕在绕线盘B上,通过绕线盘A的中心呈U形缠绕在绕线盘B上则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在对比文件2公开结构基础上的常规改变。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的常规选择,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热电偶线13相对于支撑轴12不会产生滑动,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摩擦会导致热电偶线绝缘层损坏的问题,且根据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能够得到通过绕线轴的旋转带动绕线盘旋转收放线的技术方案;将多个绕线盘和卷绕轴组成的一体结构都设置于同一绕线轴上以实现同时操作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热电偶线穿过引导孔11时,并不会相对于引导孔11产生相对转动,也就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相对转动引起的刮损等问题;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仅是引导孔设置位置不同,但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位置,为常规设置。因此复审请求人没有给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6具备创造性的有力理由。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并在复审意见陈述书中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9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6项,申请日(2016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2(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电偶线缠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6-0025段、图1-4):该装置包括绕线盘9(相当于本申请的绕线盘A)、卷轴10(相当于本申请的绕线盘B)、支撑轴12(对应于本申请的绕线轴);所述绕线盘9固定套于所述卷轴10上,所述卷轴10活动套于所述支撑轴12上,热电偶线13缠绕在绕线盘9上,并通过所述绕线盘9侧面的引导孔11缠绕在卷轴10上;热电偶线13两端分别为探点端131和接线端;缠绕在绕线盘9上的热电偶线13露出端为探点端131;缠绕在卷轴10上的热电偶线13露出端为接线端,用于连接测试仪器14。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还包括盒体,绕线盘A和绕线盘B安装在盒体内;本申请为绕线轴,绕线盘B固定套于绕线轴上,在绕线轴上固定有多个由绕线盘A和绕线盘B组成的一体结构;热电偶线通过绕线盘A的中心呈U形缠绕在绕线盘B上。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对热电偶线进行防护,避免多根热电偶线不规则缠绕和方便热电偶线的展开和收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接地电阻测试仪测试导线的收集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缠绕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3-0014段,图1):包括转轴1(相当于本申请的绕线轴),第一收线盘3和第二收线盘4分别套在转轴1的不同位置处。
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公开的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通过绕线轴带动绕线盘转动,实现线缆的开展和收集,且对比文件1的测试导线收集装置也是一种线缆收集装置,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同,因而对比文件1能够给出技术启示与对比文件2结合,从而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支撑轴12改造成绕线轴,并将卷轴10固定套于绕线轴上,能够带动卷轴10和绕线盘9同时转动。而在线缆卷绕领域,采用盒体作为线缆收集容器为常规手段,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公开支撑架的基础上,用带有四周防护的盒体代替支撑架以提供更好的线缆防护效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替换;同时,在工业现场中,在同一生产现场采用多根热电偶线同时测量多个产品的温度为常见情况,在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基础上,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多根热电偶线的卷绕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多个绕线盘和卷绕轴组成的一体结构都设置于同一绕线轴上以实现同时操作;另外,对比文件2公开了绕线盘9的热电偶线通过绕线盘9侧面的引导孔11缠绕在卷轴10上,根据对比文件2的附图2可知,若要使缠绕在绕线盘9的卷绕槽9a上的热电偶线能够卷绕在卷轴10上,必然需要在绕线盘上开设供热电偶线通过的通孔,而无论是如对比文件2所示的热电偶线13穿过绕线盘9侧面的引导孔11缠绕到卷轴10,还是如本申请所示的热电偶线穿过绕线盘A中心的孔缠绕在绕线盘B上,都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贯穿方式,而通过绕线盘A中心的孔贯穿时,根据绕线盘9和卷轴10的结构布置,容易得到其呈U型缠绕。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
接线端的露出长度为15cm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2。
对比文件2公开了绕线盘9和卷轴10同步旋转,且绕线盘9与卷轴10具有较大的直径比(参见图2),在此基础上,根据热电偶线的实际使用长度,设置绕线盘9的直径为80mm,卷轴10的直径为2mm,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选择。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了权利要求3。
根据实际工业现场的需求,在盒体内放置至少2根热电偶线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或4。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同上):所述转轴1包括一体的轴部、联动部及摇手2(相当于本申请的手柄部);所述轴部穿过第一收线盘3和第二收线盘4,所述联动部两端分别连接轴部和摇手2;所述摇手2与所述轴部平行,且二者均与联动部垂直(参见图1)。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
在使用盒体作为热电偶线收纳和支撑结构的基础上,为了与外部测量设备和被测产品连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其探点端和接线端均自盒体内部伸出。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二)关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理由
1、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的两侧热电偶线受到的力为F,且引导孔11设置于绕线盘9一侧,通过拽动热电偶线带动绕线盘9转动,对热电偶线损坏极大,而本申请中热电偶线两侧受到的力仅仅为F/2,将两个绕线盘之间的通孔设置在中间连通,使热电偶线呈U型缠绕在绕线盘B上,通过转动绕线轴3的方式带动绕线盘A和绕线盘B转动,能够减少热电偶线的损坏率,提高使用寿命。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中卷轴10和绕线盘9套设于支撑轴12上并可在支撑轴12上旋转,通过条带15的移动带动热电偶线13在卷轴10和绕线盘9的展开,并通过绕线盘9的转动实现热电偶线13的缠绕;而本申请的绕线盘A和绕线盘B固定套设于绕线轴3上,通过绕线轴3的转动实现绕线盘A和绕线盘B上热电偶线的展开和收集。可见,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在热电偶线展开阶段,本申请中绕线盘的转动通过绕线轴转动实现,而对比文件2中绕线盘的转动则通过热电偶线拉动实现。因此,由于绕线盘驱动方式的不同,导致其热电偶线的受力情况必然存在不同。然而,虽然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存在上述不同,但该技术问题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并有动机去寻求解决方案的。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绕线轴带动绕线盘转动,实现线缆的开展和收集,从而给出启示将对比文件2公开的支撑轴12改造成绕线轴,并将卷轴10固定套于绕线轴上,能够带动卷轴10和绕线盘9同时转动,进而能够克服对比文件2中由热电偶线带动绕线盘转动所产生的弊端,并能获得减少热电偶线的损坏率,提高使用寿命的技术效果,即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能够得到本申请的由绕线轴带动绕线盘转动的技术方案并解决热电偶线易于损坏的技术问题并获得相同的技术效果。
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其只会改变引导孔11在绕线盘9上的位置,不会轻易想到将引导孔设置在绕线盘中间,并与卷轴10连通,通过连通孔排布热电偶线,因此改变引导孔的位置不是容易想到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对比文件2中,引导孔的作用是将绕线盘9上缠绕的热电偶线的一端引到卷轴10上,根据绕线盘9的带凹槽的轮盘式结构可知,热电偶线的一端若要引到卷轴10上,其必然需要穿过绕线盘9的本体。在对比文件2中,引导孔11的位置是位于绕线盘9的对应于凹槽位置的边缘部位,而从绕线盘9的横截面图来看,引导孔设置于绕线盘的边缘部位、绕线盘的中间部位还是绕线盘的中心部位,都是能够使热电偶线穿越绕线盘本体的可以实现的位置,且在本领域中,使线缆从卷绕轴或卷绕盘的中心穿出为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如本申请所述的使热电偶线穿过绕线盘A的中心的孔缠绕在绕线盘B上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
3、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中,热电偶线直接缠绕在卷轴10上,不便于热电偶线的固定,堆积在转轴上,而本申请的热电偶线是通过绕线盘A和绕线盘B的中心线道连通的,能够有效地防止热电偶线在盒内堆积。
对此合议组认为:如上所述,在对比文件2公开热电偶线直接缠绕在卷轴10上的基础上,使热电偶线通过绕线盘A和绕线盘B的中心线道连通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结构,从而能够进一步解决复审请求人所述的防止热电偶线在卷轴上堆积的问题。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没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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