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及包括有该滑片组件的压缩机-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及包括有该滑片组件的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82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5902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65574.2
申请日:2016-07-15
复审请求人: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鲁楠
合议组组长:孙锐
参审员:张敏
国际分类号:F04C29/00(2006.01);F04C18/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容易地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65574.2,名称为“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及包括有该滑片组件的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3段),说明书附图第1-2页(即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 KR101409874B1 公告日为:2014年06月2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滑片主体(1)和多个滑片头(2),滑片头(2)的顶面(21)呈弧形,多个所述滑片头(2)的顶面(21)的半径RVa各不相同;任一个所述滑片头(2)均可以与所述滑片主体(1)可拆卸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片头(2)由镍铬合金、镍钨合金、碳化铬合金和/或碳化钨合金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片头(2)的顶面(21)的半径RVa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Rro为压缩机滚子的外径,T为所述滑片头(2)的厚度,E为曲轴的偏心量。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滑片主体(1)的端头处形成有主体导柱(11),所述滑片头(2)上形成有头部凹槽(22),所述主体导柱(11)穿设在所述头部凹槽(22)中。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片主体(1)和主体导柱(11)之间为主体连接部(12),所述主体导柱(11)的宽度大于所述主体连接部(12)的宽度。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片主体(1)上形成有主体凹槽,所述滑片头(2)上形成有头部导柱(23),所述头部导柱(23)穿设在所述主体凹槽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片头(2)和头部导柱(23)之间为头部连接部(24),所述头部导柱(23)的宽度大于所 述头部连接部(24)的宽度。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滑片头(2)的顶面(21)的外侧形成保护层。
9. 一种压缩机,包括滚子和曲轴,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小排量机型中所述滑片头(2)的顶面(21)的半径RVa大于大排量机型中所述滑片头(2)的顶面(21)的半径RVa。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滑片头为多个,所述滑片头的顶面的半径RVa各不相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滑片满足不同压缩机型。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权利要求2-3,5-8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压缩机,包括滚子和曲轴,在权利要求1至8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润滑构件和叶片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结构,只是在整体结构中相邻设置,所以叶片350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滑片头和滑片主体,而本申请滑片主体和滑片头是可拆卸连接,方便更换,二者截然不同。对比文件2的润滑构件只有一个,本申请包括顶面半径各不相同的多个滑片头,可以适应不同排量机型的使用需求。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本申请中,滑片头所起的作用与对比文件2中润滑构件是相同的,均为减小磨损,本申请中,滑片头虽然为多个,但滑片主体一次只能与一个滑片头连接,因此,为了适应不同机型,不同排量的压缩机的需求,设置滑片头为多个,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使用润滑构件来减少滚子滑片之间磨损的技术方案,并且在本领域中,不同排量的机型滑片头部尺寸不同,因此,存在相应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启示,为了适应不同排量机型滑片头部半径尺寸不同的需求,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根据不同的需要,设置滑片头为多个,所述滑片头的顶面的半径RVa各不相同,以使压缩机的可靠性更好。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认为:润滑构件与叶片的组合与本申请中滑片头与滑片主体属于相同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满足不同压缩机型号的需求的问题时,通常采用更换与缸体匹配的不同头部半径的滑片、更换不同容积的缸体等手段来实现,现有技术和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将可替换件制成不同尺寸的成套配件,在不同需求下进行更换的情况,即现有技术中对于可替换件做成从大到小不同规格的成套配件是具有共识的。在对比文件2已经教导有润滑构件套设在滑片主体的端部,可拆卸连接且能方便替换,同时可以减少滚子滑片之间磨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满足不同压缩机型号的需求的技术问题时,为了适应不同排量机型滑片头部半径尺寸不同的需求,容易想到利用压缩机滑片设计的基本公式来选择设置多个滑片头,以替换使用,从而适应不同排量的缸体内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原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润滑构件虽然设置在叶片的端部,但润滑构件和叶片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结构,只是在整体结构中相邻设置。其中叶片相当于本申请中滑片头和滑片主体所组成的整体结构,即对比文件2的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同。润滑构件的作用是降低叶片和滚动活塞之间的摩擦,而本申请中的滑片头和滑片主体是为了方便更换才设计成可拆卸连接式的,每次使用中滑片头和滑片可视为一个整体。即二者作用不同。(2)使用公式设计出的滑片头,能减小滚子-滑片组件之间的接触应力,降低滚子-滑片之间的磨损功耗,从而提高压缩机能效比和可靠性,对比文件并未公开这一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在此情况下不宜判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有限试验和常规公式即可得到的计算公式。
复审请求人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包括一个滑片主体(1)和多个滑片头(2),滑片头(2)的顶面(21)呈弧形,多个所述滑片头(2)的顶面(21)的半径RVa各不相同;任一个所述滑片头(2)均可以与所述滑片主体(1)可拆卸连接。所述滑片头(2)的顶面(21)的半径RVa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Rro为压缩机滚子的外径,T为所述滑片头(2)的厚度,E为曲轴的偏心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片头(2)由镍铬合金、镍钨合金、碳化铬合金和/或碳化钨合金制成。
3. 根据权利要求1至2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滑片主体(1)的端头处形成有主体导柱(11),所述滑片头(2)上形成有头部凹槽(22),所述主体导柱(11)穿设在所述头部凹槽(22)中。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片主体(1)和主体导柱(11)之间为主体连接部(12),所述主体导柱(11)的宽度大于所述主体连接部(12)的宽度。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2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片主体(1)上形成有主体凹槽,所述滑片头(2)上形成有头部导柱(23),所述头部导柱(23)穿设在所述主体凹槽中。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滑片头(2)和头部导柱(23)之间为头部连接部(24),所述头部导柱(23)的宽度大于所述头部连接部(24)的宽度。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2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滑片头(2)的顶面(21)的外侧形成保护层。
8. 一种压缩机,包括滚子和曲轴,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小排量机型中所述滑片头(2)的顶面(21)的半径RVa大于大排量机型中所述滑片头(2)的顶面(21)的半径RVa。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虽然复审请求人提交了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应于原权利要求3的技术方案,且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与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无实质性联系,属于技术特征的简单叠加。
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06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申请日2016年07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其所具备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容易地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由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那么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的滑片组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压缩机,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2段-第29段,附图4):其包括一个滑片主体350和润滑构件360(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滑片头),润滑构件360的顶面呈弧形,润滑构件与所述滑片主体可拆卸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滑片头为多个,所述滑片头的顶面的半径RVa各不相同。(2)滑片头的顶面的半径RVa的计算公式为:其中,Rro为压缩机滚子的外径,T为所述滑片头的厚度,E为曲轴的偏心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选择滑片头半径并使滑片满足不同压缩机型。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满足不同压缩机型号的需求的问题时,通常采用更换与缸体匹配的不同头部半径的滑片、更换不同容积的缸体等手段来实现,现有技术和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将可替换件制成不同尺寸的成套配件,在不同需求下进行更换的情况,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对于可替换件做成从大到小不同规格的成套配件是具有共识的。在对比文件2已经教导有润滑构件套设在滑片主体的端部,可拆卸连接且能方便替换,同时可以减少滚子滑片之间磨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满足不同压缩机型号的需求的技术问题时,为了适应不同排量机型滑片头部半径尺寸不同的需求,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普通技术知识利用压缩机滑片设计的基本公式来选择设置滑片头为多个,且滑片头的顶面的半径RVa各不相同以替换使用,从而适应不同排量的缸体内径,以使压缩机的可靠性更好,因此,上述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压缩机滑片设置具有为了减小滚子滑片组件之间的接触应力、降低滚子滑片组件间的机械磨损功耗,其滑片头的设计具有基本的要求和计算方式,滑片端部半径过小会导致滑片应力不足折断,同时滑片端部半径过大会挤占压缩空间,降低压缩机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现有设计公式和计算方法的基础上,根据有限的试验,利用常规公式得到上述滑片头的顶面的半径RVa的计算公式。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本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镍铬合金、镍钨合金、碳化铬合金、碳化钨合金具有良好的耐磨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由此,为了提高滑片头的耐磨性能,设置所述滑片头由镍铬合金、镍钨合金、碳化铬合金和/或碳化钨合金制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不同实际需要使用的常规手段。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附图4):在所述滑片主体的端头处形成有主体导柱,所述滑片头上形成有头部凹槽,所述主体导柱穿设在所述头部凹槽中。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附图4):所述滑片主体350和滑片主体端部(即主体导柱)之间为主体连接部,滑片主体端部(即主体导柱)的宽度大于所述主体连接部的宽度。因此,在权利要求3中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方便零件之间的拆卸和安装,使用凸起和凹槽滑动插接配合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面对使滑片主体与滑片头之间可拆卸连接的问题时,其很容易想到在滑片主体上形成有主体凹槽或凸起,所述滑片头上形成有和凹槽配合的头部导柱或与凸起配合的凹槽,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不同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和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限制滑片主体与滑片头之间的松脱或相对转动,设置所述滑片头和头部导柱之间为头部连接部,所述头部导柱的宽度大于所述头部连接部的宽度,以形成良好的插接固定,上述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不同实际需要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或2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增加滑片的耐磨性,设置在所述滑片头的顶面的外侧形成保护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不同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独立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压缩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旋转压缩机,包括滚子和曲轴,在权利要求1至7任一项所述的压缩机的滑片组件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8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实现更好的通用性,通过更换不同尺寸的滑片头即可满足各排量产品的需要,设置小排量机型中所述滑片头的顶面的半径RVa大于大排量机型中所述滑片头的顶面的半径RVa,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不同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权利要求8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主张:(1)对比文件2中虽然润滑构件设置在叶片的端部,但润滑构件和叶片是两个完全独立的结构,只是在整体结构中中相邻设置。其中叶片相当于本申请中滑片头和滑片主体所组成的整体结构,即对比文件2的结构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同。润滑构件的作用是降低叶片和滚动活塞之间的摩擦,而本申请中的滑片头和滑片主体是为了方便更换才设计成可拆卸连接式的,每次使用中滑片头和滑片可视为一个整体。即二者作用不同。(2)使用公式设计出的滑片头,能减小滚子-滑片组件之间的接触应力,降低滚子-滑片之间的磨损功耗,从而提高压缩机能效比和可靠性,对比文件并未公开这一特征,也未给出相关技术启示,在此情况下不宜判断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有限试验和常规公式即可得到的计算公式。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中的润滑构件是滑片在压缩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其卡合在叶片端部(参见对比文件2的图5-6)与压缩腔接触,实现密封和压缩并具有润滑作用。在本申请说明书第[0020]段中明确记载了:滑片组件包括多个顶面半径各不相同的滑片头,可根据需要选用不同的滑片头,从而减少滚子与滑片组件之间的摩擦损耗,降低压缩机的输入功率。本申请中的滑片头也是与压缩腔接触,实现密封和压缩并具有降低摩擦损耗的作用。因此,对比文件2中的润滑构件与本申请中的滑片头设置的位置相同、所实现的功能相同,对比文件2中的叶片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滑片主体,而润滑构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滑片头。对比文件2中的叶片与润滑构件并不是简单的相邻的部件,其也是与本申请的滑片头和滑片主体一样,在工作过程中是相互配合、不可或缺的,如果没有润滑构件,对比文件2中的叶片会出现密封失效和润滑导致失效的情况,不能够实现压缩机的正常压缩,并且润滑构件与叶片也是可拆卸的,同样方便更换。因此,其润滑构件与叶片的组合与本申请中滑片头与滑片主体属于相同的技术手段,且作用相同。
(2)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满足不同压缩机型号的需求的问题时,通常采用更换与缸体匹配的不同头部半径的滑片、更换不同容积的缸体等手段来实现,现有技术和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将可替换件制成不同尺寸的成套配件,在不同需求下进行更换的情况,也就是说,现有技术中对于可替换件做成从大到小不同规格的成套配件是具有共识的。在对比文件2已经教导有润滑构件套设在滑片主体的端部,可拆卸连接且能方便替换,同时可以减少滚子与滑片之间磨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满足不同压缩机型号的需求的技术问题时,为了适应不同排量机型滑片头部半径尺寸不同的需求,容易想到利用压缩机滑片设计的基本公式来选择设置多个滑片头,以替换使用,从而适应不同排量的缸体内径。而压缩机滑片头的设计具有基本的要求和计算方式,滑片端部半径过小会导致滑片应力不足折断,同时滑片端部半径过大会挤占压缩空间,降低压缩机效率,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有限的试验,利用常规公式得到所述滑片头的顶面的半径RVa的计算公式:,其中,Rro为压缩机滚子的外径,T为所述滑片头的厚度,E为曲轴的偏心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及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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