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52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5528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53663.2
申请日:2016-08-10
复审请求人:广州市安浦汽车空调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池建军
合议组组长:裴京礼
参审员:李基沛
国际分类号:F04B35/04(2006.01);F04B27/12(2006.01);F04B39/12(2006.01);;F04B39/02(2006.01);F04B39/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披露,且其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在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53663.2,名称为“一种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州市安浦汽车空调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1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4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1225255Y,公告日为2009年04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1799012A,公开日为2010年08月1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壳体及将壳体密封起来的端盖,壳体内设有主轴和驱动所述主轴转动的电机,主轴上设有斜盘,所述壳体内在端盖的内侧设有气缸体,气缸体上设有缸孔,缸孔内设有活塞,活塞通过滑靴与斜盘连接,斜盘转动时可驱动活塞在缸孔内往复运动,气缸体与端盖间设有阀板,阀板上设有进气孔、排气孔以及可控制进气孔、排气孔与缸孔相通的气阀,端盖与阀板间于进气孔的外侧形成低压腔,于排气孔的外侧形成高压腔,端盖上设有与高压腔相通的排气口,气缸体上设有导通低压腔和壳体内腔的吸气通道,壳体上设有与壳体内腔相通的吸气口,气缸体的底部、壳体内腔的底部及端盖低压腔的底部共同形成储油槽,储油槽位于低压腔的底部,同时吸气通道经过储油槽表面。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其特征在于:电机位于吸气口与吸气通道之间,所述电机包括安装在所述壳体内壁上的电机定子及装配在所述电机定子内部的电机转子,主轴安装于电机转子的轴心。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其特征在于:电机为无刷直流永磁电机。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气阀包括可控制进气孔与缸孔相通的进气阀和可控制排气孔与缸孔相通的排气阀,进气阀包括贴合在阀板靠近气缸体 一侧的吸气阀片,吸气阀片上设有可封闭进气孔的吸气阀瓣,排气阀包括贴合在阀板靠近端盖一侧的排气阀片,排气阀片上设有可封闭排气孔的排气阀瓣。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气缸体的中部设有轴孔,壳体的尾部于轴孔的对侧设有轴座,所述主轴的一端通过滚针轴承安装在轴孔内,另一端通过球轴承安装在轴座内,斜盘与气缸体间设有推力轴承。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气缸体上于轴孔的外围均匀设有若干具有圆柱形内壁的缸孔,各缸孔内均设有活塞,各活塞通过滑靴均匀分布的嵌在斜盘的四周。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其特征在于:所述壳体的左端设有台阶面,气缸体嵌装在台阶面内,气缸体的外侧端面与壳体的端面平齐,端盖与壳体间设有密封垫,端盖与壳体的端面通过螺钉紧固连接。”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本申请的压缩机包括壳体及将壳体密封起来的端盖,壳体内设有主轴和驱动所述主轴转动的电机,主轴上设置有斜盘,壳体内在端盖的内侧设有气缸体,气缸体上设有缸孔,并且,气缸体上设有导通低压腔和壳体内腔的吸气通道,壳体上设有与壳体内腔相通的吸气口;气缸体的底部、壳体内腔的底部及端盖低压腔的底部共同形成储油槽,储油槽位于低压腔的底部,同时吸气通道经过储油槽表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2给出了通过设置壳体及端盖的结构来实现压缩机内电机、缸体等部件的密封的技术启示,而气缸体上设有导通低压腔和壳体内腔的吸气通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具体对象做出的常规选择。为了便于润滑油循环利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气缸体的底部、壳体内腔的底部及端盖低压腔的底部共同形成储油槽,且储油槽位于低压腔的底部,并根据实际将吸气通道经过储油槽的表面,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为了进行吸气,气缸体上设有导通低压腔和壳体内腔的吸气通道,以及设置储油槽来循环储油均不难实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具有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高稳定及高可靠性的要求,如何使压缩机润滑部位得以很好的润滑,避免因发生磨损导致产品在特殊环境下故障率高的现象。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一种电动滚动活塞式压缩机,其与本申请中的单向活塞斜盘式压缩机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以及效果均不相同,属于完全不相关联的技术方案,其并未公开封闭式单向活塞斜盘式压缩机,也没有公开采用封闭式结构来提升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高稳定及高可靠性的技术启示。本申请通过制冷剂溶油、斜盘搅拌润滑油共同实现高速运转零件的润滑,解决现有技术中高速运转的零部件却容易发生磨损,出现压缩机产品在特殊环境下故障率高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均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具有利用端盖7将壳体1封闭的结构,能够使得压缩机连接更可靠、体积更小、重量更轻、运行可靠性强,并且通过吸气口吸入的制冷剂气体通过电机部件,直接冷却了电机,提高了电机的能量效率,相应的减小了电机的体积,其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一样,都可以提高压缩机稳定性及可靠性、使得体积更紧凑重量更轻、大大减少了制冷剂泄漏的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了其封闭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在斜盘式压缩机中,端盖上通常具有相应于排出阀的高压腔和吸入阀的低压腔,对于吸气口设置在端盖上,吸气通道相应设置在端盖上于低压腔连通,对于吸气口设置在壳体上,通过在缸体上设置吸气通道与低压腔连通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制冷压缩机领域,在常规的制冷剂中混有润滑油进行润滑各个部件是本领域公知常识,而为了便于润滑油循环利用,在气缸体的底部、壳体内腔的底部及端盖低压腔的底部共同形成储油槽是不难得到的,同时,为了便于吸入的制冷剂混有较多的润滑油来对各个部件润滑进而减少磨损,可将吸气通道设置于靠近或经过储油槽表面,实现这些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要求保护一种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主轴上设有斜盘,活塞通过滑靴与斜盘连接,斜盘转动时可驱动活塞在缸孔内往复运动,气缸体与端盖间设有阀板,阀板上设有进气孔、排气孔以及可控制进气孔、排气孔与缸孔相通的气阀,端盖与阀板间于进气孔的外侧形成低压腔,于排气孔的外侧形成高压腔,气缸体上设有导通低压腔和壳体内腔的吸气通道,气缸体的底部、壳体内腔的底部及端盖低压腔的底部共同形成储油槽,储油槽位于低压腔的底部,同时吸气通道经过储油槽表面。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0、14、32段记载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不同的仅仅是压缩机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熟知滚动活塞式、单向活塞斜盘式优缺点,具体选择哪种类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而做出的具体选择。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7段公开了润滑油存在壳体端盖7的底部,而且《汽车空调技术》(凌永成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5月)第31页公开了“斜盘式压缩机的润滑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采用油泵强制润滑,用于高端乘用车和豪华客车等具有较大制冷量的压缩机,另一种是没有油泵,而是依靠润滑油和制冷剂一起在制冷系统内循环流动,利用在吸气腔内因压力和温度下降而分离出来的润滑油来润滑压缩机各运动件”。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斜盘式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采用依靠润滑油和制冷剂一起在制冷系统内循环流动的润滑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气缸体上设有导通低压腔和壳体内腔的吸气通道,壳体上设有与壳体内腔相通的吸气口,气缸体的底部、壳体内腔的底部及端盖低压腔的底部共同形成储油槽,储油槽位于低压腔的底部,同时吸气通道经过储油槽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包括壳体及将壳体密封起来的端盖,壳体内设有主轴和驱动所述主轴转动的电机,主轴上设有斜盘,所述壳体内在端盖的内侧设有气缸体,气缸体上设有缸孔;(2)气缸体上设有导通低压腔和壳体内腔的吸气通道,壳体上设有与壳体内腔相通的吸气口,气缸体的底部、壳体内腔的底部及端盖低压腔的底部共同形成储油槽,储油槽位于低压腔的底部,同时吸气通道经过储油槽表面。其中区别技术特征(2)提供了两种润滑方案,并将两种润滑方式通过结构改进有机结合,即本申请通过制冷剂溶油、斜盘搅拌润滑油共同实现高速运转零件的润滑。对比文件均没有公开利用区别技术特征(2)将两种润滑方式有机结合的润滑系统,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2016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4段(第1-6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2017年12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动滚动活塞式汽车空调压缩机,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4、20-32段,附图2-3):该压缩机包括壳体1及将壳体密封起来的端盖7,壳体内设有主轴25和驱动主轴转动的电机200,壳体内在端盖的内侧设有气缸体5,气缸体上设有缸孔,缸孔内设有活塞10,端盖7上设有与高压腔相通的排气口486,壳体上设有与壳体内腔相通的吸气口482;润滑油存在壳体端盖7的底部,在后气缸盖6上开设给油孔,在高压腔34内的高压气体压力作用下,润滑油被推动到压缩机的各个轴承、活塞、密封等各运动部件之间,同时在前气缸盖4上设置有回油通道。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要求保护一种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主轴上设有斜盘,活塞通过滑靴与斜盘连接,斜盘转动时可驱动活塞在缸孔内往复运动,气缸体与端盖间设有阀板,阀板上设有进气孔、排气孔以及可控制进气孔、排气孔与缸孔相通的气阀,端盖与阀板间于进气孔的外侧形成低压腔,于排气孔的外侧形成高压腔,气缸体上设有导通低压腔和壳体内腔的吸气通道,气缸体的底部、壳体内腔的底部及端盖低压腔的底部共同形成储油槽,储油槽位于低压腔的底部,同时吸气通道经过储油槽表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另外一种单向活塞斜盘式压缩机以及如何润滑压缩机。对比文件2针对背景技术提到的开启式结构,提供了一种封闭式结构,从而减少制冷剂泄漏的问题,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熟知活塞斜盘式、滚动活塞式的优缺点,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而选择相应压缩机类型,即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基础上设置成活塞斜盘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一种适应性修改,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斜盘式电动压缩机,其实质也是一种单向活塞斜盘式电动汽车空调压缩机,其中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3页、附图1):压缩机主轴19上设置有斜盘6,缸体内设置有五个缸孔,缸孔内有活塞8,活塞通过半球7(相当于本申请的滑靴)与斜盘6连接,斜盘转动时可驱动活塞在缸孔内往复运动,缸体与后盖15间设有阀板11,阀板11上设有进气孔、排气孔以及可控制进气孔、排气孔与缸孔相通的气阀(吸气阀片9、排气阀片12),且其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采用全封闭式斜盘式压缩机,也即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2中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斜盘式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在端盖与阀板间于进气孔的外侧形成低压腔,于排气孔的外侧形成高压腔属于本领域技术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在本领域中,采用油泵强制润滑或者飞溅润滑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压缩机实际结构,在气缸体的底部、壳体内腔的底部及端盖低压腔的底部共同形成储油槽,储油槽位于低压腔的底部,同时吸气通道经过储油槽表面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润滑要求而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之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电机200位于吸气口482与吸气通道之间,电机包括安装在壳体内壁上的电机定子2及装配在电机定子内部的电机转子3,主轴安装于电机转子的轴心。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电机200为无刷直流永磁电机(参见说明书第32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气阀包括可控制进气孔与缸孔相通的进气阀和可控制排气孔与缸孔相通的排气阀,进气阀包括贴合在阀板11靠近气缸体一侧的吸气阀片9,排气阀包括贴合在阀板靠近后盖15一侧的排气阀片12;而吸气阀片上设有可封闭进气孔的吸气阀瓣,排气阀片上设有可封闭排气孔的排气阀瓣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壳体1的尾部于缸体的对侧设有轴座,主轴25的一端通过轴承安装在轴座内;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气缸体5的中部设有轴孔,斜盘6与气缸体间设有推力轴承21;当将对比件1的斜盘式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主轴的一端通过滚针轴承安装在轴孔内,另一端通过球轴承安装在轴座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气缸体5上于轴孔的外围均匀设有五个具有圆柱形内壁的缸孔,各缸孔内均设有活塞8,各活塞通过半球7(相当于本申请的滑靴)均匀分布的嵌在斜盘的四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同上):
壳体1的左端设有台阶面,气缸体嵌装在台阶面内,气缸体的外侧端面与壳体的端面平齐,端盖与壳体的端面通过螺钉紧固连接;而端盖与壳体间设有密封垫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复审通知书中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非将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因此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不准确。在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气缸体上设有导通低压腔和壳体内腔的吸气通道,壳体上设有与壳体内腔相通的吸气口,气缸体的底部、壳体内腔的底部及端盖低压腔的底部共同形成储油槽,储油槽位于低压腔的底部,同时吸气通道经过储油槽表面”,并未限定斜盘搅拌润滑油。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熟知斜盘式压缩机的润滑方式,即一种是采用油泵强制润滑,另一种是没有油泵,而是依靠润滑油和制冷剂一起在制冷系统内循环流动,利用在吸气腔内因压力和温度下降而分离出来的润滑油来润滑压缩机各运动件(参见《汽车空调技术》,凌永成主编,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5月第31页),而且在斜盘式压缩机的低压腔底部设置润滑油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7段公开了润滑油存在壳体端盖7的底部,即对比文件2采用了具有储油结构的润滑油润滑方式,当将对比文件1中的斜盘式结构应用于对比文件2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斜盘式压缩机特点,有动机在其低压腔底部设置润滑油,由于对比文件2的壳体上设有与壳体内腔相通的吸气口482,吸入的制冷剂气体穿过低压腔室的电机组件,直接冷却电机,自然带来在飞溅润滑的同时吸气通道经过储油槽表面,实现两种润滑,因此,在气缸体上设有导通低压腔和壳体内腔的吸气通道,壳体上设有与壳体内腔相通的吸气口,气缸体的底部、壳体内腔的底部及端盖低压腔的底部共同形成储油槽,储油槽位于低压腔的底部,同时吸气通道经过储油槽表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做出的一种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预料到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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