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遭到破坏的系统启动代码中恢复-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从遭到破坏的系统启动代码中恢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12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608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5649.3
申请日:2013-04-23
复审请求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安安
合议组组长:冯慧萍
参审员:王阜东
国际分类号:G06F21/5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进行相应改进的需求和可能,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相应的改进需求和可能,现有技术整体中也不存在进行相应改进的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5649.3,名称为“从遭到破坏的系统启动代码中恢复”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惠普发展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23日,本申请于2015年10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3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认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US7908470B1,公开日为2011年03月15日)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二存储器与总线和处理器电隔离;(2)控制器与处理器物理隔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存储器内备用数据不被非法修改以及如何进一步提高存储器的安全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CN1928843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4日)公开了一种提高金融税控专用芯片安全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将SOC片内存储器与SOC 芯片内部总线之间连接数据保护单元从而进行隔离,数据保护单元以防火墙的形式过滤未经授权的非法数据读取或改写。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存储器用于存储备用代码,对比文件2公开了存储器与总线电隔离的基础上,为了保护该第二存储器内的备用代码不被非法修改,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可以禁止对第二存储器内的备用代码进行非法修改,甚至禁止对该第二存储器内的备用代码进行任意修改以保证其完整性,采用电隔离存储器与总线的方式以进行处理器通过总线对第二存储器进行修改,此时存储器同样与存储器电隔离,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器获取来自处理器的信息以访问存储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不需要处理器的信息输入的情况下,控制器自动访问存储器,此时控制器与处理器不需要交互数据,可以将两者进行物理隔离,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计算装置的处理器不访问计算装置中的第一存储器的计算装置的状态中,通过计算装置中的控制器确定代码是否遭到破坏。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和证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14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相比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还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在系统的处理器被禁用的系统的状态中,确定代码是否遭到破坏。该区别技术特征也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而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和证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装置,包括:
处理器;
控制器;
存储系统启动代码的第一存储器,其中所述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所述处理器和所述控制器两者访问;
与所述总线和所述处理器电隔离并且存储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第二存储器,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能够由所述控制器访问,并且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物理分离;
其中所述控制器在所述处理器不访问所述第一存储器期间,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存储器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在不访问所述计算装置外部的任何装置的情况下,通过从所述第二存储器获取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来执行所述替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是嵌入式控制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包括启动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用于访问策略信息以确定是否允许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更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策略信息被存储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策略信息在第一设定和第二设定之间可更新,在所述第一设定中允许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更新,在所述第二设定中不允许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更新。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是可更新的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进一步存储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
9. 一种方法,包括:
在计算装置的处理器不访问所述计算装置中的第一存储器的所述计算装置的状态中,通过所述计算装置中的控制器确定来自所述第一存储器的系统启动代码是否遭到破坏,其中所述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所述处理器和所述控制器访问;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系统启动代码遭到破坏,通过所述控制器从所述计算装置中的第二存储器获取系统启动代码来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与所述总线和所述处理器电隔离,并且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物理分离。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系统启动代码是否遭到破坏包括确定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启动块是否遭到破坏。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第二存储器获取系统启动代码包括从所述第二存储器获取启动块以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所述启动块。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启动块是基本输入/输出系统(BISO)代码的一部分,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进一步包括所述BIOS代码的剩余部分。
13.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是否遭到破坏是在处理器重新启动所述系统启动代码的执行的每个实例之前由所述控制器执行。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控制器的初始化程序期间,验证控制器代码;以及
响应于验证所述控制器代码,将所述控制器代码加载到所述控制器中以由所述控制器执行,其中所述确定和所述获取由所述控制器中执行的所述控制器代码执行。
15. 一种包括至少一个机器可读存储介质的物品,所述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在由系统中的控制器执行时,引起所述控制器:
在所述系统的处理器被禁用的所述系统的状态中,确定来自所述系统中第一存储器的启动块是否遭到破坏,其中所述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所述处理器和所述控制器访问;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系统启动代码遭到破坏,通过所述控制器从所述计算装置中的第二存储器获取启动块以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启动块,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与总线和所述处理器电隔离,并且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物理分离。”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修改方式为在独立权利要求1、9和1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在所述计算装置重新启动期间,所述控制器首先通过使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并且如果所述计算装置不能启动,则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启动控制器11协调处理器节点对启动存储器的访问”和“处理器从主映像启动”。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中,在计算机API启动期间,处理器访问启动存储器并且从主映像启动,但并没有公开控制器11在计算机API启动期间使用次级映像或主映像启动计算机API。同样,对比文件2公开也没有公开复审请求时新加入的技术特征,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在本申请中,控制器用于检测和恢复存储器中的系统固件,而处理器用于访问存储器以启动计算机系统,控制器和处理器互不相干。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启动控制器11协调处理器节点对启动存储器的访问”,其解决的问题是:减少多处理器系统完成所有处理器访问相同启动ROM映像的时间,假定在对比文件1中,控制器与处理器分离,则控制器将不能协调所有处理器节点访问启动存储器,并且因此所有处理器不能从各自的启动存储器B1-B4同步读取。因此,对比文件1将不能达到减少多处理器系统完成所有处理器访问相同启动ROM映像的时间的技术效果。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想到改进对比文件1的控制器和处理器以获得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和15如下:
“1. 一种计算装置,包括:
处理器;
控制器;
存储系统启动代码的第一存储器,其中所述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所述处理器和所述控制器两者访问;
与所述总线和所述处理器电隔离并且存储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第二存储器,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能够由所述控制器访问,并且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物理分离;
其中所述控制器在所述处理器不访问所述第一存储器期间,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存储器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并且
在所述计算装置重新启动期间,所述控制器首先通过使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并且如果所述计算装置不能启动,则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
“9. 一种方法,包括:
在计算装置的处理器不访问所述计算装置中的第一存储器的所述计算装置的状态中,通过所述计算装置中的控制器确定来自所述第一存储器的系统启动代码是否遭到 破坏,其中所述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所述处理器和所述控制器访问;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系统启动代码遭到破坏,通过所述控制器从所述计算装置中的第二存储器获取系统启动代码来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与所述总线和所述处理器电隔离,并且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物理分离;并且
在所述计算装置重新启动期间,所述控制器首先通过使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并且如果所述计算装置不能启动,则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
“15. 一种包括至少一个机器可读存储介质的物品,所述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在由系统中的控制器执行时,引起所述控制器:
在所述系统的处理器被禁用的所述系统的状态中,确定来自所述系统中第一存储器的启动块是否遭到破坏,其中所述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所述处理器和所述控制器访问;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系统启动代码遭到破坏,通过所述控制器从所述计算装置中的第二存储器获取启动块以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启动块,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与总线和所述处理器电隔离,并且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物理分离;并且
在所述计算装置重新启动期间,所述控制器首先通过使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并且如果所述计算装置不能启动,则所述控制器通过 使用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在包括多个存储器的计算机系统中,读取存储器数据时,首先读取其中一个存储器的数据,在发生读取错误等情况时读取其他存储器的数据,启动存储器的映像时,首先从其中一个存储器的映像启动,在启动失败等情况时从其他存储器的映像启动,属于常见的计算机系统操作方式。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存储系统启动代码的多个存储器的基础上,为了提高启动计算机的成功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计算机启动期间,控制器通过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代码启动计算装置,若不能启动,则通过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代码启动计算装置,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采取控制器将第二存储器的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替换第一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的技术方案,达到了检测和恢复存储器中的系统固件的技术效果,与本申请的控制器作用相同。虽然对比文件1中,处理器控制控制器完成存储器中系统启动代码的替换,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控制器获取来自处理器的信息以访问存储器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提高存储器的安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不需要处理器的信息输入的情况下,控制器自动访问存储器,此时控制器与处理器不需要交互数据,可以将两者进行物理隔离,避免了处理器对控制器的非法控制,采用处理器完成计算机系统等常规操作,控制器完成检测和恢复存储器数据的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基于上述原因,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二存储器与总线和处理器电隔离;(2)本申请是使用第二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来替换第一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而对比文件1是使用启动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来替代RAM中的启动代码;(3)在所述计算装置重新启动期间,所述控制器首先通过使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并且如果所述计算装置不能启动,则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组合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和(3)也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之外,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是由控制器确定第一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遭到破坏,并使用第二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来替换第一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而对比文件1是RAM中的启动代码遭到破坏,并使用启动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来替代RAM中的启动代码;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除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之外,还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是由控制器在所述系统的处理器被禁用的所述系统状态中确定第一存储器中的启动块遭到破坏,并使用第二存储器中的启动块来替换第一存储器中的启动块,而对比文件1是RAM中的启动块遭到破坏,并使用启动存储器中的启动块来替代RAM中的启动块。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和证据,权利要求9和15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8和10-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理由,合议组认为:对于意见(1),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由控制器独立启动计算装置的功能。但是,处理器或控制器均为一种抽象的功能概念,而并不是某一种特定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任何具有控制功能的装置都可认为是控制器,因而不论是通过处理器还是控制器,只要其加载了启动程序,均可实现计算装置的启动,因而由执行启动程序的控制器就可以实现独立启动计算装置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当要读取的数据同时存在于两个存储位置时,当发现一处的数据受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再去另一存储位置获取该数据,因而,当控制器从第二存储器中获取的控制代码不能启动计算装置时,则通过使用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意见(2)权利要求中对处理器和控制器之间限定为“物理分离”,其仅仅只能说明其两者在物理结构上是分离的,不是合并在一起的,但并没有限定两者没有交互,完全隔离。处理器和控制器之间可能存在功能划分的不同,其之间可能会存在信息的交互和关联,必要时可能还需要协同工作,因而该特征可以认为被对比文件1公开,如图1所示多个处理器P1-P4与控制器11是物理分离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为:在原独立权利要求1、9和15中加入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是可更新的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进一步存储在所述计算装置离开工厂之后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并删除原权利要求8,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4。复审请求人认为:(1)在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第二存储器中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是不可变的,即不可更新的,因此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可以是系统启动代码和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补充。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果确定BIOS更新开始,则使用固件更新B1-B4中的第二镜像,并且如果BIOS更新不开始,则更新过程不执行并且解决计算机崩溃或删除灾难故障。也就是说,在对比文件1中,第二启动镜像是否更新取决于计算机的状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的第二启动镜像是可更新的,而不是不可变的。(2)在本申请中,第一存储器和第二存储器是主从结构。第一存储器是主存储器,而第二存储器是从存储器,而且主存储器和从存储器的角色不能改变,并且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始终存储在从存储器中。比较而言,对比文件1中存储主镜像(即第一镜像)的启动存储器和存储第二镜像的启动存储器是对等结构,如对比文件1中所述,在成功更新之后启动时,先前的第二镜像变成主镜像,并且先前的主镜像变成第二镜像,因而它们的角色改变。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存储主镜像的启动存储器和存储第二镜像的启动存储器两者都可以是从存储器,假设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保护不更新的启动镜像从而使其不改变,那他们也不可能知道在某个时刻,存储主镜像的启动存储器和存储第二镜像的启动存储器中哪一个应该存储不可变的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不知道哪个用作从存储器。因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使第二存储器存储在所述计算装置离开工厂之后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计算装置,包括:
处理器;
控制器;
存储系统启动代码的第一存储器,其中所述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所述处理器和所述控制器两者访问;
与所述总线和所述处理器电隔离并且存储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第二存储器,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能够由所述控制器访问,并且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物理分离;
其中所述控制器在所述处理器不访问所述第一存储器期间,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存储器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并且
在所述计算装置重新启动期间,所述控制器首先通过使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并且如果所述计算装置不能启动,则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
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是可更新的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进一步存储在所述计算装置离开工厂之后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在不访问所述计算装置外部的任何装置的情况下,通过从所述第二存储器获取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来执行所述替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是嵌入式控制器。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包括启动块。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控制器用于访问策略信息以确定是否允许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更新。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策略信息被存储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计算装置,其中所述策略信息在第一设定和第二设定之间可更新,在所述第一设定中允许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更新,在所述第二设定中不允许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更新。
8. 一种方法,包括:
在计算装置的处理器不访问所述计算装置中的第一存储器的所述计算装置的状态中,通过所述计算装置中的控制器确定来自所述第一存储器的系统启动代码是否遭到 破坏,其中所述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所述处理器和所述控制器访问;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系统启动代码遭到破坏,通过所述控制器从所述计算装置中的第二存储器获取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来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与所述总线和所述处理器电隔离,并且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物理分离;并且
在所述计算装置重新启动期间,所述控制器首先通过使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并且如果所述计算装置不能启动,则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
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是可更新的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进一步存储在所述计算装置离开工厂之后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系统启动代码是否遭到破坏包括确定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启动块是否遭到破坏。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从所述第二存储器获取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包括从所述第二存储器获取启动块以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所述启动块。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启动块是基本输入/输出系统(BISO)代码的一部分,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进一步包括所述BIOS代码的剩余部分。
12.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其中确定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是否遭到破坏是在处理器重新启动所述系统启动代码的执行的每个实例之前由所述控制器执行。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在所述控制器的初始化程序期间,验证控制器代码;以及
响应于验证所述控制器代码,将所述控制器代码加载到所述控制器中以由所述控制器执行,其中所述确定和所述获取由所述控制器中执行的所述控制器代码执行。
14. 一种包括至少一个机器可读存储介质的物品,所述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指令,所述指令在由系统中的控制器执行时,引起所述控制器:
在所述系统的处理器被禁用的所述系统的状态中,确定来自所述系统中第一存储器的启动块是否遭到破坏,其中所述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所述处理器和所述控制器访问;以及
响应于确定所述系统启动代码遭到破坏,通过所述控制器从所述计算装置中的第二存储器获取启动块以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启动块,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与总线 和所述处理器电隔离,并且所述控制器与所述处理器物理分离;并且
在所述计算装置重新启动期间,所述控制器首先通过使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并且如果所述计算装置不能启动,则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
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所述启动块是可更新的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进一步存储在所述计算装置离开工厂之后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否存在进行相应改进的需求和可能,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存在相应的改进需求和可能,现有技术整体中也不存在进行相应改进的启示,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 7908470 B1,公开日为2011年03月15日;
对比文件2:CN 1928843 A,公开日为2007年03月14日
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计算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处理器计算机(相当于计算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8-33行,第1栏第66行至第2栏第65行,附图1):处理器节点P1(相当于处理器);启动控制器11(相当于控制器)通过总线协调处理器节点对启动存储器的访问;如图1所示,处理器节点P1与启动控制器11是两个独立的装置(相当于控制器与处理器物理分离);启动存储器B1是存储计算机AP1的启动代码映像的闪存对,启动存储器B1包含一对启动固件映像,为第一映像B1A(相当于存储系统启动代码的第一存储器)和第二映像B1B(相当于存储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第二存储器),节点P1-P4的所有处理器使用控制器11来从各个启动存储器B1-B4同步读取以使计算机AP1进入所有处理器能彼此合作且执行拷贝到RAM中的代码的状态,控制器11允许来自B1-B4中第一映像的读取,同时,控制器11向B1-B4的第二存储器写入更新的映像(相当于其中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处理器和控制器两者访问,第二存储器能够由控制器访问);当发生“崩溃”时,发生了某一种类型的系统错误,则RAM中的启动映像有时会被破坏,因而不能再被信任,相应地,响应该崩溃,所有处理器将从非易失性启动存储器拷贝启动映像来保证他们的错误处理和恢复指令都来自相同且可靠的启动映像,其必然是在处理器不访问RAM时进行的拷贝操作(相当于在所述处理器不访问RAM器期间,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副本替换RAM中的系统启动代码);当计算机中的一个处理器被命令更新第二启动映像时,确认是否开始BIOS更新;若为是,则使用固件映像更新B1中的第二启动映像,以便在下次启动时尝试使用(相当于第二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是可更新的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若为否,则不进行更新开始寻址计算机崩溃或检测故障。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二存储器与总线和处理器电隔离;(2)在所述计算装置重新启动期间,所述控制器首先通过使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并且如果所述计算装置不能启动,则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3)所述控制器在所述处理器不访问所述第一存储器期间,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存储器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 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进一步存储在所述计算装置离开工厂之后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保护存储器内备用数据不被非法修改;(2)如何确保控制器启动计算装置;(3)如何提高备份替代的效率和可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金融税控专用芯片安全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26行,附图1):将SOC片内存储器与SOC 芯片内部总线之间连接数据保护单元(相当于控制器)从而进行隔离,数据保护单元以防火墙的形式过滤未经授权的非法数据读取或改写(相当于存储器与总线电隔离)。且其在该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护存储器内备用数据不被非法修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1)时,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存储器与总线电隔离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除总线外,存储器通常还可以被其连接的处理器进行访问,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电隔离来避免非法修改的基础上,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存储器中的代码副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可以对处理器和存储器之间进行电隔离,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由控制器独立启动计算装置的功能。但是,处理器或控制器均为一种抽象的功能概念,而并不是某一种特定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任何具有控制功能的装置都可认为是控制器,因而不论是通过处理器还是控制器,只要其加载了启动程序,均可实现计算装置的启动,因而由执行启动程序的控制器就可以实现独立启动计算装置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在要读取的数据同时存在于两个存储位置时,当发现一处的数据受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再去另一存储位置获取该数据,因而,当控制器从第二存储器中获取的控制代码不能启动计算装置时,则通过使用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中的存储器结构关系与对比文件1中的不同。本申请的第一存储器和第二存储器是主从结构,第一存储器(主存储器)用于存储系统启动代码并且通过处理器使用该系统启动代码来启动计算设备,而第二存储器(从存储器)用于存储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和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当第一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遭到破坏时,该第二存储器用于使用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或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来替换系统启动代码,可见主存储器和从存储器的角色不能改变,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始终存储在从存储器(即第二存储器)中;而如对比文件1所述,“在成功更新之后启动时,先前的第二镜像变成主映像,并且先前的主镜像变成第二映像”,“当发生“崩溃”时,则RAM中的启动映像有时会被破坏,因而不能再被信任,相应地,响应该崩溃,所有处理器将从非易失性启动存储器拷贝启动映像来保证他们的错误处理和恢复指令都来自相同且可靠的启动映像”,因此,在成功更新后,存储主镜像的启动存储器和存储第二映像的启动存储器的角色可以改变,它们之间是一种对等的结构,均用于替换RAM中出错的启动映像,可见,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用第二映像替换主映像的需求。此外,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了提高备份的可靠性,而提供一个不可变的系统启动映像,但是将这种技术手段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相结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存储主映像的启动存储器和存储第二映像的启动存储器中哪一个应该存储该不可变的系统启动镜像,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存储主映像的启动存储器还是存储第二映像的启动存储器在作为从存储器来提供启动映像的备份,因而对比文件1的方案与上述区别特征难以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电隔离的手段来避免非法修改存储器,对比文件2和现有技术整体中也不存在进行相应改进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之进行整体上的调整和改变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3)存储器之间的固定的替代关系,使得无需查找使用哪个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进行替代,另外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作为系统启动代码和第一系统启动代码的副本的补充,提高了启动代码副本的可靠性,因此使得本申请获得了提高备份效率和可靠性的有益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8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计算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8-33行,第1栏第66行至第2栏第65行,附图1):处理器节点P1;启动控制器11通过总线协调处理器节点对启动存储器的访问;如图1所示,处理器节点P1与启动控制器11是两个独立的装置(相当于控制器与处理器物理分离);启动存储器B1是存储计算机AP1的启动代码映像的闪存对,启动存储器B1包含一对启动固件映像,为第一映像B1A(相当于存储系统启动代码的第一存储器)和第二映像B1B(相当于存储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第二存储器),节点P1-P4的所有处理器使用控制器11来从各个启动存储器B1-B4同步读取以使计算机AP1进入所有处理器能彼此合作且执行拷贝到RAM中的代码的状态,控制器11允许来自B1-B4中第一映像的读取,同时,控制器11向B1-B4的第二存储器写入更新的映像(相当于其中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处理器和控制器访问);当发生“崩溃”时,发生了某一种类型的系统错误,则RAM中的启动映像有时会被破坏,因而不能再被信任(隐含公开了确定系统启动代码是否遭到破坏),相应地,响应该崩溃,所有处理器将从非易失性启动存储器拷贝启动映像来保证他们的错误处理和恢复指令都来自相同且可靠的启动映像,这必然是在处理器不访问RAM时进行的拷贝操作(相当于响应于确定所述系统启动代码遭到破坏,在所述处理器不访问RAM器期间,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副本替换RAM中的系统启动代码);当计算机中的一个处理器被命令更新第二启动映像时,确认是否开始BIOS更新;若为是,则使用固件映像更新B1中的第二启动映像,以便在下次启动时尝试使用(相当于第二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是可更新的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若为否,则不进行更新开始寻址计算机崩溃或检测故障。
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二存储器与总线和处理器电隔离;(2)在所述计算装置重新启动期间,所述控制器首先通过使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并且如果所述计算装置不能启动,则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3)所述控制器在所述处理器不访问所述第一存储器期间,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存储器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 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进一步存储在所述计算装置离开工厂之后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保护存储器内备用数据不被非法修改;(2)如何确保控制器启动计算装置;(3)如何提高备份替代的效率和可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金融税控专用芯片安全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26行,附图1):将SOC片内存储器与SOC 芯片内部总线之间连接数据保护单元(相当于控制器)从而进行隔离,数据保护单元以防火墙的形式过滤未经授权的非法数据读取或改写(相当于存储器与总线电隔离)。且其在该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护存储器内备用数据不被非法修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1)时,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存储器与总线电隔离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除总线外,存储器通常还可以被其连接的处理器进行访问,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电隔离来避免非法修改的基础上,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存储器中的代码副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可以对处理器和存储器之间进行电隔离,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由控制器独立启动计算装置的功能。但是,处理器或控制器均为一种抽象的功能概念,而并不是某一种特定的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理解,任何具有控制功能的装置都可认为是控制器,因而不论是通过处理器还是控制器,只要其加载了启动程序,均可实现计算装置的启动,因而由执行启动程序的控制器就可以实现独立启动计算装置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当要读取的数据同时存在于两个存储位置时,当发现一处的数据受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再去另一存储位置获取该数据,因而,当控制器从第二存储器中获取的控制代码不能启动计算装置时,则通过使用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中的存储器结构关系与对比文件1中的不同。本申请的第一存储器和第二存储器是主从结构,第一存储器(主存储器)用于存储系统启动代码并且通过处理器使用该系统启动代码来启动计算设备,而第二存储器(从存储器)用于存储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和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当第一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遭到破坏时,该第二存储器用于使用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或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来替换系统启动代码,可见主存储器和从存储器的角色不能改变,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始终存储在从存储器(即第二存储器)中;而如对比文件1所述,“在成功更新之后启动时,先前的第二镜像变成主映像,并且先前的主镜像变成第二映像”,“当发生“崩溃”时,则RAM中的启动映像有时会被破坏,因而不能再被信任,相应地,响应该崩溃,所有处理器将从非易失性启动存储器拷贝启动映像来保证他们的错误处理和恢复指令都来自相同且可靠的启动映像”,因此,在成功更新后,存储主镜像的启动存储器和存储第二映像的启动存储器的角色可以改变,它们之间是一种对等的结构,均用于替换RAM中出错的启动映像,可见,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用第二映像替换主映像的需求。此外,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了提高备份的可靠性,而提供一个不可变的系统启动映像,但是将这种技术手段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相结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存储主映像的启动存储器和存储第二映像的启动存储器中哪一个应该存储该不可变的系统启动镜像,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存储主映像的启动存储器还是存储第二映像的启动存储器在作为从存储器来提供启动映像的备份,因而对比文件1的方案与上述区别特征难以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电隔离的手段来避免非法修改存储器,对比文件2和现有技术整体中也不存在进行相应改进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之进行整体上的调整和改变以获得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3)存储器之间的固定的替代关系,使得无需查找使用哪个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进行替代,另外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作为系统启动代码和第一系统启动代码的副本的补充,提高了启动代码副本的可靠性,因此使得本申请获得了提高备份效率和可靠性的有益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出该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一种包括至少一个机器可读存储介质的物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处理器计算机,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栏第28-33行,第1栏第66行至第2栏第65行,附图1):处理器节点P1;启动控制器11通过总线协调处理器节点对启动存储器的访问(隐含了所述机器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指令,所述指令由系统中的控制器执行);如图1所示,处理器节点P1与启动控制器11是两个独立的装置(相当于控制器与处理器物理分离);启动存储器B1是存储计算机AP1的启动代码映像的闪存对,启动存储器B1包含一对启动固件映像,为第一映像B1A(相当于存储系统启动代码的第一存储器)和第二映像B1B(相当于存储系统启动代码副本的第二存储器),节点P1-P4的所有处理器使用控制器11来从各个启动存储器B1-B4同步读取以使计算机AP1进入所有处理器能彼此合作且执行拷贝到RAM中的代码的状态,控制器11允许来自B1-B4中第一映像的读取,同时,控制器11向B1-B4的第二存储器写入更新的映像(相当于其中第一存储器通过总线能够由处理器和控制器访问);当发生“崩溃”时,发生了某一种类型的系统错误,则RAM中的启动映像有时会被破坏,因而不能再被信任(隐含公开了确定系统启动块是否遭到破坏),相应地,响应该崩溃,所有处理器将从非易失性启动存储器拷贝启动映像来保证它们的错误处理和恢复指令都来自相同且可靠的启动映像(相当于响应于确定所述系统启动块遭到破坏,存储器中的启动块替换RAM中的系统启动块);当计算机中的一个处理器被命令更新第二启动映像时,确认是否开始BIOS更新;若为是,则使用固件映像更新B1中的第二启动映像,以便在下次启动时尝试使用(相当于第二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是可更新的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若为否,则不进行更新开始寻址计算机崩溃或检测故障。
权利要求14与对比文件1相比可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第二存储器与总线和处理器电隔离;(2)在所述计算装置重新启动期间,所述控制器首先通过使用所述第二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并且如果所述计算装置不能启动,则所述控制器通过使用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3)所述控制器在所述处理器不访问所述第一存储器期间,利用来自所述第二存储器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替换所述第一存储器中的所述系统启动代码, 其中所述第二存储器进一步存储在所述计算装置离开工厂之后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保护存储器内备用数据不被非法修改;(2)如何确保控制器启动计算装置;(3)如何提高备份替代的效率和可靠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金融税控专用芯片安全性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26行,附图1):将SOC片内存储器与SOC 芯片内部总线之间连接数据保护单元(相当于控制器)从而进行隔离,数据保护单元以防火墙的形式过滤未经授权的非法数据读取或改写(相当于存储器与总线电隔离)。且其在该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保护存储器内备用数据不被非法修改。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上述技术问题(1)时,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存储器与总线电隔离的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上述技术问题(1)的启示。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除总线外,存储器通常还可以被其连接的处理器进行访问,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电隔离来避免非法修改的基础上,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存储器中的代码副本,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同样可以对处理器和存储器之间进行电隔离,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处理器或控制器均为一种抽象的功能概念,而并不是某一种特定的装置,从广义上来理解,任何具有控制功能的装置都可认为是控制器,因而不论是通过处理器还是控制器,只要其加载了启动程序,均可实现计算装置的启动,因而由执行启动程序的控制器就可以实现独立启动计算装置的功能,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另外,当要读取的数据同时存在于两个存储位置时,当发现一处的数据受损,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再去另一存储位置获取该数据,因而,当控制器从第二存储器中获取的控制代码不能启动计算装置时,则通过使用第一存储器中的控制器代码来启动所述计算装置,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申请的存储器之间的结构关系与对比文件1中的不同。本申请的第一存储器和第二存储器是主从结构,第一存储器(主存储器)用于存储系统启动代码并且通过处理器使用该系统启动代码来启动计算设备,而第二存储器(从存储器)用于存储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和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当第一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遭到破坏时,该第二存储器用于使用第一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或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来替换系统启动代码,可见主存储器和从存储器的角色不能改变,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始终存储在从存储器(即第二存储器)中;而如对比文件1所述,“在成功更新之后启动时,先前的第二镜像变成主映像,并且先前的主镜像变成第二映像”,“当发生“崩溃”时,则RAM中的启动映像有时会被破坏,因而不能再被信任,相应地,响应该崩溃,所有处理器将从非易失性启动存储器拷贝启动映像来保证他们的错误处理和恢复指令都来自相同且可靠的启动映像”,因此,在成功更新后,存储主镜像的启动存储器和存储第二映像的启动存储器的角色可以改变,它们之间是一种对等的结构,均用于替换RAM中出错的启动映像,可见,对比文件1中不存在用第二映像替换主映像的需求。此外,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为了提高备份的可靠性,而提供一个不可变的系统启动映像,但是将这种技术手段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相结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存储主映像的启动存储器和存储第二映像的启动存储器中哪一个应该存储该不可变的系统启动镜像,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是存储主映像的启动存储器还是存储第二映像的启动存储器在作为从存储器来提供启动映像的备份,因而对比文件1的方案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难以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事通过点隔离的手段来避免非法修改存储器,对别无年检2和现有技术整体中也不存在进行相应改进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之进行整体上的调整和改变以获得权利要求1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3)存储器之间的固定的替代关系,使得无需查找使用哪个存储器中的启动代码进行替代,另外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作为系统启动代码和第一系统启动代码的副本的补充,提高了启动代码副本的可靠性,因此使得本申请获得了提高备份效率和可靠性的有益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出该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2-7、9-13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和9-13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和8,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证据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对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的相关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存储器之间的结构关系与本申请中的不同,对比文件1的存储主映像的启动存储器与存储第二映像的启动存储器之间是对等的关系,它们均用于RAM中启动映像出错时提供映像副本,并不存在用一者中的映像去替代另一者中的映像的需求,而本申请的第一存储器和第二存储器之间是主从结构,始终都是用第二存储器中存储的系统启动代码副本来替代第一存储器中的系统启动代码;此外,本申请的第二存储器中还存储有不可变的第二系统启动代码副本,而基于上述存储器之间的结构关系,对比文件1也不存在进行相应改进提供不可变的启动映像的可能,对比文件2和现有技术整体中也不存在进行相应改进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没有动机对之进行整体上的调整和改变以获得本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时,本申请获得了提高备份效率和可靠性的有益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得出本申请权利要求1-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至于本申请中是否存在其它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问题,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0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说明书附图图1-4、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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