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来装备板件、特别是玻璃板以固定板件的连接件和装备有连接件的板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来装备板件、特别是玻璃板以固定板件的连接件和装备有连接件的板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96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61746
优先权日:2004-11-22
申请(专利)号:201510394476.2
申请日:2005-11-09
复审请求人:法国圣戈班玻璃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爱军
合议组组长:孙征文
参审员:任七华
国际分类号:E06B3/67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这种常规技术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94476.2,名称为“用来装备板件、特别是玻璃板以固定板件的连接件和装备有连接件的板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法国圣戈班玻璃厂,申请日为2005年11月9日,优先权日为2004年11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DE20302370U1,公告日为2003年6月18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7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用于装配的系统,包括:
-连接件(5),以及
-玻璃基体(1),包括在该基体(1)的边缘面(2)上的表面部分上制成的至少一个凹槽(3),该凹槽(3)沿着该基体(1)的边缘面(2)的长度纵向延伸,
其中所述凹槽(3)包括空腔,所述连接件(5)设计为插入该空腔(4)的纵向延伸部内,其中所述空腔(4)由垂直于所述基体(1)的主面的平直底部和侧壁界定,每个侧壁通过凹形的弧形和保持区连接该底部,该凹形侧朝向内,
其中所述连接件(5)包括凸起形的突起部(12),该突起部(12)可弹性变形,使得所述连接件能够在正确位置被压入所述凹槽(3)中,该凸起形部(12)因此弹性变形,
其中连接件(5)与空腔(4)配合成确保所述连接件(5)自动固定在该空腔(4)中。
2.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所述凹形区包括有第一曲率半径、在底部旁的第一部分和接着有第二曲率半径、尺寸比第一部分短的第二部分。
3.按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空腔(4)的横截面呈圆形或长方形。
4.按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连接件(5)由至少一个用变形材料制成的部件构成。
5.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连接件(5)构成一接头。
6.按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该接头大体由一密封条(9)制成,密封条在与其实际密封凸脊相反处有一底部(6),从底部一侧伸出一肩(11),所述肩(11)有与所述空腔(4)中的凹面形状相配的凸起形的突起部(12)。
7.按权利要求4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连接件(5)由一用来插入基体(1)对应空腔(4)中的插入物构成,所述插入物包括能弹性甚至塑性向内弯曲、从而使得所述插入物插入所述基体(1)的对应空腔(4)中的突起部(12)。
8.按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连接件(5)包括至少两个插入物(13,14),每一插入物包括与所述空腔(4)中的凹面的形状相配的凸起形的突起部(12),所述插入物由一柔性中央部(15)连接在一起,该中央部在两插入物(13,14)之间构成一铰接部。
9.按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连接件(5)在凸起形的突起部(12)中央有一供一锁环(17)插入的孔(16)。
10.按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连接件(5)包括一凹部(10),该凹部位于将密封条(9)或柔性部(15)与肩(11)的连接的区域处。
11.按上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空腔(4)的侧壁与连接件(5)的交界面上有改善表面特征的润湿剂。
12.一玻璃板件,包括在至少一个其边缘面(2)上的凹槽(3),该凹槽(3)沿着边缘面(2)的长度纵向延伸,其中所述凹槽(3)包括空腔(4),其中所述空腔(4)由垂直于所述板件的主面的底部和侧壁界定,每个侧壁通过凹形的弧形和保持区连接该底部,该凹形侧朝向内,所述空腔供至少一个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装配系统的连接件(5)插入。
13.按权利要求12所述的、装备有其连接件的板件。
14.按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板件,其特征在于,玻璃为强化、半强化、退火或机械强化的玻璃。
15.已装配的或待装配的组件,包括至少一个按权利要求12-14之一所述的板件。
16.按权利要求15所述的组件,包括正面的元件、内部配件、隔板、家具、售卖家具、陈列架、门或橱窗。
17.按权利要求15所述的组件,包括多重窗玻璃、特别是双重窗玻璃构成。
18.一种制作玻璃板件(1)的方法,该玻璃板件包括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装配系统,其特征在于,在由未经过任何热处理的该板件的边缘面(2)上的至少一个表面部的固定点部位机加工所述装配系统的至少一个凹槽(3),每个凹槽(3)沿着边缘面(2)的长度纵向延伸,每个凹槽(3)包括供所述装配系统的至少一个连接件(5)插入的空腔,其中所述空腔(4)由垂直于所述基体(1)的主面的底部和侧壁界定,每个侧壁通过凹形的弧形和保持区连接该底部,该凹形侧朝向内;然后对所述板件进行热处理;以及,把所述装配系统的至少一个连接件(5)置于各空腔(4)中。”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9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主要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连接件包括凸起形的突起部,该突起部可弹性变形,使得连接件能够在正确位置被压入凹槽中,且凸起形部因此弹性变形。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连接元件由何种材料制成,无法确定连接元件是否能够变形,且其图3中的连接元件从玻璃板伸出,使得连接元件由玻璃制成,显然,连接元件是无法变形的。对比文件1的连接元件适于凹槽的形状或者连接元件的横截面偏离凹槽或者在横截面上小于凹槽的横截面,连接元件可以胶粘到凹槽中以增加承载能力,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元件在凹槽中的组装并不足以将该连接元件保持在凹槽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充分的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的连接元件5或7。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9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陈述了权利要求1-18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2017年7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7月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3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这种常规技术选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则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DE20302370U1,公开日:2003年6月18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装配的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玻璃门板装配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第8页第26行,图1、2、5):一种用于装配的系统,包括连接件5,以及玻璃基体2,包括在玻璃基体2的边缘面上的表面部分上制成的至少一个凹槽3,该凹槽3沿着玻璃基体2的边缘面的长度纵向延伸,其中凹槽3包括空腔,连接件5设计为插入空腔的纵向延伸部内,空腔由垂直于基体的主面的平直底部和侧壁界定,每个侧壁通过倾斜段和保持区连接该底部,且倾斜段朝向内,连接件5包括凸起形的突起部;连接件5与空腔配合成确保连接件5自动固定在该空腔中;一块玻璃基体安全弹性地连接到另一个部件上;凹槽3在底切部与平面侧之间最好没有尖锐的角,而是具有圆边。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空腔中有凹形的弧形,凹形侧朝向内,对比文件1是向内有一定角度的倾斜段;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了凸起形的突起部可弹性变形,使得连接件能够在正确位置被压入凹槽中,该凸起形部因此弹性变形。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玻璃基体在强化处理过程中空腔内出现应力集中现象而造成玻璃基体损坏以及如何将连接件方便地安装在凹槽中。
本领域中玻璃制品通常需要进行强化处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对比文件1之后,显然会意识到具有尖锐底角(尖锐凹形)的空腔结构在强化处理的过程中会因为应力集中而造成玻璃基体的损坏,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如果换成带弧形的底角则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小应力集中,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凹形底角设置为凹形的弧形且凹形侧朝向内以解决上述确定的防止玻璃基体在强化处理过程中空腔内出现应力集中的技术问题,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由于玻璃制品属易碎制品,插入物的突起部选择为可弹性变形的材料是本领域中为防止玻璃基体碎裂并且易于连接件横向压入安装所采取的常规选择,“连接件能够在正确位置被压入凹槽中,凸起形部因此弹性变形”则是选择上述弹性材料时并在横向压入牢固安装后所必然达到的技术效果,该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得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提及连接元件由何种材料制成,使得无法确定连接元件是否能够变形,对比文件1的连接元件适于凹槽的形状或者连接元件的横截面偏离凹槽或者在横截面上小于凹槽的横截面,连接元件可以胶粘到凹槽中以增加承载能力,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元件在凹槽中的组装并不足以将该连接元件保持在凹槽中。且其图3中的连接元件从玻璃板伸出,使得连接元件由玻璃制成,显然,连接元件是无法变形的。对比文件1中的连接方式使得不需要特别为中间的连接件5选择材料,因为玻璃片的连接更多地是依赖形状的配合,而对于连接件本身的变形和锁定性能没有特别的要求。本申请的连接不仅借助形状配合,也借助了突起部本身的弹性变形来实现稳固的连接和锁定,不存在由于粘合剂老化或者洗涤剂或溶剂等对接头不利的机械或化学作用而造成机械连接性能下降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没有充分的动机改变对比文件1的连接元件5或7。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连接件包括凸起形的突起部,一块玻璃基体安全弹性的连接到另一个部件上(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第8页第26行,图1、2、5)。由于玻璃制品属易碎制品,插入物的突起部选择为可弹性变形的材料是本领域中为防止玻璃基体被挤碎裂所采取的常规选择,可弹性变形的插入物的突起部不仅可以沿玻璃基体的连接槽的纵向插入,也可以横向压入玻璃基体的连接槽,通常可弹性变形的插入物的突起部与连接槽都是充盈配合的,这样才能借助突起部本身的弹性变形来实现和连接槽稳固的连接和锁定,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具体选择为可弹性变形的材料来防止玻璃被挤碎裂时,进一步而言,当该插入物突起部为弹性可变形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插入凹槽显然可以将插入物横向压入凹槽,因此插入物的材质以及插入凹槽的方法均是本领域中常规技术选择,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得到;其次,对比文件1中记载的是连接件5可以粘结到凹槽3以增加其承载能力,也可以不用粘结剂,在不使用粘结剂的情况下,连接件插入到凹槽空腔后,由于连接件在空腔底部的宽度大于其在开口处的宽度,因而其可以在不使用粘结剂的情况下允许连接件被插入空腔实现自动固定并保持在空腔中,通过连接件与凹槽的形状配合足以将该连接元件保持在凹槽中固定。综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并结合实际情况的需要能够容易想到将连接元件的突起部选择设置为可弹性变形,从而使得连接元件可以被强行插入到凹槽中的正确位置上,且凸起形部因此弹性变形,允许连接元件被强行插入凹槽并且被保持在该凹槽中,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得到。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凹形区的曲率半径、尺寸和形状。对比文件1(参见同前)已经公开了凹槽最好没有尖锐的角,而是具有圆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凹形区的曲率半径、尺寸长度和形状,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空腔的横截面形状、连接件的材料作了进一步限定。对于空腔的横截面形状,将其设置成圆形或长方形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由于玻璃制品通常易碎,从而连接件普通为柔性材料,因而连接件由至少一个用变形材料制成的部件构成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这些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连接件构成一接头”已被对比文件1(参见同前)公开:连接件为一接头,连接两块玻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接头的具体结构形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图1):连接件在与其实际凸脊相反处有一底部,从底部一侧伸出一肩,肩有与空腔中的形状相配的凸起形的突起部。而在本领域为了达到密封的效果,采用密封条制成接头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已经设置凹形的弧形的情况下,将凸起形的突起部与空腔中的凹面形状相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难想到的,其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连接件的具体结构形式。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同前):连接件5由一用来插入基体2对应空腔中的插入物构成,插入物包括使得插入物插入基体2的对应空腔中的突起部。由于玻璃制品属易碎制品,插入物的突起部选择为弹性甚至塑性能够向内弯曲的材料是本领域中为防止玻璃基体碎裂并且易于连接件横向压入安装的常规选择,其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从属于在先的任一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连接件的具体结构形式。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图1):连接件包括两个梯形插入物,每一插入物包括与空腔中的形状相配的凸起形的突起部,插入物由一中央部连接在一起。在已经设置凹形的弧形的情况下,将凸起形的突起部与空腔中的凹面形状相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难想到的,其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也不会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对于中央部与插入物的连接形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灵活选择,将中央部在两插入物之间构成一铰接部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为了适应不同的连接方式而采用的常规的技术手段,其不必付出创造性劳动,技术效果也可以预期得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从属于在先的任一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连接件在凸起形的突起部中央有一供一锁环插入的孔。而这只是为了方便锁环的插入,从而便于取下连接件,便于连接件的更换或清洗,而这样的设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易于想到的,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11从属于在先的任一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连接件包括一凹部,该凹部位于将密封条或柔性部与肩的连接的区域处;空腔的侧壁与连接件的交界面上有改善表面特征的润湿剂。而这些均是本领域中为了改善连接性能的常规设置,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玻璃板件,其中的空腔供至少一个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的装配系统的连接件插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第8页第26行,图1、2、5):一玻璃板件,包括在至少一个其边缘面上的凹槽3,该凹槽3沿着边缘面的长度纵向延伸,其中凹槽3包括空腔,其中空腔由垂直于板件的主面的底部和侧壁界定,每个侧壁通过倾斜段和保持区连接该底部,且倾斜段朝向内,空腔供装配系统的连接件5插入。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2的玻璃板件的空腔供至少一个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的装配系统的连接件插入,该空腔中有凹形的弧形,凹形侧朝向内,对比文件1的空腔是向内有一定角度的倾斜段。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玻璃基体在强化处理过程中空腔内出现应力集中现象而造成玻璃基体损坏以及如何将连接件方便地安装在凹槽中。而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的装配系统的连接件、空腔中有凹形的弧形,凹形侧朝向内已经在前面评述过了,具体评述参见前面权利要求1-11的评述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将玻璃板件的空腔供至少一个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的装配系统的连接件插入,该空腔中有凹形的弧形,凹形侧朝向内,以解决上述确定的技术问题,这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由此可知,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是权利要求12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同前:装备有连接件5的板件2。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是权利要求12或13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玻璃的工艺。采用强化、半强化、退火或机械强化的玻璃均是本领域中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15-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已装配的或待装配的组件,其包括至少一个按权利要求12-14之一所述的板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第8页第26行,图1、2、5):基体2以及连接件5(相当于已装配的或待装配的组件),同时包括至少一个基体2(相当于板件)。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2-14任一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17均是权利要求1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组件包括正面的元件、内部配件、隔板、家具、售卖家具、陈列架、门或橱窗以及包括多重窗玻璃、特别是双重窗玻璃构成,均是本领域中组件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配置,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一种制作玻璃板件的方法,该玻璃板件包括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装配系统。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0行-第8页第26行,图1、2、5):一种制作玻璃板件2的方法,该玻璃板件2包括装配系统,在玻璃板件2的边缘面上的至少一个表面部的固定点部位机加工装配系统的至少一个凹槽3,由于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热处理的制作步骤,因此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板件2未经过任何热处理,每个凹槽3沿着边缘面的长度纵向延伸,每个凹槽3包括供装配系统的至少一个连接件5插入的空腔,空腔由垂直于基体的主面的底部和侧壁界定,每个侧壁通过倾斜段和保持区连接该底部,且倾斜段朝向内,把装配系统的至少一个连接件5置于各空腔中。
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1)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中的玻璃板件包括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装配系统;所述板件的空腔中有凹形的弧形,凹形侧朝向内,对比文件1是向内一定角度的倾斜段;(2)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中加工空腔后对板件进行热处理。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玻璃板件在热处理过程中空腔内出现应力集中现象而造成玻璃基体损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装配系统、空腔中有凹形的弧形,凹形侧朝向内已经在前面评述过了,具体评述参见前面权利要求1-11的评述内容。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所述玻璃板件包括如权利要求1-11中任意一项所述的装配系统,所述板件的空腔中有凹形的弧形,凹形侧朝向内。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玻璃领域,玻璃板加工后通过热处理来增强自身的强度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
由此可知,在权利要求1-11均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6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决定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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