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燃油加注机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26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4454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56699.8
申请日:2013-09-29
复审请求人:德莱赛稳加油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宫剑虹
合议组组长:高燕
参审员:胡春艳
国际分类号:B67D7/02(2010.01);B67D7/08(2010.01);B67D7/32(2010.01);B67D7/58(2010.01);B67D7/8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他对比文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6699.8,名称为“一种用于燃油加注机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德莱赛稳加油设备(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8-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8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燃油加注机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存储该添加剂的存储箱;与该存储箱连接的泵;与该泵连接的控制器,其中该控制器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启动而启动该添加剂的注射,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终止而终止该添加剂的注射,并且控制注射入该燃油加注机处的燃油并随之加注的添加剂量,该装置还包括:容纳该存储箱、该泵和该控制器的机壳;将该机壳内空间分为非危险区和危险区的第一基板,其中该非危险区优先容纳该添加剂注射装置的电气元件,该危险区优先容纳该添加剂注射装置的非电气元件,该电气元件中的至少一个位于该危险区,其位于该危险区的该至少一个电气元件具有防爆特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泵是包括电机和泵头的计量泵,其中该电机位于该非危险区,该泵头位于该危险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将该危险区分为液压区和隔空区的第二基板,其中该非危险区位于该危险区的上方,该隔空区位于该非危险区和该液压区之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和第二基板具有防固体异物侵入的防尘特性和防有害液体侵入的防溅特性。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隔空区的机壳处和该液压区的机壳处开有通风孔。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与该控制器连接的存储箱计量表,该存储箱计量表用于生成指示存储箱内添加剂量的探测信号,其中,当根据该探测信号确定该存储箱内添加剂量在预设范围之外时,产生报警,当确定该存储箱内添加剂量小于预设阈值时,停止向该燃油注射该添加剂,其中,该预设阈值小于该预设范围的下限值。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该燃油加注所加注的添加剂量从以下添加剂量中选择一个:1)一个预设添加剂量;2)与该燃油加注所加注的燃油量成预设比例的添加剂量。
8. 一种向燃油中注射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响应于接收到从燃油加注机传来的指示燃油加注启动的信号,通过添加剂注射装置启动该添加剂的注射;通过该添加剂注射装置控制注射入该燃油并且随该 燃油加注而加注的添加剂量;响应于接收到从该燃油加注机传来的指示该燃油加注终止的信号,通过该添加剂注射装置终止该添加剂的注射。
9. 一种向燃油中注射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通过控制器接收到从存储箱计量表传来的指示该存储箱内添加剂量的探测信号;当根据该探测信号确定该存储箱内添加剂量在预设范围之外时,通过该控制器产生报警,当确定该存储箱内添加剂量小于预设阈值时,通过该控制器停止向该燃油注射该添加剂,其中,该预设阈值小于该预设范围的下限值。
10. 一种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用于存储添加剂的存储箱;与该存储箱连接的用于向燃油加注机中的燃油注射该添加剂的计量泵,该计量泵还计量注射入该燃油的添加剂量,其中该计量泵包括电机和泵头;与该计量泵连接的用于控制添加剂注射的控制器,该控制器还控制注射入该燃油的添加剂量;用于容纳该存储箱、该计量泵和该控制器的机壳;将该机壳内空间分为非危险区和危险区的第一基板,其中该控制器和该电机位于该非危险区,该泵头和该存储箱位于该危险区。”
驳回决定中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WO2007/089741A2,公开日为2007年08月09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燃油加注机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响应不同,本申请的添加剂注射装置用于燃油加注机,且随燃油加注机处燃油的启动而启动,终止而终止;(2)本申请中的燃油添加剂注射装置还分隔了危险区域和非危险区域,非危险区优先容纳电子元件,非电器元件位于危险区,电器元件中至少一个位于危险区,且具有防爆特性。首先,燃油加注机为本领域的常规装置,加注添加剂为常规的技术应用,相应的,本领域技术人员会选择其启动方式。其次,为了保护添加剂加注的安全,将电器元件和非电器元件分开放置,而且电器元件在危险区应该具有防爆性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余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向燃油中注射添加剂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向燃油中注射添加剂的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添加剂注射装置,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的车载燃油添加剂系统是通过记录车辆油箱中燃油的消耗,并根据消耗计算补充燃油的添加剂的量,然后通过按钮在需要时添加,而本申请中的添加剂装置是安装在燃油加注机上,燃油添加剂是随着燃油的加入而加入,终止而终止,因此二者并不相同;(2)对比文件1中没有涉及防爆问题,也没有公开本申请的防爆装置,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车载燃油添加剂系统是通过记录车辆油箱中燃油的消耗,并根据消耗计算补充燃油的添加剂的量,因此其实质上公开了内容“该添加剂注射装置的控制器30响应于要添加的燃油,随着燃油启动的需要而启动、随着燃油终止的需要而终止”,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其应用于燃油加注机,并同时添加。其次,设置危险区和非危险区,以及防爆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液量传感器为计量表,当确定存储箱内添加剂量小于预设阙值时,通过控制器停止向燃料油注射添加剂,其中该预设阙值小于该预设范围的下限值。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同样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复审通知书中还指出,安全问题是加油站等安全要求高的场所必须首先考虑的问题,对于能够产生电火花等造成安全隐患的部件,应该将其与外部环境分隔,因此在设备中设立危险区和非危险区,将电子部件优先放置在非危险区,以及增加处于危险区的电子部件的防爆性等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申请文件,但是意见陈述书中的修改内容与提交的修改文件并不相同,意见陈述书中意将技术特征“其中,电气元件优先设置在非危险区,非电气元件优先设置在危险区,电气元件中的至少一个位于危险区,位于危险区的该至少一个电气元件具有防爆特性”加入到权利要求9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9,并将权利要求10删除。但是提交的修改文件是将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并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之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重新提交了修改文件,删除了权利要求10,并将技术特征“其中,电气元件优先设置在非危险区,非电气元件优先设置在危险区,电气元件中的至少一个位于危险区,位于危险区的该至少一个电气元件具有防爆特性”加入到权利要求9中,复审请求人认为上述修改克服了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2019年06月19日,申请人再次提交了修改文件,又将技术特征“该控制器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启动而启动该添加剂的注射,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终止而终止该添加剂的注射”补入到权利要求9中,形成了新的权利要求9。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9日实质请求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燃油加注机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包括:存储该添加剂的存储箱;与该存储箱连接的泵;与该泵连接的控制器,其中该控制器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启动而启动该添加剂的注射,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终止而终止该添加剂的注射,并且控制注射入该燃油加注机处的燃油并随之加注的添加剂量,该装置还包括:容纳该存储箱、该泵和该控制器的机壳;将该机壳内空间分为非危险区和危险区的第一基板,其中该非危险区优先容纳该添加剂注射装置的电气元件,该危险区优先容纳该添加剂注射装置的非电气元件,该电气元件中的至少一个位于该危险区,其位于该危险区的该至少一个电气元件具有防爆特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泵是包括电机和泵头的计量泵,其中该电机位于该非危险区,该泵头位于该危险区。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将该危险区分为液压区和隔空区的第二基板,其中该非危险区位于该危险区的上方,该隔空区位于该非危险区和该液压区之间。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第一和第二基板具有防固体异物侵入的防尘特性和防有害液体侵入的防溅特性。
5.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隔空区的机壳处和该液压区的机壳处开有通风孔。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该装置还包括:与该控制器连接的存储箱计量表,该存储箱计量表用于生成指示存储箱内添加剂量的探测信号,其中,当根据该探测信号确定该存储箱内添加剂量在预设范围之外时,产生报警,当确定该存储箱内添加剂量小于预设阈值时,停止向该燃油注射该添加剂,其中,该预设阈值小于该预设范围的下限值。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其特征在于:用于该燃油加注所加注的添加剂量从以下添加剂量中选择一个:1)一个预设添加剂量;2)与该燃油加注所加注的燃油量成预设比例的添加剂量。
8. 一种向燃油中注射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响应于接收到从燃油加注机传来的指示燃油加注启动的信号,通过添加剂注射装置启动该添加剂的注射;通过该添加剂注射装置控制注射入该燃油并且随该 燃油加注而加注的添加剂量;响应于接收到从该燃油加注机传来的指示该燃油加注终止的信号,通过该添加剂注射装置终止该添加剂的注射。
9. 一种向燃油中注射添加剂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通过控制器接收到从存储箱计量表传来的指示该存储箱内添加剂量的探测信号;当根据该探测信号确定该存储箱内添加剂量在预设范围之外时,通过该控制器产生报警,当确定该存储箱内添加剂量小于预设阈值时,通过该控制器停止向该燃油注射该添加剂,其中,该预设阈值小于该预设范围的下限值,其中,该控制器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启动而启动该添加剂的注射,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终止而终止该添加剂的注射,电气元件优先设置在非危险区,非电气元件优先设置在危险区,电气元件中的至少一个位于危险区,位于危险区的该至少一个电气元件具有防爆特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后进行了三次修改,其中第二次修改是针对第一次修改时意见陈述中的修改内容与提交的修改文件不一致进行的,第三次修改在权利要求中补入了新的技术特征,经查,上述第三次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9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第1-38段)、说明书附图第1-4页(图1-4)、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6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以及2019年06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9作为审查基础。
关于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由本申请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可知,本申请涉及一种用于燃油加注机的添加剂注射装置和方法,其主要的目的是解决燃油添加剂自动加注的技术问题。其采用的主要技术手段是控制器响应于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启动而启动添加剂的注射,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终止而终止该燃油加注剂的注射,并且控制注射入该燃油加注机处的燃油并随之加注的添加剂量。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安装于卡车车身的燃油添加剂注射系统,其主要解决不同体积的燃料所添的添加剂的量。其采取的主要技术手段是控制装置通过测量车辆中燃油的消耗量,根据消耗量计算补充消耗量所应加入的添加剂的量,然后控制装置控制添加剂从添加剂储存罐加入到油箱中。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该添加剂注射装置用于燃油加注机,该控制器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启动而启动该添加剂的注射,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终止而终止该添加剂的注射,将该机壳内空间分为非危险区和危险区的第一基板,其中该非危险区优先容纳该添加剂注射装置的电气元件,该危险区优先容纳该添加剂注射装置的非电气元件,该电气元件中的至少一个位于该危险区,其位于该危险区的该至少一个电气元件具有防爆特性。
首先,由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其添加剂的添加方式是通过测量车辆中燃油的消耗量,根据消耗量计算补充消耗量所应加入的添加剂的量,也就是说添加剂的加入是根据预定量的燃油加入量进行的。而本申请中燃油添加剂的加入是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启动而启动该添加剂的注射,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终止而终止该添加剂的注射,其与对比文件1中燃油添加剂的加入方式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也没有给出任何获得本申请中添加剂加入方式的技术启示。其次,目前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采用能够使加油站的加油人员随机加入燃油,而不必考虑添加剂的加入量问题,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7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因此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向燃油中注射添加剂的方法,权利要求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该添加剂注射方法应用于燃油加注机,响应于接收到从燃油加注机传来的指示燃油加注启动的信号,通过添加剂注射装置启动该添加剂的注射;随该燃油加注而加注的添加剂量;响应于接收到从该燃油加注机传来的指示该燃油加注终止的信号,通过该添加剂注射装置终止该添加剂的注射。
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相似,权利要求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向燃油中注射添加剂的方法,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液量传感器为计量表,当确定存储箱内添加剂量小于预设阙值时,通过该控制器停止向燃料油中注射添加剂,其中该预设阙值小于该预设范围的下限值,该控制器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启动而启动该添加剂的注射,响应于该燃油加注机处燃油加注的终止而终止该添加剂的注射,电器元件优先设置在非危险区,非电气元件优先设置在危险区,电气元件中的至少一个位于该危险区,位于危险区的该至少一个电气元件具有防爆特性。
与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相似,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鉴于此,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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