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97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577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46163.9
申请日:2013-02-05
复审请求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冯志华
合议组组长:杨莉莎
参审员:李海霞
国际分类号:G01M9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结合上述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46163.9、名称为“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2月05日,公开日为2014年08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0-109177A,公开日为:2000年04月18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原始申请文件,即申请日2013年02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0,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气囊滚道,每个气囊滚道包括:两个长形的槽钢以及一个管状的气囊,两槽钢上、下叠设在一起,所述气囊设于所述两槽钢之间,位于上方的槽钢顶部设置有滚动元件,位于下方的槽钢底部也设置有滚动元件。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槽钢的横截面呈U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动元件为棍子、轮子或钢珠。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方的槽钢的内宽大于上方槽钢的外宽,或者,所述上方的槽钢的内宽大于下方槽钢的外宽,所述两槽钢以开口侧同步朝上或者同步朝下的方式叠设在一起。
5. 一种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将集装箱和砝码就位,使砝码位于集装箱门端的外部;
步骤二、将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气囊滚道的前部穿过砝码底部的插槽而伸入集装箱中,使气囊滚道的后部位于砝码底部的插槽中;
步骤三、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
步骤四、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进入集装箱内的设定位置;
步骤五、释放气囊内的压缩空气,使砝码下降并使砝码全部重量作用在集装箱内地板上,之后,将气囊滚道从砝码底部抽出以退出集装箱;
步骤六、进行型式或刚性试验;
步骤七、试验结束,将气囊滚道再次插入砝码底部的插槽中,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移出集装箱。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砝码的数量为多个,且多个砝码沿着集装箱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布在与集装箱地板等高的平面上。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砝码的底部设置有两个插槽,所述气囊滚道的数量也为两个,每个气囊滚道对应一个插槽。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砝码沿着集装箱的纵向中心线依次整齐排布,且各砝码的插槽对齐形成两条联通的通道,该两条通道相对于集装箱的纵向中心线对称。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滚道的气囊的一端封闭,另一端接在压缩空气管路上。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滚道的长度大于一个集装箱的双倍长度。”
驳回理由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一种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其气囊滚道中还包括两个长形的槽钢,两槽钢上、下叠设在一起,所述气囊设于所述两槽钢之间,位于上方的槽钢顶部设置有滚动元件,位于下方的槽钢底部也设置有滚动元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中利用了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气囊滚道。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一种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包括步骤一、将集装箱和砝码就位,使砝码位于集装箱门端的外部;步骤二、将所述的气囊滚道的前部穿过砝码底部的插槽而伸入集装箱中,使气囊滚道的后部位于砝码底部的插槽中;步骤三、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步骤四、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进入集装箱内的设定位置;步骤五、释放气囊内的压缩空气后使砝码下降并使砝码全部重量作用在集装箱内地板上,之后,将气囊滚道从砝码底部抽出以退出集装箱;步骤六、进行型式或刚性试验;步骤七、试验结束,将气囊滚道再次插入砝码底部的插槽中,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移出集装箱。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5时,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07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提交修改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加减砝码设备是独立于集装箱的一种试验设备,其中气囊滚道并不依附于集装箱地板存在,气囊滚道相对于集装箱的位置根据砝码在集装箱外部排布而确定的,气囊滚道可以延伸到集装箱的外部;而对比文件1中辊机构的辊安装槽是开设在集装箱地板上的,该辊安装槽必须依附于集装箱的地板而存在,辊安装槽的长度最大仅为集装箱纵向的长度。很显然,对比文件1中的“辊机构”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气囊滚道”。(2)本申请的加减砝码设备,砝码在集装箱的外部排布后,将气囊滚道插入砝码的插槽中并伸入集装箱中,此时气囊滚道前半部分位于集装箱的内部,气囊滚道的后半部分位于集装箱的外部且布置在砝码底部的插槽中,在气囊充气后,可以将集装箱外部的砝码转运至集装箱的内部,反之也可以将集装箱内部的砝码转运至集装箱的外部。将试验所用的砝码全部沿纵向排布在集装箱的外部,推动或拉动最前端或最后端的砝码时,在推力或拉力的作用下,相邻两个砝码相抵触,可以将所有砝码无间隔地连续进入集装箱或由集装箱中转出,从而实现砝码在集装箱内外高效地转运。本申请的加减砝码设备相对于集装箱是一个独立的设备,该设备在完成砝码转运后可由集装箱中撤出,不会对集装箱的地板造成破坏。对比文件1中仅公开了如何将负载由集装箱的门端处转运至集装箱的内部,辊安装槽是开设在集装箱的地板上,该辊安装槽必须依附于集装箱的地板而存在,集装箱在转运负载时,负载是逐个进入集装箱的内部,转运效率很低。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也只能解决负载在集装箱门端处与箱体内部之间的转运,并不能解决负载在集装箱外部和内部之间的转运的问题,更无法实现负载高效转运的目的。同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也只能得到在集装箱地板上开设辊安装槽的技术方案,这明显与本申请避免对集装箱地板造成破坏的目的相悖。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对比文件1用于装载或者卸载负载,而本申请用于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2)对比文件1未限定安装槽3和辊支撑部件6的材质,而本申请采用槽钢;(3)本申请还包括位于下方的槽钢底部也设置有滚动元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1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气囊滚道。独立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还在于:步骤一、将集装箱和砝码就位,使砝码位于集装箱门端的外部;步骤二、将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气囊滚道的前部穿过砝码底部的插槽而伸入集装箱中,使气囊滚道的后部位于砝码底部的插槽中;步骤三、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步骤四、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进入集装箱内的设定位置;步骤五、释放气囊内的压缩空气,使砝码下降并使砝码全部重量作用在集装箱内地板上,之后,将气囊滚道从砝码底部抽出以退出集装箱;步骤六、进行型式或刚性试验;步骤七、试验结束,将气囊滚道再次插入砝码底部的插槽中,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移出集装箱。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结合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步骤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6-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不具备创造性的权利要求5时,权利要求6-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针对复审通知书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依据原始公开文件说明书的第30段以及说明书附图的图1、图2,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所述气囊滚道的前部用于伸入所述集装箱的中,所述气囊滚道的后部用于伸入所述集装箱外部砝码的插槽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其它权利要求未做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至少一气囊滚道,每个气囊滚道包括:两个长形的槽钢以及一个管状的气囊,两槽钢上、下叠设在一起,所述气囊设于所述两槽钢之间,位于上方的槽钢顶部设置有滚动元件,位于下方的槽钢底部也设置有滚动元件;
其中,所述气囊滚道的前部用于伸入所述集装箱,所述气囊滚道的后部用于伸入所述集装箱外部砝码的插槽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槽钢的横截面呈U形。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滚动元件为棍子、轮子或钢珠。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下方的槽钢的内宽大于上方槽钢的外宽,或者,所述上方的槽钢的内宽大于下方槽钢的外宽,所述两槽钢以开口侧同步朝上或者同步朝下的方式叠设在一起。
5. 一种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将集装箱和砝码就位,使砝码位于集装箱门端的外部;
步骤二、将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气囊滚道的前部穿过砝码底部的插槽而伸入集装箱中,使气囊滚道的后部位于砝码底部的插槽中;
步骤三、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
步骤四、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进入集装箱内的设定位置;
步骤五、释放气囊内的压缩空气,使砝码下降并使砝码全部重量作用在集装箱内地板上,之后,将气囊滚道从砝码底部抽出以退出集装箱;
步骤六、进行型式或刚性试验;
步骤七、试验结束,将气囊滚道再次插入砝码底部的插槽中,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移出集装箱。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砝码的数量为多个,且多个砝码沿着集装箱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布在与集装 箱地板等高的平面上。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每个砝码的底部设置有两个插槽,所述气囊滚道的数量也为两个,每个气囊滚道对应一个插槽。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多个砝码沿着集装箱的纵向中心线依次整齐排布,且各砝码的插槽对齐形成两条联通的通道,该两条通道相对于集装箱的纵向中心线对称。
9.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滚道的气囊的一端封闭,另一端接在压缩空气管路上。
10.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囊滚道的长度大于一个集装箱的双倍长度。”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其属于测试工装的技术领域(IPC分类号为G01M)。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用于输送负载的集装箱,其属于运输设备领域(IPC分类号为B65D、B60P)。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技术领域相差甚远。对比文件1中并不存在集装箱刚性测试成本高、安全性差的问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集装箱结构——一种转运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很难或者不可能将其直接应用到另一领域——测试工装领域,而得到本申请用于集装箱刚性测试的加减砝码设备。(2)对比文件1集装箱上的辊机构是用于负载在集装箱前门和集装箱内部之间的转运,所解决的问题是集装箱内部货物搬运困难的问题,且辊安装槽是开设在集装箱地板上,其沿集装箱地板延伸,已经能够实现负载在集装箱前门和内部之间的转运,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其延伸至集装箱的外部,并且由于辊安装槽必须依附于集装箱地板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在不延长集装县地板的基础上,向外延伸辊安装槽。同时,对比文件1旨在提供一种可输送负载的集装箱,将辊机构独立于集装箱设置,是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相悖,集装箱脱离辊机构后是无法实现负载在集装箱前门和内部之间的转运,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是没有动机将辊机构独立设置。而利用本申请的加减砝码设备进行刚性测试,可使集装箱外部的砝码轻松运进或运出集装箱,免去了人工搬运砝码的麻烦,并防止了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测试过程的安全性;同时也能够省去叉车的使用,节省了刚性测试中叉车使用的投资费用,降低集装箱刚性试验的成本。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2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3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及2019年04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且在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能结合上述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而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装箱输送负载的装置,可通过辊式输送机对集装箱装载或卸载负载,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附图1-4):在集装箱1的地板2的表面处设置有沿车辆的前后方向布置的辊机构4,每个辊机构4包括放置在辊安装槽3内的可膨胀可收缩的袋体5,该袋体5覆盖槽底部的纵向全长,沿辊安装槽设有放置在袋体上部的辊支撑部件6,以及可旋转地安装在辊支撑部件上的旋转型辊7,在袋体5不膨胀的状态下,旋转型辊7位于比地板表面2低的位置,在袋体5膨胀的状态下,旋转型辊7突出地板表面2预定高度,当高压空气供给到袋体中,袋体膨胀,在抽出或插入负载时,通过在旋转型辊7上承载和滚动负载,可以很容易将负载抽出和放入到集装箱中。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中的袋体5在高压空气下膨胀且该袋体5覆盖槽底部的纵向全长,该袋体5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管状的气囊;对比文件1中的每个辊机构4包括安装槽3、辊支撑部件6、袋体5,袋体5位于安装槽3和辊支撑部件6之间,且由图1可见,安装槽3和辊支撑部件6为凹槽状且上叠在一起,安装槽3、辊支撑部件6和袋体5共同组成的辊机构4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一气囊滚道;且如图1可见,包括两个辊机构,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至少一气囊滚道;对比文件1中辊支撑部件6上设有旋转型辊7,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气囊滚道位于上方的滚动元件。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用于装载或者卸载负载,而本申请用于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2)对比文件1未限定安装槽3和辊支撑部件6的材质,而本申请采用槽钢;(3)本申请中位于下方的槽钢底部也设置有滚动元件;(4)所述气囊滚道的前部用于伸入所述集装箱,所述气囊滚道的后部用于伸入所述集装箱外部砝码的插槽中。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装载、卸载及便于气囊滚道的使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对于集装箱进行常规刚性试验时,需要在集装箱内进行载荷,如砝码的加减,其实际上也是对集装箱进行装载或卸载,而对比文件1属于集装箱装载领域,并公开了通过辊式输送机对集装箱装载或卸载负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传统的人工搬运或专业叉车搬运测试砝码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技术用于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众所周知,槽钢是截面为凹槽形的长条钢材,基于其凹槽形的截面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安装槽3和辊支撑部件6的材料时容易想到选择槽钢,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辊机构4固定在集装箱底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负载卸载后也能方便运输,如将卸载的负载装卸到其他运输工具或平台时也便于装卸,容易想到将该辊机构4活动设置,使得辊机构4不仅用于集装箱,也能用于其他场合的装卸。而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在下方的槽钢底部也设置有滚动元件,是常用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4),当对集装箱加减砝码时,为了便于快速的装卸砝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选择将气囊滚道的前部穿过砝码底部的插槽而伸入集装箱中,使气囊滚道的后部位于砝码底部的插槽中,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进入集装箱内的设定位置,释放气囊内的压缩空气,使砝码下降并使砝码全部重量作用在集装箱内地板上,之后,将气囊滚道从砝码底部抽出以退出集装箱,进行型式或刚性试验,试验结束,将气囊滚道再次插入砝码底部的插槽中,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移出集装箱。上述气囊滚道的使用方法,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结合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步骤容易想到的。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虽然本申请的IPC分类号为G01M,属于测试工装的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的IPC分类号为B65D、B60P,属于运输设备领域。但是对于集装箱进行常规刚性试验时,需要在集装箱内进行载荷,如砝码的加减,其实际上也是对集装箱进行装载或卸载,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辊式输送机对集装箱装载或卸载负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传统的人工搬运或专业叉车搬运测试砝码的问题时,容易想到借鉴对比文件1中的上述技术用于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所属的领域属于相关联的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当需要解决某些相关联的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去相关的领域寻找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辊机构是辊安装槽是开设在集装箱地板上,其沿集装箱地板延伸,用于负载在集装箱前门和集装箱内部之间的转运,所解决的问题是集装箱内部货物搬运困难的问题。但是上述辊机构并不限于仅能开设在集装箱地板上,为了将卸载的负载装卸到其他运输工具或平台时也便于装卸,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辊机构中的气囊滚道延伸到集装箱的外部,以便于通过气囊的充放气,实现负载放入或是移出集装箱,该使用并不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点相悖,仅仅是基于辊机构便于传动的性质的转用。而进一步的,为了在负载卸载后也能方便运输,如将卸载的负载装卸到其他运输工具或平台时也便于装卸,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该辊机构4活动设置,使得不仅用于集装箱,也能用于其他场合的装卸。正如装卸货物时的小推车,虽然其装卸货物的原理不是气动方式,但其安装轮子的方式,使得该小推车即可以在货车上使用,也可以在货车以外的场合使用,可见,将对比文件1中的辊机构4活动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此外,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辊式输送机对集装箱装载或卸载负载的技术用于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进行刚性测试,基于辊机构中气囊滚道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想到“可使集装箱外部的砝码轻松运进或运出集装箱,免去了人工搬运砝码的麻烦,并防止了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提高测试过程的安全性;同时也能够省去叉车的使用,节省了刚性测试中叉车使用的投资费用,降低集装箱刚性试验的成本”的技术效果,并没有产生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能接受。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所述槽钢的横截面呈U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而所述滚动元件为棍子、轮子或钢珠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对比文件1的图1可见,安装槽3和辊支撑部件6为凹槽状且上叠在一起,且安装槽3的内宽大于辊支撑部件6的外宽,即公开了技术特征“所述下方的槽钢的内宽大于上方槽钢的外宽”。而采用下叠的设置,即技术特征“所述上方的槽钢的内宽大于下方槽钢的外宽,所述两槽钢以开口侧同步朝上或者同步朝下的方式叠设在一起”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方法,使用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气囊滚道。如上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除了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中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以外,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附图1-4):图1(a)所示为袋体5收缩时,旋转型辊7下降并隐藏在地板表面2下方的状态,图1(b)为袋体5充气膨胀后旋转型辊7上升突出地板表面2的状态,图4所示为驱动袋体5膨胀或收缩的高压空气驱动装置16,通过高压空气的传送,每个辊机构4的袋体5逐渐膨胀,袋体上的辊支撑部件6也一起上升,隐藏在地板表面2下方的旋转型辊7将从地板表面2突出预定高度,负载18放置在拖板17上,可以通过滚动辊7的顶部来转载负载;如果完成了负载的堆叠,高压空气排出到外部,袋体收缩,辊支撑部件6和旋转型辊7落下,并且完成储存在辊安装槽3中,因此,载荷稳定地装载在集装箱中。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集装箱输送负载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的通过高压空气的传送,每个辊机构4的袋体5逐渐膨胀,袋体上的辊支撑部件6也一起上升,隐藏在地板表面2下方的旋转型辊7将从地板表面2突出预定高度,负载18放置在拖板17上,可以通过滚动辊7的顶部来转载负载,相当于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负载的步骤;如果完成了负载的堆叠,高压空气排出到外部,袋体收缩,辊支撑部件6和旋转型辊7落下,并且完成储存在辊安装槽3中,因此,载荷稳定地装载在集装箱中,相当于释放气囊内的压缩空气,使负载下降并使负载全部重量作用在集装箱内地板上。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还在于:步骤一、将集装箱和砝码就位,使砝码位于集装箱门端的外部;步骤二、将权利要求1-4中任意一项所述的气囊滚道的前部穿过砝码底部的插槽而伸入集装箱中,使气囊滚道的后部位于砝码底部的插槽中;步骤三、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步骤四、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进入集装箱内的设定位置;步骤五、释放气囊内的压缩空气,使砝码下降并使砝码全部重量作用在集装箱内地板上,之后,将气囊滚道从砝码底部抽出以退出集装箱;步骤六、进行型式或刚性试验;步骤七、试验结束,将气囊滚道再次插入砝码底部的插槽中,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移出集装箱。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便于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装载、卸载及便于气囊滚道的使用。
关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气囊滚道的设置方便地实现了对集装箱中载荷的搬运的发明构思,而为了进一步满足负载从集装箱外搬入集装箱时也能免除人工搬运负载的麻烦和叉车举负载对负载和集装箱地板的破坏,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把对比文件1中的气囊滚道延伸到集装箱的外部,以便于通过气囊的充放气,实现负载放入或是移出集装箱。其次,对于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加减的砝码是一系列标准质量的砝码,并且在试验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增加或者减少砝码,由于气囊滚道是直线形状,为了便于快速的装卸砝码,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会选择在开始试验时将砝码整齐的摆设于集装箱门端的外部。试验时,根据需要的砝码质量,选取适当的砝码,将气囊滚道的前部穿过砝码底部的插槽而伸入集装箱中,使气囊滚道的后部位于砝码底部的插槽中,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进入集装箱内的设定位置,释放气囊内的压缩空气,使砝码下降并使砝码全部重量作用在集装箱内地板上,之后,将气囊滚道从砝码底部抽出以退出集装箱,进行型式或刚性试验,试验结束,将气囊滚道再次插入砝码底部的插槽中,给气囊充气至气囊滚道顶起砝码,推动或拉动砝码使其通过气囊滚道顶部的滚动元件移出集装箱。可见,上述试验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发明构思的基础上结合集装箱试验中加减砝码的步骤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而当所述砝码的数量为多个时,多个砝码沿着集装箱的长度方向依次排布在与集装箱地板等高的平面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气囊滚道直线型结构及气囊滚道对砝码的支撑,同时保证便于多个砝码快速、便捷的装卸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而为了确保对砝码的稳定搬运,设置两个气囊滚道,对应的在每个砝码的底部设置两个插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8、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便于砝码稳定、快速、便捷的装卸,将所述多个砝码沿着集装箱的纵向中心线依次整齐排布,且各砝码的插槽对齐形成两条联通的通道,该两条通道相对于集装箱的纵向中心线对称,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9、权利要求9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9段,附图1-4):如图4所示,通过驱动装置16为袋体的5膨胀或收缩输送或释放高压空气,当每个辊机构4的袋体5逐渐膨胀,从调节器12输送的高压空气分配到空气分配管14侧,通过空气分配管14供给到辊机构4的袋体5中,驱动装置16、调节器12和空气分配管14相当于权利要求9中的压缩空气管路,且可知所述气囊滚道的气囊的一端封闭,另一端接在压缩空气管路上。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而为了确保能够一次装满集装箱,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气囊滚道的长度大于一个集装箱的双倍长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选择,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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