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病原体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抗病原体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81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44281
优先权日:2012-11-23
申请(专利)号:201380061188.4
申请日:2013-11-22
复审请求人:河西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金凤
合议组组长:唐慧
参审员:贾涛
国际分类号:C07K14/415、A01N37/18、A61K38/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1188.4,名称为“抗病原体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河西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2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6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28-29、32-3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2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6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6段(即第1-51页);2017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4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保护植物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植物的细胞提供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所述I类防卫素选自hordothionin、zeathionin-2、PsD1、VP45、RsAFP2、DmAMP1、HXL001、HXL002、HXL004、HXL008、HXL009、HXL010、HXL012、HXL013/SBI6、HXL015和HXL021,所述透化防卫素选自NaD1、HXP4、HXP34、HXP35、Tomdef2、PhD2、HXL001、HXL002、HXL004、HXL007和HXL008,其中所述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的组合接触病原体所提供的保护,与使用相同剂量的所述I类防卫素或透化防卫素单独接触病原体所提供的保护相比,由所述I类防卫素和所述透化防卫素二者提供的保护的程度是协同性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I类防卫素和所述透化防卫素二者均由遗传修饰的植物细胞产生,并且其中在遗传修饰之前,所述植物细胞不产生任一种防卫素。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I类防卫素和所述透化防卫素二者均局部施用给所述植物,或者通过植物的根系施用给所述植物或者作为种子包衣施用给所述植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I类防卫素或所述透化防卫素中的一种通过所述细胞产生,而另一种局部施用给所述植物,或者通过植物的根系施用给所述植物或者作为种子包衣施用给所述植物。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局部施用是以表面喷雾剂的形式局部施用。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所述方法还包括提供蛋白酶抑制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I类防卫素具有选自下列的成熟结构域:SEQ ID NO:3、6、12、24、27、36、39和45。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透化防卫素具有选自下列的成熟结构域:SEQ ID NO:70、71和72。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蛋白酶抑制剂是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或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是抑半胱氨酸蛋白酶蛋白。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病原体是真菌。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真菌选自下表:禾谷镰刀菌(Fusarium graminearum)、尖孢镰刀菌(Fusarium oxysporum)、禾生炭疽菌(Colletotrichum graminicola)、十字花科小球腔菌(Leptosphaeria maculans)、甘蓝链格孢菌(Alternaria brassicicola)、互隔交链孢霉菌(Alternaria alternata)、构巢曲霉(Aspergillus nidulans)、黑曲霉(Aspergillus niger)、灰霉病菌(Botrytis cinerea)、甜菜生尾孢(Cercospora beticola)、玉米尾孢(Cercospora zeae maydis)、异旋腔孢菌(Cochliobolus heterostrophus)、玉米大斑病菌(E.xserohilum tutcicum)、大刀镰刀菌(Fusarium culmorum)、腐皮镰刀菌(Fusarium solani)、小麦冠腐病菌(Fusarium pseudograminearum)、轮枝镰孢菌(Fusarium verticilloides)、禾顶囊壳小麦变种(Gaeumannomyces graminis var.tritici)、芸薹根肿菌(Plasmodiophora brassicae)、核盘菌(Sclerotinia sclerotiorum)、玉米干腐病菌(Stenocarpella maydis)、根串珠霉(Thielaviopsis basicola)、大丽轮枝菌(Verticillium dahliae)、玉米黑粉菌(Ustilago zeae)、玉米柄锈菌(Puccinia sorghi)、菜豆壳球孢菌(Macrophomina phaseolina)、大豆茎褐腐病菌(Phialophora gregata)、大豆茎溃疡病菌(Diaporthe phaseolorum)、大豆灰斑病菌(Cercospora sojina)、大豆疫霉菌(Phytophthora sojae)、立枯丝核菌(Rhizoctonia solani)、豆薯层锈菌(Phakopsora pachyrhizi)、大孢链格孢(Alternaria macrospora)、棉尾孢(Cercospora gossypina)、短小茎点霉(Phoma exigua)、Puccinia schedonnardii、Puccinia cacabata、根腐病菌(Phymatotrichopsis omnivora)、燕麦镰刀菌(Fusarium avenaceum)、芸薹链格孢(Alternaria brassicae)、萝卜链格孢(Alternaria raphani)、禾白粉菌(Erysiphe graminis)、小麦壳针孢(Septoria tritici)、狗牙根壳针孢(Septoria nodorum)、Mycosphaerella zeae、禾谷丝核菌(Rhizoctonia cerealis)、小麦散黑粉病菌(Ustilago tritici)、禾柄锈菌(Puccinia graminis)、小麦叶锈菌(Puccinia triticina)、小麦印度腥黑穗病菌(Tilletia indica)、小麦网腥黑穗菌(Tilletia caries)和小麦矮腥黑粉菌(Tilletia controversa)。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尖孢镰刀菌是尖孢镰刀菌萎蔫专化型(Fusarium oxysporumf.sp.vasinfectum)、尖孢镰刀菌石竹专化型(Fusarium oxysporum f.sp.dianthi)或尖孢镰刀菌番茄专化型(Fusarium oxysporum f.sp.lycopersici)菌株。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病原体是昆虫。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昆虫选自西南玉米螟虫(Diatraea grandiosella)、欧洲玉米螟(Ostrinia nubialis)、缢管蚜属(Rhopalosiphum spp)、铃夜蛾属(Helicoverpa spp)、小菜蛾(Plutella xylostella)和草盲蝽属(Lygus spp)。
1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植物选自下列作物植物:饲料作物、油料种子作物、谷类作物、水果作物、蔬菜作物、纤维作物、香料作物、坚果作物、草地作物、糖作物、饮料作物和森林作物。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作物植物是玉米、加拿大油菜、小麦、水稻、大豆、棉花或红花。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植物是玉米。
19. 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在制造对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损伤较不敏感的遗传修饰植物中的用途。
20. 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在制造保护植物或人或非人动物对象免受病原体感染有关之损伤的组合物中的用途。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或20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病原体是真菌或昆虫。
22. 根据权利要求21所述的用途,其还包括使用蛋白酶抑制剂。
23. 产生抗病原体感染的遗传修饰植物或其遗传修饰后代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遗传改造细胞以产生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以及从所述细胞再生植物或来自所再生的植物的遗传修饰后代。
24. 权利要求23所述的方法,其还包括遗传改造细胞以生产蛋白酶抑制剂。
25. 分离的微生物细胞,其被遗传修饰成产生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其中所述细胞在经遗传修饰之前不产生I类防卫素或透化防卫素。
26.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分离的微生物细胞,其进一步被遗传修饰成产生蛋白酶抑制剂。
27. 根据权利要求25所述的分离的微生物细胞,其中所述细胞是细菌细胞或酵母细胞。
28. 人工建立的多基因表达载体形式的遗传构建体,其包含具有2至 8个结构域区段的多核苷酸,所述2至8个结构域区段每一个编码功能蛋白,其中所述2至8个结构域区段中的至少一个编码I类防卫素并且所述2至8个结构域区段中的至少一个编码透化防卫素,所述2至8个结构域区段中的每一个在线性序列中通过接头区段与下一个结构域相连,所述接头区段编码由SEQ ID NO:86示出的氨基酸序列组成的接头肽,所述2至8个结构域区段和接头区段均在同一阅读框中表达。
29. 根据权利要求28所述的遗传构建体,其中所述2至8个结构域区段中的至少另外一个编码蛋白酶抑制剂。
30. 用于保护植物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向所述植物的细胞提供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所述I类防卫素具有由选自SEQ ID NO:3、6、9、12、24、27、36、39和45之氨基酸序列组成的成熟结构域,所述透化防卫素具有选自NaD1、HXP4、HXP34、HXP35、Tomdef2、PhD2、HXL001、HXL002、HXL004、HXL007和HXL008的成熟结构域。
31. 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在制备用于保护人或非人动物对象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I类防卫素具有由选自SEQ ID NO:3、6、9、12、24、27、36、39和45之氨基酸序列组成的成熟结构域,所述透化防卫素具有选自NaD1、HXP4、HXP34、HXP35、Tomdef2、PhD2、HXL001、HXL002、HXL004、HXL007和HXL008的成熟结构域。
32. 用于治疗或预防植物的真菌或昆虫侵袭的局部组合物,所述局部组合物包含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
33. 根据权利要求32的局部组合物,其中所述组合物是种子包衣。
34. 根据权利要求32或33的局部组合物,其还包含蛋白酶抑制剂。”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28请求保护的人工建立的多基因表达载体形式的遗传构建体与对比文件1(CN101965131A,公开日:2011年02月02日)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该权利要求限定了多基因表达载体形式,包含具有2至 8个结构域区段的多核苷酸,至少一个编码I类防卫素并且至少一个编码透化防卫素,每一个在线性序列中通过接头区段与下一个结构域相连,接头肽的氨基酸序列SEQ ID NO:86,结构域区段和接头区段均在同一阅读框中表达。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协同保护植物免受病原体感染的方法。但对比文件1公开的一系列防御素中至少RsAFP1、DmAMP1、ZmESR6、HsAFP1、PsD1、VaD1属于I类防卫素,至少PhD2、PhD1、NaD1属于透化防卫素,给出了包含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组合的技术教导;且通常情况下植物体内的植物防卫素就有可能存在两种以上共存的情形,其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和合理预期的。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防御素(防御素 化学杀真菌剂)防治真菌病原体的协同作用,还公开了在其它防御素和化学杀真菌剂的存在下在体外对禾谷镰刀菌生长的抑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容易选取防卫素的组合,通过有限实验容易得到包含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的局部组合物,并结合常规技术容易得到保护植物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情形,进而同样容易得到二者组合的协同作用。对于是否添加化学杀真菌剂,也容易结合实际情况/实验需求选择。对比文件2(Horst Joachim Schirra等,“The Solution Structure of C1-T1, a Two-domain Proteinase Inhibitor Derived from a Circular Precursor Protein from Nicotiana alata”,J. Mol. Biol.,第306卷,第69-79页,公开日:2001年02月09日)公开了人工建立的多基因表达载体(MGEV)形式的遗传构建体;且核酸序列、表达载体的构建属于常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2和常规技术容易想到在同一个构建体上同时表达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并通过有限实验容易得到合适的多基因表达载体(MGEV)形式的遗传构建体以及载体上结构域区段的合适数量,进而容易想到每一个结构域区段通过接头区段相连,并在同一阅读框中表达。综上,权利要求2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2请求保护的用于治疗或预防植物的真菌或昆虫侵袭的局部组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1同样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33-3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因此都不具备创造性。(2)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对于权利要求1-13、16-24、30-31,参见之前评述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容易得到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因此这些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5请求保护的微生物细胞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2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的,因此不具备创造性。另外,还指出权利要求14-15中限定的“病原体是昆虫”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申请人河西马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4页32项)。相对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于:删除了权利要求14-15,删除权利要求21、32(分别对应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9、30)中涉及昆虫的技术方案,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明确表明其系统最低限度包括两种组分,即防御素和化学杀真菌剂,并且其协同作用即来自防御剂和化学杀真菌剂之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省略化学杀真菌剂,更不能预期在省略其之后,仅凭另外一种组分仍能实现协同作用。另外,对比文件1公开了128种以上的植物防卫素,从未提到过这些防卫素之间的组合能够具有协同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预期能够从如此诸多防卫素中选择出具有协同作用的特定防卫素组合。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3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9、30如下:
“19. 根据权利要求17或18所述的用途,其中所述病原体是真菌。”
“30. 用于治疗或预防植物的真菌侵袭的局部组合物,所述局部组合物包含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16、18-20、28-32均没有“排除”化学杀真菌剂的使用或组成,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或常规技术选择权利要求17、21-27中是否添加化学杀真菌剂。况且,对比文件1给出了包含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组合的技术教导以及对协同作用的技术预期,因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然不具备创造性,故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28和29中涉及“Tomdef2”的技术方案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无记载,因此这些权利要求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用于保护植物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方法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包括透化防卫素和I类防卫素,并限定了两种防卫素的具体可选分子,而对比文件1的组合包括的是透化防卫素和化学杀真菌剂。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保护植物免受病原体感染的具有协同作用的方法。但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植物防御素的作用机理,即增加真菌的透性,通过在菌丝的质膜上形成凹桶型或环形孔破坏膜,使质膜不稳定,该孔的大小足以允许NaD1其自身经过进入细胞内;还公开了与NaD1同属植物防御素的DmAMP1、PsD1、RsAFP4、PhD2、PhD1等分子,并指出植物防御素是小的蛋白分子,一般具有45-54个氨基酸。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有动机利用植物防御素替代化学杀真菌剂从而将透化防卫素如NaD1和其他植物防卫素如I类防卫素(如DmAMP1、PsD1)一起使用;至于其中限定的NaD1之外的其他透化防卫素,是根据透性指数就容易从已知的防御素中确定的,况且本申请并未公开HXP34、HXP35、PhD2的渗透性指数和/或协同效果;对于所限定的其他可选I类防卫素,也是在已知的I类防卫素中的一般选择,而且本申请也未证明所选的I类防卫素与透化防卫素的任意组合均取得了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的协同性作用,况且所选的I类防卫素中还包含与所限定的透化防卫素完全相同的分子。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7-18和29请求保护的用途、权利要求21和28求保护的方法、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微生物细胞、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的局部组合物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均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人工建立的多基因表达载体形式的遗传构建体,但是将不同的多个目的外源基因构建在一个阅读框中融合表达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连接肽为EEKKN,其落入本申请SEQ ID NO:86的范围,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9-16、19-20、22、24-25、27、31-32分别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就容易选择和确定的,因而这些权利要求同样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在说明书中公开了植物防御素和化学杀真菌剂发挥协同作用的机理,指出NaD1在质膜上形成的孔允许直径14-23?的分子如NaD1进入,而植物防御素通常是45-54个氨基酸的小蛋白分子,分子大小相近。在上述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将有动机尝试采用包含小分子植物防御素和透化防卫素的组合以通过类似机制产生协同性作用。此外,权利要求1采用的开放式限定“包括”并未排除可以同时提供化学杀真菌剂,且本申请也并未证明请求保护的所选的I类防卫素与透化防卫素的任意组合均取得了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的协同性作用,亦未公开HXP34、HXP35、PhD2的渗透性指数和/或协同效果,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方案具有符合创造性规定的有益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共4页32项)。相对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的修改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其中所述I类防卫素和所述透化防卫素是不同的”,将权利要求1、28中的“包括”改为“由……的步骤组成”,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28、29中的“HXP34、HXP35、Tomdef2”,删除权利要求8中的序列71、72。复审请求人认为:本领域公知植物防卫素的种类繁多,作用机制复杂,作用机理并不清楚。权利要求1列出的I类防卫素RsAFP2、DmAMP1也并非如合议组猜测的进入真菌后发挥作用,而是直接作用于细胞表面的特定受体;对比文件1公开了128种以上的植物防卫素,从未提到过这些防卫素之间的组合能够具有协同作用。本发明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如何改善对植物病原体感染的预防和治疗,在对比文件1仅公开透化防卫素与化学杀真菌剂的协同作用且本领域公知植物防卫素作用机制复杂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示的特定I类防卫素与透化防卫素的组合来对植物病原体感染进行预防和治疗,并预期可以产生良好的协同作用。另外,说明书的表4中记载了包含PhD2的组合的协同效果。复审请求人还提供了一些I类防卫素的组合的协同效果的数据(参见证明文件:实验数据,英文,共2页)。因此认为权利要求1-32具备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8、28、29如下:
“1. 用于保护植物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方法,所述方法由向所述植物的细胞提供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的步骤组成,所述I类防卫素选自hordothionin、zeathionin-2、PsD1、VP45、RsAFP2、DmAMP1、HXL001、HXL002、HXL004、HXL008、HXL009、HXL010、HXL012、HXL013/SBI6、HXL015和HXL021,所述透化防卫素选自NaD1、HXP4、PhD2、HXL001、HXL002、HXL004、HXL007和HXL008,其中所述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的组合接触病原体所提供的保护,与使用相同剂量的所述I类防卫素或透化防卫素单独接触病原体所提供的保护相比,由所述I类防卫素和所述透化防卫素二者提供的保护的程度是协同性的,其中所述I类防卫素和所述透化防卫素是不同的。”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透化防卫素具有选自下列的成熟结构域:SEQ ID NO:70。”
“28. 用于保护植物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方法,所述方法由向所述植物的细胞提供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的步骤组成,所述I类防卫素具有由选自SEQ ID NO:3、6、9、12、24、27、36、39和45之氨基酸序列组成的成熟结构域,所述透化防卫素具有选自NaD1、HXP4、PhD2、HXL001、HXL002、HXL004、HXL007和HXL008的成熟结构域。
29. 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在制备用于保护人或非人动物对象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所述I类防卫素具有由选自SEQ ID NO:3、6、9、12、24、27、36、39和45之氨基酸序列组成的成熟结构域,所述透化防卫素具有选自NaD1、HXP4、PhD2、HXL001、HXL002、HXL004、HXL007和HXL008的成熟结构域。”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文本
2019年03月19日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4页32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22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图1-图2、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6年02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96段(即第1-51页);2019年0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2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时,如果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用于保护植物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方法。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用于保护植物不受由给定敏感真菌引起的疾病的系统,其包括第一组分和第二组分,所述第一和第二组分各自是给定敏感真菌的抑制剂,所述第一组分是不由所述植物天然表达的植物防御素,所述第二组分是化学杀真菌剂,当相组合与所述真菌相接触时,组合中的所述防御素和所述杀真菌剂就抑制所述真菌而言是协同作用的;其中所述防御素可选NaD1或Tomdef3(参见权利要求1和5);还公开了有些防御素如NaD1等通过增加给定真菌的透性从而使原本不能进入真菌细胞的指示剂化合物进入细胞,在这种情况下当该防御素与化学杀真菌剂组合时将增强化学杀真菌剂的抗菌活性,发挥协同作用(参见说明书第80-82段)。对比文件1的图8N公开了几种不同的防御素对禾谷镰刀菌的相对透性指数测定结果,将NaD1的相对透性指数设定为1,Tomdef3的相对透性指数为1.1(参见实施例8、图8N)。对比本申请说明书第80-81段对透化防卫素的测定方法,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NaD1、Tomdef3均属于本申请所定义的透化防卫素,而且权利要求1限定的透化防卫素中也包含NaD1。由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的组合为透化防卫素和I类防卫素,并限定了两种防卫素的具体可选分子,而对比文件1的组合包括的是透化防卫素和化学杀真菌剂。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保护植物免受病原体感染的具有协同作用的方法。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增加真菌的透性的植物防御素的作用机理,即NaD1通过在菌丝的质膜上形成凹桶型或环形孔破坏膜,使质膜不稳定,所述孔允许直径14-23?的分子进入,该孔的大小足以允许NaD1其自身经过进入细胞内(参见说明书第85-99段);还指出植物防御素是小的蛋白分子,一般具有45-54个氨基酸,NaD1是从花烟草的花组织中分离出的植物防御素,并公开了包括DmAMP1、PsD1、RsAFP4、PhD2、PhD1在内的其他植物防御素(参见说明书第55段)。根据对比文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能够得知,增加真菌透性的防御素如NaD1通过在膜上形成开口不仅使得原本不能进入真菌细胞的化合物进入细胞,亦能使得防御素自身或与其大小相当的分子通过该孔进入细胞,而植物防御素一般具有45-54个氨基酸,分子大小相近,由此其他植物防御素与透化防卫素组合将同样会通过上述机制达到协同性作用。植物防御素与化学杀真菌剂均为本领域常用的保护植物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药物,在对比文件1教导了由于透化作用而使得透化防卫素与化学杀真菌剂产生协同效果、且植物防御素同样可以利用该透化作用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利用植物防御素替代化学杀真菌剂从而将透化防卫素如NaD1和其他植物防卫素如I类防卫素(如DmAMP1、PsD1)一起使用,并且可以预期具有协同性作用。至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NaD1之外的其他透化防卫素,是根据透性指数就容易从已知的防御素中确定的,况且本申请也未公开PhD2的渗透性指数;对于所限定的其他可选I类防卫素,也是在已知的I类防卫素中的一般选择,而且本申请也未证明所选的I类防卫素与透化防卫素的任意组合均取得了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的协同性作用。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5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防卫素的提供方式。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遗传修饰之前植物细胞不产生所述防卫素;组合物可以应用于植物的地上部分,特别是叶(叶敷),还可以经由土壤或经由水通过根渗透植物(系统作用),也可以通过浸渍种子而应用于种子(包衣);如果成熟植物的叶是真菌生长的主要部位,杀真菌剂作为叶(表面)喷雾应用(参见实施例3、5、7,说明书第58-60段)。而将所述两种防卫素均通过遗传修饰的细胞产生提供,或是其中之一通过遗传修饰的细胞产生而另一种采用局部、根系或种子包衣方式施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就可以选择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9、10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方法还包括提供蛋白酶抑制剂及其类型。然而,蛋白酶抑制剂如丝氨酸蛋白酶抑制剂和半胱氨酸蛋白酶抑制剂是本领域常用的辅助杀真菌用试剂,而其中的蛋白类抑制剂也是常规类型。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6、9、1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13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病原体及其具体菌株。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病原体是真菌,病原体的例子包括但不限于镰刀菌属、轮枝孢属、腐霉菌属等;NaD1已显示抑制一批代表性丝状真菌的生长,包括但不限于尖孢镰刀菌萎蔫专化型(Fov)、禾谷镰刀菌、尖孢镰刀菌石竹专化型(Fusarium oxysporum f.sp.dianthi)、尖镰孢菌番茄专化型(Fusarium oxysporum f.sp.lycopersici)、茄腐镰刀菌(Fusariumsolani)、Fusarium pseudograminearum、异旋孢腔菌(Cochliobolusheterostrophus)、芸苔生链格孢菌(Alternaria brassicola)和禾顶囊壳小麦变种(Gaeumannomyces graminis var.tritici)、烟草根串珠霉(Thielaviopsis basicola)、大丽轮枝菌、构巢曲霉菌(Aspergillus nidulans)、核盘菌(Sclerotinia sclerotiorum)、灰葡萄孢菌(Botrytis cinerea)和十字花科小球腔菌(参见说明书第26-27、50段);而其他真菌菌株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组合中防卫素的敏感菌株就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4-16分别进一步限定了所述植物及其类型。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应用的植物包括任何农作物植物,例如饲料作物、油料种子作物、谷类作物、果实作物、蔬菜作物、纤维作物、香料作物、坚果作物、草皮作物、糖料作物、饮料作物和森林作物;农作物植物可以是大豆、小麦、玉米、棉花、苜蓿、甜菜、稻、马铃薯、番茄、洋葱、豆类或豌豆植物(参见说明书第61段);而其他植物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就容易确定的。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在制造对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损伤较不敏感的遗传修饰植物中的用途。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而将具有协同作用的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的组合用于制造对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损伤较不敏感的遗传修饰的植物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应用。因此,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在制造保护植物或人或非人动物对象免受病原体感染有关之损伤的组合物中的用途。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而将具有协同作用的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的组合用于制造保护受感染的对象,不论是植物、人还是非人动物,免受病原体感染有关的损伤的组合物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应用。因此,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9进一步限定了所述病原体是真菌,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26-27、50段),从属权利要求20进一步限定的包括使用蛋白酶抑制剂,是本领域常用的辅助杀真菌用试剂。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9-20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产生抗病原体感染的遗传修饰植物或其遗传修饰后代的方法。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而将具有协同作用的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的组合通过基因转化植物细胞,并再生植物或由再生植物产生遗传修饰的后代是本领域常规实验操作。因此,权利要求2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2进一步限定了还包括遗传改造细胞以生产蛋白酶抑制剂,但是蛋白酶抑制剂是本领域常用的辅助杀真菌用试剂,利用其共同改造细胞以增强抗菌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分离的微生物细胞。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而利用微生物细胞表达外源目的蛋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为了制备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二者的基因转化到微生物细胞中从而得到所要求保护的微生物细胞。因此,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25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附加技术特征。然而,蛋白酶抑制剂是本领域常用的辅助杀真菌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其编码基因一同转化到所述微生物细胞中以便一次制备多个目的产品;而细菌或酵母细胞也是本领域常用的外源基因表达细胞。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25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人工建立的多基因表达载体形式的遗传构建体。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由于本申请并未记载相关实验以证实所述遗传构建体的表达产物能够实现本发明所述的透化防卫素和I类防卫素之间的协同性作用,因此该技术方案也仅是提供一种包含编码透化防卫素和I类防卫素的基因的具有2至8个结构域区段的多核苷酸。而将不同的多个目的外源基因构建在一个阅读框中融合表达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另外,对比文件2(参见图1、图3)公开了具有六个重复单元的蛋白酶抑制分子的结构,其中各重复单元之间的连接肽为EEKKN(落入本申请SEQ ID NO:86的范围);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所述接头肽,并且其也是起到连接肽的作用。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2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7进一步限定的蛋白酶抑制剂是本领域常用的辅助杀真菌剂,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常规融合技术就可以将其编码基因一同构建至所述遗传构建体中。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7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8请求保护用于保护植物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方法。基于与对权利要求1评述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9请求保护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在制备用于保护人或非人动物对象免受与病原体感染有关的疾病的药物中的用途。基于与对权利要求18评述相同的理由,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0请求保护用于治疗或预防植物的真菌侵袭的局部组合物。基于对权利要求19的评述可知,I类防卫素和透化防卫素制备保护植物免受真菌感染有关之损伤的组合物的用途不具备创造性,而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保护植物不受真菌攻击的组合物可以是叶敷或种子包衣(参见说明书第60段)。因此,将其制备为用于治疗或预防植物的真菌侵袭的局部组合物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30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1和32分别进一步限定了附加技术特征。然而,种子包衣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0段),而蛋白酶抑制剂是本领域常用的辅助杀真菌剂。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1和3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尽管植物防卫素的种类繁多,作用机理并未完全阐明,但这并不会妨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启示下对植物防卫素进行组合和应用的尝试。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植物防御素和化学杀真菌剂的组合,并在说明书中进一步公开了二者发挥协同作用的机理,即NaD1通过在菌丝的质膜上形成凹桶型或环形孔破坏膜,从而增加真菌透性,使得原本不能进入真菌细胞的化合物进入细胞,由此产生协同性作用。并且对比文件1还进一步指出,所述孔允许直径14-23?的分子进入,如允许NaD1其自身进入细胞内。而植物防御素通常是45-54个氨基酸的小蛋白分子,分子大小相近。在上述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容易想到增加真菌透性的透化防卫素也将会促进其他小分子的植物防御素进入细胞,从而通过上述机制产生协同性作用,进而尝试采用包含小分子植物防御素和透化防卫素的组合。并且,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和68段的记载,植物防御素的膜透化机制尚不清楚,对于植物防御素RsAFP2、DmAMP1,二者的透化涉及细胞表面上的特异性受体。也就是说,RsAFP2、DmAMP1的透化需要与细胞膜上的受体结合,但并没有证据否认二者可以通过透化后进入细胞发挥作用。最后,本申请也并未证明请求保护的所选的I类防卫素与透化防卫素的任意组合均取得了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料的协同性作用,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中相应的技术方案均具有达到创造性程度的效果。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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