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式旋转式压缩机及其上油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卧式旋转式压缩机及其上油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75
决定日:2019-06-21
委内编号:1F2390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22119.5
申请日:2013-12-24
复审请求人: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屈威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鲁楠
国际分类号:F04D29/063(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在其他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22119.5,名称为“卧式旋转式压缩机及其上油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0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48段(即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卧式旋转式压缩机的上油结构,包括:曲轴(23),设置于所述曲轴(23)上的转子(21)和下法兰(24),设置于所述下法兰(24)轴颈端的上油组件(25);其中,所述上油组件(25)通过所述下法兰(24)与所述曲轴(23)的油路(231)连通;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油结构还包括:能够使所述油路(231)的尾端侧压力小于所述油路(231)的首端侧压力的叶轮(26),所述叶轮(26)固定于所述转子(21)的内孔(211)中,且所述叶轮(26)位于所述曲轴(23)的尾端侧。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26)距所述曲轴(23)的尾端端面的距离小于所述叶轮(26)距所述转子(21)的尾端端面的距离。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26)包括:具有通孔(2611)的底板(261),与所述底板(261)相连的周向侧板(262),设置于所述底板(261)上且位于所述通孔(2611)边缘的叶片(263)。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周向侧板(262)位于所述底板(261)的一侧。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263)和所述周向侧板(262)均位于所述底板(261)的同侧。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263)和所述周向侧板(262)分别位于所述底板(261)的两侧。
7.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263)的数目至少为四个。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26)与所述转子(21)的内孔(211)过盈配合。
9. 如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26)为钣金叶轮。
10. 一种卧式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具有如权利要求1-9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上油结构。”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202545261U,公告日为:2012年11月21日;
对比文件2:CN 202100421U,公告日为:2012年01月04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上油结构包括叶轮,叶轮固定于转子的内孔中,且叶轮位于曲轴的尾端侧。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泵油效率。而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高效泵油叶片机构,用于将润滑油带到上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用叶轮同时替换位于头部和尾部的两个导油片结构;将叶轮结构具体设置于曲轴的内孔中或转子的内孔中且位于曲轴的尾端侧,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合理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0要求保护一种卧式旋转式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卧式旋转式压缩机,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曲轴内的两个不同位置均安装导油片4;对比文件2提供的叶片机构安装在曲轴的底部内孔;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如何提高上油效果这一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去更换叶轮的位置,更没有动机想到通过更改叶轮的位置来减小曲轴的尾端侧压力,进而提高上油效果。2)对比文件2中改变负压的方式和本申请中改变负压的方式不同,本申请是通过将所述叶轮(26)距所述曲轴(23)的尾端端面的距离设置成小于所述叶轮(26)距所述转子(21)的尾端端面的距离来提高上油效果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现有技术中将离心叶片设置在转子的端部,导致安装工序复杂、顺序可调性差,组装效率低,而对比文件1也是基于在转子上安装供油风扇制造成本高、装配工序不便的问题,提出了在曲轴端部内孔中设置导油片,随曲轴旋转形成负压以实现泵油的效果;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润滑油的泵油效率;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与本申请相同的叶轮结构,用以替换对比文件1中导油片的结构,且其在叶轮四周设计可以牢固固定在内孔中的棘爪结构。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获得在曲轴轴端的内孔中设置叶轮以提高润滑油泵油效率的技术方案。而将该叶轮结构设置于曲轴尾端部、转子内孔中以及叶轮相对二者端面的位置是本领域题的惯用技术手段,理由如下:现有技术中,将用于泵油的叶片结构设置于转子端环的外侧(如本申请背景技术图1中11、如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图1中a、如文献CN101624987A图4中126)、直接设置于转子端环内(如补充检索报告CN101440808A图1中48’,如文献CN101624987A图1中117)、设置于转子端环上且叶片结构伸入至转子内孔内(如补充检索报告CN1991179A背景技术图3中11b)或是直接置入曲轴内孔中(如对比文件1图5中4、对比文件2背景技术)均是本领域通过在曲轴轴端形成负压以实现上油的常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其所具有的公知常识,能够判断出:叶片结构离曲轴轴端越远,则在轴端形成的负压越小、上油效果越差,叶片(相同结构)结构尺寸越小,上油效果越差,而叶片的安装位置又受限于叶片不同的安装结构,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适于内孔安装且轴向尺寸小的高效泵油结构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进一步提高泵油效果而增加其叶片结构尺寸,从而将其设置于曲轴尾端的转子内孔中,并合理调整叶轮相对位置,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料,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曲轴的首端和尾端设置上油部件的技术启示,那么将上油部件设置在首端还是尾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条件(如压缩机尺寸、容量、转速)和实际使用中的需求(如润滑油油量),为了方便安装、提高泵油效果而采用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减小曲轴的尾端侧压力使足量的润滑油到达需要润滑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压缩机时必须要考虑的技术问题,那么将上油部件设置在何处以达到更好的上油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一样都是通过叶轮的旋转产生负压,将润滑油泵送到需要润滑的位置,而降上油部件设置在何处以达到更好的上油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同时补入新的技术特征“所述叶轮(26)与所述曲轴(23)的尾端具有间隙;所述周向侧板(262)呈环形”,从而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曲轴内的两个不同位置均安装导油片4;对比文件2提供的叶片机构安装在曲轴的底部内孔;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如何提高上油效果这一技术问题时,不会想到去改变上油组件的位置,不会想到将上油组件设置在除曲轴内孔以外的位置,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叶轮安装在转子的内孔中。2)对比文件2中通过设置多个棘爪3来增加接触面积,从而提高安装牢固性,本申请中直接设置环形的周向侧板262实现了最大程度的增加接触面,提高安装牢固性,因此,对比文件2增加接触面积的方式与本申请的不同。3)本申请中通过将叶轮固定于转子的内孔中,且叶轮位于曲轴的尾端侧,与曲轴的尾端具有间隙,使得曲轴的油路的尾端产生负压,增大了油路的尾端侧和油路的首端侧的压力差,提高了上油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13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卧式旋转式压缩机的上油结构,包括:曲轴(23),设置于所述曲轴(23)上的转子(21)和下法兰(24),设置于所述下法兰(24)轴颈端的上油组件(25);其中,所述上油组件(25)通过所述下法兰(24)与所述曲轴(23)的油路(231)连通;其特征在于,
所述上油结构还包括:能够使所述油路(231)的尾端侧压力小于所述油路(231)的首端侧压力的叶轮(26),所述叶轮(26)固定于所述转子(21)的内孔(211)中,且所述叶轮(26)位于所述曲轴(23)的尾端侧;
所述叶轮(26)距所述曲轴(23)的尾端端面的距离小于所述叶轮(26)距所述转子(21)的尾端端面的距离;
所述叶轮(26)与所述曲轴(23)的尾端具有间隙;
所述叶轮(26)包括:具有通孔(2611)的底板(261),与所述底板(261)相连的周向侧板(262),设置于所述底板(261)上且位于所述通孔(2611)边缘的叶片(263);其中,所述周向侧板(262)呈环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周向侧板(262)位于所述底板(261)的一侧。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263)和所述周向侧板(262)均位于所述底板(261)的同侧。
4.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263)和所述周向侧板(262)分别位于所述底板(261)的两侧。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片(263)的数目至少为四个。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26)与所述转子(21)的内孔(211)过盈配合。
7. 如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上油结构,其特征在于,所述叶轮(26)为钣金叶轮。
8. 一种卧式旋转式压缩机,其特征在于,具有如权利要求1-7中任意一项所述的上油结构。”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还指出:1)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曲轴的首端和尾端设置上油部件的技术启示,那么将上油部件设置在首端还是尾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条件(如压缩机尺寸、容量、转速)和实际使用中的需求(如润滑油油量等),为了方便安装、提高泵油效果而采用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而减小曲轴的尾端侧压力使足量的润滑油到达需要润滑的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压缩机时必须要考虑的技术问题,那么将上油部件设置在何处以达到更好的上油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通过增加接触面积,来增大两个相接触部件之间的摩擦力,从而提高安装牢固性,这是本领域公知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如何提高叶轮安装牢固性这一技术问题时,很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2中的多个棘爪3改进为环形侧板来增加叶轮与转子之间的接触面积,从而提高安装牢固性,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3)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一样都是通过叶轮的旋转产生负压,将润滑油泵送到需要润滑的位置,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通过叶轮的旋转产生负压,来泵送润滑油”的技术启示,而将上油部件设置在何处以达到更好的上油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将叶轮固定在转子的内孔中,使得叶轮与曲轴的尾端具有间隙,从而提高上油效果同时避免影响曲轴的强度;对比文件2是通过将泵油叶片更改为叶片机构来提高上油效果,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则较易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对叶片机构的结构进行更改来提高上油效果,而没有动机通过改变叶片机构的位置来提高上油效果;对比文件1中并未提及将上油部件自转子外部移至曲轴内孔中可提高上油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通过改变叶片结构的位置来提高上油效果”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其他现有技术中均未公开上油部件的设置位置与上油效果相关,更未公开将上油部件设置在曲轴内孔中和将上油部件设置在其他部件上相比上油效果不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将上油部件设置在何处以达到更好的上油效果”,更没有动机通过改变上油部件的位置来提高上油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8年11月13日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经查,其对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即第1-48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11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卧式旋转式压缩机的上油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卧式旋转式压缩机的供油装置(即上油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8]段、图1-5):曲轴1,设置于曲轴1上的转子和下法兰(参见图1、5),设置于下法兰轴颈端的上油结构(参见图1、5),上油结构包括吸油管7;其中,上油结构中的吸油管7通过下法兰与曲轴1的大直径通孔2(即本申请中的油路)、小直径通孔3(即本申请中的油路)和大直径通孔2连通;上油结构还包括能够使油路的尾端侧压力小于油路的首端侧压力的导油片4,导油片4固定于曲轴1的内孔中,且在曲轴1的头部和尾部均设有导油片4。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a.本申请的上油结构采用叶轮上油,叶轮固定于转子的内孔中,且叶轮位于曲轴的尾端侧;b. 所述叶轮(26)与所述曲轴(23)的尾端具有间隙;所述叶轮(26)距所述曲轴(23)的尾端端面的距离小于所述叶轮(26)距所述转子(21)的尾端端面的距离;c. 所述叶轮(26)包括:具有通孔(2611)的底板(261),与所述底板(261)相连的周向侧板(262),设置于所述底板(261)上且位于所述通孔(2611)边缘的叶片(263);其中,所述周向侧板(262)呈环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安装以及提高泵油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高效泵油叶片机构(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叶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02]-[0014]、[0021]段、图1-2):该泵油叶片机构固定于压缩机曲轴底部内孔中,用于将润滑油带到上部。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叶轮以提高泵油效率,并将叶轮设置曲轴内孔中以方便安装的技术启示,由于压缩机中的转子固定安装在曲轴上,并随曲轴一起旋转,因此,将上油部件设置在曲轴的内孔中,还是转子的内孔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中的需求,为了方便安装提高泵油效果而采用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在曲轴1的位于其首端和尾端的大直径通孔2内分别安装有导油片(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0018]段,附图5),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曲轴的首端和尾端均可设置上油组件的技术启示,那么将上油组件设置在首端或尾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使用条件和使用中的实际需求,为了方便安装、提高泵油效果而采用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所述叶轮(26)与所述曲轴(23)的尾端具有间隙”、“叶轮距所述曲轴的尾端端面的距离”和“叶轮距所述转子的尾端端面的距离”的相对关系,如前者小于后者,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叶轮旋转所产生负压对上油效果产生的影响,考虑到实际使用的需求而进行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c,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4]、[0021]段、图1-2):泵油叶片机构包括:具有通孔的圆盘基体2(即本申请中的底板),与圆盘基体2相连的沿周向分布的棘爪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周向侧板),设置于圆盘基体2上且位于通孔边缘的叶片1;而将周向侧板设置成环形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给了提高安装牢固性而采用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3、5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地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周向侧板(262)位于所述底板(261)的一侧”、“所述叶片(263)和所述周向侧板(262)均位于所述底板(261)的同侧”、“所述叶片(263)的数目至少为四个”。然而,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2]-[0014]、[0021]段、图1-2):泵油叶片机构包括:具有通孔的圆盘基体2(即本申请中的底板),与圆盘基体2相连的沿周向分布的棘爪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周向侧板),设置于圆盘基体2上且位于通孔边缘的叶片1;棘爪3位于圆盘基体2的一侧;叶片1和棘爪3均位于圆盘基体2的同侧;叶片1的数目为2-8个(与至少为四个范围有重叠),且具体公开了叶片1可以取4个(参见图1);棘爪3与基体2的夹角大于90°,利用其张力在安装后紧贴在曲轴1内孔壁的表面(即叶轮与曲轴内孔过盈配合)。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4、6-7分别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进行进一步地限定,其限定部分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所述叶片(263)和所述周向侧板(262)分别位于所述底板(261)的两侧”;“所述叶轮(26)与所述转子(21)的内孔(211)过盈配合”;“所述叶轮(26)为钣金叶轮”。然而,上述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方便安装、将叶轮固定在内孔、保证叶轮强度、方便加工而采用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卧式旋转式压缩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卧式旋转式压缩机(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6]-[0018]段、图1-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7所要求保护的上油结构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通过将叶轮固定在转子的内孔中,使得叶轮与曲轴的尾端具有间隙,从而提高上油效果同时避免影响曲轴的强度;对比文件2是通过将泵油叶片更改为叶片机构来提高上油效果,因此,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则较易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对叶片机构的结构进行更改来提高上油效果,而没有动机通过改变叶片机构的位置来提高上油效果;对比文件1中并未提及将上油部件自转子外部移至曲轴内孔中可提高上油效果,因此,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通过改变叶片结构的位置来提高上油效果”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其他现有技术中均未公开上油部件的设置位置与上油效果相关,更未公开将上油部件设置在曲轴内孔中和将上油部件设置在其他部件上相比上油效果不同,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想到“将上油部件设置在何处以达到更好的上油效果”,更没有动机通过改变上油部件的位置来提高上油效果。
合议组认为:1)虽然对比文件2中没有披露通过改变叶片机构的位置来提高上油效果,但是该对比文件公开了通过采用叶片机构来提高上油效果的技术启示,另外,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通过改变叶片结构的位置来提高上油效果”,但是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曲轴的首端和尾端设置上油部件的技术启示,那么将上油部件设置在首端还是尾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条件(如压缩机尺寸、容量、转速)和实际使用中的需求(如润滑油油量等),为了方便安装、提高泵油效果而采用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叶片机构用于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导油片,并根据实际使用条件(如压缩机尺寸、容量、转速)和实际使用中的需求(如润滑油油量等),来选择叶片机构的安装位置;2)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一样都是通过叶轮的旋转产生负压,将润滑油泵送到需要润滑的位置,即现有技术中已经给出了“通过叶轮的旋转产生负压,来泵送润滑油”的技术启示,而将上油部件设置在何处以达到更好的上油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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