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车辆的电子换档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07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33895
优先权日:2012-07-11
申请(专利)号:201210567681.0
申请日:2012-12-24
复审请求人:SL株式会社 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SL 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鹏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王艳艳
国际分类号:F16H59/02(2006.01);F16H61/18(2006.01);F16H63/3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已经被其他现有技术公开,并且该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其他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67681.0,名称为“车辆的电子换档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SL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7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即第1-11页)、2015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申请日2012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9(即第1-5页)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2010-18211A,公开日期为2010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US2011/0132122A1,公开日期为2011年06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包括:
第一线性路径,所述第一线性路径水平布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一侧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一固定点,并且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另一侧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一临时点;
第二线性路径,所述第二线性路径从所述第一固定点竖直向下延伸,并且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的延伸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临时点;
第三线性路径,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从所述第一临时点竖直向下延伸,并且在所述第三线性路径的延伸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固定点;以及
P按钮,所述P按钮与所述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
进一步包括:操作器,所述操作器沿着移动路径移动;
传感器,所述传感器用于识别所述操作器的位置变化;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用于接收来自所述传感器的操作器位置变化并且输出信号,以便根据所述操作器的移动模式来控制变速器;
其中,换档锁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和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由所述控制器来控制所述换档锁,其中在所述换档锁得以操作时,所述换档锁限定所述操作器的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其中,当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一固定点和所述第二固定点中的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其中,当所述操作器设置在包括所述第一临时点的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而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一固定点。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其中,当所述操作器设置在不包括所述第一临时点的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而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二固定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固定点设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换挡档位的Null档位,所述第一临时点设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N档位,所述第二临时点设置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D档位,以及所述第二固定点设置在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R档位。”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P按钮,所述P按钮与所述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换档锁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和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由所述控制器来控制所述换档锁,其中在所述换档锁得以操作时,所述换档锁限定所述操作器的移动。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为了解决现有的换挡模式中设置有多个换挡锁从而限制了空间利用率的问题,本申请并不是在所有的线性路径上设置换挡锁,而仅在第二线性路径和第三线性路径上设置有两个换挡锁。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在线性路径上设置换挡锁,更不会涉及如何安装换挡锁以及换挡锁数量过多的问题。对比文件2虽然在换挡线性路径上安装有换挡锁,但是对比文件2在四条线性路径中的每一条路径上均设置有换挡锁,其也面临换挡锁数量过多,空间利用率过低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不具有结合启示。即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也只会在对比文件1中的每一条换挡路径上均设置换挡锁,并没有解决换挡锁数量过多,空间利用率过低的问题,无法形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设置换挡锁,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换挡线性路径上设置换挡锁,即便是在对比文件1中的每一条换挡路径上均设置换挡锁,其换挡锁的数量(每一条换挡路径上设置一个换挡锁,共有三个换挡锁)相对于现有的换挡模式中的换挡锁的数量(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7]段和附图1,共有四个换挡锁)实质上实现了换挡锁数量的减少,其技术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并且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第一线性路径上是否设置换挡锁。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第三线性路径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固定点,即本申请设置有两个固定点和两个临时点,而对比文件1中除了T位置为固定点外,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2)本申请的电子换挡装置包括与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的P按钮,换挡锁分别设置在第二线性路径和第三线性路径上,由控制器来控制换挡锁,在换挡锁得以操作时,换挡锁限定操作器的移动,而对比文件1中在线性路径上未设置换挡锁,也未提及间隔且单独操作的P按钮。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电子换挡装置存在由于误换挡操作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线性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来选择性地限定操作器的移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而在换挡线路上设置换挡锁;其次,在电子换挡装置中,换挡锁在换挡线路上的设置取决于其所采用的换挡结构或换挡模式,在对比文件1中,连接T位置与N位置的第一线性路径仅涉及与N挡之间的换挡操作,在将对比文件1中的T位置和R位置设置为固定点、D位置和N位置设置为临时点的基础上,在换挡杆处于T位置的情况下,无论当前挡位是P挡、还是D挡,其与N挡位之间的换挡操作均不会导致任何的换挡风险。因此在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时,在满足车辆安全策略的前提下,基于对比文件1采用的换挡结构或换挡模式并且考虑到另外设置的安全开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在包含D挡和R挡的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而无需在T位置与N挡之间的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车辆安全策略和换挡结构或模式而容易进行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为: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根据说明书第[0010]段的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以减少换档锁的数量,从而最大程度地利用空间”。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以节省空间的方式防止操作器的误换挡操作。尽管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和图9中公开了R位置和N位置为固定点,但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并不是以节省空间的方式防止操作器的误换挡操作。因此,技术手段“R位置和N位置为固定点”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发明中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将特征“设置两个固定点和两个临时点”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第三线性路径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固定点,即本申请设置有两个固定点和两个临时点,而对比文件1中除了T位置为固定点外,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2)本申请的电子换挡装置包括与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的P按钮,换挡锁分别设置在第二线性路径和第三线性路径上,由控制器来控制换挡锁,在换挡锁得以操作时,换挡锁限定操作器的移动,而对比文件1中在线性路径上未设置换挡锁,也未提及间隔且单独操作的P按钮。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在本次及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确定以对比文件1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生了改变,故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于本申请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在各换挡路径上均未设置换挡锁,因此不存在换挡锁占用较大空间的技术问题,故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误换挡操作导致的车辆风险因素;其次,本申请中将Null位置和R位置设置为固定点,将N位置和D位置设置为临时点,并不能起到节省空间的作用,即换挡路径上的档位点设置并未解决占用空间大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地,换挡路径上固定点或临时点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为:在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不设置换挡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也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为对比文件1中R点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中第二固定点的设置方式并不相同,并且本申请中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能够达到在避免误换挡操作的同时实现节省空间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无法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为对于误换挡操作的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每条路径上都设置一个换挡锁。本申请过“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和“第一线性路径上不设置换挡锁”这两个特征共同实现了一方面避免误换挡操作另一方面节省空间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包括:
第一线性路径,所述第一线性路径水平布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一侧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一固定点,并且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另一侧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一临时点;
第二线性路径,所述第二线性路径从所述第一固定点竖直向下延伸,并且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的延伸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临时点;
第三线性路径,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从所述第一临时点竖直向下延伸,并且在所述第三线性路径的延伸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固定点;以及
P按钮,所述P按钮与所述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
进一步包括:操作器,所述操作器沿着移动路径移动;
传感器,所述传感器用于识别所述操作器的位置变化;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用于接收来自所述传感器的操作器位置变化并且输出信号,以便根据所述操作器的移动模式来控制变速器;
其中,换档锁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和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不设置换挡锁,以减少换档锁的数量,从而最大程度地利用空间,其中,由所述控制器来控制所述换档锁,在所述换档锁得以操作时,所述换档锁限定所述操作器的移动,
其中当所述操作器设置在包括所述第一临时点的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而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一固定点,当所述操作器设置在不包括所述第一临时点的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而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二固定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固定点设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换挡档位的Null档位,所述第一临时点设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N档位,所述第二临时点设置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D档位,以及所述第二固定点设置在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R档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不设置换挡锁”,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4,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7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2015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2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
经查,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1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至第[0085]段,图1-8):该换挡装置11包括换挡杆1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操作器)和大体U形的换挡门14,该换挡杆15可沿U形换挡门14移动以切换车辆变速箱的连接状态,换挡门14设有四个驱动阀位置,即倒挡档位R位置、空挡档位N位置、中心阀位T位置和前进档位D位置,换挡杆15可在由所述四个驱动阀位置形成的线性换挡路径上移动以执行换挡操作,具体地,从对比文件1的图1、5和8中可以看到,换挡装置11的换挡门14包括连接N位置与T位置的水平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线性路径)、连接T位置与D位置的垂直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线性路径)和连接N位置与R位置的垂直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三线性路径);当换挡杆15处于R位置、N位置和D位置中的任一位置时,如果操作换挡杆15的操作力移除,则换挡杆15自动返回到T位置(即T位置为固定点,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固定点,而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N位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临时点,D位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临时点)。换挡装置11还包括传感器单元21、2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传感器)和电子控制单元(ECU)(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控制器),传感器单元21、22用于检测换挡杆15的驱动阀位置并将检测信号Sd1和Sd2输送给换挡杆位置判定ECU20,换挡杆位置判定ECU20接收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检测信号并输出控制信号到变速箱ECU,以基于换挡杆15的驱动阀位置的检测结果来控制车辆变速箱的连接状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第三线性路径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固定点,即本申请设置有两个固定点和两个临时点,当操作器设置在不包括所述第一临时点的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而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二固定点,而对比文件1中除了T位置为固定点外,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2)本申请的电子换挡装置包括与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的P按钮,换挡锁分别设置在第二线性路径和第三线性路径上,由控制器来控制换挡锁,在换挡锁得以操作时,换挡锁限定操作器的移动,而对比文件1中在线性路径上未设置换挡锁,也未提及间隔且单独操作的P按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误换挡操作导致的车辆风险因素。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即换挡路径上固定点或临时点的设置,如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图1中,换挡路径上的T位置为固定点,而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和图9则记载了:如果换挡杆操作处于R位置或N位置,当施加到换挡杆的操作力释放时,换挡杆保持在R位置或N位置,即R位置和N位置为固定点。由此可见,将换挡路径上的档位点设置为固定点还是临时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且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一步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将R档位设置为第二固定点的情况下,基于对比文件1中T固定点的设置方式,该R固定点的设置能够实现当操作器设置在第三线性路径上而外力释放时操作器返回到该第二固定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辆的电子换挡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至第[0033]段、第[0043]-[0101]段,图1-5和9-14):包括可沿至少两条或多条线性路径L移动的操作器1、控制操作器1在线性路径L上移动的换挡锁组件3、检测操作器1沿线性路径L移动的位置变化的传感器5、用于选择P档位的P开关7(对应于本申请中的P按钮)、接收来自驾驶员的除移动操作器1外的输入的安全开关9以及控制器13;该控制器13响应于来自传感器5、P开关7和安全开关9的输入而输出用于控制变速器11的换挡信号,并基于操作器1的位置控制换挡锁组件3;线性路径中的一条上依次设有用于选择R挡的临时点R、用于选择N挡的固定点Nd(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固定点)和固定点Nr、用于选择D挡的临时点D以及用于选择手动模式的固定点M;换挡锁组件3包括分别设置在临时点R与固定点Nr之间的锁定杆S1、固定点Nr与固定点Nd之间的锁定杆S2、固定点Nd与临时点D之间的锁定杆S3以及固定点Nd与固定点M之间的锁定杆S4,锁定杆S1-S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换挡锁)用于选择性地限定操作器1的移动。从对比文件2的图3和图5中可以看到,P开关与固定点Nd和固定点Nr间隔开并且单独操作。
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P按钮与固定点间隔设置且单独操作并且在包含R档位和D档位的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用于选择性地限定操作器的移动,由此防止意外的换挡操作导致的危险情形,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换挡线路上未设置换挡锁,虽然其采用U形换档门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风险因素,但仍无法避免换挡杆误操作带来的车辆安全隐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P按钮与位置T间隔设置且单独操作并在换挡线路上设置换挡锁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至于将换挡锁分别设置在包含R档位和D档位的第二线性路径和第三线性路径上,这是基于车辆安全策略要求和特定换挡结构或模式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换挡装置11包括连接N位置与T位置的水平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线性路径)、连接T位置与D位置的垂直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线性路径)和连接N位置与R位置的垂直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三线性路径),当换挡杆15处于R位置、N位置和D位置中的任一位置时,如果操作换挡杆15的操作力移除,则换挡杆15自动返回到T位置(即T位置为固定点,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固定点,而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N位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临时点,D位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临时点)(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至第[0085]段,图1-8)。而参见上文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换挡路径上固定点或临时点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T位置为第一固定点、N位置和D位置为临时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将R档位设置为第二固定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也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为对比文件1中R点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中第二固定点的设置方式并不相同,并且本申请中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能够达到在避免误换挡操作的同时实现节省空间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无法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为对于误换挡操作的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每条路径上都设置一个换挡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必定会在对比文件1的每条路径上都设置一个换挡锁,不可能省略对比文件2中认为是必要的设置在Nr点和Nd点之间的换挡锁。本申请正是通过“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和“第一线性路径上不设置换挡锁”这两个特征共同实现了一方面避免误换挡操作另一方面节省空间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四个换挡挡位中的T位置设置为固定点,R位置、N位置和D位置设置为临时点,即一个固定点挡位和三个临时点挡位的情形,而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将四个换挡挡位中的Nd和Nr位置设置为固定点,R位置和D位置设置为临时点,即两个固定点挡位和两个临时点挡位的情形,由此可见,在现有的车辆电子换挡装置中,固定点挡位的设置及其数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做出的常规设置;此外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则记载了将四个换挡挡位中的S位置、N位置和R位置设置为固定点,将S/A位置设置为临时点的情形,具体地,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记载了“当换挡杆15被操作至R位置或N位置时,制动销36分别与第一凹部和第二凹部41和42接合,因此即使操作力释放,换挡杆15仍然保持在R位置或N位置”,可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中R点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的固定点的设置方式存在区别,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T固定点以及对比文件2中的Nd和Nr固定点的设置方式均与本申请相同,因此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与本申请中相同的R固定点的设置方式;
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连接T位置与N位置的第一线性路径仅涉及与N挡之间的换挡操作,实际上,在换挡杆处于T位置的情况下,无论当前挡位是P挡、R挡、还是D挡,其与N挡位之间的换挡操作均不会导致任何的换挡风险。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通过在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以避免误换挡操作的技术启示,在满足车辆安全策略要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需在包含D挡和R挡的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而无需在T位置与N挡之间的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并藉此达到了节省空间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10567681.0,名称为“车辆的电子换档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SL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2年12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1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6年11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2017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4段(即第1-11页)、2015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以及申请日2012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9(即第1-5页)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2010-18211A,公开日期为2010年01月28日;
对比文件2:US2011/0132122A1,公开日期为2011年06月09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包括:
第一线性路径,所述第一线性路径水平布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一侧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一固定点,并且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另一侧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一临时点;
第二线性路径,所述第二线性路径从所述第一固定点竖直向下延伸,并且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的延伸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临时点;
第三线性路径,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从所述第一临时点竖直向下延伸,并且在所述第三线性路径的延伸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固定点;以及
P按钮,所述P按钮与所述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
进一步包括:操作器,所述操作器沿着移动路径移动;
传感器,所述传感器用于识别所述操作器的位置变化;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用于接收来自所述传感器的操作器位置变化并且输出信号,以便根据所述操作器的移动模式来控制变速器;
其中,换档锁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和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由所述控制器来控制所述换档锁,其中在所述换档锁得以操作时,所述换档锁限定所述操作器的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其中,当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一固定点和所述第二固定点中的一个。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其中,当所述操作器设置在包括所述第一临时点的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而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一固定点。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其中,当所述操作器设置在不包括所述第一临时点的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而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二固定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固定点设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换挡档位的Null档位,所述第一临时点设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N档位,所述第二临时点设置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D档位,以及所述第二固定点设置在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R档位。”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P按钮,所述P按钮与所述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换档锁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和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由所述控制器来控制所述换档锁,其中在所述换档锁得以操作时,所述换档锁限定所述操作器的移动。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为了解决现有的换挡模式中设置有多个换挡锁从而限制了空间利用率的问题,本申请并不是在所有的线性路径上设置换挡锁,而仅在第二线性路径和第三线性路径上设置有两个换挡锁。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在线性路径上设置换挡锁,更不会涉及如何安装换挡锁以及换挡锁数量过多的问题。对比文件2虽然在换挡线性路径上安装有换挡锁,但是对比文件2在四条线性路径中的每一条路径上均设置有换挡锁,其也面临换挡锁数量过多,空间利用率过低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不具有结合启示。即便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结合,也只会在对比文件1中的每一条换挡路径上均设置换挡锁,并没有解决换挡锁数量过多,空间利用率过低的问题,无法形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设置换挡锁,但是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换挡线性路径上设置换挡锁,即便是在对比文件1中的每一条换挡路径上均设置换挡锁,其换挡锁的数量(每一条换挡路径上设置一个换挡锁,共有三个换挡锁)相对于现有的换挡模式中的换挡锁的数量(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7]段和附图1,共有四个换挡锁)实质上实现了换挡锁数量的减少,其技术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并且权利要求1中并未限定第一线性路径上是否设置换挡锁。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第三线性路径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固定点,即本申请设置有两个固定点和两个临时点,而对比文件1中除了T位置为固定点外,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2)本申请的电子换挡装置包括与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的P按钮,换挡锁分别设置在第二线性路径和第三线性路径上,由控制器来控制换挡锁,在换挡锁得以操作时,换挡锁限定操作器的移动,而对比文件1中在线性路径上未设置换挡锁,也未提及间隔且单独操作的P按钮。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的电子换挡装置存在由于误换挡操作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而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线性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来选择性地限定操作器的移动的技术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有动机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而在换挡线路上设置换挡锁;其次,在电子换挡装置中,换挡锁在换挡线路上的设置取决于其所采用的换挡结构或换挡模式,在对比文件1中,连接T位置与N位置的第一线性路径仅涉及与N挡之间的换挡操作,在将对比文件1中的T位置和R位置设置为固定点、D位置和N位置设置为临时点的基础上,在换挡杆处于T位置的情况下,无论当前挡位是P挡、还是D挡,其与N挡位之间的换挡操作均不会导致任何的换挡风险。因此在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相结合时,在满足车辆安全策略的前提下,基于对比文件1采用的换挡结构或换挡模式并且考虑到另外设置的安全开关,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仅在包含D挡和R挡的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而无需在T位置与N挡之间的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车辆安全策略和换挡结构或模式而容易进行的常规设置,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的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为:在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根据说明书第[0010]段的记载,在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以减少换档锁的数量,从而最大程度地利用空间”。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以节省空间的方式防止操作器的误换挡操作。尽管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和图9中公开了R位置和N位置为固定点,但该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并不是以节省空间的方式防止操作器的误换挡操作。因此,技术手段“R位置和N位置为固定点”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发明中的作用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将特征“设置两个固定点和两个临时点”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其他部分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5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第三线性路径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固定点,即本申请设置有两个固定点和两个临时点,而对比文件1中除了T位置为固定点外,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2)本申请的电子换挡装置包括与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的P按钮,换挡锁分别设置在第二线性路径和第三线性路径上,由控制器来控制换挡锁,在换挡锁得以操作时,换挡锁限定操作器的移动,而对比文件1中在线性路径上未设置换挡锁,也未提及间隔且单独操作的P按钮。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均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和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2-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在本次及第一次复审通知书中确定以对比文件1为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由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发生了改变,故基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的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同于本申请说明书中所描述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在各换挡路径上均未设置换挡锁,因此不存在换挡锁占用较大空间的技术问题,故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误换挡操作导致的车辆风险因素;其次,本申请中将Null位置和R位置设置为固定点,将N位置和D位置设置为临时点,并不能起到节省空间的作用,即换挡路径上的档位点设置并未解决占用空间大的技术问题;进一步地,换挡路径上固定点或临时点的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为:在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不设置换挡锁”。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也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为对比文件1中R点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中第二固定点的设置方式并不相同,并且本申请中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能够达到在避免误换挡操作的同时实现节省空间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无法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为对于误换挡操作的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每条路径上都设置一个换挡锁。本申请过“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和“第一线性路径上不设置换挡锁”这两个特征共同实现了一方面避免误换挡操作另一方面节省空间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2019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包括:
第一线性路径,所述第一线性路径水平布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一侧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一固定点,并且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另一侧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一临时点;
第二线性路径,所述第二线性路径从所述第一固定点竖直向下延伸,并且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的延伸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临时点;
第三线性路径,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从所述第一临时点竖直向下延伸,并且在所述第三线性路径的延伸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固定点;以及
P按钮,所述P按钮与所述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
进一步包括:操作器,所述操作器沿着移动路径移动;
传感器,所述传感器用于识别所述操作器的位置变化;以及
控制器,所述控制器用于接收来自所述传感器的操作器位置变化并且输出信号,以便根据所述操作器的移动模式来控制变速器;
其中,换档锁分别设置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和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不设置换挡锁,以减少换档锁的数量,从而最大程度地利用空间,其中,由所述控制器来控制所述换档锁,在所述换档锁得以操作时,所述换档锁限定所述操作器的移动,
其中当所述操作器设置在包括所述第一临时点的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而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一固定点,当所述操作器设置在不包括所述第一临时点的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而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二固定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其中,所述第一固定点设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换挡档位的Null档位,所述第一临时点设置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N档位,所述第二临时点设置在所述第二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D档位,以及所述第二固定点设置在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用于选择所述换挡档位的R档位。”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将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在独立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在所述第一线性路径上不设置换挡锁”,删除了原权利要求2-4,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3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2017年03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2015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申请日2012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5页和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
经查,对比文件1是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车辆的电子换挡装置11,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至第[0085]段,图1-8):该换挡装置11包括换挡杆15(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操作器)和大体U形的换挡门14,该换挡杆15可沿U形换挡门14移动以切换车辆变速箱的连接状态,换挡门14设有四个驱动阀位置,即倒挡档位R位置、空挡档位N位置、中心阀位T位置和前进档位D位置,换挡杆15可在由所述四个驱动阀位置形成的线性换挡路径上移动以执行换挡操作,具体地,从对比文件1的图1、5和8中可以看到,换挡装置11的换挡门14包括连接N位置与T位置的水平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线性路径)、连接T位置与D位置的垂直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线性路径)和连接N位置与R位置的垂直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三线性路径);当换挡杆15处于R位置、N位置和D位置中的任一位置时,如果操作换挡杆15的操作力移除,则换挡杆15自动返回到T位置(即T位置为固定点,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固定点,而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N位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临时点,D位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临时点)。换挡装置11还包括传感器单元21、22(对应于本申请中的传感器)和电子控制单元(ECU)(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控制器),传感器单元21、22用于检测换挡杆15的驱动阀位置并将检测信号Sd1和Sd2输送给换挡杆位置判定ECU20,换挡杆位置判定ECU20接收来自传感器单元的检测信号并输出控制信号到变速箱ECU,以基于换挡杆15的驱动阀位置的检测结果来控制车辆变速箱的连接状态。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本申请中,第三线性路径的远端部设置有第二固定点,即本申请设置有两个固定点和两个临时点,当操作器设置在不包括所述第一临时点的所述第三线性路径上而外力得以释放时,所述操作器返回到所述第二固定点,而对比文件1中除了T位置为固定点外,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2)本申请的电子换挡装置包括与第一固定点间隔开并单独操作的P按钮,换挡锁分别设置在第二线性路径和第三线性路径上,由控制器来控制换挡锁,在换挡锁得以操作时,换挡锁限定操作器的移动,而对比文件1中在线性路径上未设置换挡锁,也未提及间隔且单独操作的P按钮。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避免误换挡操作导致的车辆风险因素。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即换挡路径上固定点或临时点的设置,如上所述,在对比文件1的图1中,换挡路径上的T位置为固定点,而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而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和图9则记载了:如果换挡杆操作处于R位置或N位置,当施加到换挡杆的操作力释放时,换挡杆保持在R位置或N位置,即R位置和N位置为固定点。由此可见,将换挡路径上的档位点设置为固定点还是临时点,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且并未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一步地,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将R档位设置为第二固定点的情况下,基于对比文件1中T固定点的设置方式,该R固定点的设置能够实现当操作器设置在第三线性路径上而外力释放时操作器返回到该第二固定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车辆的电子换挡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5]段至第[0033]段、第[0043]-[0101]段,图1-5和9-14):包括可沿至少两条或多条线性路径L移动的操作器1、控制操作器1在线性路径L上移动的换挡锁组件3、检测操作器1沿线性路径L移动的位置变化的传感器5、用于选择P档位的P开关7(对应于本申请中的P按钮)、接收来自驾驶员的除移动操作器1外的输入的安全开关9以及控制器13;该控制器13响应于来自传感器5、P开关7和安全开关9的输入而输出用于控制变速器11的换挡信号,并基于操作器1的位置控制换挡锁组件3;线性路径中的一条上依次设有用于选择R挡的临时点R、用于选择N挡的固定点Nd(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固定点)和固定点Nr、用于选择D挡的临时点D以及用于选择手动模式的固定点M;换挡锁组件3包括分别设置在临时点R与固定点Nr之间的锁定杆S1、固定点Nr与固定点Nd之间的锁定杆S2、固定点Nd与临时点D之间的锁定杆S3以及固定点Nd与固定点M之间的锁定杆S4,锁定杆S1-S4(对应于本申请中的换挡锁)用于选择性地限定操作器1的移动。从对比文件2的图3和图5中可以看到,P开关与固定点Nd和固定点Nr间隔开并且单独操作。
由上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P按钮与固定点间隔设置且单独操作并且在包含R档位和D档位的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用于选择性地限定操作器的移动,由此防止意外的换挡操作导致的危险情形,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其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换挡线路上未设置换挡锁,虽然其采用U形换档门结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风险因素,但仍无法避免换挡杆误操作带来的车辆安全隐患,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将P按钮与位置T间隔设置且单独操作并在换挡线路上设置换挡锁以避免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至于将换挡锁分别设置在包含R档位和D档位的第二线性路径和第三线性路径上,这是基于车辆安全策略要求和特定换挡结构或模式而做出的常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限定,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换挡装置11包括连接N位置与T位置的水平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线性路径)、连接T位置与D位置的垂直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线性路径)和连接N位置与R位置的垂直换挡路径(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三线性路径),当换挡杆15处于R位置、N位置和D位置中的任一位置时,如果操作换挡杆15的操作力移除,则换挡杆15自动返回到T位置(即T位置为固定点,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固定点,而R位置、N位置和D位置均为临时点,N位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一临时点,D位置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第二临时点)(参见说明书第[0058]段至第[0085]段,图1-8)。而参见上文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换挡路径上固定点或临时点的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T位置为第一固定点、N位置和D位置为临时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求选择将R档位设置为第二固定点。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对比文件1未公开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也未给出相应技术启示,因为对比文件1中R点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中第二固定点的设置方式并不相同,并且本申请中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能够达到在避免误换挡操作的同时实现节省空间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无法上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为对于误换挡操作的问题,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是在每条路径上都设置一个换挡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必定会在对比文件1的每条路径上都设置一个换挡锁,不可能省略对比文件2中认为是必要的设置在Nr点和Nd点之间的换挡锁。本申请正是通过“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和“第一线性路径上不设置换挡锁”这两个特征共同实现了一方面避免误换挡操作另一方面节省空间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四个换挡挡位中的T位置设置为固定点,R位置、N位置和D位置设置为临时点,即一个固定点挡位和三个临时点挡位的情形,而对比文件2则公开了将四个换挡挡位中的Nd和Nr位置设置为固定点,R位置和D位置设置为临时点,即两个固定点挡位和两个临时点挡位的情形,由此可见,在现有的车辆电子换挡装置中,固定点挡位的设置及其数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求做出的常规设置;此外对比文件1的背景技术部分则记载了将四个换挡挡位中的S位置、N位置和R位置设置为固定点,将S/A位置设置为临时点的情形,具体地,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14]段记载了“当换挡杆15被操作至R位置或N位置时,制动销36分别与第一凹部和第二凹部41和42接合,因此即使操作力释放,换挡杆15仍然保持在R位置或N位置”,可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中R点的设置方式与本申请的固定点的设置方式存在区别,但是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T固定点以及对比文件2中的Nd和Nr固定点的设置方式均与本申请相同,因此基于现有技术给出的将R点设置为固定点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采用与本申请中相同的R固定点的设置方式;
其次,在对比文件1中,连接T位置与N位置的第一线性路径仅涉及与N挡之间的换挡操作,实际上,在换挡杆处于T位置的情况下,无论当前挡位是P挡、R挡、还是D挡,其与N挡位之间的换挡操作均不会导致任何的换挡风险。因此,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通过在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以避免误换挡操作的技术启示,在满足车辆安全策略要求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只需在包含D挡和R挡的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而无需在T位置与N挡之间的换挡路径上设置换挡锁,并藉此达到了节省空间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合议组认为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以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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