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多视点立体图像合成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4479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46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74687.4
申请日:2016-05-31
复审请求人:上海易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桂丽
合议组组长:陈德锋
参审员:潘云
国际分类号:H04N13/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的实施例没有对该申请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其技术方案,则该申请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相应的,涉及未充分公开的技术内容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74687.4,名称为“多视点立体图像合成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上海易维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3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349156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1日;
对比文件2:CN105611271A,公开日为2016年05月2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多视点立体图像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多视点立体图像排列由正视区和反转区组成,且正视区大于反转区;
设裸眼3D显示设备视点数为Nd,正视区视点数为Ns,反转区视点数为Ni,则Ns>Ni且Nd=Ns Ni;
所述裸眼3D显示设备包括显示装置和光栅装置;显示装置的显示像素或子像素对应的视点序号其中,Wp为显示像素或子像素的宽度,Wa为光栅每行倾斜偏移量,Wd为光栅单元对应的若干像素或子像素宽度之和,m为像素或子像素行序号,n为列序号;
如果像素或子像素视点序号Vmn
如果像素或子像素视点序号Vmn≥Ns,则该像素或子像素为反转区,其对应的视点图像优选均匀逆序方法;其对应的视点图像序号为Imn=(Nmv-1)-(Vmn-Ns 1)*(Nmv-1)/(Ni 1);
优选Ns=Nmv;多视点立体图像优选通过双视点立体图像或图像加深度立体图像实时渲染生成。
2. 一种多视点立体图像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多视点立体图像排列由正视区和反转区组成,且正视区大于反转区。
设裸眼3D显示设备视点数为Nd,正视区视点数为Ns,反转区视点数为Ni,则Ns>Ni且Nd=Ns Ni;
裸眼3D显示设备中显示装置的显示像素或子像素对应的视点序号其中,Wp为显示像素或子像素的宽度,Wa为光栅每行倾斜偏移量,Wd为光栅单元对应的若干像素或子像素宽度之和,m为像素或子像素行序号,n为列序号。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视点立体图像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
如果像素或子像素视点序号Vmn<>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多视点立体图像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应的视点图像序号为Imn=Vmn*Nmv/Ns,其中Nmv为多视点立体图像的图数。
5.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视点立体图像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
如果像素或子像素视点序号Vmn≥Ns,则该像素或子像素为反转区,其对应的视点图像优选均匀逆序方法。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多视点立体图像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
对应的视点图像序号为Imn=(Nmv-1)-(Vmn-Ns 1)*(Nmv-1)/(Ni 1)。
7.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多视点立体图像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优选
Ns=Nmv。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多视点立体图像合成方法,其特征在于:
多视点立体图像优选通过双视点立体图像或图像加深度立体图像实时渲染生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其中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同,虽然都涉及裸眼立体显示,但对比文件1所针对的是显示的连续性,本申请所针对的是显示的重影问题,对比文件1无法给出如何解决显示重影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中的公式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计算各个像素在合成表内的存储位置,本申请中的公式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计算各个像素对应的视点序号,二者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完全不相关。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从计算存储位置的技术方案中得到如何计算视点序号的技术启示,也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的公式进行简单变形得到本申请的公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无法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0月3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本申请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重影和视区切换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已经清楚地记载了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将视点序号小于正视区和反视区,计算每个像素或子像素的视点序号,并将视点序号小于正视区视点数的像素或子像素确定为反转区,并确定对应的视点图像。(2)本申请中公开的视点序号的公式的结果是否为整数并不会对本申请的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对应的技术效果产生影响。只要按照本申请所记载的方案去执行,方案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而无论该公式的结果是否为整数。(3)正如合议组所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视点序号应该为非负整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执行本申请的方案时,会根据其所公知的常识将视点序号转换为非负整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公式的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还是向下取整,本申请的方案均能产生改善重影和视区切换问题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本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本申请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在复审通知书中也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回应。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善重影和视区切换问题,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已经清楚地记载了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将视点序号小于正视区和反视区,计算每个像素或子像素的视点序号,并将视点序号小于正视区视点数的像素或子像素确定为反转区,并确定对应的视点图像。(2)本申请中公开的视点序号的公式的结果是否为整数并不会对本申请的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产生对应的技术效果产生影响。只要按照本申请所记载的方案去执行,方案均能解决其技术问题,而无论该公式的结果是否为整数。(3)正如合议组所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视点序号应该为非负整数,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执行本申请的方案时,会根据其所公知的常识将视点序号转换为非负整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公式的计算结果向上取整还是向下取整,对结果的影响都是微妙的,本申请的方案均能产生改善重影和视区切换问题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在此基础上,权利要求1-8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和复审阶段提交意见陈述书时均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1、本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本申请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来说,在本申请说明书中对于实例一的技术方案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理由如下:
本申请的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中根据多个参数求得显示装置的显示像素或子像素对应的视点序号时需要使用公式。在实施例一的描述中进一步限定了,Wp为显示像素或子像素的宽度,Wa为光栅每行倾斜偏移量,Wd为光栅单元对应的若干像素或子像素宽度之和,m为像素或子像素行序号,n为列序号;而Nd是裸眼3D显示设备视点数。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视点序号应当是非负整数,这一点在复审请求人在实审阶段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也提到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由于公式中的(n*Wp m*Wa)%Wd中的“%”运算符在计算机语言领域是一个取模计算,在计算机语言中,当进行上述公式的运算时,其结果总是一个非负整数。在(n*Wp m*Wa)%Wd的运算结果必然为非负整数的条件下,如果Nd/Wd的结果不是整数的话,那么Vmn的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就很可能不是整数。比如(n*Wp m*Wa)%Wd的取模结果是3,而Nd=17和Wd=5,这样Vmn的计算结果为51/5,并不能得出一个整数的视点序号供后续计算使用。而在上述公式的取值限定中并没有限定Nd/Wd的结果一定是整数,那么当Nd和Wd分别任意取值时,就不能保证该公式能够使Vmn得出非负整数的结果。鉴于实施例一中视点序号的计算公式并不总是能得出非负整数的计算结果,导致上述计算公式不能得出供后续使用的视点图像序号的结果,也就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实现本申请想要保护的多视点立体图像合成方法,不能解决复审请求人声称本申请所要解决的重影问题和改善视区切变的问题。同时,在本申请的说明书各个实施例中,并未记载如何将具体数值代入上述公式进行计算,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根据该公式并不能得到总是正整数的视点序号,从而也无法根据该视点序号完成多视点立体图像的合成。
由于本申请的实施例一没有对本申请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导致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所以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权利要求1-8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由于说明书的实例一没有对本申请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2中均限定了本申请未充分公开的关于视点序号的上述计算公式,因此与实施例一对应的独立权利要求1、2及从属权利要求3-8均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的说明书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案由部分记载的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2日提交意见陈述书时指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可获得保护的范围以权利要求1-8限定的技术方案为准,而在本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2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均需要使用公式来计算视点序号,进而根据这样计算得出的视点序号才能确定像素或子像素位于正视区还是反视区。如果该公式的计算结果不正确,则后续的对于像素或子像素位于正视区还是反视区的判断也会出现偏差,因此,该公式的计算属于本申请技术方案中的关键步骤,也就是说不能正确计算视点序号就不能解决本申请所提出的改善重影和视区切换的问题。(2)本申请中上述视点序号公式的结果会是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后续确定多视点立体图像中的像素或子像素为正视区还是反视区前的关键步骤,进而影响图像合成的效果,因此并不是不会影响本申请技术方案的效果。(3)复审请求人实际上也认可该公式的计算结果不能保证均为非负整数,但说明书中并未公开在计算结果为非负整数时应当如何对计算结果取整,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上述公式的计算结果如果不是非负整数应当对计算结果进行向上取整或向下取整的方式调整计算结果,而不同的取整方式会对结果的后续使用造成影响,特别是在计算结果为临界值时,向上取整或向下取整就会导致截然相反的后续步骤。本领域技术人员如果盲目采取向上取整或向下取整的方式会影响视点序号的计算结果,从而导致对像素或子像素为正视区或反视区得出错误的判断结果,也就必然不能产生改善重影和视区切换问题的技术效果。因此,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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