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及其检测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及其检测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87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80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82614.X
申请日:2016-06-01
复审请求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奕
合议组组长:杨冀川
参审员:胡晓佳
国际分类号:G01N33/569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因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82614.X、名称为“用于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及其检测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2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9日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9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基于ORF2基因表达产物的猫杯状病毒间接ELISA方法的建立及其初步应用”, 刘秋艳 ,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第3期,第32-43页,2016年03月15日;
对比文件2:“猫杯状病毒VP1衣壳蛋白的截短表达及其抗原性分析”,蒋艳妹等,中国兽医科学,第46卷,第1期,第74-78页,2016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27-7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6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4-26段、2017年09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其特征在于用于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包括ELISA微孔板、酶标二抗和底物显色液;其中,ELISA微孔板内包含已包被的可溶性表达的猫杯状病毒ORF2重组蛋白F。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其特征在于用于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还包括终止液,终止液为硫酸溶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其特征在于底物显色液为TMB显色液。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用于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其特征在于酶标二抗为辣根过氧化物酶标记的山羊抗猫lgG。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用于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其特征在于用于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还包括抗体稀释液。
6. 用权利要求1所述ELISA试剂盒检测猫杯状病毒抗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检测方法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将待测血清用抗体稀释液按血清终点滴度稀释,然后按每孔100μl加入ELISA微孔板,37℃孵育1h,再用抗体稀释液清洗3~5次;
二、每孔加入稀释的酶标二抗100μl,37℃孵育1h,再用抗体稀释液清洗3~5次;
三、每孔加入底物显色液50μl,室温避光反应10~15min;
四、每孔加入50μl终止液终止反应,酶标仪检测450nm吸光值与ELISA试剂盒的CutOff值进行比较,即得出检测结果。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检测猫杯状病毒抗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不同来源的猫杯状病毒阳性血清逐级稀释作为一抗、以PBS缓冲液作为阴性对照,每个阳性血清稀释度检测N次;然后将与阴性对照呈差异显著的最大稀释梯度作为步骤一的血清终点滴度。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检测猫杯状病毒抗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猫杯状病毒阳性血清逐级稀释比例为1:100、1:200、1:400、1:800,1:1600、1:3200、1:6400、1:12800、1:21600和1:51200。
9. 权利要求1所述ELISA试剂盒的Cut Off值确立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不同来源的猫杯状病毒阳性血清逐级稀释作为一抗、以PBS缓冲液作为阴性对照,每个阳性血清稀释度检测N次;然后将与阴性对照呈差异显著的最大稀释梯度作为血清终点滴度,不同来源的猫杯状病毒阳性血清的血清终点滴度OD450nm均值 3×SD为ELISA试剂盒的Cut Off值。”
驳回决定主要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请求保护的是试剂盒,并且ELISA微孔板包被的检测抗原是猫杯状病毒ORF2重组蛋白F。然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原核表达ORF2的六个区的重组蛋白包被酶标板进行间接ELISA分析,结果表明重组蛋白F是可溶性蛋白,D450,S/D450,N值最高与其他四个重组蛋白之间差异性显著,最终确立阶段蛋白F为FCV VP1的优势抗原片段,确定优势抗原片段F含有保守的非中和表位,可以作为FCV间接ELISA检测方法的候选蛋白。由此可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用ORF2重组蛋白F包被酶标板进行FCV IgG抗体的检测,而制备成相应的试剂盒是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酶标仪检测450nm吸光值与ELISA试剂盒的Cut Off值进行比较,即得出检测结果。然而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检测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样本来源不同,以PBS缓冲液作为阴性对照,然后将与阴性对照呈差异显著的最大稀释梯度作为血清终点滴度,不同来源的猫杯状病毒阳性血清的血清终点滴度OD450nm均值 3×SD为ELISA试剂盒的Cut Off值。然而这是ELISA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中国农业科学院哈尔滨兽医研究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基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删除了权利要求1-8,修改了权利要求9的主题名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检测猫杯状病毒抗原的方法中Cut Off的值确立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不同来源的猫杯状病毒阳性血清逐级稀释作为一抗、以PBS缓冲液作为阴性对照,每个阳性血清稀释度检测N次;然后将与阴性对照呈差异显著的最大稀释梯度作为血清终点滴度,不同来源的猫杯状病毒阳性血清的血清终点滴度OD450nm均值 3×SD为ELISA试剂盒的Cut Off值。”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发明选择PBS缓冲液作为阴性对照,选用血清终点滴度方案,成功克服了阴性血清难以获得的问题,并且能够完全避免假阴性血清可能带来的干扰。(2)在一项新的诊断方法的研究过程中,无论是中间过程还是最终的产品,必然需要同已有的诊断方法进行比对和符合,但对比文件1缺少这一必要环节。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根据对比文件1记载的内容确定该方法的检测结果准确,因此对比文件1的方法是否有效果,值得怀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一种检测猫杯状病毒抗原方法中Cut Off的值确定方法”,在本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既没有记载,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针对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的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基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了权利要求1的主题名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的Cut Off值确立方法,其特征在于以不同来源的猫杯状病毒阳性血清逐级稀释作为一抗、以PBS缓冲液作为阴性对照,每个阳性血清稀释度检测N次;然后将与阴性对照呈差异显著的最大稀释梯度作为血清终点滴度,不同来源的猫杯状病毒阳性血清的血清终点滴度OD450nm均值 3×SD为ELISA试剂盒的Cut Off值。”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前者以阳性血清作为被测对象,以PBS缓冲液作为阴性对照;而后者以阴性血清作为被测对象。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了猫杯状病毒阴性血清难以获得的问题。然而,以阳性血清作为被测对象来确定ELISA试剂盒的Cut Off值,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诸如参考文献《临床医学诊疗》胡丽华主编,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05月出版,第370-377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5日针对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陈述了意见,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提及的参考文献与请求人查阅的类似参考文献(《检验﹒输血﹒病理诊疗常规》胡丽华主编,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05月出版,第370-377页)的书名不同。在请求人查阅的参考文献中,需要使用阴性对照,并且阴性对照的正常范围为,阴性对照孔OD值﹤0.08。根据本领域常识,阴性对照与待检物应当具有同源性和同质性,而本发明克服了这个技术偏见,用PBS缓冲液作为阴性对照,解决了猫杯状病毒阴性血清难以获得的实际难题。参考文献中不存在这样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最终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因此本复审决定以申请日2016年06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27-7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6年07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4-26段、2019年02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为基础作出。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对比文件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没有因为这些区别技术特征而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试剂盒的Cut Off值确定方法。对比文件1(“基于ORF2基因表达产物的猫杯状病毒间接ELISA方法的建立及其初步应用”)公开了检测猫杯状病毒IgG抗体的ELISA的Cut Off值确定方法,包括:以抗原最佳包被浓度包被酶标板,取来20份阴性猫血清,按照最佳血清稀释度稀释20份猫阴性血清,按照表2-5的实验操作步骤进行实验,测其OD490值,利用公式计:阴阳临界值=测得OD490值的算术平均值 3×标准差,算出其阴阳临界值(参见对比文件1第35页第2.1.5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前者以阳性血清作为被测对象,以PBS缓冲液作为阴性对照;而后者以阴性血清作为被测对象。由此,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解决了猫杯状病毒阴性血清难以获得的问题。
然而,以阳性血清作为被测对象来确定ELISA试剂盒的Cut Off值,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诸如参考文献《临床医学诊疗》(胡丽华主编,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6年05月出版,第370-377页)中就是采用阳性对照来确定ELISA的Cut Off值。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复审通知书中提及的用来佐证公知常识的上述参考文献与复审请求人查阅的参考文献是同一本书,相应的ISBN号为7-5352-3590-5,引用该参考文献目的在于说明以阳性对照计算Cut off值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该文献中确实不存在用PBS缓冲液作为阴性对照这样的技术启示。但是正如本领域众所周知的,在ELISA技术中,阴性对照的检测结果代表样品基质(诸如血清)对测定的干扰,因此阴性对照通常与待检物具有同源性和同质性且不含待测成分;而空白对照的检测结果是用于观测最终反应的显色“本底”,以便酶标仪消除、扣除“本底”,从而使检测结果更准确,因此空白对照通常用稀释液(诸如PBS)代替待检物。本申请中虽然声称PBS缓冲液是作为阴性对照,但是其所起的作用实质上是空白对照的作用,而且,用PBS缓冲液作为阴性对照也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做出以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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