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植物作为功能microRNA和/或功能siRNA运载体、制备方法及其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543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4238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29405.1
申请日:2013-05-15
复审请求人:北京命码生科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廖雅静
合议组组长:孙彦珂
参审员:贾书瑾
国际分类号:A61K48/00,C12N15/6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9405.1,名称为“植物作为功能microRNA和/或功能siRNA运载体、制备方法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北京命码生科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5月15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5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2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37段(即第1-2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8,2014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7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8、14、16和18如下:
“1. 一种功能siRNA和/或功能microRNA的运载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载体选自下组:
(a)植物或其可食用部分,并且所述植物或其可食用部分表达并携带所述的功能siRNA和/或外源功能microRNA;或
(b)所述植物的提取物,所述提取物含有所述的功能siRNA和/或外源功能microRNA。
所述的功能siRNA(i)调控动物中siRNA靶基因的表达,或(ii)改善或治疗动物中siRNA靶基因相关疾病;
所述的功能microRNA(i)调控动物中microRNA靶基因的表达,或(ii)改善或治疗动物中microRNA靶基因相关疾病;
所述的siRNA靶基因为HBV基因,所述的siRNA为HBV siRNA;
所述的microRNA靶基因为NDRG1基因,所述的microRNA为hsa-miR-122-5p。
8.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运载体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用于制备运载功能siRNA的组合物;或用于制备运载功能microRNA的组合物。
14. 一种提高功能siRNA稳定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将所述功能siRNA或表达所述功能siRNA的载体导入植物中,从而使得所述植物或其可食用部分表达所述功能siRNA;
所述的功能siRNA(i)调控动物中siRNA靶基因的表达,或(ii)改善或治疗动物中siRNA靶基因相关疾病;
所述的siRNA靶基因为HBV基因,所述的siRNA为HBV siRNA。
16. 一种提高功能microRNA稳定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将所述功能microRNA或表达所述功能microRNA的载体导入植物中,从而使得所述植物或其可食用部分表达所述功能microRNA;
所述的功能microRNA(i)调控动物中microRNA靶基因的表达,或(ii)改善或治疗动物中microRNA靶基因相关疾病;
所述的microRNA靶基因为NDRG1基因,所述的microRNA为hsa-miR-122-5p。
18. 一种用于改善或治疗动物的靶基因相关疾病的组合物,其中所述靶基因相关疾病包括siRNA靶基因相关疾病和/或microRNA靶基因相关疾病,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组合物包括;
(1)药学上可接受的载体、保健品上可接受的载体或食品学上可接受的载体;和
(2)(a)植物或其可食用部分,并且所述植物或其可食用部分表达并携带用于改善或治疗所述siRNA靶基因相关疾病的功能siRNA和/或用于改善或治疗所述microRNA靶基因相关疾病的外源功能microRNA;或(b)所述植物的提取物,所述提取物含有所述的功能siRNA和/或外源功能microRNA;
所述的siRNA靶基因为HBV基因,所述的siRNA为HBV siRNA;
所述的microRNA靶基因为病原体NDRG1基因,所述的microRNA为hsa-miR-122-5p。 ”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功能siRNA和/或功能microRNA的运载体,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WO 2010/118477 A1,公开日为2010年10月21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在植物中表达siRNA或miRNA,并使其能够直接作为药物调节动物体中病原体靶基因的表达,而对比文件1中是在植物中表达siRNA或miRNA,使其作用于植物,在植物中获得具有药物特性的多肽,进而作为动物的药物;2)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所述的siRNA和miRNA靶基因分别为HBV和NDRG1,miRNA为hsa-miR-122-5p。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能够直接被动物利用的,在植物中表达的药用siRNA或miRNA。然而,对比文件2(Lin Zhang等人, Exogenous plant MIR168a specifically targets mammalian LDLRAP1: evidence of cross-kingdom regulation by microRNA, Cell Research,第22卷,第107-126页,公开日为2011年09月20日)公开了一种功能microRNA的运载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载体为植物的可食用部分(大米),其表达并携带功能microRNA(MIR168a); 该microRNA(i)调控动物中microRNA靶基因LDLRAP1的表达,或(ii)改善或治疗动物中microRNA靶基因相关疾病(抑制LDLRAP1在肝脏中表达,并且可持续降低小鼠血浆中的LDL)(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中教导了植物中表达的microRNA可以通过食用而直接被动物体吸收,并调节动物体内相应靶基因的表达。虽然在对比文件2所述microRNA调节的是动物体内的靶基因,而本申请中调节的是动物体内病原体(病毒)的靶基因,但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在植物中表达的microRNA可以被作为药物直接被动物体吸收利用发挥药用功能,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也容易想到该microRNA也能够调节动物体内病原体靶基因的表达,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1所述的方法,在植物中直接表达以动物基因为靶细胞的siRNA或miRNA,使其在植物(运载体)中表达并作为食物提供给动物,从而达到调节动物体内病原体靶基因如HBV和hsa-miR-122-5p表达的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15和权利要求18-21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6-17请求保护一种提高功能microRNA稳定性的方法,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一种功能microRNA的运载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运载体为植物的可食用部分(大米),其表达并携带功能microRNA(MIR168a); 该microRNA(i)调控动物中microRNA靶基因LDLRAP1的表达,或(ii)改善或治疗动物中microRNA靶基因相关疾病(抑制LDLRAP1在肝脏中表达,并且可持续降低小鼠血浆中的LDL)(参见对比文件2摘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通常siRNA或miRNA在进入人体后,容易被体内的酶降解,然而对比文件2中教导了通过植物作为运载体,可以使植物中的miRNA进入到动物体内并被吸收利用,调节动物体内靶细胞的功能,实质上也就是教导了植物运载体能够提高miRNA的稳定性。因此权利要求16-1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北京命码生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利用植物启动子,在植物中表达miRNA,调控该植物胚乳中的多肽表达,以及利用植物启动子在植物中表达转基因,获得具有药物特性的多肽,进而作为动物的药物。而并非利用siRNA或miRNA使胚乳表达具有药物特性的多肽。(2)对比文件1中的小RNA只要在植物发育中曾经表达,即可完成功能。而本申请的小RNA能更稳当的存在并被运送至动物体内发挥作用。(3)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MIR168a是大米中天然存在的、植物来源的miRNA,且其靶基因为动物基因;而本申请的HBV siRNA和has-miR-122-5p都不是植物中天然存在的,都是动物来源的,靶基因是动物体内的病原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测外源表达的小RNA是否具有与内源性小RNA相同的性质,也不能预测其能够直接调控动物体中的病原体基因。(4)对比文件1和2都没有公开HBV siRNA和has-miR-122-5p。(5)说明书实施例1.4证明了植物可作为功能siRNA的运载体,调控摄食动物的生理/病理状态,表1显示摄食人工合成的HBV siRNA后,血清中的HBV DNA、mRNA和血清中的乙肝表面抗原都基本无变化,而用植物运载的siRNA有显著效果,对比例2.2证明动物来源的has-miR-122-5p能够比天然microRNA更优先被吸收,大量表达,因而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通常siRNA或miRNA在进入人体后,容易被体内的酶降解,然而对比文件2中教导了通过植物作为运载体,食物中的外源成熟miRNA能够通过小鼠胃肠进入血清和器官,可以使植物中的miRNA进入到动物体内并被吸收利用,调节动物体内靶细胞的功能,实质上也就是教导了植物运载体能够提高miRNA的稳定性,使其能够在保留完整基因结构的情况下到达人体内靶基因位置并发挥功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容易想到利用该手段将其他能够用于治疗疾病的miRNA转入植物运载体,并使其被人体吸收利用,这是显而易见的,而对于miRNA的种类及其来源(植物或动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治疗目的自行选择的,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他来源的miRNA无法实现技术方案的情况下,无法认可本申请对miRNA的选择具有创造性。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植物中天然存在的miRNA或siRNA通常无法调控人体内的基因表达,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通过运载体运载的植物miRNA确可以调控人体内靶基因的表达甚至用于治疗疾病,这已经暗示了通过运载体运载的植物miRNA不论是表达量还是稳定性,均优于直接摄取植物中天然存在的miRNA。因此本申请所实现的技术效果是在预料范围之内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7和18-21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植物品种”的范畴,不能授予专利权。(2)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源性的植物miRNAs(即microRNA)能够通过胃肠道进入人或动物的血清中,并以与哺乳动物内源性miRNA相同的方式作用于动物体内的靶基因,调控靶基因的表达和相应的蛋白质水平。具体而言,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在人体内检测到约30种植物来源的miRNA,例如MIR156a、MIR168a和MIR166a,含有所述植物miRNA的大米或饲料在被食用后,可以通过胃肠道粘膜进入人、小鼠或牛的血清中,在末端具有植物miRNA典型的2’-O-甲基化修饰,该修饰能够显著提高miRNA耐受高碘酸盐和对酸性条件的耐受性,相比人工合成的对照miRNA,植物来源的miRNA具有某些更低的降解速率。对比文件2还进一步公开了通过食物摄入的植物miRNA——MIR168a能够抑制小鼠肝脏中的靶基因LDLRAP1的表达,提高血浆LDL-胆固醇的水平,从而对动脉粥样硬化等相关疾病的病理发生具有积极效果。此外,在食物中添加的哺乳动物miRNA——miR-150也能够被摄入到动物血清和肝脏中,并发挥下调靶基因的作用。对比文件2进一步提出,已有证据表明人miRNA可以作用于病毒基因,宿主植物的mRNA可以进入寄生植物中,相应的,植物miRNA可以作为食品的新型功能成分,为维持和塑造动物体的结构和功能发挥关键作用(参见对比文件2的摘要,108页左栏第2-3段,115页右栏最后一段,120页左栏第2段-右栏第2段,122页左栏第2-3段,补充表1)。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miRNA是源自人类的has-miR-122-5p,而对比文件2是植物内源性miRNA。其实际解决的问题是:证明植物中的外源性has-miR-122-5p也可以通过相同的方式调控动物体内的靶基因。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即使是在植物体内转入的外源miRNA,由于其利用的是植物体内的全套表达机制,因此,除具体序列差异外,在miRNA的结构和组成上与植物内源性的miRNA并无实质区别。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约30种植物内源表达的miRNA以及人工合成后掺入食物中的人miRNA都可以作为食物成分最终进入动物的血清和内脏器官中,发挥调控动物体内靶基因的效果,因此在没有反证的条件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其他miRNA,包括本领域已知的has-miR-122-5p,都可以以类似的方式进入动物体,并发挥其调控效果。因此,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权利要求1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从属权利要求3-7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8、16和18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仍然仅在于所运载的miRNA的具体序列has-miR-122-5p。因此同理,上述独立权利要求及其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9-13、17和19-21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8项)。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比,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在于: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7和16-2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8-13中基于“运载功能microRNA的组合物”的技术方案;并根据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与“运载体”和“功能siRNA”相关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原权利要求8中的“运载功能siRNA的组合物”中的“运载体”的种类,以及“功能siRNA”的功能和靶基因;此外还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运载体的用途,其特征在于,用于制备运载功能siRNA的组合物;
其中,所述运载体选自下组:
(a)植物或其可食用部分,并且所述植物或其可食用部分表达并携带所述的功能siRNA;或
(b)所述植物的提取物,所述提取物含有所述的功能siRNA;
所述的功能siRNA(i)调控动物中siRNA靶基因的表达,或(ii)改善或治疗动物中siRNA靶基因相关疾病;
且所述的siRNA靶基因为HBV基因,所述的siRNA为HBV siRNA。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组合物包括:药物组合物、食品组合物或保健品。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病原体包括细菌、病毒、衣原体。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疾病包括:肿瘤,急慢性传染病或其它急慢性疾病;
其中,所述的急慢性传染病包括选自下组的疾病:病毒性急慢性传染病、细菌性急慢性传染病和病原微生物导致的急慢性传染病;
所述的其它急慢性疾病包括选自下组的疾病:呼吸系统疾病、免疫系统疾病、血液与造血系统疾病、内分泌系统代谢性疾病、消化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泌尿系统疾病、生殖系统疾病和运动系统疾病。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病毒性急慢性传染病包括选自下组的疾病:病毒性流感、病毒性肝炎、艾滋病、SARS等病毒性疾病;所述的细菌性急慢性传染病包括选自下组的疾病:结核、细菌性肺炎。
6.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血液与造血系统疾病包括心脑血管疾病等循环系统疾病。
7. 一种提高功能siRNA稳定性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步骤:将所述功能siRNA或表达所述功能siRNA的载体导入植物中,从而使得所述植物或其可食用部分表达所述功能siRNA;
所述的功能siRNA(i)调控动物中siRNA靶基因的表达,或(ii)改善或治疗动物中siRNA靶基因相关疾病;
所述的siRNA靶基因为HBV基因,所述的siRNA为HBV siRNA。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从所述植物中提取或分离所表达的功能siRNA。”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8已经不再包括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授权客体以及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技术方案。(2)对比文件2完全没有教导在植物中表达HBV siRNA的技术方案,而HBV siRNA是来源于动物的、针对动物体内病原体的siRNA,其来源和针对的靶基因都不同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MIR168a,后者是来源于植物本身,针对动物基因而非动物病原体基因。因此,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3)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1.4记载了动物摄食转化外源HBV siRNA的植株后具有比摄食人工合成的HBV siRNA更好的抑制效果,该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料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8项)。与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比,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在于: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7和16-21;删除了原权利要求8-13中基于“运载功能microRNA的组合物”的技术方案;并根据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与“运载体”和“功能siRNA”相关的技术特征,进一步限定了原权利要求8中的“运载功能siRNA的组合物”中的“运载体”的种类,以及“功能siRNA”的功能和靶基因,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此外,还相应调整了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经审查,上述修改没有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337段(即第1-24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8,2014年12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4年12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没有给出将该区别特征引入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且本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运载体用于制备运载功能siRNA的组合物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外源性的植物microRNAs能够通过胃肠道进入人或动物的血清中,并以与哺乳动物内源性miRNA相同的方式作用于动物体内的靶基因,调控靶基因的表达和相应的蛋白质水平,例如包括MIR156a、MIR168a和MIR166a在内的约30种植物来源的miRNA。其中,植物microRNA典型的2’-O-甲基化修饰能够显著提高microRNA耐受高碘酸盐和耐酸性,比人工合成的microRNA具有更低的降解速率。对比文件2还示例了植物microRNA——MIR168a能够抑制小鼠肝脏靶基因LDLRAP1的表达,提高血浆LDL-胆固醇的水平,从而对动脉粥样硬化等相关疾病的病理发生具有积极效果。此外,在食物中添加哺乳动物microRNA——miR-150也能够被摄入到动物血清和肝脏中,并发挥下调靶基因的作用。对比文件2进一步提出植物miRNA可以作为食品的新型功能成分,为维持和塑造动物体的结构和功能发挥关键作用(参见对比文件2的摘要,108页左栏第2-3段,115页右栏最后一段,120页左栏第2段-右栏第2段,122页左栏第2-3段,补充表1)。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是:权利要求1的运载体中表达和携带的是HBV siRNA,而非对比文件2中的microRNA。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利用表达HBV siRNA的植物或其可食用部分或其提取物,来调控动物体内的HBV基因表达,改善或治疗HBV相关疾病。
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仅涉及在植物中表达外源性miRNA,而不涉及对siRNA的表达。同时,公知常识证据1(余多慰等人编著,分子生物学,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第1版,公开日为2007年07月31日,参见正文第249页)表明miRNA和siRNA在具体结构、来源、加工方式、特别是在体内发挥基因沉默的作用机制上都存在差别。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能显而易见的得出对比文件2中基于miRNA的技术方案也同样可以适用于siRNA。同时,对比文件1也仅公开了利用植物启动子,在植物中表达miRNA,调控该植物胚乳中的多肽表达,或者利用植物启动子在植物中表达转基因,获得具有药物特性的多肽,进而作为动物的药物。而没有公开利用植物或其部分作为运载体,将针对动物或动物病毒的靶基因的siRNA运送至动物体内发挥治疗效果的技术方案。也就是说, 对比文件2本身和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技术都没有教导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最接近的技术方案,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启示。综上,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组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另一方面,本申请的实施例1.4记载了用表达HBV siRNA的转基因植物喂食小鼠后,血清中HBV-DNA滴度降低到原来的1000倍左右,肝功能指标比对照组出现显著改善。同时,与对比例1.1相比,喂食人工合成的HBV siRNA的小鼠组血清中HBV DNA水平、mRNA水平及血清中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基本没有变化。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同理,从属权利要求2-6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提高功能siRNA稳定性的方法。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2相比,其区别特征仍然是:权利要求7的方法基于的是HBV siRNA,而非对比文件2中的microRNA。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利用植物表达HBV siRNA,提高所述siRNA在动物体内的稳定性。如前所述,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仅涉及在植物中表达外源性miRNA,而不涉及对siRNA的表达。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相似的事实和理由,权利要求7相对于对比文件2、1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从属权利要求8也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通知书都指出:权利要求1-15和18-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16-17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而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3和16-21中基于“功能microRNA”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首先,驳回决定、前置意见通知书和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原权利要求1-13和16-21都是由基于“功能microRNA”的技术方案和基于“功能siRNA”的技术方案组成,而原权利要求14-15仅包括基于“功能siRNA”的技术方案。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中已经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7和16-21,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8-13中基于“功能miRNA”的技术方案。因此,驳回决定、前置意见通知书和复审通知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13和16-21中基于“功能siRNA”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事实基础已不成立。其次,就基于“功能siRNA”的技术方案而言,上文已经详细论述了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现有技术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因此,驳回决定、前置意见通知书和复审通知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21中基于“功能siRNA”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成立。由此可见,驳回决定、前置意见通知书和复审通知书中关于权利要求1-2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已不成立。
复审通知书中还指出:权利要求1-7和18-21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25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的“植物品种”的范畴,不能授予专利权。
对此,合议组认为:2019年05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中已经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7和18-21,因而上述关于权利要求1-7和18-21的主题不能授予专利权在事实上已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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