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口病流感等法定传染病防漏报管理系统及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手足口病流感等法定传染病防漏报管理系统及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191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746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26595.3
申请日:2016-07-06
复审请求人: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董杰
合议组组长:杜宇
参审员:牛晓丽
国际分类号:G06F19/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的整体方案是在现有技术公开的计算机自动化系统的基础上,根据本领域一直以来的客观需求,将传统方式实现的功能采用公知的计算机技术来实现,则该权利要求的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26595.3,名称为“手足口病流感等法定传染病防漏报管理系统及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7月06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0月18日作出了驳回决定,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1021912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22日)和对比文件2(CN105139162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2页,于2016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于2017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第1-2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手足口病流感等法定传染病防漏报管理系统,其特征为:包括信息自动采集、法定传染病自动拦截报告、法定传染病自动查漏报三大功能模块,
信息自动采集功能模块,包括门诊日志登记模块、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模块、出入院登记模块和异常检验结果登记模块;
门诊日志登记模块利用医院HIS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形成电子门诊日志,信息采集来源为HIS系统中挂号处信息、门诊医生工作站信息、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等;
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模块,利用医院HIS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形成信息基本完善的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供医生进一步补充完善,信息采集来源为HIS系统中挂号处信息、门诊医生工作站信息、门诊电子病历信息、住院部电子病历信息等;
出入院登记模块,利用医院HIS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形成电子出入院登记,数据采集来源为HIS系统中住院部电子病历信息;
异常检验结果登记模块,利用医院实验室检验信息系统自动判断异常检验结果,利用HIS系统自动采集异常信息数据形成电子异常检验结果登记反馈记录,信息采集来源为医院实验室检验信息系统;
法定传染病自动拦截报告功能模块,包括法定传染病自动拦截报告模块,一旦医生诊断并点选法定传染病对应的ICD10编码时,该模块调取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模块中基本完善的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让医生补充填写,医生审核后通过HIS系统提交;医生诊断病情时通过ICD10编码列表进行点选传染病的名称,该模块通过ICD10编码自动识别功能拦截法定传染病;
法定传染病自动查漏报功能模块,包括法定传染病自动查漏报模块,授权预防保健科调取HIS系统,自动跨时间段查询全院门诊日志、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出入院登记和检验科异常信息登记等所有信息;同时具备院内法定传染病自动筛查功能,通过ICD10编码自动筛查出所有诊断为法定传染病的病例信息。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足口病流感等法定传染病防漏报管理系统的使用方法,其特征为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信息自动采集,包括门诊日志登记、形成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出入院登记和异常检验结果登记;利用门诊日志登记模块,调用医院HIS系统形成电子门诊日志,数据采集来源为HIS系统中挂号处信息、门诊医生工作站信息、门诊电子病历信息等;
利用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模块,调用医院HIS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形成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数据采集来源为HIS系统中住院部电子病历信息挂号处信息、门诊医生工作站信息、门诊电子病历信息、住院部电子病历信息等;
利用出入院登记模块,调用医院HIS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形成电子出入院登记,数据采集来源为HIS系统中住院部电子病历信息;
利用异常检验结果登记模块,调用医院实验室检验信息系统的数据,自动判断异常检验结果,利用HIS系统自动采集异常信息数据形成电子异常检验结果登记反馈记录;信息采集来源为医院实验室检验信息系统;
步骤2,法定传染病自动拦截报告,利用法定传染病自动拦截报告模块,一旦医生诊断并点选法定传染病对应的ICD10编码时, 该模块调出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模块中信息基本完善的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让医生补充填写基本完善的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医生审核后通过HIS系统提交;
步骤3,法定传染病自动查漏报,利用法定传染病自动查漏报模块,授权预防保健科调取HIS系统,自动跨时间段查询全院门诊日志、出入院登记、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检验科异常信息登记等所有信息;同时对院内HIS系统进行法定传染病自动筛查,通过ICD10编码自动筛查出所有诊断为法定传染病的病例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主题、处理对象以及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对比文件2均不相同,对比文件2中并未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2)人群中传染病的数量统计和监控,是一种技术问题,而不是一个纯粹的数值问题。(3)虽然权利要求1中采用了多个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将多个常规技术组合起来产生了新功能是有创造性的。(4)本申请的各模块本身均为纯粹的工程技术手段,本申请把各模块有机组合在一起,并且对各模块产生的数据或者结果重新做了“处理”(验证、监控、校验)。因此,这种集成完全是一种“对模块数据或者模块执行结果的2次处理”,属于“技术手段”,而非管理制度。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2均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了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2公开的检验及报警的自动化手段与本申请没有实质区别,仅仅是针对的疾病不同,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得到相关的技术启示;本申请实质上是将现有公知的传染病上报流程用对比文件1和2的电子系统来实现,由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中除主题名称之外的“等”。针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具有“法定传染病自动查漏报功能模块,包括法定传染病自动查漏报模块,授权预防保健科调取HIS系统,自动跨时间段查询全院门诊日志、法定传染病电子报告卡、出入院登记和检验科异常信息登记所有信息”这一技术特征,而对比文件1不具有上述技术特征,由此可见二者实现的功能不同。权利要求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传染病漏报并提升工作查询效率,和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实现的功能、系统结构也都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2均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1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合议组成员的变更。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其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下称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0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2页,于2016年09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页、摘要附图,于2017年05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摘要,以及于2019年0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1021912A,公开日为2007年08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5139162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09日。
2-1、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手足口病流感等法定传染病防漏报管理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2,说明书第6-12页,图1-4)一种医院信息系统,包括有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 综合查询与分析分系统、医学影像传输与存储系统PACS和检验网络信息系统LIS等,所述的各个系统之间通过交换机连接实现信息传输和交换;所述的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IS包括有门诊各子系统、住院各子系统、药房各子系统等,上述子系统的数据通过交换机进行在线存储和在线备份。医技管理系统包括检验网络信息系统(LIS)和血库管理,LIS与HIS无缝连接。门诊医生工作站:门诊医生用磁卡调取病人的一般信息、既往的就诊检查记录,开具电子处方、电子检验/检查申请单,书写电子健康档案。病房医生工作站(包括:出入院管理系统、医嘱管理系统、病房管理等),病房医生在工作站里书写病历、病程记录等。门诊相关辅助环节(包括磁卡发行系统、门诊取号排队系统、门诊收费系统、门诊配药发药系统):磁卡发行系统,向所有来院就诊的人员发放诊疗卡,磁卡作为来院就诊的唯一标识,方便快捷地完成在医院就诊的整个过程,并可快速地查阅自使用诊疗卡以来的病历资料。电子病历系统,我院电子病历系统主要包括集成病人诊疗过程中不同类型的临床信息,如:文字信息、表格信息、影像信息、图形信息等等,是全面整合我院现有的医院管理信息系统(HIS)、放射科信息系统(RIS)、实验室检验系统(LIS)、医学影像存储和通信系统(PACS)等相关系统后形成的通用电子病历系统(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门诊日志登记模块及其功能)。门诊医生工作站或病房医生工作站中,如果在输入诊断信息时,该病人是传染病患者,系统会自动进入传染病报告系统,以防止传染病漏报(完成该功能的模块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法定传染病自动拦截报告功能模块,并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一旦医生诊断为法定传染病,就自动识别拦截法定传染病”的功能,且由此公开了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中的“法定传染病防漏报管理系统”)。出入院管理系统(隐含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出入院登记模块及其功能),集中办理住院病人的入院、记账、出院、结算、出纳、立欠、住院资料查询、打印费用清单和各种报表等。病案按ICD-10编码,全病案扫描存储。
通过对比可知,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医院管理系统,整合了包括门诊各子系统、住院各子系统、药房各子系统等的医院信息系统HIS、检验网络信息系统(LIS)、放射科信息系统(RIS)、医学影像存储和通信系统(PACS)等,将上述系统无缝对接,各系统之间实现信息传输和交换,并涉及传染病报告系统(防漏报系统),在医生诊断出传染病时可以避免传染病漏报,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传染病防漏报的主要内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信息自动采集功能模块包括还法定传染病电子卡报告模块,以及权利要求1中的法定传染病自动拦截报告功能模块在医生填写传染病对应信息时会利用传染病电子卡报告模块来自动填写部分内容,并通过ICD10 编码来点选和识别传染病;(2)权利要求1中的信息自动采集功能模块还包括异常检验结果登记模块,利用医院实验室检验信息系统自动判断异常检验结果并形成登记反馈记录;(3)传染病防漏报管理系统还包括法定传染病自动查漏报功能模块,用于自动跨时间查询信息以及传染病自动筛查。由此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1)如何在对传染病进行自动拦截报告时减轻医生登记相关信息的负担;(2)如何根据实验室检验信息系统的信息自动报告异常检验结果;(3)传染病管理人员或监督人员如何方便、快捷地完成检查工作。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9页)如果在输入诊断信息时,该病人是传染病患者,系统会自动进入传染病报告系统,以防止传染病漏报。同时,在系统中已经存储有部分信息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格式形成一个含有所存储信息的表格以供填写者进一步完善,属于计算机自动化处理的常用手段,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中自动提取该系统中已有的挂号信息、电子病历信息等信息来填写所需表格中的内容以减轻医生登记信息的负担也是医院信息管理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传染病报告系统中自动提取各种信息生成传染病电子报告卡并让医生在其基础上补充填写是容易想到的。同时,对比文件1中进一步公开了病案按ICD-10编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倒数第7行),且ICD10码用于对疾病分类信息以及诊断疾病时点选对应的ICD10编码这属于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传染病报告系统中医生通过ICD10编码点选传染病名称并将信息填写完整后审核提交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区别(1)。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0037,0041段,附图5-7):S1,数据采集及通讯模块6 获取每个患者的所有检验数据、监测数据,并将上述数据发送至数据分类模块5进行数据分类。检验数据、检测数据包括对医院的其他系统进行对接,如LIS、PACS、电子病历(EMR)、CPOE、床旁监护系统等数据。S2.2,数据分析模块3 包含每项检验数据的检验标准范围值,当获取数据分类模块5发送的数据分类信息后,该数据分析模块3按照分类类别对每类中每项检验数据进行判断是否超过相应的检验标准范围值。当超过时,通过处理控制模块2发送警示信号至人机交互模块。当未超过时,通过处理控制模块2发送该检验数据显示至人机交互模块1。人机交互模块1能够显示任一患者的基本信息,包含病床号、姓名、入院时间、在院时间;同时也能够分类显示不同类别的检验数据,并且能够针对每类检验数据提供详细的检验结果、是否超过正常值范围以及相关的诊断结果。由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自动判断异常检验结果并形成反馈记录、信息采集来源为医院实验室检验信息系统的内容,上述内容也可以防止人为疏漏,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采用区别(2)的启示。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区别(2)来自动报告异常检验结果。
对于区别(3),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自动跨时间段查询部分信息属于计算机自动化处理的常用手段。且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采用ICD10编码对病案分类编码且各个系统无缝对接的相关内容,在此基础上,通过ICD10编码自动筛查传染病信息是容易想到的。传染病管理人员或监管人员查验传染病防漏报情况是目前的医疗工作流程之一,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医疗信息管理的电子化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利用该系统改进查漏报。因此,区别(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和公知常识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
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的方案是与权利要求1的系统相对应的使用方法,与权利要求1同理,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1中的确没有公开法定传染病自动查漏报功能模块,但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3)的评述,传染病管理人员或监管人员查验传染病防漏报情况是目前的医疗工作流程之一,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医疗信息管理的电子化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利用该系统来对查漏报进行电子化的改进,只需要调取相关的电子信息进行数据筛查、例如筛查对应的ICD10编码或对应的传染病的关键字等手段均可,这是将更多的传统的医疗工作流程在对比文件1-2公开的电子系统的基础上实现,调取数据并筛查数据的手段都是计算机领域的公知手段,因此,在传染病防漏报是一直以来的客观需求的情况下,将其在现有的电子医疗信息系统的基础上用常用的计算机手段来实现是显而易见的,提升工作查询效率也是计算机技术本身所带来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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