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遥控终端及其与主设备配对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遥控终端及其与主设备配对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72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6947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81658.3
申请日:2016-04-29
复审请求人:镇江惠通电子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晓宇
合议组组长:李笑
参审员:宋作志
国际分类号:H04N21/41,H04N21/422,H04N21/436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81658.3,名称为“一种遥控终端及其与主设备配对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镇江惠通电子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4月29日,公开日为2016年09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和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6、8-10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CN105516183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对比文件2:CN103873960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与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遥控终端与主设备配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进入间断唤醒模式;
发送广播消息;其中:所述广播消息中包括自身标识信息;
检测在预设的第一时长内是否接收到来自主设备的配对请求;
当确定接收到所述配对请求时,判断所述配对请求是否来自预设的主设备;
当确定所述配对请求来自所述预设的主设备时,发送配对请求响应至所述预设的主设备,并启动配对操作。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终端与主设备配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对请求中包括所述主设备的标识信息,所述判断所述配对请求是否来自预设的主设备,包括:
比较所述配对请求中的所述主设备的标识信息,是否与存储的所述预设的主设备的标识信息一致;
当确定所述配对请求中的所述主设备的标识信息,与存储的所述预设的主设备的标识信息一致时,确定所述配对请求来自所述预设的主设备。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终端与主设备配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所述预设的主设备同时接收到n个遥控终端的配对请求响应时,所述预设的主设备按照预设的顺序,依次与所述n个遥控终端完成配对;其中:n为整数,且n>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遥控终端与主设备配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预设的主设备按照信号强度从高到低的顺序,设置配对的顺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终端与主设备配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当确定在预设时长内未接收到所述配对请求时,进入睡眠模式。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遥控终端与主设备配对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确定所述配对请求并非来自所述预设的主设备时,进入睡眠模式。
7. 一种遥控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模式切换单元,适于切换自身进入间断唤醒模式;
广播单元,适于发送广播消息;其中:所述广播消息中包括自身标识信息;
检测单元,适于检测在预设的第一时长内是否接收到来自主设备的配对请求;
判断单元,适于当所述检测单元确定接收到所述配对请求时,判断所述配对请求是否来自预设的主设备;
配对单元,适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配对请求来自所述预设的主设备时,发送配对请求响应至所述预设的主设备,并启动配对操作。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遥控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配对请求中包括所述主设备的标识信息;所述判断单元,包括:
比较子单元,适于比较所述配对请求中的所述主设备的标识信息,是否与存储的所述预设的主设备的标识信息一致;
确定子单元,适于当所述比较子单元确定所述配对请求中的所述主设备的标识信息,与存储的所述预设的主设备的标识信息一致时,确定所述配对请求来自所述预设的主设备。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遥控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一控制单元,适于当所述检测单元确定在预设时长内未接收到所述配对请求时,进入睡眠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遥控终端,其特征在于,还包括:第二控制单元,适于当所述判断单元确定所述配对请求并非来自所述预设的主设备时,进入睡眠模式。”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是由用户操作第一设备上的功能按键触发配对操作的,而本申请是在遥控终端进入间断唤醒模式后自动执行配对操作。其中,间断唤醒模式并非本申请设置的,每个遥控终端在没有配对之前,都处于间断唤醒模式,此时遥控终端可以固定频率自我唤醒。对比文件1不涉及解决如何降低遥控终端与主设备的配对的成本及用户的操作复杂度,提高配对的可靠性这一技术问题,故对比文件1也未给出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引用了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进行了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为:申请日2016年04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与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和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5516183A,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对比文件2:CN103873960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遥控终端与主设备配对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设备连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28-0203段):一种设备连接方法,在步骤301中,当第一设备(公开了遥控终端)接收到配对指令时,广播指定报文(公开了发送广播消息),该指定报文至少包括指定字段和第一设备的标识信息,该指定字段用于表示该请求是用于实现配对过程的请求,该配对指令的触发可包括第一设备上指定功能按键的触发、第一设备收到指定语音以及其他触发方法;该第一设备作为控制设备,可以为蓝牙遥控器;在步骤302中,第二设备(公开了主设备)在接收到第一设备广播的指定报文时,检测该指定报文中是否包括指定字段,该指定报文中携带该第一设备的标识信息;如果该报文中包含该指定字段,该第二设备向该第一设备发送建立连接请求(公开了配对请求),该第二设备作为被控制设备,可以是智能电视、电视机顶盒等;如果在预设时长内未接收到该建立连接请求,停止广播;该预设时长可以确定为任一固定时长(公开了预设的第一时长);在步骤304中,该第一设备响应于该建立连接请求,与该第二设备建立通信连接;该建立连接请求携带该第二设备的标识信息,根据该建立连接请求所携带的第二设备的标识信息,对该建立连接请求进行响应,并与该第二设备之间建立通信连接;在步骤306中,第一设备检测该第一设备上每个功能按键的触发操作,得到检测结果;在步骤307中,该第一设备根据所述检测结果,确定是否与所述第二设备进行配对。当该检测结果为检测到对第一指定功能按键的触发操作时,与该第二设备进行配对(公开了启动配对操作),保存该第二设备的配对信息,并向该第二设备发送配对确认信息(公开了配对请求响应),由该第二设备保存该第一设备的配对信息。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包括进入间断唤醒模式;(2)权利要求1中判断配对请求是否来自预设的主设备,以及启动配对操作的前提是确定所述配对请求来自所述预设的主设备,对比文件1由第一设备检测其上每个功能按键的触发操作得到检测结果,当该检测结果为检测到对第一指定功能按键的触发操作时,与该第二设备进行配对。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遥控终端配对的简便操作以及如何选择配对主设备。
对于区别特征(1),本领域中,考虑到使用方便和节省功耗,遥控终端在不使用时处于睡眠模式,并在唤醒模式和睡眠模式间定时切换,以便于控制其他电子设备,属于本领域中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为了解决上述如何实现遥控终端配对的简便操作的技术问题,将定时切换唤醒模式和睡眠模式的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的第一设备的配对操作中,在需要触发遥控器配对时将其唤醒进行配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2),参见上文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携带自身的标识信息,第一设备根据该标识信息与第二设备建立连接,且由第一设备检测其上每个功能按键的触发操作得到检测结果,检测到对第一指定功能按键的触发操作时,第一设备与该第二设备配对,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两个设备建立通信连接之初,第一设备能够从第二设备获取第二设备的标识信息,两个设备基于触发操作配对;而且,本领域中将目标设备标识信息存储在终端设备本地以用于连接配对,是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当遥控终端与主设备连接时,可基于其本地预存的主设备标识信息来确定是否能够匹配以及作为匹配操作的触发条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参见上文评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二设备发送的连接请求携带自身的标识信息,第一设备根据该标识信息与第二设备建立连接,且由第一设备检测其上每个功能按键的触发操作得到检测结果,检测到对第一指定功能按键的触发操作时,第一设备与该第二设备配对,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两个设备建立通信连接之初,第一设备能够从第二设备获取第二设备的标识信息,两个设备基于触发操作配对;而且,本领域中将目标设备标识信息存储在终端设备本地以用于连接配对,连接时将获得的标识信息与本地预存的标识信息进行比对来实现配对,是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当遥控终端与主设备连接时,可基于其本地预存的主设备标识信息来确定是否能够匹配以及作为匹配操作的触发条件,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无线设备与控制设备的配对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117-0119、0144段):无线设备在接收到配对请求信号时,可以先从无线设备的服务器中获取所述第一控制设备的属性信息,通过所述属性信息识别所述第一控制设备,再向所述第一控制设备发送是否参与配对的确认请求信号;根据所述属性信息,在所述无线设备在与多个控制设备进行配对的过程中,可以优先响应已识别出的控制设备;比如,当根据所述属性信息已识别出第一控制设备后,在欲扫描与所述无线设备进行配对的多个控制设备时,无线设备的服务器可以优先扫描已识别出的第一控制设备。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无线设备在与多个遥控器配对时,可以根据预先设定,优先连接第一控制设备,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无线设备在与多个控制设备配对时,基于预设的条件优先连接第一控制设备的技术启示。在此基础上,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当遥控设备数目为n时,根据预先设定的规则顺次连接剩余n-1个遥控设备也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主设备与多个遥控器同时配对时,根据遥控器的距离远近、信号强弱、连接时间长短等作为顺次配对的规则是本领域提高配对效率和稳定性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3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如果在预设时长内未接收到该建立连接请求,停止广播(公开了进入睡眠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主设备与遥控器配对时,为了降低功耗,节约能源,当接收到非期望的配对请求时,遥控器停止发送广播,进入关闭或者休眠模式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10请求保护一种遥控终端,其是与权利要求1、2、5、6所述的方法权利要求的特征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其中涉及的部分功能单元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同上);相应地,针对对比文件1未公开的相应功能单元,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采用相应的功能模块实现特定功能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基于与权利要求1、2、5、6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7-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于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的建立连接请求与本申请的配对请求不同,对比文件1的建立连接请求在配对之前而本申请的配对请求在配对过程中,本申请中发送广播消息与对比文件1中广播指定报文也不同,对比文件1未公开在间断唤醒模式下与主设备进行配对,二者配对方法不同。对比文件1先在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之间建立通信连接,再在通信连接的基础上完成配对,本申请的主设备与遥控终端之间的配对过程并不包含建立通信连接,对比文件1中建立通信连接和配对均需要用户触发操作才能执行,并未给出可以自动配对的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中也不存在解决如何实现遥控终端配对的简便操作这一技术问题的教导。本申请无需建立主设备与遥控设备的通信连接,只需先判断所述配对请求是否来自预设主设备,在确定所述配对请求来自所述预设主设备后,才发送配对请求相应至所述预设主设备,同样可以提高配对的可靠性。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由遥控器发送广播消息,其中包括自身标识信息,遥控器广播消息后,检测是否有来自主设备的配对请求,参见上述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在步骤301-303中,由第一设备广播指定报文,该指定报文至少包括指定字段和第一设备的标识信息,该指定字段用于表示该请求是用于实现配对过程的请求,第二设备接收广播的指定报文并检测到该指定报文中包括指定字段时,向该第一设备发送建立连接请求,其后在步骤304-307中,第一设备与第二设备进行配对,并向该第二设备发送配对确认信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广播指定报文与本申请中发送广播消息实质相同,都是由遥控设备广播携带有自身标识信息给其他被控设备。在本领域中,当遥控器和被控设备为了实现建立控制和指令交互而开始的一系列操作,一般都认为属于配对过程。对比文件1第二设备在接收并检测指定报文后向第一设备发送建立连接请求,其后第一设备和第二设备进行配对,可见对比文件1中建立连接请求是用于后续二者的配对操作,即已经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配对请求,并且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步骤可知,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的配对方法相似。此外,遥控终端不使用时处于睡眠模式并在唤醒模式和睡眠模式间定时切换是本领域中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定时切换唤醒模式和睡眠模式的方式用于对比文件1的第一设备的配对操作中,将其作为配对操作的触发,以实现遥控终端配对的简便操作。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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