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33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4462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230803.5
申请日:2016-04-13
复审请求人: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鲁楠
合议组组长:左凤茹
参审员:程亮
国际分类号:F04B53/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及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30803.5,名称为“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宁波佳音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4月13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06455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5179211A,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说明书第[0001]-[0045]段(即第1-8页)、说明书附图图1-12(即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进出水阀体的一侧端面上开设有三个槽腔,并在每个槽腔的外围分别设置一密封筋圈,以与膜片上的三个凹腔及密封槽圈配合并共同形成三个独立的密闭型腔;所述进出水阀体在每个槽腔上分别开设有进水通道和出水通道,并在其上对应设置进水阀体与出水阀体;
其中,每个进水阀体均包括进水止回头、进水止回头弹簧及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所述进水止回头通过进水止回头弹簧嵌装在对应的进水通道内,并用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进行限位;
每个出水阀体均包括出水止回头、出水止回头弹簧及出水止回头弹簧座,所述出水止回头通过出水止回头弹簧抵靠在对应的出水通道上,并用出水止回头弹簧座进行限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进水通道设置在出水通道的外围,且该进水通道相对于该进出水阀体部分向外伸出。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通道的内侧壁上设置有一台阶,且所述进水止回头抵接在该进水通道的台阶上,以对进水通道进行封堵。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的一端套接在进水止回头上,另一端与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相抵靠,且该进水止回头弹簧的外径自远离所述进水止回头的方向逐渐增大。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止回头弹簧座上开设有台阶孔,且所述出水止回头弹簧嵌设在该出水止回头弹簧座的台阶孔内,并与出水止回头相抵靠。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 进出水阀体上设置有一隔圈,以将三个出水通道包围住,并可用其与泵体组件进行装配。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个出水止回头弹簧座设为一体式结构,定义为出水止回头挡板,且该出水止回头挡板嵌装在隔圈上。
驳回决定认为:本申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在每个槽腔的外围分别设置一密封筋圈,以与膜片上的三个凹腔及密封槽圈配合并共同形成三个独立的密闭型腔。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三个泵送腔室的密闭性。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的结合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4-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修改为:将原权利要求3、4的技术特征作为对原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加入,并根据说明的内容补充了新的技术特征“进水止回头弹簧的另一端抵靠于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与进出水阀体形成的台阶上”, 新增特征的修改依据是说明书附图11和第38-39段的内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将进水止回头弹簧的外径设置为外径自远离所述进水止回头的方向逐渐增大,使得弹簧能够与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配合,保证进水通道的大小从而保证进水量的稳定性。在进出水的前半阶段,型腔压力比较大,能够顺利的克服弹簧的压力进行进水和排水,但是由于密闭型腔的容积增大,在进水或出水的后半阶段,腔室内的压力发生动态的减少,为了有效保证进水和排水的稳定,将弹簧的外径设置为逐渐增大,通过减小所需克服弹簧的压力值,能够有效克服密闭型腔的容积增大带来的不足,使得出水量和进水量保持稳定。因此,本申请的弹簧外径的设置是与进出水阀体结构的设置所密切联系和协同作用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3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进水阀采用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止回头单向阀结构,弹簧压紧止回头抵接于进水口,如申请人所述,对比文件1的弹簧结构以及后端的抵接位置与本申请略有不同,然而就止回头式单向阀而言,弹簧自远离止回头的方向逐渐增大,且较大的一端抵靠于入口通道的台阶上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可参见《往复泵设计》,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57-158页,1987年2月第一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和需要如考虑止回头定位的稳定性,弹簧的开启阻力,泵阀的吸入性能等因素进行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得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在不考虑上述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范围的修改内容“进水止回头弹簧的另一端抵靠于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与进出水阀体形成的台阶上”,仅考虑“进水止回头弹簧的另一端抵靠与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相抵靠”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4-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公开,因此上述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所主张的观点,合议组指出:在阀门的设计中,弹簧是常见的阀芯回弹部件,在阀芯较小、流量较大、阀芯回程较长的阀芯设计时,对回弹过程中阀芯的稳定性必然存在常规的设计要求,而将弹簧设计成远离阀头方向逐渐增大,即塔形弹簧的使用可以增强流路上流体和阀头的稳定性,保证流路顺畅,这些手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阀门设计中的公知常识,广泛应用于各种流体阀中,如《往复泵设计》,往复泵设计编写组,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年2月,156-158页中就披露了锥形阀具有塔形弹簧,如图3-13中所示,教材中已经明确记载阀芯的弹簧外径自远离阀芯的方向逐渐增大,因此上述特征不能够成为使得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具体修改为:将2018年02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4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对原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并根据说明书第38段、附图11-12中记载的内容补充了新的技术特征:“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上开设有,连通所述进水通道的开口,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设置在进水通道的内部并与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的开口相对”。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上开设有连通所述进水通道的开口,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设置在进水通道的内部并与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的开口相对,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的一端套接在进水止回头上,另一端抵靠于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上”与“进水止回头弹簧的外径自远离所述进水止回头的方向逐渐增大”这两部分特征是密切联系并协同作用的,锥形弹簧在全部压缩时,各匝弹簧圈之间仍留有间隙,从而提高进出水阀体的进水效率。而对比文件1-2和公知常识证据中的结构的流体,不需要透过进水止回头弹簧圈之间的间隙就可以直接流进进水通道。公知常识证据中的技术启示在于能够将弹簧设置为锥形,并不会考虑到流体阻碍这一技术问题。
合议组在分析了上述文件后,对本案继续进行审理,于2019年04月25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5-6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及本领域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水流在阀门打开时可以顺畅的通过阀门,势必在挡板上开设通道或在挡板侧方留有通道,以防止弹簧挡板阻碍过水通道的畅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而在本申请中,如果想保持流体通道的畅通,势必要设法降低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和弹簧的阻力,因此在挡板中心(即流体的必经之路)开设通道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阻力。至于弹簧形状的选择,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的需求来配合使用,如将弹簧设计成远离阀头方向逐渐增大的锥形,可以增强流路上流体和阀头的稳定性,保证流路顺畅。而锥形弹簧本身的结构就决定了其在极限压缩状态,各个弹簧圈之间存在间隙,可以使得流体通过缝隙流过,该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请求人只是利用了锥形弹簧该客观存在的性质。但是实际上,锥形弹簧于圆柱形弹簧相比,其在水流方向与弹簧中心线一致的情况下,对过流流体的阻力是大于圆柱形弹簧阻力的。因为从两种弹簧在水流截面上的投影来看,锥形弹簧的投影面积要远大于圆柱形弹簧的投影面积,即锥形弹簧在水流截面上的阻力是大于圆柱形弹簧的阻力的,因此请求人声称的锥形弹簧能最大限度的减小流体阻碍是不具有说服力的。在流体通道内设置阀门时,阀门阀座的选择,阀芯回弹力的保持,阀芯的密封及流体通道的畅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要综合考虑的因素,这些特征是相互关联,密切配合的,只有上述部件和技术特征互相配合才能实现阀门对流体通道的通断控制,合议组也是整体看待上述技术手段之间的关联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为:将2019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2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对原权利要求1的进一步限定加入权利要求1中,获得新的权利要求1,对剩余权利要求的序号做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所述的进水通道设置在出水通道的外围,且该进水通道相对于该进出水阀体部分向外伸出”,这使得进水通道内的水流能够更好流出从而提高出水效率,在极限情况下,当进水止回头弹簧在水压的作用下全部压缩时,各匝弹簧之间的间隙会被压缩的很小,会阻碍进水流道的流通。为此本申请将进水止回头弹簧设置为锥形,使得弹簧在压缩极限下刚度快速增大,各匝弹簧圈之间留有间隙,从而提高出水阀体的进水效率。(2)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中不存在克服弹簧对流体阻力的问题,因此不会想到利用锥形弹簧来克服弹簧阻碍。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证据《往复泵设计》,也仅仅得到将对比文件2的密封结构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且在公知常识证据的教导下,将对比文件1的进水弹簧设置成锥形,但并不会考虑流体阻碍这一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进出水阀体的一侧端面上开设有三个槽腔,并在每个槽腔的外围分别设置一密封筋圈,以与膜片上的三个凹腔及密封槽圈配合并共同形成三个独立的密闭型腔;所述进出水阀体在每个槽腔上分别开设有进水通道和出水通道,并在其上对应设置进水阀体与出水阀体;
其中,每个进水阀体均包括进水止回头、进水止回头弹簧及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所述进水止回头通过进水止回头弹簧嵌装在对应的进水通道内,并用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进行限位;
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上开设有连通所述进水通道的开口,所述进水回头弹簧设置在所述进水通道的内部并与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的开口相对;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的一端套接在进水止回头上,另一端抵靠于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上,且该进水止回头弹簧的外径自远离所述进水止回头的方向逐渐增大;
每个出水阀体均包括出水止回头、出水止回头弹簧及出水止回头弹簧座,所述出水止回头通过出水止回头弹簧抵靠在对应的出水通道上,并用出水止回头弹簧座进行限位;
所述的进水通道设置在出水通道的外围,且该进水通道相对于该进出水阀体部分向外伸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通道的内侧壁上设置有一台阶,且所述进水止回头抵接在该进水通道的台阶上,以对进水通道进行封堵;进水止回头弹簧进水止回头弹簧进水止回头弹簧。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止回头弹簧座上开设有台阶孔,且所述出水止回头弹簧嵌设在该出水止回头弹簧座的台阶孔内,并与出水止回头相抵靠。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 所述进出水阀体上设置有一隔圈,以将三个出水通道包围住,并可用其与泵体组件进行装配。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三个出水止回头弹簧座设为一体式结构,定义为出水止回头挡板,且该出水止回头挡板嵌装在隔圈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6月10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查,上述经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申请日2016年04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对比文件1(CN102606455 A)公开了一种弹簧式隔膜泵,其中涉及了一种稳压泵用进出水阀体,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手段(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8段,图1-3):阀座9(相当于本申请的进出水阀体)的一侧端面上开设有三个槽腔,与大膜片6配合并共同形成三个独立的密闭型腔;阀座9在每个槽腔上分别开设有进水阀孔81(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水通道)和出水阀孔91(相当于本申请的出水通道),并在其上对应设置进水阀体与出水阀体;其中,每个进水阀体均包括进水阀芯82(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水止回头)、进水弹簧83(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水止回头弹簧)及固定压条84(相当于本申请的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进水阀芯82通过进水弹簧83嵌装在对应的进水阀孔81内,并用固定压条84进行限位;进水阀芯82抵接在进水阀孔81上,对进水通道进行封堵;进水弹簧83的一端套接在进水阀芯82上,另一端抵靠于固定压条84上,进水弹簧83的外径由上至下大致相同,每个出水阀体均包括出水阀芯92(相当于本申请的出水止回头)、出水弹簧93(相当于本申请的出水止回头弹簧)及弹簧压盖94(相当于本申请的出水止回头弹簧座),出水阀芯92通过出水弹簧93抵靠在对应的出水阀孔91上,并用弹簧压盖94进行限位, 进水阀孔81设置在出水阀孔91的外围,且该进水阀孔81相对于该进出水阀体部分向外伸出。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在每个槽腔的外围分别设置一密封筋圈,以与膜片上的三个凹腔及密封槽圈配合并共同形成三个独立的密闭型腔;(2)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上开设有连通所述进水通道的开口,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设置在进水通道的内部并与所述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的开口相对,进水止回头弹簧的外径自远离进水止回头的方向逐渐增大。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三个泵送腔室的密闭性、阀芯更好的闭合性及阀芯过水的流畅性。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CN105179211 A)公开了一种逆渗透增压泵工作水腔的加强密封结构,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30段,图1-18):在隔膜阀盖2(相当于本申请的进出水阀体)每个槽腔的外围分别设置一凹槽5(相当于本申请的密封槽圈),以与隔膜片1(相当于本申请的膜片)上的三个凹腔及凸环4(相当于本申请的密封筋圈)配合并共同形成三个独立的密闭型腔。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高三个泵送腔室的密闭性,保证泵的增压、稳压效果,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比文件1的进出水阀体和膜片进行改进;至于密封凸筋与密封槽圈的设置是选择置于进出水阀体上还是膜片上均可以,只要保证二者可以相互配合以实现密封即可,这是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形和需要(如考虑两者材料、加工的便利性等因素)作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特征(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弹簧设计成远离阀头方向逐渐增大可以增强流路上流体和阀头的稳定性,保证流路顺畅,上述手段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阀门设计中的公知常识,广泛应用于各种流体阀中,如《往复泵设计》,往复泵设计编写组,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年2月,156-158页中就披露了锥形阀,如图3-13中所示,阀芯的弹簧外径自远离阀芯的方向逐渐增大;此外,阀门为过水部件,本申请中的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处于流体的过流通道中,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水流在阀门打开时可以顺畅的通过阀门,势必在挡板上开设通道或在挡板侧方留有通道,以防止弹簧挡板阻碍过水通道的畅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中存在明显笔误“以对进水通道进行封堵;进水止回头弹簧进水止回头弹簧进水止回头弹簧。”未对权利要求产生实质性影响,评述时不予考虑。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进水通道的内侧壁上设置有一台阶,且进水止回头抵接在该进水通道的台阶上,以对进水通道进行封堵”,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阀门设计时将阀头做成锥形或者将进出水口设计成具有倒角台阶,以在阀头闭合处形成线密封状态,即可防止进出水口闭合时的湍流,又可防止回流以增强阀头密封效果;上述手段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阀门设计中的公知常识,广泛应用于各种流体阀中,如《往复泵设计》,往复泵设计编写组,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年2月,156-158页中就披露了锥形阀,如图3-9中所示,其进水通道内侧壁上设有台阶,阀芯抵接在台阶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8段,图1-3):出水弹簧93抵靠在弹簧压盖94上,并与出水阀芯94相抵靠。至于其余特征,为了稳固的固定出水止回头弹簧和便于流体排放,在出水止回头弹簧座上开设台阶孔,以将出水止回头弹簧嵌设在该台阶孔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形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8段,图1-3):阀座9上设置有一隔圈,以将三个出水阀孔91包围住,并可用其与泵头10(相当于本申请的泵体组件)进行装配。 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3-0008段,图1-3):三个弹簧压盖94设为一体式结构,可以定义为出水止回头挡板,且该出水止回头挡板嵌装在隔圈上。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所述的进水通道设置在出水通道的外围,且该进水通道相对于该进出水阀体部分向外伸出”,这使得进水通道内的水流能够更好流出从而提高出水效率,在极限情况下,当进水止回头弹簧在水压的作用下全部压缩时,各匝弹簧之间的间隙会被压缩的很小,会阻碍进水流道的流通。为此本申请将进水止回头弹簧设置为锥形,使得弹簧在压缩极限下刚度快速增大,各匝弹簧圈之间留有间隙,从而提高出水阀体的进水效率。(2)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中不存在克服弹簧对流体阻力的问题,因此不会想到利用锥形弹簧来克服弹簧阻碍。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证据《往复泵设计》,也仅仅得到将对比文件2的密封结构设置在对比文件1中,且在公知常识证据的教导下,将对比文件1的进水弹簧设置成锥形,但并不会考虑流体阻碍这一技术问题。
对此,合议组认为:
(1)阀门为过水部件,在设计阀门时要保证流体经过阀门的流体通道是畅通的,除特殊需求外,一般不在流体通道内设置流体的阻尼部件。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保证水流在阀门打开时可以顺畅的通过阀门,势必在挡板上开设通道或在挡板侧方留有通道,以防止弹簧挡板阻碍过水通道的畅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基本常识。而在本申请中,进水止回头弹簧挡板和弹簧均处于流体的过流通道中,如果想保持流体通道的畅通,势必要设法降低该两个部件的阻力,因此在挡板中心(即流体的必经之路)开设通道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阻力。至于弹簧形状的选择,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工况的需求来配合使用,如将弹簧设计成远离阀头方向逐渐增大的锥形,可以增强流路上流体和阀头的稳定性,保证流路顺畅。而锥形弹簧本身的结构就决定了其在极限压缩状态,各个弹簧圈之间存在间隙,可以使得流体通过缝隙流过,该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请求人只是利用了锥形弹簧该客观存在的性质。但是实际上,锥形弹簧于圆柱形弹簧相比,其在水流方向与弹簧中心线一致的情况下,对过流流体的阻力是大于圆柱形弹簧阻力的。因为从两种弹簧在水流截面上的投影来看,锥形弹簧的投影面积要远大于圆柱形弹簧的投影面积,即锥形弹簧在水流截面上的阻力是大于圆柱形弹簧的阻力的,因此请求人声称的锥形弹簧能最大限度的减小流体阻碍是不具有说服力的。
(2)前述已经阐述了锥形弹簧能最大限度的减小流体阻碍是不具有说服力的,另外,阀门和泵均为基本的流体控制部件和流体机械,在设计泵与阀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均要考虑流体阻力的问题,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证据中的弹簧均处于流体通道内,其对流体也有阻碍作用,也要考虑流体的阻力问题。通常,在流体通道内设置阀门时,阀门阀座的选择,阀芯回弹力的保持,阀芯的密封及流体通道的畅通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要综合考虑的因素,这些特征是相互关联,密切配合的,并不是说选用的弹簧不是锥形的就不需要考虑流体阻碍问题。因为只有上述部件和技术特征互相配合才能实现阀门对流体通道的通断控制,合议组也是整体看待上述技术手段之间的关联性。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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