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信息的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87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624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108314.3
申请日:2014-03-21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原野
合议组组长:陈汝岩
参审员:李燕东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108314.3,名称为“一种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信息的显示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21日,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对比文件1:CN 102682046 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对比文件3:CN 101232415 A,公开日为2008年07月30日;其中,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2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信息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当前用户及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其中包括: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包括:
根据用户间的亲密程度值,确定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相邻节点之间的连接路径权值;其中,不同的连接路径权值表示两个相邻节点对应的用户的亲密程度值不同;
依据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的所有连接路径权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一关联路径,所述第一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的数量值小于或等于预设的用户数量阈值。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二关联路径,所述第二关联路径对应的当前用户与目标用户的关系度量值满足预设条件。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内容的关联路径中显示有每个用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或隐藏每个所述用 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之后,还包括:
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
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
7. 一种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信息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当前用户及多个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分别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其中包括: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依据每个所述关系度量值,对每个所述目标用户进行排序;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包括:
依据预设的确定规则,在排序后的目标用户中确定至少一个优选目标用户;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优选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目标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当前用户及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第一度量值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获 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内容展示单元,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
所述第一度量值获取单元包括:
中间数量值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
第一值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度量值获取单元包括:
权值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用户间的亲密程度值,确定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相邻节点之间的连接路径权值;其中,不同的连接路径权值表示两个相邻节点对应的用户的亲密程度值不同;
第二值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的所有连接路径权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一关联路径,所述第一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的数量值小于或等于预设的用户数量阈值。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二关联路径,所述第二关联路径对应的当前用户与目标用户的关系度量值满足预设条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内容的关联路径中显示有每个用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或隐藏每个所述用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信息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内容展示单元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之后,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
动作执行单元,用于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
15.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目标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当前用户及多个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第二度量值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分别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其中包括: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目标排序单元,用于依据每个所述关系度量值,对每个所述目标用户进行排序;
信息展示单元,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展示单元包括:
优选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预设的确定规则,在排序后的目标用户中确定至少一个优选目标用户;
优选展示子单元,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优选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的用户之间的关系强度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9-14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该设备所包含的单元与权利要求1-6中所述的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关系的显示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9-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7中还包括多个目标用户,依据每个所述关系度量值,对每个所述目标用户进行排序;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2)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的用户之间的关系强度值。区别技术特征(1)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区别技术特征(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5-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该设备所包含的单元与权利要求7-8中所述的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关系的显示方法的各个步骤相对应,因此,权利要求15-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4项。在原权利要求1,9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上述增加的技术特征部分来自原权利要求6,14,部分来自说明书的内容。并相应地在原权利要求7,15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
a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该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明确指出了其缺点连结路径首尾两用户的关系强度总值的计算规则是“由该条连结路径所经过的所有两相邻节点之间的关系强度值的乘积计算所得”,与权利要求1中“中间节点的数量值”这一参数值无关。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所带来的计算模式,已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联想本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形成了思维上的阻碍。所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这一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b 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区别技术特征:“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该技术特征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通过显示的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发送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来建立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直接连接关系。在驳回理由中所指出的,只是对网络路由的跳转方案进行限定,使邻居节点可以进行跳转操作,而并不涉及用户间好友关系的建立方案,更未公开通过显示的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发送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来建立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直接连接关系的技术内容。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信息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当前用户及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其中包括: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
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
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包括:
根据用户间的亲密程度值,确定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相邻节点之间的连接路径权值;其中,不同的连接路径权值表示两个相邻节点对应的用户的亲密程度值不同;
依据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的所有连接路径权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一关联路径,所述第一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的数量值小于或等于预设的用户数量阈值。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二关联路径,所 述第二关联路径对应的当前用户与目标用户的关系度量值满足预设条件。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内容的关联路径中显示有每个用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或隐藏每个所述用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
6. 一种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信息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当前用户及多个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分别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其中包括: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依据每个所述关系度量值,对每个所述目标用户进行排序;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所述显示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
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
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包括:
依据预设的确定规则,在排序后的目标用户中确定至少一个优选目标用户;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优选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目标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当前用户及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 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第一度量值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内容展示单元,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
所述第一度量值获取单元包括:
中间数量值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
第一值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信息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内容展示单元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之后,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
动作执行单元,用于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度量值获取单元包括:
权值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用户间的亲密程度值,确定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相邻节点之间的连接路径权值;其中,不同的连接路径权值表示两个相邻节点对应的用户的亲密程度值不同;
第二值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的所有连接路径权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一关联路径,所 述第一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的数量值小于或等于预设的用户数量阈值。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二关联路径,所述第二关联路径对应的当前用户与目标用户的关系度量值满足预设条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内容的关联路径中显示有每个用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或隐藏每个所述用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
13.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目标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当前用户及多个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第二度量值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分别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其中包括: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目标排序单元,用于依据每个所述关系度量值,对每个所述目标用户进行排序;
信息展示单元,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内容展示单元,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
信息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内容展示单元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之后,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
动作执行单元,用于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展示单元包括:
优选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预设的确定规则,在排序后的目标用户中确定至少一个优选目标用户;
优选展示子单元,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优选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上述a,首先,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通过源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的各连接路径的关系强度总值进行计算获取源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的亲密程度。即获取源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各中间节点之间的关系度量值进行计算。根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0段的内容可知,每两相邻节点之间的关系强度值取值范围为0至1,也就是取值的区间为(0,1)。连接路径的关系强度总值是与每两相邻节点之间的关系强度值来确定的,例如,连结路径A-B-E的关系强度总值为0.5*0.2=0.1,连结路径A-C-B-E的关系强度总值为0.8*0.7*0.2=0.112。也就是说连结路径A-B-E中包括节点A、B、E三个节点,B是中间节点,存在两段路径;连结路径A-C-B-E中包括A、C、B、E四个节点,C、B是中间节点,存在三段路径。上述技术方案中,关系度量值的取值在0-1之间,由此,当关系度量值相同进行计算时,当存在1个中间节点时,假设关系度量值为0.2,则关系强度总值为0.2×0.2=0.22,当存在2个中间节点时,关系强度总值为0.2×0.2×0.2=0.23,当存在3个中间节点时,关系强度总值为0.2×0.2×0.2×0.2=0.24,上述情况虽然为对比文件1中的一种特例,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每多一个中间节点,其关系度量值计算时需要乘以一个小于1的系数,即关系度量值变小,因此,在对比文件1披露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中间节点的个数和关系度量值计算路径的关系强度总值,进而直接得出源节点和目的节点之间的亲密程度,而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于上述b,对比文件1公开了计算每一候选连接路径的关系强度总值,再根据候选连接路径的关系强度总值,选取一条最优连接路径,向搜索者建议所述最优连接路径。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中是在多条连接路径时,向用户建议一个连接路径的优选,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存在多个连接路径时,可以根据用户需要选择连接路径,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种常规选择。因此,该内容并不能使得相应的技术方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2)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用户之间的关系强度值以及如何为具有间接连接关系的用户之间建立直接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5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2)依据每个所述关系度量值,对每个所述目标用户进行排序;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向当前用户展示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3)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确定用户之间的关系强度值,向当前用户显示哪些相关信息,以及如何为具有间接连接关系的用户之间建立直接连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8-12是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14是权利要求6-7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14项。修改涉及独立权利要求1,6,8,13,将技术特征“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 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确认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修改为“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所述中间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应用操作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所述中间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应用操作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这一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接收的是关联路径上除当前用户与目标用户之外的中间用户发送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并通过该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来建立当前用户与目标用户之间的直接连接关系。而当前在本技术领域中,当用户希望与间接连接的用户成为好友时,通常是由当前用户A向目标用户C发送好友建立请求,再由目标用户C响应当前用户A发送的好友建立请求,以建立当前用户A与目标用户C之间的直接连接关系,而并不是由当前用户A与目标用户C在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B来为当前用户A与目标用户C建立直接连接关系。因此,该技术特征,并不是复审通知书中所指出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此外,其他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信息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当前用户及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其中包括: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
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所述中间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
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应用操作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包括:
根据用户间的亲密程度值,确定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相邻节点之间的连接路径权值;其中,不同的连接路径权值表示两个相邻节点对应的用户的亲密程度值不同;
依据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的所有连接路径权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一关联路径,所述第一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的数量值小于或等于预设的用户数量阈值。
4.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二关联路径,所述第二关联路径对应的当前用户与目标用户的关系度量值满足预设条件。
5. 根据权利要求3或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内容的关联路径中显示有每个用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或隐藏每个所述用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
6. 一种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信息的显示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确定当前用户及多个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分别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其中包括: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依据每个所述关系度量值,对每个所述目标用户进行排序;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所述显示方法还包括: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
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所述中间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
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应用操作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包括:
依据预设的确定规则,在排序后的目标用户中确定至少一个优选目标用户;
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优选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一目标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当前用户及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第一度量值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内容展示单元,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
所述第一度量值获取单元包括:
中间数量值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
第一值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信息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内容展示单元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之后,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所述中间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
动作执行单元,用于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应用操作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度量值获取单元包括:
权值确定子单元,用于根据用户间的亲密程度值,确定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相邻节点之间的连接路径权值;其中,不同的连接路径权值表示两个相邻节点对应的用户的亲密程度值不同;
第二值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的所有连接路径权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 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一关联路径,所述第一关联路径上的用户节点的数量值小于或等于预设的用户数量阈值。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显示内容包括:
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联路径中的第二关联路径,所述第二关联路径对应的当前用户与目标用户的关系度量值满足预设条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10或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显示内容的关联路径中显示有每个用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或隐藏每个所述用户节点的用户标识信息。
13.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第二目标确定单元,用于确定当前用户及多个目标用户,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
第二度量值获取单元,用于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分别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其中包括: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
目标排序单元,用于依据每个所述关系度量值,对每个所述目标用户进行排序;
信息展示单元,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内容展示单元,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
信息接收单元,用于在所述内容展示单元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之后,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所述 中间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
动作执行单元,用于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应用操作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展示单元包括:
优选确定子单元,用于依据预设的确定规则,在排序后的目标用户中确定至少一个优选目标用户;
优选展示子单元,用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优选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3月0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03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2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项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 102682046 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关系的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社交网络的节点搜索和分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24段):构建源节点(相当于当前用户节点)与目标节点(相当于目标用户节点)之间的连结关系,所述连结关系包括至少一条可连结源节点与目标节点的候选连结路径。步骤S312具体包括:获取位于源节点与目标节点之间的多个中间节点(相当于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的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计算源节点、目标节点与中间节点中的每两相邻节点之间的关系强度值。如附图2所示,源节点A(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当前用户)和目标节点E(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目标用户)连结起来,这3条连结路径分别是A-B-E、A-C-B-E和A-D-H-G-C-B-E(相当于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每一连结路径的关系强度总值由该条连结路径所经过的所有两相邻节点之间的关系强度值的乘积计算所得,由于每两相邻节点之间的关系强度值的取值范围为0至1,连结路径的关系强度总值的取值范围也为0至1,连结路径的关系强度总值越大,表示位于该连结路径两端点的节点对应的社交网络成员的关系越亲密,反之则表示对应的社交网络成员的关系越疏远。例如,连结路径A-B-E的关系强度总值为0.5*0.2=0.1,连结路径A-C-B-E的关系强度总值为0.8*0.7*0.2=0.112,连结路径A-D-H-G-C-B-E的关系强度总值为0.8*0.9*0.5*0.9*0.7*0.2=0.04536(即通过路径上中间节点间的关系强度值的乘积计算,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所以,这3条连结路径中关系强度总值最大的为连结路径A-C-B-E,也表明通过连结路径A-C-B-E,源节点A对应的社交网络成员和目标节点E对应的社交网络成员的关系是最为亲密的。结果报告模块290向搜索者建议所述最优链接路径(相当于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所述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2)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应用操作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用户之间的关系强度值,以及如何为具有间接连接关系的用户之间建立直接连接。
关于区别(1),间接连接的两个用户之间的好友数量(中间节点数量)越多,意味着该两个用户之间的人际关系疏远,关系度量值低,反之,关系度量值高,这是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2),由于中间用户与当前用户和目标用户都具有连接关系,由其发送的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的应用操作信息当前用户和目标用户都可接收到,并且较为可信,因此由当前用户与目标用户执行与中间用户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从而建立直接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其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段):这3条连结路径中关系强度总值最大的为连结路径A-C-B-E,也表明通过连结路径A-C-B-E,源节点A对应的社交网络成员和目标节点E对应的社交网络成员的关系是最为亲密的(相当于依据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的所有连接路径权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此外,对比文件1披露了关系强度总值最大则网络中成员关系是最为亲密的,且两相邻节点之间的关系强度值与所述两相邻节点之间的互动事件的发生频率、持续时间及最近一次互动事件距离当前时间的时间间隔相关(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6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用户之间的亲密程度,来确定相邻节点之间的连接路径权值,且不同的连接路径权值则表示了用户之间不同的亲密程度。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果报告模块290向搜索者建议所述最优链接路径(相当于第一关联路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9段、附图1)。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向用户显示包括最合适中间节点的路径信息。而中间节点的数量小于或等于预设的用户数量阈值。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3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在向用户推荐合适路径的问题时,通常会提供一条或多条路径供用户查看,由此,向用户显示关系度量值满足预设条件的第二关联路径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3或4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而显示或隐藏节点的ID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用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 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一种网络应用的用户间关联信息的显示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社交网络的节点搜索和分析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24段):构建源节点(相当于当前用户)与目标节点(相当于目标用户)之间的连结关系,所述连结关系包括至少一条可连结源节点与目标节点的候选连结路径。步骤S312具体包括:获取位于源节点与目标节点之间的多个中间节点,计算源节点、目标节点与中间节点中的每两相邻节点之间的关系强度值。如附图2所示,源节点A(相当于当前用户)和目标节点E(相当于目标用户)连结起来,这3条连结路径分别是A-B-E、A-C-B-E和A-D-H-G-C-B-E(相当于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至少一条关联路径, 每条所述关联路径上除所述当前用户及所述目标用户各自对应的节点之外,还具有至少一个中间用户节点)。每一连结路径的关系强度总值由该条连结路径所经过的所有两相邻节点之间的关系强度值的乘积计算所得,由于每两相邻节点之间的关系强度值的取值范围为0至1,连结路径的关系强度总值的取值范围也为0至1,连结路径的关系强度总值越大,表示位于该连结路径两端点的节点对应的社交网络成员的关系越亲密,反之则表示对应的社交网络成员的关系越疏远。例如,连结路径A-B-E的关系强度总值为0.5*0.2=0.1,连结路径A-C-B-E的关系强度总值为0.8*0.7*0.2=0.112,连结路径A-D-H-G-C-B-E的关系强度总值为0.8*0.9*0.5*0.9*0.7*0.2=0.04536(即通过每条路径上中间节点间的关系强度值的乘积计算每条路径上节点A、E之间的关系强度值,相当于根据所述关联路径上的中间节点,分别获取所述当前用户与每个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所以,这3条连结路径中关系强度总值最大的为连结路径A-C-B-E,也表明通过连结路径A-C-B-E,源节点A对应的社交网络成员和目标节点E对应的社交网络成员的关系是最为亲密的。结果报告模块290向搜索者建议所述最优链接路径。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获取每个所述关联路径上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依据所述中间用户节点的数量值,确定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的关系度量值;(2)依据每个所述关系度量值,对每个所述目标用户进行排序;向所述当前用户展示排序后的目标用户的用户信息,向当前用户展示关系度量值对应的显示内容;(3)接收所述显示内容中关联路径上的中间用户节点对应用户所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所述应用操作信息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在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执行与所述应用操作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使所述当前用户与所述目标用户之间具有直接连接关系。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知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用户之间的关系强度值,向当前用户显示哪些相关信息,以及如何为具有间接连接关系的用户之间建立直接连接。
关于区别(1),间接连接的两个用户之间的好友数量(中间节点数量)越多,意味着该两个用户之间的人际关系疏远,关系度量值低,反之,关系度量值高,这是公知常识。
关于区别(2),向当前用户显示排序后的结果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向用户显示其需要的相关信息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
关于区别(3),由于中间用户与当前用户和目标用户都具有连接关系,由其发送的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的应用操作信息当前用户和目标用户都可接收到,并且较为可信,因此由当前用户与目标用户执行与中间用户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从而建立直接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6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根据预设规则确定对象以及显示相应信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2是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3-14是权利要求6-7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由于中间用户与当前用户和目标用户都具有连接关系,由其发送的包括用户间的好友关系建立操作信息的应用操作信息当前用户和目标用户都可接收到,并且较为可信,因此由当前用户与目标用户执行与中间用户发送的应用操作信息相对应的操作动作,从而建立直接连接关系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