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叠陶瓷电子部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层叠陶瓷电子部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76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73999
优先权日:2015-03-31
申请(专利)号:201610191761.9
申请日:2016-03-30
复审请求人:TDK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朱科
合议组组长:武瑛
参审员:宋丽
国际分类号:H01G4/12,H01G4/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1761.9,名称为“层叠陶瓷电子部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TDK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6年03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3月31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说明书第1-2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层叠陶瓷电子部件,其特征在于:
具有:
陶瓷素体,多层电介质层和多层内部电极层被交替层叠而形成;
至少一对外部电极,在陶瓷素体的表面上与所述内部电极层相连接;
所述电介质层的厚度为0.5μm以下,
将构成沿着层叠方向位于所述内部电极层之间的所述电介质层的第1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设定为Di,
并且将位于内装区域的层叠方向外侧的外装区域中的第2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设定为Dg的情况下,
Dg/Di≥1,
所述内装区域是沿着所述层叠方向所述内部电极层夹住所述电介质层而层叠的区域。
2. 一种层叠陶瓷电子部件,其特征在于:
具有:
陶瓷素体,多层电介质层和多层内部电极层被交替层叠而形成;
至少一对外部电极,在陶瓷素体的表面上与所述内部电极层相连接;
所述电介质层的厚度为0.5μm以下,
将构成沿着层叠方向位于所述内部电极层之间的所述电介质层的第1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设定为Di,
并且将构成抽出区域的第3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设定为Dh的情况下,
Dh/Di≥1,
所述抽出区域是位于连接于任意一方的所述外部电极的所述内部电极层的抽出部之间的区域。
3. 如权利要求1或者2所述的层叠陶瓷电子部件,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1电介质粒子的总数的10%以上接触于电介质层上下的内部电极层的双方。”
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5/0027764A1,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9日;
对比文件2:US2011/0141655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6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设内装区域的第1电介质粒子平均粒径为Di,外装区域的第2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为Dg,Dg/Di≥1。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设内装区域的第1电介质粒子平均粒径为Di,抽出区域的第3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为Dh,Dh/Di≥1。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中的Dh/Di=1并且作用相同,而Dh/Di>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3项权利要求),其中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作为电介质膏体原料的第1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比作为电介质膏体原料的第2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大”,将权利要求2中的技术特征“Dh/Di≥1”修改为“Dh大于Di”。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第1电介质粒子的原料的平均粒径比第2电介质粒子的原料的平均粒径大,烧成后的层叠陶瓷电子部件中,第1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比第2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小,对比文件2未公开上述关系也未给出启示;(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限定构成抽出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第3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大于电容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第1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该关系在对比文件2中未公开或给出暗示。
提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和2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层叠陶瓷电子部件,其特征在于:
具有:
陶瓷素体,多层电介质层和多层内部电极层被交替层叠而形成;
至少一对外部电极,在陶瓷素体的表面上与所述内部电极层相连接;
所述电介质层的厚度为0.5μm以下,
将构成沿着层叠方向位于所述内部电极层之间的所述电介质层的第1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设定为Di,
并且将位于内装区域的层叠方向外侧的外装区域中的第2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设定为Dg的情况下,
Dg/Di≥1,
所述内装区域是沿着所述层叠方向所述内部电极层夹住所述电介质层而层叠的区域,
作为电介质膏体原料的第1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比作为电介质膏体原料的第2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大。
2. 一种层叠陶瓷电子部件,其特征在于:
具有:
陶瓷素体,多层电介质层和多层内部电极层被交替层叠而形成;
至少一对外部电极,在陶瓷素体的表面上与所述内部电极层相连接;
所述电介质层的厚度为0.5μm以下,
将构成沿着层叠方向位于所述内部电极层之间的所述电介质层的第1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设定为Di,
并且将构成抽出区域的第3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设定为Dh的情况下,
Dh大于Di,
所述抽出区域是位于连接于任意一方的所述外部电极的所述内部电极层的抽出部之间的区域。”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第1电介质粒子的原料的平均粒径比第2电介质粒子的原料的平均粒径大,但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是一种产品,产品是由其结构和组成决定的,由于原料在烧成后制得的产品中粒径变为Dg/Di≥1,而对比文件2已公开该粒径关系,因而上述原料特征并未引起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产品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产品在结构和组成上产生区别,因此,上述原料特征并不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权利要求2中限定的抽出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大于电容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抽出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大于或等于电容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均可,也就是说,大于或等于的情形下均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而对比文件2已公开其中相等的一种情形,因而对比文件2已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2限定的Dh大于Di,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外装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大于电容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的基础上结合抽出区域与外装区域的等同地位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大于的情形相对于等于的情形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该特征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2项权利要求),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并适应性修改了权利要求3的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电容区域和非电容区域之间的区分,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中不同,对比文件2中电容区域和抽出区域并未加以区分,二者是相同的区域,对比文件2不存在“为了解决提高相对介电常数的问题而将抽出区域的Dh设置为比Di大”的技术启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做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申请日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5/0027764A1,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9日;
对比文件2:US2011/0141655A1,公开日为2011年06月16日。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层叠陶瓷电子部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层叠陶瓷电容器(即层叠陶瓷电子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4-53段和图1-2):该电容器具备陶瓷素体110,多层电介质层111和多层内部电极层130a、130b被交替层叠而形成,外部电极120a、120b在陶瓷素体的表面上与所述内部电极层130a、130b相连接,电介质层111的厚度为2μm或更小;将构成沿着层叠方向位于所述内部电极层130a、130b之间的所述电介质层111的第一陶瓷颗粒110a(即第1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设定为D1(即Di),并且将构成抽出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设定为Dh的情况下,Dh等于Di,所述抽出区域是位于连接于任意一方的所述外部电极120a、120b的所述内部电极层130a、130b的抽出部之间的区域。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介质层的厚度为0.5μm以下;(2)Dh大于Di。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电子部件的小型化和薄型化。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层叠陶瓷电容器(即层叠陶瓷电子部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7-76、130段和附图2A、3):该电容器由多层电介质层111和多层内部电极层121、122交替层叠而形成,Te为一层内部电极层厚度,Td为一层电介质层厚度,其中,0.1μm≤Te≤0.5μm,参见表2中样品45,Te/Td=1.2,由此可知,电介质层的厚度Td为0.5μm以下。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来使得层叠陶瓷电容器实现小型化和薄型化,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该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2以进一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外装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大于电容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的基础上,鉴于抽出区域与外装区域均属于非电容区域,二者的地位等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得抽出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也大于电容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即Dh大于Di,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为了提高电介质粒子和电极材料的粘合程度,使得第1电介质粒子总数的10%以上接触电介质上下的电极层的双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虽然对比文件2未将抽出区域和电容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加以区分,但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12和14段的记载可知,抽出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大于或等于电容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均可,也就是说,大于或等于的情形下均能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抑制相对介电常数的降低而且静电电容的降低小,而对比文件2已公开其中相等的一种情形,鉴于相同的技术手段必然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因而对比文件2已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上述技术问题;对于本申请限定的Dh大于Di,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外装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大于电容区域的电介质粒子的平均粒径的基础上结合抽出区域与外装区域的等同地位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记载Dh大于Di的情形相对于Dh等于Di的情形具有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该特征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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