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控制方法和电子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控制方法和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53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722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451058.3
申请日:2013-09-25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申翔
合议组组长:张焰
参审员:王晓燕
国际分类号:G06F9/445,G06F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451058.3、名称为“一种控制方法和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9月25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2(CN101996289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0日)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通过嵌入式控制器来实现在关机状态下启动键盘开机模式、检测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结束指令以及比较键盘输入字符与预设字符来进行开机控制;(2)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使得用户根据是否有提示信息判断是否当前的输入是否正在被识别;(3)嵌入式控制器存储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处理器从所述嵌入式控制器中读取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当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与预设的启动操作系统的字符密码相同时,启动所述操作系统。其中,区别技术特征(1)-(3)是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6是与权利要求1-8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3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嵌入式控制器启动键盘开机模式;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检测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根据当前检测到的字符,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使得用户根据是否有提示信息判断是否当前的输入是否正在被识别;
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结束指令时,根据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预设字符的比较结果,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控制;
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根据所述比较结果,控制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后,还包括: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存储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
处理器从所述嵌入式控制器中读取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当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与预设的启动操作系统的字符密码相同时,启动所述操作系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根据所述比较结果,控制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后,还包括: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存储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所采用的键盘开机模式信息;
处理器从所述嵌入式控制器中读取本次开机所采用的开机模式信息,并当判断出本次开机所采用的开机模式为键盘开机模式时,启动操作系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包括: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用于提示当前已输入字符的数量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根据当前检测到的字符,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包括: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将当前检测到的字符传输给图像处理芯片,并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包括:
嵌入式控制器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当前时刻输入的字符,并延迟指定时长后,指示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将所述当前时刻输入的字符以预设标识符替代。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嵌入式控制器启动键盘开机模式,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的开机指令时,启动键盘开机模式。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嵌入式控制启动键盘开机模式的同时,控制开启所述图像处理芯片;
所述方法还包括: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开启所述图像处理芯片至预设时长内未接收到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则关闭所述图像处理芯片。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所述结束指令时,如果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所述预设字符相同,则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用于指示字符输入正确的提示信息;
如果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预设字符不相同,则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屏幕输出用于指示字符输入错误的提示信息。
9.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模式开启单元,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启动键盘开机模式;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
信息提示单元,用于根据当前检测到的字符,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使得用户根据是否有提示信息判断是否当前的输入是否正在被识别;
开机控制单元,用于当检测到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结束指令时,根据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预设字符的比较结果,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控制;
还包括:
第二存储单元,用于在所述开机控制单元根据所述比较结果,控制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后,存储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
第二操作系统启动单元,用于从所述存储单元中读取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当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与预设的启动操作系统的字符密码相同时,启动所述操作系统。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在所述开机控制单元根据所述比较结果,控制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后,存储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所采用的键盘开机模式信息;
第一操作系统启动单元,用于从所述存储单元中读取本次开机所采用的开机模式信息,并当判断出本次开机所采用的开机模式为键盘开机模式时,启动操作系统。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提示单元,包括:
第一信息提示单元,用于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用于提示当前已输入字符的数量的信息。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提示单元,包括:
第二信息提示单元,用于将当前检测到的字符传输给图像处理芯片,并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息提示单元,包括:
第二信息提示子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当前时刻输入的字符,并延迟指定时长后,指示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将所述当前时刻输入的字符以预设标识符替代。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式开启单元,包括:
第一模式开启单元,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当检测到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的开机指令时,启动键盘开机模式。
15. 根据权利要求9或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芯片开启单元,用于在所述模式开启单元启动键盘开机模式的同时,控制开启所述图像处理芯片;
芯片关闭单元,用于当检测到开启所述图像处理芯片至预设时长内未接收到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则关闭所述图像处理芯片。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信息输出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结束指令时,如果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所述预设字符相同,则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用于指示字符输入正确的提示信息;
第二信息输出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结束指令时,如果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预设字符不相同,则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屏幕输出用于指示字符输入错误的提示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未公开嵌入式控制器在键盘开机模式的应用,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本申请通过嵌入式控制器实现“检测字符、控制显示、控制开机”等步骤和功能,这是本申请的核心发明点之一。(2)本申请中嵌入式控制器还用来实现快速启动操作系统,现有技术包括对比文件2中,如果操作系统设置有密码,用户在启动计算机后,在操作系统登录界面还需要输入一遍系统登录密码,才能启动操作系统,本申请技术方案中,为了方便用户的使用,引入了嵌入式控制器,当用户采用键盘开机模式时,可以直接实现操作系统的登录,无需再一次输入密码。本申请可以提高开机效率,并减少无效的输入操作,减少用户进入操作系统的步骤和时间,节省电子设备设计空间。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使用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电子设备开机后,嵌入式控制器存储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处理器从嵌入式控制器中读取的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与预设的启动操作系统的字符密码相同时,启动操作系统;(2)嵌入式控制器控制图像处理芯片以进行屏幕显示和检测通过键盘输入的结束指令以进行结果比较。区别技术特征(1)-(2)均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16是与权利要求1-8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了嵌入式控制器及其实现的功能。具体地,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密码开机功能的电脑及其开机方法,其中笔记型电脑包括本体、电脑主机板及开机密码装置,开机密码装置包括电源接口、微处理器、密码键盘、显示屏及连接器,微处理器控制显示屏显示提示信息,如“请输入密码”,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密码,微处理器判断所述密码是否正确,若密码错误,则微处理器控制显示屏显示“密码错误,请重新输入”,若密码正确,则微处理器输出一开机控制信号给所述电脑主机板以使其控制所述电脑开机。其中开机密码装置的微处理器相当于本申请的嵌入式控制器,其实现了“检测字符、控制显示、控制开机”等步骤和功能。(2)对于输入一次密码还是输入两次密码进入操作系统,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综合考虑开机效率和安全性的情况下进行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启动操作系统的方式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此外,根据本申请当前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并未包含可以实现“节省电子设备设计空间”的技术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申请文件,将权利要求6、14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补入独立权利要求1、9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8,同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对比文件2的步骤S1可知,在将电脑连接至外部电源时,即启动键盘开机模式,该方式与本申请启动键盘开机模式的方式完全不同,实际使用中,用户将电脑连上电源只是想充电的情况很普遍,对比文件2的启动键盘开机模式的方式消耗了过多能量。且对比文件2只能在用户输入完密码后才发出提示,而不能够在用户输入密码过程中进行提示,令用户不能及时确认电子设备的状态,即对比文件2的方案并不能达到本申请上述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非显而易见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应用于电子设备,包括:
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嵌入式控制器启动键盘开机模式,包括: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的开机指令时,启动键盘开机模式;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检测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根据当前检测到的字符,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使得用户根据是否有提示信息判断是否当前的输入是否正在被识别;
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结束指令时,根据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预设字符的比较结果,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控制;
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根据所述比较结果,控制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后,还包括: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存储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
处理器从所述嵌入式控制器中读取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当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与预设的启动操作系统的字符密码相同时,启动所述操作系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根据所述比较结果,控制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后,还包括: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存储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所采用的键盘开机模式信息;
处理器从所述嵌入式控制器中读取本次开机所采用的开机模式信息,并当判断出本次开机所采用的开机模式为键盘开机模式时,启动操作系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包括: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用于提示当前已输入字符的数量的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根据当前检测到的字符,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包括:
所述嵌入式控制器将当前检测到的字符传输给图像处理芯片,并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包括:
嵌入式控制器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当前时刻输入的字符,并延迟指定时长后,指示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将所述当前时刻输入的字符以预设标识符替代。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嵌入式控制启动键盘开机模式的同时,控制开启所述图像处理芯片;
所述方法还包括: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开启所述图像处理芯片至预设时长内未接收到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则关闭所述图像处理芯片。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当所述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所述结束指令时,如果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所述预设字符相同,则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用于指示字符输入正确的提示信息;
如果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预设字符不相同,则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屏幕输出用于指示字符输入错误的提示信息。
8. 一种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模式开启单元,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启动键盘开机模式,所述模式开启单元包括:第一模式开启单元,用于在所述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当检测到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的开机指令时,启动键盘开机模式;
检测单元,用于检测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
信息提示单元,用于根据当前检测到的字符,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使得用户根据是否有提示信息判断是否当前的输入是否正在被识别;
开机控制单元,用于当检测到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结束指令时,根据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预设字符的比较结果,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控制;
还包括:
第二存储单元,用于在所述开机控制单元根据所述比较结果,控制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后,存储通过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
第二操作系统启动单元,用于从所述存储单元中读取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当所述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与预设的启动操作系统的字符密码相同时,启动所述操作系统。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存储单元,用于在所述开机控制单元根据所述比较结果,控制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后,存储对所述电子设备进行开机所采用的键盘开机模式信息;
第一操作系统启动单元,用于从所述存储单元中读取本次开机所采用的开机模式信息,并当判断出本次开机所采用的开机模式为键盘开机模式时,启动操作系统。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提示单元,包括:
第一信息提示单元,用于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用于提示当前已输入字符的数量的信息。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提示单元,包括:
第二信息提示单元,用于将当前检测到的字符传输给图像处理芯片,并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所述当前检测到的字符。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信息提示单元,包括:
第二信息提示子单元,用于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当前时刻输入的字符,并延迟指定时长后,指示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将所述当前时刻输入的字符以预设标识符替代。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芯片开启单元,用于在所述模式开启单元启动键盘开机模式的同时,控制开启所述图像处理芯片;
芯片关闭单元,用于当检测到开启所述图像处理芯片至预设时长内未接收到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则关闭所述图像处理芯片。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一信息输出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结束指令时,如果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所述预设字符相同,则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用于指示字符输入正确的提示信息;
第二信息输出单元,用于当检测到所述结束指令时,如果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预设字符不相同,则控制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向所述屏幕输出用于指示字符输入错误的提示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计14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3年09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8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2:CN101996289A,公开日为2011年03月30日。
2.1权利要求1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控制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有密码开机功能的电脑开机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23、28-50段):笔记型电脑(相当于电子设备)包括本体1、电脑主机板及开机密码装置100,所述开机密码装置包括电源接口10、微处理器20、密码键盘30、显示屏40及连接器50。其中,在电脑开机前需要使用者通过密码键盘30输入开机密码,通过微处理器20(相当于嵌入式控制器)可以实现对电脑使用者开机控制的保护(相当于在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嵌入式控制器启动键盘开机模式),从而防止电脑内的重要资料被窃取。微处理器20为一单片机且包括存储器22和计数器24,微处理器20分别连接电源接口10、显示屏40、连接器50及密码键盘30,用于判断接收到的输入密码是否正确(相当于嵌入式控制器检测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当接收到的输入密码正确时,微控制器20输出一开机控制信号给电脑主机板,以使其控制电脑开机(相当于嵌入式控制器根据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预设字符的比较结果,对电子设备进行开机控制)。显示屏40用于显示输入密码信息(相当于根据当前检测到的字符,向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开机时间信息、显示用户输入的密码正确与否及设定的开机时间,以为电脑使用者提供相应的状态提示(相当于使得用户根据是否有提示信息判断是否当前的输入是否正在被识别);具体为在步骤4:通过所述密码键盘30输入密码,所述微处理器20判断所述密码是否正确,若密码错误,则执行步骤S5,若密码正确,则执行步骤S14;步骤S5:所述微处理器20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一密码错误信息,如“密码错误,请重新输入”,并返回步骤S4;步骤S14:所述微处理器20控制所述显示屏40显示一设定开机时间信息,如“是否设定开机时间”。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在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当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通过键盘输入的开机指令时,启动键盘开机模式;(2)嵌入式控制器控制图像处理芯片以进行屏幕显示和检测通过键盘输入的结束指令以进行结果比较;(3)电子设备开机后,嵌入式控制器存储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处理器从嵌入式控制器中读取的键盘输入的字符信息与预设的启动操作系统的字符密码相同时,启动操作系统。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实现控制开机的同时启动操作系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脑开机前,通过判定密码键盘输入的密码正确与否来实现密码开机的基础上,在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当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通过键盘输入的开机指令时,启动键盘开机模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显示屏40用于显示输入密码信息(相当于根据当前检测到的字符,向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开机时间信息、显示用户输入的密码正确与否(相当于包含了键盘输入的字符与预设字符的比较)及设定的开机时间,以为电脑使用者提供相应的状态提示(相当于使得用户根据是否有提示信息判断是否当前的输入是否正在被识别),在此基础上,在控制图像处理芯片进行屏幕输出,以及在判断输入字符与预设字符的比较结果前,通过嵌入式控制器先检测通过键盘输入的结束指令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其是本领域启动电脑操作系统所惯用的技术手段,在综合考虑开机效率和安全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仅输入一次密码,在实现控制开机的同时启动操作系统,也可以选择先输入一次密码实现控制开机再输入一次密码启动操作系统,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的,且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由此可知,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能够容易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这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已公开微处理器通过比较密码键盘输入的密码正确与否实现电子设备的开机控制,在此基础上,电子设备开机后,通过在嵌入式控制器中存储键盘开机模式信息,以及处理器从中读取开机模式信息为键盘开机模式时启动操作系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3、30段):相较现有技术,具有密码开机功能的电脑及其开机方法在电脑开机前需要使用者输入开机密码,这样可以实现对电脑使用者开机控制的保护,从而防止电脑内的重要资料被窃取;显示屏40用于显示输入密码信息、开机时间信息、显示用户输入的密码正确与否及设定的开机时间,以为电脑使用者提供相应的状态提示。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开机前,显示屏显示输入密码信息以及显示用于输入的密码正确与否,以为电脑使用者提供相应的状态提示的基础上,通过嵌入式控制器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用于提示当前已输入字符的数量的信息;通过嵌入式控制器将当前检测到的字符传输给图像处理芯片,并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当前检测到的字符;以及为了防止密码被周围的其他人偷看到而导致密码泄密,嵌入式控制器控制图像处理芯片向屏幕输出当前时刻输入的字符,并延迟指定时长后,指示图像处理芯片将当前时刻输入的字符以预设标识符替代,例如以“*”代替;这些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也不具备创造性。
(3)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开机前,显示屏显示输入密码信息以及显示用于输入的密码正确与否,以为电脑使用者提供相应的状态提示的基础上,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开启所述图像处理芯片至预设时长内未接收到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则关闭所述图像处理芯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4)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已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30-45段):显示屏40用于显示输入密码信息、开机时间信息、显示用户输入的密码正确与否(相当于向屏幕输出用于指示字符输入正确的提示信息)及设定的开机时间,以为电脑使用者提供相应的状态提示;步骤S4:通过所述密码键盘30输入密码,微处理器20判断所述密码是否正确,若密码错误,则执行步骤S5,若密码正确,则执行步骤S14;步骤S5:所述微处理器20控制所述显示屏显示一密码错误信息,如“密码错误,请重新输入”(相当于如果通过键盘输入的字符与预设字符不相同,则向所述屏幕输出用于指示字符输入错误的提示信息),并返回步骤S4;步骤S14:所述微处理器20控制所述显示屏40显示一设定开机时间信息,如“是否设定开机时间”。同时,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开机前,显示屏显示输入密码信息以及显示用于输入的密码正确与否,以为电脑使用者提供相应的状态提示的基础上,通过嵌入式控制器来检测结束指令以及嵌入式控制器来控制图像处理芯片来向屏幕输出提示信息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8-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一一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参照权利要求1-7的评述,基于相同的证据和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的主要观点是:(1)根据对比文件2的步骤S1可知,在将电脑连接至外部电源时,即启动键盘开机模式,该方式与本申请启动键盘开机模式的方式完全不同,实际使用中,用户将电脑连上电源只是想充电的情况很普遍,对比文件2的启动键盘开机模式的方式消耗了过多能量。(2)对比文件2只能在用户输入完密码后才发出提示,而不能够在用户输入密码过程中进行提示,令用户不能及时确认电子设备的状态,即对比文件2的方案并不能达到本申请上述的技术效果。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电脑开机前,使用者通过密码键盘输入开机密码,通过微处理器可以实现对电脑使用者开机控制的保护,即公开了本申请的在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嵌入式控制器启动键盘开机模式。其中步骤S1仅记载将电脑连接至外部电源,并不代表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启动键盘开机模式的方式不同,两者并不矛盾,也不代表对比文件2的方式消耗了过多能量,同时根据本领域公知常识,对比文件2的电脑不连接外部电源同样也能启动键盘开机模式。而且,在对比文件2公开了电脑开机前,通过判定密码键盘输入的密码正确与否来实现密码开机的基础上,在电子设备的关机状态下,当嵌入式控制器检测到通过键盘输入的开机指令时,启动键盘开机模式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显示屏用于显示输入密码信息(相当于根据当前检测到的字符,向电子设备的屏幕输出与当前检测到的字符相关的提示信息)、开机时间信息、显示用户输入的密码正确与否及设定的开机时间,以为电脑使用者提供相应的状态提示(相当于使得用户根据是否有提示信息判断是否当前的输入是否正在被识别),也就是说电脑使用者在输入密码的过程中,同样显示了提示信息,并且电脑使用者可以根据相应的提示信息,能够确定出电脑是否可以进行正常的开机操作,客观上避免了误导电脑使用者多次进行输入操作的情况出现。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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