锁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锁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47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31910
优先权日:2010-02-10
申请(专利)号:201410378698.0
申请日:2011-02-04
复审请求人:霍弗·霍斯贝克及弗斯特两合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国荣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王伟红
国际分类号:E05B19/00,E05B19/08,E05B85/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进行改进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78698.0,名称为“锁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霍弗·霍斯贝克及弗斯特两合公司,申请日为2011年2月4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4年8月4日,公布日为2015年1月7日,优先权日为2010年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6月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US2009/0025442A1,公开日为2009年12月9日)和对比文件2(DE102007014900A1,公开日为2008年10月2日)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3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8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机动车辆的锁装置,具有:
钥匙(10)和锁芯(1),其中,所述锁芯(1)具有圆柱芯(2),所述圆柱芯(2)可转动地安装在锁芯(1)的圆柱壳体中,
通道(3),其中所述圆柱芯(2)包括所述通道(3),并且所述钥匙(10)能插入到所述通道(3)中,弹簧加载的锁定元件(30,40),它们安装成当钥匙(10)插入到通道(3)中时能够相对于锁芯(1)的圆柱轴线(4)径向滑动,
包括在所述钥匙(10)上的多个外表面(11a,11b,12a,12b),所述多个外表面(11a,11b,12a,12b)包括至少两条编码轨道(50),当钥匙(10)插入时,所述至少两条编码轨道(50)作用在锁定元件(30,40)上,
其中所述外表面(11a,11b,12a,12b)具有两个窄侧(11a,11b),所述两个窄侧(11a,11b)以平面方式形成,
其中至少一条所述编码轨道(51a,51b,52a,52b)设计成隆起,所述隆起包括一平顶,所述平顶具有至少一个呈波浪形的垂直侧表面,其中
所述钥匙(10)具有至少一条辅助编码轨道(60),该至少一条辅助编码轨道(60)包括在所述窄侧(11a,11b)上和/或所述宽侧(12a,12b)上,这排除了钥匙(10)的可逆功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外表面(11a,11b,12a,12b)具有两个宽侧(12a,12b),即第一宽侧(12a)和第二宽侧(12b),所述外表面(11a,11b,12a,12b)的所述两个窄侧(11a,11b)为第一窄侧(11a)和第二窄侧(11b)。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至少两个窄侧(11a,11b)和/或两个宽侧(12a,12b)均设计有编码轨道(50),其中
所述第一窄侧(11a)设计有第一编码轨道(51a),并且第二窄侧(11b)设计有第二编码轨道(51b), 并且/或者
所述第一宽侧(12a)设计有第一编码轨道(52a),所述第二宽侧(12b)设计有第二编码轨道(52b), 其中
所述第一窄侧(11a)的至少第一编码轨道(51a)设计成对于第二窄侧(11b)的第二编码轨道(51b)是对称的, 并且/或者
所述第一宽侧(12a)的至少第一编码轨道(52a)设计成对于第二宽侧(12b)的第二编码轨道(52b)是对称的。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钥匙(10)的外表面(11a,11b,12a,12b)具有三条编码轨道(51a,51b,52a,52b)。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钥匙(10)的外表面(11a,11b,12a,12b)具有四条编码轨道(51a,51b,52a,52b)。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钥匙(10)具有两条编码轨道(51a,51b,52a,52b),其中所述第一窄侧(11a)和第二窄侧(11b)每个具有编码轨道(51a,51b,52a,52b),或者所述第一宽侧(12a)和第二宽侧(12b)每个具有编码轨道(51a,51b,52a,52b),或者
所述第一宽侧(12a)和所述第一窄侧(11a)每个具有编码轨道(51a,51b,52a,52b)。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钥匙(10)具有三条编码轨道(51a,51b,52a,52b),其中
所述第一宽侧(12a)和第二宽侧(12b)每个具有编码轨道(51a,51b,52a,52b),并且所述第一窄侧(11a)具有编码轨道(51a,51b,52a,52b),或者
所述第一窄侧(11a)和第二窄侧(11b)每个具有编码轨道(51a,51b,52a,52b),并且所述第一宽侧(12a)具有编码轨道(51a,51b,52a,52b)。
8.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钥匙(10)具有四条编码轨道(51a,51b,52a,52b),其中
所述第一宽侧(12a)和第二宽侧(12b)每个具有编码轨道(51a,51b,52a,52b),并且所述第一窄侧(11a)和第二窄侧(11b)每个具有编码轨道(51a,51b,52a,52b)。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钥匙(10)具有四侧扁平轮廓,该四侧扁平轮廓包括彼此相对布置的一对窄侧(11a,11b)以及彼此相对布置的一对宽侧(12a,12b)。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条所述编码轨道(51a,51b,52a,52b)设计成凹槽。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编码轨道(51a,51b,52a,52b)具有至少一个导向表面,所述至少一个导向表面作用在关联锁定元件(30,40)上,即所述第一编码轨道(51a,51b,52a,52b)作用在第一锁定元件(30)上,并且第二编码轨道(51a,51b,52a,52b)作用在第二锁定元件(40)上。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第一锁定元件(30)的移动相对于圆柱轴线(4)发生在第一径向方向上,并且第二锁定元件(40)的移动相对于圆柱轴线(4)发生在第二径向方向上,所述第二径向方向垂直于所述第一径向方向。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锁定元件(30)和所述第二锁定元件(40)按交替顺序布置在圆柱芯(2)中。
14. 根据权利要求11或12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第一锁定元件(30)具有多个单个锁定元件(31,32),所 述多个单个锁定元件(31,32)均在不同方向上弹簧加载,并且/或者所述第二锁定元件(40)具有多个单个锁定元件(41,42),所述多个单个锁定元件(41,42)均在不同方向上弹簧加载。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锁装置,其特征在于:
至少一个窄侧(11a,11b)具有作为编码轨道(51a,51b,52a,52b)的隆起,并且至少一个宽侧(12a,12b)具有作为编码轨道(51a,51b,52a,52b)的凹槽。”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9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的内容为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其中钥匙(10)布置在机动车辆的双向安全系统中的ID变送器上,并且在ID变送器与机动车辆的车载单元之间进行双向通信”。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权利要求1中添加了如下特征,即:“钥匙(10)布置在机动车辆的双向安全系统中的ID变送器上,并且在ID变送器与机动车辆的车载单元之间进行双向通信”。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至少没有公开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上述新增技术特征,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作为机动车辆安全系统的一部分,ID变送器能够与机动车的车载单元进行通信,使得在ID认证通过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车辆,钥匙设置在ID变送器上能够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性,使得对ID变送器的操作给出了进一步的安全保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可能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构想出本申请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机动车辆的锁装置,具有:
钥匙(10)和锁芯(1),其中,所述锁芯(1)具有圆柱芯(2),所述圆柱芯(2)可转动地安装在锁芯(1)的圆柱壳体中,
通道(3),其中所述圆柱芯(2)包括所述通道(3),并且所述钥匙(10)能插入到所述通道(3)中,
弹簧加载的锁定元件(30,40),它们安装成当钥匙(10)插入到通道(3)中时能够相对于锁芯(1)的圆柱轴线(4)径向滑动,
包括在所述钥匙(10)上的多个外表面(11a,11b,12a,12b),所述多个外表面(11a,11b,12a,12b)包括至少两条编码轨道(50),当钥匙(10)插入时,所述至少两条编码轨道(50)作用在锁定元件(30,40)上,
其中所述外表面(11a,11b,12a,12b)具有两个窄侧(11a,11b),所述两个窄侧(11a,11b)以平面方式形成,
其中至少一条所述编码轨道(51a,51b,52a,52b)设计成隆起,所述隆起包括一平顶,所述平顶具有至少一个呈波浪形的垂直侧表面,其中
所述钥匙(10)具有至少一条辅助编码轨道(60),该至少一条辅助编码轨道(60)包括在所述窄侧(11a,11b)上和/或所述宽侧(12a,12b)上,这排除了钥匙(10)的可逆功能,
其中钥匙(10)布置在机动车辆的双向安全系统中的ID变送器上,并且在ID变送器与机动车辆的车载单元之间进行双向通信。”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9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4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认为:ID变送器是机动车安全系统的常规配置,钥匙设置在ID变送器上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性属于现有技术,复审请求人增加的上述特征是本领域用来提高机动车这种昂贵私人物品安全性的常规技术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8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6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技术特征“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窄侧(11a,11b)建造为没有编码轨道”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机动车辆的锁装置,具有:
钥匙(10)和锁芯(1),其中,所述锁芯(1)具有圆柱芯(2),所述圆柱芯(2)可转动地安装在锁芯(1)的圆柱壳体中,
通道(3),其中所述圆柱芯(2)包括所述通道(3),并且所述钥匙(10)能插入到所述通道(3)中,
弹簧加载的锁定元件(30,40),它们安装成当钥匙(10)插入到通道(3)中时能够相对于锁芯(1)的圆柱轴线(4)径向滑动,包括在所述钥匙(10)上的多个外表面(11a,11b,12a,12b),所述多个外表面(11a,11b,12a,12b)包括至少两条编码轨道(50),当钥匙(10)插入时,所述至少两条编码轨道(50)作用在锁定元件(30,40)上,
其中所述外表面(11a,11b,12a,12b)具有两个窄侧(11a,11b),所述两个窄侧(11a,11b)以平面方式形成,
其中至少一条所述编码轨道(51a,51b,52a,52b)设计成隆起,所述隆起包括一平顶,所述平顶具有至少一个呈波浪形的垂直侧表面,其中
所述钥匙(10)具有至少一条辅助编码轨道(60),该至少一条辅助编码轨道(60)包括在所述窄侧(11a,11b)上和/或所述宽侧(12a,12b)上,这排除了钥匙(10)的可逆功能,
其中钥匙(10)布置在机动车辆的双向安全系统中的ID变送器上,并且在ID变送器与机动车辆的车载单元之间进行双向通信,
其中,至少一个所述窄侧(11a,11b)建造为没有编码轨道。”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书以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0001]-[0082]段以及说明书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发明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或者已经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并给出采用这些区别特征进行改进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机动车辆的锁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6]段,图1-10):具有钥匙20.2和锁芯10,锁芯10具有圆柱芯12,圆柱芯12可转动地安装在锁芯10的圆柱壳体11中;通道15,圆柱芯12包括通道15,并且钥匙20.2能插入到通道15中,弹簧加载的转筒13、14.2等(相当于本申请的锁定元件),它们安装成当钥匙20.2插入到通道15中时能够相对于锁芯10的圆柱轴线径向滑动,包括在钥匙20.2上的上下左右四个外表面,四个外表面包括两条凹槽28和编码27.1、27.3总共四条(相当于本申请的编码轨道),当钥匙20.2插入时,凹槽28和编码27.1、27.3作用在转筒13、14.2等上,编码按在钥匙的外表面上的突起和隆起的方式设计(参见图5、6),在钥匙插入时,每个相应的转筒啮合在其中。由图1-2可以确定外表面具有上下端面(相当于本申请的两个窄侧),上端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窄侧)和下端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窄侧)以平面的方式形成。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锁装置用于机动车辆;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锁定装置用于机动车辆;(2)编码轨道隆起包括一平顶,所述平顶具有至少一个呈波浪形的垂直侧表面;(3)钥匙具有至少一条辅助编码轨道,该至少一条辅助编码轨道包括在所述窄侧上和/或所述宽侧上,这特别地排除了钥匙的可逆功能;(4)钥匙布置在机动车辆的双向安全系统中的ID变送器上,并且在ID变送器与机动车辆的车载单元之间进行双向通;(5)至少一个所述窄侧建造为没有编码轨道。
对于区别(1)和(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机动车辆的锁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5]段,图1-2):锁装置用于机动车辆,其钥匙的部分编码轨道设计成隆起,隆起的主要部分包括一平顶,平顶具有至少一个呈波浪形的垂直侧表面。可见区别(1)和(2)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提供一种钥匙编码轨道的形式,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3]段记载了“对置的编码如果形状相同,那么就形成了换向钥匙”,换向钥匙也就是本申请的可逆钥匙。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所掌握的常识可以判断出如果对置的编码形状不同,那么钥匙将是不可逆的,而具体的不可逆形式,例如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一条辅助编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4),作为机动车辆安全系统的一部分,ID变送器能够与机动车的车载单元进行通信,使得在ID认证通过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车辆,同时机动车上也通常会设置机械钥匙来启动发动机或其他安全系统。将机械钥匙用来在ID变送器和机动车辆的车载单元之间进行双向通信以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辆的安全性,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5),钥匙编码轨道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设计,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技术实现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6]段,图1-10):外表面具有上下端面(相当于本申请的两个窄侧),上端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窄侧)和下端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窄侧);以及左右端面(相当于本申请的两个宽侧),右端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宽侧)和左端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宽侧)。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不具有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了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6]段,图1-10):上下端面和左右端面均设计有凹槽和编码,上端面设计有编码27.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编码轨道),并且下端面设计有编码27.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编码轨道),右端面设计有凹槽28(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编码轨道),左侧面设计有凹槽28(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编码轨道),其中上端面的编码27.1设计成对于下端面的编码27.3是对称的(参见图1b),和右端面的凹槽28设计成对于左端面的凹槽28是对称的。同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对于只在至少两个窄侧或至少两个宽侧设置两个编码轨道或者对称的两个编码轨道的情形,属于对编码轨道数量的常规变换。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4.权利要求4-8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6]段,图1-10):钥匙20.2的外表面具有两个凹槽28和两个编码27.1、27.3共四条编码轨道,上下左右四个端面每个具有凹槽或者编码。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5和8的附加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对于在钥匙外表面设置三条编码轨道或者两条编码轨道的情形,属于对编码轨道数量或者位置的常规调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8不具有创造性。
5.权利要求9-12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6]段,图1-10):钥匙20.2具有四侧扁平轮廓,该四侧扁平轮廓包括彼此相对布置的一对上下端面(相当于本申请的窄侧)以及彼此相对布置的一对左右端面(相当于本申请的宽侧),编码轨道设计成凹槽或隆起,编码轨道具有至少一个导向表面,至少一个导向表面作用在转筒13、14.2上,右端面的凹槽28作用在转筒14.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锁定元件)上,并且左端面的凹槽28作用在转筒13(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锁定元件)上,转筒14.2的移动相对于圆柱轴线发生在第一径向方向上,转筒13的移动相对于圆柱轴线发生在第二径向方向上,第二径向方向垂直于第一径向方向(参见图4和8)。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9-12不具有创造性。
6.权利要求13-15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0]-[0036]段,图1-10):转筒14.2和转筒13按交替顺序布置在圆柱芯12中,转筒14.2具有多个单个锁定元件,多个单个锁定元件均在不同方向上弹簧加载,并且/或者转筒13具有多个单个锁定元件,多个单个锁定元件均在不同方向上弹簧加载,上下端面具有作为编码轨道的隆起,并且左右端面具有作为编码轨道的凹槽。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权利要求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权利要求13-15不具有创造性。
7.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借助于包括窄侧的措施—该窄侧没有编码轨道,可以进一步减小钥匙的高度。因为钥匙通道的最终可能的尺寸减小,锁芯也更耐破坏,因为通过尺寸的每次减小,潜在破坏工具同样必须变得较小以便仍然插入到钥匙通道中,并且可施加的最大力也要减小。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锁芯作为防盗工具,一方面,其钥匙通道越窄小防止工具破坏的效果越好,另一方面,密钥量越大,防止技术开锁的效果越好。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说,取消一个侧面的编码轨道可以减小钥匙尺寸进而减小钥匙通道的尺寸,提高锁芯防止工具破坏的能力。 然而,这样必然会损失钥匙的密钥量。可见,钥匙尺寸、钥匙通道的尺寸和密钥量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矛盾,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防破坏效果和密钥量的要求衡量利弊作出合理的选择。也就是说,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内容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范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的。钥匙窄侧不设编码轨道,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6月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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