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基于移动终端和WI-FI的室内设备定位管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25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6564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83717.3
申请日:2015-07-03
复审请求人:常熟理工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向莉
合议组组长:梁婷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L29/08,H04L29/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某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那么,在一份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份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83717.3,名称为“基于移动终端和WI-FI的室内设备定位管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常熟理工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682366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2:吴丹,“基于手机二维码的高校实验室设备管理模式探讨”,《科教文汇旬刊》,2014年第3期上旬刊,第77、81页,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0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移动终端和WI-FI的室内设备定位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S01:利用移动终端扫描设备管理条形码得到设备信息,并将设备信息发送给设备管理服务器;
S02:所述设备管理服务器判断该设备资产是否属于该单位,如果不属于该单位,则把设备归属不正确信息发送给移动终端,若符合则将正确信息发送给移动终端;
S03:若移动终端接收到正确信息,移动终端将所在WI-FI设备的IP地址及所访问的WI-FI设备的ID号发送给位置管理服务器,获得设备资产的具体位置信息;所述位置管理服务器中保存有楼宇、楼层及房间与WI-FI设备的ID号和IP地址的映射信息;
S04:移动终端将设备条形码信息与位置信息发送给设备管理服务器,设备管理服务器将该设备资产原来登记的位置信息和接收到的位置信息进行比对,若两个位置信息一致,则向移动终端返回位置正确的信息,同时设备管理服务器在后台数据库中产生一条包含该设备信息、位置信息和扫描时间的记录信息;如果位置信息不一致,则向移动终端返回位置不正确的信息,在设备管理服务器上产生一条错误位置的记录信息;
基于移动终端和WI-FI的室内设备定位管理方法应用于实验室课程管理,包括以下步骤:
S11:建立实验室课程管理服务器,所述实验室课程管理服务器记录有以下信息:课程名称、时间、地点、任课教师、参加学生、实验所需设备;
S12:使用移动终端扫描条实验关联设备的条形码或为该实验课程相对应的二维码,将扫描得到的信息发送至实验室课程管理服务器;
S13:实验室课程管理服务器判断实验课程、教师、学生、地点、和时间信息是否相符,如果信息不符,发出错误信息并产生一条错误信息记录;如果信息正确则发出正确信息,并产生一条包含实验课程、教师、学生、地点和时间的多维信息记录。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移动终端和WI-FI的室内设备定位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为智能手机和/或平板电脑和/或笔记本电脑。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移动终端和WI-FI的室内设备定位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对设备管理服务器产生的记录信息进行查询和统计分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0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精确定位以及如何便捷地扫描数据,而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资产是否移动位置,二者没有联系,且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关于如何进行精确定位以及如何便捷的扫描数据的任何相关启示;2、对比文件1并不具备设备管理服务器来判断资产所属关系的过程,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会想到对资产进行判断,因此没有公开“设备管理服务器判断该设备资产是否属于该单位,如果不属于该单位,则把设备归属不正确信息发送给移动终端,若符合则将正确信息发送给移动终端”;3、对比文件1中只公开了可以获得资产是否移动位置的信息,但是没有公开“位置信息一致时,设备管理服务器在后台数据库中产生一条包含该设备信息、位置信息和扫描时间的记录信息;如果位置信息不一致,向移动终端返回位置不正确的信息,在设备管理服务器上产生一条错误位置的记录信息”;4、“将所在WI-FI设备的IP地址及所访问的WI-FI设备的ID号发送给保存有楼宇、楼层及房间与WI-FI设备的ID号和IP地址的映射信息的位置管理服务器,经分析获取设备资产的具体位置信息”不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为: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1、对于上述第1点意见陈述,根据对比文件1 所公开的“手持终端通过读取这个条码就能够获取唯一标识;当前位置信息也通过手持终端获取”以及“服务器还用于根据室内资产的唯一标识查找资产管理数据库,得到室内资产的登记位置信息和资产其它信息”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采用移动终端扫描设备的条形码来获取设备信息以及位置信息并提交给后台的资产管理数据库,能够实现精确定位以及便捷地扫描数据,因此对比文件1能够解决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给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2、对于上述第2-4点意见陈述,已经在该复审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1的审查意见中有针对性评述。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存在多个区别特征S01-S04以及S11-S13;而且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精确定位以及如何便捷的扫描数据,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资产是否移动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动机从对比文件1中去寻找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2、本申请的管理服务器包括设备管理服务器和位置管理服务器,而对比文件1中并不具备设备管理服务器来判断设备资产是否属于本单位的过程;对比文件1中的位置指纹数据库不能相当于本申请的位置管理服务器,对比文件1中指纹数据库是用来存储一些位置数据的,而本申请中的位置管理服务器不仅具有资产位置信息,还具有判断功能,并且根据判断结果还具有不同的控制功能;而且将所在的WI-FI设备的IP地址及所访问的WI-FI设备的ID号发送给保存有楼宇、楼层及房间与WI-FI设备的ID号和IP地址的映射信息的位置管理服务器,经分析获取设备资产的具体位置信息的这些特征,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3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为:2018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申请日2015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2682366A,公开日为2012年09月19日;
对比文件2:吴丹,“基于手机二维码的高校实验室设备管理模式探讨”,《科教文汇旬刊》,2014年第3期上旬刊,第77、81页,公开日为2014年03月10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移动终端和WI-FI的室内设备定位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资产位置管理方法,其中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58]-[0073]段以及图2-3):本发明实施例2中提供的资产(相当于设备)位置管理方法为,步骤21,可通过手持终端(相当于移动终端)获取资产的唯一标识及当前位置信息;室内资产的唯一标识可以是一个粘贴在室内资产上的条码,手持终端通过读取这个条码就能够获取唯一标识;当前位置信息也通过手持终端获取;实施例3中的手持终端能够根据当前位置 WiFi信号定位得到室内资产的当前位置(公开了移动终端根据所在WI-FI设备及所访问的WI-FI设备获得设备资产的具体位置信息);步骤22,通过室内资产的唯一标识查找资产管理数据库,得到室内资产的登记位置信息(相当于该设备资产原来登记的位置信息)和资产其它信息,也就是说,通过读取条码可以知道该室内资产的登记位置;本发明实施例3提供了一种资产位置管理系统,包括手持终端和服务器;服务器中包括一个资产管理数据库,用于将室内资产的唯一标识、位置指纹数据以及资产信息相关联并保存;服务器中还包括一个位置指纹数据库,用于指纹匹配定位;服务器还用于根据室内资产的唯一标识查找资产管理数据库,得到室内资产的登记位置信息和资产其它信息(即隐含公开了包括资产管理数据和位置指纹数据的服务器相当于实现了设备管理服务器和位置管理服务器,因此也隐含公开了移动终端将设备条形码信息与位置信息发送给设备管理服务器);步骤23,比较室内资产的当前位置和登记位置,确定室内资产是否移动位置(相当于将该设备资产原来登记的位置信息和接收到的位置信息进行比对,以判断两个位置信息是否一致);以及还公开了图2中所示应用场景下,信标节点个数为6,定位精度要求到房间级,即确定室内资产所在房间。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移动终端得到设备信息后需发送给设备管理服务器,由设备管理服务器首先判断该设备资产是否属于该单位,并将判断结果信息反馈给移动终端,在设备归属正确时,移动终端才对设备位置信息进行采集;(2)权利要求1中是通过移动终端将所在WI-FI设备的IP地址及所访问的WI-FI设备的ID号发送给位置管理服务器,来获得设备资产的具体位置信息,位置管理服务器中保存有楼宇、楼层及房间与WI-FI设备的ID号和IP地址的映射信息;(3)权利要求1中设备管理服务器需要将位置信息比对结果返回给移动终端并生成相应的记录信息;(4)权利要求1中基于移动终端和WI-FI的室内设备定位管理方法可以应用于实验室课程管理,并公开了具体的步骤S11至S13。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精细化实现对单位资产的定位管理和追踪以及提高实验室考勤管理的精准性和便捷性。
对于区别特征(1),基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58]-[0073]段以及图2-3)“图2中所示应用场景下,信标节点个数为6,定位精度要求到房间级,即确定室内资产所在房间”可知,资产管理是针对房间级别进行的,也就是房间定位精度可以精确到具体的楼层和门号,由此可知,管理人员仅需对某个房间内部的资产进行管理,无需考虑其他房间的资产,又由于资产管理数据库可以根据设备信息查询获知其所处的位置信息,进而判断其是否属于某一房间区域,而根据资产所属的空间范围来判断是否属于该单位以及反馈判断结果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为了实现对资产所处位置进行定位以判断其归属,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根据上述惯用手段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由资产管理数据库根据资产所属的空间范围来判断是否属于该单位,并将判断结果反馈给移动终端,当属于该单位时才进行位置移动管理。
对于区别特征(2),基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58]-[0073]段以及图2-3)移动终端可以根据所在WI-FI设备及所访问的WI-FI设备获得设备资产的具体位置信息以及具有匹配定位的位置指纹数据库,手持终端能够根据当前位置 WiFi信号定位得到室内资产的当前位置,并且服务器还保存有位置指纹数据和其他资产信息,而根据WI-FI设备的IP地址和ID号可以获取访问该WI-FI设备的终端的位置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具体实现过程中应用上述惯用手段,将移动终端所在WI-FI设备的IP地址及所访问的WI-FI设备的ID号发送给存储有楼宇、楼层及房间与WI-FI设备的ID号和IP地址的映射信息的位置指纹数据库,经分析获取设备资产的具体位置信息。
对于区别特征(3),基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比较室内资产的当前位置和登记位置,确定室内资产是否移动位置,而在信息比较后将比对结果反馈给用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那么在此基础上,为了管控某一范围内的资产、对资产进行定位管理和追踪,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当资产位置未移动时向移动终端返回位置正确信息,同时生产一条包含该设备信息、位置信息和扫描时间的记录信息以便于实时追踪该资产的使用情况、以及当资产位置移动时,产生一条错误位置的记录信息,以便后续进行查阅,并且其实现的过程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参见对比文件2第2.1-2.2部分)所公开的“基于手机二维码的高校实验室设备管理模式探讨”,其中公开了:设备购买后,需要进行设备登记和入库;目前高校设备均需要做固定资产登记,填写相关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购置日期、产地与公司、型号、放置地点等;该平台数据可与固定资产登记系统数据库联网,直接确认进行入库登记,并进行二维码标签生成和输出工作,贴于对应设备上;手机扫码后可直接连接到该设备信息数据库中,通过移动设备自动认证授权系统方便管理员更改仪器的最新信息,比如放置地点、状态的变更等;该平台包括设备预约系统和实时使用状态系统(设备预约系统和实时使用状态系统相当于实验室课程管理服务器);当学生要用仪器时,可通过手机扫描二维码来查询设备的预约使用状态(相当于使用移动终端扫描条实验关联设备的条形码或为该实验课程相对应的二维码,将扫描得到的信息发送至实验室课程管理服务器),利用手机无线网络来预约设备,预约系统必须登录学生唯一识别号,如学号,同时与学校学生数据库联网,可以查询预约学生一些基本信息,如专业、导师、联系方式等(相当于实验室课程管理服务器记录了教师、学生信息),以便于不同专业不同学科的学生相互沟通设备使用信息,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实时使用状态系统要求使用者在未预约时段或者预约者本人在预约时段进行仪器使用(由于使用者或者在他人未预约时段使用或者在本人预约时段使用,因此公开了实验室课程管理服务器判断教师、学生和时间信息是否相符)。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基于移动终端的室内定位管理设备可以应用于实验室设备管理,通过建立设备预约系统和实时使用状态系统可以记录预约的学生、教师和时间信息,并据此进行下次预约。由于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同属于基于移动终端的室内定位管理领域,且对比文件2的上述技术特征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将基于移动终端的室内设备定位管理方法应用于实验室课程管理,通过移动终端扫描实验设备上的二维码来实现对实验设备的管理,进而提高实验室考勤管理的精准性和便捷性,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启示。而在实验室课程管理服务器记录课程名称、时间、地点、任课教师、参加学生、实验所需设备以提高所记录信息的完整度进而实现对实验室课程管理等内容,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在信息比较后将比对结果反馈给用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实验室课程管理服务器具有判断教师、学生、和时间信息是否相符的功能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容易想到当信息不符、发出错误信息并产生一条错误信息记录,如果信息正确则发出正确信息,并产生一条包含实验课程、教师、学生、地点和时间的多维信息记录,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9]-[0050]段):手持终端就是手持的定位装置,可以实时的精确定位所处的位置;手持终端扫描到贴在资产上的条码后,可以将手持终端此时的位置作为资产的位置。由此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手持终端是具有定位功能和扫描功能的终端,而随着科技的发展,采用具有GPS定位功能和支持条形码/二维码识别软件的智能手机、平板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等来实现上述定位与扫描功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从属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8]、[0058]-[0073]段以及图2-3)基于移动终端和WI-FI的室内设备定位管理方法应用于资产管理,而在对资产进行管理过程中,根据记录信息对资产进行查询和统计分析,以便知晓该资产的使用情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资产进行管理时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第1点意见,合议组认为:对于上述区别特征S01-S04,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评述意见中已经进行了评述。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手持终端可以获取资产的唯一标识和当前位置信息,并且能够通过WIFI信号定位资产的当前位置,也具有包括位置指纹数据库的服务器,那么将该系统应用于对某个单位的资产管理,这是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设置的,而且“某个单位”只是人为的定义区分,而且对比文件2中也公开了学校对资产管理的应用环境。在对比文件1所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利用现有技术设置一些技术细节,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和实现的。对于区别特征S11-S13来说,其实际上也是一种应用方式的体现,将资产管理的方式应用在实验室环境中,其实际采用的核心技术手段仍然是利用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手持终端可以获取资产的唯一标识和当前位置信息,并且能够通过WIFI信号定位资产的当前位置,也就是进行数据扫描和精准定位,也具有包括位置指纹数据库的服务器。而且对比文件1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判断资产是否移动位置,也是要通过解决进行精确定位以及如何便捷的扫描数据的技术问题才能实现。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第2点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手持终端可以获取资产的唯一标识和当前位置信息,并且能够通过WIFI信号定位资产的当前位置,也就是进行数据扫描和精准定位,对比文件1中的服务器包括位置指纹数据库,所以对比文件1中的位置指纹数据库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位置管理服务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学校对资产管理的应用环境。对比文件2给出了具体资产管理的技术启示。由于判断是否是“单位”资产,这是通过数据库中的其中一个属性就能设置并实现的,以及对于资产位置信息的判断和控制,也是根据数据库中设备具体信息的设置来实现的,所以可以通过将所在的WI-FI设备的IP地址及所访问的WI-FI设备的ID号发送给保存有楼宇、楼层及房间与WI-FI设备的ID号和IP地址的映射信息的位置管理服务器,以使其进行分析并获取设备资产的具体位置信息的这些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并能够实现的,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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