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网络对主机的自动化控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通过网络对主机的自动化控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21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8433
优先权日:2012-06-21
申请(专利)号:201380032651.2
申请日:2013-06-12
复审请求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妍
合议组组长:杜轶
参审员:钟阳雪
国际分类号:G06F9/50,G06F9/445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2651.2,名称为“通过网络对主机的自动化控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微软技术许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6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6月2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TW 201222411A1,公开日为2012年06月01日)的区别在于:(1)主机计算系统具有永久存储器,所述永久存储器存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和所述控制器的地址;通过向所述控制器的地址分派包括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消息来向所述控制器自动通知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2)上电代码、下载代码都存储在永久存储器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5、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方法与权利要求1所述系统执行的方法对应,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11、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1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主机/控制器系统(200),包括:
控制器(202);以及
主机计算系统(201、300),所述主机计算系统通过广域网(203)通信地耦合至所述控制器并被配置来向所述控制器通知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411)并从所述控制器下载维护操作系统(601),所述主机计算系统具有永久存储器(210、401),所述永久存储器存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和所述控制器的地址(412),所述永久存储器进一步包括:
1)上电代码(421),被配置成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电之际:
从所述永久存储器检索所存储的所述控制器的地址和所存储的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以及
通过向所述控制器的地址分派包括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消息来向所述控制器自动通知(513、514)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以及2)能触发代码(422),被配置成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电之际不自动执行而是在其他特定事件发生时被触发,所述能触发代码包括:
下载代码(422A),被配置成在向所述控制器分派所述消息之后响应于接收来自所述控制器的下载指令(515、516),自动下载(518)并安装(519)维护操作系统实例,其中一旦所述维护操作系统实例被安装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所述主机计算系统被配置来对来自所述控制器的进一步置备指令作出响应;以及
控制器识别代码(422B)被配置成允许所述主机计算系统识别由所述控制器传送的通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永久存储器进一步存储安全数据,所述安全数据允许所述主机计算系统将通信识别成由所述控制器传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数据是与所述控制器持有的私钥对应的公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来自所述控制器的所述下载指令由所述控制器使用所述私钥加密,由此允许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使用所述公钥来解密 所述下载指令。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是第一主机计算系统,所述永久存储器是第一永久存储器,所述上电代码是第一上电代码,下载代码是第一下载代码,所述下载指令是第一下载指令,并且所述维护操作系统实例是第一维护操作系统实例,所述系统进一步包括:
通过网络通信地耦合至所述控制器并具有第二永久存储器的第二主机计算系统,所述第二永久存储器存储所述第二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和所述控制器的所述地址,所述第二永久存储器进一步包括:
1)第二上电代码,被配置成使用所述控制器的所述地址向所述控制器自动通知所述第二主机计算系统的所述地址;以及
2)第二下载代码,被配置成响应于来自所述控制器的第二下载指令,自动下载并安装第二维护操作系统实例,其中一旦所述第二维护操作系统实例被安装在所述第二主机计算系统上,所述第二主机计算系统可对来自所述控制器的进一步指令作出响应。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向所述第二主机计算系统的主机代理卸载控制器功能的一部分,该部分未被卸载到所述第一主机计算系统的主机代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进一步指令包括所述主机计算系统可使用所述维护操作系统实例对其作出响应以使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置备有主机代理和管理程序的指令。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与所述主机代理协作以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置备虚拟机。
9. 一种用于主机计算系统(201、300)通过将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发送到远程控制器并从所述远程控制器接收下载指令来执行对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置备的方法(500),所述方法包括:
响应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201、300)的通电(511),自动执行(512)永久地存在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的上电代码(421),所述上电代码在被执行时使得所述主机计算系统:
通过向所述远程控制器的地址分派包括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消息来通过广域网(203)向远程控制器(202)通知(513)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411),其中所述上电代码、所述远程控制器的地址,和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每一个被存储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永久存储器中,使得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电时所述每一个都对所述主机计算系统可用;
在向所述控制器通知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所述地址之后,接收(516)来自所述控制器的下载指令;以及
响应于接收所述下载指令,触发存在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的控制器识别代码(422B),使得所述主机计算系统验证所述下载指令是由所述控制器传送的(517),随后触发存在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的下载代码(422A),使得所述主机计算系统自动下载(518)并安装(519)维护操作系统(601)。”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暗示或公开补入的步骤“接收来自所述控制器的多个置备指令、验证所述置备指令来自所述控制器、对所述置备指令作出响应”。而基于该步骤形成的第二级引导,能够使得主机计算系统相同的群集中不存在位于本地的控制器的情况下,仍可置备主机计算系统。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主机/控制器系统(200),包括:
控制器(202);以及
主机计算系统(201、300),所述主机计算系统通过广域网(203)通信地耦合至所述控制器并被配置来向所述控制器通知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411)并从所述控制器下载维护操作系统(601),所述主机计算系统具有永久存储器(210、401),所述永久存储器存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和所述控制器的地址(412),所述永久存储器进一步包括:
1)上电代码(421),被配置成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电之际:
从所述永久存储器检索所存储的所述控制器的地址和所存储的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以及
通过向所述控制器的地址分派包括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消息来向所述控制器自动通知(513、514)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以及
2)能触发代码(422),被配置成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电之际不自动执行而是在其他特定事件发生时被触发,所述能触发代码包括:
下载代码(422A),被配置成在向所述控制器分派所述消息之后响应于接收来自所述控制器的下载指令(515、516),自动下载(518)并安装(519)维护操作系统实例,其中一旦所述维护操作系统实例被安装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所述主机计算系统被配置来接收来自所述控制器的多个置备指令(524)、验证所述置备指令来自所述控制器(525)、对所述置备指令作出响应(526);以及
控制器识别代码(422B)被配置成允许所述主机计算系统识别由所述控制器传送的通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永久存储器进一步存储安全数据,所述安全数据允许所述主机计算系统将通信识别成由所述控制器传送。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安全数据是与所述控制器持有的私钥对应的公钥。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来自所述控制器的所述下载指令由所述控制器使用所述私钥加密,由此允许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使用所述公钥来解密所述下载指令。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是第一主机计算系统,所述永久存储器是第一永久存储器,所述上电代码是第一上电代码,下载代码是第一下载代码,所述下载指令是第一下载指令,并且所述维护操作系统实例是第一维护操作系统实例,所述系统进一步包括:
通过网络通信地耦合至所述控制器并具有第二永久存储器的第二主机计算系统,所述第二永久存储器存储所述第二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和所述控制器的所述地址,所述第二永久存储器进一步包括:
1)第二上电代码,被配置成使用所述控制器的所述地址向所述控制器自动通知所述第二主机计算系统的所述地址;以及
2)第二下载代码,被配置成响应于来自所述控制器的第二下载指令,自动下载并安装第二维护操作系统实例,其中一旦所述第二维护操作系统实例被安装在所述第二主机计算系统上,所述第二主机计算系统可对来自所述控制器的进一步指令作出响应。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向所述第二主机计算系统的主机代理卸载控制器功能的一部分,该部分未被卸载到所述第一主机计算系统的主机代理。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进一步指令包括所述主机计算系统可使用所述维护操作系统实例对其作出响应以使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置备有主机代理和管理程序的指令。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器被配置成与所述主机代理协作以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置备虚拟机。
9. 一种用于主机计算系统(201、300)通过将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发送到远程控制器并从所述远程控制器接收下载指令来执行对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置备的方法(500),所述方法包括:
响应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201、300)的通电(511),自动执行(512)永久地存在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的上电代码(421),所述上电代码在被执行时使得所述主机计算系统:
通过向所述远程控制器的地址分派包括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消息来通过广域网(203)向远程控制器(202)通知(513)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411),其中所述上电代码、所述远程控制器的地址,和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每一个被存储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永久存储器中,使得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电时所述每一个都对所述主机计算系统可用;
在向所述控制器通知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所述地址之后,接收(516)来自所述控制器的下载指令;
响应于接收所述下载指令,触发存在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的控制器识别代码(422B),使得所述主机计算系统验证所述下载指令是由所述控制器传送的(517),随后触发存在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的下载代码(422A),使得所述主机计算系统自动下载(518)并安装(519)维护操作系统(601);以及
对所述控制器发出的多个置备指令中的每一个重复以下步骤:接收所述置备指令(524)、验证所述置备指令来自所述控制器(525)、对所述置备指令作出响应(526)。”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远程配置主机的方法,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6页):步骤S230:被部署电脑经由PXE方式向部署电脑的管理平台获取一IP位置;步骤S240:管理平台传送虚拟平台安装文件(相当于维护操作系统)至被部署电脑,并在被部署电脑端启动安装该虚拟平台(相当于本申请中提及的第一引导阶段);步骤S250:虚拟平台取得管理平台所配置的设定档,该设定档包括网络设定、网络分享空间设定等(相当于主机计算系统被配置来接收来自所述控制器的多个配置指令。该步骤相当于本申请中提及的第二引导阶段);步骤S270:管理平台通过通信通道,将作业系统(相当于本申请中提及的第三引导阶段,即制备虚拟机)安装在被部署电脑,安装好作业系统后,被部署电脑可以使用安装好的作业系统重新开机,而不必再使用网络开机(即PXE方式)。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被部署电脑(相当于主机)在第二级引导阶段能够接收部署电脑(相当于控制器)的多个配置指令,并且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远程配置系统也能够实现“不存在位于本地的控制器的情况下,仍可置备主机计算系统”的技术效果。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主机在接收控制器指令后,对该些指令进行验证以及做出验证成功与否的响应,但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被部署电脑(相当于主机)和部署电脑(相当于控制器)具有指令交互的情形下,为了安全起见,对指令进行加密、解密等手段进行验证,以及做出相应的响应,是惯用技术手段,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包括权利要求1-9)。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提交复审请求时增加的技术特征,向独立权利要求1、9中补入技术特征“所述维护操作系统允许进一步引导,所述进一步引导包括实现使主机计算系统配置有管理程序和主机代理的第二级引导,以及实现在主机计算系统上置备专用虚拟机的第三级引导”。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没有揭示或暗示这样的第二级和第三级的进一步引导,因此独立权利要求及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9为:
“1. 一种主机/控制器系统(200),包括:
控制器(202);以及
主机计算系统(201、300),所述主机计算系统通过广域网(203)通信地耦合至所述控制器并被配置来向所述控制器通知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411)并从所述控制器下载维护操作系统(601),所述主机计算系统具有永久存储器(210、401),所述永久存储器存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和所述控制器的地址(412),所述永久存储器进一步包括:
1)上电代码(421),被配置成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电之际:
从所述永久存储器检索所存储的所述控制器的地址和所存储的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以及
通过向所述控制器的地址分派包括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消息来向所述控制器自动通知(513、514)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以及
2)能触发代码(422),被配置成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电之际不自动执行而是在其他特定事件发生时被触发,所述能触发代码包括:
下载代码(422A),被配置成在向所述控制器分派所述消息之后响应于接收来自所述控制器的下载指令(515、516),自动下载(518)并安装(519)维护操作系统实例,其中一旦所述维护操作系统实例被安装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所述主机计算系统就对来自所述控制器的进一步的指令作出响应,其中所述维护操作系统允许进一步引导,所述进一步引导包括实现使主机计算系统配置有管理程序和主机代理的第二级引导,以及实现在主机计算系统上置备专用虚拟机的第三级引导;以及
控制器识别代码(422B)被配置成允许所述主机计算系统识别由所述控制器传送的通信。”
“9. 一种用于主机计算系统(201、300)通过将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发送到远程控制器并从所述远程控制器接收下载指令来执行对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置备的方法(500),所述方法包括:
响应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201、300)的通电(511),自动执行(512)永久地存在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的上电代码(421),所述上电代码在被执行时使得所述主机计算系统:
通过向所述远程控制器的地址分派包括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消息来通过广域网(203)向远程控制器(202)通知(513)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411),其中所述上电代码、所述远程控制器的地址,和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每一个被存储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永久存储器中,使得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电时所述每一个都对所述主机计算系统可用;
在向所述控制器通知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所述地址之后,接收(516)来自所述控制器的下载指令;
响应于接收所述下载指令,触发存在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的控制器识别代码(422B),使得所述主机计算系统验证所述下载指令是由所述控制器传送的(517),随后触发存在于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的下载代码(422A),使得所述主机计算系统自动下载(518)并安装(519)维护操作系统(601),其中所述维护操作系统允许进一步引导,所述进一步引导包括实现使主机计算系统配置有管理程序和主机代理的第二级引导,以及实现在主机计算系统上置备专用虚拟机的第三级引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本,经审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12月1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6段、说明书附图图1-11、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1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与复审通知书及驳回决定相同的对比文件,即:
对比文件1:TW 201222411A1,公开日为:2012年06月01日,并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主机/控制器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行至第8页第4行,图1-2)一种远程安装作业的系统和方法,该系统和方法实施于部署电脑100和被部署电脑102之间,作业系统可以是Windows和/或Linux作业系统,其具体为:部署电脑100(相当于控制器)包括安装于其主机120上的管理平台110,管理平台110提供自动配发IP位置以及和虚拟机器连线的功能;被部署电脑102(相当于通信地耦合至控制器的主机计算机系统)为需要安装作业系统的电脑,其通过网络与部署电脑100连接;部署电脑100与被部署电脑102可以不在同一区域网路内(相当于主机计算机系统与控制器通过广域网耦合)进行通信。被部署电脑102通过PXE网络开机并侦测部署电脑100,并以PXE的方式向部署电脑100的管理平台110取得IP位置,所述管理平台100传送虚拟平台安装档案或作业系统(相当于操作系统)至被部署电脑102并在被部署电脑102上启动虚拟平台(相当于主机计算系统可以从控制器下载维护操作系统,具有下载代码),从而使得部署电脑可以实现对被部署电脑的安装画面进行监控,以便对一些信息进行及时处理。
同时,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当被部署电脑102被开机启动后,通过广播形式发出一个请求(相当于上电后自动执行的上电代码),部署电脑100接收到上述请求后,给被部署电脑102送回IP地址;然后在步骤S240中,部署电脑100的管理平台110传送虚拟平台安装档案至被部署电脑102,供其下载和安装,并在被部署电脑102上启动安装虚拟平台(相当于具有下载代码,被配置成响应于接收来自所述控制器的下载指令,自动下载并安装维护操作系统实例);随后在步骤S250中,虚拟平台取得管理平台110所配置的设定档,该设定档包括网络设定、网络分享空间设定等(相当于一旦所述维护操作系统实例被安装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上,所述主机计算系统被配置接收来自所述控制器的多个置备指令,对多个置备指令作出响应)(综上可知,步骤S240、S250公开了能触发代码,被配置成在主机计算系统上电之际不自动执行而是在其他特定事件发生时被触发)。而要使得部署电脑100和被部署电脑102之间正常通信,进行数据传输,必然会具有允许被部署电脑102识别由所述部署电脑100传送的通信(隐含公开了具有控制器识别代码,被配置成允许所述主机计算系统识别由所述控制器传送的通信)。在对比文件1中,被部署电脑102接收管理平台110传送的虚拟平台安装档案并启动安装虚拟平台112,虚拟平台112与管理平台110之间建立管理连线,基于该管理连线,部署电脑100透过管理平台110来对被部署电脑102的虚拟平台112下指令并进行控管(相当于实现使主机计算系统配置有管理程序和主机代理的第二级引导,以及实现在主机计算系统上置备专用虚拟机的第三级引导)。
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主机计算系统具有永久存储器,所述永久存储器存储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和所述控制器的地址;通过向所述控制器的地址分派包括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消息来向所述控制器自动通知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2)上电代码、能触发代码都存储在永久存储器中。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分配主机计算系统和控制器的地址;(2)如何保存代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PEX的方式进行远程引导,其对地址分配的方式是采用动态路由形式,动态分配地址;而本申请中预先将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和控制器的地址存储在永久存储器中,其实质上采用的是一种静态路由形式,采用静态的方式分配地址,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实质区别在于如何确定地址的分配方式。而在远程控制领域,采用PEX的方式动态分配地址和采用RPL的方式静态分配地址均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系统上电后通过寻址的方式使得部署电脑100(相当于控制器)和被部署电脑102(相当于主机计算机系统)进行识别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设计需要,选择采用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中的动态寻址还是静态寻址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常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中,将后续要使用的信息和要执行的代码存储至永久存储器中是保存这些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实现主机计算系统与控制器之间安全通信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了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被部署电脑为多个(相当于包括第二主机计算系统),不同被部署电脑可以下载不同的虚拟平台安装档案并启动相应的安装虚拟平台从而实现各个被部署电脑上的作业系统的安装(相当于安装第二维护操作系统实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在对多个部署电脑执行安装不同的作业系统的操作时,仅需要将相同的步骤重复执行,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从属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引用了权利要求5,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在不同计算节点实现不同功能的常用技术手段。当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从属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了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引用了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7页):被部署电脑102接收管理平台110传送的虚拟平台安装档案并启动安装虚拟平台112,虚拟平台112与管理平台110之间建立管理连线,基于该管理连线,部署电脑100透过管理平台110来对被部署电脑102的虚拟平台112下指令并进行控管(相当于维护操作系统实例使主机计算系统配备主机代理和管理程序,控制器与主机代理协作配备虚拟机)。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独立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主机计算系统通过将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发送到远程控制器并从所述远程控制器接收下载指令来执行对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置备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8行至第8页第4行,图1-2)一种远程安装作业的系统和方法,该系统和方法实施于部署电脑100和被部署电脑102之间,作业系统可以是Windows和/或Linux作业系统,其具体为:部署电脑100包括安装于其主机120上的管理平台110,管理平台110提供自动配发IP位置以及和虚拟机器连线的功能;被部署电脑102为需要安装作业系统的电脑,其通过网络与部署电脑100连接;部署电脑100与被部署电脑102可以不在同一区域网路内进行通信。被部署电脑102通过PXE网络开机并侦测部署电脑100,并以PXE的方式向部署电脑100的管理平台110取得IP位置,所述管理平台100传送虚拟平台安装档案或作业系统(相当于操作系统)至被部署电脑102并在被部署电脑102上启动虚拟平台(相当于主机计算系统可以从控制器下载维护操作系统,具有下载代码),从而使得部署电脑可以实现对被部署电脑的安装画面进行监控,以便对一些信息进行及时处理。
同时,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6页):当被部署电脑102被开机启动后,通过广播形式发出一个请求(相当于响应于主计算机系统的通电,自动执行上电代码),部署电脑100接收到上述请求后,给被部署电脑102送回IP地址;然后在步骤S240中,部署电脑100的管理平台110传送虚拟平台安装档案至被部署电脑102,供其下载和安装,并在被部署电脑102上启动安装虚拟平台(相当于响应于接收来自所述控制器的下载指令,触发下载代码,使得主计算系统自动下载并安装维护操作系统);随后在步骤S250中,虚拟平台取得管理平台110所配置的设定档,该设定档包括网络设定、网络分享空间设定等(相当于重复接收多个置备指令,对多个置备指令作出响应)(综上可知,步骤S240、S250公开了能触发代码,被配置成在主机计算系统上电之际不自动执行而是在其他特定事件发生时被触发)。对比文件1中,被部署电脑102接收管理平台110传送的虚拟平台安装档案并启动安装虚拟平台112,虚拟平台112与管理平台110之间建立管理连线,基于该管理连线,部署电脑100透过管理平台110来对被部署电脑102的虚拟平台112下指令并进行控管(相当于实现使主机计算系统配置有管理程序和主机代理的第二级引导,以及实现在主机计算系统上置备专用虚拟机的第三级引导)。而要使得部署电脑100和被部署电脑102之间正常通信,进行数据传输,必然会具有允许被部署电脑102识别由所述部署电脑100传送的通信(隐含公开了具有控制器识别代码,使得所述主机计算系统识别由所述控制器传送的通信)。
可见,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通过向所述控制器的地址分派包括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的消息来向所述控制器自动通知所述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2)上电代码、能触发代码都存储在永久存储器中。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分配主机计算系统和控制器的地址;(2)如何保存代码。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由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PEX的方式进行远程引导,其对地址分配的方式是采用动态路由形式,动态分配地址;而本申请中预先将主机计算系统的地址和控制器的地址存储在永久存储器中,其实质上采用的是一种静态路由形式,采用静态的方式分配地址,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实质区别在于如何确定地址的分配方式。而在远程控制领域,采用PEX的方式动态分配地址和采用RPL的方式静态分配地址均是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中给出系统上电后通过寻址的方式使得部署电脑100(相当于控制器)和被部署电脑102(相当于主机计算机系统)进行识别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设计需要,选择采用上述常用技术手段中的动态寻址还是静态寻址方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的常规选择,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领域中,将后续要使用的信息和要执行的代码存储至永久存储器中是保存这些信息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9的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具体参见本决定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中,被部署电脑102接收管理平台110传送的虚拟平台安装档案并启动安装虚拟平台112,虚拟平台112与管理平台110之间建立管理连线,基于该管理连线,部署电脑100透过管理平台110来对被部署电脑102的虚拟平台112下指令并进行控管,相当于本申请中实现使主机计算系统配置有管理程序和主机代理的第二级引导以及实现在主机计算系统上置备专用虚拟机的第三级引导,因此该区别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
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