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16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38570
优先权日:2009-01-14
申请(专利)号:201510044903.4
申请日:2010-01-14
复审请求人:纳博特斯克自动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卫刚
合议组组长:李晋东
参审员:刘天佐
国际分类号:B01D53/2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其未被现有技术的其他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44903.4、名称为“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04659.4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纳博特斯克自动株式会社,申请日为2010年1月14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1月14日、2009年7月29日,分案申请提交日为2015年1月29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8月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6年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94]段;2017年4月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包括:
外壳;
干燥用箱,收纳于所述外壳的内部且具有大直径长圆筒体部和与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一体成形的小直径长圆筒体部,并且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填充有干燥剂;以及
基盘,固定于所述干燥用箱的下端,且具有压缩空气的入口和出口,
所述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的特征在于,在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S3内插置有油过滤器,该油过滤器由铝箔制过滤器部和由聚氨酯制成的过滤器部构成。
2. 一种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包括:
外壳;
干燥用箱,收纳于所述外壳的内部且具有大直径长圆筒体部和与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一体成形的小直径长圆筒体部,并且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填充有干燥剂;以及
基盘,固定于所述干燥用箱的下端且具有压缩空气的入口和出口,
所述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的特征在于,在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S3内插置有一个或者多个起油抑制板,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还填充有由聚氨酯材料成形的油过滤器。
3. 一种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包括:
外壳;
干燥用箱,收纳于所述外壳的内部且具有大直径长圆筒体部和与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一体成形的小直径长圆筒体部,并且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填充有干燥剂;以及
基盘,固定于所述干燥用箱的下端且具有压缩空气的入口和出口,
所述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的特征在于,在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S3内,形成上下空间S6并插置有一个或者多个起油抑制板,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还填充有由聚氨酯材料成形的油过滤器。”
驳回决定认为:在对比文件1(DE102005057630A1,公开日为2007年6月6日)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US4572725A,公开日1986年2月25日)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权利要求1-3进行了修改。在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配置于该铝箔制过滤器部的上方的”由聚氨酯制成的过滤器部;权利要求2中关于基盘修改成“固定于所述外壳的下端部”,进一步限定了“在下方位置固定配置有下方的起油抑制板,在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的上方固定配置有上方的起油抑制板,在所述上方的起油抑制板和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之间的上下空间内配置有油吸附件”;权利要求3中关于基盘修改成“固定于所述外壳的下端部”,进一步限定了“在下方位置固定配置有下方的起油抑制板,在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的上方固定配置有上方的起油抑制板,在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的中心形成有贯通孔,在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外周面和所述贯通孔的内表面之间形成有间隙,所述上方的起油抑制板和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之间的上下空间具有使从所述入口进入的空气通过所述贯通孔急剧膨胀并扩散的容积”。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中,由铝箔制过滤器部吸附粒径大的油,由于是金属,所以附着的油容易滴下,不会因油的积留而导致流路堵塞。接着,由干燥剂侧的由聚氨酯制成的过滤器部吸附粒径小的油。这样的两种过滤器部的组合并不是随意的组合,而是为了实现上述目的而设置的特定组合;(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实质上分别包含了母案的授权权利要求2-3的全部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关于其各自限定的油抑制结构没有任何公开或启示,所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3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3如下:
“1. 一种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包括:
外壳;
干燥用箱,收纳于所述外壳的内部且具有大直径长圆筒体部和与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一体成形的小直径长圆筒体部,并且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填充有干燥剂;以及
基盘,固定于所述干燥用箱的下端,且具有压缩空气的入口和出口,
所述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的特征在于,在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S3内插置有油过滤器,该油过滤器由铝箔制过滤器部和配置于该铝箔制过滤器部的上方的由聚氨酯制成的过滤器部构成。
2. 一种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包括:
外壳;
干燥用箱,收纳于所述外壳的内部且具有大直径长圆筒体部和与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一体成形的小直径长圆筒体部,并且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填充有干燥剂;以及
基盘,固定于所述外壳的下端部且具有压缩空气的入口和出口,
所述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的特征在于,在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S3内,在下方位置固定配置有下方的起油抑制板,在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的上方固定配置有上方的起油抑制板,
在所述上方的起油抑制板和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之间的上下空间内配置有油吸附件,
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还填充有由聚氨酯材料成形的油过滤器。
3. 一种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包括:
外壳;
干燥用箱,收纳于所述外壳的内部且具有大直径长圆筒体部和与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一体成形的小直径长圆筒体部,并且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填充有干燥剂;以及
基盘,固定于所述外壳的下端部且具有压缩空气的入口和出口,
所述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的特征在于,在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S3内,在下方位置固定配置有下方的起油抑制板,在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的上方固定配置有上方的起油抑制板,
在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的中心形成有贯通孔,
在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外周面和所述贯通孔的内表面之间形成有间隙,
所述上方的起油抑制板和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之间的上下空间具有使从所述入口进入的空气通过所述贯通孔急剧膨胀并扩散的容积,
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还填充有由聚氨酯材料成形的油过滤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于2017年12月8日发出了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9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并引入公知常识性证据1:《粉尘分离与过滤》,刘爱芳编著,冶金工业出版社,1998年9月第1版。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下设置的双层不同材料构成的组合的油过滤器21,其能够去除气体中的微小油滴,例如油雾。在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双层过滤材料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尝试选择其他类型的过滤器进行组合,对比文件1公开了过滤材料之一为泡沫材料,而聚氨酯属于常规的泡沫过滤材料,且泡沫塑料过滤器和铝箔过滤器均属于常规的气体过滤器,例如证据1第167页第1段记载了按滤材种类可分为泡沫塑料过滤器、铝箔网叠层等。由于铝箔过滤器为金属过滤器,其具备憎油性能,利于油滴分离和排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设置为第一过滤器,为了更为有效的去除油雾,本领域技术人员同样容易想到进一步将聚氨酯过滤器设置在铝箔过滤器上方进一步去除油雾。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该油过滤器由铝箔制过滤器部和配置于该铝箔制过滤器部的上方的由聚氨酯制成的过滤器部构成”修改为“该油过滤器由铝箔制过滤器部和配置于该铝箔制过滤器部的干燥剂侧上部的由聚氨酯制成的过滤器部构成,所述铝箔制过滤器部和所述聚氨酯制成的过滤器部将压缩空气流路完全堵塞”。复审请求人认为:(1)由于上下配置,能够使附着的油容易滴下。(2)本申请中压缩空气必须要通过两个过滤器。而对比文件1图2中会先通过纤维密实的玻璃纤维28,因此容易堵塞。另外通过过滤器27且在内部仅通过玻璃纤维28的压缩空气也无法充分发挥使用两种过滤器的效果。本领域中并未公开铝箔制过滤器部和聚氨酯过滤器部沿上下游配置的具体的技术手段,其能够获得优良的技术性效果。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包括:
外壳;
干燥用箱,收纳于所述外壳的内部且具有大直径长圆筒体部和与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一体成形的小直径长圆筒体部,并且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填充有干燥剂;以及
基盘,固定于所述干燥用箱的下端,且具有压缩空气的入口和出口,
所述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的特征在于,在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S3内插置有油过滤器,该油过滤器由铝箔制过滤器部和配置于该铝箔制过滤器部的干燥剂侧上部的由聚氨酯制成的过滤器部构成,
所述铝箔制过滤器部和所述聚氨酯制成的过滤器部将压缩空气流路完全堵塞。”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即使复审请求人将“该油过滤器由铝箔制过滤器部和配置于该铝箔制过滤器部的干燥剂侧上部的由聚氨酯制成的过滤器部构成”改为“该油过滤器由铝箔制过滤器部和配置于该铝箔制过滤器部的上方的由聚氨酯制成的过滤器部构成”以克服修改超范围的缺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的图2已经明确公开了上下配置的过滤部,同样能够实现使附着的油容易滴下的效果。(2)对比文件1图2中过滤部28是聚酯材料,过滤部27是玻璃纤维材料,因此气体并非先通过密实的玻璃纤维28。即便对比文件1存在堵塞的问题,其造成堵塞的原因也在于过滤部的材料本身,而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使用双层过滤材料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尝试选择其他类型的过滤器进行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将聚氨酯过滤器设置在铝箔过滤器上方进一步去除油雾。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权利要求1并对权利要求2、3的序号进行了适应性修改。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法律适用
根据《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的过渡办法》和《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过渡办法》,本案的审查适用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2、关于审查文本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0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月29日提交的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图11;2016年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0001]-[0194]段;2019年6月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3、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其未被现有技术的其他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仅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要求保护的发明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干燥装置的油抑制结构,包括外壳3;干燥用箱2,其中该干燥用箱位于外壳的内部,并具有大直径长圆筒体部,以及与大直径长圆筒部一体形成的小直径长圆筒部,在大直径长圆筒部内填充有干燥剂;基盘,基盘固定于所述干燥用箱的下端,并具有压缩空气的入口13和出口14;其中,过滤器21(即油过滤器)插装于由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内(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说明书第[0020]-[0037]段,图1-4)。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空气干燥装置,其中,第一过滤器34包含过滤板361,362,363。每个相邻的过滤板之间的距离很小,使得通过每个过滤板较低一个的孔39的压缩空气冲击上方过滤板的下表面(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栏第61-67段)。
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在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S3内,在下方位置固定配置有下方的起油抑制板,在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的上方固定配置有上方的起油抑制板, 在所述上方的起油抑制板和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之间的上下空间内配置有油吸附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的启示在于:油抑制板作为油吸附元件,且通过在空气路径的上下游进行两次油吸附操作来提高油过滤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将油抑制板和多重油过滤器引入对比文件1中,并根据工况的需要对其位置进行调整,如将油抑制板置于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S3内,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还填充油过滤器,且上述调整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的作用原理在于通过相邻过滤板的孔39以彼此交错的关系设置并且每个相邻过滤板之间的距离很小,通过气流的冲击分离油和水。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改进间距很小且孔39彼此交错设置的三个过滤板,改进为设置上方的起油抑制板和下方的起油抑制板,并在上方的起油抑制板和下方的起油抑制板之间的上下空间内配置有油吸附件。
综上,权利要求1的上述区别特征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2)关于权利要求2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空气干燥装置中的油抑制结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气干燥装置的油抑制结构,具体公开内容参见关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
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至少在于:在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S3内,在下方位置固定配置有下方的起油抑制板,在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的上方固定配置有上方的起油抑制板,在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的中心形成有贯通孔,在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外周面和所述贯通孔的内表面之间形成有间隙, 所述上方的起油抑制板和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之间的上下空间具有使从所述入口进入的空气通过所述贯通孔急剧膨胀并扩散的容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2的启示在于:对比文件2中的油抑制板作为油吸附元件,且通过在空气路径的上下游进行两次油吸附操作来提高油过滤效率,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将油抑制板和多重油过滤器引入对比文件1中,并根据工况的需要对其位置进行调整,如在所述外壳的内壁表面和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之间形成的空间内,形成上下空间并插置有一个或者多个起油抑制板,在所述大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内部还填充油过滤器,且上述调整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相关的起油抑制板结构;对比文件2公开了第一过滤器34包含过滤板361,362,363。第一板361的孔39远离通道19设置,位于板361的右手侧,第二过滤板362的孔39设置在径向相对的位置。每个相邻的过滤板之间的距离很小,使得通过每个过滤板较低一个的孔39的压缩空气冲击上方过滤板的下表面(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栏第48-67段)。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2的上方和下方起油抑制板以及在所述下方的起油抑制板的中心形成有贯通孔,在所述小直径长圆筒体部的外周面和所述贯通孔的内表面之间形成有间隙。对比文件2的作用原理在于通过相邻过滤板的孔39以彼此交错的关系设置并且每个相邻过滤板之间的距离很小,通过气流的冲击分离油和水。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想到改进间距很小的三个过滤板,形成上下空间具有使从所述入口进入的空气通过所述贯通孔急剧膨胀并扩散的容积。综上,权利要求2的上述区别特征未被现有的对比文件公开,现有的对比文件中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惯用手段,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破坏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8月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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