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生物可降解的合金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包含生物可降解的合金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701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48692
优先权日:2009-01-08,2009-04-10,2009-11-11
申请(专利)号:201510450984.8
申请日:2010-01-07
复审请求人:BIO DG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金辉
合议组组长:庞立敏
参审员:赵洁
国际分类号:A61L31/02,A61L31/14,A61L27/04,A61L27/58,A61K6/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50984.8,名称为“包含生物可降解的合金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080011031.7,名称为“包含生物可降解的合金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BIO DG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0年1月7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1月8日、2009年4月10日和2009年11月11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7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16和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119段,2017年8月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包括生物可降解的合金,其中所述合金为基本上奥氏体的结构并且基本上不含铬和镍,并且所述合金具有如下特征:
(a)平均晶粒尺寸在约0.5微米至约5微米范围内,
(b)单个晶粒的平均表面积与体积之比大于0.1μ-1,
(c)含有约0.01%至约0.1%碳,且
(d)含有奥氏体促进组分,所述奥氏体促进组分包含锰、钴、铂、钯、铱、铝、碳、氮、硅或其任何组合,并且其中%铂 %钯 %铱 0.5*(%锰 %钴) 30*(%碳 %氮)大于约12%。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平均晶粒尺寸为约1.0微米至约2.0微米。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单个晶粒的平均表面积与体积之比大于1.0μ-1。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可植入的装置是骨螺钉、骨锚、组织U形钉、颅颌面重建板、紧固件、再造的牙科植入物或支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包括奥氏体促进组分和抗腐蚀组分,并且其中所述合金中的奥氏体促进组分的总量大于约10%,以及抗腐蚀组分的总量为约0.5%至约10%。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含有少于约0.1%的镍和少于约0.1%的钒。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含有少于约6%的钴。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含有少于约0.1%的镍、少于约0.1%的钒和少于约6%的钴。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包括抗腐蚀组分,所述抗腐蚀组分包含钼、钨、钽、铌、钛、锆、铪或其任何组合,以及其中%钼 %钨 0.5*(%钽 %铌) 2*(%钛 %锆 %铪)为约0.5%至约7%。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合金包括奥氏体促进组分,所述奥氏体促进组分包含锰、钴、铂、钯、铱、铝、碳、氮、硅或其任何组合,其中%铂 %钯 %铱 0.5*(%锰 %钴) 30*(%碳 %氮)大于约12%,以及其中所述合金包括抗腐蚀组分,所述抗腐蚀组分包含钼、钨、钽、铌、钛、锆、铪或其任何组合,其中%钼 %钨 0.5*(%钽 %铌) 2*(%钛 %锆 %铪)为约0.5%至约7%。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装置涂覆有治疗剂。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装置涂覆有生物可降解的水凝胶。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包括使表面积与质量之比最大化的几何形状。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包括中空的开口或通道。
15. 一种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包含生物可降解的合金,其中所述合金是基本上马氏体的结构并且包括铁、碳、抗腐蚀组分和奥氏体促进组分。
16. 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含有约65%至约75%的铁、约0.1%至约0.3%的碳、约2.0%至约6.0%的抗腐蚀组分和约20%至约30%的奥氏体促进组分。
17. 含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和用于将所述可植入的医疗装置进行医疗操作的说明书的容器。
18. 含有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和用于将所述可植入的医疗装置进行医疗操作的说明书的容器。
1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可降解的合金包含至少两种非铁金属元素。
2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可降解的合金包含锰和铌。
2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可降解的合金包含至少约0.01%至约0.1%非金属元素。
2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生物可降解的合金包含至少约0.08%的碳。
2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在约0.35至约0.55 倍于合金的绝对熔化温度重结晶使所述合金的晶格结构经历了向更低能量条件方向的重排,但整体的宏观尺寸没有发生变化。
2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生物可降解的合金包含约28%的锰。
2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没有可以检测到的(appreciable)反应性晶粒边界,从而使得所述合金从外向内而非沿着晶粒边界降解。”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CN1685070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者合金基本上是马氏体的结构,包括生物可降解的合金。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合金的强度和硬度。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是:马氏体是奥氏体通过无扩散型相变转变成的亚稳定相,钢在形成奥氏体后经过迅速冷却到马氏体转变温度之下可以形成马氏体,而通过淬火形成马氏体结构可以提高合金的强度和硬度,因而通过淬火使基体为奥氏体的合金在一定温度条件下转变为基本上是马氏体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实现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纯铁本身是一种易腐蚀材料,而钢因为添加了其他耐腐蚀的合金元素如铬、钼、钛等提高了钢的耐腐蚀性。通过调整合金中的元素的比例得到满足需求的合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得到具有一定生物降解性的合金,有动机对合金中的成分进行适当调整,如减少合金中耐腐蚀金属的含量,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6的附加技术特征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8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前者合金基本上是马氏体的结构,包括生物可降解的合金;(2)前者的主题名称是一种容器,还包括用于将所述可植入的医疗装置进行医疗操作的说明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合金的强度和硬度以及方便医疗装置的存放和使用,但是,参照对权利要求15的评述,同时将医疗装置装于一个容器中存放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为了方便使用者操作而放入操作说明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时,驳回决定还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4、17和19-2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4、17和19-2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涉及生物可降解合金,而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耐蚀性得到改善的纳米晶体奥氏体钢材料,这两个问题彼此对立,因此对比文件1的教导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反;(2)本申请合金的碳含量为0.01-0.1%,从而使得碳可以促进奥氏体结构但不产生明显的反应性晶粒边界,而对比文件1没有提到晶粒边界的反应性,且碳浓度范围很宽,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将碳浓度调节到本申请范围内;(3)本申请合金不含有毒元素如铬和镍,对比文件1尽管提到了将合金用作医疗工具,但是其含有有毒元素铬和镍,其之所以能够含有有毒元素,是因为该合金不会生物降解,这些有毒元素不会进入血液;(4)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获得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奥氏体改变成马氏体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2018年12月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基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于植入金属来说,除少数惰性金属外,任何金属材料植入人体后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腐蚀。耐蚀性和可降解性两种概念并不矛盾,是从不同角度对降解速度和形式进行的描述。铬在合金中虽然起到了抗腐蚀的作用,但是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技术内容并不能由此认为含有铬的合金无法生物降解,其实质上起到的是调节合金腐蚀或降解速度的作用;(2)本申请也没有记载仅是由于碳的存在而不产生明显的反应性晶粒边界,“不产生明显的反应性晶粒边界”是由于晶粒尺寸所决定的,对比文件1的合金同样具有纳米级的晶粒尺寸;(3)本领域技术人员对安全性的考虑是熟知的,其也完全能够想到调节元素的含量以符合毒理要求,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均公开了所述合金中可以含有铬和/或镍,这表明复审请求人也认可含有一定浓度范围内的铬和镍的合金符合植入材料的要求;(4)奥氏体和马氏体是铁基合金领域最常见的两种结构,两者性质的区别以及转变的工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本申请也没有记载通过将奥氏体改变成马氏体,能够给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1的平均晶粒尺寸修改为“约2.0微米至约7.5微米”,碳含量修改为“0.08%”,并增加“(e)具有每天每平方英寸0.92mg的降解速率”,同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15-16和18。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教导或提示含有约0.08%碳含量并且基本上不含铬的合金,对比文件1教导的是具有0.1-2.0%碳含量和3-10%铬含量的合金,两者差别很大;(2)对比文件1教导了优选50-1000nm的晶粒尺寸范围,同时还教导了超过1000nm的晶粒尺寸,错位密度大幅增加使得塑性加工非常容易,耐力(强度)的下降却无法回避,因此,两者合金结构本质不同;(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所述降解速率,且是一种长期应用的耐腐蚀合金,而本申请涉及用于短期应用的可生物降解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1无法获得动机通过改进其所述合金来获得可降解合金,即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获得可降解合金,也不会想到通过降低碳和/或铬。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包括生物可降解的合金,其中所述合金为基本上奥氏体的结构并且基本上不含铬和镍,并且所述合金具有如下特征:
(a)平均晶粒尺寸在约2.0微米至约7.5微米范围内,
(b)单个晶粒的平均表面积与体积之比大于0.1μ-1,
(c)含有约0.08%碳,
(d)含有奥氏体促进组分,所述奥氏体促进组分包含锰、钴、铂、钯、铱、铝、碳、氮、硅或其任何组合,并且其中%铂 %钯 %铱 0.5*(%锰 %钴) 30*(%碳 %氮)大于约12%,且
(e)具有每天每平方英寸0.92mg的降解速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平均晶粒尺寸为约1.0微米至约2.0微米。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单个晶粒的平均表面积与体积之比大于1.0μ-1。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可植入的装置是骨螺钉、骨锚、组织U形钉、颅颌面重建板、紧固件、再造的牙科植入物或支架。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包括奥氏体促进组分和抗腐蚀组分,并且其中所述合金中的奥氏体促进组分的总量大于约10%,以及抗腐蚀组分的总量为约0.5%至约10%。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含有少于约0.1%的镍和少于约0.1%的钒。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含有少于约6%的钴。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含有少于约0.1%的镍、少于约0.1%的钒和少于约6%的钴。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包括抗腐蚀组分,所述抗腐蚀组分包含钼、钨、钽、铌、钛、锆、铪或其任何组合,以及其中%钼 %钨 0.5*(%钽 %铌) 2*(%钛 %锆 %铪)为约0.5%至约7%。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合金包括奥氏体促进组分,所述奥氏体促进组分包含锰、钴、铂、钯、铱、铝、碳、氮、硅或其任何组合,其中%铂 %钯 %铱 0.5*(%锰 %钴) 30*(%碳 %氮)大于约12%,以及其中所述合金包括抗腐蚀组分,所述抗腐蚀组分包含钼、钨、钽、铌、钛、锆、铪或其任何组合,其中%钼 %钨 0.5*(%钽 %铌) 2*(%钛 %锆 %铪)为约0.5%至约7%。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装置涂覆有治疗剂。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装置涂覆有生物可降解的水凝胶。
1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包括使表面积与质量之比最大化的几何形状。
1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装置包括中空的开口或通道。
15. 含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和用于将所述可植入的医疗装置进行医疗操作的说明书的容器。
1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可降解的合金包含至少两种非铁金属元素。
1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可降解的合金包含锰和铌。
1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可降解的合金包含至少约0.01%至约0.1%非金属元素。
1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在约0.35至约0.55倍于合金的绝对熔化温度重结晶使所述合金的晶格结构经历了向更低能量条件方向的重排,但整体的宏观尺寸没有发生变化。
2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生物可降解的合金包含约28%的锰。
2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合金没有可以检测到的(appreciable)反应性晶粒边界,从而使得所述合金从外向内而非沿着晶粒边界降解。
2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平均晶粒尺寸在 约2.5微米至约7.5微米范围内。
2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中所述平均晶粒尺寸在约2.0微米至约6.0微米范围内。”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7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和说明书第1-119段,2019年3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解决其存在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其包括生物可降解的合金。对比文件1(CN1685070A,公开日为2005年10月19日)公开了一种超硬度、高韧性并具有优良耐蚀性的纳米晶体奥氏体钢基体(即组织结构基本上为奥氏体)材料,并具体公开了:奥氏体钢(常温下组织为奥氏体的钢)基体材料,纳米晶粒的直径为50-1000nm,可用于制造人造骨头、人造关节和人造牙根等人造医疗材料(上述人造医疗材料均属于可植入的医疗装置),注射器、外科手术刀、导管等医疗用机械器具。奥氏体基体材料的钢形成成分和配合组成为:Mn:4~40%(质量),N:0.1~5.0%(质量),C:0.1~2.0%(质量),Cr:3~10%(质量),其余为Fe(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第6页第8段、第10页第4段)。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的平均晶粒尺寸为约2.0微米至约7.5微米,限定了单个晶粒的平均表面积与体积之比大于0.1μ-1;(2)权利要求1的碳含量为0.08%,具体限定了奥氏体促进组分的组合含量;(3)权利要求1限定了所述合金为生物可降解且基本不含铬,且具有每天每平方英寸0.92mg的降解速率。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合适的生物降解性。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说明书第7页第2段)“如果不要求极端的高强度的话….得到的晶粒尺寸在5000nm(5μm)左右、或者更大的晶粒的奥氏体钢基体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植入人体内的金属材料需要与植入周围的骨组织的力学性能相似,而无需追求极限的高强度,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获得5μm或者更大的平均晶粒尺寸,从而与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晶粒尺寸范围存在交叠。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是,晶粒的平均表面积与体积之比与晶粒尺寸成反比,晶粒尺寸越小,平均表面积与体积之比越大,奥氏体是面心立方结构,晶粒倾向于呈立方体状;例如,在晶粒的直径为权利要求1所述的2000-7500nm时,若晶粒为球体,其表面积与体积之比约为0.4-1.5μ-1,若晶粒为正方体,其表面积与体积之比约为0.8-3μ-1;可见上述表面积与体积之比均大于0.1μ-1。即使对比文件1的晶粒是不规则的形状,晶粒尺寸为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5000nm时,其单个晶粒平均尺寸必然会小于1微米,并且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晶粒的形状经过合乎逻辑的分析、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确定单个晶粒平均表面积与体积的具体比值大于0.1μ-1;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碳含量可以为0.02-1.0%(说明书第5页第5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及本申请中记载的碳元素作用均为奥氏体促进组分的前提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有限的实验从中选择0.08%的碳,同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奥氏体促进组分Mn、N、C,而且钴、铂、钯、铱、铝、硅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奥氏体促进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任意选择常用的奥氏体促进组分之一或其任意组合。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获得满足权利要求1所限定“%铂 %钯 %铱 0.5*(%锰 %钴) 30*(%碳 %氮)大于约12%”的奥氏体促进组分含量,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例如当锰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40%时,对比文件1中合金组分含量满足“%铂 %钯 %铱 0.5*(%锰 %钴) 30*(%碳 %氮)大于约12%”的要求;
对于区别特征(3):生物降解指因生物体内环境而造成的降解,即在生物活动中所引起的材料逐渐被破坏的过程。合金的降解过程取决于材料的特性,如组成、微观结构等。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和以上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的合金组成和晶相结构基本相同,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中不含铬,而对比文件1中铬的含量为3-10%。但是,对比文件1公开了所述合金能够用于制造人造骨头、人造关节和人造牙根等人造医疗材料,在这些领域中需要调整合金的生物降解性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通过调整合金中的元素的比例得到满足需求的合金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而铬在钢基材料中是耐腐蚀的元素,当铬含量过高时,合金生物降解速度缓慢,因此为了提高合金的生物可降解性和降解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减少合金中铬的含量为基本上不含铬,而不同植入物在不同植入部位要求的降解速率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实际需求确定适合的降解速率、并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调整所述组分和结构以实现该降解速率,因而获得例如权利要求1限定的每天每平方英寸0.92mg的降解速率也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4、22和23分别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平均晶粒尺寸、可植入的装置的选择。然而,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获得权利要求2和22-23所述平均晶粒尺寸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人造牙根,即再造的牙科植入物(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8段、第10页第4段),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医疗装置的具体使用目的、使用的功能和基本要求选择可植入装置的具体种类。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4、22和23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单个晶粒的平均表面积与体积之比。结合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10和16-18分别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合金中组分及其含量。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Mn:4~40%(质量),N:0.1~5.0%(质量),C:0.1~2.0%(质量)(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第6页第1段);其中,Mn、N、C即是奥氏体促进组分。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所述合金还可以含有0.5-10%(质量)的铌、钽、锰、铬、钨、钼等元素(参见说明书第9页第3段),其中的铌、钽、钨、钼相当于本申请的抗腐蚀组分。由此可见,权利要求5-9、16-1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都已分别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对于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奥氏体促进组分Mn、N、C,而且钴、铂、钯、铱、铝、硅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奥氏体促进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任意选择常用的奥氏体促进组分之一或其任意组合,也很容易获得满足权利要求10所限定条件“%铂 %钯 %铱 0.5*(%锰 %钴) 30*(%碳 %氮)大于约12%”的奥氏体促进组分含量,例如,当锰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40%时,对比文件1中合金组分含量满足“%铂 %钯 %铱 0.5*(%锰 %钴) 30*(%碳 %氮)大于约12%”的规定。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5-10和16-18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和12分别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装置的涂覆物。然而,根据所需的治疗用途和生物降解速率在医用装置上涂覆治疗剂和生物可降解的水凝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1和12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和14分别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分别进一步限定了装置的几何形状。然而,为了调整装置的生物降解速率,改变装置的形状使其表面积与体积之比增加,进而增加其与体液的接触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并实现的,而使装置包含中空的开口或通道都是本领域常用的增加表面积与体积之比的手段。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3和14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含有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植入的医疗装置和用于将所述可植入的医疗装置进行医疗操作的说明书的容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参照以上评述。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两者组分和结构存在不同;(2)前者主题是一种容器,并且前者还包括用于将所述可植入的医疗装置进行医疗操作的说明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获得合适的生物降解性,并方便可降解合金的医疗装置的存放和使用。然而,对于区别特征(1),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于区别特征(2),将医疗装置装于一个容器中存放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为了方便使用者操作而放入操作说明书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9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在约0.35至约0.55倍于合金的绝对熔化温度进行重结晶,使合金的晶格结构经历向更低能量条件方向的重排反应但整体的宏观尺寸没有发生变化。然而,结晶时晶核数量越多,晶粒越细,增大过冷度是常用的细化晶粒的方法,因此在低于合金绝对熔化温度的条件下重结晶能够获得整齐细小的晶粒,而重结晶温度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试验所能够确定的。“使合金的晶格结构经历向更低能量条件方向的重排反应,但整体的宏观尺寸没有发生变化”是重结晶后产生的结果。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0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锰。然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奥氏体基体材料的钢形成成分和配合组成为:Mn:4~40%(质量),在此基础上,确定锰的含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经过常规试验所即可完成的,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合金的晶粒边界。然而,其是由合金本身的组成所决定的,如上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得到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合金,进而容易确定该性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权利要求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碳都是奥氏体促进组分,且对比文件1其他技术方案中公开了碳含量为0.02-1.0%,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中选择0.08%的碳含量,同时本申请也没有记载所述碳含量能够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铬含量,本申请说明书实施例3的合金1、合金2、实施例4-8均含有铬,可见,铬在合金中虽然具有抗腐蚀性质,但其实质上起到的是调节合金腐蚀或降解速度的作用,因此为了提高合金的生物可降解性和降解速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减少合金中铬的含量为基本上不含铬;
(2)对于晶粒尺寸范围,参见对权利要求1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
(3)首先,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不同植入物在不同植入部位要求的降解速率是不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的技术手段调整所述组分和结构从而获得所需的降解速率,例如每天每平方英寸0.92mg的降解速率,也没有证据表明所述降解速率是超出常规或本领域技术人员预料不到的;其次,本申请的应用范围与对比文件1相似,都是骨科和牙科的金属植入物,并无证据表明本申请所述植入物的应用期限(例如以权利要求1限定的每天每平方英寸0.92mg的速率降解时)较对比文件1明显更短;此外,事实上,本申请中具备“每天每平方英寸0.92mg”的降解速率的实施例6也含有2%的铬,可见合金组分中含有铬也会具有所述降解速率,这也从一方面证明本申请所述合金的组分无法使得所述植入物应用场合与对比文件1合金的应用场合具有实质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常规应用场合的需求确定适当的降解速率,并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对对比文件1所述技术方案进行调整,例如改变铬的含量,来实现该降解速率。
因此,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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