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电池模组及其电动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687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727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43963.5
申请日:2016-07-11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统凌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见姬
合议组组长:朱科
参审员:韩颖姝
国际分类号:H01M2/10,H01M2/20,B60L1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结合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43963.5,名称为“一种电池模组及其电动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市统凌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11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以及2018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池壳体(1)、电芯阵列(3)和电池保护盒(2),所述电芯阵列(3)设置于所述电池壳体(1)内部,所述电池壳体(1)上设置有第一放电口(111)和插接槽(4),所述电池保护盒(2)可拆卸地设置于所述插接槽(4)中,所述插接槽(4)的底部设置有电池组公座(41),所述电池保护盒(2)朝向所述插接槽(4)的一端设置有保护盒母座(21);所述电池组公座(41)与保护盒母座(21)电连接;所述电池保护盒(2)中设置有电池管理系统,所述保护盒母座(21)与所述电池管理系统电连接;所述电池组公座(41)分别与所述电芯阵列(3)和第一放电口(111)电连接;
所述保护盒母座(21)上设置有第一电极端子(211)、第二电极端子(213)和信号端子(212);所述电池组公座(41)上相应设置有第一电极插孔(411)、第二电极插孔和信号插孔(412);
所述第一电极端子(211)与第一电极插孔(411)电连接,所述第二电极端子(213)与第二电极插孔电连接,所述信号端子(212)与信号插孔(412)电连接;
所述电池壳体(1)侧面上设置有用于安装固定所述电池模组的滑槽(14)和用于给电动车供电的放电槽(136),所述滑槽(14)的截面为“凸”字形,所述滑槽(14)的一端与所述放电槽(136)连接,另一端延伸至电池壳体(1)的一侧端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系统包括电压检测模块、电流检测模块、温度检测模块、控制模块和金氧半场效晶体管开关模块,所述控制模块分别与所述电压检测模块、电流检测模块、温度检测模块和金氧半场效晶体管开关模块电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
所述电压检测模块、电流检测模块、温度检测模块与保护盒母座(21)上的信号端子(212)电连接,所述金氧半场效晶体管开关模块与保护盒母座(21)上的第一电极端子(211)和第二电极端子(213)电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放电槽(136)中设置有第二放电口(134),所述第二放电口(134)与所述电池组公座(41)电连接。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壳体(1)上设置有充电口(132),所述充电口(132)与电池组公座(41)电连接。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壳体(1)包括第一盖体(11)、连通壳体(12)和第二盖体(13),所述第一盖体(11)和第二盖体(13)分别设置于连通壳体(12)的两端,所述插接槽(4)和第一放电口(111)位于所述第一盖体(11)上,所述电芯阵列(3)位于所述连通壳体(12)内部,所述充电口(132)和放电槽(136)位于所述第二盖体(13)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盖体(13)上设置有用于将电池模组固定于电动车上的锁紧组件,所述锁紧组件包括锁定块(135)和锁芯,所述锁芯设置于电池壳体(1)上,且锁芯外部设置有保护盖(131),所述锁定块(135)滑动设置在所述放电槽(136)内设置的一限位孔中,所述锁定块(135)的一端与锁芯连接,通过旋拧所述锁芯可控制所述锁定块(135)的另一端伸出所述放电槽(136)的外侧或回退至所述放电槽(136)的内侧。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盖体(13)上设置有把手部(133),所述把手部(133)的两个端部与第二盖体(13)铰接。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电芯阵列(3)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用于固定所述电芯阵列(3)的第一电芯支架(31)和第二电芯支架(32)。
10. 一种电动车,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9任意一项所述的一种电池模组。”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150504U,公告日为2012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2738501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3:CN202827100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a)电池组公座设于插接槽的底部(对比文件1中是设于插接槽的后部),所述电池组公座与第一放电口电连接;(b)电池壳体侧面上设置有用于安装固定电池模组的滑槽和用于给电动车供电的放电槽,滑槽的截面为“凸”字形,滑槽的一端与放电槽连接,另一端延伸至电池壳体的一侧端面。然而区别技术特征(a)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b)中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给出了技术启示,其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公开,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作用相同,或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动车,其引用权利要求1-9,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电动车,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10项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电池壳体(1)包括第一盖体(11)、连通壳体(12)和第二盖体(13),所述第一盖体(11)和第二盖体(13)分别设置于连通壳体(12)的两端,所述插接槽(4)和第一放电口(111)位于所述第一盖体(11)的端面上,所述电芯阵列(3)位于所述连通壳体(12)内部”、权利要求7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盖体(13)上设置有用于将电池模组固定于电动车上的锁紧组件”加入权利要求1,并在权利要求1中新增技术特征“滑槽(14)的两端分别朝向第一盖体(11)和第二盖体(13)”,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另一端延伸至电池壳体(1)的一侧端面”修改为“另一端延伸至电池壳体(1)的第一盖体(11)的端面”,并删除权利要求6、7中相应的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7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包括电池壳体(1)、电芯阵列(3)和电池保护盒(2),所述电芯阵列(3)设置于所述电池壳体(1)内部,所述电池壳体(1)上设置有第一放电口(111)和插接槽(4),所述电池保护盒(2)可拆卸地设置于所述插接槽(4)中,所述插接槽(4)的底部设置有电池组公座(41),所述电池保护盒(2)朝向所述插接槽(4)的一端设置有保护盒母座(21);所述电池组公座(41)与保护盒母座(21)电连接;所述电池保护盒(2)中设置有电池管理系统,所述保护盒母座(21)与所述电池管理系统电连接;所述电池组公座(41)分别与所述电芯阵列(3)和第一放电口(111)电连接;
所述保护盒母座(21)上设置有第一电极端子(211)、第二电极端子(213)和信号端子(212);所述电池组公座(41)上相应设置有第一电极插孔(411)、第二电极插孔和信号插孔(412);
所述第一电极端子(211)与第一电极插孔(411)电连接,所述第二电极端子(213)与第二电极插孔电连接,所述信号端子(212)与信号插孔(412)电连接;
所述电池壳体(1)包括第一盖体(11)、连通壳体(12)和第二盖体(13),所述第一盖体(11)和第二盖体(13)分别设置于连通壳体(12)的两端,所述插接槽(4)和第一放电口(111)位于所述第一盖体(11)的端面上,所述电芯阵列(3)位于所述连通壳体(12)内部;
所述电池壳体(1)侧面上设置有用于安装固定所述电池模组的滑槽(14)和用于给电动车供电的放电槽(136),所述滑槽(14)的截面为“凸”字形,滑槽(14)的两端分别朝向第一盖体(11)和第二盖体(13),所述滑槽(14)的一端与所述放电槽(136)连接,另一端延伸至电池壳体(1)的第一盖体(11)的端面;
所述第二盖体(13)上设置有用于将电池模组固定于电动车上的锁紧组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充电口(132)和放电槽(136)位于所述第二盖体(13)上。”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电池模组,其特征在于,所述锁紧组件包括锁定块(135)和锁芯,所述锁芯设置于电池壳体(1)上,且锁芯外部设置有保护盖(131),所述锁定块(135)滑动设置在所述放电槽(136)内设置的一限位孔中,所述锁定块(135)的一端与锁芯连接,通过旋拧所述锁芯可控制所述锁定块(135)的另一端伸出所述放电槽(136)的外侧或回退至所述放电槽(136)的内侧。”
复审请求人认为:(1)相对于对比文件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插接槽和第一放电口位于所述第一盖体的端面上,所述滑槽的一端与所述放电槽连接,另一端延伸至电池壳体的第一盖体的端面,所述第二盖体上设置有用于将电池模组固定于电动车上的锁紧组件”。该区别技术特征使得电池模组锁紧于电动车上时,插接槽和第一放电口在的第一盖体的端面被覆盖封闭,从而能对电池保护盒起到防水和防盗的作用,同时保留了电池保护盒可拆卸的特点;(2)对比文件1的安装槽暴露于电池箱的外部而使电池管理装置存在被盗风险,且所述可拆卸结构会在电池管理系统的外壁和安装槽之间保留有缝隙,从而有进水风险;对比文件3在锁扣之后也无法将控制盒内置而可能进水。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文件中并未对第一放电口的外部连接关系进行记载,基于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第一放电口所在的第一盖体的端面会被覆盖”的结论,由此得到的防水和防盗的技术效果也不能被认同,而且,本申请说明书第[0037]段记载了“对于插接槽、第一放电口的设置位置没有特殊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将其设置于电池壳体的其他位置”,可见,说明书中并未对插接槽和第一放电口的位置进行特别限定,也未记载其位置的限定能够带来防水、防盗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中的电池安装槽是否暴露于外部与电池箱安装使用的位置有关,在连接方式未明确的前提下,复审请求人就得出其电池管理装置存在被盗和进水风险的结论缺乏依据,而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2]段记载了“电池管理系统与安装槽11之间的配合比较紧密,因此可有效避免电池管理系统1受雨水淋湿、浸泡导致电路短路的情况的发生”,即对比文件1记载了其具有防水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3给出的是设置滑道、锁具等结构的技术启示,与其是否内置控制盒的技术特征无关。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中设置滑槽能够简化电池模组的安装方式,使得电池模组的拆卸和安装方便,有利于电池模组的更换检修,当进行电池模组的固定安装时,可通过应用此电池模组的电动车上设置“T”形安装条与滑槽相配合将电池模组滑动安装到电动车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主盒体通过滑板与控制盒的滑道槽配合实现两者的滑动连接,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3的教导不会想到将电池模组滑动安装在电动车上;(2)权利要求1限定,在“T”形安装条的尾端设置充电块与放电槽电连接,从而实现电池模组供给电动车供电,对比文件3或其他对比文件没有公开在滑槽的一端设置用于给电动车供电的放电槽,该设置简化了电动车的供电方式;(3)本申请通过电极端子、电极插孔以及信号端子和信号插孔的配合,实现了电池保护盒对电芯阵列输出电流的调控,通过第二电极插孔与第一放电口电连接实现了将电能引出向外供能。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包括10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07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8年07月2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以及2019年01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多个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结合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150504U,公告日为2012年02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2738501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17日;
对比文件3:CN202827100U,公告日为2013年03月27日。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池模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池管理系统与电池箱的连接结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2]段、第[0018]-[0024]段,附图1-4):包括电池管理系统2、电池箱1(即电池壳体1)以及电池组(即电芯阵列),由附图1可知,该电池管理系统2为方形盒状结构(即电池保护盒2,所述电池保护盒2中设置有电池管理系统),所述电池组安装于电池箱之内(即所述电芯阵列3设置于所述电池壳体1内部),电池管理系统2与电池组电连接,电池箱1上开设有用于安装电池管理系统1的安装槽11(即电池壳体1上设置有插接槽4),所述安装槽11大小与电池管理系统1相适配,电池管理系统1可拆卸的安装于安装槽11之内(即所述电池保护盒2可拆卸地设置于所述插接槽4中),安装槽11的后部设有插孔12(即所述插接槽4设置有母座),电池管理系统2的一侧设有插头22(由附图3可知,该插头设置于其与安装槽对接的一侧,即所述电池保护盒2朝向所述插接槽4的一端设置有公座),插孔12与电池组连接,插头22与插孔12配合连接,电池管理系统通过插头22与插孔12的配合连接实现与电池组的电连接(即公座与母座电连接,公座与电池管理系统电连接,母座与电芯阵列3电连接);由附图1-4可知,电池管理系统与电池箱连接的插头和插孔是三端的。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电池壳体上设置有第一放电口,插接槽的底部设置有电池组公座,电池保护盒设置有保护盒母座(对比文件1中是插接槽后部设置有母座,电池保护盒设置有公座),电池组公座与第一放电口电连接;所述保护盒母座上设置有第一电极端子、第二电极端子和信号端子,所述电池组公座上相应设置有第一电极插孔、第二电极插孔和信号插孔,所述第一电极端子与第一电极插孔电连接,所述第二电极端子和第二电极插孔电连接,所述信号端子与信号插孔电连接;所述电池壳体包括第一盖体、连通壳体和第二盖体,所述第一盖体和第二盖体分别设置于连通壳体的两端,所述插接槽和第一放电口位于所述第一盖体的端面上,所述电芯阵列位于所述连通壳体的内部;(2)电池壳体侧面上设置有用于安装固定电池模组的滑槽和用于给电动车供电的放电槽,滑槽的截面为“凸”字形,滑槽的两端分别朝向第一盖体和第二盖体,所述滑槽的一端与放电槽连接,另一端延伸至电池壳体的第一盖体的端面;(3)所述第二盖体上设置有用于将电池模组固定于电动车上的锁紧组件。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合理设置电池组的连接结构以保证其高效率工作和使电池模组的安装更方便。
对于区别(1),为了将电池组中的电力引出,在电池壳体上设置放电口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设置电池组与外接电池管理系统的连接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其实际连接特点调整上述安装槽插孔的位置以使其设置更为合理,且在电池工作过程中,为了更方便的监控电池组的放电情况以保证其高效运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放电口与电池管理系统电连接设置以便及时准确地收集电池放电信息,如将上述电池组公座设于插接槽的底部,并使其与所述第一放电口电连接,这无需创造性劳动,且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对于保护盒母座和电池组公座的技术特征,公座和母座的设置位置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选择在插接槽内设置公座、在电池保护盒上设置母座,也可以在电池保护盒上设置公座、在插接槽内设置母座,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池管理系统与电池箱连接的插头和插孔是三端的,基于本领域的常识,电池管理系统是用来监测电池组的充放电状态的,其必然要接入电池组正负极端子所形成的充放电回路中并将电池组的电流、电压等信息及时输出,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推定所述插头的三端可分别对应于所述保护盒母座上设置的第一电极端子、第二电极端子和信号端子,并且上述插孔的三端可分别对应于所述电池组公座上相应设置的第一电极插孔、第二电极插孔和信号插孔,则第一电极端子与第一电极插孔电连接,第二电极端子与第二电极插孔电连接,信号端子与信号插孔电连接;对于电池壳体的具体结构,两端为盖体、中间为连通壳体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见电池壳体结构,由此电芯阵列自然要位于连通壳体内部,而插接槽和第一放电口位于第一盖体的端面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可拆卸的电动车锂电池盒,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6]-[0012]段、第[0018]-[0023]段,附图1-4):其包括一个控制盒1和主盒体2,所述控制盒1连接一滑道座3,滑道座上设有滑道槽4(即用于安装固定所述电池模组的滑槽14),主盒体下端设有一个滑板5,滑板5可滑入滑道槽4中从而主盒体2与控制盒1连接在一起,主盒体内装上锂电池,滑道槽4是一道燕尾槽(即所述滑槽14的截面为“凸”字形),滑板5与燕尾槽匹配。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上述区别(2)中的一部分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方便电池模组的安装,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燕尾状滑槽以固定电池模组的技术启示。而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临上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3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并在电池箱与电动车间设置滑道槽和滑板配合连接,且在电池模组固定时,将上述滑道槽设于电池箱侧面上并将滑板设于固定结构上以实现配合固定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择将用于固定安装电池模组的滑槽设于电池壳体的侧面上,无需创造性劳动,由此滑槽的两端分别朝向位于连通壳体两端的第一盖体和第二盖体;而且,凹陷的槽状结构可以有效保护其内部结构免受冲撞,且电池模组在给电动车进行供电时必然需要接口电连接以将电量输出,为了设置牢固耐用的电连接接口,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电池壳体侧面上设置放电槽用于给电动车供电;且对上述滑槽和放电槽的位置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连接时的需要对其进行调整以使得整体结构设置合理,如使滑槽的一端与放电槽连接,另一端延伸至电池壳体的第一盖体的端面,这无需创造性劳动,且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对于区别(3),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3]段,附图3-4)可拆卸的电动车锂电池盒在使用时将控制盒安装在车架上,内装有锂电池的主盒体与控制盒连接在一起,拨动锁紧锁具从而控制盒与主盒体牢牢固定在一起(即用于将电池模组固定于电动车上的锁紧组件)。由此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锁紧组件以固定电池模组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由此有动机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而将所述锁紧组件设置于第二盖体上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池组,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80]-[0197]段,附图5)所述电池组包括组装电池301、包装、设置有充电控制开关302a和放电控制开关303a的开关部件304(即开关模块)、电流检测电阻器307、温度检测装置308(即温度检测模块)和控制部件310(即控制模块);温度检测装置308测量组装电池301的温度并将测得的温度提供至控制部件310,电压检测部件311(即电压检测模块)测量组装电池301和构成组装电池301的各个二次电池301a的电压,且其对该测量电压进行A/D转化并将转化的电压提供至控制部件310;电流测量部件313(即电流检测模块)通过使用电流检测电阻器307测量电流并将该测得的电流提供至控制部件310,开关控制部件基于分别由电压检测部件311和电流测量部件313输入的电压和电流来控制开关部件304的充电控制开关302a和放电控制开关303a(即所述控制模块分别与所述电压检测模块、电流检测模块、温度检测模块和开关模块电连接),作为充电和放电开关,可以使用半导体开关例如MOSFET(即金氧半场效晶体管开关模块)。可见,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相同,均是通过电池管理系统对电池组的监控以实现其正常充放电,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上述电池管理系统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将电池状态信息传送至电池管理系统中并在需要时控制电池组电路的通断,容易想到将电池管理系统中的电压检测模块、电流检测模块、温度检测模块与保护盒母座上的信号端子电连接和使金氧半场效晶体管开关模块与保护盒母座上的第一电极端子和第二电极端子电连接,无需创造性劳动,且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该附加技术特征的作用是方便电池组对外供电并对其放电过程进行及时监控。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面临上述技术问题时,容易想到将放电槽中设第二放电口、并使第二放电口与电池组公座电连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且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电池模组通过循环充放电过程而实现对外供电,则在电池模组的外壳上设有充电口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在对电池组进行充电时,为了使其充电状况能够及时反馈至电池管理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充电口与电池组公座电连接设置,以保证电池组充电良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5,对充电口和放电槽在电池壳体上具体位置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3]段,附图3-4)可拆卸的电动车锂电池盒在使用时将控制盒安装在车架上,内装有锂电池的主盒体与控制盒连接在一起,拨动锁紧锁具从而控制盒与主盒体牢牢固定在一起(即具有锁紧组件);所述的主盒体前端下侧设有一个锁孔6,控制盒1上连接有一个锁具7(即锁紧组件),锁具7对准锁孔6设有一个可伸缩的锁柱8(即锁定块),主盒体与控制盒连接在一起时,拨动锁具7所述锁柱8伸入所述锁孔内,主盒体与控制盒锁在一起,拨回锁具7所述锁柱8从锁孔6脱离,主盒体又可相对控制盒滑移。可见,对比文件3公开了该权利要求附加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通过设置锁紧组件以实现电池模组的固定,即对比文件3给出了设置锁紧组件以固定电池模组的技术启示。而且,为了合理设置锁紧组件的结构以配合电池模组整体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其包括外部有保护盖的锁芯,且该锁芯设于电池壳体上,使锁定块滑动设置在放电槽内的一限位孔中、锁定块的一端与锁芯连接,通过旋拧锁芯可控制锁定块的另一端伸出放电槽的外侧或回退至放电槽的内侧,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且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6,为了方便电池模组的取放,在第二盖体上设置把手部,并使其两个端部与第二盖体铰接,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无需创造性劳动,且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
2.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使内部的电芯阵列安装牢固,在其两侧分别设置用于固定电芯阵列的第一电芯支架和第二电芯支架,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动车,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8]-[0023]段)一种具有可拆卸锂电池盒的电动车。结合对权利要求1-9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9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滑槽的技术特征,其实际起到的作用为固定电池模组,对比文件3公开了设置燕尾槽以及“T”形滑板以固定电池模组,这与本申请中固定电池模组的方式是相同的,而且对比文件3也记载了通过所述拆装固定方式,能够将装载锂电池的主盒体从电动车上方便的和整车脱离取下去充电(说明书第[0024]段),即其也实现了简化电池模组的安装方式、使得电池模组的拆卸和安装方便、并有利于电池模组更换检修的技术效果,对于是将电池模组直接滑动安装在电动车上,还是安装在电动车上已有的控制盒模块上,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最终均能实现将电池模组可拆卸的安装于电动车上;(2)对于放电槽的设置,根据实际连接的需求,将放电槽设置于电池壳体的表面,例如设置于滑槽的一端,以实现其对电动车方便的供电,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另外,对比文件3的附图1公开了在电池盒的端面处具有放电槽接口,当电池盒滑动安装到电池盒上,该处的放电槽会与电池盒上相应的接口连接,从而实现电池盒的电连接,这与本申请设置放电槽的方式是类似的,均是通过选择放电槽的位置来简化电池模组的放电连接;(3)对于电极端子、电极插孔以及信号端子和信号插孔的连接方式,对比文件1同样公开了三端(即对应第一电极端子、第二电极端子、信号端子)和三孔(即对应第一电极插孔、第二电极插孔和信号插孔)的连接方式,这与本申请中的连接方式是相同的,而使得电池保护盒监控电池模块的充放电则是本领域的常识,为了实现电池模组的放电,将电池组公座上的电极插孔与放电口电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