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振动传感器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82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033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75333.4
申请日:2013-04-03
复审请求人:高准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郭欣悦
合议组组长:汤利容
参审员:冉小燕
国际分类号:G01N9/00,G01F1/05,G01N11/16,G01F23/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75333.4,名称为“振动传感器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高准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4月0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5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1月10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5年09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权利要求第1-14项、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2:JP特开平6-294728A,公开日为:1994年10月21日。
在驳回决定中论述采用饱和的振动信号来确定振动信号频率是本领域常规操作时,例举了如下三篇文献:
JP特开平10-170568A,公开日为:1983年03月10日;
JP平2-134058A,公开日为:1990年05月23日;
JP特开昭50-159323A,公开日为:1975年12月2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振动传感器(5),包括:
振动元件(104),被配置为产生振动信号;以及
计量器电子器件(20),被耦合到振动元件(104)并且接收振动信号,其中计量器电子器件(20)包括:
增益级(150),被耦合到振动元件(104)并且接收振动信号,其中增益级(150)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以及
信号处理器(156),被耦合到增益级(150),其中信号处理器(156)的第一输入(161)接收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并且从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并且其中信号处理器(156)的第二输入(162)接收振动信号并且从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振幅。
2. 权利要求1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包括大体方波振动信号。
3. 权利要求1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信号处理器(156)的第二输入(162)被直接耦合到振动元件(104)并且从振动元件(104)接收振动信号。
4. 权利要求1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信号处理器(156)的第二输入(162)被耦合到增益级(150)并且经增益级(150)接收振动信号。
5. 权利要求1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信号处理器(156)的第二输入(162)被耦合到缓冲器(168)并且从缓冲器(168)接收所述振动信号,其中缓冲器(168)被耦合到振动元件(104)。
6. 权利要求1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信号处理器(156)的第二输入(162)被耦合到缓冲器(168)并且从缓冲器(168)接收振动信号,其中缓冲器(168)被耦合到振动元件(104)并且其中缓冲器(168)提供小于用于产生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的预定增益的预定第二增益(K2)。
7. 权利要求1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信号处理器(156)被耦合到接口电路(136),其中信号处理器(156)将振动信号振幅和振动信号频率提供给接口电路(136)用于传输到外部装置。
8. 权利要求1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信号处理器(156)被耦合到驱动电路(138),其中信号处理器(156)将振动信号振幅和振动信号频率提供给驱动电路(138),其中驱动电路(138)使用振动信号振幅和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
9. 权利要求1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振动传感器(5)包括振动尖端传感器(5)并且其中振动元件(104)包括音叉结构(104)。
10. 一种操作振动传感器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振动传感器的振动元件产生振动信号;
从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振幅;
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并且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以及
从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
11. 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包括大体方波振动信号。
12. 权利要求10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提供振动信号振幅和振动信号频率用于传输到外部装置。
13. 权利要求10的方法,进一步包括使用振动信号振幅和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
14. 权利要求10的方法,其中振动传感器包括振动尖端传感器并且其中振动元件包括音叉结构。”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振动传感器,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增益级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信号处理器的第一输入接收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并且从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并例举上述三篇专利文献供申请人参考。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操作振动传感器的方法,相对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以及从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操作,并例举上述三篇专利文献供申请人参考。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教导的是波形整形单元11C提供方波信号,但并没有将波形整形单元11C描述为放大器,而且也没有描述波形整形单元11C如何将AC信号整形为方波信号。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或启示采用饱和的振动信号或放大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审查员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这些差异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2教导的是使用两个不同的级来产生方波,如果对比文件2的放大器11A被修改从而产生所要求保护的饱和的振动信号,则这样的信号在被滤波后将被提供给峰值保持单元11E,因此,来自峰值保持单元11E的输出将不会是任何所声称的振动信号的振幅。由于使用引擎振动来“驱动”测量管6,对比文件2中放大器11A对放大所接收的加速度信号从而准确且可重复地测量加速度信号的强度或振幅是必要的,所以在任何提出的修改中都不能消除放大器11A,如果对比文件2的波形整形单元11C被修改为产生所要求保护的饱和的振动信号的放大器,则这样的放大器将会是对比文件2的转换电路11中的第二放大器,多个增益级中的多个补偿能够创建非线性,这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矛盾。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1 月15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增益级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信号处理器的第一输入接收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并且从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然而,将运算放大器工作于非线性状态,即开环状态,输出电压仅为正饱和值或负饱和值,从而实现单门限电压比较器,主要用来对输入波形进行整形,可以将正弦波、三角波或任意不规则的输入波形整形为脉冲波输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模拟电子技术基础》,何秋阳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2年1月,第13页第1.2.3节“运算放大器的非线性应用”,以及《高级维修电工理论教程》,杨洋等,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35-136页第6.3节“集成运算放大器的非线性应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工作在非线性状态的放大器实现振动信号到方波的转换,即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送入信号处理器确定振动频率。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2. 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0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技术特征为: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并且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以及从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然而,将运算放大器工作于非线性状态,即开环状态,输出电压仅为正饱和值或负饱和值,从而实现单门限电压比较器,主要用来对输入波形进行整形,可以将正弦波、三角波或任意不规则的输入波形整形为脉冲波输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模拟电子技术基础》,何秋阳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2年1月,第13页第1.2.3节“运算放大器的非线性应用”,以及《高级维修电工理论教程》,杨洋等,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35-136页第6.3节“集成运算放大器的非线性应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工作在非线性状态的放大器实现振动信号到方波的转换,即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从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因此,权利要求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 权利要求11-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11-14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主要修改之处在于: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特征“以及驱动电路(138)”和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156)将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提供给所述驱动电路(138),其中所述驱动电路(138)使用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删除了权利要求8,将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 “使用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补入权利要求10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3,并对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和序号进行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通过依职权引用两本中文教科书以主张公知常识,然而这些书籍并没有附于复审通知书中,复审请求人不能确认这两本书籍的有效性,也不能读取任何相同的信息。(2)对比文件2没有教导或启示饱和的振动信号或放大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即使假设合议组引用的两本中文教科书已经教导将运算放大器工作于非线性状态,即开环状态,输出正饱和值或负饱和值电压,从而实现单门限电压比较器,用来对输入波形进行整形为脉冲波输出,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两本教科书中获得对这种转换的技术效果或功能的任何启示,本申请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的目的为实现准确的和可靠的频率测量,上述教科书并没有给出相关效果的启示。(3)对比文件2教导的是使用两个不同的级来产生方波。由于采用引擎振动来驱动测量管,对比文件2必然需要放大器11A放大加速度信号,如果对比文件2的波形整形单元11C被修改为产生所要求保护的饱和的振动信号的放大器,则这样的放大器将会是对比文件2的转换电路11中的第二放大器,多个增益级中的多个补偿会创建非线性,这与本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矛盾。如果对比文件2的放大器11A被修改从而产生所要求保护的饱和的振动信号,则这样的信号在被滤波后将被提供给峰值保持单元11E,因此,来自峰值保持单元11E的输出将不会是任何所声称的振动信号的振幅。(4)技术特征“使用振动信号振幅和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其中从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并且从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振幅”在现有技术中完全没有被公开。合议组引用的教科书与如何产生驱动信号无关。且对比文件2存在与上述特征相反的教导:对比文件2没有提供驱动信号,因为对比文件2不使用驱动器,对比文件2采用车辆引擎作为振动驱动源,其并不能通过驱动信号进行控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振动传感器(5),包括:
振动元件(104),被配置为产生振动信号;以及
计量器电子器件(20),被耦合到所述振动元件(104)并且接收所述振动信号,其中所述计量器电子器件(20)包括:
增益级(150),被耦合到所述振动元件(104)并且接收所述振动信号,其中所述增益级(150)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所述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
信号处理器(156),被耦合到:
所述增益级(150),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156)的第一输入(161)接收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并且从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并且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156)的第二输入(162)接收所述振动信号并且从所述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振幅;以及
驱动电路(138),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156)将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提供给所述驱动电路(138),其中所述驱动电路(138)使用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包括大体方波振动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156)的所述第二输入(162)被直接耦合到所述振动元件(104)并且从所述振动元件(104)接收所述振动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156)的所述第二输入(162)被耦合到所述增益级(150)并且经所述增益级(150)接收所述振动信号。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156)的所述第二输入(162)被耦合到缓冲器(168)并且从所述缓冲器(168)接收所述振动信号,其中所述缓冲器(168)被耦合到所述振动元件(104)。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156)的所述第二输入(162)被耦合到缓冲器(168)并且从所述缓冲器(168)接收所述振动信号,其中所述缓冲器(168)被耦合到所述振动元件(104),并且所述缓冲器(168)提供小于用于产生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的预定增益的预定第二增益(K2)。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156)被耦合到接口电路(136),其中所述信号处理器(156)将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提供给所述接口电路(136)用于传输到外部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传感器(5),其中所述振动传感器(5)包括振动尖端传感器(5)并且所述振动元件(104)包括音叉结构(104)。
9. 一种操作振动传感器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包括:
使用所述振动传感器的振动元件产生振动信号;
从所述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振幅;
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所述振动信号并且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
从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以及
使用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包括大体方波振动信号。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提供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用于传输到外部装置。
12.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振动传感器包括振动尖端传感器,并且所述振动元件包括音叉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 月26 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 年02 月26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2015年09月30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多个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振动传感器,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振动传感器,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52]段,附图1-7)以下技术特征:振动传感器包括振动元件10,被配置为产生振动信号;转换电路11(相当于计量器电子器件),被耦合到振动元件10并且接收振动信号,转换电路11包括:放大器11A、低通滤波器11B、波形整形11C(共同构成了增益级),被耦合到振动元件10并且接收振动信号,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并产生方形波;转化电路11还包括直流交换11D和峰值保持11E(共同构成信号处理器),被耦合到增益级,其中直流交换11D的输入端(相当于信号处理器的第一输入)接收已转换为方波的振动信号并且从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峰值保持11E的输入端(相当于信号处理器的第二输入)接收振动信号并且从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振幅。
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a)增益级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信号处理器的第一输入接收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并且从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b)还包括驱动电路,信号处理器将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提供给所述驱动电路,驱动电路使用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如何将振动信号转换为方波以利于频率检测;(b)如何快速找到谐振频率,提高检测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将运算放大器工作于非线性状态,即开环状态,输出电压仅为正饱和值或负饱和值,从而实现单门限电压比较器,主要用来对输入波形进行整形,可以将正弦波、三角波或任意不规则的输入波形整形为脉冲波输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模拟电子技术基础》,何秋阳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2年1月,第13页第1.2.3节“运算放大器的非线性应用”,以及《高级维修电工理论教程》,杨洋等,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35-136页第6.3节“集成运算放大器的非线性应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工作在非线性状态的放大器实现振动信号到方波的转换,即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送入信号处理器确定振动频率。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 设置驱动电路,信号处理器将振动信号振幅和振动信号频率提供给所述驱动电路,驱动电路使用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是本领域实现振动传感器驱动的常规手段,其常被本领域用来快速找到谐振点以提高测量效率。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整形后输出的振动信号为方波,在此基础上,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实现振动信号到方波的转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当待检测的振动信号具有足够的幅值强度和较少的高频干扰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而省略放大器11A及低通滤波器11B,从而将信号处理器的第二输入直接耦合到振动元件并且从振动元件接收振动信号,这是本领域的常规电路设计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相应地公开了(出处同上):峰值保持11E的输入端(相当于信号处理器的第二输入)被耦合到放大器11A和低通滤波器11B(属于增益级)并且经增益级接收振动信号。由此可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和6均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出处同上)峰值保持11E的输入端(相当于信号处理器的第二输入)被耦合到放大器11A和低通滤波器11B(属于增益级)并且经增益级接收振动信号,即放大器11A为振动信号提供了预定第二增益(K2)。可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独立于增益级而设置耦合到振动元件接收振动信号的缓冲器,同样实现预定的第二增益也是本领域的常规电路结构设计。因处理器的第二输入用于确定振动信号的幅值,该预定第二增益必然不能生成饱和的振动信号,因此,使得预定第二增益小于产生饱和振动信号的预定增益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7、8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信号处理器将振动信号振幅和振动信号频率提供给接口电路用于传输到外部装置”是本领域进行信号传输的惯用技术手段;“采用音叉结构作为振动元件的振动尖端传感器”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振动传感器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操作振动传感器的方法,对比文件2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操作振动传感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1]-[0052]段,附图1-7)以下技术特征:使用振动传感器的振动元件10产生振动信号;放大器11A、低通滤波器11B、峰值保持11E接收振动信号并确定振动信号振幅G ,放大器11A、低通滤波器11B、波形整形单元11C、直流变换11D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并将振动信号整形为方形波,从所述整形为方波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f。
因此,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a)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并且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以及从所述饱和的振动信号确定振动信号频率。(b)使用所述振动信号振幅和所述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a)如何将振动信号转换为方波以利于频率检测。(b)如何快速找到谐振频率,提高检测效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a),将运算放大器工作于非线性状态,即开环状态,输出电压仅为正饱和值或负饱和值,从而实现单门限电压比较器,主要用来对输入波形进行整形,可以将正弦波、三角波或任意不规则的输入波形整形为脉冲波输出,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模拟电子技术基础》,何秋阳 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2年1月,第13页第1.2.3节“运算放大器的非线性应用”,以及《高级维修电工理论教程》,杨洋 等,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35-136页第6.3节“集成运算放大器的非线性应用”)。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工作在非线性状态的放大器实现振动信号到方波的转换,即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以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随后送入信号处理器确定振动频率。对于区别技术特征(b), 通过使用振动信号振幅和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是本领域实现振动传感器驱动的惯用技术手段,其常被本领域用来快速找到谐振点以提高测量效率。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整形后输出的振动信号为方波,在此基础上,以预定的增益放大振动信号产生饱和的振动信号实现振动信号到方波的转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 权利要求11、12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将振动信号振幅和振动信号频率传输到外部装置”是本领域进行信号传输的惯用技术手段;“采用音叉结构作为振动元件的振动尖端传感器”也是本领域常用的振动传感器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9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1)合议组在发出复审通知书直至收到复审请求人对复审通知书的答复期间,从未收到复审请求人对复审通知书中提及的两本教科书的提交需求。事实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两本中文教科书均为本领域常用的教材文献,复审通知书中已经给出了完整的版权信息,复审请求人可通过例如:a.在京东等各大售书网站或实体书店购得;b.在各大图书馆(如北京可在国家图书馆)进行借阅;c.通过图书搜索网站如“读秀学术搜索”进行下载阅读。(2)如复审请求人所述,本申请采用饱和的振动信号来测量频率的原因是:与振动信号是正弦曲线的情况,尤其是振动信号具有小振幅的情况相比,方波的过零点将更容易确定(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59段)。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通过波形整形11C将振动信号转换为方波信号,实现了与本申请同样的更容易确定过零点从而更准确和可靠的测量频率的技术效果,区别仅在于对比文件2并未给出将振动信号转换为方波的具体方式,然而,通过将运算放大器工作于非线性状态,即开环状态来实现波形的整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模拟电子技术基础》,何秋阳 等,国防工业出版社,2012年1月,第13页第1.2.3节“运算放大器的非线性应用”,以及《高级维修电工理论教程》,杨洋 等,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年4月,第135-136页第6.3节“集成运算放大器的非线性应用”)。(3)首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并未对“增益级”的具体结构进行限定,即权利要求并未限定“增益级”只具有单一的放大器结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同样包含了多级放大的技术方案,且根据本申请说明书附图4的实施例,增益级具有下部和上部两个输出,分别对应饱和的方波信号和正弦曲线输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理由相信该实施例的增益级同样可由多级放大电路实现。因此,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采用放大器替换对比文件2的波形整形单元11C,形成的前后两级放大的技术方案仍然能够使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其次,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均是为了更好地测量振动信号的振幅和频率的目的,使得振动信号被分开并且使用振动信号的两个不同的版本来单独地测量振动信号的振幅和频率,即两者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发明构思均相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采用公知的饱和放大器结构来实现振动信号的频率测量时,容易想到采用单一的放大器结构来替换对比文件2的整个增益级,即采用工作在非线性状态的放大器替换放大器11A、低通滤波器11B、波形整形11C同样实现对于振动信号的饱和放大,而保留放大器11A、低通滤波器11B对于振动信号幅值检测的功能,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对于频率测量电路结构改变的同时,不影响幅值检测电路的相应弱信号放大和滤波功能,从而使得频率和幅值都得以更精确的检测。(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均为进行流体密度测量的振动传感器,且同样基于对于振动元件谐振频率的测量来换算流体的密度,虽然对比文件2用于车辆中液体密度的测量,并采用发动机引擎作为振动驱动源,然而采用其他可控的驱动器及相应的驱动电路实现振动传感器的驱动控制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如在对比文件2的背景技术(说明书第4段)中提到,现有技术中对于车辆中液体密度的测量可以采用线圈励磁驱动振动元件,在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说明书第3-4段,图1)也提到了采用信号处理器控制驱动器对振动传感元件进行驱动。此外,当采用公知的可控驱动器进行驱动时,通过使用振动信号振幅和振动信号频率产生驱动信号来更快的找到谐振点以提高测量效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其也已被记载在本申请的背景技术中(参见说明书第3-4段):图1示出现有技术振动传感器,信号处理器可以处理振动信号以创建驱动信号,驱动信号可以具有基于接收的振动信号的频率和振幅的驱动频率。驱动频率可以包括在将要被表征的流体中振动的振动传感器的谐振频率,其中通过调整驱动频率直到接收的振动信号的振幅大体处于最大值来确定所述谐振频率。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1 月10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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