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鞋底具有流体填充支撑元件的鞋类物品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73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48771
优先权日:2005-10-03
申请(专利)号:201510784141.1
申请日:2006-09-29
复审请求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忠丽
合议组组长:孙苏晋
参审员:聂泽锋
国际分类号:A43B3/00,A43B13/18,A43B13/20,B29D35/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
决定要点
:如果经过修改的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从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该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超范围。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84141.1、名称为“鞋底具有流体填充支撑元件的鞋类物品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是申请号为201210113020.0、名称为“鞋底具有流体填充支撑元件的鞋类物品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号为201210113020.0、名称为“鞋底具有流体填充支撑元件的鞋类物品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是申请号为200680041396.8、名称为“带具有流体填充支撑元件的鞋底结构的鞋类物品”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原申请)的分案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06年09月29日,优先权日为2005年10月03日,分案申请递交日为2015年11月16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申请人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8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31、34、36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驳回决定中未引用对比文件。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本申请的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2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于2017年09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2项、说明书第1-33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鞋面和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包含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包括:
流体填充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界定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和
第一插入物,其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
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并且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一空间,所述空间位于所述鞋类物品的鞋跟区域中,其中所述支撑元件位于所述空间内并在所述空间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之间延伸。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并且其中所述鞋类物品还包括:
第二插入物,其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是包含流体的密封的流体填充室,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具有与所述流体填充室中的流体接触的内侧和不与所述流体填充室中的流体接触的外侧,其中所述第二表面具有与所述流体填充室中的流体接触的内侧和不与所述流体填充室中的流体接触的外侧,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的所述外侧,并且其中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的所述外侧。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是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的所述外侧的大体平面的插入物。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具有通过围绕的侧壁接合的相对的表面,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外的表面的面积大于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内的表面的面积且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在所述相对的表面之间形成锥形,或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具有大体上相等的面积,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的相对的表面中的一个固定到所述流体填充室的第一表面,且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
9. 如权利要求5或权利要求6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密封。
10. 一种鞋类物品,具有鞋面和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包含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包括:
流体填充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界定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
第一插入物,其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且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和
第二插入物,其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
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是包含流体的密封的流体填充室,其中所述第一表面具有与所述流体填充室内的流体接触的内侧和不与所述流体填充室内的流体接触的外侧,其中所述第二表面具有与所述流体填充室内的流体接触的内侧和不与所述流体填充室内的流体接触的外侧,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的所述外侧,其中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的所述外侧,并且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并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以减少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弯曲,以使所述第一插入物是大体平面的。
11. 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鞋面和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含有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包括:
密封的流体填充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界定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
第一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具有相对的表面和围绕的侧壁,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外的表面的面积大于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内的表面的面积且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在所述相对的表面之间形成锥形,或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具有大体上相等的面积,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的相对的表面中的一个固定到所述流体填充室的第一表面,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以及
第二插入物,其固定到所述流体填充室的第二表面,
其中所述密封的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并且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
12. 如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或权利要求11中的一项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一空间,并且所述支撑元件位于所述空间内并在所述空间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之间延伸。
13. 如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或权利要求11中的一项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一空间,所述空间位于所述鞋类物品的鞋跟区域中,并且所述支撑元件位于所述空间内并在所述空间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之间延伸。
14.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第二插入物具有相对的表面和围绕的侧壁,所述第二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外的表面的面积大于所述第二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内的表面的面积且所述第二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在所述第二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之间形成锥形,或者所述第二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具有大体上相等的面积,其中所述第二插入物的相对的表面中的一个固定到所述流体填充室的第二表面,且所述第二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流体填充室 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第二插入物的所述围绕的侧壁接合所述第二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
16. 如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或权利要求11中的一项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没有接合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的内部连接。
17. 如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或权利要求11中的一项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使所述第二插入物变形。
18. 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1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所述向外的力,并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以减少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弯曲。
1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围绕的侧壁接合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
20. 如权利要求7或权利要求1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的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
21. 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鞋面和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含有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包括:
密封的流体填充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界定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所述流体填充室具有圆柱形构型;
第一插入物,其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具有通过围绕的侧壁接合的相对的表面,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外的表面的面积大于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内的表面的面积且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在所述相对的表面之间形成锥形,或者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具有大体上相等的面积,所述第一插入物的相对的表面中的一个固定到所述流体填充室的第一表面,且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
第二插入物,其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
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并且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
22. 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鞋面和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含有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包括:
密封的流体填充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界定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所述流体填充室具有圆柱形构型,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的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
第一插入物,其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
第二插入物,其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
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并且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
23. 一种鞋类物品,其具有鞋面和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包括:
鞋底夹层,其界定一空间,所述空间位于所述鞋类物品的鞋跟区域中并延伸通过所述鞋类物品的内侧面和外侧面,所述空间具有上表面和相对的下表面;以及
至少四个支撑元件,其位于所述空间内并在所述上表面和所述下表面之间延伸,所述至少四个支撑元件中的至少一个包括:(a)流体填充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具有第一表面,所述第一表面具有与所述流体填充室中的流体接触的内侧和不与所述流体填充室中的流体接触的外侧;第二表面,其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并具有与所述流体填充室中的流体接触的内侧和不与所述流体填充室中的流体接触的外侧;和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所述流体填充室没有接合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的内部连接;以及(b)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的所述外侧并且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聚合 物材料中,且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的所述外侧,
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具有非加压构型和加压构型,所述第一插入物处于所述非加压构型时具有第一弯曲度,且所述第一插入物处于所述加压构型时具有第二弯曲度,所述第一弯曲度比所述第二弯曲度大,并且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加压成使得所述第一表面上的向外的力使所述第一插入物从所述非加压构型变形到所述加压构型。
24.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导管将所述至少四个支撑元件设置成流体相通。
25. 如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或权利要求23中的一项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第二插入物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流体填充室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
26. 如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1或权利要求23中的一项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具有圆柱形构型。
27. 如权利要求5、权利要求6、权利要求7、权利要求11或权利要求23中的一项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具有板的构型。
28. 如权利要求23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一对板形成所述空间的所述上表面和所述下表面,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一对板。
29.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以及
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含有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还包括:
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界定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所述室没有接合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的内部连接;和
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具有圆形构型并固定 到所述第一表面,且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具有由围绕的侧壁接合的相对的表面,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外的表面的面积大于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内的表面的面积且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在所述相对的表面之间形成锥形,或者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具有大体上相等的面积,其中所述第一插入物的相对的表面中的一个固定到所述室的第一表面,且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室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
其中所述室包围加压的流体,所述加压的流体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以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并减少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弯曲。
30.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以及
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含有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还包括:
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界定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所述室没有接合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的内部连接,其中所述室的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和
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具有圆形构型并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且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
其中所述室包围加压的流体,所述加压的流体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以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并减少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弯曲。
31.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
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位于其鞋跟区域中的一空间,所述空间延伸通过所述鞋底结构的内侧面和外侧面;和
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
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并且其中每个支撑元件包括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且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
由聚合物材料形成,且
被密封并包含压力高于大气压的流体,并且其中:
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
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且
所述第二厚度比所述第一厚度大。
32.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包括四个支撑元件。
33.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形状是圆柱形。
34.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
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位于其鞋跟区域中的一空间,所述空间延伸通过所述鞋底结构的内侧面和外侧面;和
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
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
由聚合物材料形成,
被密封并包含压力高于大气压的流体,并且
包括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一个,所述第二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另一个。
35.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
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一压力的流体,
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二压力的流体,且
所述第二压力比所述第一压力大。
36.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所述第一插入物由比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具有更大的弹性模量的材料形成。
37.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
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位于其鞋跟区域中的一空间,所述空间延伸通过所述鞋底结构的内侧面和外侧面;和
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
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
由聚合物材料形成,
被密封并包含流体,并且
包括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一个,所述第二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另一个,所述第一插入物的直径处于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 第二表面中的一个的直径的90%到110%的范围内。
38. 如权利要求34或权利要求37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
39. 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鞋类物品,还包括至少一个导管,所述至少一个导管将所述多个支撑元件设置成流体相通。
40. 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一个上施加向外的力,且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以减少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弯曲。
41. 如权利要求37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在所述侧壁的内周界内没有接合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的内部连接。
42. 如权利要求34或权利要求37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所述第一插入物具有相对的表面和围绕的侧壁,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外的表面的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内的表面的面积且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在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之间形成锥形,或者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具有大体上相等的面积,所述围绕的侧壁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支撑元件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31中出现了技术特征“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其描述的支撑元件的材料“由聚合物材料形成”不能由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31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34、36描述的“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也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其他说明指出:权利要求1、21-22中补入的特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并且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使其包括了目的不是减少第一插入物的弯曲的技术方案,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同理,权利要求11中补入的特征“其中所述密封的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并且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也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31中描述的“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且所述第二厚度比所述第一厚度大”、权利要求35中描述的“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一压力的流体,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二压力的流体,所述第二压力比所述第一压力大”、权利要求36中描述的“所述第一插入物由比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具有更大的弹性模量的材料形成”、权利要求38中描述的“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均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申请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1、34、37中的技术特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修改为“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在权利要求34、37中增加技术特征“并且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被加压以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中的至少一个变形”;将权利要求36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插入物由比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具有更大的弹性模量的材料形成”修改为“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由比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具有更大的弹性模量的材料形成”;将权利要求38中的技术特征“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修改为“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大体上弹性的,且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1、34、36-38如下:
“31.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
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位于其鞋跟区域中的一空间,所述空间延伸通过所述鞋底结构的内侧面和外侧面;和
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
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并且其中每个支撑元件包括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且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
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且被密封并包含压力高于大气压的流体,并且其中:
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
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且
所述第二厚度比所述第一厚度大。”
“34.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
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位于其鞋跟区域中的一空间,所述空间延伸通过所述鞋底结构的内侧面和外侧面;和
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
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
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
被密封并包含压力高于大气压的流体,并且
包括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一个,所述第二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另一个,并且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被加压以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中的至少一个变形。”
“36. 如权利要求34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由比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具有更大的弹性模量的材料形成。
37.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
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位于其鞋跟区域中的一空间,所述空间延伸通过所述鞋底结构的内侧面和外侧面;和
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
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
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
被密封并包含流体,并且
包括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一个,所述第二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另一个,所述第一插入物的直径处于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一个的直径的90%到110%的范围内,并且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被加压以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中的至少一个变形。
38. 如权利要求34或权利要求37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是大体上弹性的,且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的材料或性质特征并不是权利要求3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而没有必要限定在权利要求31中;根据本申请原始公开的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当支撑元件的数量多于或少于四个时,外侧面和内侧面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厚度的设置能够类似于当支撑元件的数量为四个时的设置方式,因此,权利要求31中限定的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且所述第二厚度比所述第一厚度大”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至少基于与以上关于权利要求31中限定的特征未超出原始记载范围相似的理由,权利要求35也没有超出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4、36-38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11和21-22的技术方案能由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本案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31中描述的“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且所述第二厚度比所述第一厚度大”、权利要求35中描述的“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一压力的流体,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二压力的流体,所述第二压力比所述第一压力大”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1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说明书第15页第15-19行中出现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且所述第二厚度比所述第一厚度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5以及驳回决定所针对的说明书第16页第10-12行中出现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一压力的流体,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二压力的流体,所述第二压力比所述第一压力大”既未记载在原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申请的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超出了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对于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认为权利要求31不超范围的相关意见进行了具体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不仅陈述了意见,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31中的技术特征“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分别修改为“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四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四个支撑元件被排列成方形构型,并且每个支撑元件”、“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将权利要求33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修改为“所述四个支撑元件”;在权利要求35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是被排列成方形构型的四个支撑元件”,并将权利要求35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一压力的流体,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二压力的流体”修改为“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一压力的流体,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二压力的流体”;删除了权利要求32,并对权利要求33-42的序号及引用关系进行了重新排序和相应的调整;将说明书第15页第8-9行中的技术特征“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修改为“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四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四个支撑元件被排列成方形构型,并且每个支撑元件”,将说明书第15页第15-18行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所述多个支撑元件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修改为“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将说明书第15页第21行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形状可以是圆柱形”修改为“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形状可以是圆柱形”,删除了说明书第15页第20行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可包括四个支撑元件”;在说明书第16页第10行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是被排列成方形构型的四个支撑元件”;将说明书第16页第10-12行中出现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在所述外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一压力的流体,所述多个支撑元件在所述内侧面上的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二压力的流体”修改为“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可包含处于第一压力的流体,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可包含处于第二压力的流体”。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1-41如下:
“ 31.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
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位于其鞋跟区域中的一空间,所述空间延伸通过所述鞋底结构的内侧面和外侧面;和
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四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四个支撑元件被排列成方形构型,并且每个支撑元件:
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并且其中每个支撑元件包括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且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
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且
被密封并包含压力高于大气压的流体,并且其中:
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
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且
所述第二厚度比所述第一厚度大。
32. 如权利要求31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形状是圆柱形。
33.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
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位于其鞋跟区域中的一空间,所述空间延伸通过所述鞋底结构的内侧面和外侧面;和
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
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
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
被密封并包含压力高于大气压的流体,并且
包括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一个,所述第二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另一个,并且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被加压以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中的至少一个变形。
34.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
所述多个支撑元件是被排列成方形构型的四个支撑元件;
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一压力的流体,
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二压力的流体,且
所述第二压力比所述第一压力大。
35. 如权利要求33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由比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具有更大的弹性模量的材料形成。
36. 一种鞋类物品,包括:
鞋面;
固定到所述鞋面的鞋底结构,所述鞋底结构界定位于其鞋跟区域中的一空间,所述空间延伸通过所述鞋底结构的内侧面和外侧面;和
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
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
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
被密封并包含流体,并且
包括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一个,所述第二插入物结合到所述第一表面和所 述第二表面中的另一个,所述第一插入物的直径处于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一个的直径的90%到110%的范围内,并且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被加压以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中的至少一个变形。
37. 如权利要求33或权利要求36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是大体上弹性的,且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
38.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鞋类物品,还包括至少一个导管,所述至少一个导管将所述多个支撑元件设置成流体相通。
39.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中的一个上施加向外的力,且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以减少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弯曲。
40. 如权利要求36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在所述侧壁的内周界内没有接合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的内部连接。
41. 如权利要求33或权利要求36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所述第一插入物具有相对的表面和围绕的侧壁,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外的表面的面积大于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中的朝内的表面的面积且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围绕的侧壁在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之间形成锥形,或者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所述相对的表面具有大体上相等的面积,所述围绕的侧壁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支撑元件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1、35和说明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下称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第9-12行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并且每个支撑元件:……,由一种或多种聚合物材料形成”、说明书第15页第25行到第16页第4行、说明书第16页第21-26行出现的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由一种或多种聚合物材料形成”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第14-16行中出现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插入物可以由比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具有更大的弹性模量的材料形成”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37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是大体上弹性的,且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以及于2019年0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17页第5-6行中出现的技术特征“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材料可以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告知复审请求人,合议组组长由孙毅变更为孙苏晋。复审请求人未在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的指定期限内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人不仅陈述了意见,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所进行的修改为:在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基础上,将从属权利要求37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技术特征“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是大体上弹性的,且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修改为“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是弹性的,且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删除了说明书第9页第17行到第17页第20行中的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7如下:
“37. 如权利要求33或权利要求36所述的鞋类物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是弹性的,且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37和说明书没有超出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最终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本申请的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1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1-20、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1项、说明书第1-25页为基础作出。
(二)有关超范围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如果经过修改的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从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和根据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内容,则该项权利要求的修改不超范围。
1.关于权利要求1、11、21-22是否超范围
关于观点“在权利要求1、21-22中补入了特征‘其中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施加向外的力并且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在权利要求11中补入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密封的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并且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而在原申请原权利要求71中描述的是‘所述流体填充室被加压以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并且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以减少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弯曲’,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21-22包括了目的不是减少第一插入物的弯曲的技术方案,因此,这样的修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合议组经合议认为:
原申请原权利要求9记载了“其中所述室被加压以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之中的至少一个变形。”原申请原权利要求30记载了“加压所述室以使所述插入物变形。”原申请原权利要求42记载了“其中所述加压所述室的步骤包括使所述插入物变形。”
由原申请原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上述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原申请并没有排除目的不是减少第一插入物的弯曲的技术方案。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14页第19-22行记载了“在一些实施方式中,插入物61和62可以在未加压构型中具有平面形状,该形状在加压构型中变成向外弯曲的。插入物61和62也可以以一种不包括将插入物61和62凹进表面51和52的方式结合到室50。”
由原申请原说明书中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原申请中包括了目的不是减少第一插入物的弯曲的技术方案,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21-22包括了目的不是减少第一插入物的弯曲的技术方案并不会导致该些权利要求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1、21-22 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2.关于权利要求31是否超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31中的技术特征“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四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四个支撑元件被排列成方形构型,并且每个支撑元件: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并且其中每个支撑元件包括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且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且被密封并包含压力高于大气压的流体,并且其中: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且所述第二厚度比所述第一厚度大”是否超范围,合议组经合议认为:
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鞋底结构含有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包括:流体填充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界定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第一插入物,其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并且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室的所述聚合物材料中;以及第二插入物,其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
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2中记载了“所述鞋底结构含有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包括: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界定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所述室没有接合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的内部连接;以及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且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其中所述室封闭加压流体,所述加压流体在所述第一表面上施加向外的力,以使所述第一插入物变形并减少所述第一插入物的弯曲。”
原申请原权利要求22中记载了“所述空间具有上表面和相对的下表面;以及至少四个支撑元件,其位于所述空间内并在所述上表面和所述下表面之间延伸,所述支撑元件中的至少一个包括:(a)室以及(a)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室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具有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所述室没有接合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的内部连接,所述第一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并且至少部分地凹进所述聚合物材料中,且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行到第6页第17行记载了“如图3-7所示,支撑元件40a的主要部分是流体填充室50和一对插入物61和62。室50是由封闭加压流体的聚合物材料形成的密封的囊。流体对室50施加向外的力,该力趋向于扩张室50的外表面……室50具有大致圆柱形的结构,该结构包括第一表面51、相对的第二表面52,以及在第一表面51和第二表面52之间延伸的侧壁表面53。如在下面更详细描述的,室50由一对聚合物阻挡层(barrier layer)形成,该聚合物阻挡层对室50容纳的加压流体实质上是不能渗透的。阻挡层中的一个形成第一表面51和侧壁表面53,而阻挡层中的另一个形成第二表面52。因此,阻挡层围绕其各自的周界结合在一起,以界定将加压流体密封在室50内的周界结合54。在进一步的实施方式中,阻挡层中的每一个可以形成侧壁表面53的部分,使得周界结合54位于第一表面51和第二表面52之间。……插入物61凹进并固定到第一表面51,而插入物62凹进并且固定到第二表面52。”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6页第24-25行记载了“室50的聚合物材料从支撑元件40a的下表面延伸到支撑单元40a的上表面。”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14页第6-10行中记载了“支撑元件40a-40d被排列成使得支撑元件40a位于邻近外侧面14的地方,支撑元件40b位于邻近外侧面14的地方并在支撑元件40a前面,支撑元件40c位于邻近内侧面15的地方,而支撑元件40d位于邻近内侧面15的地方并在支撑元件40c前面。因此,支撑元件40a-40d被排列成方形构型。”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15页第1-7行记载了“支撑元件40b-40d被描绘成具有与支撑元件40a大体上一致的结构。但是,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方式中,支撑元件40a-40d的相对高度可以不同,或者支撑元件40a-40d中的流体压力可以不同。为了限制内旋(也就是从外侧面14向内侧面15转动),支撑元件40a和40b可以具有比支撑元件40c和40d小的流体压力,或者,形成支撑元件40a和40b的阻挡层的厚度可以小于形成支撑元件40c和40d的阻挡层的厚度。因此,支撑元件40b-40d的相对结构可以有相当大的不同。”
由原申请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支撑元件40b-40d被描绘成具有与支撑元件40a大体上一致的结构、支撑元件40a的主要部分是流体填充室50和一对插入物61和62,室50包括第一表面51、相对的第二表面52,以及在第一表面51和第二表面52之间延伸的侧壁表面53,室50由一对聚合物阻挡层形成,该聚合物阻挡层对室50容纳的加压流体实质上是不能渗透的,插入物61凹进并固定到第一表面51,而插入物62凹进并且固定到第二表面52。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31中的技术特征“每个支撑元件: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并且其中每个支撑元件包括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第一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一表面,且所述第二插入物固定到所述第二表面,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且被密封并包含压力高于大气压的流体”。
由原申请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支撑元件40a-40d被排列成方形构型,支撑元件40a和40b位于邻近外侧面14的地方,支撑元件40c和40d位于邻近内侧面15的地方,形成支撑元件40a和40b的阻挡层的厚度可以小于形成支撑元件40c和40d的阻挡层的厚度。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31中的技术特征“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四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四个支撑元件被排列成方形构型,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一厚度,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的侧壁具有第二厚度,且所述第二厚度比所述第一厚度大”。
因此,权利要求31能够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书、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3.关于权利要求33(对应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34)、36(对应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37)是否超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33、36中出现的技术特征“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是否超范围,合议组经合议认为:
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鞋底结构含有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包括:流体填充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界定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
原申请原权利要求12中记载了“所述鞋底结构含有支撑元件,所述支撑元件包括:室,其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界定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以及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
原申请原权利要求22中记载了“所述空间具有上表面和相对的下表面;以及至少四个支撑元件,其位于所述空间内并在所述上表面和所述下表面之间延伸,所述支撑元件中的至少一个包括:(a)室以及(a)第一插入物和第二插入物,所述室由聚合物材料形成并具有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延伸的侧壁”。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行到第6页第9行记载了“如图3-7所示,支撑元件40a的主要部分是流体填充室50和一对插入物61和62。室50是由封闭加压流体的聚合物材料形成的密封的囊。流体对室50施加向外的力,该力趋向于扩张室50的外表面…… 室50具有大致圆柱形的结构,该结构包括第一表面51、相对的第二表面52,以及在第一表面51和第二表面52之间延伸的侧壁表面53。如在下面更详细描述的,室50由一对聚合物阻挡层(barrier layer)形成,该聚合物阻挡层对室50容纳的加压流体实质上是不能渗透的。”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14页第6-15行记载了“支撑元件40a-40d被排列成使得支撑元件40a位于邻近外侧面14的地方,支撑元件40b位于邻近外侧面14的地方并在支撑元件40a前面,支撑元件40c位于邻近内侧面15的地方,而支撑元件40d位于邻近内侧面15的地方并在支撑元件40c前面。因此,支撑元件40a-40d被排列成方形构型。在进一步的实施方式中,支撑元件40a-40d可以彼此偏离,或者更少或更多数量的支撑元件可以放置在鞋跟区域13中。与支撑元件40a-40d类似的其他的支撑元件也可以位于鞋前区域11和鞋中区域12中的一个区域或者两个区域中。可替换地,与支撑元件40a-40d类似的支撑元件可限于鞋前区域11和鞋中区域12之中的任一个区域。因此,支撑元件40a-40d的数量和位置可以有很大不同。”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6页第24-25行记载了“室50的聚合物材料从支撑元件40a的下表面延伸到支撑单元40a的上表面。”
由原申请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支撑元件40a-40d可以彼此偏离,或者更少或更多数量的支撑元件可以放置在鞋跟区域13中,支撑元件40b-40d被描绘成具有与支撑元件40a大体上一致的结构,支撑元件40a的主要部分是流体填充室50和一对插入物61和62,室50包括第一表面51、相对的第二表面52,以及在第一表面51和第二表面52之间延伸的侧壁表面53(相当于该些权利要求中的侧壁),室50由一对聚合物阻挡层形成。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33、36中的技术特征“位于所述空间内的多个支撑元件,其中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包括第一表面、与所述第一表面相对的第二表面、和侧壁,所述侧壁在所述第一表面和所述第二表面之间围绕所述第一表面的整个周界和围绕所述第二表面的整个周界延伸,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由聚合物材料形成”。
因此,权利要求33、36能够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4.关于权利要求34(对应于驳回决定、第一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35)是否超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34中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是被排列成方形构型的四个支撑元件;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一压力的流体,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二压力的流体,且所述第二压力比所述第一压力大”是否超范围,合议组经合议认为: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14页第6-10行中记载了“支撑元件40a-40d被排列成使得支撑元件40a位于邻近外侧面14的地方,支撑元件40b位于邻近外侧面14的地方并在支撑元件40a前面,支撑元件40c位于邻近内侧面15的地方,而支撑元件40d位于邻近内侧面15的地方并在支撑元件40c前面。因此,支撑元件40a-40d被排列成方形构型。”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15页第1-7行记载了“支撑元件40b-40d被描绘成具有与支撑元件40a大体上一致的结构。但是,在本发明的一些实施方式中,支撑元件40a-40d的相对高度可以不同,或者支撑元件40a-40d中的流体压力可以不同。为了限制内旋(也就是从外侧面14向内侧面15转动),支撑元件40a和40b可以具有比支撑元件40c和40d小的流体压力”。
由原申请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支撑元件40a-40d被排列成方形构型,支撑元件40a和40b位于邻近外侧面14的地方,支撑元件40c和40d位于邻近内侧面15的地方,支撑元件40a和40b可以具有比支撑元件40c和40d小的流体压力。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34中的技术特征“所述多个支撑元件是被排列成方形构型的四个支撑元件;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外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一压力的流体,所述四个支撑元件中的在所述内侧面上的两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包含处于第二压力的流体,且所述第二压力比所述第一压力大”。
因此,权利要求34能够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5.关于权利要求35(对应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36)是否超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35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由比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具有更大的弹性模量的材料形成”是否超范围,合议组经合议认为: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行到第6页第7行记载了“如图3-7所示,支撑元件40a的主要部分是流体填充室50和一对插入物61和62。室50是由封闭加压流体的聚合物材料形成的密封的囊……室50具有大致圆柱形的结构,该结构包括第一表面51、相对的第二表面52,以及在第一表面51和第二表面52之间延伸的侧壁表面53。”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8页第28-29行记载了“形成插入物61和62的材料比形成室50的材料呈现更大的弹性模量”。
由原申请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室50由第一表面51、第二表面52和侧壁表面53构成,形成插入物61和62的材料比形成第一表面51、第二表面52和侧壁表面53的材料呈现更大的弹性模量。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35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由比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具有更大的弹性模量的材料形成”。
因此,权利要求35能够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6.关于权利要求37(对应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38)是否超范围
关于权利要求37中的技术特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是弹性的,且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是否超范围,合议组经合议认为: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5页倒数第2行到第6页第7行记载了“如图3-7所示,支撑元件40a的主要部分是流体填充室50和一对插入物61和62。室50是由封闭加压流体的聚合物材料形成的密封的囊……室50具有大致圆柱形的结构,该结构包括第一表面51、相对的第二表面52,以及在第一表面51和第二表面52之间延伸的侧壁表面53。”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8页第29-30行记载了“虽然形成室50的材料通常是弹性的,但形成插入物61和62的材料呈现半刚性或者刚性的性质。”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14页第10-11行记载了“在进一步的实施方式中,支撑元件40a-40d可以彼此偏离,或者更少或更多数量的支撑元件可以放置在鞋跟区域13中。”
原申请原说明书第15页第1-2行记载了“支撑元件40b-40d被描绘成具有与支撑元件40a大体上一致的结构。
由原申请记载的上述内容可知:每个支撑元件具有大体上一致的结构,支撑元件40a具有室50和一对插入物61和62,室50由第一表面51、第二表面52和侧壁表面53构成,形成室50的材料即形成第一表面51、第二表面52和侧壁表面53的材料是弹性的,且形成插入物61和62的材料是半刚性或刚性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权利要求37中的技术特征“其中关于所述多个支撑元件中的每个支撑元件,形成所述第一表面、所述第二表面和所述侧壁的材料是弹性的,且形成所述第一插入物和所述第二插入物的材料是半刚性的或刚性的”。
因此,权利要求37能够由原申请原说明书和原权利要求书文字记载的内容以及原说明书附图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没有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款的规定,克服了驳回决定指出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7.关于说明书是否超范围
关于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和第二次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的说明书第15-17页中部分内容修改超范围的问题,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4日提交说明书时,删除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说明书第9页第17行到第17页第20行中的内容,而第二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说明书第9页第17行到第17页第20行中的内容为相对于原申请原说明书增加的内容,并且在当前的说明书中已经删除了上述内容,因此,克服了第一次复审通知书和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的说明书修改超范围问题。
综上所述,经过复审阶段的修改,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前置审查意见书、第一次复审通知书、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的修改超范围问题。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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