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及液晶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70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613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90328.X
申请日:2015-12-04
复审请求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双魁
合议组组长:刘章鹏
参审员:刘燕梅
国际分类号:G02F1/1335,G02F1/1335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将两篇对比文件与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90328.X,名称为“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及液晶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2月04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说明书附图图1-11、摘要、摘要附图以及权利要求第1-9项。在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两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4460103A,公开日期为2015年03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3698832A,公开日期为2014年04月0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提供衬底基板(10),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形成黑色矩阵(40),所述黑色矩阵(40)在衬底基板(10)上围出数个红子像素区域(41)、数个绿色子像素区域(42)、数个青色子像素区域(43)、及数个蓝色子像素区域(44);
步骤2、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红色子像素区域(41)、绿色子像素区域(42)内分别形成红色滤光膜(511)、及绿色滤光膜(521);
步骤3、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红色子像素区域(41)内形成红色量子点膜(512),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绿色子像素区域(42)、及青色子像素区域(43)内形成绿色量子点膜(522);
经所述步骤2-3后,得到位于所述衬底基板(11)上的彩膜层(50),所述彩膜层包括分别对应数个红、绿、青、蓝色子像素区域(41、42、43、44)的数个红、绿、青、蓝色滤光层(51、52、53、54);
所述红色滤光层(51)包含一红色滤光膜(511)、及位于所述红色滤光膜(511)上的红色量子点膜(512);所述绿色滤光层(52)包含一绿色滤光膜(521)、及位于所述绿色滤光膜(521)上的绿色量子点膜(522);所述青色滤光层(53)包含一绿色量子点膜(522);所述蓝色滤光层(54)不包含任何材料或者包含一透明材料膜。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形成的黑色矩阵(40)的厚度为1~3μm。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通过光刻制程、或喷墨打印制程形成红色滤光膜(511)、及绿色滤光膜(521);所述步骤3中,通过光刻制程、或喷墨打印制程形成红色量子点膜(512)、及绿色量子点膜(522)。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或3中,还包括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蓝色子像素区域(44)内形成一 层透明材料膜;所述蓝色滤光层(54)包含位于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44)内的透明材料膜。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量子点膜(51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620~6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红光;所述绿色量子点膜(52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520~5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绿光;所述红色滤光膜(511)对波长在620~78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5.8%以上,对波长在430~57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0.2%以下;所述绿色滤光膜(521)对波长在486~56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0%以上,对波长在640~73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50%以下。
6.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液晶显示面板(1)、及位于液晶显示面板(1)下方的背光模组(2);
所述液晶显示面板(1)包括相对设置的上基板(100)与下基板(200)、设于所述上基板(100)与下基板(200)之间的液晶层(30)、设于所述上基板(100)上方的上偏光片(12)、及设于所述下基板(200)下方的下偏光片(24);
所述上基板(100)包括第一衬底基板(11)、设于所述第一衬底基板(11)上靠近所述液晶层(30)一侧的黑色矩阵(40)与彩膜层(50)、设于所述黑色矩阵(40)与彩膜层(50)上的公共电极层(60)、设于所述公共电极层(60)上的第一配向膜(70);
其中,所述黑色矩阵(40)在第一衬底基板(11)上围出数个红子像素区域(41)、数个绿色子像素区域(42)、数个青色子像素区域(43)、及数个蓝色子像素区域(44),所述彩膜层(50)包括分别对应数个红、绿、青、蓝色子像素区域(41、42、43、44)的数个红、绿、青、蓝色滤光层(51、52、53、54);
所述红色滤光层(51)包含一红色滤光膜(511)、及位于所述红色滤光膜(511)上的红色量子点膜(512);所述绿色滤光层(52)包含一绿色滤光膜(521)、及位于所述绿色滤光膜(521)上的绿色量子点膜(522);所述青色滤光层(53)包含一绿色量子点膜(522);所述蓝色滤光层(54)不包含任何材料或者包含一透明材料膜;
所述背光模组(2)发出的光为蓝光;
所述红色量子点膜(512)在蓝光激发下发出红光,所述绿色量子点膜(522)在蓝光激发下发出绿光;
所述液晶显示装置进行彩色显示时,背光蓝光经所述红色滤光层(51)的红色量子点膜(512)后射出蓝光与红光的混合光,并经过红色滤光膜(511)过滤后射出红光而显红色,背光蓝光经所述绿色滤光层(52)的绿色量子点膜(522)后射出蓝光与绿光的混合光,并经过绿色滤光膜(521)后射出绿光而显绿色,背光蓝光经所述青色滤光层(53)的绿色量子点膜(522)后射出蓝光与绿光的混合光而显青色,背光蓝光穿过所述蓝色滤光层(53)而显蓝色,从而实现红绿青蓝四原色显示。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200)包括第二衬底基板(21)、设于所述第二衬底基板(21)上靠近所述液晶层(30)一侧的TFT层(22)、位于所述TFT层(22)上的像素电极层(23)、及设于所述像素电极层(23)上的第二配向膜(25)。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黑色矩阵(40)的厚度为1~3μm。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红色量子点膜(51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620~6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红光;所述绿色量子点膜(52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520~5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绿光;所述红色滤光膜(511)对波长在620~78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5.8%以上,对波长在430~570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0.2%以下;所述绿色滤光膜(521)对波长在486~56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0%以上,对波长在640~73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50%以下。 ”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数个青色子像素区域、及青色子像素区域内形成绿色量子点膜,即青色滤光层包含一绿色量子点膜。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D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上基板上方的上偏光片,下基板下方的下偏光片;黑矩阵与彩膜层上的公共电极层,设于公共电极层上的第一配向膜;(2)数个青色子像素区域、及青色子像素区域内形成绿色量子点膜,即青色滤光层包含一绿色量子点膜,背光蓝光经青色滤光层的绿色量子点膜后射出蓝光与绿光的混合光而显青色。区别(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区别(2)的一部分被D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7-9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并没有任何关于彩色滤光膜基板中设置有能够射出青光的区域的公开,而本申请中,背光蓝光经过青色滤光层的绿色量子点膜后射出蓝光与绿光的混合光而显青色,实现红绿青且四原色显示,并且由于第一衬底基板上的绿色子像素区域的绿色滤光膜上也形成绿色量子点膜,因而青色滤光层的绿色量子点膜与绿色滤光层中绿色滤光膜上的绿色量子点膜可以在同一步骤中制作完成,无需额外设置单独制作青色滤光层的步骤,并且无需额外提供制作青色滤光层的材料,因而简化生产工艺,降低产品成本,对比文件1对此并没有任何公开,也显然无法给予任何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2仅仅能够给予采用青色光阻材料或者采用蓝色光阻材料和绿色光阻材料制作彩色滤光片中青色子像素区域上的滤光膜的技术启示,并不能给予采用绿色量子点膜制作青色子像素区域上的滤光膜的技术启示,将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得到的也应该是利用青色光阻材料或者利用蓝色光阻材料和绿色光阻材料在对比文件1的彩色滤光膜基板上制作青色滤光膜从而形成青色色阻单元的技术方案,并不会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3 月1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黑色矩阵在衬底上围出数个青色子像素区域,在青色子像素区域内形成绿色量子点膜,彩膜层包括对应数个青色子像素的数个青色滤光层,所述青色滤光层包含一绿色量子点膜,本申请的所述蓝色滤光层可以为不包含任何材料;而对比文件1是设置白色子像素,在白色子像素中设置受激发后产生红光的量子点和受激发后产生绿光的量子点。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D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设于上基板与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设于上基板上方的上偏光片,设于下基板下方的下偏光片;黑色矩阵与彩膜层上的公共电极层,设于公共电极层上的第一配向膜;(2)数个青色子像素区域、彩膜层包括对应数个青色子像素的数个青色滤光层,所述青色滤光层包含一绿色量子点膜,本申请的所述蓝色滤光层可以为不包含任何材料,背光蓝光经青色滤光层的绿色量子点膜后射出蓝光与绿光的混合光而显青色,而对比文件1是设置白色子像素,在白色子像素中设置受激发后产生红光的量子点和受激发后产生绿光的量子点。区别特征(1)是本领域公知的液晶显示器的常规结构;区别特征(2)的一部分被D2公开,另一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7-9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3 月27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将从属权利要求5的内容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中,将从属权利要求9的内容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6中,对其他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进行了调整。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提供衬底基板(10),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形成黑色矩阵(40),所述黑色矩阵(40)在衬底基板(10)上围出数个红子像素区域(41)、数个绿色子像素区域(42)、数个青色子像素区域(43)、及数个蓝色子像素区域(44);
步骤2、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红色子像素区域(41)、绿色子像素区域(42)内分别形成红色滤光膜(511)、及绿色滤光膜(521);
步骤3、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红色子像素区域(41)内形成红色量子点膜(512),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绿色子像素区域(42)、及青色子像素区域(43)内形成绿色量子点膜(522);
经所述步骤2-3后,得到位于所述衬底基板(11)上的彩膜层(50),所述彩膜层包括分别对应数个红、绿、青、蓝色子像素区域(41、42、43、44)的数个红、绿、青、蓝色滤光层(51、52、53、54);
所述红色滤光层(51)包含一红色滤光膜(511)、及位于所述红色滤光膜(511)上的红色量子点膜(512);所述绿色滤光层(52)包含一绿色滤光膜(521)、及位于所述绿色滤光膜(521)上的绿色量子点膜(522);所述青色滤光层(53)包含一绿色量子点膜(522);所述蓝色滤光层(54)不包含任何材料或者包含一透明材料膜;
所述红色量子点膜(51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620~6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红光;所述绿色量子点膜(52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520~5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绿光;所述红色滤光膜(511)对波长在620~78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5.8%以上,对波长在430~57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0.2%以下;所述绿色滤光膜(521)对波长在486~56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0%以上,对波长在640~73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50%以下。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1中,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形成的黑色矩阵(40)的厚度为1~3μm。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中,通过光刻制程、或喷墨打印制程形成红色滤光膜(511)、及绿色滤光膜(521);所述步骤3中,通过光刻制程、或喷墨打印制程形成红色量子点膜(512)、及绿色量子点膜(522)。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步骤2或3中,还包括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蓝色子像素区域(44)内形成一层透明材料膜;所述蓝色滤光层(54)包含位于所述蓝色子像素区域(44)内的透明材料膜。
5. 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液晶显示面板(1)、及位于液晶显示面板(1)下方的背光模组(2);
所述液晶显示面板(1)包括相对设置的上基板(100)与下基板(200)、设于所述上基板(100)与下基板(200)之间的液晶层(30)、设于所述上基板(100)上方的上偏光片(12)、及设于所述下基板(200)下方的下偏光片(24);
所述上基板(100)包括第一衬底基板(11)、设于所述第一衬底基板(11)上靠近所述液晶层(30)一侧的黑色矩阵(40)与彩膜层(50)、设于所述黑色矩阵(40)与彩膜层(50)上的公共电极层(60)、设于所述公共电极层(60)上的第一配向膜(70);
其中,所述黑色矩阵(40)在第一衬底基板(11)上围出数个红子像素区域(41)、数个绿色子像素区域(42)、数个青色子像素区域(43)、及数个蓝色子像素区域(44),所述彩膜层(50)包括分别对应数个红、绿、青、蓝色子像素区域(41、42、43、44)的数个红、绿、青、蓝色滤光层(51、52、53、54);
所述红色滤光层(51)包含一红色滤光膜(511)、及位于所述红色滤光膜(511)上的红色量子点膜(512);所述绿色滤光层(52)包含一绿色滤光膜(521)、及位于所述绿色滤光膜(521)上的绿色量子点膜(522);所述青色滤光层(53)包含一绿色量子点膜(522);所述蓝色滤光层(54)不包含任何材料或者包含一透明材料膜;
所述背光模组(2)发出的光为蓝光;
所述红色量子点膜(512)在蓝光激发下发出红光,所述绿色量子点膜(522)在蓝光激发下发出绿光;
所述液晶显示装置进行彩色显示时,背光蓝光经所述红色滤光层(51)的红色量子点膜(512)后射出蓝光与红光的混合光,并经过红色滤光膜(511)过滤后射出红光而显红色,背光蓝光经所述绿色滤光层(52)的绿色量子点膜(522)后射出蓝光与绿光的混合光,并经过绿色滤光膜(521)后射出绿光而显绿色,背光蓝光经所述青色滤光层(53)的绿色量子点膜(522)后射出蓝光与绿光的混合光而显青色,背光蓝光穿过所述蓝色滤光层(53)而显蓝色,从而实现红绿青蓝四原色显示;
所述红色量子点膜(51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620~6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红光;所述绿色量子点膜(52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520~5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绿光;所述红色滤光膜(511)对波长在620~78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5.8%以上,对波长在430~570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0.2%以下;所述绿色滤光膜(521)对波长在486~56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0%以上,对波长在640~73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50%以下。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下基板(200)包括第二衬底基板(21)、设于所述第二衬底基板(21)上靠近所述液晶层(30)一侧的TFT层(22)、位于所述TFT层(22)上的像素电极层(23)、及设于所述像素电极层(23)上的第二配向膜(25)。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黑色矩阵(40)的厚度为1~3μm。 ”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是对应第一透明色阻单元2043未设置量子点,对应第二透明色阻单元2044设置红光量子点和绿光量子点,从而背光模组发射蓝光穿过该彩色滤光膜基板时,对应第一透明色阻单元2043以及第二透明色阻单元2044分别射出蓝光和白光。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任何关于彩色滤光膜基板中设置有能够射出青光的区域,而本申请中,黑色矩阵在衬底基板上围出红、绿、蓝色子像素的同时还围出了青色子像素区域。显示时,背光蓝光经过青色滤光层的绿色量子点膜后射出蓝光与绿光的混合光而显青色,无需额外单独制作青色滤光层的步骤,并且无需额外提供制作青色滤光层的材料,因而简化生产工艺,减低产品成本。(2)对比文件2的青色滤光层是由青色光阻材料形成,或者由蓝色光阻材料和绿色光阻材料叠加形成,对比文件2仅仅能够给予采用青色光阻材料或者采用蓝色光阻材料和绿色光阻材料叠加形成青色子像素区域上的滤光膜的技术启示,而不会想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其中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申请日2015年12月0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5段、说明书附图图1-11、摘要、摘要附图。
(二)、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且将两篇对比文件与常用技术手段相结合获得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就本案而言,合议组认为: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彩膜基板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彩色滤光基板和显示模组,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0-37段,附图2-4):设置于基板201上的黑矩阵202,该黑矩阵定义多个子像素区203;设置于子像素区203内且位于基板201上的色阻层204,该色阻层204包括至少两个不同颜色的彩色色阻单元和至少一个透明色阻单元,如彩色色阻单元2041和2042,透明色阻单元2043和2044;设置于子像素区203内且位于色阻层204远离所述基板一侧的量子点层205,该量子点层205内对应不同颜色的彩色色阻单元设置有受激发后产生相应颜色的光的量子点;设置于量子点层上的透明平坦层206(说明书第21段)。两个彩色色阻单元2041和2042分别为红色色阻单元2041和绿色色阻单元2042,并且,红色色阻单元2041对应的量子点层内设置有受激发后产生红光的量子点,绿色色阻单元2042对应的量子点层内设置有受激发后产生绿光的量子点,红色色阻单元2041为只透过红光的红色滤光片,绿色色阻单元2042为只透过绿光的绿色滤光片(说明书第23段)。两个透明色阻单元2043和2044分别为第一透明色阻单元2043和第二透明色阻单元2044,第一透明色阻单元2043对应的量子点层并未设置量子点,以直接透射受激光蓝光;第二透明单元2044对应的量子点层内设置有至少两种受激发后产生不同颜色的光的量子点,第二透明单元2044对应的量子点层内设置有受激发后产生红光的量子点和受激发后产生绿光的量子点(说明书第24段)。激发光优选为蓝光,蓝光透过透明平坦层206后到达量子点层205,红色色阻单元2041对应的量子点层内的量子点受蓝光激发后产生红光,绿色色阻单元2042对应的量子点层内的量子点受蓝光激发后产生绿光,第一透明色阻单元2043对应的量子点层不吸收激发光,即蓝光会透过第一透明色阻单元2043,第二透明色阻单元2044对应的量子点层内的量子点受蓝光激发后产生红光和绿光,红光、绿光和蓝光混合成的白光透过第二透明色阻单元2044,从而可以通过透过红色色阻单元2041的红光、透过绿色色阻单元2042的绿光、透过第一透明色阻单元2044的蓝光和透过第二透明色阻单元2043的白光来进行图像的显示(说明书第26段)。
经对比分析可知,通过对比文件1公开的结构特征可以确定其制造方法,其中,对比文件1的彩膜滤光基板具有基板201对应公开了本申请的“提供衬底基板”;对比文件1 中“设置于基板201上的黑矩阵202,该黑矩阵定义多个子像素区203”以及“该色阻层204包括至少两个不同颜色的彩色色阻单元和至少一个透明色阻单元”对应于本申请的步骤1中的“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形成黑色矩阵(40),所述黑色矩阵(40)在衬底基板(10)上围出数个红色子像素区域(41)、数个绿色子像素区域(42)及数个蓝色子像素区域(44)”;对比文件1中的“两个彩色色阻单元2041和2042分别为红色色阻单元2041和绿色色阻单元2042”对应于本申请的步骤2中的“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红色子像素区域(41)、绿色子像素区域(42)内分别形成红色滤光膜(511)、及绿色滤光膜(521)”;对比文件1中的“红色色阻单元2041对应的量子点层内设置有受激发后产生红光的量子点,绿色色阻单元2042对应的量子点层内设置有受激发后产生绿光的量子点”对应公开了本申请的步骤3中的“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红色子像素区域(41)内形成红色量子点膜(512),在所述衬底基板(10)上的绿色子像素区域(42)”;对比文件1中的色阻层204对应于本申请的彩膜层,色阻层204包括对应红、绿、蓝子像素区域的红色色阻单元2041、绿色色阻单元2042和第一透明色阻单元2043,所述第一透明色阻单元2043对应于本申请的蓝色滤光层,对应公开了本申请的“蓝色滤光层包含一透明材料膜”。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黑色矩阵在衬底上围出数个青色子像素区域,在青色子像素区域内形成绿色量子点膜,彩膜层包括对应数个青色子像素的数个青色滤光层,所述青色滤光层包含一绿色量子点膜,本申请的所述蓝色滤光层可以为不包含任何材料;而对比文件1是设置白色子像素,在白色子像素中设置受激发后产生红光的量子点和受激发后产生绿光的量子点。(2)所述红色量子点膜(51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620~6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红光;所述绿色量子点膜(52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520~5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绿光;所述红色滤光膜(511)对波长在620~78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5.8%以上,对波长在430~57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0.2%以下;所述绿色滤光膜(521)对波长在486~56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0%以上,对波长在640~73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50%以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置青色子像素以提高显示色域以及蓝色滤光层设置方式;(2)如何设置量子点膜和滤光膜的光学特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彩色滤光片及其制作方法、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40]-[0120]段,附图2-7):位于衬底基板1上的至少四个像素单元111,每个像素单元111包括彩色滤光层112,四个像素单元分别为第一像素单元、第二像素单元、第三像素单元和第四像素单元(说明书第45段),第一像素单元为红色像素单元(R)、第二像素单元为绿色像素单元(G)、第三像素单元为蓝色像素单元(B),第四像素单元为青色像素单元(Y)。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通过红、绿、蓝、青四种像素实现较大色域显示,且对应青色像素单元设置青色滤光层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设置青色子像素,但是对比文件1也同样是采用了四种颜色进行显示,除红绿蓝外的白色显示是通过蓝光激发红绿量子点后进行混光实现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它颜色的光与红绿蓝进行组合,从而能够从对比文件2给出的红、绿、蓝、青这四色显示中获得启示,进而将在白色像素对应的位置设置青色滤光片,本领域人员基于基本的混色原理可知,绿色量子点被蓝光激发后产生的绿色与蓝色光的混合即可得到所需要的青色,从而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白色像素对应的位置只设置绿色量子点,以获得需要的青色,实现简化工艺步骤,扩大色域的效果。另外,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蓝色滤光层为透明单元的情况下,本领域人员容易想到蓝色子像素对应的区域不设置任何材料以保证蓝色光的透过。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合议组认为,量子点膜根据具体的显示需要,发出对应颜色的光波长并具有一定的波长宽度,以及滤光膜保持对应颜色光的较高的穿透率均属于光学领域的技术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量子点层和对应的彩色色阻单元的基础上,设置红色量子点膜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620~6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红光,绿色量子点膜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520~5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绿光,红色滤光膜对波长在620~78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5.8%以上,对波长在430~57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0.2%以下,所述绿色滤光膜对波长在486~56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0%以上,对波长在640~73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50%以下等具体的光学参数,均是本领域中公知的数值范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取得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参照前面的评述可知,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设置青色子像素,但是对比文件1也同样是采用了四种颜色进行显示,除红绿蓝外的白色显示是通过蓝光激发红绿量子点后进行混光实现的,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其它颜色的光与红绿蓝进行组合,从而能够从对比文件2给出的红、绿、蓝、青这四色显示中获得启示,进而将白色子像素对应的位置设置为青色子像素,实现青色发光。因此,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青色子像素,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的技术启示,将白色子像素替换为青色子像素时,容易想到对应地设置相应的青色子像素的具体发光结构。(2)在对比文件2已经给出了在对应青色像素单元设置青色滤光层的技术启示下,当将对比文件2中的青色滤光层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用作滤光膜时,容易想到需要通过背光和量子点材料来产生对应的青色发光,且本领域人员基于基本的混色原理可知,绿色量子点被蓝光激发后产生的绿色与蓝色光的混合即可得到所需要的青色,进而在对比文件1的白色像素对应的位置只设置绿色量子点,以获得需要的青色,实现简化工艺步骤,降低陈本以及扩大色域的效果。
2.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参照前面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20]-[0037]段,附图2-4):显示模组彩色滤光基板401,与彩色滤光基板401相对设置且封装的阵列基板402以及设置在阵列基板402背离彩色滤光基板401一侧的背光光源403,背光光源403用于发射激发光,该激发光用于激发量子点产生相应颜色的光(说明书第34段)。激发光的波长范围为400nm-500nm,优选该激发光为蓝光(说明第35段)。
该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设于上基板与下基板之间的液晶层,设于上基板上方的上偏光片,设于下基板下方的下偏光片;黑色矩阵与彩膜层上的公共电极层,设于公共电极层上的第一配向膜;(2)数个青色子像素区域、彩膜层包括对应数个青色子像素的数个青色滤光层,所述青色滤光层包含一绿色量子点膜,本申请的所述蓝色滤光层可以为不包含任何材料,背光蓝光经青色滤光层的绿色量子点膜后射出蓝光与绿光的混合光而显青色,而对比文件1是设置白色子像素,在白色子像素中设置受激发后产生红光的量子点和受激发后产生绿光的量子点。(3)所述红色量子点膜(51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620~6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红光;所述绿色量子点膜(522)在光激发下发出波峰为520~540nm、半波宽为30~40nm的绿光;所述红色滤光膜(511)对波长在620~78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5.8%以上,对波长在430~57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0.2%以下;所述绿色滤光膜(521)对波长在486~56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90%以上,对波长在640~730nm区间内的光的穿透率为50%以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液晶显示器的基本结构;(2)如何设置青色子像素以提高显示色域;(3)如何设置量子点膜和滤光膜的光学特性。。
对于区别特征(1),显示模块采用液晶显示面板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对于液晶显示面板来说,在基板两侧设置偏光片,以及在黑矩阵与彩膜层上的公共电极层以及设于公共电极层上的第一配向膜均是本领域公知的液晶显示器的常规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2)和(3),其实质上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1)和(2)相同,因此,参照前面的评述,根据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结合本领公知常识将对比文件1的白色像素设置成青色像素是显而易见的,另外对蓝色滤色片的设置方式也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 从属权利要求2、3、7的附加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即:衬底基板上形成的黑色矩阵的厚度为1~3μm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规设置方式;通过光刻制程、或喷墨打印制程形成红色滤光膜、及绿色滤光膜,通过光刻制程、或喷墨打印制程形成红色量子点膜、及绿色量子点膜,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第一透明色阻单元2043对应的量子点层不吸收激发光,即蓝光会透过第一透明色阻单元2043(说明书第26段)。因此,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6是对权利要求5的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与彩色滤光基板对置的阵列基板即,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根据液晶显示器的基本结构,阵列基板包括第二衬底基板、设于所述第二衬底基板上靠近所述液晶层一侧的TFT层、位于所述TFT层上的像素电极层均属于本领域公知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22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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