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限制信息访问的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43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636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26041.4
申请日:2014-09-30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胡向莉
合议组组长:梁婷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L29/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某对比文件存在区别特征,但部分区别特征被另一份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那么,在一份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另一份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到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26041.4,名称为“一种限制信息访问的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9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2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2:CN 104065618A ,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对比文件3:“QQ空间如何设置访客权限”,六月微笑915,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2日,http://jingyan.baidu.com/article/219f4bf7dd3c88de452d386d.html。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3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4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即第1-125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限制信息访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社交应用帐户发布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指令,其中,所述权限设置指令是权限设置窗口中的设置拒绝访问账户的选项被选中后接收到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是在所述网络信息的上传页面中的访问权限设置的选项被选中后打开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中设置有允许账户访问的选项和限制账户访问的选项;
显示所述社交应用帐户的联系人账户的账户标签项的各属性信息,以及每个属性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账户的账户信息;
获取信息选取指令,在显示的属性信息中,获取所述信息选取指令所选取的目标属性信息和联系人账户;
根据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当接收到信息发布页面的开启指令时,显示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在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内所述网络信息的显示窗口中,显示访问权限查询图标;
当接收到对应所述访问权限查询图标的点击指令时,显示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包括:
在所述联系人账户中,确定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标识,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 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包括: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确定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限制所述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网络信息。
5. 一种限制信息访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社交应用帐户发布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指令,其中,所述权限设置指令是权限设置窗口中的设置拒绝访问账户的选项被选中后接收到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是在所述网络信息的上传页面中的访问权限设置的选项被选中后打开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中设置有允许账户访问的选项和限制账户访问的选项;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社交应用帐户的联系人账户的账户标签项的各属性信息,以及每个属性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账户的账户信息;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信息选取指令,在显示的属性信息中,获取所述信息选取指令所选取的目标属性信息和联系人账户;
发送模块,用于根据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用于:
在所述联系人账户中,确定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标识,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用于: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确定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限制所述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网络信息。”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申请人删除了从属权利要求3和7,将特征“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确定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限制所述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加入到相应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5中,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1和5中的特征“根据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并调整了权利要求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6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确定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限制所述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设置信息访问权限的效率”。在对比文件3中,当设置限制某一账号访问信息发布页面时,用户会在设置限制限制名单对话窗口中输入需要被限制的账号,以此来限制需要被限制的账号对信息发布页面的访问操作。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知,在限制第一账户访问网络信息的信息时,用户可以在终端中选择具有某个目标属性信息的联系人账户作为第一账户,这样通过选择目标属性信息,一次性可以选择具有相同性质的一个或者多个联系人账户,由服务器根据目标属性信息获取联系人账户的账号,无需用户一一输入一个或者多个联系人账户的账号。而在对比文件3中则需要用户输入需要被限制的账号,操作较为复杂,操作效率低。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限制信息访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社交应用帐户发布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指令,其中,所述权限设置指令是权限设置窗口中的设置拒绝访问账户的选项被选中后接收到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是在所述网络信息的上传页面中的访问权限设置的选项被选中后打开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中设置有允许账户访问的选项和限制账户访问的选项;
显示所述社交应用帐户的联系人账户的账户标签项的各属性信息,以及每个属性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账户的账户信息;
获取信息选取指令,在显示的属性信息中,获取所述信息选取指令所选取的目标属性信息和联系人账户;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确定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限制所述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当接收到信息发布页面的开启指令时,显示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在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内所述网络信息的显示窗口中,显示访问权限查询图标;
当接收到对应所述访问权限查询图标的点击指令时,显示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包括:
在所述联系人账户中,确定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标识,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网络信息。
4. 一种限制信息访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社交应用帐户发布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指令,其中,所述权限设置指令是权限设置窗口中的设置拒绝访问账户的选项被选中后接收到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是在所述网络信息的上传页面中的访问权限设置的选项被选中后打开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中设置有允许账户访问的选项和限制账户访问的选项;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社交应用帐户的联系人账户的账户标签项的各属性信息,以及每个属性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账户的账户信息;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信息选取指令,在显示的属性信息中,获取所述信息选取指令所选取的目标属性信息和联系人账户;
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确定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限制所述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用于:
在所述联系人账户中,确定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标识,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网络信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相同,即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该复审通知书还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意见进行了答复:对比文件2中已经公开了基于用户属性信息进行权限控制,用户无需逐一选择账户,达到了提高设置信息访问权限的效率的技术效果;只不过对比文件2中设置的是允许访问的联系人,本申请中设置的是限制访问的联系人分组;然而对比文件3中公开了同时具有限制访问权限设置和允许访问权限设置的技术构思,至于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权限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选择,并且,基于对比文件2给出的采用分组的方式进行选择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避免逐一选择账户的繁杂,有动机采用和设置允许访问权限相同的分组方式选择限制访问的账户,从而使用户无需逐一选择账户,达到提高设置信息访问权限效率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4中增加了特征“所述网络信息为已发布的网络信息”,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显示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信息”修改为“显示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名和账户图标”,在独立权利要求4中还增加了特征“所述显示模块,还用于当接收到信息发布页面的开启指令时,显示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在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内所述网络信息的显示窗口中,显示访问权限查询图标;当接收到对应所述访问权限查询图标的点击指令时,显示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名和账户图标”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6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可以对已发布的网络信息设置限制访问权限,这样即使用户已经将网络信息发布到网络中,用户仍然可以设置该信息的限制访问权限。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具有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限制信息访问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社交应用帐户发布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指令,其中,所述网络信息为已发布的网络信息,所述权限设置指令是权限设置窗口中的设置拒绝访问账户的选项被选中后接收到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是在所述网络信息的上传页面中的访问权限设置的选项被选中后打开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中设置有允许账户访问的选项和限制账户访问的选项;
显示所述社交应用帐户的联系人账户的账户标签项的各属性信息,以及每个属性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账户的账户信息;
获取信息选取指令,在显示的属性信息中,获取所述信息选取指令所选取的目标属性信息和联系人账户;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确定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限制所述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当接收到信息发布页面的开启指令时,显示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在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内所述网络信息的显示窗口中,显示访问权限查询图标;
当接收到对应所述访问权限查询图标的点击指令时,显示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名和账户图标。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以及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包括:
在所述联系人账户中,确定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标识,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网络信息。
4. 一种限制信息访问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社交应用帐户发布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指令,其中,所述网络信息为已发布的网络信息,所述权限设置指令是权限设置窗口中的设置拒绝访问账户的选项被选中后接收到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是在所述网络信息的上传页面中的访问权限设置的选项被选中后打开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中设置有允许账户访问的选项和限制账户访问的选项;
显示模块,用于显示所述社交应用帐户的联系人账户的账户标签项的各属性信息,以及每个属性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账户的账户信息;
获取模块,用于获取信息选取指令,在显示的属性信息中,获取所述信息选取指令所选取的目标属性信息和联系人账户;
发送模块,用于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确定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限制所述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所述显示模块,还用于当接收到信息发布页面的开启指令时,显示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在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内所述网络信息的显示窗口中,显示访问权限查询图标;当接收到对应所述访问权限查询图标的点击指令时,显示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名和账户图标。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发送模块,用于:
在所述联系人账户中,确定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
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标识,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网络信息。”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8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申请日2014年09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2:CN 104065618A ,公开日为2014年09月24日;
对比文件3:“QQ空间如何设置访客权限”,六月微笑915,http://jingyan.baidu.com/article/219f4bf7dd3c88de452d386d.html,公开日为2014年02月22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限制信息访问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控制用户权限的方法(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0055]段),并具体公开了:301,终端接收用户提交的待发表信息;302,终端接收用户选取的所述待发表信息允许被查看的用户组标识(相当于接收社交应用帐户发布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指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在选取的过程中必然会显示所述社交应用帐户的联系人账户的账户标签对应的属性信息,终端会获取用户的信息选取指令,在显示的属性信息中,获取所述信息选取指令所选取的目标属性信息,所述权限设置窗口中设置有允许账户访问的选项);用户预先对收听或关注的好友进行分类,每一个分类属于一个用户组,每一个用户组会被设置一个用户组标识,例如用户预先设置分类:朋友、同学、同事等类别;在用户编辑好待发表信息后,再在各个用户组中选取一个或多个用户组,使得这条待发表信息可以让被选中的用户组中的好友查看,被选中的用户组则获取该用户组对应的用户组标识;303,终端发送发表请求至服务器,所述发表请求中携带所述用户组标识以及所述待发表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组标识对其他用户获取所述待发表信息的用户权限进行控制(相当于根据所述目标属性信息,向服务器发送所述网络信息的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以使所述服务器允许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304:服务器接收终端发送的发表请求,所述发表请求中携带待发表信息,所述待发表信息允许被查看的用户组标识以及发送所述待发表信息的用户的用户标识。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1)网络信息为已发布的网络信息,除了允许账户访问的选项,所述权限设置窗口中还设置有限制账户访问的选项;显示每个属性信息对应的一个或多个联系人账户信息,在显示的属性信息中还获取所属信息选取指令所选取的联系人账户,服务器限制所述联系人账户中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2)所述权限设置指令是权限设置窗口中的设置拒绝访问账户的选项被选中后接收到的,所述权限设置窗口是在所述网络信息的上传页面中的访问权限设置的选项被选中后打开的;(3)当接收到信息发布页面的开启指令时,显示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在所述信息发布页面内所述网络信息的显示窗口中,显示访问权限查询图标;当接收到对应所述访问权限查询图标的点击指令时,显示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名和账户图标。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便于用户进行权限设置,提高设置效率及如何设计权限设置窗口。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访问权限设置方法(参见对比文件3全文):由其中图片2可以看到,同时具有允许账户访问的选项(所有人,QQ好友,仅自己,自定义)和限制账户访问的选项(限制名单),而且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便于用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设置允许访问的账户或者设置拒绝访问的账户,进而减少用户点击设置用户权项的次数,提高设置信息访问权限的效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该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对比文件2前述已经公开了设置联系人分组和组标识,在选择分组时,同时显示该分组下对应的联系人,由此可以方便用户根据需要选择其中的部分联系人或直接选择该分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分组选择时的惯用手段;例如常见的通讯簿中,若选择群发短信,用户选择分组后会显示该分组下的联系人账户,用户可以根据需要对其中的联系人再次进行选择,这属于本领域惯用手段;而且网络信息是已发布的网络信息还是即将发布的网络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也是本领域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对待发表信息进行权限设置,而在该条待发表信息的上传页面中,设置有访问权限设置的选项,用户点击访问权限设置的选项,则打开权限设置窗口,权限设置窗口中显示有设置拒绝访问账户的选项,用户点击该选项,终端则会接收到访问权限设置指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网页界面设计时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3),在网络通信中,在设计相应的设置功能时,匹配设计相应的查询功能以便于查询相应的设置情况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而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以对发布的信息进行访问权限设置,为便于用户查询相应账户对应的权限,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惯用手段,在相应的信息发布页面中,显示访问权限查询图标,包括账户名、账户图标等;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06]-[0055]段)对各好友进行属性分组,再对各属性分组进行访问权限设置以使对应属性分组的用户允许或禁止访问某个发布信息,由于账户标识和分组属性标识均可以标识该用户所对应的权限,为了对好友进行分组,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在联系人账户中,确定具有所述目标属性信息的第一账户;在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第一账户的账户标识,以使所述服务器限制第一账户访问所述网络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同上):303:终端发送发表请求至服务器,所述发表请求中携带所述用户组标识以及所述待发表信息,以使所述服务器根据所述用户组标识对其他用户获取所述待发表信息的用户权限进行控制(相当于所述访问权限设置请求中携带有所述网络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6为与方法权利要求1-3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该装置包含的各模块执行的功能与方法权利要求1-3的各个步骤完成的功能相对应,然而,在系统设计时,通过相应的方法和功能设计与之对应的单元模块来完成各部分功能,进而构成装置和系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而基于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与评述权利要求1-3类似的理由以及上述本领域惯用手段,权利要求4-6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答复
关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意见,合议组认为:根据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1的上述审查意见,对于将网络信息设定为是已发布的网络信息还是即将发布的网络信息,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是本领域惯用手段,而且权利要求1中也没有记载针对已发布的网络信息、不同于即将发布的网络信息,在进行权限设置时所采用的不同的特定技术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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