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靶向/免疫调节性融合蛋白及其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26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46707
优先权日:2012-04-30
申请(专利)号:201380028604.0
申请日:2013-03-13
复审请求人:比奥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振宇
合议组组长:王颖
参审员:唐慧
国际分类号:C07K14/495,C07K14/65,C07K14/705,C07K16/2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发明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28604.0,名称为“靶向/免疫调节性融合蛋白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比奥孔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3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4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22日以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其具体理由是:(1)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WO 2011/109789A2,公开日:2011年09月09日)公开了一种包含目标免疫抗体和融合蛋白的组合物,其可用于治疗癌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在一个实施例中,本发明提供了一种分子,其包含一个目标组分与一个免疫调节组分相融合。目标组分与目标分子特异结合;免疫调节组分特异与下述分子结合:TGF-β、PD-L1、PD-L2、RANKL、TGF-βR、PD-1、RANK(参见说明书第0004段);在一个实施例中,目标组分包含抗体、抗体片段、scFv或含Fc的多肽,能与肿瘤细胞的组分、肿瘤抗原、肿瘤血管结构、肿瘤微环境或肿瘤侵染免疫细胞特异结合。在一个实施例中,目标组分与EGFR-1(Erb-B1)、HER2/neu(Erb-B2)、CD20、VEGF、IGF-1R、TRAIL受体、内皮细胞黏附分子、肿瘤癌胚抗原、前列腺特异膜抗原、Mucin-1、CD30,CD33或CD40(参见说明书第0005段)。在一个实施例中,本发明提供一种阻止或治疗肿瘤疾病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对需要的个体使用本发明的分子(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接头可为氨基酸接头。在一个实施例中,一个接头为(GGGGS)n,n可为1,2,3,4,5,6,7或8。作为一个具体实施例,接头为(GGGGS)3,在另一个实施例中,接头为EPKSCDK(参见说明书第0182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免疫调整组分选取由具体氨基酸序列限定的TGF-β RII;2)目标组分是C端连接的具体氨基酸序列限定的抗EGFR1抗体。基于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采用具体氨基酸序列限定的融合蛋白。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TGF-βR、EGFR-1(Erb-B1)与氨基酸间隔物形成融合蛋白的启示,而这些组分的具体序列只是一种简单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多核苷酸序列,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获知融合蛋白的情况下,设计并制备编码该融合蛋白的多核苷酸序列,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的多核苷酸序列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在一个实施例中,本发明提供一种阻止或治疗肿瘤疾病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对需要的个体使用本发明的分子(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因此,在引用的嵌合融合蛋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嵌合融合蛋白在制备用于在受试者中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也不具备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4年11月2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92段(第1-40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6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抑制癌细胞的增殖并提高癌细胞的裂解的嵌合融合蛋白,其包含用于靶向癌细胞的靶向组成部分、抵消免疫耐受性的免疫调节组成部分和氨基酸间隔物,其中所述靶向组成部分和免疫调节组成部分通过具有足够氨基酸残基长度的氨基酸间隔物相连,使得两个组成部分能够成功地与它们各自的靶点结合,其中所述免疫调节组成部分是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4构成的TGF-βRII;其中所述氨基酸间隔物选自SEQ ID NO:3和SEQ ID NO:11;并且其中所述靶向组成部分是由重链SEQ ID NO:5和轻链SEQ ID NO:6构成的抗EGFR1抗体,其中SEQ ID NO:4通过所述氨基酸间隔物连接到抗EGFR1抗体的SEQ ID NO:5或SEQ ID NO:6的C端。
2. 一种多核苷酸序列,其包含编码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嵌合融合蛋白的核酸序列。
3. 嵌合融合蛋白在制备用于通过抑制癌细胞的增殖并提高癌细胞的裂解在受试者中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其中所述嵌合融合蛋白包含用于靶向癌细胞的靶向组成部分、抵消免疫耐受性的免疫调节组成部分和氨基酸间隔物,其中所述靶向组成部分和免疫调节组成部分通过具有足够氨基酸残基长度的氨基酸间隔物相连,使得两个组成部分能够成功地与它们各自的靶点结合,其中所述免疫调节组成部分是由氨基酸序列SEQ ID NO:4构成的TGF-βRII;其中所述氨基酸间隔物选自SEQ ID NO:3和SEQ ID NO:11;并且其中所述靶向组成部分是由重链SEQ ID NO:5和轻链SEQ ID NO:6构成的抗EGFR1抗体,其中SEQ ID NO:4通过所述氨基酸间隔物连接到抗EGFR1抗体的SEQ ID NO:5或SEQ ID NO:6的C端。”
申请人比奥孔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任何缺失赖氨酸的理由或动机;(2)抗体重链的C-末端涉及效应子功能,从而不能确定缺失赖氨酸是否对抗体的功能造成影响;(3)图25和实施例4显示本发明的融合蛋白比在C端具有末端赖氨酸的西妥昔单抗更为有效,提供了在抗增殖活性方面本申请的融合蛋白与西妥昔单抗的对比;(4)对比文件1包含多种结构的组合,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合理预期挑选出本发明的融合蛋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复审请求人指出本发明保护的EGFR1抗体-TGFβRII与西妥昔单抗相比更加有效,但这并不表明抗体重链的C末端序列影响了抗体的功能,除非将本发明的抗体与连接了TGFβRII的西妥昔单抗相比,其功能相比更加有效;就技术效果而言,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上述融合蛋白具有抑制肿瘤增殖的功能,而且说明书记载的抑制效果也在预期范围内,并不属于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复审请求人补交实验数据试图证明相比西妥昔单抗,抗EGFR1 LC-TGFβRII 抗EGFR1 HC(或EGFR1 HC-TGFβRII 抗EGFR1 LC)融合单抗的抗EGFR是完整的且对细胞增殖的抑制作用更强的技术效果,但原申请文件中未记载上述融合单抗任何细胞增殖的抑制作用的相关实验数据,尽管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抗EGFR1抗体可抑制表达EGFR1细胞的增殖,但考虑到不同细胞特性、融合抗体效果、最适环境等因素,上述数据对于本申请抗体抑制增殖能力产生何种趋势的影响是不确定的,故无法认可复审请求人欲证明的技术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原专利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故提交的数据不能作为创造性评判的事实基础;(3)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融合蛋白组合中选取具体的融合蛋白进行验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具体融合蛋白只是一种常规选择,经过有限实验即可确定。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于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激活和撬动T细胞介导的适应性抗肿瘤免疫来对抗抗性的或分散的癌细胞,以对抗癌症诱导的免疫耐受以及增强化学治疗的抗肿瘤效果的方法,提供了包括与免疫调节部分融合的靶向部分的分子,其中免疫调节部分可以特异性结合转化生长因子β受体(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具体的融合蛋白,包括抗EGFR1抗体和转化生长因子beta受体III的细胞外结构域,包括抗-EGFR1重链 TGFβ-RII ECD融合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和抗EGFR1轻链氨基酸序列(SEQ ID NO:71)(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附图3)。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融合蛋白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融合蛋白相比,其区别仅在于融合蛋白中抗-EGFR1重链部分的C-末端删除了一个K(赖氨酸)残基。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认为是提供一种序列上稍有不同的抗EGFR1抗体与TGF-betaRII ECD的融合蛋白。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抗体重链分子C-末端的赖氨酸可以在生产或纯化抗体的过程中去除、或者通过对编码抗体重链的核酸进行重组工程改造而去除,这是本领域普遍的做法。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去除重链C-末端的赖氨酸,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对于权利要求2,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获知融合蛋白的情况下,设计并制备编码该融合蛋白的多核苷酸序列,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嵌合融合蛋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多核苷酸序列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3,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发明提供一种阻止或治疗肿瘤疾病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对需要的个体使用本发明的分子”(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嵌合融合蛋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嵌合融合蛋白在制备用于在受试者中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附件1,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案的同族专利已在美国等多个国家获得授权;(2)对比文件1没有提供去除抗EGFR1抗体重链C端的赖氨酸的任何教导或指引,氨基酸的微小变化会影响蛋白质活性,即使是重链末端一个氨基酸的变化,由于各抗体的不可预期性,也不能保证成功;(3)基于附件1认为在末端删除一个或多个氨基酸会导致多肽结构变化、功能丧失,结果不可预期;(4)本发明取得了预料之外的技术效果,本发明的融合蛋白的抗增殖活性优于西妥昔单抗,也明显优于抗EGFR1抗体和TGFβRII两组分组合的抗增殖活性,本发明的另一融合蛋白(抗EGFR1 HC 抗EGFR1 LC-TGFβRII)也具有优于西妥昔单抗的抗增殖活性,由此认为抗增殖活性的变化来自抗EGFR1抗体重链C段赖氨酸的去除;(5)抗体恒定区涉及效应子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时不能知晓对恒定区作哪些变化能导致分子的生物功效。复审请求人提交的附件为: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86号,复印件,共1份36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的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过程中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相同,即:2014年11月28日本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92段(第1-40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6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2017年09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将发明的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抑制癌细胞的增殖并提高癌细胞的裂解的嵌合融合蛋白,包含靶向组成部分、免疫调节组成部分和氨基酸间隔物,并具体限定了各个部分的氨基酸序列和连接关系。
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激活和撬动T细胞介导的适应性抗肿瘤免疫来对抗抗性的或分散的癌细胞,以对抗癌症诱导的免疫耐受以及增强化学治疗的抗肿瘤效果的方法,提供了包括与免疫调节部分融合的靶向部分的分子,其中免疫调节部分可以特异性结合转化生长因子β受体(参见说明书第0003段);其中免疫调节部分包括结合TGF-β的分子,可以是TGF-betaRII,靶向部分可以是特异性结合EGFR1的抗体或抗体片段(参见说明书第0008-0009段);接头可以为(GGGGS)n,n可为1,2,3,4,5,6,7或8,作为一个具体实施例,接头为(GGGGS)3,在另一个实施例中,接头为EPKSCDK(参见说明书第0182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一种具体的融合蛋白,包括抗EGFR1抗体和转化生长因子beta受体III的细胞外结构域,包括抗-EGFR1重链 TGFβ-RII ECD融合氨基酸序列(SEQ ID NO:2)和抗EGFR1轻链氨基酸序列(SEQ ID NO:71)(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附图3)。经比对,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SEQ ID NO:2中含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连接肽SEQ ID NO:3和TGF-βRII的序列SEQ ID NO:4,而SEQ ID NO:2中的抗-EGFR1重链部分仅在C-末端比本申请的SEQ ID NO:5多出一个K残基;对比文件1中的抗EGFR1轻链SEQ ID NO:71与本申请的SEQ ID NO:6完全相同。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融合蛋白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融合蛋白相比,其区别仅在于融合蛋白中抗-EGFR1重链部分的C-末端删除了一个K(赖氨酸)残基。相对于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被认为是提供一种序列上稍有不同的抗EGFR1抗体与TGF-betaRII ECD的融合蛋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抗体重链分子C-末端的赖氨酸可以在生产或纯化抗体的过程中去除、或者通过对编码抗体重链的核酸进行重组工程改造而去除,这是本领域普遍的做法。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去除重链C-末端的赖氨酸,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常规技术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多核苷酸序列。参照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获知融合蛋白的情况下,设计并制备编码该融合蛋白的多核苷酸序列,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嵌合融合蛋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的多核苷酸序列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嵌合融合蛋白在制备通过用于抑制癌细胞的增殖并提高癌细胞的裂解在受试者中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在一个实施例中,本发明提供一种阻止或治疗肿瘤疾病的方法。该方法通过对需要的个体使用本发明的分子(参见说明书第0033段)。因此,在其引用的嵌合融合蛋白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嵌合融合蛋白在制备用于在受试者中治疗癌症的药物中的应用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合议组认为:(1)每一件专利申请都要根据其具体情况,按照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进行独立审查,与其他专利申请是否获得授权没有必然关系。(2)本领域中已知的是,在对抗体进行重组表达时,细胞对抗体重链进行加工的过程中有时引起重链C-末端赖氨酸的缺失,这容易导致产品不匀质,对产品的检测和定量带来困难。因此本领域常见的做法是去除C-末端的赖氨酸,从而获得统一没有赖氨酸末端的抗体重链,以获得匀质的产品,而对产品的活性没有显著的影响。因而,结合对比文件1中给出的融合蛋白的结构和序列的教导,进一步去除其中抗体重链C-末端赖氨酸的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3)附件1的案情与本案不同,对于抗体而言,删除重链C-末端的赖氨酸是本领域常见的做法。(4)本申请中是将抗EGFR1抗体-TGFβRII融合蛋白与一种抗EGFR1抗体西妥昔单抗进行对比,这一对比仅能说明在西妥昔单抗上增加TGF-βRII部分带来的作用;由于没有对包含或缺失C-末端赖氨酸的所述结构的融合蛋白进行直接对比,因而不足以证明抗体重链部分的C-末端缺失本身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5)如前文所述,去除重链C-末端赖氨酸是本领域中的常见做法,对抗体重链恒定区做出这样的改变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备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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