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蒸汽挂烫机以及用于该服装蒸汽挂烫机的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服装蒸汽挂烫机以及用于该服装蒸汽挂烫机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18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42587
优先权日:2011-10-18
申请(专利)号:201210024375.2
申请日:2012-01-31
复审请求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崔英颖
合议组组长:王艳妮
参审员:杨晓林
国际分类号:D06F58/00,D06F58/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024375.2,名称为“服装蒸汽挂烫机以及用于该服装蒸汽挂烫机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皇家飞利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2年01月31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10月18日,公开日为2013年04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09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1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6年09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2:GB2364896B,公告日为2004年08月18日;
对比文件3:GB2342101A,公开日为2000年04月05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服装蒸汽挂烫机(1),包括:
-基体(10),容纳有:
液体水箱(26);
液体水泵(32),具有入水口(32a)和出水口(32b),其中所述入水口(32a)流体地连接到所述液体水箱(26);
-蒸汽头(50),其相对于所述基体(10)可移动,所述蒸汽头容纳有:
蒸汽腔(70),具有液体水入口和蒸汽出口,所述蒸汽出口包括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
加热元件(72),提供在所述蒸汽腔(70)中或者邻近所述蒸汽腔(70),并且被配置为蒸发流经所述蒸汽腔的液体水;
-液体水管(38b,38c),流体地互连所述基体(10)中的水泵(32)的出水口(32b)和所述蒸汽头(50)中的蒸汽腔(70)的液体水入口;以及
-液体水流控制阀(34),设置在所述水箱(26)和所述水泵(32)的入水口(32a)之间的流体连接(38a)中,或者设置在所述液体水管(38b,38c)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还包括互连所述基体(10)和所述蒸汽头(50)的柔性连接线(40),并且该柔性连接线(40)容纳有至少一部分所述液体水管(38c),所述连接线具有小于10毫米的外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水箱(26)具有范围在350-750立方厘米内的容积。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蒸汽头(50)具有小于800克的干燥物质。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蒸汽 头(50)具有小于750克的干燥物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还包括附接到所述基体(10)上的紧固件(2),并且所述紧固件(2)被配置为使得用户将所述基体(10)紧固于其身体。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水泵(32)是隔膜泵。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基体(10)限定提供到所述水箱(26)的直接接入的再填充开口(30,30’)。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蒸汽头(50)包括壳体(52,54,58),所述壳体限定:
-伸长的把手部分(62),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并且被配置为由用户的手部握持;
-在所述把手部分(62)的第一端处提供的喷头(56),所述喷头包括所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以及
-蒸汽防护器(64),其从所述喷头(56)延伸出去,并且至少部分环绕所述喷头。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由隔离架(60)围绕,所述隔离架(60)防止大体上平面的物体直接接触所述蒸汽喷口。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蒸汽腔(70)的蒸汽出口总是开放的。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还包括化学制品分配器,所述化学制品分配器包括在所述水箱(26)和/或从所述水箱(26)到所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的流体连接(38,70)中,并且所述化学制品分配器被配置为向流经的水释放至少一种化学制品。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至少一种化学制品中的化学制品包括添加剂或者芳香剂。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基体 (10)不容纳用于蒸发液体水的加热元件。
1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蒸汽头(50)不包括容积大于15立方厘米的液体水容器。
16. 一种用于蒸汽挂烫织物的方法,包括:
-提供织物;
-提供根据权利要求1-15之任一项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1);
-使所述服装蒸汽挂烫机(1)通过使所述水泵(32)从所述水箱(26)泵送液体水经过所述液体水管(38b,38c)至所述蒸汽腔(70)来生成蒸汽并经过所述服装蒸汽挂烫机(1)的蒸汽头(50)的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释放所述蒸汽;以及
-沿所述织物移动所述蒸汽头(50)。”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①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蒸汽头容纳有蒸汽腔,有液体水入口和蒸汽出口,蒸汽出口包括至少一个蒸汽喷口,加热元件在蒸汽腔内或邻近蒸汽腔,蒸发经过蒸汽腔的液体水,液体水管连接水泵出水口和蒸汽头中的蒸汽腔的液体水入口;而对比文件3仅公开蒸汽头具有加热元件,用以对液体水进行加热;②权利要求1是在水箱和水泵的入水口之间的流体连接中或液体水管中设置水流控制阀控制水流的大小,而对比文件3是通过水泵控制器23控制水流速率。对于上述区别①,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惯用设置方式;对于上述区别②,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选择水流的控制方式。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蒸汽挂烫织物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蒸汽挂烫机,并具体公开了用于蒸汽挂烫机的方法,使得蒸汽挂烫机通过水泵11从水箱9中泵送液体水经过编织电缆16至蒸汽头15,蒸汽头15中包含加热单元,对水流加热产生蒸汽,从蒸汽喷口中释放蒸汽。本领域技术人员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还有提供织物,并且沿织物移动所述蒸汽头。参见对权利要求1-15的评述,可知,对于蒸汽腔的设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技术特征:“其中所述蒸汽防护器(64)被形成为总体为板状或者平板状的颈圈或者法兰,所述颈圈或者法兰沿一个方向背离所述喷头(56)延伸并且至少部分地环绕所述喷头(56),所述方向在从所述伸长的把手部分(62)的所述第一端向其所述第二端延伸的方向上具有正分量”,上述技术特征来源于说明书第[0023]和[0045]段记载的内容,将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蒸汽头容纳有”修改为“所述蒸汽头包括”;删除权利要求9;适应性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1)对比文件3中的泵控制器23用于控制泵本身,更复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阀用于在泵之外改变水流速率,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需要改变泵的结构和功能,减少泵控制机制的结构复杂度;(2)权利要求1中的蒸汽防护器用来保护用户握住蒸汽头的壳体的伸长的把手部分的手不直接接触从蒸汽喷口中释放的热蒸汽,该配置可能在蒸汽喷口被配置为在以相对于伸长的把手的纵向轴非零的角度延伸的方向上释放蒸汽的情形下特别有利,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都不能达到上述技术效果。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服装蒸汽挂烫机(1),包括:
-基体(10),容纳有:
液体水箱(26);
液体水泵(32),具有入水口(32a)和出水口(32b),
其中所述入水口(32a)流体地连接到所述液体水箱(26);
-蒸汽头(50),其相对于所述基体(10)可移动,所述蒸汽头包括:
蒸汽腔(70),具有液体水入口和蒸汽出口,所述蒸汽出口包括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
加热元件(72),提供在所述蒸汽腔(70)中或者邻近所述蒸汽腔(70),并且被配置为蒸发流经所述蒸汽腔的液体水;
壳体(52,54,58),限定:
a-伸长的把手部分(62),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
并且被配置为由用户的手部握持;
b-在所述把手部分(62)的所述第一端处设置的喷头(56),所述喷头包括所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以及
c-蒸汽防护器(64),其背离所述喷头(56)延伸并且至少部分环绕所述喷头(56),其中所述蒸汽防护器(64)被形成为总体为板状或者平板状的颈圈或者法兰,所述颈圈或者法兰沿一个方向背离所述喷头(56)延伸并且至少部分地环绕所述喷头(56),所述方向在从所述伸长的把手部分(62)的所述第一端向其所述第二端延伸的方向上具有正分量;-液体水管(38b,38c),流体地互连所述基体(10)中的水泵(32)的出水口(32b)和所述蒸汽头(50)中的蒸汽腔(70)的液体水入口;以及
-液体水流控制阀(34),设置在所述水箱(26)和所述水泵(32)的入水口(32a)之间的流体连接(38a)中,或者设置在所 述液体水管(38b,38c)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还包括互连所述基体(10)和所述蒸汽头(50)的柔性连接线(40),并且该柔性连接线(40)容纳有至少一部分所述液体水管(38c),所述连接线具有小于10毫米的外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水箱(26)具有范围在350-750立方厘米内的容积。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蒸汽头(50)具有小于800克的干燥物质。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蒸汽头(50)具有小于750克的干燥物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还包括附接到所述基体(10)上的紧固件(2),并且所述紧固件(2)被配置为使得用户将所述基体(10)紧固于其身体。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水泵(32)是隔膜泵。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基体(10)限定提供到所述水箱(26)的直接接入的再填充开口(30,30’)。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由隔离架(60)围绕,所述隔离架(60)防止大体上平面的物体直接接触所述蒸汽喷口。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蒸汽腔(70)的蒸汽出口总是开放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还包括化学制品分配器,所述化学制品分配器包括在所述水箱(26)和/或从所述水箱(26)到所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的流体连接(38,70)中,并且所述化学制品分配器被配置为向流经的水释放至少一种化学制品。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至少一 种化学制品中的化学制品包括添加剂或者芳香剂。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基体(10)不容纳用于蒸发液体水的加热元件。
1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蒸汽头(50)不包括容积大于15立方厘米的液体水容器。
15. 一种用于蒸汽挂烫织物的方法,包括:
-提供织物;
-提供根据权利要求1-14之任一项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1);
-使所述服装蒸汽挂烫机(1)通过使所述水泵(32)从所述水箱(26)泵送液体水经过所述液体水管(38b,38c)至所述蒸汽腔(70)来生成蒸汽并经过所述服装蒸汽挂烫机(1)的蒸汽头(50)的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释放所述蒸汽;以及
-沿所述织物移动所述蒸汽头(50)。”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①蒸汽头包括:蒸汽腔,具有液体水入口和蒸汽出口,蒸汽出口包括至少一个蒸汽喷口;加热元件提供在蒸汽腔中或者邻近蒸汽腔,加热元件蒸发的是流经蒸汽腔的液体水;液体水管连接的是蒸汽头中蒸汽腔的液体水入口;②蒸汽头的壳体限定有蒸汽防护器,其背离喷头延伸并且至少部分环绕喷头,其中蒸汽防护器被形成为总体为板状或者平板状的颈圈或者法兰,颈圈或者法兰沿一个方向背离喷头延伸并且至少部分地环绕喷头,方向在从伸长的把手部分的第一端向其第二端延伸的方向上具有正分量;③采用液体水流控制阀代替对比文件3的泵控制器,其设置在水箱和水泵的入水口之间的流体连接中,或者设置在液体水管中。对于上述区别①,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且其技术效果是能够合理预期的;对于上述区别②,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有效地避免用户的手接触到蒸汽而容易想到的设计手段,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对于上述区别③,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设计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液体水泵送至蒸汽腔且在蒸汽腔中生成蒸汽。对于上述区别,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设计,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此外,权利要求1-14任一项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请参见前文的评述。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且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涉及:将技术特征“从所述蒸汽喷口(76)的平面伸出的隔离架(60)围绕所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加入权利要求1中,上述技术特征来源于说明书第[0048]段记载的内容,并将技术特征“并且所述蒸汽防护器(64)被定位在握持所述伸长的把手部分的用户的手部的前方以保护所述用户的手部”加入权利要求1中,上述技术特征来源于说明书第[0022]、[0045]段记载的内容;删除权利要求9;适应性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服装蒸汽挂烫机(1),包括:
-基体(10),容纳有:
液体水箱(26);
液体水泵(32),具有入水口(32a)和出水口(32b),其中所述入水口(32a)流体地连接到所述液体水箱(26);
-蒸汽头(50),其相对于所述基体(10)可移动,所述蒸汽头包括:
蒸汽腔(70),具有液体水入口和蒸汽出口,所述蒸汽出口包括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
加热元件(72),提供在所述蒸汽腔(70)中或者邻近所述蒸汽腔(70),并且被配置为蒸发流经所述蒸汽腔的液体水;
壳体(52,54,58),限定:
a-伸长的把手部分(62),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并且被配置为由用户的手部握持;
b-在所述把手部分(62)的所述第一端处设置的喷头(56),所述喷头包括所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从所述蒸汽喷口(76)的平面伸出的隔离架(60)围绕所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以及
c-蒸汽防护器(64),其背离所述喷头(56)延伸并且至少部分环绕所述喷头(56),其中所述蒸汽防护器(64)被形成为总体为板状或者平板状的颈圈或者法兰,所述颈圈或者法兰沿一个方向背离所述喷头(56)延伸并且至少部分地环绕所述喷头(56),所述方向在从所述伸长的把手部分(62)的所述第一端向其所述第二端延伸的方向上具有正分量,并且所述蒸汽防护器(64)被定位在握持所述伸长的把手部分的用户的手部的前方以保护所述用户的手部;
-液体水管(38b,38c),流体地互连所述基体(10)中的水泵(32)的出水口(32b)和所述蒸汽头(50)中的蒸汽腔(70)的液体 水入口;以及
-液体水流控制阀(34),设置在所述水箱(26)和所述水泵(32)的入水口(32a)之间的流体连接(38a)中,或者设置在所述液体水管(38b,38c)中。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还包括互连所述基体(10)和所述蒸汽头(50)的柔性连接线(40),并且该柔性连接线(40)容纳有至少一部分所述液体水管(38c),所述连接线具有小于10毫米的外径。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水箱(26)具有范围在350-750立方厘米内的容积。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蒸汽头(50)具有小于800克的干燥物质。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蒸汽头(50)具有小于750克的干燥物质。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还包括附接到所述基体(10)上的紧固件(2),并且所述紧固件(2)被配置为使得用户将所述基体(10)紧固于其身体。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水泵(32)是隔膜泵。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基体(10)限定提供到所述水箱(26)的直接接入的再填充开口(30,30’)。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蒸汽腔(70)的蒸汽出口总是开放的。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还包括化学制品分配器,所述化学制品分配器包括在所述水箱(26)和/或从所述水箱(26)到所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的流体连接(38,70)中,并且所述化学制品分配器被配置为向流经的水释放至少一种化学制品。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至少一 种化学制品中的化学制品包括添加剂或者芳香剂。
12.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所述基体(10)不容纳用于蒸发液体水的加热元件。
1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其中蒸汽头(50)不包括容积大于15立方厘米的液体水容器。
14. 一种用于蒸汽挂烫织物的方法,包括:
-提供织物;
-提供根据权利要求1-13之任一项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1);
-使所述服装蒸汽挂烫机(1)通过使所述水泵(32)从所述水箱(26)泵送液体水经过所述液体水管(38b,38c)至所述蒸汽腔(70)来生成蒸汽并经过所述服装蒸汽挂烫机(1)的蒸汽头(50)的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释放所述蒸汽;以及
-沿所述织物移动所述蒸汽头(50)。”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特征(1):蒸汽防护器(64),其背离所述喷头(56)延伸并且至少部分环绕所述喷头(56),其中所述蒸汽防护器(64)被形成为总体为板状或者平板状的颈圈或者法兰,所述颈圈或者法兰沿一个方向背离所述喷头(56)延伸并且至少部分地环绕所述喷头(56),所述方向在从所述伸长的把手部分(62)的所述第一端向其所述第二端延伸的方向上具有正分量,并且所述蒸汽防护器(64)被定位在握持所述伸长的把手部分的用户的手部的前方以保护所述用户的手部。对比文件3只教导了通过提供灵活且可释放的连接器来解决笨重且已损坏的常规电缆连接的技术问题,完全没有给出解决保护用户的手部免受蒸汽灼伤的技术问题的教导;对比文件2不涉及蒸汽挂烫机,不可能公开或教导任何旨在保护用户的手部免受蒸汽灼伤的结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采用蒸汽防护器以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也没有证据表明在蒸汽机上设置蒸汽防护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2)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了特征(2):从所述蒸汽喷口(76)的平面伸出的隔离架(60)围绕所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76)。对比文件3并未设置从蒸汽出口的平面伸出并且围绕蒸汽出口的隔离架,对比文件2不可能具有隔离架。对比文件3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在蒸汽机或熨斗中提供笨重且已损坏的常规电缆连接的改进方案,对比文件2 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完全不同,由此,对比文件2和3均没有给出设置隔离架来解决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问题的教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2年01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2019年03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若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服装蒸汽挂烫机,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服装蒸汽处理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5页第25行,附图):该装置具有蒸汽头15,用于去除悬挂的服装的折痕(相当于服装蒸汽挂烫机;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11行);该装置具体包括:壳体10(相当于基体),其容纳有:水箱9(相当于液体水箱);电动泵11(相当于液体水泵),其必然具有入水口和出水口,电动泵11将水箱9中的水通过柔性编织线缆16泵送至蒸汽头15中,则电动泵11的入水口必然与水箱9流体地连接;蒸汽头15,由于蒸汽头15通过柔性编织线缆16与壳体10上的插口14连接,则蒸汽头15相对于壳体10可移动;蒸汽头15包括:电加热器(相当于加热元件),其使用传统的方式对水流进行加热以产生蒸汽(相当于被配置为蒸发液体水);参考附图可知,蒸汽头15还包括壳体,壳体限定有:伸长的把手部分,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其必然由用户的手部握持;在把手部分的第一端处设置的喷头,喷头包括多个蒸汽喷口(相当于至少一个蒸汽喷口);柔性编织线缆16中包括一段水管,参考附图可知,电动泵11的出水口也具有水管,由于壳体10中的电动泵11通过柔性编织线缆16将水泵送至蒸汽头15,则水管必然流体地互连壳体10中的电动泵11的出水口和蒸汽头15的液体水入口;泵控制器23,当电动泵11打开时,能够调整水流的速率。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1)蒸汽头包括:蒸汽腔,具有液体水入口和蒸汽出口,蒸汽出口包括至少一个蒸汽喷口;加热元件提供在蒸汽腔中或者邻近蒸汽腔,加热元件蒸发的是流经蒸汽腔的液体水;液体水管连接的是蒸汽头中蒸汽腔的液体水入口;(2)蒸汽头的壳体限定有蒸汽防护器,其背离喷头延伸并且至少部分环绕喷头,其中蒸汽防护器被形成为总体为板状或者平板状的颈圈或者法兰,颈圈或者法兰沿一个方向背离喷头延伸并且至少部分地环绕喷头,方向在从伸长的把手部分的第一端向其第二端延伸的方向上具有正分量,并且蒸汽防护器被定位在握持伸长的把手部分的用户的手部的前方以保护用户的手部;(3)采用液体水流控制阀代替对比文件3的泵控制器,其设置在水箱和水泵的入水口之间的流体连接中,或者设置在液体水管中;(4)从蒸汽喷口的平面伸出的隔离架围绕至少一个蒸汽喷口。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设计合理的结构以将水加热为蒸汽;(2)如何防止用户手部被蒸汽烫伤;(3)提供流速控制的手段;(4)如何防止蒸汽温度过高而损伤衣物。
对于上述区别(1),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蒸汽头内设置加热元件对水流进行加热,未具体公开蒸汽腔的结构,但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为了使水转换为蒸汽的效率提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蒸汽头内设计具有液体水入口和蒸汽出口的蒸汽腔,且使蒸汽出口包括至少一个蒸汽喷口,该设计是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手段;进一步地,将加热元件设置在蒸汽腔中或设置为邻近蒸汽腔,从而使加热元件蒸发流经蒸汽腔的液体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方式;此外,具有蒸汽腔时,将液体水管与蒸汽腔的液体水入口连接以使水直接进入蒸汽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方式,其技术效果均是能够合理预期的。
对于上述区别(2),在挂烫机领域,蒸汽头的蒸汽喷出后容易烫到用户的手是公知的技术问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在蒸汽头的壳体上设置蒸汽防护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蒸汽防护器的具体形状以及细节设计,例如设计为板状或平板状的颈圈或法兰,使防护器沿背离喷头的方向延伸且部分地环绕喷头,从伸长的把手部分的第一端向第二端延伸的方向上具有正分量,以及被定位在握持伸长的把手部分的用户的手部的前方等,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有效地避免用户的手接触到蒸汽以保护用户的手部而容易想到的设计手段,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对于上述区别(3),关于水流的控制方式,通过控制水泵来控制水流流速或在水流管路上设置控制阀来控制水流流速,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泵控制器控制水流流速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液体水流控制阀控制流速是容易想到的,进一步地,液体水流控制阀的具体位置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水管和泵的连接关系即可想到的设计方式,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对于上述区别(4),为了防止蒸汽喷口的蒸汽与衣物直接接触从而提高衣物熨烫效率以及提升熨烫效果,设置隔离架从蒸汽喷口的平面伸出并围绕蒸汽喷口,从而防止平面的物体直接接触蒸汽喷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同上):还包括互连壳体10和蒸汽头15的柔性编织线缆16(相当于柔性连接线),柔性编织线缆16容纳有水管(相当于至少一部分液体水管)。至于连接线的外径设计,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即可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水箱的容积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做出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蒸汽头的重量设计为小于800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蒸汽头的重量设计为小于750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固定式真空清洁器,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1行至第9页第22行,附图5-8):该真空清洁器包括:集尘器210、真空单元220(相当于基体)和带固定单元202(相当于紧固件),带固定单元202附接到真空单元220上,且带固定单元202使得用户将真空单元220固定到其腰部(相当于将基体紧固于其身体)。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设计紧固件固定基体以使设备使用更加灵活方便。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改进对比文件3,使其基体与紧固件连接从而使基体固定到用户身体上,以使挂烫机的使用更加方便和灵活。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水泵的具体类型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而隔膜泵是本领域常用的水泵类型,选择隔膜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置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基体上设计直接接入水箱的再填充开口,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将蒸汽腔的蒸汽出口设计为总是开放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做出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在挂烫机领域,向衣物喷射芳香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此基础上,设置化学制品分配器,并将其设置在水箱中和/或从水箱到至少一个蒸汽喷口的流体连接中,且分配器向流经的水释放至少一种化学制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想到的常规设计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对权利要求10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向衣物喷射芳香剂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则化学制品中包括芳香剂或添加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0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同上):电动泵11将水箱9中的水通过柔性编织线缆16泵送至蒸汽头15中,则壳体10中必然没有容纳蒸发液体水的加热元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对权利要求1或2作了进一步限定,由于对比文件3公开了基体设置有水箱且电动泵将水泵送至蒸汽头,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想到在蒸汽头中不再设计容积大于15立方厘米的液体水容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或2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一种用于蒸汽挂烫织物的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服装蒸汽处理装置及其使用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15行至第5页第25行,附图):该装置具有蒸汽头15,用于去除悬挂的服装的折痕(相当于服装蒸汽挂烫机;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9-11行);该装置的使用方法(相当于用于蒸汽挂烫织物的方法)包括:由于该装置对服装进行蒸汽处理,则必然需要提供服装(相当于提供织物);提供服装蒸汽处理装置;服装蒸汽处理装置的电动泵11从水箱9中泵送水经过水管至蒸汽头15,蒸汽头15中的电加热器对水流进行加热进而生成蒸汽,并经过蒸汽头15的蒸汽喷口释放蒸汽;由于是去除悬挂服装的折痕,则必然有沿服装移动蒸汽头的步骤。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相比,其区别在于:液体水泵送至蒸汽腔且在蒸汽腔中生成蒸汽。
基于上述区别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3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合理的结构以将水加热为蒸汽。
对于上述区别,在对比文件3公开了在蒸汽头内设置加热元件对水流进行加热的基础上,为了使水转换为蒸汽的效率更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蒸汽头内设计蒸汽腔并将液体水泵送至蒸汽腔内进而在蒸汽腔内生成蒸汽,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此外,权利要求1-13任一项所述的服装蒸汽挂烫机不具备创造性,具体请参见前文的评述。
因此,该权利要求1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虽然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未公开或教导任何旨在保护用户的手部免受蒸汽灼伤的结构,然而,在挂烫机领域,蒸汽头的蒸汽喷出后容易烫到用户的手,这是本领域的生活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熨烫机的过程中容易想到需要解决上述问题。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在蒸汽头的壳体上设置蒸汽防护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进一步地,蒸汽防护器的细节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可以做出的常规设计,例如:将蒸汽防护器设计为沿背离喷头的方向延伸且部分地环绕喷头,设计防护器从伸长的把手部分的第一端向第二端延伸的方向上具有正分量,并且使防护器被定位在握持伸长的把手部分的用户的手部的前方,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有效地避免用户的手接触到蒸汽以保护用户的手部而容易想到的设计手段,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计适当形状的防护板,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
2)虽然对比文件3和对比文件2未公开或教导设置隔离架以避免平面物体直接接触蒸汽喷口,然而,在挂烫机领域,如果蒸汽直接接触衣物,可能使熨烫效率较低或者造成衣物熨烫效果不理想,这是本领域所公知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使用熨烫机的过程中容易想到设计隔离结构以解决上述问题。解决该问题时,设计从蒸汽喷口的平面伸出隔离架且使隔离架围绕蒸汽喷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惯用设计手段。因此,基于本领域的普遍需求,特征(2)的设计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合理预期的。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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