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互设备、数据传输方法和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交互设备、数据传输方法和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512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7249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1047255.9
申请日:2016-11-23
复审请求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闫东
合议组组长:杨丽丽
参审员:徐小岭
国际分类号:G06F3/0354;G06F3/0487;G06F3/1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内容无法获得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1047255.9,名称为“交互设备、数据传输方法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州视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视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3日,公开日为2017年05月3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中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749992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4951210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3873510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输入设备类型具体为红外智能笔,接收设备类型具体为红外触控显示器,该红外触控显示器通过红外触摸框接收包括音频数据的红外信号,解码后的音频数据通过整机主控芯片转化成扬声单元可识别的播放信号,并经由扬声单元播放。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平板电脑和智能笔可以通过建立的数据通道进行数据传输,如智能笔上存储有一段音频,则在智能笔穿过通孔对平板电视进行支撑的过程中,可以将该音频传输给平板电视,然后通过平板电视的扬声器对该音频进行播放。而根据需要设置智能终端设备的显示器类型以实现触控操作和根据需要设置接收红外信号的部件类型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3、7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4-6、8-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3所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因而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5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交互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红外智能笔和红外触控显示器,所述红外智能笔包括麦克风、第一红外发射器和智能笔微处理器,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分别与所述麦克风和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相连;所述麦克风,用于采集音频数据,并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用于编码所述音频数据并发送至第一红外发射器;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用于发射携带有编码后音频数据的红外信号;所述红外触控显示器包括触控微处理器、红外触摸框、扬声单元以及整机主控芯片,所述触控微处理器分别与所述红外触摸框和所述整机主控芯片相连,所述整机主控芯片与所述扬声单元关联;所述红外触摸框,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发射的红外信号;所述触控微处理器,用于解码所述红外信号以获取音频数据并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所述整机主控芯片,用于将所述音频数据转化成所述扬声单元可识别的播放信号,并将所述播放信号发送给所述扬声单元;所述扬声单元,用于播放所述播放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置扬声器,所述外置扬声器与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关联;相应的,所述整机主控芯片,还用于当检测到存在所述外置扬声器与整机主控芯片关联时,将所述播放信号发送给所述外置扬声器;所述外置扬声器,用于播放所述播放信号。
3.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用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智能笔微处理器编码麦克风接收的音频数据;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将编码后的音频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以通过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发射包含编码后音频数据的红外信号;触控微处理器解码红外触摸框接收的红外信号,以获取所述音频数据;所述触控微处理器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以使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响应。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智能笔微处理器编码麦克风接收的音频数据之前还包括:智能笔微处理器在工作激活状态时,持续开启麦克风;或者,智能笔微处理器在工作激活状态时,根据麦克风开启指令,开启麦克风。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发射的红外信号中还包括: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触控微处理器解码红外触摸框接收的红外信号,以获取所述音频数据包括:触控微处理器解码红外触摸框接收的红外信号,以获取所述音频数据和所述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相应的,所述触控微处理器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以使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响应包括:所述触控微处理器在所述特征码与当前交互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匹配时,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以使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响应。
7. 一种数据传输系统,用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设备,其特征在于,智能笔微处理器包括:编码模块,用于编码麦克风接收的音频数据;发射模块,用于将编码后的音频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以通过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发射包含编码后音频数据的红外信号;触控微处理器包括:解码模块,用于解码红外触摸框接收的红外信号,以获取所述音频数据;响应模块,用于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以使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响应。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还包括:麦克风开启模块,用于在工作激活状态时,持续开启麦克风;或者,用于在工作激活状态时,根据麦克风开启指令,开启麦克风。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发射的红外信号中还包括: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解码模块具体用于:解码红外触摸框接收的红外信号,以获取所述音频数据和所述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相应的,所述响应模块具体用于:在所述特征码与当前交互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匹配时,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以使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响应。”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红外触摸框设置于红外触控显示器的显示面,且红外触摸框的内壁设置红外接收灯和红外发射灯”。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2均没有公开:所述红外智能笔包括麦克风、第一红外发射器和智能笔微处理器,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分别与所述麦克风和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相连;所述麦克风,用于采集音频数据,并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用于编码所述音频数据并发送至第一红外发射器;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用于发射携带有编码后音频数据的红外信号;所述红外触控显示器包括触控微处理器、红外触摸框、扬声单元以及整机主控芯片,所述触控微处理器分别与所述红外触摸框和所述整机主控芯片相连,所述整机主控芯片与所述扬声单元关联;所述红外触摸框,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发射的红外信号;其中,所述红外触摸框设置于红外触控显示器的显示面,且红外触摸框的内壁设置红外接收灯和红外发射灯。基于上述技术特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红外智能笔以及红外触控显示器能够实现节省成本以及高质量的通信。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定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交互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红外智能笔和红外触控显示器,所述红外智能笔包括麦克风、第一红外发射器和智能笔微处理器,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分别与所述麦克风和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相连;所述麦克风,用于采集音频数据,并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用于编码所述音频数据并发送至第一红外发射器;
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用于发射携带有编码后音频数据的红外信号;所述红外触控显示器包括触控微处理器、红外触摸框、扬声单元以及整机主控芯片,所述触控微处理器分别与所述红外触摸框和所述整机主控芯片相连,所述整机主控芯片与所述扬声单元关联;所述红外触摸框,用于接收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发射的红外信号;其中,所述红外触摸框设置于红外触控显示器的显示面,且红外触摸框的内壁设置红外接收灯和红外发射灯;所述触控微处理器,用于解码所述红外信号以获取音频数据并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所述整机主控芯片,用于将所述音频数据转化成所述扬声单元可识别的播放信号,并将所述播放信号发送给所述扬声单元;所述扬声单元,用于播放所述播放信号。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交互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外置扬声器,所述外置扬声器与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关联;相应的,所述整机主控芯片,还用于当检测到存在所述外置扬声器与整机主控芯片关联时,将所述播放信号发送给所述外置扬声器;所述外置扬声器,用于播放所述播放信号。
3. 一种数据传输方法,用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智能笔微处理器编码麦克风接收的音频数据;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将编码后的音频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以通过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发射包含编码后音频数据的红外信号;触控微处理器解码红外触摸框接收的红外信号,以获取所述音频数据;所述触控微处理器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以使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响应。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智能笔微处理器编码麦克风接收的音频数据之前还包括:智能笔微处理器在工作激活状态时,持续开启麦克风;或者,智能笔微处理器在工作激活状态时,根据麦克风开启指令,开启麦克风。
5.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发射的红外信号中还包括: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数据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触控微处理器解码红外触摸框接收的红外信号,以获取所述音频数据包括:触控微处理器解码红外触摸框接收的红外信号,以获取所述音频数据和所述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相应的,所述触控微处理器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以使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响应包括:所述触控微处理器在所述特征码与当前交互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匹配时,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以使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响应。
7. 一种数据传输系统,用于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交互设备,其特征在于,智能笔微处理器包括:编码模块,用于编码麦克风接收的音频数据;发射模块,用于将编码后的音频数据传输给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以通过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发射包含编码后音频数据的红外信号;触控微处理器包括:解码模块,用于解码红外触摸框接收的红外信号,以获取所述音频数据;响应模块,用于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以使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响应。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智能笔微处理器还包括:麦克风开启模块,用于在工作激活状态时,持续开启麦克风;或者,用于在工作激活状态时,根据麦克风开启指令,开启麦克风。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红外发射器发射的红外信号中还包括: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数据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解码模块具体用于:解码红外触摸框接收的红外信号,以获取所述音频数据和所述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相应的,所述响应模块具体用于:在所述特征码与当前交互红外智能笔的特征码匹配时,将所述音频数据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以使所述整机主控芯片对所述音频数据进行响应。”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输入设备与计算设备可以通过红外协议进行通信,因此其必然包括用于实现红外数据传输的红外发射部件,而具体到部件选型及设置个数、方式等,其完全可以结合实际通信需求和应用场景进行选择,进一步地,无论是红外触摸框,还是红外接收器,均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类型。2、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红外智能笔具有触控书写功能,因此在评述时不予以考虑。即使通过修改进一步明确红外智能笔的触控书写功能,对于智能笔而言,诸如书写、录音、指示等操作均为其常见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具体应用场景予以选择。此外,引入对比文件2主要用于评述智能笔能够与交互设备之间实现音频传输及扬声器功放,至于与交互设备之间可以基于红外协议通信,已由对比文件1公开,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0共10项权利要求。经合议组审查,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次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6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5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的内容无法获得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该发明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其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该发明取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2749992A,公开日为2012年10月24日;
对比文件2:CN104951210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3:CN103873510A,公开日为2014年06月18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交互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输入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27]段):所述系统包括输入设备12和计算设备14。输入设备12包括话筒模块34、处理器38、通信模块28、I/O电路31等,处理器38连接话筒模块34和通信模块28,其中话筒模块34将接收捕获的音频数据发送至计算设备14;通信模块28允许输入设备经由红外传输协议与计算设备14进行数据通信(其必然包括用于实现红外数据传输的红外发射器,用于发射携带有编码后音频数据的红外信号至计算设备14);话筒模块34将采集音频数据发送至处理器38;处理器38编码音频数据发送至必然包括的红外发射器;必然包括的红外发射器发射携带有编码后音频数据的红外信号;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计算设备14包括扬声单元和整机主控芯片。计算设备14包括处理器18、显示器26和I/O电路24等,I/O电路24可配置成根据红外传输标准与输入设备12的通信模块28通信(其必然包括用于实现红外数据接收的红外接收部件)。可以直接地、毫无意义地确定计算设备14包括整机主控芯片,用于将音频数据转化成扬声单元可识别的播放信号,并将播放信号发送给扬声单元;以及包括扬声单元,用于播放所述播放信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输入设备为红外智能笔,接收设备为红外触控显示器;红外触控显示器包括触控微处理器、红外触摸框;触控微处理器分别与红外触摸框和整机主控芯片相连,整机主控芯片与所述扬声单元关联;红外触摸框,用于接收红外发射器发射的红外信号;红外触摸框设置于红外触控显示器的显示面,且红外触摸框的内壁设置红外接收灯和红外发射灯;触控微处理器,用于解码红外信号以获取音频数据并发送至整机主控芯片。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设置红外智能笔和红外触控显示器同时实现红外通信和触控输入。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输入设备,对于几乎没有计算机知识或缺乏计算机技能的人或生理受限的老年人拓展输入功能,输入设备12可包括用户可选择功能输入44。功能输入44可包括导航输入46,该导航输入46用于允许用户在计算设备14之显示器26的GUI 22上移动(即向左、向右、 向上、向下)光标或类似物。功能输入44还可包括视频模式输入48,该视频模式输入48配置成允许用户激活照相机42以拍摄静态图像和/或视频。功能输入44可包括简化的导航输入,示为按钮49A和49B以及选择输入49C。导航输入49A和49B可允许用户循环通过在GUI 22中呈现的程序和应用,且输入49C可允许用户选择这些程序或应用中的一个。例如,在一个实施例中,操作输入49A可允许用户向右循环通过GUI 22中的选项,而操作输入49B可允许用户向左循环通过这些选项。功能输入44还可包括放大输入50,该放大输入50允许用户操纵显示器26上的内容视图 (例如放大/缩小尺寸)。在其它实施例中,输入设备12可包括附加的或替代的用户可选择功能输入44,诸如一个或多个轨迹球和/或触摸屏。输入设备还可包括一个或多个连接端口51,所述一个或多个连接端口51配置成将外部输入设备33耦合至多功能输入设备12。如一般理解地,连接端口 51可包括任何已知的有线连接接口,诸如RS-232C、PS/2、USB等等。输入设备12还可包括话筒52,话筒52配置成接收诸如语音数据之类的音频内容。输入设备12还可包括头戴式耳机插孔54,以允许用户聆听音频内容。如下图:

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设备12所属的技术领域与本申请中智能笔应用于面积较大场景如阶梯教室等的演讲者演讲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对比文件1中的输入设备12是对于几乎没有计算机知识或缺乏计算机技能的人或生理受限的老年人进行输入功能的拓展,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该输入设备12替换成一支用于面积较大场景进行传音和写字的笔,因而对比文件1具有对于通过设置红外智能笔和红外触控显示器同时实现红外通信和触控输入的技术阻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61]-[0093]段):平板电脑和支架可以通过建立的数据通道进行数据传输。例如,支架上存储有一段音频,则在支架穿过通孔对平板电脑进行支撑的过程中,可以将该音频传输给平板电脑,然后通过平板电脑的扬声器对该音频进行播放。由于平板电脑和支架连接固定在一起,因而在支架上不会设置麦克风收集音频然后再将该音频信号传输给平板电脑,而且演讲者也不会对着支架进行说话,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不设置麦克风的支架去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设置麦克风的输入设备12,同时该支架由于与平板电脑连接固定在一起,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会有动机使用该支架作为笔在触控屏上进行触控操作,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支架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去,对比文件2中的支架没有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基于手势的多移动终端数据交换方法,源移动终端将包括源移动终端身份ID、目标移动终端身份ID和数据信息等的数据包发送给目标移动终端,目标移动终端解析并比对源和目标移动终端身份ID等以确认数据包来源和数据交换是否正确,如正确则发送给数据处理服务。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予相应的教导。
同时,虽然具体到红外部件选型及设置个数、方式等,无论是红外触摸框,还是红外接收器,以及单独的智能笔均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类型,但在对比文件1对于替换输入设备12为红外智能笔具有技术阻碍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中,通过设置红外智能笔和红外触控显示器同时实现红外通信和触控输入,并且通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整体解决该技术问题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通过设置红外智能笔和红外触控显示器取得了能够同时实现红外通信和触控输入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1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是基于权利要求1或2的交互设备的数据传输方法,权利要求7是基于权利要求1或2的交互设备的数据传输系统,因而在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及其从属权利要求4-6、权利要求7及其从属权利要求8-10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的评述
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1、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输入设备与计算设备可以通过红外协议进行通信,因此其必然包括用于实现红外数据传输的红外发射部件,而具体到部件选型及设置个数、方式等,其完全可以结合实际通信需求和应用场景进行选择,进一步地,无论是红外触摸框,还是红外接收器,均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类型。2、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红外智能笔具有触控书写功能,因此在评述时不予以考虑。其次,即使通过修改进一步明确红外智能笔的上述功能,对于智能笔而言,诸如书写、录音、指示等操作均为其常见功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结合具体应用场景予以选择。此外,引入对比文件2主要用于评述智能笔能够与交互设备之间实现音频传输及扬声器功放,至于与交互设备之间可以基于红外协议通信,则已由对比文件1公开。
对此,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通过红外协议进行通信,然而本申请通过设置红外智能笔和红外触控显示器同时实现红外通信和触控输入,对比文件1不具备替换输入设备12为红外智能笔的动机,对其具有技术阻碍。2、本申请通过设置红外智能笔和红外触控显示器同时实现红外通信和触控输入,其中智能笔作为输入设备,其必然对于触控的触控显示器具备触控输入功能,因而必然具有触控书写功能。对比文件2中的支架,其既不具备麦克风采集音频的功能,也不具备智能笔的触控书写功能,因而不具备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3、虽然具体到红外部件选型及设置个数、方式等,无论是红外触摸框,还是红外接收器,以及单独的智能笔均是本领域常规的选择类型,但在对比文件1对于替换输入设备12为红外智能笔具有技术阻碍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公开技术方案的技术领域中,通过设置红外智能笔和红外触控显示器同时实现红外通信和触控输入,并且通过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整体解决该技术问题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综上,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仅针对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中指出的缺陷进行评述,至于本申请是否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后续程序继续审查。
基于以上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6年11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5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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