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道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烟道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99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726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276483.2
申请日:2015-05-19
复审请求人:张新强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常梦媛
合议组组长:邱俊杰
参审员:梁月明
国际分类号:F24C1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存在的区别,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和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276483.2,名称为“烟道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张新强,申请日为2015年5月19日,公开日为2017年1月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6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CN203082288U,公开日为2013年7月24日)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5年9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0]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烟道装置,由外框,内框,阀板,限位板,铰链组成,其特征是所述内框和外框以罗纹连接,所述阀板以铰链与内框连接,所述内框上有限位板以限制阀板开启不大于垂直位。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烟道装置,其特征是所述内框伸入烟道口一端呈上短下长倾斜圆口状,所述内框的外围小于所述外框内口,即所述内框能通过松紧罗纹拆下或装入所述外框。”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1)审查员忽略了本申请的最关键的技术“阀板可拆卸清洗”;“烟道口设置阀板容易沾油污被黏住”这一问题已被预期,但没有解决,而本申请可以拧开内框和外框连接的螺纹随内框一起从面板前取出;(2)对比文件中的止逆板与连接板连接,连接板设置于烟道管后端面上,不拆下油烟机是不可能拆下止逆板的;而且,所谓烟道管的后端面,必定位于室外,否则油烟就排在室内了;止逆板只能设置于烟道管的末端,要取出,除了拆下整台油烟机,还会破坏连接板与止逆板连接的铰接轴和烟道管。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只限定了螺纹连接内框和外框、阀板铰接在内框上这一烟管结构,对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套接的内框和外框、阀板铰接在内框上的烟道结构。仅根据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得出内、外框可拆卸的连接,但是并不能得出拆卸后内框取出的方式,即不能根据权利要求1的记载得出“拧开螺纹后阀板和内框可以从面板前取出”这一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1中内框和外框以套接的方式连接,该种连接结构也是可拆卸结构。(2)如果申请人将该技术效果限定至权利要求1中,其实质是对内外框的形状和连接关系进行限定从而方便内框从室内拆除。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油烟机中长期与油烟气体接触的部件(如止逆阀的阀板和烟管内壁)上容易积累油污,需要定时清洗以避免油污长期累积而影响油烟机工作,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内外框套接结构即内外框为可拆卸结构的基础上,对其形状和结构进行改进从而方便用户从室内拆除内框和阀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清洗需要容易想到的,该技术方案依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2 月27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3 月26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26日提交复审意见陈述时未提交修改文件,故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5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5年9月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0]段(第1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对比文件存在的区别,已被其它对比文件和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公开,且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该权利要求中相同,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即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烟道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烟道止逆阀,其实质也是一种烟道组件,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7-15段,附图1-3):烟道止逆阀包括面板1、烟道管2,烟道管2前端套接有套接管5,套接管5内设置有防虫网,烟道管2后端面上设置有连接板7,通过铰接轴4与连接板7连接的止逆板3,止逆板3与烟道管2后端面形状吻合,烟道管2后端面倾斜。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烟道装置,由套接管5(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外框)、烟道管2(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框)、止逆板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阀板)、铰接轴4(相当于本申请中的铰链)组成,套接管5和烟道管2套接在一起,止逆板3通过铰接轴4与烟道管2连接。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内框和外框的连接方式为螺纹连接而非套接,烟道装置还包括限位板,在内框上设有限位板以限制阀板开启不大于垂直位。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内框和外框的连接以便于清洗以及如何限制阀板的开度。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套接管5和烟道管2套接”,而且还进一步公开了设置可拆卸的防虫网以方便拆卸清洗,因此,本领域人员在考虑到需要清洗内框时,很容易想到选取更便于拆卸的连接方式连接内框和外框,例如螺纹连接或法兰连接等方式。因此,通过螺纹连接内框和外框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烟道阀板,设置限位板限制阀板开度、限位板的设置位置和对阀板的限位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使用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其效果可以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同上):烟道管2套设在套接管5内。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内框的外围小于外框内口。对于其他附加技术特征,内框伸入烟道口一端的形状、内框与外框安装的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的常规设置,其效果可以预期。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中压根没有考虑拆卸或清洗止逆板,故该止逆板安装于面板后面,可拆卸的是位于面板前面的套接管及套接管内的防虫网;而且《家用电器消费指南》中也指出“采用螺钉固定的油网拆装非常麻烦”;而本申请可从面板前面拧开螺纹,拆下内框和阀板,无论是拆开铰链,分别清洗内框和阀板,或者是不拆铰链,阀板与内框一起清洗,都没有困难。由于“阀板易于被油污黏住是本领域的常见问题”,但现在还没有解决此问题的方法和产品问世,因此,本申请具有创造性。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虽然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记载了“需要清洗时,只要拧开螺纹,拆下内框,就能方便地清洗阀板和内框”,但上述特征并没有记载在权利要求中,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阀板可以拆卸”,而仅是记载了“内框与外框螺纹连接,阀板以铰链与内框连接”。对比文件1中明确公开了“套接管5和烟道管2套接在一起,止逆板3通过铰接轴4与烟道管2连接”,而采用螺纹连接两个可拆卸的部件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阀板易于被油污黏住的本领域的常见问题”时,容易想到将套接管与烟道管以螺纹连接以更便于二者的可拆卸清洗。其次,是否有产品问世并不是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有创造性的标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公知常识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请求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6 月1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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