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矿选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64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34376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83030.8
申请日:2015-02-15
复审请求人:胡沿东 张进才 张珂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玉青
合议组组长:马晓燕
参审员:赵晓明
国际分类号:B03B9/00(2006.01);B03C1/30(2006.01);B07B9/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相近领域的对比文件公开,并用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另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83030.8,名称为“一种矿选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胡沿东、张进才、张珂,申请日为2015年02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05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4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2月15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说明书第1-68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8(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 102600923A,公开日为:2012年07月25日;
对比文件2:CN 103041906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7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矿选系统,包括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动力筛分系统和干式风磁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选系统还包括设置于基面的支撑架,所述支撑架从基面向上分为四层,从底层到顶层依次为第一层到第四层,所述辊压机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所述稳流仓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层,所述风力分级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三层,所述动力筛分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四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二和/或三层。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辊压机和所述稳流仓相连,所述稳流仓和所述风力分级系统相连,所述风力分级系统和所述动力筛分系统相连,所述动力筛分系统和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相连,所述动力筛分系统和所述稳流仓相连。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过渡仓和干式磁选机组,所述过渡仓设置所述支撑架的第三层,所述干式风磁选机组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和/或第二层。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矿选系统,所述过渡仓和所述动力筛分系统相连,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和所述过渡仓相连相连。
5. 如上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矿选系统还包括提升机;所述提升机的出口和所述风力分级系统相连,所述提升机的入口和所述辊压机相连。
6. 如上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矿选系统还包括收尘系统,所述收尘系统与所述动力筛分系统和/或所述干式风磁选机组相连。
7. 如权利要求2、4、5或6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相连是通过管道、溜槽、非标溜子、收料槽、喂料槽、收料管或喂料管相连。
8. 如权利要求6项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收尘系统设置于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或第二层。
9. 如上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一套或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设置于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和/或第二层,或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采用上下叠加方式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
11. 如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之间通过管道、溜槽、非标溜子、收料槽、喂料槽、收料管或喂料管方式相连。
12. 如上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基面为地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07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部件组成不同:本申请所采用的动力筛分系统和支撑架,对比文件1并未有所提及。(2)部件空间位置不同:对比文件1无分层式设计,无支撑架,无四层空间划分方式,与本申请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应用领域、处理对象不同,且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关于“四层分层式设计”,“支撑架”,“辊压机7设置在第一层,稳流称重仓设置在第二层,气流分级机9设置在第三层,动态分级机12设置在第四层”这样的记载。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一种矿渣微粉粉磨系统,由辊压机、气流分级机、动态分级机、球磨机及高效选粉机组成,但其也具有矿选功能,实际上也是一种矿选系统;其次,对比文件2图1是其具体的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尤其是其中的粉饼提升机8以及提升机17与其它各个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以及具体的工作步骤,从而该工艺流程图必然体现了该矿渣微粉粉磨系统的一种竖向的层次布置关系,这是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均起到高效节能,减少占地的作用。而为了便于矿选和分层,具体设置各层的部件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8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动力筛分系统,同时,磁选系统还包括设置于基面的支撑架,支撑架从基面向上分为四层,从底层到顶层依次为第一层到第四层,辊压机设置在支撑架的第一层,稳流仓设置在支撑架的第二层,风力分级系统设置在支撑架的第三层,动力筛分系统设置在支撑架的第四层,干式风磁选系统设置在支撑架的第一、二和/或三层。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矿渣微粉粉磨系统,具有辊压机7、稳流称重仓4、气流分级机9以及动态分级机12,且根据其工作过程的描述及结合附图1可以得出该四者间存在竖直方向上的位置关系,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设置支撑架来分层布置各装置,且将后续需要的磁选系统放置在支撑架的第一、二和/或三层,这是一种常规替换和布置形式。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1、3、8、9、10合并成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矿选系统,包括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动力筛分系统和干式风磁选系统、收尘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磁选系统还包括设置于基面的支撑架,所述支撑架从基面向上分为四层,从底层到顶层依次为第一层到第四层,所述辊压机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所述稳流仓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层,所述风力分级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三层,所述动力筛分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四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二和/ 或三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过渡仓和干式磁选机组,所述过渡仓设置所述支撑架的第三层,所述干式风磁选机组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和/ 或第二层;所述收尘系统设置于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或第二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一套或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设置于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和/ 或第二层,或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采用上下叠加方式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
2. 如权利要求1 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辊压机和所述稳流仓相连,所述稳流仓和所述风力分级系统相连,所述风力分级系统和所述动力筛分系统相连,所述动力筛分系统和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相连,所述动力筛分系统和所述稳流仓相连。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矿选系统,所述过渡仓和所述动力筛分系统相连,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和所述过渡仓相连相连。
4. 如上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矿选系统还包括提升机;所述提升机的出口和所述风力分级系统相连,所述提升机的入口和所述辊压机相连。
5. 如上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矿选系统还包括收尘系统,所述收尘系统与所述动力筛分系统和/ 或所述干式风磁选机组相连。
6. 如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相连是通过管道、溜槽、非标溜子、收料槽、喂料槽、收料管或喂料管相连。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之间通过管道、溜槽、非标溜子、收料槽、喂料槽、收料管或喂料管方式相连。
8. 如上述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矿选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基面为地面。”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以“楼房”式布局为设计核心,优化系统的内部构造,包括组件的选择、组件的空间布置,使系统能够有机运行,从物料、能耗、空间资源消耗、选矿品质这几个方面都得到极大改善,并给出多地实施的具体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2、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分层式设置,对比文件2的附图仅为工艺流程图,且文字中并未记载分层布置的方式;3、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部件组成以及部件的布置位置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动力筛分系统;所述磁选系统还包括设置于基面的支撑架,所述支撑架从基面向上分为四层,从底层到顶层依次为第一层到第四层,所述辊压机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所述稳流仓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层,所述风力分级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三层,所述动力筛分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四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二和/或三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过渡仓和干式磁选机组,所述过渡仓设置所述支撑架的第三层,所述干式风磁选机组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和/或第二层;所述收尘系统设置于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或第二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一套或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设置于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和/或第二层,或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采用上下叠加方式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矿渣微粉粉磨系统,具有辊压机7、稳流称重仓4、气流分级机9以及动态分级机12,且根据其工作过程的描述及结合附图1可以得出该四者间存在竖直方向上的位置关系,且采用多层式的布置方式属于选矿领域的公知技术,并给出公知常识证据。在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技术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缩小厂房占地面积需求时,完全有能力采用多层建筑物布置,设置位于基面的支撑架,且根据各处理设备的先后顺序,按照实际需要将其布置在支撑架相应的楼层上。此外在对比文件1公开具备多套沸腾式磁选机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选矿需要选择合适的磁选机。在本次复审通知书中,合议组补充了公知常识性证据:《选矿厂设计》(东北工学院选矿教研室及中南矿冶学院选矿教研室合编,1962年10月第1版)。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以“楼房”式布局为设计核心,优化系统的内部构造,包括组件的选择、组件的空间布置,使系统能够有机运行,从物料、能耗、空间资源消耗、选矿品质这几个方面都得到极大改善,从而不仅仅解决了“矿选系统占用土地面积,浪费土建投资的效果”,并给出多地实施的具体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2、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分层式设置,对比文件2的附图仅为工艺流程图,且文字中并未记载分层布置的方式;3、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部件组成以及部件的布置位置不同。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于2018年10月15日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次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10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5年02月15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4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矿选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磁铁矿终粉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附图1):其具有矿选系统,包括高压辊磨机2(即辊压机)、稳流恒重仓1(即稳流仓)、多级空气选粉机5(即风力分级系统)、沸腾式磁选机10、13(即磁选系统)和旋风筒式收尘器6(即收尘系统),所述稳流恒重仓1的出口接高压辊磨机2,所述高压辊磨机2的下方为二号斗提机4的一端,二号斗提机4的另一端为多级空气选粉机5,所述多级空气选粉机5的细粒出口下方设二号沸腾式磁选机13。
该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还包括动力筛分系统;所述磁选系统还包括设置于基面的支撑架,所述支撑架从基面向上分为四层,从底层到顶层依次为第一层到第四层,所述辊压机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所述稳流仓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二层,所述风力分级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三层,所述动力筛分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四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二和/ 或三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过渡仓和干式磁选机组,所述过渡仓设置所述支撑架的第三层,所述干式风磁选机组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和/ 或第二层;所述收尘系统设置于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或第二层;所述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一套或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设置于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和/ 或第二层,或多套干式风磁选机组采用上下叠加方式设置在所述支撑架的第一层。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矿选系统占用土地面积,浪费土建投资的问题。
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矿渣微粉粉磨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6]段、附图1):其包含辊压机7、气流分级机 9、动态分级机12(即动力筛分系统),所述辊压机7与所述气流分级机9之间设有料饼提升机8,粉磨系统还包括皮带机1,所述皮带机1与所述辊压机7之间设有稳流称重仓4,所述料饼提升机8与所述气流分级机9之间设有皮带秤10,工作步骤如下:S1:矿渣经自卸式除铁器2除铁后经皮带机1送入辊压机7进行高压处理;S2:料饼提升机8将辊压机7粉碎后矿渣送入气流分级机9进行分选,粒径大的粗粉经料饼提升机8返运回辊压机7重新挤压,粒径小的细粉随气流进入动态分级机12分选;S3:经动态分级机12分选后的粗粉返运回辊压机7重新挤压,细粉随气流进入第一气箱脉冲袋收尘器15收集后送至球磨机16粉磨;S4:粉磨后的物料被提升机17送至高效选粉机18分选,分选出的粗粉返回球磨机16重新粉磨,分选出的细粉随气流进入第二气箱脉冲袋收尘器21收集后作为矿渣成品入库。
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具备辊压机7、稳流称重仓4、气流分级机9以及动态分级机12,且根据上述工作过程的描述可知,料饼提升机8将辊压机7粉碎后矿渣送入气流分级机9进行分选,即气流分级机位于辊压机上方,且两者通过提升机8进行输送,结合附图1可知,辊压机和气流分级机之间通过竖直方向的提升机8实现矿渣输送,而稳流称重仓4位于辊压机和气流分级机两者之间,动态分级机12又位于气流分级机9之上,结合附图以及文字描述可以得出该四者间存在竖直方向上的位置关系,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竖直方向上依次设置辊压机、稳流仓、风力分级系统、动力筛分系统的技术启示,且采用多层式的布置方式属于选矿领域的公知技术,可参见《选矿厂设计》(东北工学院选矿教研室及中南矿冶学院选矿教研室合编,1962年10月第1版),其中第32节生产车间的布置形式,明确提及“选矿厂生产车间的布置形式分为多层式和单层阶段式两种。多层式布置系将后继设备设置在先行设备的较低阶层上,厂房是多层建筑物,各层布置基本车间(参见该书籍第173页),如果建筑的厂地需要缩小厂房的占地面积,应当采用多层式布置(参见175页)”。虽然对比文件2未明确公开在具体某层配置某具体设备,但是在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技术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需要缩小厂房占地面积需求时,完全有能力采用楼房式(多层建筑物)布置,设置位于基面的支撑架,且根据各处理设备的先后顺序,按照实际需要将其布置在支撑架相应的楼层上。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未公开干式风磁选系统包括过渡仓和干式磁选机组,以及干式磁选机组可以为多套,但是其已经公开具备多套沸腾式磁选机,其在选矿过程中的作用和本案完全相同,而干式风磁选属于选矿领域常见的选矿设备,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的选矿需要选择合适的磁选机,这是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对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附图1):高压辊磨机2和稳流恒重仓1相连,稳流恒重仓1和多级空气选粉机5相连。而其余附加特征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便于矿选所通常采用的一种连接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对于权利要求3、6-8,其附加特征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矿选的实际需要所通常采用的设备和连接方式,其并未带来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对于权利要求4,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附图1):还包括二号斗提机4;二号斗提机的出口和多级空气选粉机5相连,二号斗提机的入口和高压辊磨机2相连。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对于权利要求5,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附图1):还包括旋风筒式收尘器6以及布袋收尘器8(即收尘系统),旋风筒式收尘器6以及布袋收尘器8与沸腾式磁选机10相连,而为了便于筛分收尘,将收尘系统与动力筛分系统相连或同时与动力筛分系统以及干式风磁选系统相连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主要认为:1、本申请以“楼房”式布局为设计核心,优化系统的内部构造,包括组件的选择、组件的空间布置,使系统能够有机运行,从物料、能耗、空间资源消耗、选矿品质这几个方面都得到极大改善,从而不仅仅解决了“矿选系统占用土地面积,浪费土建投资的效果”,并给出多地实施具体情况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以证明上述优点;2、对比文件1并不涉及分层式设置,对比文件2的附图仅为工艺流程图,且文字中并未记载分层布置的方式;3、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部件组成以及部件的布置位置不同。
合议组认为:对于第1点,通过上述评述可知,基于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需要建立较少占地面积厂房时,完全有能力想到采用“楼房”式布局,从而也能相应带来申请人所述的优点;对于第2点,在对比文件2给出沿竖直方向设置各部件的技术启示以及本领域所公知的选矿设备多层式布置(参见上述评述中列举的《选矿厂设计》一书)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从而得到本案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第3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具备稳流恒重仓、高压辊磨机、多级空气选粉机、沸腾式磁选机、收尘器,虽然未公开具有动力筛分系统和支撑架,但是在对比文件2给出动态分级机进行再分级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将其结合至对比文件1,而在本领域公知楼房式布置的基础上,设置支撑架支撑设备这也是无需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至于部件空间位置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能力根据各处理设备的先后顺序,按照实际需要将其布置在相应的楼层上。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4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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