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无线通信装置及其能量管理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62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6007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23363.X
申请日:2016-08-01
复审请求人:美的智慧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柴德娥
合议组组长:师彦斌
参审员:李路
国际分类号:H02J7/32,H02J7/14,H04B1/388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23363.X,名称为“无线通信装置及其能量管理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美的智慧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2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无线通信装置包含:
通信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的无线通信功能;
能量收集器件,用于将非电能转化为电能;
储能电池,用于储存所述电能;以及
电池管理模块,用于利用所述储能电池所储存的电能给所述通信模块供电,
其中,所述能量收集器件还用于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以及
所述电池管理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其中所述阈值与所述储能电池充电所需最低功耗有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非电能包含以下中的一者或多者:光能、热能、风能、声能、机械能以及电磁波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模块为以下中的一者或多者:Wi-Fi模块、蓝牙模块、Zigbee模块、红外模块、以及Z-wave模块。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池管理模块还用于在所述储能电池的电荷量小于预设值且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无线通信装置还包含:
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储能电池的温度;
所述电池管理模块用于在所述温度低于一预设温度值且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
6.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装置的能量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收集非电能,并将该非电能转化为电能;
将所述电能存储至储能电池;以及
利用所述储能电池所储存的电能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的通信模块供电,
该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以及
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其中所述阈值与所述储能电池充电所需最低功耗有关。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能量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非电能包含以下中的一者或多者:光能、热能、风能、声能、机械能以及电磁波能。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能量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通信模块为以下中的一者或多者:Wi-Fi模块、蓝牙模块、Zigbee模块、红外模块、以及Z-wave模块。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能量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储能电池的电荷量小于预设值且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能量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储能电池的温度;以及
在所述温度低于一预设温度值且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是:
对比文件1:CN101588079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4993552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能量收集器件还用于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电池管理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其中所述阈值与所述储能电池充电所需最低功耗有关。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要求保护的方法还包括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其中所述阈值与所述储能电池充电所需最低功耗有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5、7-1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如下: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是将能量收集器收集的非电能与一阈值相比较,该比较不仅可在能量收集器将非电能转化为电能以后进行,还可在能量收集器在非电能转化为电能之前进行。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将热电发生器产生的电能与一阈值进行比较,该判断仅能够在热电发生器产生电能之后进行,因此两者判断是否给电池充电的条件不同,分别是电能和非电能;另一方面,进行判断的时机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公开的技术方案可在将非电能转化为电能之前,通过对非电能的等级的判断,及时预测能够对电池进行充电的时机,更进一步地提高充电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36段的内容可知,本申请中非电能等级的检测可直接对非电能进行检测,亦可将非电能转换为电能之后对该电能的大小进行检测(可参见本申请说明书附图4-6所示流程),而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检测方式正是上述的第二种检测方式;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能量收集器件可以“检测非电能的等级”,然而,上述的技术特征仅是笼统的功能性限定,其并没有具体限定检测非电能的等级是以何种手段进行;在这样的情况下,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热电发生器可以将热能转换为电能,并且将电能与阈值进行比较,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了热电发生器可以检测热能(即非电能)的等级,并且进一步公开了检测热能等级的手段,即将热能转换为电能,再将电能与阈值进行比较,从而判断此时的热能等级是否足够为电池充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继续沿用驳回决定中的对比文件1和2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储能电池;(2)能量收集器件还用于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电池管理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其中所述阈值与所述储能电池充电所需最低功耗有关。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储能电池,该方法还包括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其中所述阈值与所述储能电池充电所需最低功耗有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10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5、7-10也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以及说明书第36、47、54、62段中均提及检测能量收集器的非电能等级既可以直接对非电能进行检测,也可以将非电能转换为电能之后对该电能的大小进行检测,也就是说,检测非电能的等级包含两种方式,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其中将非电能转换为电能之后对该电能的大小进行检测的方式,也就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对非电能进行检测的方式。(2)即使复审请求人将其修改为直接检测非电能的方式,即使在判断时机和充电条件上发生变化,但是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采用非电能的等级作为判断条件,并检测非电能的等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对光照进行检测,当光照强度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启动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而低于该值时,停止光伏系统的运行。因此,即使修改为直接检测非电能的等级,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8项权利要求)。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分别将权利要求5、10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和6中,并在权利要求1、6“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前面加上“直接”,构成新的权利要求1、5。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如下:(1)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是控制开始充电过程,并非光照强度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启动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的发电过程,其实现了对储能电池进行及时且有效的充电的效果;(2)本申请需要同时满足温度低于预设值以及非电能的等级大于阈值的两个条件,才控制能量收集器件给储能电池充电,与现有技术的充电时进行的过热保护的公知常识具有明显的区别。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5如下:
“1. 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其特征在于,该无线通信装置包含:
通信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的无线通信功能;
能量收集器件,用于将非电能转化为电能;
储能电池,用于储存所述电能;以及
电池管理模块,用于利用所述储能电池所储存的电能给所述通信模块供电,
其中,所述能量收集器件还用于直接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
所述电池管理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其中所述阈值与所述储能电池充电所需最低功耗有关;以及
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还包含:
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储能电池的温度;
所述电池管理模块用于在所述温度低于一预设温度值且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
5. 一种用于无线通信装置的能量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
收集非电能,并将该非电能转化为电能;
将所述电能存储至储能电池;以及
利用所述储能电池所储存的电能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的通信模块供电,
该方法还包括:
直接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以及
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其中所述阈值与所述储能电池充电所需最低功耗有关,
该方法还包括:
检测所述储能电池的温度;以及
在所述温度低于一预设温度值且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3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申请日2016年08月0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4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
对比文件1:CN101588079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25日;
对比文件2:CN104993552A,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无线通信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的供电方法、供电装置及电子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第14页第8段,附图1-8):电子设备可以是笔记本、手机、PDA、无线鼠标或无线键盘等无线输入设备(相当于本申请的通信模块,用于执行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的无线通信功能),供电模块101包括外部能量转换模块102,用于将外部能量转换为电能(相当于本申请的能量收集器件,用于将非电能转化为电能);第一、第二储能模块104、105,用于储存所述电能;充电模块103,用于将外部能量转换模块产生的电能对第一储能模块和第二储能模块进行充电;控制模块106,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第二储能模块都处于充电状态,或仅所述第一储能模块处于充电状态、而所述第二储能模块处于供电状态;电能调节模块107,用于将储能模块输出的电能提供给电子设备(其中,充电模块103,控制模块106,电能调节模块107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池管理模块)。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储能电池;能量收集器件还用于直接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电池管理模块还用于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其中所述阈值与所述储能电池充电所需最低功耗有关;(2)所述无线通信装置还包含:温度传感器,用于检测所述储能电池的温度;所述电池管理模块用于在所述温度低于一预设温度值且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充电效率;(2)实现过热保护。
但是,针对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池充电方法和智能终端,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52段,附图1-3):该智能终端包括热电发生器、电源管理电路和电池(相当于本申请的储能电池),其中设置第三阈值,在热电发生器产生的电能高于第三阈值时,温差充电子电路可以开始将热电发生器产生的电能为电池充电,在TEG产生的电能足够大时才为电池充电,当TEG电能较小时可以不为电池充电,从而保证电池充电的效率(相当于本申请的能量收集器件用于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电池管理模块用于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1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设定阈值来判断非电能的能量大小,在能量大于阈值时才进行充电,从而提高充电的效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其设定阈值大小的依据,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为了保证电池的使用寿命,将充电启动设置成与电池所需的最低功耗相关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采用非电能的等级作为判断条件,并直接检测非电能的等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对光照进行检测,当光照强度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启动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而低于该值时,停止光伏系统的运行。
针对区别技术特征(2),在充电管理领域,过热保护是充电时常见的保护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电池过热,很容易想到设置检测电池温度的传感器,并且在温度低于预设值时才进行充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2.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无线通信装置的能量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子设备的供电方法(相当于本申请的用于无线通信装置的能量管理方法)、供电装置及电子设备,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第14页第8段,附图1-8):通过外部能量转换模块102将外部能量转换为电能,外部能量包括机械能、光能以及热能(相当于本申请的收集非电能,并将该非电能转化为电能),充电模块103将电能充入第一储能模块和第二储能模块(相当于本申请的将所述电能存储至储能电池),控制模块106,用于控制所述第一、第二储能模块都处于充电状态,或仅所述第一储能模块处于充电状态、而所述第二储能模块处于供电状态;电能调节模块107,用于将储能模块输出的电能提供给电子设备(其中,充电模块103,控制模块106,电能调节模块107一起相当于本申请的电池管理模块)。电子设备可以是笔记本、手机、PDA、无线鼠标或无线键盘等无线输入设备(相当于本申请的利用所述储能电池所储存的电能给所述无线通信装置的通信模块供电)。
权利要求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储能电池,该方法还包括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其中所述阈值与所述储能电池充电所需最低功耗有关。(2)该方法还包括:检测所述储能电池的温度;以及在所述温度低于一预设温度值且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所述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能量收集器件所收集的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5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提高充电效率:(2)实现过热保护。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池充电方法和智能终端,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5-52段,附图1-3):该智能终端包括热电发生器、电源管理电路和电池(相当于本申请的储能电池),在充电方法中,设置第三阈值,在热电发生器产生的电能高于第三阈值时,温差充电子电路可以开始将热电发生器产生的电能为电池充电,在TEG产生的电能足够大时才为电池充电,当TEG电能较小时可以不为电池充电,从而保证电池充电的效率(相当于本申请的检测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在所述非电能的等级大于一阈值的情况下,控制利用所述非电能给所述储能电池充电)。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5中所起作用相同,都是设定阈值来判断非电能的能量大小,在能量大于阈值时才进行充电,从而提高充电的效率,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明确公开其设定阈值大小的依据,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为了保证电池的使用寿命,将充电启动设置成与电池所需的最低功耗相关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采用非电能的等级作为判断条件,并直接检测非电能的等级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例如,在光伏发电系统中,对光照进行检测,当光照强度达到一定的程度时,启动光伏发电系统的运行;而低于该值时,停止光伏系统的运行。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在充电管理领域,过热保护是充电时常见的保护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电池过热,很容易想到设置检测电池温度的传感器,并且在温度低于预设值时且在非电能等级大于阈值的情况下才进行充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本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3. 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6分别在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8页第2段-第14页第8段,附图1-8):可将各种能量如机械能、光能、热能收集起来并应用到电子设备中,作为电子设备能量的来源(相当于本申请的非电能包含以下中的一者或多者:光能、热能、机械能)。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利用风能、声能以及电磁波能的技术特征,然而将这些能量转换为电能的技术已经是本领域常见的技术,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拓宽能量利用的类型,很容易想到将风能、声能以及电磁波能也加入到能量收集的种类中。因此,当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 权利要求3、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3、7分别在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在通信领域中,Wi-Fi模块、蓝牙模块、Zigbee模块、红外模块、以及Z-wave模块都是常用的通信模块,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 权利要求4、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8分别在权利要求1、5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在充电管理领域,通过充电电池的电量来进行充电预设是惯用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防止电池反复充电从而延长电池使用寿命,很容易想到在设置非电能等级阈值的基础上,进一步设定储能电池的电量预设值,当电量小于预设值时才进行充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4、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光伏发电系统和本申请的对储能电池充电的充电系统,均是将非电能转化为电能的系统,并在非电能达到一定程度时启动,其系统的启动判断条件与本申请的启动判断条件一致,并且所转换的电能不论是用于发电还是充电,其本质作用相同都是收集利用达到一定程度的非电能。在光伏发电系统的启动判断条件作为公知常识的情况下,本申请的充电启动条件也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非电能等级的阈值判断、温度保护等均是本领域启动电池充电的条件,这些或从系统的使用效率出发,或从电池寿命的角度出发,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实际情形将其结合设置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相应实现的及时且有效地充电的效果也是必然效果,并非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被接受。权利要求1-8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合议组现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