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不渗透性胶囊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55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3216
优先权日:2007-05-21
申请(专利)号:201510102868.7
申请日:2008-04-30
复审请求人:高露洁-棕榄公司 高露洁-棕榄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桂英
合议组组长:赵保忠
参审员:吕茂平
国际分类号:A61K8/11,A61K8/81,A61K8/84,A61K8/85,A61K8/73,A61K8/64,A61K8/24,A61K8/21,A61Q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包括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内的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02868.7,名称为“不渗透性胶囊”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高露洁-棕榄公司,申请日为2008年04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07年05月21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本申请是申请日为2008年04月30日、申请号为200880016757.2(PCT/US2008/061927)、发明名称为“不渗透性胶囊”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第1-58段)和说明书摘要;2017年11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胶囊,包括核芯以及围绕和包封所述核芯的壳,所述壳包括:a)第一聚合物,其具有第一水溶解度参数,以及b)第二聚合物,其具有高于所述第一水溶解度参数的水溶解度参数,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以少于所述第一聚合物的量而存在;所述第一聚合物包括选自聚乳酸、聚乙醇酸、聚乳酸-共-乙醇酸、聚己内酯、聚磷酸酯、聚醋酸乙烯酯、聚苯乙烯、聚葡糖胺、明胶和阿拉伯树胶的聚合物;所述第二聚合物包括选自聚氧化乙烯、聚乙烯醇、透明质酸、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和淀粉的聚合物;和其中当与含水介质接触时,胶囊壳里的平均自由空间减少;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所述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被包含有多个羟基活性基团的一种或更多种交联组合物交联;并且其中所述胶囊还含有活性物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其中所述核芯中每100重量份的第一和第二聚合物总量含有1到40重量份的所述第二聚合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所述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1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其中所述活性物质是口腔护理成分。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胶囊,其中口腔护理成分是焦磷酸四钠和氟化钠。
6. 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囊,进一步含有用于口腔护理组合物的载体。
7. 一种减少胶囊壁水渗透性的方法,包括从如下的混合物形成胶囊:a)第一聚合物,其具有第一水溶解度参数,以及b)第二聚合物,其具有高于所述第一水溶解度参数的水溶解度参数,c)活性成分,所述活性成分为口腔护理成分;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以少于所述第一聚合物的量而存在;所述第一聚合物包括选自聚乳酸、聚乙醇酸、聚乳酸-共-乙醇酸、聚己内酯、聚磷酸酯、聚醋酸乙烯酯、聚苯乙烯、聚葡糖胺、明胶和阿拉伯树胶的聚合物;所述第二聚合物包括选自聚氧化乙烯、聚乙烯醇、透明质酸、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羟乙基纤维素和淀粉的聚合物;其中当与含水介质接触时,胶囊壳里的平均自由空间减少;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被包含有多个羟基活性基团的一种或更多种交联组合物交联;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所述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核芯中每100重量份的第一和第二聚合物总量含有1到40重量份的所述第二聚合物。
9.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所述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1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
10.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口腔护理成分是焦磷酸四钠和氟化钠。”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胶囊,对比文件1(WO9959535A1,公开日:1999年11月25日)公开了一种口腔护理胶囊的组合物,包括一种被封装材料包封的封装剂(即权利要求1的核芯)以及一种在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存在时稳定的封装材料(即权利要求1中围绕和包封所述核芯的壳)。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选择聚乳酸、聚乙烯醇等分别作为第一或第二聚合物,且两种聚合物水溶解度参数之差大于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同时水溶解度参数高的第二聚合物的含量少于水溶解度低的第一聚合物;(2)限定了第二聚合物被包含有多个羟基活性基团的一种或更多种交联组合物交联。本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另外一种壳材料与配比不同的胶囊。聚乙烯醇、聚乳酸、透明质酸、羟丙基甲基纤维素、淀粉等高分子材料均是本领域常规的胶囊囊材(参见“中草药植物提取与深加工新技术实用手册 第2卷”,缪勇等,第857页,天津:天津电子出版社,公开时间2004年04月30日);(“实用药物制剂技术”,庄越,第304-305页,人民卫生出版社,公开时间1999年01月31日),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两种不同的高分子材料作为胶囊壳的技术方案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可替代的方案,可以通过有限的常规实验在本领域常用的胶囊囊材中进行选择。选择聚乙烯醇、羟丙基甲基纤维素等作为第二聚合物时,其可被含有羟基活性基团的交联组合物交联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理,要求保护“一种减少胶囊壁水渗透性的方法”的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高露洁-棕榄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存在以下区别:1)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2)第二聚合物被包含有多个羟基活性基团的一种或更多种交联组合物交联;3)第二聚合物以少于第一聚合物的量而存在。这些区别并非是本领域常规选择,而是本发明人通过严谨的构思设计并实现的。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其目的在于利用两种聚合物的溶解度差异,使其中溶解度较高的第二聚合物先吸水膨胀,而与含量较高的第一聚合物配合,从而使两种聚合物形成更为致密的胶囊壁结构,以达到更好的不透水、防止胶囊包裹的组分提前释放、更稳定地储存运输的目的。由此可见,本发明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在水环境中胶囊内容物穿过胶囊壁的泄露。虽然对比文件1的胶囊旨在刷牙过程中破碎并逐渐释放包封成分,但并不意味着对比文件1的胶囊避免了包封成分穿过胶囊壁的泄露或泄露风险。(2)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任何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第二聚合物。对比文件1本身从未认为任何常规封装材料都可以用于其口腔护理组合物中,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应当小心选择封装材料,使得所获得的胶囊既不过硬而无法经受使用过程中的任何撞击,也不过软而导致在口腔护理组合物的制备期间就破碎(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31行至第4页第4行),并且封装材料应当在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例如月桂基硫酸钠)的存在下稳定(参见说明书第4页第6-7行)。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后,不会认为任何本领域常规封装材料都可以满足上述要求,也没有动机选择权利要求1限制的第二聚合物材料。因此,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基于与驳回决定相同的理由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活性物质的核-壳结构的胶囊,胶囊壳中含有两种不同的聚合物;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胶囊壳中含有两种溶解度参数不同的聚合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两种溶胀速度不同且能够满足溶解度参数之差大于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的聚合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一般性选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和实验证实选择溶解度参数之差满足该条件的聚合物组合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类似的理由,要求保护“一种减少胶囊壁水渗透性的方法”的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8-10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页10项),主要修改在于:在独立权利要求1,7中具体限定“所述第一聚合物包括3重量%的量的聚乙二醇;所述第二聚合物包括0.65重量%的量的羧甲基纤维素胶”。新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7如下:
“1. 一种胶囊,包括核芯以及围绕和包封所述核芯的壳,所述壳包括:a)第一聚合物,其具有第一水溶解度参数,以及b)第二聚合物,其具有高于所述第一水溶解度参数的水溶解度参数,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以少于所述第一聚合物的量而存在;所述第一聚合物包括3重量%的量的聚乙二醇;所述第二聚合物包括0.65重量%的量的羧甲基纤维素胶;和其中当与含水介质接触时,胶囊壳里的平均自由空间减少;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所述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被包含有多个羟基活性基团的一种或更多种交联组合物交联;并且其中所述胶囊还含有活性物质。
7. 一种减少胶囊壁水渗透性的方法,包括从如下的混合物形成胶囊:a)第一聚合物,其具有第一水溶解度参数,以及b)第二聚合物,其具有高于所述第一水溶解度参数的水溶解度参数,c)活性成分,所述活性成分为口腔护理成分;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以少于所述第一聚合物的量而存在;所述第一聚合物包括3重量%的量的聚乙二醇;所述第二聚合物包括0.65重量%的量的羧甲基纤维素胶;其中当与含水介质接触时,胶囊壳里的平均自由空间减少;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被包含有多个羟基活性基团的一种或更多种交联组合物交联;并且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所述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第一聚合物包括3重量%的量的聚乙二醇,第二聚合物包括0.65重量%的量的羧甲基纤维素胶,使权利要求1的胶囊的壳组成与本发明实施例更相符合。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采用等量混合的阿拉伯胶和明胶作为封装材料,虽然两种材料的溶解度参数几乎必然存在不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D1教导了采用溶解度参数相差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的两种聚合物。阿拉伯胶由多糖和具有高相对分子质量的蛋白质两种组分组成,明胶同样主要包含蛋白质成分,难以认为二者溶解度参数相差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对比文件1对于封装材料的描述为:应当小心选择封装材料,使得所获得的胶囊既不过硬而无法经受使用过程中的任何撞击,也不过软而导致在口腔护理组合物的制备期间就破碎,并且封装材料应当在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例如月桂基硫酸钠)的存在下稳定。对比文件1事实上从未认识到也未曾采用溶解度参数相差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的两种聚合物作为封装材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据此也没有理由选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溶解度性质相差极大的聚乙二醇和羧甲基纤维素胶这两种特定的聚合物。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是经过精心设计的,其目的在于利用两种聚合物的溶解度差异,使其中溶解度较高的第二聚合物先吸水膨胀,而与含量较高的第一聚合物配合,从而使两种聚合物形成更为致密的胶囊壁结构,以达到更好的不透水、防止胶囊包裹的组分提前释放、更稳定地储存运输的目的,为此还需要合适地调整二者的含量比例。对比文件1仅简单地将性质相似的阿拉伯胶、明胶等量混合,显然并未认识到也不旨在如本发明说明书中所述的“形成更为致密的胶囊壁结构”。本发明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如何降低在水环境中胶囊内容物穿过胶囊壁的泄露。在对比文件1从未提及对第一、第二聚合物的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限制,且未认识到这样的限制所带来的降低泄露之优点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时,显然没有动机采用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特定性质、重量比的聚合物组合来作为胶囊囊材。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理由,修改后的权利要求2-10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修改了权利要求书,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在于:在独立权利要求1,7中具体限定“所述第一聚合物包括3重量%的量的聚乙二醇;所述第二聚合物包括0.65重量%的量的羧甲基纤维素胶”。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2015年03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第1-58段)和说明书摘要;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包括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内的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所获得的发明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胶囊,包括核芯以及围绕和包封所述核芯的壳,所述壳包括:a)第一聚合物,其具有第一水溶解度参数,以及b)第二聚合物,其具有高于所述第一水溶解度参数的水溶解度参数,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以少于所述第一聚合物的量而存在;所述第一聚合物包括3重量%的量的聚乙二醇;所述第二聚合物包括0.65重量%的量的羧甲基纤维素胶;和其中当与含水介质接触时,胶囊壳里的平均自由空间减少;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所述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其中所述第二聚合物被包含有多个羟基活性基团的一种或更多种交联组合物交联;并且其中所述胶囊还含有活性物质。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包含活性物质的核-壳结构的胶囊,胶囊壳中含有两种水溶解度参数和含量不同的聚合物。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减少胶囊壳的透水性;通过策略性地选择具有更高的希尔德布兰德溶解度参数的第二聚合物,胶囊可以被做得更不透水。当暴露在水介质下时,在胶囊壁里的至少一个第一聚合物开始膨胀,并且水开始漏入胶囊。同时,溶胀较快的第二聚合物被进入的水所吸引。随着第二聚合物吸收水并且膨胀,外壳壁里的平均自由空间将减少,并且物质跨越壁边界蜿蜒的通路将增长。因此,穿过胶囊壁的泄漏率减少。肉眼上看,可以观察到胶囊内的活性物质以更慢、被延缓、或者被延长的方式释放(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5]、[0013]、[0022]段)。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包含胶囊的口腔护理组合物,其中的胶囊包括一种被封装材料包封的封装剂(即权利要求1的核芯)以及一种在阴离子型表面活性剂存在时稳定的封装材料(即权利要求1中围绕和包封所述核芯的壳);封装剂可以为口腔提供化妆、感官、保护或治疗效果,其中含有相应功效的活性物质是不言而喻的;胶囊能够在刷牙过程中逐渐破裂并逐渐释放出其中的封装剂;封装材料包括以50%-50%混合的阿拉伯胶和明胶(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8,说明书第2页第30行至第3页第13行,说明书第4页第24-30行)。
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包含活性物质的核-壳结构的胶囊,胶囊壳中含有两种不同的聚合物。其中的阿拉伯胶属于高分子多糖,具有良好的吸水溶胀性能,从其结构以及本申请说明书第[0040]段对第二聚合物的描述可知其具备权利要求1限定的“被包含有多个羟基活性基团的一种或更多种交联组合物交联”的第二聚合物的特性,由于其具有良好的吸水溶胀性,能够产生“当与含水介质接触时,胶囊壳里的平均自由空间减少”的效果是不言而喻的;明胶属于高分子量的蛋白,遇水能够膨胀软化,是制备胶囊壳的常用基质,从其结构、性能、本申请说明书第[0039]段对第一聚合物的描述可知其可以作为权利要求1限定的第一聚合物。本领域公知,阿拉伯胶比明胶具有“更快的溶胀”的性质(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张汝华主编,《工业药剂学》,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公开日:2001年07月,以下简称证据1),证据1第196页“(二)高分子溶液的制备及实例”一节记载了“各种高分子化合物在水中溶胀过程和速度不尽相同……如阿拉伯胶、胃蛋白酶胶溶过程较快,……明胶、琼脂等溶胀速度慢……”,由此可知,阿拉伯胶应当具有比明胶更高的水溶解度参数。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胶囊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胶囊相比,区别在于:1)限定第二聚合物的量少于第一聚合物;2)限定第一聚合物包括3重量%的量的聚乙二醇;第二聚合物包括0.65重量%的量的羧甲基纤维素胶;3)限定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
如前所述,本申请声称:通过在胶囊壳中引入两种水溶解度参数和含量不同的聚合物可以减少胶囊壳的透水性,减少胶囊壁的泄漏率,以更慢、被延缓或者被延长的方式释放胶囊内的活性物质,进而克服现有技术中普通胶囊在处理和存储期间被含水环境攻击而提前释放胶囊包裹的组分的缺陷。本申请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实验数据显示基于权利要求1的限定选择胶囊壳中的聚合物可以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即,减少胶囊壳的透水性和泄漏率)和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说明书仅有的一个实施例仅以列表方式记载了组合物材料和重量%,即使将该组合物理解为制备权利要求1的胶囊的原料组合物,该实施例的记载也不清楚,其中有2%的“胶囊”不知道是何种物质,更没有任何实验数据显示基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原则选择两种水溶解度参数和含量不同的聚合物可以达到何种具体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试图克服的现有技术缺陷是普通胶囊在处理和存储期间被含水环境攻击而提前释放胶囊包裹的组分(即,胶囊壁提前泄漏),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其胶囊能够在刷牙过程中逐渐破裂并逐渐释放出其中的封装剂,可见对比文件1中引入两种水溶解度参数不同的聚合物的胶囊已经可以达到在处理和存储期间不被含水环境攻击而提前泄漏和控制核心组分释放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1的胶囊处于牙膏中时实际上就是在含水环境中存储,参见说明书第10-11页实施例2,说明书第4页第15-22行)。
综上所述,本申请说明书并未记载任何实验数据显示基于权利要求1限定的原则选择两种水溶解度参数和含量不同的聚合物获得的胶囊可以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仅是如何提供一种含有两类溶解度参数不同的聚合物作为胶囊壳成分的替代的胶囊。
关于区别1),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阿拉伯胶和明胶等比复配的基础上,根据胶囊壳的性能需求适当调整两种聚合物的比例,比如使得第二聚合物的量少于第一聚合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常规试验容易做出的一般性选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和实验证实第一聚合物的用量多于第二聚合物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区别2),微胶囊技术是本领域已经应用成熟的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知晓常用的微胶囊壁材,例如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2(韩丽主编,《实用中药制剂新技术》,化学工业出版社 ,公开日:2002年11月,以下简称证据2),证据2第245页“16.1.7.1微囊化技术简介”一节记载了微胶囊剂的囊壁一般由天然高分子(如明胶、高聚糖、蛋白质)、合成高分子(如聚乙烯醇、聚乙二醇)或半合成高分子(如羟甲基纤维素、变性淀粉)组成。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阿拉伯胶和明胶作为胶囊壳成分的基础上,根据胶囊壳的性能需求以及本领域公知的常用囊壁材料引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聚乙二醇和羧甲基纤维素胶作为第一聚合物和第二聚合物的成分并通过常规试验确定其用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一般性选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和实验证实选择“第一聚合物包括3重量%的量的聚乙二醇;第二聚合物包括0.65重量%的量的羧甲基纤维素胶”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关于区别3),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胶囊壳中含有两种溶解度参数不同的聚合物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两种溶胀速度不同且能够满足溶解度参数之差大于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的聚合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一般性选择,说明书中也没有记载和实验证实选择溶解度参数之差满足该条件的聚合物组合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将两种水溶解度参数和含量不同的聚合物引入胶囊制备以获得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3进一步限定“核芯中每100重量份的第一和第二聚合物总量含有1到40重量份的所述第二聚合物”;“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所述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1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
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能够知晓高分子聚合物作为胶囊壳中的成分遇水溶胀能够控制核芯中活性成分的释放,由此也容易想到将同样的高分子聚合物引入核芯中并通过常规试验确定其重量份数比;选择两种溶胀速度不同且能够满足溶解度参数之差大于1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的聚合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出的一般性选择。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和实验证实核芯中以特定比例引入两种聚合物以及选择溶解度参数之差大于1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的聚合物组合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4-6进一步限定活性物质和胶囊含有用于口腔护理组合物的载体。
对比文件1公开了“典型的封装剂包括任何具备治疗、感官、保护或化妆品效果的成分以及包含抗微生物剂、防龋剂、牙龈保护剂、矫味剂、色素、增白剂等”(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第24-30行),这些物质实质上属于权利要求中4限定的口腔护理成分;焦磷酸四钠和氟化钠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口腔护理成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公开的胶囊也是用于口腔护理组合物,向其中引入用于口腔护理组合物的载体属于本领域常规选择。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减少胶囊壁水渗透性的方法。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类似的理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将两种水溶解度参数和含量不同的聚合物引入包覆口腔护理成分的胶囊的制备以获得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7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10进一步限定核芯中聚合物的重量份、聚合物溶解度参数差值大于1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以及口腔护理成分是焦磷酸四钠和氟化钠。
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2、3、5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8-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事实上从未认识到也未曾采用溶解度参数相差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的两种聚合物作为封装材料,也未认识到且不旨在 “形成更为致密的胶囊壁结构”。权利要求1中的“第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比第一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大至少0.5个希尔德布兰德单位”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还需要合适地调整二者的含量比例,以降低在水环境中胶囊内容物穿过胶囊壁的泄露。
对此,合议组认为:无论对比文件1是否认识到或是否关注胶囊壳中不同聚合物的溶解度参数的差距,都不妨碍本领域技术根据其使用两种不同类别的聚合物(溶解度参数几乎必然不同)作为胶囊壳成分的教导,在本领域常用聚合物囊材中选择。如前所述,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满足权利要求1限定的胶囊能够解决“如何降低在水环境中胶囊内容物穿过胶囊壁的泄露”的技术问题的任何的实验证据,因而复审请求人强调的以区别1)-区别3)为代表的聚合物选择原则仅仅停留在构思设计的层面,并未有实验证据确证基于这样的原则选择聚合物制备的胶囊确实能够解决其声称的技术问题。综上,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10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