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升降车操作的堆叠模板台系统及其操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39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61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80074921.1
申请日:2012-07-27
复审请求人:SH设计建造私人公司 Y·K·谭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爱军
合议组组长:王利
参审员:王继龙
国际分类号:E04G11/52,E04G11/48,E04G11/38,E04G21/1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74921.1,名称为“升降车操作的堆叠模板台系统及其操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SH设计建造私人公司、Y?K?谭,申请日为2012年7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2(CN201915616U,授权公告日为2011年8月3日)、对比文件3(CN102527555A,公开日为2012年7月4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6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板支撑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包括举升装置接合件,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允许处于使用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由举升装置举升,其中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处于使用中时允许所述举升装置的侧方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还包括辅助机械联锁装置,所述辅助机械联锁装置适于在使用中接合另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另一个辅助机械联锁装置,用于通过所述举升装置组装模板支撑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使用中接合叉车的叉。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还包括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其适于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其中所述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能够配置在下降配置和升高配置之间。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包括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可伸缩。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还包括高度调节传动机构。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高度调节传动机构包括绞盘手柄。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辅助机械联锁装置适于阳性-阴性机械联锁装置。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还包括模板台,其适于接合所 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模板台包括托梁,其间隔开以便允许用于举升装置接合。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还包括模板台,其适于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
12.一种用于建立包括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用举升装置接合处于使用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举升装置接合件;
举升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以及
组装模板支撑件;
其中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接合步骤中允许所述举升装置的侧方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包括辅助机械联锁装置,所述辅助机械联锁装置适于在使用中接合另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另一个辅助机械联锁装置,用于通过所述举升装置组装模板支撑件。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举升步骤之后,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堆叠在另外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顶部上,以形成具有特定高度的模板支撑系统。
14.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举升装置适于为了形成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堆叠而举升可堆叠模板桁架框。
15.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使用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调节所得到的模板支撑系统的高度的步骤。
16.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最高的可堆叠模板桁架框顶部上提供模板台的步骤。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模板台包括间隔开以允许在使用中被举升装置接合的托架。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间隔的托架以在使用中容纳叉车上的叉的方式被间隔开。
19.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具有相对于另外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不同的高度。
20.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具有相对于另外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不同的高度。
21.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适于应对倾斜或不均匀的地面。”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7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主要陈述意见认为:对比文件3主要是解决将竖立结构从一个区域容易地运输到另一个区域的问题,其公开了能够通过叉车举升、降低脚手架结构的管栓,但并未表明如何将一个平台层安全且容易地叠置在另一平台层的顶部上,而本申请中是整个结构均被举升。对比文件2并未针对如何将脚手架单元安全而容易地进行叠置提供任何解决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连接结构4进行改进得到本申请的辅助机械连锁装置。结合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3只能得到将竖立举升设备用叉车车脚进行运输的方法,而不能得到本申请所涉及的叉车用于叠置桁架框结构的用途。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7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板支撑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包括举升装置接合件,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允许处于使用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由举升装置举升,其中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处于使用中以便堆叠在其它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上时允许所述举升装置的侧方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还包括辅助机械联锁装置,所述辅助机械联锁装置适于在使用中接合另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另一个辅助机械联锁装置,用于通过所述举升装置组装模板支撑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使用中接合叉车的叉。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还包括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其适于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其中所述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能够配置在下降配置和升高配置之间。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包括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可伸缩。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还包括高度调节传动机构。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高度调节传动机构包括绞盘手柄。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辅助机械联锁装置适于阳性-阴性机械联锁装置。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还包括模板台,其适于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模板台包括托梁,其间隔开以便允许用于举升装置接合。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还包括模板台,其适于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
12.一种用于建立包括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用举升装置接合处于使用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举升装置接合件;
举升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以便堆叠在其它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上;以及
组装模板支撑件;
其中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接合步骤中允许所述举升装置的侧方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包括辅助机械联锁装置,所述辅助机械联锁装置适于在使用中接合另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另一个辅助机械联锁装置,用于通过所述举升装置组装模板支撑件。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举升步骤之后,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堆叠在另外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顶部上,以形成具有特定高度的模板支撑系统。
14.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举升装置适于为了形成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堆叠而举升可堆叠模板桁架框。
15.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使用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调节所得到的模板支撑系统的高度的步骤。
16.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最高的可堆叠模板桁架框顶部上提供模板台的步骤。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模板台包括间隔开以允许在使用中被举升装置接合的托架。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间隔的托架以在使用中容纳叉车上的叉的方式被间隔开。
19.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具有相对于另外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不同的高度。
20.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具有相对于另外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不同的高度。
21.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适于应对倾斜或不均匀的地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1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6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将原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包括举升装置接合部,所述举升装置接合部被一致于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对角桁架的相应端部定位”加入到原权利要求1和12中,并陈述了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21具有创造性的理由。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模板支撑系统,包括:
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包括举升装置接合件,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允许处于使用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由举升装置举升,其中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处于使用中以便堆叠在其它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上时允许所述举升装置的侧方接合,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包括举升装置接合部,所述举升装置接合部被一致于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对角桁架的相应端部定位,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还包括辅助机械联锁装置,所述辅助机械联锁装置适于在使用中接合另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另一个辅助机械联锁装置,用于通过所述举升装置组装模板支撑件。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使用中接合叉车的叉。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还包括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其适于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其中所述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能够配置在下降配置和升高配置之间。
4.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包括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
5.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可伸缩。
6.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还包括高度调节传动机构。
7.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高度调节传动机构包括绞盘手柄。
8.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辅助机械联锁装置适 于阳性-阴性机械联锁装置。
9.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还包括模板台,其适于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
10.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其中所述模板台包括托梁,其间隔开以便允许用于举升装置接合。
11.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模板支撑系统,还包括模板台,其适于接合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
12.一种用于建立包括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法,该方法包括:
用举升装置接合处于使用中的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举升装置接合件;
举升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以便堆叠在其它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上;以及
组装模板支撑件;
其中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接合步骤中允许所述举升装置的侧方接合,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包括举升装置接合部,所述举升装置接合部被一致于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对角桁架的相应端部定位,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包括辅助机械联锁装置,所述辅助机械联锁装置适于在使用中接合另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另一个辅助机械联锁装置,用于通过所述举升装置组装模板支撑件。
13.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其中,在举升步骤之后,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堆叠在另外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顶部上,以形成具有特定高度的模板支撑系统。
14.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举升装置适于为了形成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堆叠而举升可堆叠模板桁架框。
15.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使用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调节所得到的模板支撑系统的高度的步骤。
16.如权利要求12或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方法还包括在最高的可堆叠模板桁架框顶部上提供模板台的步骤。
17.如权利要求1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模板台包括间隔开以允许在使用中被举升装置接合的托架。
18.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间隔的托架以在使用中容纳叉车上的叉的方式被间隔开。
19.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具有相对于另外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不同的高度。
20.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具有相对于另外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不同的高度。
21.如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适于应对倾斜或不均匀的地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4月16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所提交的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4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日2015年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附图图1-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已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所起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继续沿用驳回决定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6161359A,公开日为2000年12月19日;
对比文件3:CN102527555A,公开日为2012年7月4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模板支撑系统。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支撑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栏第46行-第11栏第43行,附图1-25):用于在桥梁建筑工程或建筑或土木工程工作中支撑重物体块,例如桥梁或大桁架,包括至少一个可堆叠桁架框支撑件,其中至少一个可堆叠桁架框支撑件包括起重机吊装装置接合件23,28,也是起重机吊装装置接合部,其适于允许至少一个可堆叠桁架框支撑件由起重机吊装装置吊起,所述接合件23,28被定位在管支柱的上下两端与横向支柱和斜向支柱的交点处且向外侧面突出,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支撑件可堆叠在其它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支撑件上,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支撑件还包括辅助机械联锁装置管接头32,所述辅助机械联锁装置管接头32适于在使用中插入另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支撑件的管支柱的下端插孔(即另一个辅助机械联锁装置)中。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支撑系统用于支撑模板,(2)接合件为举升装置接合件、举升装置接合部,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允许处于使用中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由举升装置举升,其中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处于使用中以便堆叠在其它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上时允许所述举升装置的侧方接合,举升装置接合部被一致于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对角桁架的相应端部定位,用于通过所述举升装置组装模板支撑件。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固、快速地支撑模板。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支撑系统可用于在桥梁建筑工程或建筑或土木工程工作中支撑重物体块,例如桥梁或大桁架,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支撑系统用于支撑模板,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可预期。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用机械装置来方便、快速、稳固、安全地举升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使其堆叠在其它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上。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大桥灯杆涂料涂装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1-22段,附图1):脚手架2底部设有用于叉车叉脚叉接的管栓6,这可以保证叉车叉脚不会脱落,叉车1通过管栓6(相当于举升装置接合件)与脚手架2连接,并可以带着脚手架2上升和下降。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方便、快速、稳固、安全地举升整个立体的框架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支撑件堆叠安装时,利用叉车来举升相应的结构部件,并在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支撑件上设置叉车结合件、结合部,从而使叉车与可堆叠模板桁架框在侧方结合,通过叉车来组装模板支撑件。而举升装置接合部的具体定位部位及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可预期。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的意见陈述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新加入了特征“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包括举升装置接合部,所述举升装置接合部被一致于所述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对角桁架的相应端部定位”,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进一步限定了举升装置接合件的具体定位,并可使举升装置接合件获得额外的刚度。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特征,对比文件3未公开管栓的任何具体信息。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对比文件1(参见同前)已经公开了:至少一个可堆叠桁架框支撑件包括起重机吊装装置接合件23,28,也是起重机吊装装置接合部,所述接合件23,28被定位在管支柱的上下两端与横向支柱和斜向支柱的交点处,此交点处的横向支柱和斜向支柱也可以提高接合件的刚度。对比文件3(参见同前)公开了脚手架框架结构底部设有与叉车叉脚叉接的管栓,叉车叉脚叉接到管栓中举升、降低脚手架整个立体的框架结构时,叉脚与管栓的叉接处会产生力,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使举升装置接合部管栓能够获得额外的刚度能够容易想到在此处设置加强件或将举升装置接合部管栓被一致于至少一个模板桁架框的对角桁架的相应端部,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可预期。
如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理由不具有说服力,本合议组不予支持。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使用中接合叉车的叉”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作用相同(参见同前):管栓6适于在使用中接合叉车叉脚的叉,这可以保证叉车叉脚不会脱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6、8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同前):还包括高度可调节着陆千斤顶J,其适于接合至少一个可堆叠桁架框,其中高度可调节着陆千斤顶J可配置在下降配置和升高配置之间;高度可调节着陆千斤顶J包括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可伸缩;至少一个高度可调节着陆支腿还包括高度调节传动机构56;辅助机械联锁装置管接头32适于在使用中将一端插入另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管支柱的上端插座21中,即阳性-阴性机械联锁。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进一步限定了“所述高度调节传动机构包括绞盘手柄”,而为了方便操作,设置高度调节传动机构包括绞盘手柄来用于调节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6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9-11是从属权利要求,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设置模板台适于接合至少一个可堆叠桁架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为了方便举升,设置模板台包括托梁用于间隔开以便允许用于举升装置接合来完成模板台的举升操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并结合实际情况的需要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这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9-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建立包括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模板支撑系统的方法。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支撑系统及用于建立包括至少一个可堆叠桁架框的支撑系统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栏第46行-第11栏第43行,附图1-25):该支撑系统用于在桥梁建筑工程或建筑或土木工程工作中支撑重物体块,例如桥梁或大桁架。组装可堆叠桁架框支撑件的立方体或长方体,右手管支柱用起重机通过线Y以与折叠操作相反的方式被拉起,结果,左右管柱11,12之间的间隔逐渐扩大,并且支架等在与先前折叠操作中的方向相反的方向上转动,在形成立方体或长方体时,第一和第二引导件G1,G2通过销43连接到支撑杆6,再次接着90度的方向变化,允许左右管的下部支柱11,12支撑在地面上,另一个辅助支撑单元可以在可堆叠桁架框支撑件的上方或下方堆叠连接,用管接头32连接上下两个堆叠的可堆叠桁架框支撑件(即组装支撑件)。其中起重机吊装装置接合件适于允许起重机吊装装置的侧方接合,重机吊装装置接合件23,28也是起重机吊装装置接合部,其被定位在管支柱的上下两端与横向支柱和斜向支柱的交点处且向外侧面突出,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支撑件包括辅助机械联锁装置管接头32,所述辅助机械联锁装置管接头32适于在使用中插入另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支撑件的管支柱的下端插孔(即另一个辅助机械联锁装置)中。
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1)支撑系统用于支撑模板,(2)用举升装置接合处于使用中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举升装置接合件,举升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来完成堆叠,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接合步骤中允许所述举升装置的侧方接合,接合件为举升装置接合件、举升装置接合部,举升装置接合部被一致于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的对角桁架的相应端部定位,用于通过所述举升装置组装模板支撑件。
基于区别技术特征(1),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稳固、快速地支撑模板;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快速、稳固、安全地举升处于使用中的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使其堆叠在其它可堆叠模板桁架框上。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支撑系统可用于在桥梁建筑工程或建筑或土木工程工作中支撑重物体块,例如桥梁或大桁架,根据实际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支撑系统用于支撑模板,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可预期。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大桥灯杆涂料涂装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1-22段,附图1):脚手架2底部设有用于叉车叉脚叉接的管栓6,这可以保证叉车叉脚不会脱落,叉车1通过管栓6(相当于举升装置接合件)与脚手架2连接,并可以带着脚手架2上升和下降。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方便、快速、稳固、安全地举升整个立体的框架结构,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难想到在对比文件1中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支撑件上设置举升装置接合件、结合部,用举升装置接合处于使用中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支撑件的举升装置接合件,举升至少一个可堆叠模板桁架框支撑件,来完成堆叠,举升装置接合件适于在接合步骤中允许所述举升装置的侧方接合,用于通过所述举升装置组装模板支撑件,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而举升装置接合部的具体定位部位及方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技术效果可预期。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2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14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同前):在组装步骤之后,至少一个可堆叠桁架框堆叠在另外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桁架框的顶部上,以形成具有特定高度的模板支撑系统;举升装置适于为了形成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可堆叠桁架框的堆叠而举升可堆叠桁架框。而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并结合实际情况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堆叠至少两个可堆叠桁架框是在举升步骤之后,举升装置适于为了形成包括两个或更多个可堆叠桁架框的堆叠而举升可堆叠桁架框,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5、19-21是从属权利要求,它们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前):所述方法还包括使用多个高度可调节着陆千斤顶J调节所得到的模板支撑系统的高度的步骤;至少一个可堆叠桁架框具有相对于另外的至少一个可堆叠桁架框不同的高度;高度可调节着陆装置适于应对倾斜或不均匀的地面。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5、19-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18是从属权利要求,而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设置还包括在最高的可堆叠桁架框顶部上提供模板台的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为了方便举升,设置模板台包括间隔开以允许在使用中被举升装置接合的托架并使间隔的托架以在使用中容纳叉车上的叉的方式被间隔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3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并结合实际情况的需要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这都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预期。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6-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决定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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