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35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46733
优先权日:2015-09-01
申请(专利)号:201610218910.6
申请日:2016-04-08
复审请求人:赵鹿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玉霞
合议组组长:胡涛
参审员:游国忠
国际分类号:B60P3/345(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其他现有技术公开了相应特征并且客观上给出了将其与最接近现有技术结合的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出发结合其他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权利要求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218910.6,名称为“一种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赵鹿,申请日为2016年04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09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1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4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7段(即第1-11页)、说明书附图图1-5(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204488618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3213526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24日;
对比文件3:CN2774851Y,公告日为2006年04月26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双层房车包括:
车头和车厢,车厢由车头牵引,所述车厢包括上层车厢、下层车厢以及侧车厢,其中,所述上层车厢以可折叠方管做骨架,外部顺次包裹保温板和防晒雨布的双层保温方式设置在所述下层车厢上部,所述侧车厢以可抽拉的方式嵌合在所述下层车厢内部,所述侧车厢拉出时形成与下层车厢连通的第一侧向延伸空间;
通道,其连接上层车厢和下层车厢;以及
平台,其以可折叠的方式设置在下层车厢底部,且所述平台展开后形成所述与下层车厢连通的第二侧向延伸空间;
所述上层车厢包括:
双层侧板,其以可折叠的方式围绕连接构成上层车厢的前后双层侧壁;
顶棚,其将上层车厢顶部封闭;
软质隔断,其设置在所述上层车厢内部以将上层车厢内部空间分隔,所述软质隔断随所述双层侧板的撑开而展开,以及
升降柱,其以可带连接前后双层侧壁、伸缩的方式支撑所述顶棚,所述升降柱设置在所述下层车厢上部的四个转角处,所述升降柱伸缩实现所述上层车厢的收放。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顶棚上表面设置有太阳能发电电池板。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侧板由隔热板上下铰接构成可折叠结构其中,所述隔热板包括:
中空管,其构成所述隔热板的刚性骨架;
保温填料,其填充所述刚性骨架构成平面结构的隔热板;
防晒雨布,其设置在隔热板外部。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保温包层,所述保温包层包括密封层和空气填充层,所述密封层包裹在所述侧板外部形成密封空间,所述密封空间内填充气体形成隔热保温的空气填充层。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平台下方设置有可伸缩的第一支撑柱,使平台撑离地面;所述侧车厢下部设置有可伸缩的第二支撑柱;所述第一支撑柱和第二支撑柱底部设置有轮子;
还包括动力系统,其驱动所述第一支撑柱、第二支撑柱以及升降柱的伸缩。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顶面,其以可折叠或可抽拉的方式设置在所述下层车厢上面,并覆盖于所述平台的上方。
7.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顶面和平台均设置有横向的铰接部,使顶面和平台的外缘可横向相对弯折并边缘相结合,以将所述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前端封闭;
所述第二侧向延伸空间的两侧设置有保温墙和防雨布,以使所述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形成封闭空间;所述第二侧向延伸空间有自动伸缩的专业舞台音响。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其特征在于,下层车厢的底部设置有限位液压柱,以稳固车厢;
所述上层车厢、下层车厢、防雨棚、第一侧向延伸空间以及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开设有门或窗。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防雨棚,其将所述通道封闭做第二保温层;
其中,所述防雨棚的顶部设置有可收放的倾斜顶板,所述倾斜顶板为倾斜设置;所述倾斜顶板下方由柔性防水材料围绕构成密封的空间。
10.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其特征在于,所述太阳能发电电池板由左、右电池板以角度可调的方式活动连接构成,使所述太阳能发电电池板呈人字形或者向左侧或右侧倾斜的平面;其中,所述左、右电池板或者太阳能发电电池板整体与车顶所在平面之间的角度分别设置为30-50°。”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侧车厢,侧车厢以可抽拉的方式嵌合在所述下层车厢内部,所述侧车厢拉出时形成与下层车厢连通的第一侧向延伸空间;还包括平台,其以可折叠的方式设置在下层车厢底部,且所述平台展开后形成与所述与下层车厢连通的第二侧向延伸空间。(2)上层车厢以可折叠方管做骨架,外部顺次包裹保温板和防晒雨布的双层保温方式设置;还包括软质隔断,其设置在所述上层车厢内部以将上层车厢内部空间分隔,所述软质隔断随所述双层侧板的撑开而展开;升降装置为升降柱,设置在下层车厢上部的四个转角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进一步扩大车厢容积;(2)如何构建轻便宜居的车厢体。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且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其替换为平台,将抽拉收展方式替换为折叠;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技术特征,在此基础上,其余特征均为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1、2及常规设置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9、1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原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原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上层车厢是通过设置在下层车厢上部的四个转角处的升降柱展开和收起,当上层车厢展开时,下层车厢的侧壁不随之向上升起,房车的重心向上移动较小、稳定性更高;对比文件1中上居室1由车厢厢体上升形成,展开房车时,房车的重心向上移动较多;而将升降柱设置在下层车厢上部的四个转角处,折叠在下层车厢顶部的上层车厢的前后双层侧壁和顶棚在升降柱升起时展开,实现上层车厢的收放,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2)软质隔断随双层侧板的撑开而展开并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通常情况下,软质隔断通过手动方式设置,并没有将软质隔断随升降柱的升起而展开;本申请中的上述设置能够方便房车的展开,缩短房车的展开和收折时间。(3)对比文件1中旅游车厢两侧的延伸居室3和延伸居室4都是作为居室使用,而本申请一侧为侧车厢可作为居室,另一侧为平台可作为舞台,两侧展开可以有不同的功能;其中的平台还可以通过将其顶端和侧面封闭,再作为居室使用,增加了房车的功能;将平台改造成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并将其封闭的方式可以实现迅速将平台改造为密封的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对比文件1中没有提及该问题,更不可能给出如何将平台迅速改造成密封的第二侧向延伸空间。(4)本申请中侧车厢以抽拉方式嵌合在下层车厢内部,即收起时嵌合在下层车厢内部,使房车更紧凑、移动时阻力小;上层车厢采用双层保温板,提高了上层车厢的保温性能,改善了居住的舒适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驳回决定中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在车体1顶部设有用液压传动升起或收回的伸缩车厢体2”,同样是将上层车厢的侧板折叠设置在原车厢顶部,然后通过液压机构带动展开,展开与收折原理、过程、重心的改变均与本申请相同。(2)首先,房车领域在车厢内设置隔断,以分隔其内部空间、获得独立小空间是常规设置。而隔断能够随着上层车厢形成而形成同样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构成车厢的左右壁通过液压装置伸缩而伸展折叠,从而随着液压装置升降形成围起空间的壁面。而需在车厢内部设置隔断时,同样是需要形成内部的壁面围成小空间,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形成外部大空间的分隔壁的方式,用于形成车厢内的小空间的隔断,即同样设置能够随着液压元件升起/收缩相应展开/收折的隔断,并为保证较好的收折和内部的舒适度,选用软质隔断构成内部空间的隔断。此外,日常生活中也有类似的形成隔断的方式,例如带有内部隔断的、可折叠的收纳盒,其同样是在展开形成大的空间的同时,展开内部软质隔断,在收纳盒内部形成由内部软质隔断分开的小空间,虽技术领域有所差别,但构思相近。(3)一方面,对比文件1中的屋顶板10(相当于顶面),以可折叠的方式设置在延伸居室4上,以覆盖延伸居室上方;屋顶板10可收折,因而对比文件1的延伸居室并不是完全封闭的。至于在需要更开放的场合时,由于对比文件1中侧面延伸居室有侧板,功能性受限制,即对比文件1的延伸居室存在开放性不强的技术问题;然而在房车领域,设置翻折展开的平台和顶面,用作舞台、展台等开放平台属于一种常规设置,在面临需要开放式的平台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将一个延伸居室替换为完全开放的平台;而翻折展开的开放式平台,往往收起后其顶面和平台可用作车厢的侧边板,这是房车领域的常规设置。若需要保留部分侧边扩展空间,使得顶面和平台从中部相对弯折,弯折部分的外缘相结合,封闭侧向延伸空间的前端,这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此外,从本申请的效果来看,本申请通过“平台和顶面外缘相对弯折并边缘相结合”的方式仅仅能够封闭一个面,要从平台形成封闭的车厢,还需要在侧面上设置保温墙和防雨布。(4)对比文件1中的侧车厢同样在收起时嵌合在下车厢内部;此外,权利要求中对于“保温层”相关限定是“外部顺次包裹保温板和防晒雨布的双层保温”,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房车外墙同样包括保温层10、防水卷材,这两层构成了双层保温。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同样用于保温、防晒防雨、提高乘坐舒适性,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0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所述车厢还包括侧车厢,侧车厢以可抽拉的方式嵌合在下层车厢内部,侧车厢拉出时形成与下层车厢连通的第一侧向延伸空间;平台,其以可折叠的方式设置在下层车厢底部,且所述平台展开后形成所述与下层车厢连通的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双层房车还包括:顶面,其以可折叠或可抽拉的方式设置在下层车厢侧面,并覆盖于平台的上方;顶面和平台均设置有横向的铰接部,使顶面和平台的外缘可横向相对弯折并边缘相结合,以将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前端封闭;第二侧向延伸空间的两侧设置有保温墙和防雨布,以使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形成封闭空间;第二侧向延伸空间有自动伸缩的专业舞台音响;(2)上层车厢以可折叠方管做骨架,外部顺次包裹保温板和防晒雨布的双层保温方式设置;(3)上层车厢包括:软质隔断,其设置在所述上层车厢内部以将上层车厢内部空间分隔,所述软质隔断随所述双层侧板的撑开而展开;升降装置为升降柱,升降柱设置在所述下层车厢上部的四个转角处。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扩大车厢容积和功能以及如何构建轻便宜居的车厢体。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下层车厢两侧设置侧车厢以扩大车厢容积的启示,其他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部分特征,其余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区别技术特征(3)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7、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上层车厢是通过设置在下层车厢上部的四个转角处的升降柱展开和收起,当上层车厢展开时,下层车厢的侧壁并不随之向上升起,因此,房车的重心向上移动较小,房车的稳定性更高。对比文件1中四个升降立柱将车厢厢体抬升,房车的重心向上移动较多。(2)软质隔断随双层侧板的撑开而展开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3)本申请中位于下层车厢两侧的侧车厢和平台的功能可以不一样,而且当在平台的顶端和侧面封闭时,平台变为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可以作为居室等使用;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这一技术特征。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迅速将平台改造为密封的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提及该问题。此外,本申请中侧车厢以抽拉方式嵌合在下层车厢内部,使房车更紧凑,在移动时阻力更小。(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舞台,其中的延伸居室4和延伸居室3是像抽屉一样抽拉延伸,并不需要支撑柱支撑已经远离地面,且不适合在支撑柱的底部设置轮子。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 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4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申请日2016年04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房车升室增卧,其实质上为一种可折叠扩展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1行至第3页第6行,附图1-9):包括车头和车厢,车厢由车头牵引,车厢包括伸缩车厢体2(相当于上层车厢)、车体1(相当于下层车厢);在车体1(相当于下层车厢)顶部设有用液压传动升起或收回的伸缩车厢体2(相当于上层车厢)(即上层车厢以可折叠方式设置在下层车厢上部);车体1内设有车内梯4(相当于通道),经车内梯4进入伸缩车厢体2(即通道连接上层车厢和下层车厢);伸缩车厢体2的左右壁和前后壁可对折支撑(即双层侧板以可折叠的方式围绕连接构成上层车厢的前后双层侧壁);伸缩车厢体2顶部(相当于顶棚)将伸缩车厢体2顶部封闭;左右壁的前后部位均有两个液压传动装置(相当于升降装置)对下壁6进行支撑或回收,前后壁的壁板也用液压传动装置对折或支撑,用于稳定伸缩车厢体2顶部水平上升或下降(即升降柱以可带连接前后双层侧壁、伸缩的方式支撑顶棚,升降柱伸缩实现上层车厢的收放)。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1)所述车厢还包括侧车厢,侧车厢以可抽拉的方式嵌合在下层车厢内部,侧车厢拉出时形成与下层车厢连通的第一侧向延伸空间;平台,其以可折叠的方式设置在下层车厢底部,且所述平台展开后形成所述与下层车厢连通的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双层房车还包括:顶面,其以可折叠或可抽拉的方式设置在下层车厢侧面,并覆盖于平台的上方;顶面和平台均设置有横向的铰接部,使顶面和平台的外缘可横向相对弯折并边缘相结合,以将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前端封闭;第二侧向延伸空间的两侧设置有保温墙和防雨布,以使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形成封闭空间;第二侧向延伸空间有自动伸缩的专业舞台音响;(2)上层车厢以可折叠方管做骨架,外部顺次包裹保温板和防晒雨布的双层保温方式设置;(3)上层车厢包括:软质隔断,其设置在所述上层车厢内部以将上层车厢内部空间分隔,所述软质隔断随所述双层侧板的撑开而展开;升降装置为升降柱,升降柱设置在所述下层车厢上部的四个转角处;(4)所述平台下方设置有可伸缩的第一支撑柱,使平台撑离地面;所述侧车厢下部设置有可伸缩的第二支撑柱;所述第一支撑柱和第二支撑柱底部设置有轮子; 还包括动力系统,其驱动所述第一支撑柱、第二支撑柱以及升降柱的伸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一步扩大车厢容积和功能以及如何构建轻便宜居的车厢体。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旅游车厢,涉及一种可折叠展开的多功能双层房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5-0025段、附图1-7):车厢包括上居室1(相当于上层车厢)、下居室的车厢内腔2(相当于下层车厢)、延伸居室3(相当于侧车厢),延伸居室3通过伸缩支架15展开以及收起(即以可抽拉的方式嵌合在下层车厢内部),延伸居室3拉出时形成与车厢内腔2连通的第一侧向延伸空间;还包括延伸居室4(对应于平台),其以可抽拉的方式设置在车厢内腔2底部,且延伸居室4展开后形成与车厢内腔2连通的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多功能双层房车还包括:屋顶板10(相当于顶面),其以可折叠的方式设置在车厢内腔2侧面,并覆盖于延伸居室4的上方;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形成封闭空间;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给出了在下层车厢两侧设置侧车厢以扩大车厢容积的启示;而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其中一侧设置有延伸居室构成第二侧向延伸空间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在需要开放式的延伸空间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替换为平台,将抽拉收展方式替换为折叠方式。至于设置屋顶板和平台均有横向的铰接部,使顶面和平台的外缘可横向相对弯折并边缘相结合,以将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前端封闭,第二侧向延伸空间的两侧设置有保温墙和防雨布,从而形成封闭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平台封闭方式的常规替换;此外,选择将第二侧向延伸空间用作舞台是房车中扩展空间的常规用途,因而设置自动伸缩的专业舞台音响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一种移动房,实质上也是一种房车,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附图1-3):房体2(相当于厢体)外墙6采用方钢8加轻钢龙骨9结构(相当于以方管和龙骨作骨架),所述外墙6方钢8加轻钢龙骨9结构外层依次设有保温层10(相当于保温板)、防水卷材(相当于防晒雨布)、玻纤瓦,即公开了其外部顺次包裹保温板、防晒雨布、玻纤瓦的三层保温方式。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是构建能够保温防晒防雨的轻便宜居的车厢,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3,至于在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3时为适应上层车厢壁板需折叠的技术方案,选用可折叠方管构建上层车厢骨架,并为简化结构去掉玻纤瓦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作出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为使得车厢能更宜居,空间利用更合理,在上层车厢内部设置将上层车厢内部空间分隔的、随双层侧板的撑开而展开的软质隔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而升降柱是一种常规的升降装置,为了用其收折和支撑上层车厢,将其设置在下层车厢上部的四个转角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作出的常规设置。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附图6-7):延伸居室4下方设置有两支撑柱(相当于第一支撑柱),使延伸居室4撑离地面;延伸居室3下部设置有两支撑柱(相当于可第二支撑柱);为便于收纳和展开,设置支撑柱为可伸缩结构,为便于辅助房车移动位置,在支撑柱底部设置轮子,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而通过动力系统驱动支撑柱和升降柱的伸缩也是本领域的常用驱动方式。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给房车供给电力,在顶棚上表面设置太阳能发电电池板是房车的常规配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侧板两部分板件上下铰接构成可折叠结构(参见图5、7);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7-0018段,附图1-3)房体2外墙6(包括侧板)采用方钢8(相当于中空管)加轻钢龙骨9构成骨架,外层依次设置保温层10(相当于隔热板)、防水卷材(相当于防晒雨布,设置在保温层外部);至于将方钢8加轻钢龙骨9替换为中空管构成刚性骨架,并设置保温填料填充所述刚性骨架构成平面结构的隔热板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3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达到较好的保温隔热的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进一步设置保温包层,而设置密封层和空气填充层构成保温包层,密封层包裹在所述侧板外部形成密封空间,密封空间内填充气体形成隔热保温的空气填充层,是常见的能够较好的实现保温的保温包层的结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1行-第3页第6行,附图1):伸缩车厢体2、车体1开设有窗,车体1上开设有门;而为使得车厢能够更稳固的被支撑,在下层车厢的底部设置有限位液压柱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而使得上层车厢、防雨棚、第一侧向延伸空间以及第二侧向延伸空间还可以开设有门,防雨棚、第一侧向延伸空间以及第二侧向延伸空间也可以开设有窗,同样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更好的排水和保温,进一步设置防雨棚,并在通道设置在车体外时,使得防雨棚能将通道封闭做第二保温层,防雨棚的顶部设置可收放的倾斜顶板,倾斜顶板为倾斜设置,倾斜顶板下方由柔性防水材料围绕构成密封的空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2的从属权利要求,对于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较好的收集太阳能,使得电池板角度在一定范围内活动可调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而,设置太阳能发电电池板由左、右电池板以角度可调的方式活动连接构成,使所述太阳能发电电池板呈人字形或者向左侧或右侧倾斜的平面,左、右电池板或者太阳能发电电池板整体与车顶所在平面之间的角度分别设置为30-50°均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回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上层车厢是通过设置在下层车厢上部的四个转角处的升降柱展开和收起,当上层车厢展开时,下层车厢的侧壁并不随之向上升起,因此,房车的重心向上移动较小,房车的稳定性更高。对比文件1中,上居室1就是车厢厢体,在车厢底座四个角部各有一升降立柱5、6、7、8,四个升降立柱的上端连接车厢厢体的角部,低端固定在车架上,四个升降立柱的升降段同步升降,需要展开房车时,四个升降立柱将车厢厢体抬升,显然,房车的重心向上移动较多。重心较高的房车的稳定显然不如重心较低的房车的稳定性。将升降柱设置在所述下层车厢上部的四个转角处,所述升降柱伸缩实现所述上层车厢的收放并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2)软质隔断随双层侧板的撑开而展开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为通常情况下,软质隔断是通过手动方式设置,这可以降低房车的复杂程度。因此,现有的房车并没有将软质隔断随升降柱的升起而展开,即没有将软质隔断设计成随上层车厢展开而展开。本申请软质隔断在升降柱升起的过程中展开,即软质隔断随上层车厢的展开而展开,这大大方便了房车的展开,缩短了房车展开和收起的时间。
(3)对比文件1公开的旅游车厢的延伸居室3和延伸居室4设置在下层车厢的底部,而且都作为居室使用。本申请的侧车厢可作为居室使用,平台作为舞台使用,也就是说,位于下层车厢两侧的侧车厢和平台的功能可以不一样,而且当在平台的顶端和侧面封闭时,平台变为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可以作为居室等使用,这不仅扩大了房车的有效空间,而且扩大房车的功能;对比文件1-3均未公开这一技术特征。将平台改造成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并将其封闭,即利用顶面,其以可折叠或可抽拉的方式设置在所述下层车厢顶面,并覆盖于所述平台的上方;所述顶面和平台均设置有横向的铰接部,使顶面和平台的外缘可横向相对弯折并边缘相结合,以将所述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前端封闭;所述第二侧向延伸空间的两侧设置有保温墙和防雨布,以使所述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形成封闭空间,这种设置方式是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的技术方案,可以迅速将平台改造为密封的第二侧向延伸空间;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提及该问题,更不可能给出如何将平台迅速改造成密封的第二侧向延伸空间。此外,本申请中侧车厢以抽拉方式嵌合在下层车厢内部,即侧车厢在收起时嵌合在下层车厢内部,这样可以使房车更紧凑,在移动时阻力更小,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4)本申请中的平台5并不是以抽拉方式延伸,而是通过折叠方式扩展出来,因此需要用第一支撑柱和第二支撑柱将平台撑离地面,且在第一支撑柱和第二支撑柱的地板设置轮子,可以方便车厢在展开时进行位置调节。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舞台,只公开了延伸居室,延伸居室4和延伸居室3是像抽屉一样抽拉延伸,延伸居室4和延伸居室3并不需要支撑柱支撑已经远离地面,如果需要进行位置调节,只需要将支撑柱收回。如果对比文件1中支撑柱的底部设置轮子,反而影响车厢位置的调整,因此对比文件1不适合在支撑柱的底部设置轮子。从另一方面也说明,在第一支撑柱和第二支撑柱的地板设置轮子并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手段。
对此,合议组认为:
(1)本复审通知书以对比文件3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在车体1顶部设有用液压传动升起或收回的伸缩车厢体2;伸缩车厢体2的左右壁和前后壁均可对折支撑;左右壁的前后部位均有两个液压传动装置对下壁6进行支撑或回收,前后壁的壁板也用液压传动装置对折或支撑,用于稳定伸缩车厢体2顶部水平上升或下降”,可见,对比文件3也是将上层车厢的前后双层侧壁和顶棚折叠设置在原车厢顶部,然后通过液压机构带动展开与收折,与本申请相同,也使得房车的重心向上移动较小、稳定性更高;升降柱用于上层车厢的展开与收折时,根据车厢结构将其设置在下层车厢上部的四个转角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也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在房车领域,在车厢内设置隔断以分隔其内部空间、获得独立小空间是常规技术手段,而隔断能够随着上层车厢的撑开而展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3中已经公开了构成上层车厢的左右前后壁通过液压装置的动作而伸展,从而形成围起空间的壁面,而同时设置能够随着车厢展开而相应展开的隔断,缩短房车的展开和收折时间,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为保证较好的收折和内部的舒适度,容易想到选用软质隔断构成内部空间的隔断。此外,日常生活中也有类似的形成隔断的方式,例如带有内部隔断的、可折叠的收纳盒,其同样是在展开形成大的空间的同时,展开内部软质隔断,在收纳盒内部形成由内部软质隔断分开的小空间,可见这种隔断展开和收折方式属于常用技术手段。
(3)对比文件1中下层车厢两侧分别设置了一个延伸居室,都作为居室使用,存在功能性受限制、开放性不强的技术问题;然而在房车领域,设置翻折展开的平台和顶面,用作舞台、展台等开放平台属于一种常规设置,因此在面临需要增加房车功能性和开放性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中一个延伸居室替换为完全开放的平台;而在不需要舞台等开放式平台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将平台改造成封闭空间,以满足居住需要;并且开放式平台和封闭居室的转换在房车领域属于常规设置;而至于平台和顶面的结构以及将平台改造成密封居室的具体方式,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技术手段,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此外,对比文件1中的侧车厢同样以抽拉方式嵌合在下层车厢内部,客观上使房车更紧凑、移动时阻力小,获得了与本申请同样的技术效果。
(4)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公开舞台,但如前所述,将其中的一个延伸居室替换为舞台或平台以拓展房车功能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中的延伸居室4和延伸居室3虽然是像抽屉一样抽拉延伸,但抽出的延伸居室4和延伸居室3不可能悬空远离地面,同样需要支撑柱支撑,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延伸居室4和延伸居室3下方分别设置有两支撑柱,在此基础上在平台下方设置支撑柱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当房车移动时,如果支撑柱底部没有轮子,必然会影响房车移动位置,因此,为便于辅助房车移动位置,在支撑柱底部设置轮子,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并非如申请人所述对比文件1不适合在支撑柱的底部设置轮子。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观点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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