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23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48284
优先权日:2013-10-28
申请(专利)号:201480067338.7
申请日:2014-06-02
复审请求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牛跃文
合议组组长:尚颖
参审员:于晓唤
国际分类号:B60C17/00(2006.01);B60C9/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未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67338.7,名称为“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10月28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6年06月08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即第1-62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即图1-4)、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11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特开2001-63324A,公开日为2001年03月13日;
对比文件2:US2013/0199688A1,公开日为2013年08月0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其包括:
胎体,所述胎体跨设在一对胎圈部之间;
侧增强层,所述侧增强层设置于使所述胎圈部与胎面部连接的轮胎侧部;以及
增强帘线层,所述增强帘线层设置在所述胎体的轮胎径向外侧,所述增强帘线层包括相对于轮胎周向成60度至90度的倾斜角度倾斜的帘线,并且所述增强帘线层被配置成:当所述侧增强层在轮胎径向上投影时,所述增强帘线层与所述侧增强层的投影长度在所述胎面部的胎面宽度的6%以上的区域中重叠,
其中,所述增强帘线层仅设置于所述胎面部的作为肩部的两端部,并且轮胎截面高度为115mm以上。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其中,所述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还包括倾斜带束层,所述倾斜带束层设置在所述胎面部的比所述增强帘线层靠轮胎径向内侧的位置并相对于轮胎周向成15度至30度的倾斜角度倾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其中,所述增强帘线层被构造成包括有机纤维的帘线。”
驳回决定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增强帘线层与侧增强层的投影长度在胎面部的胎面宽度的6%以上的区域中重叠,轮胎截面高度为115mm以上。但是此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而另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株式会社普利司通(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的内容“所述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还包括:胎圈芯,其用作所述胎体的端部;和胎圈填胶,其从所述胎圈芯朝向轮胎径向外侧延伸并且埋设于所述胎圈部的被夹在所述胎体之间的区域,其中,所述侧增强层的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上端部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之间的中点处的厚度被设定为所述侧增强层的最大厚度的50%以下”加入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增强帘线层8可设置于肩部,但并未说明增强帘线层8在设置在肩部这种形式时,增强帘线层8和零压称层10(即本申请的侧增强层)重叠宽度与胎面宽度之间的比例(如本申请的6%以上),且对比文件2中的0.25≤W1/(BW/2)≤0.45是带束层7和零压称层10(即本申请的侧增强层)重叠宽度与胎面宽度之间的比例,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6%以上的重叠宽度,本领域技术人员从对比文件2无法得出将增强帘线层8像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那样设置为重叠宽度6%以上的技术启示。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既没有公开也没有启示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所述侧增强层的在所述胎圈填胶的端部与所述侧增强层的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上端部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之间的中点处的厚度被设定为所述侧增强层的最大厚度的50%以下”,并得不出能够抑制当曲翘现象发生时对侧增强橡胶24的损坏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增强帘线层设置于整个胎面宽度和设置在两边的胎肩,是现有技术中已经公开的两种常规的设置方式,其次,对于设置在胎肩部分时,对于增强帘线层与侧增强层在轮胎径向重叠宽度与胎面宽度的比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常规的设计参数,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明确强调6%,只是对于该参数的常规选择;再次,对比文件2则明确公开了相关的比例数据,其实质反映地即为侧增强层延伸至胎面宽度的部分的大小,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特别是使增强帘线层和侧增强层重叠宽度与胎面宽度之间的比例为6%以上数值,是容易得出的。第二:对于新增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大部分内容,而对于“侧增强层的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上端部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之间的中点处的厚度被设定为所述侧增强层的最大厚度的50%以下”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根据本申请或对比文件1和2可知,侧增强层的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上端部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之间部分的厚度基本上是逐渐减小直至为零(或接近零),且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和4以及对比文件2说明书附图1,都可得出侧增强层的在胎圈填胶的上端部与侧增强层的下端部之间的中点处的厚度被设定为与侧增强层的最大厚度的50%接近,因此,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增强帘线层与侧增强层的投影长度在胎面部的胎面宽度的6%以上的区域中重叠;2)侧增强层的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上端部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之间的中点处的厚度被设定为所述侧增强层的最大厚度的50%以下;3)轮胎截面高度为115mm以上。但是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的一部分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和3)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也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零压衬层10(相当于本申请的侧增强层)与带束层7的宽度之比满足0.25≤Wl/(BW/2)≤0.45,即0.125≤Wl/BW≤0.225(0.125≤Wl/BW≤0.225),即落在6%以上的范围内(见附图1),并且也明确公开了增强帘线层8既可以配置为在轮胎宽度的两个肩部上,也可以配置为覆盖带束层7整体,在此基础上,为了提高胎面两端部翘曲起点的刚性,根据具体条件来调整增强帘线层8在带束层7上的具体宽度,如将胎面两端度的增强帘线层8设置为与零压衬层10完全重合,这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此时,增强帘线层8与零压衬层10的投影长度在胎面部的6%以上的范围内。2.对于特征“侧增强层的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上端部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之间的中点处的厚度被设定为所述侧增强层的最大厚度的50%以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公开了侧增强层的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上端部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之间的厚度均相对于侧增强层中部的厚度逐步减小,为了降低侧增强层厚度薄弱部分(临近端部)的拉伸应力,将端部附近厚度数值限制在合理范围,属于本领域一般实践性范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且效果也是容易预见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01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说明书的内容“在所述轮胎组装到标准轮辋、处于标准空气压力的内压的状态下,从所述胎圈填胶的位于轮胎径向外侧的端部到所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设定在所述轮胎截面高度的30%至50%的范围内,在所述轮胎组装到标准轮辋、处于标准空气压力的内压的状态下,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到所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设定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位于轮胎径向外侧的端部到所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的50%至80%的范围”加入了独立权利要求1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为公开特征“侧增强层的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上端部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之间的中点处的厚度被设定为所述侧增强层的最大厚度的50%以下”,并且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新加入的特征,也不能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
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其包括:
胎体,所述胎体跨设在一对胎圈部之间;
侧增强层,所述侧增强层设置于使所述胎圈部与胎面部连接的轮胎侧部;以及
增强帘线层,所述增强帘线层设置在所述胎体的轮胎径向外侧,所述增强帘线层包括相对于轮胎周向成60度至90度的倾斜角度倾斜的帘线,并且所述增强帘线层被配置成:当所述侧增强层在轮胎径向上投影时,所述增强帘线层与所述侧增强层的投影长度在所述胎面部的胎面宽度的6%以上的区域中重叠,
其中,所述增强帘线层仅设置于所述胎面部的作为肩部的两端部,并且轮胎截面高度为115mm以上,
所述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还包括:
胎圈芯,其用作所述胎体的端部;和
胎圈填胶,其从所述胎圈芯朝向轮胎径向外侧延伸并且埋设于所述胎圈部的被夹在所述胎体之间的区域,
其中,所述侧增强层的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上端部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之间的中点处的厚度被设定为所述侧增强层的最大厚度的50%以下,
在所述轮胎组装到标准轮辋、处于标准空气压力的内压的状态下,从所述胎圈填胶的位于轮胎径向外侧的端部到所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设定在所述轮胎截面高度的30%至50%的范围内,
在所述轮胎组装到标准轮辋、处于标准空气压力的内压的状态下,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到所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设定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位于轮胎径向外侧的端部到所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的50%至80%的范围。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其中,所述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还包括倾斜带束层,所述倾斜带束层设置在所述胎面部的比所述增 强帘线层靠轮胎径向内侧的位置并相对于轮胎周向成15度至30度的倾斜角度倾斜。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其中,所述增强帘线层被构造成包括有机纤维的帘线。”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审查,复审请求人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
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4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6年06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对比文件1(JP特开2001-63324A)公开了一种缺气保用子午线轮胎,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0005,0015-0030段、附图3-4):其包括:胎体12,所述胎体12跨设在一对胎圈部14之间;胎圈芯14,其用作所述胎体的端部;和胎圈填胶16,其从所述胎圈芯14朝向轮胎径向外侧延伸并且埋设于所述胎圈部的被夹在所述胎体之间的区域;侧增强层26,所述侧增强层26设置于使所述胎圈部14与胎面部连接的轮胎侧部24;以及增强帘线层32,所述增强帘线层32设置在所述胎体12的轮胎径向外侧,所述增强帘线层32包括相对于轮胎周向成90度(落在本申请的60度至90度的范围内)的倾斜角度倾斜的帘线32c,并且所述增强帘线层32被配置成:当所述侧增强层在轮胎径向上投影时,所述增强帘线层32与所述侧增强层26的投影长度在所述胎面部的胎面宽度的一定范围的区域中重叠,增强帘线层32仅设置于所述胎面部的作为肩部的两端部(具体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1、4)。
该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增强帘线层与侧增强层的投影长度在胎面部的胎面宽度的6%以上的区域中重叠;2)侧增强层的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上端部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之间的中点处的厚度被设定为所述侧增强层的最大厚度的50%以下;3)轮胎截面高度为115mm以上;4)在所述轮胎组装到标准轮辋、处于标准空气压力的内压的状态下,从所述胎圈填胶的位于轮胎径向外侧的端部到所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设定在所述轮胎截面高度的30%至50%的范围内,在所述轮胎组装到标准轮辋、处于标准空气压力的内压的状态下,从所述侧增强层的下端部到所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设定在所述胎圈填胶的位于轮胎径向外侧的端部到所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的50%至80%的范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缺气行驶期间抑制轮胎侧部发生翘曲以及如何确保轮胎的耐久性和获得乘坐舒适性。
对比文件2(US2013/0199688A1)公开了一种轮胎,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15-0031段、附图1-2):增强帘线层8配置于带束层7的外周即轮胎径向外侧,在轮胎周向上覆盖带束层7,增强帘线层8可配置为覆盖带束层7整体;将带束层7的轮胎宽度方向上的总宽度设为带束剖面宽度BW,将从零压衬层10(相当于本申请的侧增强层)的胎面部两侧的端部到带束层7的端部之间的轮胎宽度方向上的距离设为距离Wl,带束剖面宽度BW和距离Wl满足0.25≤Wl/(BW/2)≤0.45,即0.125≤Wl/BW≤0.225(0.125≤Wl/BW≤0.225落在6%以上的范围内),而轮胎宽度方向上接地端T的宽度SWa<>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胎圈填胶的位于轮胎径向外侧的端部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设定在轮胎截面高度的30%至50%的范围内,以及从侧增强层的下端部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设定在胎圈填胶的位于轮胎径向外侧的端部到所述胎圈部的顶端的高度的50%至80%的范围”这些特征,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技术特征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和2不花费创造性劳动难以做出上述改进,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使独立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产生了如下有益的技术效果:抑制轮胎侧部在缺气保用行驶期间发生翘曲以及获得乘坐舒适性和缺气保用耐久性之间的平衡(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09、0022、0034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和3直接地引用独立权利要求1,因此,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和3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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