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414
决定日:2019-06-20
委内编号:1F2519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62056.6
申请日:2015-06-26
复审请求人:江苏兆龙电气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莉
合议组组长:柳晶晶
参审员:段满银
国际分类号:H01R13/66;H01R13/70;H01R13/502;H01R13/71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他技术特征是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推理而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62056.6,名称为“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兆龙电气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6;2017年06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在墙面踢脚线位置或吊顶位置的电力连接导轨和插座板;所述电力连接导轨顶面设置有插槽,所述插槽内安装有分别与电源的火线、零线、地线连接的三根导电铜管;所述插座板可插接在所述插槽内并与所述三根导电铜管电连接;所述插座板包括可伸缩的取电板,插座板外壳,以及设置在插座板外壳内的前面板和后面板;所述取电板可插装在所述插槽内且设置有与所述三根导电铜线的位置相接触的导电触点;所述前面板上设置有带有导电铜片的插套,而所述前面板的前端面上开设有连通至所述插套的插孔;所述前面板与所述后面板之间形成有安装槽,所述可伸缩的取电板安装在所述安装槽内;所述取电板包括基板,所述基板的下部钎焊有三个导电触点,所述基板内埋设有可将所述导电触点电连接至所述插套的导线;所述后面板上设置有控制取电板伸缩的开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力连接导轨延伸至每一个用电房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力连接导轨包括导轨外壳、绝缘硅胶条和三根导电铜管;所述导轨外壳顶面开口有插槽,所述插槽内设置有安装导电铜线的线槽,所述导电铜管安置在所述线槽内;而所述绝缘硅胶条安装在插槽开口内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后面板上设置有无线智能控制芯片。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基板下部的其他区域涂覆有绝缘防水涂层。”
驳回决定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103956620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三根导电铜线为铜管;(2)取电板可伸缩,前面板与后面板之间形成有安装槽,可伸缩的取电板安装在安装槽内,在后面板上还设置有控制取电板伸缩的开关;(3)带有导电铜片的插套设置在前面板上;(4)三个导电触点钎焊于基板,所述基板内埋设有可将导电触点电连接至插套的导线。而该区别技术特征(1)、(2)、(4)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替换方式;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5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基板下部的其他区域涂覆有绝缘防水涂层”补入权利要求1,并将“所述基板内埋设有可将所述导电触点电连接至所述插套的导线”修改为“所述基板内埋设或在内部布设可将所述导电触点电连接至所述插套的导线或导电连接层”,并删除了权利要求5。复审请求人认为:(1)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本领域中普通插线板和插线座均未公开可伸缩的取电板,因此,将插座板的取电板设置为可伸缩模式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2)带有导电铜片的插套设置在前面板上,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3)对比文件1中的导电套位于连接面板上,为了保证任何状态下导电套都与插孔对齐,连接面板必然不可伸缩。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连接面板不能伸缩的反面教导。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安装在墙面踢脚线位置或吊顶位置的电力连接导轨和插座板;所述电力连接导轨顶面设置有插槽,所述插槽内安装有分别与电源的火线、零线、地线连接的三根导电铜管;所述插座板可插接在所述插槽内并与所述三根导电铜管电连接;所述插座板包括可伸缩的取电板,插座板外壳,以及设置在插座板外壳内的前面板和后面板;所述取电板可插装在所述插槽内且设置有与所述三根导电铜线的位置相接触的导电触点;所述前面板上设置有带有导电铜片的插套,而所述前面板的前端面上开设有连通至所述插套的插孔;所述前面板与所述后面板之间形成有安装槽,所述可伸缩的取电板安装在所述安装槽内;所述取电板包括基板,所述基板下部钎焊有三个导电触点,并且所述基板下部的其他区域涂覆有绝缘防水涂层;所述基板内埋设或在内部布设可将所述导电触点电连接至所述插套的导线或导电连接层;所述后面板上设置有控制取电板伸缩的开关。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力连接导轨延伸至每一个用电房间。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力连接导轨包括导轨外壳、绝缘硅胶条和三根导电铜管;所述导轨外壳顶面开口有插槽,所述插槽内设置有安装导电铜线的线槽,所述导电铜管安置在所述线槽内;而所述绝缘硅胶条安装在插槽开口内侧。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后面板上设置有无线智能控制芯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插座板需要断电时必须将插座板整体从电力连接导轨上取下;而在本领域中,通过开关控制电连接回路的通断,以实现智能通断电,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想到通过开关控制取电板与导轨中的导电铜线的导通与断开,从而在无需取下插座板的情况下即可实现随时控制插座板的通断电的功能,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在此基础上,具体地将取电板设置为可伸缩模式,从而方便与导电铜线的导通与断开,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中的插座板模块与电力连接导轨的具体连接结构,可以想到的一种常规的设置方式,这种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且其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当取电板可伸缩地安装于安装槽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插座板在取电位置可正常插入插头插脚并实现电连接,导电套只有两种设置方式:(1)设置在取电板上,同时使其在取电位置时对准前面板的插孔;(2)设置在前面板上正对插孔的位置,并与取电板上的导电触点电连接。如申请人在意见陈述中的描述“现有规范要求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应当使导电套与插孔对齐”,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即可根据该现有的规范舍弃第一种设置方式,进而选择第二种设置方式,即设置在前面板上正对插孔的位置,并与取电板上的导电触点电连接。这种设置并不需要技术常规,只需通过合理地推断即可得到,并且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具体在基板内埋设或在内部布设可将所述导电触点电连接至所述插套的导线或导电连接层,来实现在伸缩时可以保证导电套与接触点的电性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导电铜线为铜管;导电触点钎焊形成;基板下部的其他区域涂覆有绝缘防水涂层;(2)取电板可伸缩,在后面板上设置有控制取电板伸缩的开关;带有导电铜片的插套设置在前面板上;基板内埋设或在内部布设可将所述导电触点电连接至所述插套的导线或导电连接层。该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中的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设置方式,部分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容易选择的设置方式,其他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独立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他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首先,对比文件l中完全不涉及“在不将插座板从导轨上取下的情况下,用户可以随时控制插座板模块的通断电”(标记为A)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l第【0026】段指出其优点在于插座板可在电力连接导轨上随处插装;其次,从前提A,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必然推出“可通过开关控制取电板与导轨中的导电铜线的导通与断开”,例如可以通过导轨的部分断电、插座板本身的断电等方式来实现;即使考虑到将取电板与导轨分离,也会想到二者物理分离,不会想到取电板可伸缩;即对比文件1中没有这样的教导和启示,也没有证据表明其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2)现有技术中通常是在面板上均只设置插孔,而将导电套设置在内部(如对比文件1所示),将导电铜片的插套设置在前面板上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打破了技术常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05月14日提交复审请求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6月2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6段、说明书附图图1-6、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5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如下:“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他技术特征是在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推理而得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及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3956620A,公开日为2014年07月30日。
2.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智能家居电力连接系统(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建筑物内电力布线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0039]段,附图1-3):该连接系统包括安装在墙面踢脚线位置的电力连接导轨302和插座板模块303,电力连接导轨302顶面开口有插槽106,插槽106内安置有三根分别与电源的火线、零线、地线连接的三根导电铜线103,所述插座板模块303可插装在电力连接导轨302的插槽106内并与所述三根导电铜线103电连接;插座板模块303包括前面板201、连接面板202(相当于取电板)、后面板203和模块连接外壳206;前面板201和后面板203均设置于模块连接外壳206之内,连接面板202安装在前面板201与后面板203之间的一安装槽中(参见图2);此外,连接面板202可插装在插槽106内且设置有与所述三根导电铜线的位置相接触的导电触点(参见图2及图3);连接面板202上还设置有导电铜片的插套204;前面板201的前端面上设有连通至插套204的前面板插孔207;从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2可以看出:连接面板202包括基板,基板下部有三个导电触点。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1)导电铜线为铜管;导电触点钎焊形成;基板下部的其他区域涂覆有绝缘防水涂层;(2)取电板可伸缩,在后面板上设置有控制取电板伸缩的开关;带有导电铜片的插套设置在前面板上;基板内埋设或在内部布设可将所述导电触点电连接至所述插套的导线或导电连接层。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用户控制插座板模块的通断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在本领域中采用铜管制成导电铜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的技术手段;钎焊是本领域中触点焊接的常规方式;在基板下部的除导电触点之外的其他区域涂覆有绝缘防水涂层,从而对插座板起到绝缘防水的作用,防止触电,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的技术手段。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鉴于对比文件1是通过对插座板模块的插拔,实现插座板插脚上的铜片与插槽内的导电铜线的接触和分离,从而实现插座的通断电的,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对比文件1中这种插拔模块以实现通断电的方法显然不方便用户的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更方便用户对插座板模块通断电的控制方式而无需手动反复插拔插座板。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对插座板模块的上下插拔,实现插座板模块中的连接面板202(相当于取电板)上的铜片204与插槽内的导电铜线103的物理接触和物理分离。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插座模板上下运动,带动固定其中的连接面板上下运动,使得连接面板上的铜片与插槽内的导电铜线接触或分离。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无需插拔插座模板的情况下,即插座模板静止不动时,连接面板必须设置为可上下运动(即可伸缩)的状况才能将连接面板上的铜片与插槽内的导电铜线物理接触或物理分离。此外,利用开关按钮控制部件的可伸缩状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生活中常见的可伸缩U盘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开关来控制插座板模块中的连接面板202(相当于取电板)的可伸缩状态从而使得无需插拔插座模板的情况下也能控制连接面板202上的铜片204与插槽内的导电铜线103的物理接触或物理分离。
其次,在取电板可伸缩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插座板在取电位置可正常插入插头插脚并实现电连接,导电套只有两种设置方式:方式一:设置在取电板上,同时使其在取电位置时对准前面板的插孔;方式二:设置在前面板上正对插孔的位置,并与取电板上的导电触点电连接。由于取电板为可伸缩的,若导电套按原有方式直接设置于取电板上,会阻碍取电板的伸缩运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容易选择第二种设置方式,即设置在前面板上正对插孔的位置,并与取电板上的导电触点电连接。
最后,为了使前面板插孔插入的插头插脚能取电,前面板上的导电套必须与取电板的导电触点电连接,至于所述电连接的具体设置位置和方式,在基板内埋设或内部布设导线或导电连接层均是本领域可选择的常规技术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并经简单的逻辑分析推理而得出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2]段,附图3):电力连接导轨302按普通踢脚线位置紧靠墙面和地面安装,实现电力系统覆盖家庭所有角落。可见,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30]-[0039]段,附图1-3):电力连接导轨302包括踢脚线外壳101(相当于导轨外壳)、防尘绝缘橡胶条102和三根导电铜线103;踢脚线外壳101顶面开口有插槽106,插槽106内设置有安装导电铜线的导电铜线槽,三根导电铜线103安装在导电铜线槽内,防尘绝缘橡胶条102安装在插槽106开口内侧。此外,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硅胶条是橡胶条中常见的种类。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附图2):后面板203上设置有智能IC芯片205。可见,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参见本复审决定的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确实并未文字记载“在不将插座板从导轨上取下的情况下,用户可以随时控制插座板模块的通断电”的技术问题,但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插座板模块303由顶面长形开口105插入中间插槽106时,插座板模块中连接面板202上的铜片204接触插槽内的导电铜线103,使电源被引入到插座板模块中(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31段,附图1-3)。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是通过对插座板模块的插拔,实现插座板插脚上的铜片204与插槽内的导电铜线103的接触和分离,从而实现插座的通断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对比文件1的这种插拔模块实现通断电的方法显然不方便用户的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寻求更方便用户对插座板模块的通断电控制方式而无需手动反复插拔插座板。
其次,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通过对插座板模块的上下插拔,实现插座板模块中的连接面板202(相当于取电板)上的铜片204与插槽内的导电铜线103的物理接触和物理分离。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插座模板上下运动,带动固定其中的连接面板上下运动,使得连接面板上的铜片与插槽内的导电铜线接触或分离。为了方便用户使用,在无需插拔插座模板的情况下,即插座模板静止不动时,连接面板必须设置为可上下运动(即可伸缩)的状况才能将连接面板上的铜片与插槽内的导电铜线物理接触或分离。此外,利用开关按钮控制部件的可伸缩状态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例如生活中常见的可伸缩U盘等。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一开关来控制插座板模块中的连接面板202(相当于取电板)的可伸缩状态从而使得无需插拔插座模板的情况下也能控制连接面板202上的铜片204与插槽内的导电铜线103的物理接触或物理分离。
(2)虽然导电铜片的插套设置在前面板上并非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但是在取电板可伸缩的情况下,为了保证插座板在取电位置可正常插入插头插脚并实现电连接,导电套只有两种设置方式:方式一:设置在取电板上,同时使其在取电位置时对准前面板的插孔;方式二:设置在前面板上正对插孔的位置,并与取电板上的导电触点电连接。由于取电板为可伸缩的,若导电套按原有方式直接设置于取电板上,会阻碍取电板的伸缩运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容易选择第二种设置方式,即设置在前面板上正对插孔的位置,并与取电板上的导电触点电连接。
综上,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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