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代理方法和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文件代理方法和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010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6613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72426.6
申请日:2016-06-24
复审请求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东
合议组组长:高海燕
参审员:王雪莲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72426.6,名称为“文件代理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SSI Proxy使用介绍”,财付通设计中心,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719020328/http://tid.tenpay.com/labs/ssiproxy/doc.html,第1-5页,2015年07月19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该区别在对比文件2((“用shtml来include网页文件(须开启SSI)”,天极Yesky,http://homepage.yesky.com/495/3134495all.shtml#p3134495,第1-4页,2007年03月26日)中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件代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
从所述本地文件路径上获取第一页面文本;
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获取到第一文本代码和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用于获取第二文件;
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
若查找到所述本地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包括:
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删除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页面文本包括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一文件路径;
将所述第二文本代码添加到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所在的位置上,得到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之后,还包括:
若查找到所述本地没有存储所述第二文件,则通过网络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之后,还包括:
在本地的浏览器中加载显示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之前,还包括:
对待处理的第一shtml文件进行编辑,得到第二shtml文件;
从所述第二shtml文件中分离出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存储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6. 一种文件代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转换单元,用于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从所述本地文件路径上获取第一页面文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获取到第一文本代码和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用于获取第二文件;
查找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若查找到所述本地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拼接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拼接单元包括:
删除模块,用于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删除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页面文本包括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一文件路径;
添加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文本代码添加到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所在的位置上,得到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四获取单元,用于在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之后,若查找到所述本地没有存储所述第二文件,则通过网络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加载显示单元,用于在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之后,在本地的浏览器中加载显示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编辑单元,用于在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之前,对待处理的第一shtml文件进行编辑,得到第二shtml文件;
分离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二shtml文件中分离出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及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主要修改在于: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7分别补入原独立权利要求1和6中。
复审请求人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如下:(1)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2)从所述本地文件路径上获取第一页面文本;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获取到第一文本代码和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用于获取第二文件;(3)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删除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页面文本包括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将所述第二文本代码添加到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所在的位置上,得到所述第二页面文本。对比文件1中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1)、(2)。区别技术特征(3)并未被对比文件2公开。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件代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
从所述本地文件路径上获取第一页面文本;
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获取到第一文本代码和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用于获取第二文件;
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
若查找到所述本地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删除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页面文本包括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将所述第二文本代码添加到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所在的位置上,得到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之后,还包括:
若查找到所述本地没有存储所述第二文件,则通过网络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之后,还包括:
在本地的浏览器中加载显示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之前,还包括:
对待处理的第一shtml文件进行编辑,得到第二shtml文件;
从所述第二shtml文件中分离出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存储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5. 一种文件代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转换单元,用于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从所述本地文件路径上获取第一页面文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获取到第一文本代码和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用于获取第二文件;
查找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若查找到所述本地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拼接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
所述拼接单元包括:
删除模块,用于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删除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页面文本包括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一文件路径;
添加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文本代码添加到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所在的位置上,得到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四获取单元,用于在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之后,若查找到所述本地没有存储所述第二文件,则通过网络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加载显示单元,用于在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之后,在本地的浏览器中加载显示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编辑单元,用于在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之前,对待处理的第一shtml文件进行编辑,得到第二shtml文件;
分离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二shtml文件中分离出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申请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2)已由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1中使用第二文件替代第一文件路径得到拼接结果,并不能说明拼接结果中不可能含有include字段。例如对比文件1第3页图2示出的index.html的文本代码中,如果使用第二文件include.html替代第一文件路径”/include/include.html”,那么#include virtual=依然有可能保留,也即并非不可能含有include字段。因此,申请人的相关陈述不能说明“将第一文本代码和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没有被对比文件2公开。 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引用参考文献1“计算机BASIC语言词典”是说明include语句的编译过程中,存在将include的文件插入到include语句处的时刻。
至于申请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3)给出了不运行include语句的启示,原审查部门认为,即使代入本申请说明书中的内容,本申请涉及的对于include标签的处理仅包括查找和解析,以及如现有技术中的Shtml2html一样将shtml中的include内容替换为真实调用的内容。本申请整体都没有给出不运行include语句的启示。 此外,即使不考虑参考文献1,使用代码替换路径,也是本领域非常常用的技术手段,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2)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删除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页面文本包括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将所述第二文本代码添加到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所在的位置上,得到所述第二页面文本。区别特征(1)在对比文件2中已公开,区别特征(2)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申请文件,将“执行一轮代理,所述一轮代理用于对包含include标签的代码片段的父级页面进行代理,包括:根据抓取到的链接筛选出需要代理的文件,经过编辑后放入本地代理文件池中;对本地代理文件池中的文件进行过滤分离得到页面文本;判断本地代理文件池中文件的文件类型是否为shtml、html或者htm类型中的任一种,若是,则将该文件放入页面文件处理池中,否则将该代理文件放入资源文件处理池中;执行二轮代理,所述二轮代理包括:”的相关特征分别补入权利要求1、5中。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执行一轮代理,所述一轮代理用于对包含include标签的代码片段的父级页面进行代理,包括:根据抓取到的链接筛选出需要代理的文件,经过编辑后放入本地代理文件池中;对本地代理文件池中的文件进行过滤分离得到页面文本;判断本地代理文件池中文件的文件类型是否为shtml、html或者htm类型中的任一种,若是,则将该文件放入页面文件处理池中,否则将该代理文件放入资源文件处理池中。(2)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删除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页面文本包括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将所述第二文本代码添加到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所在的位置上,得到所述第二页面文本。以上区别均未被对比文件公开,且不是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件代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执行一轮代理,所述一轮代理用于对包含include标签的代码片段的父级页面进行代理,所述一轮代理包括:
根据抓取到的链接筛选出需要代理的文件,经过编辑后放入本地代理文件池中;
对本地代理文件池中的文件进行过滤分离得到页面文本;
判断本地代理文件池中文件的文件类型是否为shtml、html或者htm类型中的任一种,若是,则将该文件放入页面文件处理池中,否则将该代理文件放入资源文件处理池中;
执行二轮代理,所述二轮代理包括:
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
从所述本地文件路径上获取第一页面文本;
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获取到第一文本代码和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用于获取第二文件;
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
若查找到所述本地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删除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页面文本包括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将所述第二文本代码添加到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所在的位置上,得到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之后,还包括:
若查找到所述本地没有存储所述第二文件,则通过网络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之后,还包括:
在本地的浏览器中加载显示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之前,还包括:
对待处理的第一shtml文件进行编辑,得到第二shtml文件;
从所述第二shtml文件中分离出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存储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5. 一种文件代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轮代理处理器,用于执行一轮代理,所述一轮代理用于对包含include标签的代码片段的父级页面进行代理,包括:根据抓取到的链接筛选出需要代理的文件,经过编辑后放入本地代理文件池中;对本地代理文件池中的文件进行过滤分离得到页面文本;判断本地代理文件池中文件的文件类型是否为shtml、html或者htm类型中的任一种,若是,则将该文件放入页面文件处理池中,否则将该代理文件放入资源文件处理池中;
转换单元,用于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
第一获取单元,用于从所述本地文件路径上获取第一页面文本;
第二获取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获取到第一文本代码和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用于获取第二文件;
查找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
第三获取单元,用于若查找到所述本地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拼接单元,用于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
所述拼接单元包括:
删除模块,用于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删除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页面文本包括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一文件路径;
添加模块,用于将所述第二文本代码添加到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所在的位置上,得到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四获取单元,用于在根据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查找本地是否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之后,若查找到所述本地没有存储所述第二文件,则通过网络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加载显示单元,用于在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之后,在本地的浏览器中加载显示所述第二页面文本。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编辑单元,用于在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之前,对待处理的第一shtml文件进行编辑,得到第二shtml文件;
分离单元,用于从所述第二shtml文件中分离出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第一页面文本。”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8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6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28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8;2019年04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被另一对比文件公开,且该对比文件给出了将上述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基础上结合另一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作为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SSI Proxy使用介绍”,财付通设计中心,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719020328/http://tid.tenpay.com/labs/ssiproxy/doc.html,第1-5页,公开日为2015年07月19日;
对比文件2:“用shtml来include网页文件(须开启SSI)”,天极Yesky,http://homepage.yesky.com/495/3134495all.shtml#p3134495,第1-4页,公开日为2007年03月26日。
其中,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文件代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使用SSI Proxy代理(S)HTML类型文件的方法(参见第1页最后1行,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文件代理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5页):
对于需要代理的文件通过复制->粘贴(支持拖放、快捷键)对文件复制到SSI Proxy的文件列表,刷新页面,原文件访问地址:http://tid.tenpay.com/index.html(相当于线上文件路径),文件代理成功后的地址为C:UsersdudeduDesktopssi demohtdocsindex.html(参见第2-3页,相当于将获取到的线上文件路径转换为本地文件路径);页面片段引用(html模块化):基本语法:;引入方法:先将要模块化的文件进行分离为单独的文件,将基本语法复制到您的页面,将"sample.html"替换为模块化文件链接,支持绝对路径和相对路径,引用;第3页图2中示出了index.html的文本代码(参见第3页第5-8行、第3页图2),图2中的index.html相当于第一页面文本,index.html中的文本代码相当于第一文本代码,其中include语句中包含的路径/include/include.html或include/include.html相当于第一文件路径,通过include语句包含的路径引用的例如sample.html相当于第二文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从所述本地文件路径上获取第一页面文本,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获取到第一文本代码和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用于获取第二文件);对于shtml页面内include指令指向的文件,按照功能列表选取合适的选项,刷新即可;如第4页图2所示,功能列表包括:若无本地文件,从线上读取(不下载);若无本地文件,从线上读取并下载到本地硬盘;全部从线上读取文件(不下载);全部从本地硬盘读取(参见第4页第3行、第4页图2,相当于有本地文件和无本地文件两种情况,有本地文件时从本地硬盘读取,相当于若查找到所述本地存储有所述第二文件,则从本地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
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执行一轮代理,所述一轮代理用于对包含include标签的代码片段的父级页面进行代理,包括:根据抓取到的链接筛选出需要代理的文件,经过编辑后放入本地代理文件池中;对本地代理文件池中的文件进行过滤分离得到页面文本;判断本地代理文件池中文件的文件类型是否为shtml、html或者htm类型中的任一种,若是,则将该文件放入页面文件处理池中,否则将该代理文件放入资源文件处理池中;执行二轮代理;(2)将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3)从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删除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其中,所述第一页面文本包括所述第一文本代码和所述第一文件路径;将所述第二文本代码添加到所述第一页面文本中所述第一文件路径所在的位置上,得到所述第二页面文本。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通过两轮代理实现对于shtml文件的本地调试的代理;如何便于网页文件的修改。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通过两轮代理首先抓取需要代理的文件放入本地代理文件池中,并且判断文件类型,对文件按照类型进行分类存放,以便于后续的相关处理是在处理文件时筛选目标文件以便进行后续分类处理的常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shtml来include网页文件的方法,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4页):主体文件,比如命名为test.shtml,内容为(把head.html与foot.html文件包进来,与asp,jsp,php中的include相同),以下是引用片段:
你好,这是中间的内容
页首文件,比如命名为head.html,内容为,以下是引用片段:
Untitled Document我是页首导航栏的公共信息
页尾文件,比如命名为foot.html,内容为,以下是引用片段:
我是页尾版权信息
然后运行web server,在地址栏中打开test.shtml文件,就会得到一个完整的页面,包括头与尾文件(参见第2页倒数第3段-第3页第4段,test.shtml的代码相当于第一文本代码,head.html和foot.html的代码相当于第二文本代码,包括头与尾文件的页面相当于第二页面文本,得到包括头与尾文件的完整页面,相当于将第一文本代码和第二文本代码进行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且上述公开的内容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技术特征(2)在本权利要求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拼接另一个文本代码以便于网页文件的修改,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2)用于该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于区别(3),在代码段中可以包含其他代码段的路径以便调用,或者使用代码替换路径,将引用的代码段直接包含在本代码段中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在程序的编写过程中,可单独编写某函数并在主程序中调用该函数,也可将该函数的内容直接编写在主程序中,二者的效果相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4页第3行、第4页图2):对于shtml页面内include指令指向的文件,按照功能列表选取合适的选项,刷新即可;如图2所示,功能列表包括:若无本地文件,从线上读取(不下载);若无本地文件,从线上读取并下载到本地硬盘;全部从线上读取文件(不下载);全部从本地硬盘读取(相当于权利要求2中的若查找到所述本地没有存储所述第二文件,则通过网络获取所述第二文件的第二文本代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3页第1行):刷新页面,可以发现内容已经实时更新了(相当于在本地的浏览器中加载显示页面文本)。至于其他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得到一个完整的页面”的基础上结合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第2页倒数第2行、第3页第2和7行):找到include目录,打开include.html,更新里面的内容;代理和修改一个(S)HTML文件只需要1分钟;将要模块化的文件进行分离为单独的文件(相当于对待处理的第一shtml文件进行编辑,得到第二shtml文件;从所述第二shtml文件中分离出所述第一页面文本)。而获取页面文本后对页面文本进行存储以便后续处理,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8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4相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由以上的相关评述可知,权利要求5-8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通过两轮代理首先抓取需要代理的文件放入本地代理文件池中,并且判断文件类型,对文件按照类型进行分类存放,以便于后续的相关处理是在处理文件时筛选目标文件以便进行后续分类处理的常用技术手段。
另外,如本申请说明书第46-50段中所述“在第一页面文本中查找include标签,然后,获取由查找到的include标签所在的代码片段所指示的第一文件路径。安装有SSI Proxy插件的Fiddler工具可以解析include 标签,然后,依据查找到的include标签获取第一文件路径,并在获取第一文件路径(include文件路径)之后,就可以依据该第一文件路径在本地目录中查找本地文件(即,第二文件),如果在本地文件中查找到第二文件,则可以从本地获取第二文件的文本代码。最后,将得到的第二文件的文本代码输入至用于生成代理文件的处理器中进行文件代码的拼接,得到第二页面文本。可以将第一页面文本中包含的第一文件路径删除,将第二文本代码添加在第一页面文件中第一文件路径所在的位置上,得到第二页面文本”,因此本申请在文件拼接时同样要根据查找获得include标签而得到include标签所在的代码片段所指示的第一文件路径来确定要进行文件拼接的位置,这与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通过include标签确定拼接文件代码的位置的方法是相同的。在代码拼接时,在代码段中可以包含其他代码段的路径以便调用,或者使用代码替换路径,将引用的代码段直接包含在本代码段中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例如在程序的编写过程中,可单独编写某函数并在主程序中调用该函数,也可将该函数的内容直接编写在主程序中,二者的效果相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在采用代码替换include标签所在的代码片段所指示的文件路径,将引用的代码段直接包含在本代码段中时,此时自然在拼接后的文件代码中不会包含include标签,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结合所掌握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
因此,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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