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及转换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934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6205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521447.7
申请日:2017-06-30
复审请求人:海南职业技术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燕东
合议组组长:高海燕
参审员:王雪莲
国际分类号:G06F17/3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521447.7,名称为“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及转换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海南职业技术学院。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7年10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9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CN 105373599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将各数据库对应的数学模型存储起来,根据数据库类型可以查询。2)将待转换数据库转换为中间数据使用逆向工程,将中间数据转换为目标数据使用正向工程。区别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容易想到的,区别2)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6-8是与权利要求1、2、5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因此权利要求2-8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权利要求第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模型存储模块,用于存储各个数据库对应的数学模型;每一种数据库对应一种数学模型;
转换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待转换数据库的类型和地址以及目标数据库的类型和地址;
模型获取模块,用于根据待转换数据库的类型得到其在模型存储模块对应的第一数据模型,根据目标数据库的类型得到其在模型存储模块对应的第二数据模型;
第一转换模块,用于使用逆向工程和第一数据模型将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第二转换模块,用于使用正向工程和第二数据模型将将所述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编译、解译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转换模块根据待转换数据库执行的应用业务形成具体数据模型,并将所述具体数据模型参照第一数据模型使用逆向工程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数据池模块,所述数据池模块用于存储从待转换数据库中读取的待转换数据库对象信息,并得到待转换数据库对应的第一数据模型;
数据分析模块,所述数据分析模块用于根据待转换数据库对象信息分析出数据库对象原始信息,分析数据库对象的依赖信息及依赖信息的属性, 进而根据第一数据模型得到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池模块还用于从目标数据库中读取的目标数据库对象信息,进而得到目标数据库对应的第二数据模型。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脚本生成模块,所述脚本生成模块用于生成用于实现将所述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编译、解译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的脚本。
6. 一种数据库转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收集并存储各个数据库对应的数学模型;
获取待转换数据库的类型和地址以及目标数据库的类型和地址;
根据待转换数据库的类型得到其在模型存储模块对应的第一数据模型,根据目标数据库的类型得到其在模型存储模块对应的第二数据模型;
使用逆向工程和第一数据模型将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使用正向工程和第二数据模型将将所述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编译、解译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数据库转换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待转换数据库对象信息分析出数据库对象原始信息,分析数据库对象的依赖信息及依赖信息的属性,进而根据第一数据模型得到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一种数据库转换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生成模块用于生成用于实现将所述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编译、解译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的脚本。”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将原从属权利要求2补入权利要求1,组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如下:模型存储模块,用于存储各个数据库对应的数学模型;第一转换模块,用于使用逆向工程和第一数据模型将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第二转换模块,用于使用正向工程和第二数据模型将将所述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编译、解译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源数据库和目的数据库之间的数据迁移;本申请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数据库之间的快速转换。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此外,本申请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能够自动并且较为快速的实现不同数据库之间的数据转换,并不是对比文件1中通过人工根据实际需要而选择数据库中不同数据进行转换。对比文件1中需要通过操作者利用选择模块对源数据库与目的数据库之间的数据进行选择,才能实现数据的迁移工作。本申请避免了人工选择的错误率,大大提升了数据迁移的效率。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模型存储模块,用于存储各个数据库对应的数学模型;每一种数据库对应一种数学模型;
转换参数获取模块,用于获取待转换数据库的类型和地址以及目标数据库的类型和地址;
模型获取模块,用于根据待转换数据库的类型得到其在模型存储模块对应的第一数据模型,根据目标数据库的类型得到其在模型存储模块对应的第二数据模型;
第一转换模块,用于使用逆向工程和第一数据模型将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第二转换模块,用于使用正向工程和第二数据模型将将所述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编译、解译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所述第一转换模块根据待转换数据库执行的应用业务形成具体数据模型,并将所述具体数据模型参照第一数据模型使用逆向工程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数据池模块,所述数据池模块用于存储从待转换数据库中读取的待转换数据库对象信息,并得到待转换数据库对应的第一数据模型;
数据分析模块,所述数据分析模块用于根据待转换数据库对象信息分析出数据库对象原始信息,分析数据库对象的依赖信息及依赖信息的属性,进而根据第一数据模型得到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池模块还用于从目标数据库中读取的目标数据库对象信息,进而得到目标数据库对应的第二数据模型。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其特征在于,还包括脚本生成模块,所述脚本生成模块用于生成用于实现将所述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编译、解译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的脚本。
5. 一种数据库转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收集并存储各个数据库对应的数学模型;
获取待转换数据库的类型和地址以及目标数据库的类型和地址;
根据待转换数据库的类型得到其在模型存储模块对应的第一数据模型,根据目标数据库的类型得到其在模型存储模块对应的第二数据模型;
使用逆向工程和第一数据模型将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使用正向工程和第二数据模型将将所述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编译、解译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一种数据库转换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根据待转换数据库对象信息分析出数据库对象原始信息,分析数据库对象的依赖信息及依赖信息的属性,进而根据第一数据模型得到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数据库转换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生成模块用于生成用于实现将所述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编译、解译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的脚本。”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申请人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模型存储模块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待转换数据模型到中间数据模型的第一转换模块”和“从中间数据模型到目的数据模型的第二转换模块”被对比文件1公开。对比文件1仅仅没有公开“使用逆向工程转换”和“使用正向工程转换”。然而这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通过人工选择数据进行转换,而本申请是自动的数据转换。对此,审查员认为:1)权利要求中并没有体现哪些步骤是人工哪些是自动;2)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对应表来存储不同数据库的基础类型的对应关系,客观上已经具备了自动执行的基础,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熟知查表转换可以使用自动化的方式进行,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复审通知书具体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将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使用逆向工程,将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转换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使用正向工程,根据待转换数据库执行的应用业务形成具体数据模型,将具体数据模型使用逆向工程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该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5是与权利要求1相对应的方法权利要求,从属权利要求6、7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7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源数据库和目的数据库之间的数据迁移;本申请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数据库之间的快速转换。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1中需要通过操作者利用选择模块对源数据库与目的数据库之间的数据进行选择,才能实现数据的迁移工作,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需要确定源数据库所具有的数据格式,还要确保目的数据库必须具备同样的数据格式,才能进行数据的迁移,导致了实际使用过程中效率偏低的弊端。本申请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通过模型存储模块存储各个数据库的数据模型,当需要进行数据的迁移时,通过转换参数获取模块以及模型获取模块的配合,当目标数据库需要一种或者多种数据类型的数据时,相当于只需要进行一个目标数据库对多个源数据库的数据迁移过程,即可选取同一目标数据库所需要的不同数据类型的所有数据,由于单个目标数据库只需将所需的不同源数据库的单一数据类型的数据进行采集,从而避免了人工选取数据所带来的漏选或错选的问题,有效提升了数据的迁移效率。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1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相同,即:申请日2017年06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56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2;2018年09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从而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引用原审查部门在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即:
对比文件1:CN105373599A,公开日为2016年03月02日。
(1)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迁移系统,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6], [0051]-[0070],[94]段):
各数据平台的数据类型存在着一些差异,存储模块存储各数据平台基础类型对应表,实现它们之间的数据转换(相当于模型存储模块,用于存储各个数据库对应的数学模型;每一种数据库对应一种数学模型)。数据类型的转换可以分为两个步骤来实现:首先是要给出从源数据库到目的数据库的数据类型的对应关系,也就是确定源数据库中的某种数据类型在目的数据库中相对应的数据类型;第二步则是在后台进行的数据类型的转换,也就是源数据的数据类型转换为对应的JAVA类型,再从JAVA类型转换为目的数据库所需要的数据类型的过程。
第1步:连接源数据库和目的数据库(即公开了获取数据库的地址);
第2步:从源数据库(即待转换数据库)读出待迁移的数据;
第3步:将该读出的数据转换为中间数据类型的数据(即将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第4步:将转换为中间数据类型的数据转换为目的数据库(即目标数据库)数据类型的数据(即将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为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第5步:将所述转换为目的数据库数据类型的数据写入目的数据库;
表1给出了JAVA类型与各种数据库类型(如DB2、Oracle、Sybase、SQL Server)的对应关系表。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是:将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使用逆向工程,将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转换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使用正向工程,根据待转换数据库执行的应用业务形成具体数据模型,将具体数据模型使用逆向工程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数据库模型的转换。
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常使用逆向工程对第三方来源的数据库进行解析获得相关数据信息,并使用正向工程对于己方支持的数据进行加工转换为另一类型的数据,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根据待转换数据库执行的应用业务形成具体数据模型,将具体数据模型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以下特征:从源数据库(即待转换数据库)读出待迁移的数据(相当于从待转换数据库中读取的待转换数据库对象信息);将该读出的数据转换为中间数据类型的数据(必然包含得到待转换数据库对应的第一数据模型);将转换为中间数据类型的数据转换为目的数据库(即目标数据库)数据类型的数据(必然包含从目标数据库中读取的目标数据库对象信息,进而得到目标数据库对应的第二数据模型)。而在数据库迁移时分析数据库对象的依赖信息和依赖信息的属性以获得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上述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进行数据库编程时常使用脚本进行业务处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5-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数据库转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迁移系统,包括(参见说明书第[0009]-[0026], [0051]-[0070],[94]段):
各数据平台的数据类型存在着一些差异,存储模块存储各数据平台基础类型对应表,实现它们之间的数据转换(相当于模型存储模块,用于存储各个数据库对应的数学模型;每一种数据库对应一种数学模型)。数据类型的转换可以分为两个步骤来实现:首先是要给出从源数据库到目的数据库的数据类型的对应关系,也就是确定源数据库中的某种数据类型在目的数据库中相对应的数据类型;第二步则是在后台进行的数据类型的转换,也就是源数据的数据类型转换为对应的JAVA类型,再从JAVA类型转换为目的数据库所需要的数据类型的过程。
第1步:连接源数据库和目的数据库(即公开了获取数据库的地址);
第2步:从源数据库(即待转换数据库)读出待迁移的数据;
第3步:将该读出的数据转换为中间数据类型的数据(即将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第4步:将转换为中间数据类型的数据转换为目的数据库(即目标数据库)数据类型的数据(即将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为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第5步:将所述转换为目的数据库数据类型的数据写入目的数据库;
表1给出了JAVA类型与各种数据库类型(如DB2、Oracle、Sybase、SQL Server)的对应关系表。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是:将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使用逆向工程,将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转换成目标数据库标准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使用正向工程。根据该区别技术特征,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数据库模型的转换。
对于上述区别,本领域技术人员常使用逆向工程对第三方来源的数据库进行解析获得相关数据信息,并使用正向工程对于己方支持的数据进行加工转换为另一类型的数据,这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7的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以上评述),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在于:一种数据库转换器,将待转换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将中间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转换成目标数据库的数据模型或应用业务。
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数据迁移系统,通过建立各数据平台之间的类型对应表,实现它们之间的数据转换。可见对比文件1的数据迁移必须要进行数据的转换,才可以将转换后的数据放入迁移后的数据库。因此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实现了数据库之间的快速转换。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各数据库平台之间的转换方法,通过对应表来存储不同数据库的基础类型的对应关系,其中提及的选择界面是供操作者选择将源数据库中的哪些表和字段转换到目的数据库,而在源数据库与目的数据库的表结构相同时,如果要转换全部数据,则当然可以无需选择而直接执行,此时的方案与本申请的方案相同,即本申请仅仅涉及对比文件1中源数据库与目的数据库的表结构相同时的情况。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新的权利要求1中,当目标数据库需要一种或者多种数据类型的数据时,相当于只需要进行一个目标数据库对多个源数据库的数据迁移过程,即可选取同一目标数据库所需要的不同数据类型的所有数据,单个目标数据库只需将所需的不同源数据库的单一数据类型的数据进行采集等内容,既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不能认为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
因此,合议组不能接受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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