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的管理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的管理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397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5976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516154.1
申请日:2013-10-28
复审请求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姜晓庆
合议组组长:张明霞
参审员:杜军
国际分类号:G06F3/0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所述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516154.1,名称为“移动终端的管理方法、装置和移动终端”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原为贝壳网际(北京)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0月28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2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建立与移动终端的连接;
通过以插件的形式插入的应用程序动态链接库文件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并将所述数据信息展现在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同时建立与所述资源管理器的通信;以及
接收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并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其中,所述数据信息包括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以及
将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进一步包括:
接收所述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输入的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
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并从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对应的反馈结果;以及
将所述反馈结果展现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以及
将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类型信息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型号、硬件信息、操作系统、操作系统版本号、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状态信息包括存储器容量和剩余容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所述应用程序文件是否存在更新;以及
如果存在更新,则获取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并通过所述通信模块将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 现。
6. 一种移动终端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连接模块,用于建立与移动终端的连接;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通过以插件的形式插入的应用程序动态链接库文件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
通信模块,用于建立与所述资源管理器的通信;
展现模块,用于将所述数据信息展现在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以及
管理模块,用于接收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并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其中,所述数据信息包括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以及
所述展现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模块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输入的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
管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并从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对应的反馈结果;以及
展现单元,用于将所述反馈结果展现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以及
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以及
所述展现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类型信息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型号、硬件信息、操作系统、操作系统版本号、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状态信息包括存储器容量和剩余容量。
10.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应用程序文件是否存在更新;以及
第四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应用程序文件存在更新时,获取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模块将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以及
所述展现模块还用于将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1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屏幕,处理器和电路板;
所述屏幕安置在所述外壳上,所述电路板安置在所述外壳围成的空间内部,所述处理器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
所述处理器用于处理数据,具体用于:
建立与移动终端的连接;
通过以插件的形式插入的应用程序动态链接库文件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并将所述数据信息展现在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同时建立与所述资源管理器的通信;以及
接收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并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其中,所述数据信息包括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以及
将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进一步用于:
接收所述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输入的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
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并从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对应的反馈结果;以及
将所述反馈结果展现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
13.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以及
将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14.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类型信息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型号、硬件信息、操作系统、操作系统版本号、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状态信息包括存储器容量和剩余容量。
15.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判断所述应用程序文件是否存在更新;以及
如果存在更新,则获取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并通过所述通信模块将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256244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对比文件2:CN1953587A,公开日为2007年04月25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数据信息包括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以及将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2)通过以插件的形式插入的应用程序动态链接库文件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以及(3)一种移动终端,包括外壳,屏幕,处理器和电路板,所述屏幕安置在所述外壳上,所述电路板安置在所述外壳围成的空间内部,所述处理器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所述处理器用于处理数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且所起作用相同、剩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1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5、12-1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或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所披露,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10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5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在原始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1项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仅提交了网址http://www.cnipa.gov.cn/ztzl/pctzl/index.htm,而未做其他任何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建立与移动终端的连接;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并将所述数据信息展现在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同时建立与所述资源管理器的通信;以及
接收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并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所述资源管理器中以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有应用程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根据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进一步包括:
接收所述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输入的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
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并从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对应的反馈结果;以及
将所述反馈结果展现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信息包括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以及
将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类型信息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型号、硬件信息、操作系统、操作系统版本号、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状态信息包括存储器容量和剩余容量。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以及
将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所述应用程序文件是否存在更新;以及
如果存在更新,则获取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并通过所述通信模块将所述 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8. 一种移动终端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连接模块,用于建立与移动终端的连接;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
通信模块,用于建立与所述资源管理器的通信;
展现模块,用于将所述数据信息展现在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以及
管理模块,用于接收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并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所述资源管理器中以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有应用程序。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管理模块包括:
接收单元,用于接收所述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输入的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
管理单元,用于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并从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对应的反馈结果;以及
展现单元,用于将所述反馈结果展现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
10. 根据权利要求8或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信息包括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11.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二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以及
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以及
所述展现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类型信息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型号、硬件信息、操作系统、操作系统版本号、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状态信息包括存储器容量和剩余容量。
13.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以及
所述展现模块还用于将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14.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应用程序文件是否存在更新;以及
第四获取模块,用于在所述应用程序文件存在更新时,获取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
所述发送模块还用于通过所述通信模块将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以及
所述展现模块还用于将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1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屏幕,处理器和电路板;
所述屏幕安置在所述外壳上,所述电路板安置在所述外壳围成的空间内部,所述处理器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
所述处理器用于处理数据,具体用于:
建立与移动终端的连接;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并将所述数据信息展现在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同时建立与所述资源管理器的通信;以及
接收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并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所述资源管理器中以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有应用程序。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进一步用于:
接收所述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输入的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
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并从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对应的反馈结果;以及
将所述反馈结果展现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信息包括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中的一种或者多种。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以及
将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类型信息包括所述移动 终端的类型、型号、硬件信息、操作系统、操作系统版本号、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状态信息包括存储器容量和剩余容量。
20.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以及
将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2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还用于:
判断所述应用程序文件是否存在更新;以及
如果存在更新,则获取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并通过所述通信模块将所述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发送至所述资源管理器,并在所述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展现。”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1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8和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2-7、9-14和16-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或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所披露。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指出:网址http://www.cnipa.gov.cn/ztzl/pctzl/index.htm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合作条约(PCT)专栏”,其与本申请内容无关,因此该意见陈述不予考虑。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共21项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是:在独立权利要求1、8和15补入特征“所述应用程序为手机助手类的应用程序”。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1、8和15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移动终端的管理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建立与移动终端的连接;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并将所述数据信息展现在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同时建立与所述资源管理器的通信;以及
接收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并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所述资源管理器中以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有应用程序;所述应用程序为手机助手类的应用程序。”
“8. 一种移动终端的管理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连接模块,用于建立与移动终端的连接;
第一获取模块,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
通信模块,用于建立与所述资源管理器的通信;
展现模块,用于将所述数据信息展现在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以及
管理模块,用于接收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并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所述资源管理器中以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有应用程序;所述应用程序为手机助手类的应用程序。”
“15.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屏幕,处理器和电路板;
所述屏幕安置在所述外壳上,所述电路板安置在所述外壳围成的空间内部,所述处理器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
所述处理器用于处理数据,具体用于:
建立与移动终端的连接;
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并将所述数据信息展现在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同时建立与所述资源管理器的通信;以及
接收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并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所述资源管理器中以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有应用程序;所述应用程序为手机助手类的应用程序。”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在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并将所述数据信息展现在资源管理器的操作界面中,同时建立与所述资源管理器的通信;以及接收用户通过所述资源管理器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并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所述资源管理器中以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有应用程序;所述应用程序为手机助手类的应用程序。(2)对比文件1中,管理服务器(一般为电脑)用于连接浏览器和移动终端;其并没有涉及管理服务器如何从移动终端获取管理页面或者发送操作信息,其可能采取现有的手段,例如PC通过USB接口读取移动终端取存储卡中的信息,或者是使用手机助手等第三方开发的管理工具连接移动终端,并通过管理工具对存储卡上的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可见,对比文件1中存在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3)手机助手类的应用程序一般包括PC端和手机端,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描述了一种新的电脑与移动终端的通信方式,使得电脑可以从移动终端获取数据信息等或者向移动终端发送操作信息等。(4)虽然资源管理器中已经存在很多扩展功能和扩展软件,但是该些软件均是安装在资源管理器对应的电脑上的应用软件,并不具有连接移动终端和电脑的功能,目前并未涉及在资源管理上扩展同时安装在移动终端和电脑的应用程序的功能,因此,在资源管理器中以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手机助手类的应用程序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5)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通过在资源管理器中展示移动终端存储卡中的数据信息,无需去针对某一个特定的文件夹去查找相应的数据信息,用户可在资源管理器中即可清晰的查询移动终端存储卡中的数据信息,使数据信息展示的更加直观,用户操作更加简单方便,提升了用户体验,因此具有显著的进步。综上,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其他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交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10月2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3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1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基于所述区别技术特征重新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解决所述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技术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了与复审通知书相同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即:
对比文件1:CN102256244A,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3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的管理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的管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0-37段,图1-3):
管理服务器通过有线方式或无线方式与移动终端建立通信连接(相当于“建立与移动终端的连接”),所述有线方式包括USB或电缆连接,所述无线方式包括蓝牙、红外或wi-fi等(具体参见说明书第20和23段);
管理服务器从移动终端中获取管理页面(相当于“获取所述移动终端中数据的数据信息”),并采用IE、firefox等浏览器显示管理页面(相当于“将所述数据信息展现在操作界面中”),此外,该过程必然隐含了与IE、firefox等浏览器建立连接的过程;
其中,所述移动终端的管理页面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移动终端的信息和移动终端支持的功能;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终端的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型号及其它的参数信息;所述移动终端支持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桌面资源设置、数据备份和数据同步等;
管理服务器根据用户对所述IE、firefox等浏览器上展示的管理页面的操作向移动终端发送相应的管理命令,移动终端根据所述管理命令执行对应的业务处理(相当于“接收用户对所述数据信息的管理指令,并根据所述管理指令对所述移动终端中的所述数据信息进行管理”);在一具体示例中,用户采用鼠标选择管理页面中的“桌面资源设置”功能时,生成用于控制移动终端进行桌面资源设置的管理命令,将该管理命令发送给移动终端;移动终端接收到该管理命令后,调用相应的接口对其桌面资源进行设置,其中,所述移动终端对其桌面资源的设置包括:更改桌面图标的显示方式和/或替换桌面背景图片等。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权利要求1使用资源管理器展示移动终端的数据信息,相应地,是与该资源管理器进行通信和交互,而对比文件1使用IE、firefox等浏览器展示展示移动终端的管理页面,相应地,是与IE、firefox等浏览器进行通信和交互;权利要求1中所述资源管理器中还以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有应用程序,所述应用程序为手机助手类的应用程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采用何种方式展示移动终端的数据信息以便于用户查看或操作。
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IE浏览器和Windows资源管理器之间能够自由转换/调用,具体的,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本地某个文件夹的位置能够以资源管理器的形式打开本地的该某个文件夹,在资源管理器的地址栏中输入某个网络地址能够在IE浏览器中打开该网络地址,可见,某个内容具体是采用IE浏览器还是资源管理器进行展示通常是由该内容适合哪种具体呈现形式决定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该某个内容的具体呈现形式的不同而选择浏览器或资源管理器中的一个进行展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使用IE、firefox等浏览器展示移动终端的管理页面”的基础上,当被展示的移动终端的数据信息更适合用资源管理器进行展示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使用资源管理器、而不是浏览器来展示移动终端数据信息,相应地,与资源管理器进行通信和/或交互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使用GUI shell扩展程序对资源管理器进行扩展也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目前资源管理器中已经存在很多扩展功能和扩展软件,如压缩软件的右键菜单功能、注入在资源管理器中的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如GIT软件等)等都是使用扩展程序扩展了资源管理器的功能,根据实际需要在资源管理器中以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某些应用程序以实现相应的功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例如,在资源管理器加载手机助手类应用程序,从而能够在资源管理器界面中展示该手机助手类应用程序从手机端获取的相关数据。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4-36段,图3):管理服务器根据用户对管理页面的操作,向移动终端发送相应的管理命令;移动终端根据管理命令执行对应的业务处理;移动终端向管理服务器返回执行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管理服务器接收并显示移动终端发送的所述处理结果,比如,通过浏览器以web页面的方式显示,使用户能够直观地了解移动终端执行业务处理的处理结果(相当于“所述移动终端获取对应的反馈结果;以及将所述反馈结果展现在操作界面中”);而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的“资源管理器”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理由参见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或2,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均为移动终端(如手机)的常见文件类型,因此,为了使用户能够了解该些文件信息,使获取到的移动终端的数据信息包括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一种或多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均为移动终端(如手机)的常见移动终端的信息,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在浏览器中显示移动终端的管理页面,所述管理页面中包括移动终端的信息,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终端的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型号及其它的参数信息”的基础上,为了便于用户了解该些信息,获取移动终端的类型信息和存储器的状态信息并进行展示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类型、型号、硬件信息、操作系统、操作系统版本号、存储器容量和剩余容量均为移动终端的常见信息参数,因此所述类型信息包括所述移动终端的类型、型号、硬件信息、操作系统、操作系统版本号中的一种或者多种,所述状态信息包括存储器容量和剩余容量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周知,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均为移动终端(如手机)的常见文件类型,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在浏览器中显示移动终端的管理页面,所述管理页面中包括移动终端的信息和移动终端支持的功能,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终端的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型号及其它的参数信息,所述移动终端支持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桌面资源设置、数据备份和数据同步等”的基础上,获取并统计所述移动终端中的图片文件、视频文件、音频文件、应用程序文件的数量,并将其发送至PC/服务器端的操作界面进行展现以便于用户了解该些信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更新信息是应用程序文件的常见信息参数,在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浏览器中显示移动终端的管理页面,所述管理页面中包括移动终端的信息和移动终端支持的功能,所述移动终端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移动终端的制造厂商、出厂日期、型号及其它的参数信息,所述移动终端支持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桌面资源设置、数据备份和数据同步等”的基础上,当移动终端的应用程序文件需要更新时,将应用程序文件的更新信息作为移动终端的信息展示在PC/服务器端的界面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8权利要求8-14是与方法权利要求1-7相对应的装置,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7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8-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9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外壳,屏幕,处理器和电路板;所述屏幕安置在所述外壳上,所述电路板安置在所述外壳围成的空间内部,所述处理器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所述处理器用于处理数据,其中,所述处理器具体用于的方法步骤与方法权利要求1的步骤对应一致。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移动终端及该移动终端的管理方法(参见摘要,说明书第20-37段,图1-3):该移动终端必然包括外壳、安置在外壳上屏幕、安置在外壳围成的空间内部的电路板、以及设置在所述电路板上用于处理数据的处理器;对该移动终端的管理方法包括:管理服务器从移动终端中获取并显示移动终端的管理页面,管理服务器根据用户对管理页面的操作向移动终端发送相应的管理命令,移动终端根据管理命令执行对应的业务操作,可见,管理服务器中必然具备处理器,该处理器与移动终中的处理器进行通信以实现所述管理方法。结合前述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10权利要求16-21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5,其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与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对应,参见针对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6-2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和/或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所披露。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6-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出的所述意见陈述(1),合议组认为:
参见前述2.1节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建立与移动终端的连接”,还公开了在资源管理器的浏览器展示来自移动终端的管理页面,以及该浏览器与移动终端的交互过程,可见,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中的部分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剩余的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具体理由参见2.1节针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出的所述意见陈述(2)和(3),合议组认为:
首先,对比文件1中(参见说明书第20-21段),管理服务器通过有线方式或无线方式与移动终端建立通信连接、其利用浏览器展示来自移动终端的管理页面并向移动终端发送相应的管理命令,可见,管理服务器必然属于硬件设备,例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电脑,而位于管理服务器中的浏览器作为软件要与移动终端进行信息交互,必然要借助作为硬件设备的管理服务器上安装的某些底层软件/驱动作为中介才能实现与移动终端的交互;因此,对比文件1虽然仅记载了连接浏览器和移动终端的是管理服务器,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连接浏览器和移动终端的是作为硬件设备的管理服务器上安装的某些底层软件/驱动。其次,如同复审请求人所述,本领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该些底层软件/驱动可以是手机助手等第三方开发的管理工具,但是手机助手类的应用程序一般包括PC端和手机端是公知技术,因此,使用手机助手类的应用程序实现电脑与移动终端的通信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此外,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浏览器展示来自移动终端的管理页面,而浏览器由于其自身的展示性能及其与Windows资源管理器之间的自由转换/调用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根据该某个内容适合的具体呈现形式的不同而选择浏览器或资源管理器中的一个进行展示,从而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18日提出的所述意见陈述(4)和(5),合议组认为:
首先,资源管理器使用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应用程序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如压缩软件的右键菜单功能、注入在资源管理器中的应用程序的快捷方式(如GIT软件等),虽然该些软件均是安装在资源管理器对应的电脑上的应用软件,但是手机助手类应用软件也是安装在电脑上的应用软件,为了利用资源管理器展示手机助手类应用软件中的数据,将手机助手类应用软件以GUI shell扩展程序的形式加载至资源管理器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存在技术障碍。此外,资源管理器能够实现的文件管理功能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将手机助手类应用软件加载至资源管理器后,相应的技术效果“无需去针对某一个特定的文件夹去查找相应的数据信息,在资源管理器中即可清晰的查询移动终端存储卡中的数据信息,使数据信息展示的更加直观,用户操作更加简单方便,提升了用户体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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