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内容转换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2257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7296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47174.6
申请日:2015-11-27
复审请求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念国
合议组组长:钱丹娜
参审员:白若鸽
国际分类号: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并且给出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47174.6,名称为“内容转换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1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以下对比文件1-2:
对比文件1:CN101593079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2117150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容转换方法,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内容转换装置,权利要求1、1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13中将输入内容显示在非输入法提供的内容输入界面再进行字符转换,而对比文件1是在输入显示界面的输入框中对字符进行转换再输入到非输入法提供的内容输入界面中。针对上述区别,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输入界面的输入框中输入字符,然后通过转换信号来对输入的字符进行转换,最后将转换后的字符输入到非输入法提供的内容输入界面中,在整个转换过程中不需要对原来的输入法进行字符形式转换,例如,在输入界面的输入框中输入第一字符形式A,不需要切换输入法,通过转换信号将其转换后得到的第二字符形式B输入到邮件正文中。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先将输入框中的第一字符形式A 直接输入到邮件正文中,再通过转换信号将其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B,整个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13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3、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6的其余部分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7-12请求保护一种内容转换装置,该装置权利要求为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1-6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7-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5、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内容转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所述输入内容属于第一字符形式;
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
若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
所述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包括:
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
将本次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所述输入内容进行记录。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包括:
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转换控件上的触发操作,所述转换控件位于输入法界面中;
若存在作用于所述转换控件上的所述触发操作,则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
3. 根据权利要求1的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还包括:
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输入法界面的转换手势;
若存在作用于所述输入法界面的所述转换手势,则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包括:
当存在至少两种转换手势时,根据预设对应关系获取所述转换手势所对应的转换指令,所述预设对应关系用于存储不同的转换手势与不同的转换指令之间的关系;
根据所述转换指令,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所述第二 字符形式。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在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之后,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若未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在接收到下次输入的确认信号时,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
7. 一种内容转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所述输入内容属于第一字符形式;
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
转换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检测模块得到的检测结果为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时,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
所述接收模块,包括:
字符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
内容记录子模块,被配置为将本次所述字符接收子模块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所述输入内容进行记录。
8. 根据权利要求7的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包括:
第一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转换控件上的触发操作,所述转换控件位于输入法界面中;
第一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第一检测子模块得到的检测结果为存在作用于所述转换控件上的所述触发操作时,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
9. 根据权利要求7的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检测模块,还包括:
第二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输入法界面的转换手势;
第二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第二检测子模块得到的检测结果为存在作用于所述输入法界面的所述转换手势时,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转换模块,包括:
指令获取子模块,被配置为当存在至少两种转换手势时,根据预设对应关系获取所述转换手势所对应的转换指令,所述预设对应关系用于存储不同的转换手势与不同的转换指令之间的关系;
形式转换子模块,被配置为根据所述指令获取子模块获取的所述转换指令,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所述第二字符形式。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一删除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转换模块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之后,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还包括:
第二删除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检测模块得到的检测结果为未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时,若接收到下次输入的确认信号,则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
13. 一种内容转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所述输入内容属于第一字符形式;
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
若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
所述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包括:
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
将本次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所述输入内容进行记录。”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0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分别将原权利要求5、6和11、12的附加技术特征添加到原权利要求1、7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5,并在权利要求13中添加了技术特征“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若未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在接收到下次输入的确认信号时,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删除原权利要求5、6和11、12,并适应性修改各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若接收到转换信号,则将输入内容由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删除本次记录的输入内容;若未接收到转换信号,则在接收到下次输入的确认信号时,删除本次记录的输入内容,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将本次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输入内容进行记录。(2)对比文件1是先由用户选定带转换字符,再通过在预览框选择字符然后通过按键转换选择的字符,对比文件1进行字符转换过程是在输入字符后需要从转换列表中选择转换内容然后再继续输入,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则是将产生确定信号时的输入内容作为待转换字符,根据转换信号转换字符,即无需选择字符,用户正常输入字符即可。(3)对比文件1图5c中以及说明书第7页第20-29行,在用户输入字符后会出现多个选择,即按照优先级从高到底的顺序在转换列表中显示与当前字符对应的转换候选。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是将输入内容由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即在输入字符后并检测到转换信号即可进行转换。(4)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在输入字符后通过触发转换信号即可完成第一字符形式到第二字符形式的转换,转换完成后或接收到下次输入的确认信号时(即本次转换或输入完成),自动删去转换时记录的内容以便于后续转换。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5、9如下:
“1. 一种内容转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所述输入内容属于第一字符形式;
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
若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
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
若未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在接收到下次输入的确认信号时,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
所述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包括:
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
将本次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所述输入内容进行记录。”
“5. 一种内容转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所述输入内容属于第一字符形式;
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
转换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检测模块得到的检测结果为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时,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
所述接收模块,包括:
字符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
内容记录子模块,被配置为将本次所述字符接收子模块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所述输入内容进行记录;
第一删除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转换模块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之后,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
第二删除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检测模块得到的检测结果为未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时,若接收到下次输入的确认信号,则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
“9. 一种内容转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所述输入内容属于第一字符形式;
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
若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
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
若未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在接收到下次输入的确认信号时,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
所述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包括:
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
将本次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所述输入内容进行记录。”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2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若未接收到转换信号,则在接收到下次输入的确认信号时,删除本次记录的输入内容,将本次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输入内容进行记录。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而在一段输入完成后设置确认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公开的字符输入方法,首先由用户通过选择字符的方式进行正常的输入,将用户输入的内容的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中,然后用户按下转换按钮进进行汉字的转换处理。(3)本申请说明书的技术方案中是直接进行转换并未进行选择候选,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上述技术特征,即便申请人将上述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书中,为了简化操作,提高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预设转换优先级最高的转换字符进行直接转换,而无需进行选择操作。(4)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公开了“在确定了输入时,控制部105保持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的字符,消去字符显示区域101b,并在未图示的邮件正文上显示所保持的输入字符;在没有进行汉字转换请求时,控制部105对是否具有来自用户的确定请求进行确认,在确定了输入时,控制部105保持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的字符,消去字符显示区域101b”,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本次转换或输入完成后,删除本次记录的内容的特征。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6页-7页记载了“将“ぁ”显示在101b区域中在具有汉字转换请求时,控制部105对汉字转换部105a发送转换指示和转换前的字符,当用户按下转换按钮时,进行汉字转换处理,控制部保持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的字符,消去字符显示区域101b”,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若接收到转换信号,则将输入内容由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删除本次记录的输入内容;“在没有汉字转换请求时,控制部105对是否具有来自用户的确定请求进行确认,在确定了输入时,控制部105保持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的字符,消去字符显示区域101b”,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若未接收到转换信号,则在接收到下次输入的确认信号时,删除本次记录的输入内容,将本次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输入内容进行记录。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仅在于“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而在一段输入完成后设置确认信号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2)对比文件1公开的字符输入方法,首先由用户通过选择字符的方式进行正常的输入,将用户输入的内容的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中,然后用户按下转换按钮进进行汉字的转换处理。这与现有技术的输入法输入字符类似,在输入“qita”后,会出现“其他”、“其它”、“其她”,在接收到用户的选择指令后,选择对应该选择指令的内容,这是输入字符过程的必要步骤,当字符输入至字符显示区后才通过转换按钮进行汉字的转换处理。(3)虽然对比文件1图5c中以及说明书第7页第20-29行,在用户输入字符后按下字符转换按钮,按照优先级从高到底的顺序在转换列表中显示与当前字符对应的转换候选,而本申请是直接进行转换并未进行选择候选,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上述技术特征,即便申请人将上述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书中,为了简化操作,提高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预设转换优先级最高的转换字符进行直接转换,而无需进行选择操作。(4)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公开了“在确定了输入时,控制部105保持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的字符,消去字符显示区域101b,并在未图示的邮件正文上显示所保持的输入字符;在没有进行汉字转换请求时,控制部105对是否具有来自用户的确定请求进行确认,在确定了输入时,控制部105保持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的字符,消去字符显示区域101b”,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本次转换或输入完成后,删除本次记录的内容的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放弃提复审时进行的修改,回归到驳回针对的文本,以此为基础将原权利要求3合并到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并基于新的权利要求1修改原权利要求13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1,将原权利要求9合并到原权利要求7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6,在新形成的权利要求1、6、11中增加技术特征“转换手势的形状由用户自行设置和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3、9,并适应性修改了各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是按照正常输入第一字符形式的输入内容,并将接受到下次输入的确认信号前输入的内容记录为待转换内容,接收到转换信号后将该待转换内容进行转换。不会影响正常输入进度,在发现已输入内容需要转换时,通过输入转换信号即可实现转换,无需每次输入都进行选择,然后判断是否进行转换。对比文件1并没有体现上述技术特征,也没有上述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字符后处理方法,具体公开了在手写输入过程中,如果用户需要对将要输入的内容进行格式调整,则通过检测触点的数量确定最终输入结果的格式。可见,对比文件2是针对将要输入的文字将要以何种形式进行输入,即属于一种输入法的切换,对比文件2亦未公开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11如下:
“1. 一种内容转换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所述输入内容属于第一字符形式;
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
若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
所述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包括:
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
将本次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所述输入内容进行记录;
所述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包括:
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输入法界面的转换手势,所述换手势的形状由用户自行设置和修改;
若存在作用于所述输入法界面的所述转换手势,则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
“6. 一种内容转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接收模块,被配置为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所述输入内容属于第一字符形式;
检测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
转换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检测模块得到的检测结果为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时,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
所述接收模块,包括:
字符接收子模块,被配置为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
内容记录子模块,被配置为将本次所述字符接收子模块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所述输入内容进行记录;
所述检测模块,包括:
第二检测子模块,被配置为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输入法界面的转换手势,所述换手势的形状由用户自行设置和修改;
第二确定子模块,被配置为在所述第二检测子模块得到的检测结果为存在作用于所述输入法界面的所述转换手势时,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
“11. 一种内容转换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装置包括:
处理器;
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
其中,所述处理器被配置为:
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所述输入内容属于第一字符形式;
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
若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
所述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包括:
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
将本次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所述输入内容进行记录;
所述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包括:
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输入法界面的转换手势,所述换手势的形状由用户自 行设置和修改;
若存在作用于所述输入法界面的所述转换手势,则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经审查,该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1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第1-163段、说明书附图图1-5,2019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1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了,并且给出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的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继续引用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中的对比文件1-2,即:
对比文件1:CN101593079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2日;
对比文件2:CN102117150A,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1、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内容转换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字符输入中的汉字转换方法(相当于一种内容转换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8行,第7页第1-29行、图5):当用户按下按钮“ぁ”时,通过控制部105 的控制,在所选择的按钮“ぁ”附近形成字符显示区域101b,如图5(a)所示,并将“ぁ”显示在101b区域中(输入内容为转换前的字符,相当于第一字符形式;相当于接收本次在输入框中的输入内容,所述输入内容属于第一字符形式);在具有汉字转换请求时(在步骤S109中为“是”),控制部105对汉字转换部105a发送转换指示和转换前的字符(相当于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当用户按下转换按钮时,进行汉字转换处理(转换后的字符相当于第二字符形式;相当于若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如图5(b)所示,当用户按下“ぁ”后将“ぁ”显示在101b中,用户继续按下“ま”时,控制部105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还显示所选择的字符“ま”,当用户按下转换按钮时,进行汉字转换处理(显示区域101b持续接收用户输入的字符并记录在该区域中,当用户按下转换按钮时停止接收字符并进行转换,相当于所述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包括:在输入框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将本次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所述输入内容进行记录);在确定了输入时,控制部105保持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的字符,消去字符显示区域101b,并在未图示的邮件正文上显示所保持的输入字符。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将输入内容显示在非输入法提供的内容输入界面再进行字符转换,而对比文件1是在输入显示界面的输入框中对字符进行转换再输入到非输入法提供的内容输入界面中;(2)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输入法界面的转换手势,所述换手势的形状由用户自行设置和修改;若存在作用于所述输入法界面的所述转换手势,则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字符进行转换以及如何使用户更方便的进行字符转换。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输入界面的输入框中输入字符,然后通过转换信号来对输入的字符进行转换,最后将转换后的字符输入到非输入法提供的内容输入界面中,在整个转换过程中不需要对原来的输入法进行字符形式转换,例如,在输入界面的输入框中输入第一字符形式A,不需要切换输入法,通过转换信号将其转换后得到的第二字符形式B输入到邮件正文中。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先将输入框中的第一字符形式A 直接输入到邮件正文中,再通过转换信号将其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B,整个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字符后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3]段):在对手写输入的字符进行转换时,获取用户在同一时间内与触摸屏接触的触点个数和各个触点的坐标,确定与所述触点个数对应的输出转换指令(相当于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输入法界面的转换手势),并根据该输出转换指令对所述识别结果进行转换(相当于若存在作用于所述输入法界面的所述转换手势,则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输入字符的转换。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25-27行):在液晶监视器104上显示转换按钮101e,控制部105在用户按下该转换按钮时(相当于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转换控件上的触发操作,所述转换控件位于输入法界面中),判断为请求汉字转换(相当于若存在作用于所述转换控件上的所述触发操作,则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24]段):预设触点个数与输出转换指令的映射表(相当于预设对应关系),将上述输出转换指令分别与前述触摸组合对应起来,当只有一个点触摸时,不转换,两个点触摸时,输出大写字母,三个点触摸时,输出小写字母(相当于当存在至少两种转换手势时,根据预设对应关系获取所述转换手势所对应的转换指令所述预设对应关系用于存储不同的转换手势与不同的转换指令之间的关系);获取到两个触点对应的输出大写字母的转换指令,然后将步骤102的识别结果转换为大写字母,步骤104将转换为大写字母的字符进行输出显示(相当于根据所述转换指令,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所述第二字符形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1-13行):在确定了输入时,控制部105保持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的字符,消去字符显示区域101b,并在未图示的邮件正文上显示所保持的输入字符(将转换后确定输入的字符输入邮件正文中并消去101b记录的内容,相当于在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之后,删除本次记录的所述输入内容)。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7页第5-6行、附图4):在没有汉字转换请求时,控制部105对是否具有来自用户的确定请求进行确认,在确定了输入时,控制部105保持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的字符,消去字符显示区域101b。此外,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该删除步骤设置在下次需要输入内容之前,如果下次不需要输入,则暂时不需要删除本次记录的内容,节约了一次操作步骤,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10请求保护一种内容转换装置,该装置权利要求为全部以计算机程序流程为依据,按照与反映该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法权利要求1-5完全对应一致的方式撰写装置权利要求。因此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内容转换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字符输入中的汉字转换装置(相当于一种内容转换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9-20行,第6页第28行,第7页第1-29行,第10页第1行、图5):控制部105相当于便携电话100的内部具有的CPU(相当于所述装置包括:处理器);便携电话内部具有非易失性随机存取存储器(相当于用于存储处理器可执行指令的存储器);当用户按下按钮“ぁ”时,通过控制部105 的控制,在所选择的按钮“ぁ”附近形成字符显示区域101b,如图5(a)所示,并将“ぁ”显示在101b区域中(输入内容为转换前的字符,相当于第一字符形式;相当于接收本次在输入框中的输入内容,所述输入内容属于第一字符形式);在具有汉字转换请求时(在步骤S109中为“是”),控制部105对汉字转换部105a发送转换指示和转换前的字符(相当于检测是否接收到转换信号);当用户按下转换按钮时,进行汉字转换处理(转换后的字符相当于第二字符形式;相当于若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则将所述输入内容由所述第一字符形式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如图5(b)所示,当用户按下“ぁ”后将“ぁ”显示在101b中,用户继续按下“ま”时,控制部105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还显示所选择的字符“ま”,当用户按下转换按钮时,进行汉字转换处理(显示区域101b持续接收用户输入的字符并记录在该区域中,当用户按下转换按钮时停止接收字符并进行转换,相当于所述接收本次的输入内容,包括:在输入框持续接收输入的字符,并在接收到确认信号时,停止接收字符;将本次接收到的至少一个字符作为所述输入内容进行记录);在确定了输入时,控制部105保持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上的字符,消去字符显示区域101b,并在未图示的邮件正文上显示所保持的输入字符。
权利要求1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将输入内容显示在非输入法提供的内容输入界面再进行字符转换,而对比文件1是在输入显示界面的输入框中对字符进行转换再输入到非输入法提供的内容输入界面中;(2)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输入法界面的转换手势,所述换手势的形状由用户自行设置和修改;若存在作用于所述输入法界面的所述转换手势,则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由此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字符进行转换以及如何使用户更方便的进行字符转换。
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输入界面的输入框中输入字符,然后通过转换信号来对输入的字符进行转换,最后将转换后的字符输入到非输入法提供的内容输入界面中,在整个转换过程中不需要对原来的输入法进行字符形式转换,例如,在输入界面的输入框中输入第一字符形式A,不需要切换输入法,通过转换信号将其转换后得到的第二字符形式B输入到邮件正文中。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也可以先将输入框中的第一字符形式A 直接输入到邮件正文中,再通过转换信号将其转换为第二字符形式B,整个过程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字符后处理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2]-[0013]段):在对手写输入的字符进行转换时,获取用户在同一时间内与触摸屏接触的触点个数和各个触点的坐标,确定与所述触点个数对应的输出转换指令(相当于检测是否存在作用于输入法界面的转换手势),并根据该输出转换指令对所述识别结果进行转换(相当于若存在作用于所述输入法界面的所述转换手势,则确定接收到所述转换信号)。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权利要求3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输入字符的转换。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字符输入方法,首先由用户通过选择字符的方式进行正常的输入,将用户输入的内容的显示在字符显示区域101b中,然后用户按下转换按钮进进行汉字的转换处理。这与现有技术的输入法输入字符类似,在输入“qita”后,会出现“其他”、“其它”、“其她”,在接收到用户的选择指令后,选择对应该选择指令的内容,这是输入字符过程的必要步骤,当字符输入至字符显示区后才通过转换按钮进行汉字的转换处理。虽然对比文件1图5c中以及说明书第7页第20-29行,在用户输入字符后按下字符转换按钮,按照优先级从高到底的顺序在转换列表中显示与当前字符对应的转换候选,而本申请是直接进行转换并未进行选择候选,但是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并未记载上述技术特征,即便复审请求人将上述技术特征加入到权利要求书中,为了简化操作,提高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预设转换优先级最高的转换字符进行直接转换,而无需进行选择操作。 而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内容:在对手写输入的字符进行转换时,获取到触点个数即可以确定相应的转换指令,不需要用户暂停手写输入,也不需要用户记忆特殊手势,用户在用一个手指书写字符笔迹的同时,可用另外一个或多个手指触摸设备屏幕对笔迹的识别结果执行相应的转换,从而不仅可以保证用户进行手写输入的连贯性,而且操作简单、易用,提高了手写输入的效率,降低了手写输入的复杂度。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将该需要转换的输入内容直接进行转换,而无需重新输入未转换内容,也无需先选择带转换内容再转换,即可以高效地纠正已输入内容。而且为了改善用户使用的便利性,提高用户使用体验,将转换手势的形状由用户自己设置和修改的手势来执行完成,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接受。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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