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波分复用的以太无源光网传输系统及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波分复用的以太无源光网传输系统及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940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6723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824715.3
申请日:2015-11-24
复审请求人: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于洪蕊
合议组组长:崔宪丽
参审员:高霞
国际分类号:H04J14/02,H04Q11/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和其他对比文件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824715.3,名称为“基于波分复用的以太无源光网传输系统及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由上海欣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04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6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2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104363070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对比文件2:CN1558575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9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基于波分复用的以太无源光网传输系统,其设置于局端光线路终端和客户端光网络单元之间的线路上,用于在一根光纤上传输信号,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WDM-PON装置(1),用于对光信号进行波长转换;第一合/分波器(2)、第二合/分波器(3),用于对光信号进行合波和解波;第二WDM-PON装置(4),用于对光信号进行波长转换;
其中,所述第一WDM-PON装置(1)包括:第一单纤双向ONU模块(11)、第一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12)、第一数据整形处理模块(13)和第一处理器模块(14);所述第一单纤双向ONU模块(11)与至少一台所述局端光线路终端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所述第一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12)和所述第一合/分波器(2)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所述第一数据整形处理模块(13)分别与所述第一单纤双向ONU模块(11)和所述第一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12)连接,实现数据的时钟提取、信号整形;所述第一处理器模块(14)分别与所述第一单纤双向ONU模块(11)、所述第一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12)和所述第一数据整形处理模块(13)连接,用于监测各模块的工作状态;
所述第二WDM-PON装置(4)包括:第二双纤双向ONU模块(41)、第二单纤双向波分OLT模块(42)、第二数据整形处理模块(43)和第二处理器模块(44);所述第二双纤双向ONU模块(41)和所述第二合/分波器(3)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所述第二单纤双向波分OLT模块(42)分别与所述第二合/分波器(3)和至少一台分光器(6)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所述第二数据整形处理模块(43)分别与所述第二双纤双向ONU模块(41)和所述第二单纤双向波分OLT模块(42)连接,实现数据的时钟提取、信号整形;所述第二处理器模块(44)分别与所述第二双纤双向ONU模块(41)、所述第二单纤双向波分OLT模块(42)和所述第二数据整形处理模块(43)连接,用于监测各模块的工作状态;
所述第一合/分波器(2)包括:CWDM/DWDM滤波器,实现信号的合波或解波;
所述第二合/分波器(3)包括:CWDM/DWDM滤波器,实现信号的合波或解波。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波分复用的以太无源光网传输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器模块(14)和所述第二处理器模块(44)具有信号告警指示功能。
3. 基于波分复用的以太无源光网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一:对接收到的光信号进行光电转换、数据的时钟提取、信号整形和电光转换,形成多种不同波长的信号;
步骤二:将多种所述不同波长的信号通过波分复用形成一个合波信号,传输所述合波信号;
步骤三:接收到所述合波信号后,通过解复用将所述合波信号还原成多种所述不同波长的信号;
步骤四:对多种所述不同波长的信号进行光电转换、数据的时钟提取、信号整形和电光转换,还原成所述光信号。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波分复用的以太无源光网传输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一中,所述光网络信号转换成CWDM或DWDM波长。”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老小区或不方便施工的地区,光缆数量不够导致不能满足上网需求的问题;而本申请解决的是EPON用户快速增长,为增加OLT的数量重新铺设光缆施工难度、耗资巨大的技术问题,因此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对比文件2解决是当前的波分设备,网关开销日益增加,同时产生了不同的组网需求和不断增加的其他附加业务,原有2M光监控传输系统无法满足宽带传输要求的技术问题。2、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增设了第一处理器模块和第二处理器模块从而有利于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对比文件2中控制器采集各模块和芯片的信息并上报网管后产生相应的告警等信息,也可以将网管下达的控制指令下发给各模块和芯片以便它们执行相应操作,这与本申请中第一/二处理器模块处理的对象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3、对比文件2中的O/E模块和E/O模块只能对单一的光信号或电信号进行转换这与本申请中的第一/第二单纤双向ONU模块或第一/第二双纤双波分OLT模块结构和功能均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时钟提取、帧检测定时以及开销处理均是针对单个数据,与本申请中第一/二数据整形处理模块的结构功能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3-4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复审通知书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将权利要求3和4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增设了第一处理器模块和第二处理器模块从而有利于提高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对比文件1中并未设置处理器模块,无法解决本申请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实现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这一特征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多路光网传输设备,能够将多路PON信号复用到同一根光纤中传输,极大的节约光纤资源,降低PON建网成本。2、本申请解决的是EPON用户快速增长,为增加OLT的数量重新铺设光缆施工难度、耗资巨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老小区或不方便施工的地区,光缆数量不够导致不能满足上网需求的问题;对比文件2解决是当前的波分设备,网关开销日益增加,同时产生了不同的组网需求和不断增加的其他附加业务,原有2M光监控传输系统无法满足宽带传输要求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都不同。3、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的结合也不能解决本申请要求解决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中的O/E模块和E/O模块只能对单一的光信号或电信号进行转换这与本申请中的第一/第二单纤双向ONU模块或第一/第二双纤双波分OLT模块结构和功能均不同。对比文件2中的时钟提取、帧检测定时以及开销处理均是针对单个数据,与本申请中第一/二数据整形处理模块的结构功能以及解决的技术问题均不同;对比文件2中控制器采集各模块和芯片的信息,并上报网管后产生相应的告警等信息,也可以将网管下达的控制指令下发给各模块和新品以便它们执行响应的操作,与本申请中第一/二处理模块所针对处理的对象以及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也不相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363070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558575A,公开日为2004年12月29日。
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波分复用的以太无源光网传输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多路光网传输设备及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9]-[0049]段,图2):如图2所示,该系统用于EPON网络,包括第一WDM-PON装置1,第一单纤双向ONU模块11,第一双纤双向波分OLT 模块12,第一数据整形处理模块13,第一合/分波器2,第二合/分波器3,第二WDM-PON装置4,第二单纤双向ONU模块41,第二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42,第二数据整形处理模块43,OLT设备5,分光器6(相当于该系统设置于局端光线路终端和客户端光网络单元之间的线路上);该多路光网传输设备包括第一WDM-PON装置1,用于将多路光网络信号转换成不同波长的信号(相当于第一WDM-PON装置(1),用于对光信号进行波长转换);第一合/分波器 2与第一WDM-PON装置1连接,通过第一合/分波器2的合波功能MUX将多个不同波长的信号合波成一路合波信号,并通过光缆发送至第二合/分波器3中,第二合/分波器3与第一合/分波器2通过光缆连接,其通过第二合/分波器3的分波功能DMUX将合波信号分成多个不同波长的信号(相当于第一合/分波器(2)、第二合/分波器(3),用于对光信号进行合波和解波);第二WDM-PON装置4与第二合/分波器3连接,将多个不同波长的信号还原成多路光网络信号(相当于公开第二WDM-PON装置(4),用于对光信号进行波长转换)。
第一WDM-PON装置1包括:第一单纤双向ONU模块 11、第一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12和第一数据整形处理模块13;其中,第一单纤双向ONU 模块11与至少一台局端OLT设备5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相当于第一单纤双向ONU模块(11),所述第一单纤双向ONU模块(11)与至少一台所述局端光线路终端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第一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12和第一合/分波器2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相当于所述第一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12)和所述第一合/分波器(2)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第一数据整形处理模块13分别与第一单纤双向ONU模块11和第一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12 连接,实现数据的时钟提取、信号整形(相当于所述第一数据整形处理模块(13)分别与所述第一单纤双向ONU模块(11)和所述第一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12)连接,实现数据的时钟提取、信号整形)。
第二WDM-PON装置4包括:第二单纤双向ONU模块 41、第二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42和第二数据整形处理模块43;其中,第二单纤双向ONU 模块41和第二合/分波器3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相当于所述第二双纤双向ONU模块(41)和所述第二合/分波器(3)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第二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42分别与第二合/分波器3和至少一台分光器6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相当于所述第二单纤双向波分OLT模块(42)分别与所述第二合/分波器(3)和至少一台分光器(6)相连,用于对上行信号和下行信号进行光电转换);第二数据整形处理模块43分别与第二单纤双向ONU模块41和第二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42连接,实现数据的时钟提取、信号整形(相当于所述第二数据整形处理模块(43)分别与所述第二双纤双向ONU模块(41)和所述第二单纤双向波分OLT模块(42)连接,实现数据的时钟提取、信号整形)。
第一合/分波器(2)包括:CWDM/DWDM滤波器,实现下行信号的合波和上行信号的解波(相当于所述第一合/分波器(2)包括:CWDM/DWDM滤波器,实现信号的合波或解波);所述第二合/分波器(3)包括:CWDM/DWDM滤波器,实现下行信号的合波和上行信号的解波(相当于所述第二合/分波器(3)包括:CWDM/DWDM滤波器,实现信号的合波或解波)。
第一单纤双向ONU 模块11与至少一台局端OLT设备5相连;第二单纤双向ONU 模块41和第二合/分波器3相连(相当于该系统设置于局端光线路终端和客户端光网络单元之间的线路上,用于在一根光纤上传输信号)。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所述第一WDM-PON装置(1) 还包括第一处理器模块,第二WDM-PON装置(4)还包括第二处理器模块,所述第一处理器模块(14)分别与所述第一单纤双向ONU模块(11)、所述第一双纤双向波分OLT模块(12)和所述第一数据整形处理模块(13)连接,用于监测各模块的工作状态;所述第二处理器模块(44)分别与所述第二双纤双向ONU模块(41)、所述第二单纤双向波分OLT模块(42)和所述第二数据整形处理模块(43)连接,用于监测各模块的工作状态。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ONU模块、OLT模块以及数据整形处理模块进行监测。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光监控信息传输方法和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以及图3):如图3所示,其中控制器(相当于处理器模块)用于对光电转换模块O/E(本申请中的ONU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光电转换,因此光电转换模块O/E相当于ONU模块)、电光转换模块E/O(本申请中的OLT模块的主要功能是实现光电转换,因此电光转换模块E/O相当于OLT模块)以及时钟提取模块(相当于时钟提取功能)、帧检测以及开销等模块进行监测,并上报网管后产生相应的告警等信息。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控制器与各个模块进行连接从而对各个功能模块进行控制并能产生相应告警信息的技术方案,其作用与该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处理器模块对各个模块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测,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综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参见说明书第5页最后一段以及图3):如图3所示,其中控制器用于对光电转换模块O/E、对电光转换模块E/O以及时钟提取模块进行监测,并上报网管后产生相应的告警等信息。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书中的意见的答复
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02]-[0004]、[0022]-[0024]段)与本申请一样都是在EPON网络中,由于宽带用户数量大,需要在局端增加若干台OLT设备,为避免重新铺设光缆带来施工难度、耗资大的问题,而在网络系统中加入光网络传输设备实现多路PON信号复用到同一根光纤中传输,极大的节约了光纤资源,降低PON建设成本,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虽然对比文件1中未公开处理器模块,但对比文件2中控制器控制的相应模块的功能与本申请中第一/第二处理器模块控制的相应模块功能基本一致,给出了与对比文件1结合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
2、对比文件2用于波分复用传输系统中,其技术方案中的系统扩展了光传输系统中光监控信息的传输带宽,公开了通过控制器监控各个模块的运行状态从而提高系统运行稳定性。虽然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用于EPON网络,但是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都用于波分复用传输系统,而将用于波分复用系统的技术方案用于EPON系统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本申请中设置第一/第二处理器模块,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监测ONU模块、OLT模块以及数据整形处理模块的工作状态并具有告警指示功能,而对比文件2中(参见图3)公开的控制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处理器模块)用于监控0/E、E/O、时钟提取等模块的工作状态,并且也能产生相应的告警等信息,因此,对比文件2中控制器控制的相应模块的功能与本申请中第一/第二处理器模块控制的相应模块功能基本一致,都能实现提高系统运行稳定性的效果。
3、首先,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第一/第二单纤双向ONU模块或第一/第二双纤双波分OLT模块,还公开了第一/二数据整形处理模块均与本申请中上述模块的结构功能相同,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中E/O和O/E模块只能实现对单一信号的转换,时钟提取、帧检测定时以及开销处理智能针对单个数据,但对比文件2公开了在波分复用系统中可以进行光电/电光转换以及时钟提取,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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