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甲基锍氯化物结晶水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86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47223
优先权日:2009-09-24
申请(专利)号:201510501874.X
申请日:2010-09-23
复审请求人:维斯塔实验室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赵霞
合议组组长:沙磊
参审员:费嘉
国际分类号:C07D279/18,A61P25/28,A61P35/00,A61P31/34,A61P3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对本发明存在技术启示,通过简单的试验即可获得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01874.X,名称为“甲基锍氯化物结晶水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维斯塔实验室有限公司。本申请为申请号201080053178.2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分案申请,申请日为2010年09月23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09月24日,分案递交日为2015年08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39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4,2017年08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下称驳回决定文本)。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结晶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其为形式E,其在粉末X射线衍射图中具有以下特征峰:
2. 权利要求1的化合物,其在粉末X射线衍射图中具有以下特征峰:
3. 权利要求1或2中任一项的化合物,当在差式扫描量热法中以100℃/分钟的速度加热时,其在高至220℃的分解温度时不显示热事件。
4. 制备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基本为形式E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的方法,其中:
将含水甲基锍氯化物或甲基锍氯化物的各种水合物的混合物混悬在无水溶剂并在环境温度搅拌;过滤分离固体;和通过真空干燥或用干燥气体净化从所述固体中除去残余溶剂。
5. 权利要求4的方法,其中所述无水溶剂为异丙醇。
6. 药物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
7. 药物组合物,其包含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和药用载体、赋形剂或稀释剂。
8. 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在制备用于治疗疾病病症的药物中的用途。
9. 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在制备用于治疗tau病变、阿尔茨海默病、皮肤癌、黑素瘤、丙型肝炎、HIV或西尼罗河病毒的药物中的用途。”
驳回决定认为:(1) 对比文件1(“Solubility and Properties of Two Crystalline Phases of Methylene Blue”,Bodamn.et al,《JOURNAL OF CHEMICAL AND ENGINEERING DATA》,vol.12,no.4, pp.500-504, 公开日1967年12月30日) 公开了亚甲基蓝(即甲基锍氯化物)的两种结晶相的溶解性能 (参见对比文件1第503页第1栏,倒数第1段,第2栏,第2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为:二者晶型不同,并且对比文件1未对该一水合亚甲基蓝晶体进行具体的结构表征。因而,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丰富亚甲基蓝水合物的晶体形式。对于具有药学活性或在工业上具有一定用途的已知化合物,通常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会开展一系列研究试验开发出该化合物的合适晶型。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约1个H2O含水量的形式I 晶型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丰富亚甲基蓝水合物的晶体形式并从中筛选出合适的水合物晶型,有动机和启示采用常规实验手段获得甲基锍氯化物水合物的其它晶体。进一步的,在该过程中水合物中合适的水含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可确定的,而通过粉末X射线衍射图对晶体进行表征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以粉末X射线、差式扫描量热法对晶体进行测试和表征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3)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制备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基本为形式E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的方法。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第500页、第503页第2栏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在于:二者晶体不同,此外具体的结晶方法存在差异。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备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晶体的方法。根据溶剂结晶法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将化合物的水合物形式在一定的溶剂中以及一定的温度下,进行浓缩形成结晶水合物,而其中所涉及到的具体操作方法(如:搅拌、过滤、干燥浓缩方法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可确定的。因此,在形式E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不也具备创造性。(4)结晶过程中溶剂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可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6-7请求保护一种药物组合物。具有活性的化合物不可直接施用给对象,而需要添加一定的辅料等制备为药物组合物后才能使用,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该化合物制备成为药物组合物。因而,在引用的权利要求1至3中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制药的用途。对比文件2(CN101084204A,公开日2007年12月05日) 公开了化合物制药的用途(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45)。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甲基锍氯化物能够治疗tau蛋白病、阿尔茨海默氏病、皮肤癌症、黑素瘤、丙型肝炎、HIV或西罗尼病毒,在化合物结构确定的前提下,可以预期该化合物相应的晶型同样具备上述药用活性。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内容应用到对比文件1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8-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9不创造性。
申请人维斯塔实验室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 (一)、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申请人认为,D1中公开的‘I型'不是本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该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最有希望的起点。从D1中并不能清楚的确定“I型”是作为具有恒定组成的单一结晶形式制备的。此外,也不清楚I型是否为一水合物。从D1开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预期MTC的一水合物是稳定的或能够以工业规模以恒定组成进行生产。当考虑本发明的目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考虑(从D1和许多其他披露的内容出发) “II型”/形式A是最有希望的出发点。因此,形式A是本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二)、形式E的稳定性实验数据 本申请提供了形式E稳定性的定性结果。“形式E在室温和小于约10%或小于约4%并降至约2%的相对湿度为热力学稳定的”。审查员认为本申请没有提供“任何具体的关于形式E的稳定性测试的实验数据”这一观点是不正确的。(三)、形式E相对于形式A的创造性。申请人说明了形式A的稳定性,形式E的稳定性,形式A 的生产,形式E的生产,形式E与形式A比较。形式A和形式E之间的区别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在低相对湿度下,形态E在室温下表现出惊人的热力学稳定性。这些效果是意想不到的,也不是能够从现有技术中预测的。这些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允许使用商业可行的方法生产具有恒定组成的形式E,这意味着形式E可以容易地在商业上利用。这允许形式E在制备用于治疗与tau蛋白病相关的病症的组合物的方法中广泛使用。形式E的稳定性还使其更容易储存以及以恒定组成来获得/维持,这在药物制剂中是重要的。(四)、结论.权利要求1的形式E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8也具备了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记载:五水合II型晶体在室温下经真空干燥后得到含有约1个水的I型晶体(参见对比文件1第503页右栏)。首先I型晶体是确实且真实存在的,该晶体约含有一个水。对比文件1中的(约)一水合I型晶体与本申请一水合E型晶体均是利用带有多个结晶水的晶体在一定条件下失水所得。本申请关于一水合形式E含水量的记载为(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064段):热重分析法(TG,加热速度10℃/min)导致在室温和110℃之间失水量为5.1%至5.4%,对应于含水量为一个水分子/亚甲蓝分子。该失水量是一个范围,并非确定的数值,因而严格来说,其同样是“约”的关系。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选择一水合I型晶体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 本申请对于晶型E稳定性效果描述仅仅为:“形式E在室温和小于约10%或小于约4%并降至约2%的相对湿度为热力学稳定的。”并没有任何对于该形式E有关于稳定性测试的具体实验数据,并且描述性记载也仅仅涉及到室温以及较低的湿度,而对于光照、放置时间等稳定性测试中的必要参数均未有任何记载。(3) 对比文件1中(约)一水合晶型I的制备方法同样是简单可行的。另外,溶剂结晶法本是制备晶体的普通实验手段,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将该方法应用其中。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 月24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亚甲基蓝一水合物的结晶形式(参见对比文件1第502页右栏、表I至表IV;第503页左栏,倒数第1段-右栏,第3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均制备得到了亚甲基蓝一水合物的结晶化合物,并对该结晶化合物的性质进行了研究。两者的区别仅在于,二者晶型的X射线衍射图谱特征峰的位置不同。由于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制备药物化合物不同晶型物,通过开展一系列研究试验开发出该化合物的合适晶型。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判断,在室温和小于约10%或小于4%并降至约2%的相对湿度为热力学稳定是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与其结合水数量相关。无论何种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的晶型均能够实现室温低相对湿度下的热力学稳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制备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基本为形式E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上述一水合物晶型E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中教导了通过降低亚甲基蓝水合物中结合水的量来制备得到亚甲基蓝一水合物的方法。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选择将化合物的水合物在具有夺取结合水能力的溶剂存在下并在一定的温度下,从而减少水合物的结合水的量,而其中所涉及到的具体操作方法(如:搅拌、过滤、干燥浓缩方法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可确定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至3所述形式E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而结晶过程中溶剂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可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7请求保护一种药物组合物。根据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甲基锍氯化物具有药物的活性/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其水合物或其晶型均能够实现作为药物的用途。权利要求1至3中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制备成为药物组合物。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8-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在制备用于治疗疾病病症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2公开了甲基锍氯化物能够治疗tau蛋白病、阿尔茨海默氏病、皮肤癌症、黑素瘤、丙型肝炎、HIV或西罗尼病毒(参见对比文件2……)。在化合物结构确定的前提下,可以预期该化合物相应的晶型同样具备相同药用活性。在权利要求1至3中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8-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9不具备创造性。(5)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无论是对比文件1的题目还是其公开的技术内容,对I型结晶和II型结晶均作出了相同技术水平的研究。晶型I已经被制备出来,并稳定的存在。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充分公开了亚甲基蓝一水合物晶型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对比文件1的亚甲基蓝一水合物晶型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而且,从对比文件1公开的制备方法可知,一水合物和五水合物之间,是可以双向控制含水量的。上述含水量的调整,是可以在工业规模生产实施的技术。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2 月0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I型不是本发明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发明的目的是提供具有明确定义的结晶形式的MTC,其可以呈稳定的组成来生产,从而允许该形式在商业上使用(例如作为药物活性成分)。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该是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最有希望的起点。当将对比文件1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只能有动机将II型晶体作为起点,从而试图去提供可以工业化规模以恒定组成进行生产的晶型。也就是说,与本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应为II型晶体/形式A,而不是I型。形式A和形式E之间的区别在于它们的晶体结构不同。复审请求人此前已经讨论了这种差异(稳定性和易于生产性)和形式E相对于形式A的创造性。从技术内容上来讲,对比文件I主要关注于II型结晶,根据唯一已知的晶型(形式A)确定了该结晶的结构;微观图仅仅是晶体的照片,其无法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提供任何关于I型晶体的结构或稳定性的信息;II型结晶的数据表格是I型的超过3倍,关于II型结晶,对比文件1中提供了明显更多的数据来对其进行明确清楚的定义。(2)与对比文件1中形式A的晶型(即II型结晶)相比,权利要求1的形式E是非显而易见的并具有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2-9也具备了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驳回决定文本所针对的申请文件。
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如果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对本发明存在技术启示,通过简单的试验即可获得发明,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就本案而言,(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结晶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权利要求具体内容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 以“亚甲基蓝(即甲基锍氯化物)的两种结晶相的溶解性和性能”为题,公开了亚甲基蓝的I型和II型晶型,并对两种晶型进行光学-结晶学的研究和X射线衍射的研究 (参见对比文件1第502页右栏、表I至表IV)。其中,亚甲基蓝的晶型II与Warwicker 报告的五水合物相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亚甲基蓝的I型和II型两种结晶形式之间在伴随着大量焓变化的同时而发生转变现象,通过在室温真空干燥晶型II 的五水合物至约1个H2O的含水量来获得I型结晶;在室温和高湿度的条件下,I型结晶可以转化成II型结晶(参见对比文件1第503页左栏,倒数第1段-右栏,第3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亚甲基蓝一水合物的结晶形式。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两者均制备得到了亚甲基蓝一水合物的结晶化合物,并对该结晶化合物的性质进行了研究。两者的区别仅在于,二者晶型的X射线衍射图谱特征峰的位置不同。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内容,本发明提供甲基锍氯化物水合物的特定多晶型形式以及它们安全且可再现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在高湿度条件下,亚甲基蓝五水合物为稳定的结晶形式(对比文件1结晶II五水合物);而在低湿度的条件下,亚甲基蓝一水合物为稳定的结晶形式(对比文件1结晶I一水合物)。而且两者可以随湿度的条件变化,相互转化。因此,本申请中的结晶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在室温和小于约10%或小于4%并降至约2%的相对湿度为热力学稳定的”(本申请说明书第64段)的技术效果,已经被对比文件1所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结晶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的技术效果,是根据现有技术可以预期得到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和分析,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找到另一种亚甲基蓝一水合物的晶体形式。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尝试制备药物化合物不同晶型物,通过开展一系列研究试验开发出该化合物的合适晶型。即,在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约1个H2O含水量的亚甲基蓝I型结晶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丰富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的晶体形式,有动机和启示采用常规实验手段获得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的其它晶型。此外,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以判断,在室温和小于约10%或小于4%并降至约2%的相对湿度为热力学稳定是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与其结合水数量相关,因此,无论何种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的晶型均能够实现室温低相对湿度下的热力学稳定。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的实验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结晶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的粉末X射线衍射图中的特征峰作出进一步限定。增加了权利要求1中X射线衍射图中的两个高位特征峰。根据上述第1点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权利要求1或2结晶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的差式扫描量热法测试结果。其要求保护的仍为晶型E。根据上述第1点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制备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基本为形式E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的方法。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如下内容:将0.01-2.69g/ml的亚甲基蓝与0-7%的氯化钠水溶液加热到40-60摄氏度,搅拌浓缩一定时间形成甲基锍氯化物的结晶形式(参见对比文件1第500页左栏第2段);五水的II型晶体在室温下经真空干燥后得到含有约1个水的I型晶体(参见对比文件1第503页右栏第1段)。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晶体表征参数有所不同,具体的结晶方法存在差异。基于该区别,权利要求4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制备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晶体E的方法。前文已详细评述权利要求1至3所述形式E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对比文件1中教导了通过降低亚甲基蓝水合物中结合水的量来制备得到亚甲基蓝一水合物的方法。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选择将化合物的水合物在具有夺取结合水能力的溶剂存在下并在一定的温度下,从而减少水合物的结合水的量,而其中所涉及到的具体操作方法(如:搅拌、过滤、干燥浓缩方法等)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可确定的。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的实验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5)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的方法作出进一步限定。而结晶过程中溶剂的选择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可确定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4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6)权利要求6-7请求保护一种药物组合物。根据对比文件1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甲基锍氯化物具有药物的活性/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其水合物或其晶型均能够实现作为药物的用途。然而在一般情况下,具有活性的化合物不可直接施用给对象,而需要添加一定的辅料例如载体、赋形剂或稀释剂等制备为药物组合物后才能使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化合物制备成为药物组合物。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至3中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不具备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其制备成为药物组合物。因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6-7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6-7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7)权利要求8-9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的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在制备用于治疗疾病病症的药物中的用途。对比文件2 公开了:根据权利要求125-138任意一项的二氨基吩噻嗪鎓化合物(当权利要求125的R1和R9为氢,R7NA、R7NB、R3NA、R3NB均为甲基的化合物时,其为甲基锍氯化物)在制备用于治疗tau蛋白病、阿尔茨海默氏病、皮肤癌症、黑素瘤、丙型肝炎、HIV或西罗尼病毒的药物中的用途(参见对比文件2权利要求145)。可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甲基锍氯化物能够治疗tau蛋白病、阿尔茨海默氏病、皮肤癌症、黑素瘤、丙型肝炎、HIV或西罗尼病毒,对于化合物结构确定的前提下,可以预期该化合物相应的晶型同样具备上述药用活性。在权利要求1至3中甲基锍氯化物一水合物形式E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而得到权利要求8-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8-9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创造性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相同,均制备得到了亚甲基蓝一水合物的结晶化合物,即对比文件1中的I型结晶。因此,应该选择对比文件1中的I型结晶,评价本复审请求的创造性。对比文件1中虽然也详细公开了对II结晶的研究结果,但由于II结晶与I型结晶相比,其和发明的相关程度较低,不适合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体到技术内容,在对比文件1中,对晶型II进行的分析测定,同时也对晶型I进行了测定,因此认定对I型结晶和II型结晶的研究水平是相同的。对比文件1,同时提供了晶型I和晶型II的微观图片,同时证明晶型I和II都是可以稳定存在的。虽然II型结晶的数据表格是I型的超过3倍,但是对I型结晶的特征峰已经进行了测量。I型结晶的结构信息已经被表征。(二)复审请求人选择和本申请密切程度相关度低的II型结晶进行比较,从而得出本发明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有违专利法中规定的,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评价创造性的原则,因而是不具备说明力的。合议组不予认可。
在上述事实和理由的基础上,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2 月05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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