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延迟胶凝淀粉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46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378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074306.7
申请日:2013-03-08
复审请求人:玉米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孔佳音
合议组组长:李晶晶
参审员:王迪
国际分类号:A23L1/0522,A23L1/09,A23L1/187,A23C19/093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074306.7,名称为“延迟胶凝淀粉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玉米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03月08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10日,公开日为2013年12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4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9段,以及2017年07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胶凝组合物,其包含:
流体;
约0.25重量%至约6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其包含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和稳定剂的反应产物;和
约0重量%至约5重量%的增粘剂;
其中:
与已经用不含稳定剂的相同转化淀粉基质替代延迟胶凝淀粉的相同胶凝组合物相比,所述胶凝组合物表现出至少1小时的胶凝延迟;并且
所述延迟胶凝淀粉和所述增粘剂的总重量%不超过约6重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延迟胶凝淀粉另外包含交联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交联剂包括环氧氯丙烷、直链二羧酸酐、磷酰氯、丙烯醛或可溶性的偏磷酸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包含约0重量%的增粘剂和约3重量%至约4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包含约0.25重量%至约5重量%的增粘剂和约0.25重量%至约4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稳定剂包括环氧丙烷或乙酸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包括已经与酸反应过的淀粉。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绿豆淀粉、甘薯淀粉或豌豆淀粉。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20 mPa·s至约400 mPa·s的粘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粘剂包括蜡质淀粉、交联的蜡质淀粉、交联的且被取代的蜡质淀粉、乙酰化的淀粉、羟丙基化的淀粉或水胶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所述胶凝组合物是食品。
13. 一种延迟胶凝淀粉,其包含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和稳定剂的反应产物,其中与已经用不含稳定剂的相同转化淀粉基质替代延迟胶凝淀粉的组合物相比,包含所述延迟胶凝淀粉的组合物表现出至少1小时的胶凝延迟。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稳定剂包括环氧丙烷或乙酸酐。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包括已经与酸反应过的淀粉。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淀粉包括约15重量%至约80重量%的 直链淀粉。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绿豆淀粉、甘薯淀粉或豌豆淀粉。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20 mPa·s至约400 mPa·s的粘度。
19. 一种食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
20. 一种方法,其包括:
将天然淀粉混悬于水中,以形成混悬液;
通过将第一种氧化剂加入所述混悬液中,在约8至13的pH氧化悬浮的天然淀粉;
随后将第二种氧化剂加入所述混悬液中,以形成淀粉基质材料;
将稳定剂加入所述淀粉基质材料中,以形成稳定化的淀粉基质材料;和
通过加入酸,中和所述稳定化的淀粉基质材料,
其中,在第一和第二氧化步骤之后,氧化的淀粉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20 mPa·s至约400 mPa·s的粘度。”
驳回决定的理由是:对比文件1(CN1424328A,公开日为2003年06月18日)公开了一种溶液稳定的低直链木薯淀粉(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实施例3)。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采用转化淀粉作为淀粉基质材料,并将延迟胶凝淀粉用于制备胶凝组合物,组合物还包含流体、可选的增粘剂,限定了组合物中组分的重量百分比,以及组合物延迟胶凝的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开发包含延迟胶凝淀粉的组合物。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具有胶凝性的改性淀粉即转化淀粉基质为起始原料,并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之下进一步改变其胶凝性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其淀粉可用于各种产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3-27行),包括牛奶沙司和乳基沙司如干酪沙司、布丁、蛋奶甜羹、酸奶等(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3-15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获得的具有胶凝延迟效果的淀粉应用于包含流体的胶凝类的食品即胶凝组合物,以延长该类产品胶凝化的时间,实现胶凝类食品生产过程可根据需要进行控制。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知晓所获得改性淀粉具有延迟胶凝性质的基础上,根据所具体应用的产品种类对胶凝速度、粘度的要求,可对其用量做出调整,通过常规的实验手段可获得。胶凝组合物在延迟胶凝方面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通过控制制备延迟胶凝淀粉时稳定剂的用量,以及延迟胶凝淀粉在组合物中的用量可获得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出处同上),或为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延迟胶凝淀粉,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采用转化淀粉作为淀粉基质材料,对延迟胶凝淀粉应用于组合物后的胶凝效果做了限定。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或常规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含有权利要求13的延迟胶凝淀粉的食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含有延迟胶凝淀粉的食品(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3-15行),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3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9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玉米产品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20项),所做修改为将权利要求20中的“氧化的淀粉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20 mPa·s至约400 mPa·s的粘度”修改为“氧化的淀粉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40 mPa·s至约400 mPa·s的粘度”。复审请求人认为:①对比文件1涉及的是凝胶化,申请涉及的是胶凝,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凝胶化是在水和热的存在下打破淀粉分子的分子间键,允许氢结合位点结合更多水,作用是增加混合物粘度。胶凝是由于分子组织能容纳水的网络造成的水性混合物的固化。因此,粘度是凝胶化的量度,测量淀粉的增稠能力并大体上涉及多少颗粒被打破,对于胶凝而言是无意义的量度,因为固体没有粘度。对比文件1考虑的是淀粉如何影响水性混合物的性质,而不是其如何影响固体的性质。本申请权利要求的主题是淀粉对产生固体的影响,即要求保护的淀粉不是通过延迟粘度增加,而是通过延迟其固化来影响混合物。②本申请表1公开了各种样品运行不同的天数,使用不同量的增粘剂,以及不同量的两种延迟胶凝淀粉中的一种。还比较了那些样品与对照样品(样品7,13和19),使用相同的增粘剂和明胶。在所有情况下的增粘剂是PO/POCl3改性的蜡质玉米淀粉,其是对比文件1的图2-5中讨论的淀粉之一。这进一步证明,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延迟胶凝淀粉,而是仅仅增粘淀粉。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胶凝组合物,其包含:
流体;
约0.25重量%至约6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其包含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和稳定剂的反应产物;和
约0重量%至约5重量%的增粘剂;
其中:
与已经用不含稳定剂的相同转化淀粉基质替代延迟胶凝淀粉的相同胶凝组合物相比,所述胶凝组合物表现出至少1小时的胶凝延迟;并且
所述延迟胶凝淀粉和所述增粘剂的总重量%不超过约6重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延迟胶凝淀粉另外包含交联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交联剂包括环氧氯丙烷、直链二羧酸酐、磷酰氯、丙烯醛或可溶性的偏磷酸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包含约0重量%的增粘剂和约3重量%至约4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包含约0.25重量%至约5重量%的增粘剂和约0.25重量%至约4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稳定剂包括环氧丙烷或乙酸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包括已经与酸反应过的淀粉。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绿豆淀粉、甘薯淀粉或豌豆淀粉。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20 mPa·s至约400 mPa·s的粘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粘剂包括蜡质淀粉、交联的蜡质淀粉、交联的且被取代的蜡质淀粉、乙酰化的淀粉、羟丙基化的淀粉或水胶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所述胶凝组合物是食品。
13. 一种延迟胶凝淀粉,其包含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和稳定剂的反应产物,其中与已经用不含稳定剂的相同转化淀粉基质替代延迟胶凝淀粉的组合物相比,包含所述延迟胶凝淀粉的组合物表现出至少1小时的胶凝延迟。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稳定剂包括环氧丙烷或乙酸酐。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包括已经与酸反应过的淀粉。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淀粉包括约15重量%至约80重量%的 直链淀粉。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绿豆淀粉、甘薯淀粉或豌豆淀粉。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20 mPa·s至约400 mPa·s的粘度。
19. 一种食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
20. 一种方法,其包括:
将天然淀粉混悬于水中,以形成混悬液;
通过将第一种氧化剂加入所述混悬液中,在约8至13的pH氧化悬浮的天然淀粉;
随后将第二种氧化剂加入所述混悬液中,以形成淀粉基质材料;
将稳定剂加入所述淀粉基质材料中,以形成稳定化的淀粉基质材料;和
通过加入酸,中和所述稳定化的淀粉基质材料,
其中,在第一和第二氧化步骤之后,氧化的淀粉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40 mPa·s至约400 mPa·s的粘度。”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从对比文件1及本申请说明书和现有技术的描述,不能认定凝胶化与胶凝之间的区别。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09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溶液稳定的低直链木薯淀粉(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采用转化淀粉作为淀粉基质材料;(2)将延迟凝胶淀粉与流体及任选的增粘剂一同制备胶凝组合物,限定延迟胶凝淀粉和增粘剂的重量比,以及延迟胶凝的效果。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包含延迟胶凝淀粉的组合物。改性淀粉和天然淀粉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淀粉类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具有胶凝性的改性淀粉即转化淀粉基质为起始原料,与稳定剂和交联剂作用以提供延迟胶凝性质。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淀粉可用于各种产品,具体披露了低直链木薯淀粉可以约1%-约95%的量使用(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3-27行)。可用于食品和营养品领域,特别是食品,包括牛奶沙司和乳基沙司如干酪沙司、布丁、蛋奶甜羹、酸奶等(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3-15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具有胶凝延迟效果的淀粉应用于包含流体的胶凝类食品即胶凝组合物中,并在胶凝作用延迟而粘度降低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添加增粘剂。延迟胶凝淀粉和增粘剂的用量是根据胶凝组合物的具体种类和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而延迟胶凝的效果则是可以通过控制稳定剂的用量以及延迟胶凝淀粉在组合物中的用量来常规调节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2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出处同上),或为本领域普通技术手段或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12同样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延迟胶凝淀粉。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延迟胶凝淀粉(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权利要求1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采用转化淀粉作为淀粉基质材料;(2)限定了延迟胶凝的效果。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延迟胶凝淀粉的替代方案。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4-18进一步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出处同上),或为本领域普通技术手段或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4-18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3的延迟胶凝淀粉的食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低直链木薯淀粉可以直接加入到组合物中或通过加入含有淀粉的浆液或溶胶而加入到组合物中,可用于食品例如牛奶沙司、乳基沙司如酸奶等(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3-15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权利要求13的延迟胶凝淀粉添加到食品中从而得到一种食品。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3(US4838944A,公开日为1989年06月13日)公开了采用过氧化氢和锰离子在碱性溶液中水解淀粉颗粒的过程(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4行-第5栏第20行)。与对比文件3相比,权利要求20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在氧化后的淀粉基质材料中加稳定剂稳定的步骤;(2)还包括加酸中和的步骤;(3)限定氧化淀粉的粘度。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延迟淀粉的胶凝性。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稳定剂环氧丙烷稳定淀粉基质以延迟其胶凝作用的技术教导(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延迟淀粉的胶凝性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尝试使用该手段。考虑到本领域用作胶凝剂的淀粉通常是碱改性淀粉,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3在碱性条件下两次氧化处理获得碱改性淀粉也具有胶凝性,因此,当更关注改善淀粉的胶凝性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对比文件3经过碱改性的转化淀粉质为起始原料,并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采用稳定剂对淀粉基质材料进行稳定化处理以进一步改善其胶凝性。由于反应是在碱性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容易想到在反应最后加入酸中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制备具有胶凝性质的淀粉并对其进行改性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淀粉基质材料的流动性,而流动性高则通常粘度较低,基于以上教导,氧化淀粉粘度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理由,复审通知书指出:①首先,对比文件1明确记载了“开始胶凝温度增加(即胶凝作用延迟)”,其文字表述为胶凝,并非请求理由中指出的凝胶化;其次,现有技术中,胶凝和凝胶并无明确差异化的定义,两个概念常常通用、混用,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将两者均认是淀粉分子的氢结合位点与水分子进行结合,从而改变淀粉结构的现象;再次,本申请也未对胶凝和凝胶进行严格的区分,比如:本申请说明书第12段记载了“所述延迟胶凝淀粉可以生成自支持的凝胶”,说明书第25段记载了“所述流体中的延迟胶凝淀粉的量可以随期望的凝胶强度(从刚好凝固的凝胶(成块的流体)至结实的自支持凝胶)而变化”。说明书对“凝胶”的阐释:“凝胶”可以表示下述宽范围的物理属性:从溶液与未胶凝的溶液相比的仅仅增稠或粘度增加,至被表征为自支持的凝胶,且包括这样的凝胶。凝胶比液体或糊状物更粘稠,且在没有支持和静置时保留它的形状,即是自支持的。本文使用的“胶凝时间”是,当烹调淀粉、转化淀粉、化学稳定化的转化淀粉或含有这些中的任一种的食物产品时至形成自支持的凝胶时二者之间的时间(参见说明书第59段)。基于上述三点理由,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与本申请性质相同的延迟胶凝淀粉。②本申请表1中的增粘剂并不等同于对比文件1的淀粉产品。对比文件1虽然也使用了三氯氧化磷,但其淀粉采用三氯氧化磷交联之前还采用环氧丙烷进行了稳定,这与本申请增粘剂PO/POCl3改性的蜡质玉米淀粉的改性手段并不完全相同,因此并不能将对比文件1中讨论的淀粉与本申请的增粘剂淀粉相等同。且对比文件1经过改性的淀粉具有粘度降低的性质,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增粘剂是为了利用其增加粘度的作用,对比文件1所获得的具有粘度降低的改性淀粉通常不会作为增粘剂,这也说明本申请采用PO/POCl3改性的蜡质玉米淀粉与对比文件1提及的三氯氧化磷作为改性手段之一的改性淀粉并不相同。综上所述,复审请求理由并不足以克服权利要求1-20缺乏创造性的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20项),所作修改为:在权利要求1和13中添加特征“其中所述延迟胶凝淀粉产生自支持的凝胶”、“并且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在24小时内形成自支持的凝胶”,并将特征“表现出至少1小时的胶凝延迟”修改为“表现出延迟形成自支持的凝胶至少1小时”;在权利要求20中补充特征“在第一步骤中”和“在第二步骤中”。意见陈述中指出:①附件1将凝胶化(gelatinization)描述为淀粉在蒸煮期间的溶胀和崩解,胶凝(gelling)与随着经蒸煮的淀粉冷却而发生的粘度的重建相关。胶凝与凝胶化是不同的概念。对图2-11与对比文件1的图2-5进行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涉及淀粉延迟凝胶化,并非本申请的延迟胶凝。②本申请是对转化淀粉使用稳定化反应,而对比文件1是对颗粒淀粉使用稳定化反应,没有教导对淀粉进行转化。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供了如下附件:
附件1:Starches: Practical Guides for the Food Industry,第19-22、25-28、33、39页,英文,复印件共10页。
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胶凝组合物,其包含:
流体;
约0.25重量%至约6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其包含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和稳定剂的反应产物;和
约0重量%至约5重量%的增粘剂;
其中所述延迟胶凝淀粉产生自支持的凝胶;
其中与已经用不含稳定剂的相同转化淀粉基质替代延迟胶凝淀粉的相同胶凝组合物相比,所述胶凝组合物表现出延迟形成自支持的凝胶至少1小时;
其中所述延迟胶凝淀粉和所述增粘剂的总重量%不超过约6重量%;并且
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在24小时内形成自支持的凝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延迟胶凝淀粉另外包含交联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交联剂包括环氧氯丙烷、直链二羧酸酐、磷酰氯、丙烯醛或可溶性的偏磷酸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包含约0重量%的增粘剂和约3重量%至约4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包含约0.25重量%至约5重量%的增粘剂和约0.25重量%至约4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稳定剂包括环氧丙烷或乙酸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包括已经与酸反应过的淀粉。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绿豆淀粉、甘薯淀粉或豌豆淀粉。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20mPa·s至约400mPa·s的粘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粘剂包括蜡质淀粉、交联的蜡质淀粉、交联的且被取代的蜡质淀粉、乙酰化的淀粉、羟丙基化的淀粉或水胶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所述胶凝组合物是食品。
13. 一种延迟胶凝淀粉,其包含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和稳定剂的反应产物,其中所述延迟胶凝淀粉产生自支持的凝胶,且其中与已经用不含稳定剂的相同转化淀粉基质替代延迟胶凝淀粉 的组合物相比,包含所述延迟胶凝淀粉的组合物表现出延迟形成自支持的凝胶至少1小时,并且其中所述组合物在24小时内形成自支持的凝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稳定剂包括环氧丙烷或乙酸酐。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包括已经与酸反应过的淀粉。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淀粉包括约15重量%至约80重量%的直链淀粉。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绿豆淀粉、甘薯淀粉或豌豆淀粉。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20mPa·s至约400mPa·s的粘度。
19. 一种食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
20. 一种方法,其包括:
将天然淀粉混悬于水中,以形成混悬液;
在第一步骤中通过将第一种氧化剂加入所述混悬液中,在约8至13的pH氧化悬浮的天然淀粉;
随后在第二步骤中将第二种氧化剂加入所述混悬液中,以形成淀粉基质材料;
将稳定剂加入所述淀粉基质材料中,以形成稳定化的淀粉基质材料;和
通过加入酸,中和所述稳定化的淀粉基质材料,
其中,在第一和第二氧化步骤之后,氧化的淀粉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40mPa·s至约400mPa·s的粘度。”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2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记载了特征“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在24小时内形成自支持的凝胶”。该特征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没有任何记载,也不能从其中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3记载了特征“所述胶凝组合物表现出延迟形成自支持的凝胶至少1小时”,原始申请文件中仅记载:“胶凝组合物表现出至少1小时的胶凝延迟”以及“所述延迟胶凝淀粉可以产生自支持的凝胶”,从上述记载中并不能够直接、毫无疑义的确定对于形成自支持凝胶的延迟表现为至少1小时,因而修改后的内容既没有直接记载在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也不能从其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13以及引用上述权利要求的权利要求2-12、14-19的修改超出了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如果复审请求人将修改超范围的特征删除,或修改为前次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中的相应表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则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与前次复审通知书中的创造性评述完全相同。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中再次指出:①附件1描述的是凝胶化(gelatinization)、糊化(pasting)和老化(retrogradation)的过程,没有表明retrogradation指的就是本申请的胶凝(gelling),事实上在pasting阶段就已经出现结实的、可切割的凝胶(cuttable gel,firm gel)。另外,对比文件1的图2-5显示的是粘性增加至峰值的延迟,不能因为该图与节选1图2-11存在差异就证明该延迟是凝胶化(gelatinization)延迟,图2-11的对象是燕麦淀粉,对比文件1图2-5为稳定化处理后的不同淀粉,凝胶化过程因不同加工条件和不同淀粉种类而存在差异(参见附件1节选2第26页第3-4段)。因而,复审请求人提供的附件1并不能够证明对比文件1教导的延迟胶凝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延迟胶凝属于不同的概念。②改性淀粉和天然淀粉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淀粉类原料,用作胶凝剂的淀粉通常是改性淀粉,当更关注的是改善淀粉的胶凝性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具有胶凝性的改性淀粉即转化淀粉基质为起始原料,与稳定剂和交联剂作用以提供延迟胶凝性质。综上所述,意见陈述不足以克服权利要求1-20存在的创造性缺陷。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3月0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2页,20项),所作修改为:将前次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权利要求1、13中的特征“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在24小时内形成自支持的凝胶”删除,并对权利要求20的文字表述进行了适应性修改。意见陈述中指出:①特征“所述胶凝组合物表现出延迟形成自支持的凝胶至少1小时”可以从原始记载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②本申请的胶凝与对比文件1教导的凝胶化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并具体提出:对比文件1涉及溶液稳定性,没有公开或建议是否形成自支持凝胶,其描述的粘度增加发生在加热阶段,但自支持凝胶的形成发生在冷却期间,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是不同的技术问题;粘度构建与凝胶形成是不同的过程,对比文件1公开的延迟类型与本申请保护的延迟类型不同。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胶凝组合物,其包含:
流体;
约0.25重量%至约6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其包含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和稳定剂的反应产物;和
约0重量%至约5重量%的增粘剂;
其中所述延迟胶凝淀粉产生自支持的凝胶;
其中与已经用不含稳定剂的相同转化淀粉基质替代延迟胶凝淀粉的相同胶凝组合物相比,所述胶凝组合物表现出延迟形成自支持的凝胶至少1小时;并且
其中所述延迟胶凝淀粉和所述增粘剂的总重量%不超过约6重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延迟胶凝淀粉另外包含交联剂。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交联剂包括环氧氯丙烷、直链二羧酸酐、磷酰氯、丙烯醛或可溶性的偏磷酸盐。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包含约0重量%的增粘剂和约3重量%至约4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胶凝组合物包含约0.25重量%至约5重量%的增粘剂和约0.25重量%至约4重量%的延迟胶凝淀粉。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稳定剂包括环氧丙烷或乙酸酐。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包括已经与酸反应过的淀粉。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绿豆淀粉、甘薯淀粉或豌豆淀粉。
9.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20mPa·s至约400mPa·s的粘度。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其中所述增粘剂包括蜡质淀粉、交联的蜡质淀粉、交联的且被取代的蜡质淀粉、乙酰化的淀粉、羟丙基化的淀粉或水胶体。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胶凝组合物,所述胶凝组合物是食品。
13. 一种延迟胶凝淀粉,其包含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和稳定剂的反应产物,其中所述延迟胶凝淀粉产生自支持的凝胶,且其中与已经用不含稳定剂的相同转化淀粉基质替代延迟胶凝淀粉的组合物相比,包含所述延迟胶凝淀粉的组合物表现出延迟形成自支持的凝胶至少1小时。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稳定剂包括环氧丙烷或乙酸酐。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包括已经与酸反应过的淀粉。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淀粉包括约15重量%至约80重量%的直链淀粉。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淀粉包括西米淀粉、绿豆淀粉、甘薯淀粉或豌豆淀粉。
18.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其中所述转化淀粉基质材料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20mPa·s至约400mPa·s的粘度。
19. 一种食品,其包含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延迟胶凝淀粉。
20. 一种方法,其包括:
将天然淀粉混悬于水中,以形成混悬液;
在第一步骤中通过将第一种氧化剂加入所述混悬液中,在约8至13的pH下氧化悬浮的天然淀粉;
随后在第二步骤中将第二种氧化剂加入所述混悬液中,以形成淀粉基质材料;
将稳定剂加入所述淀粉基质材料中,以形成稳定化的淀粉基质材料;和
通过加入酸,中和所述稳定化的淀粉基质材料,
其中,在第一和第二氧化步骤之后,氧化的淀粉具有在Bohlin粘度试验中测得的约40mPa·s至约400mPa·s的粘度。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2页,20项),经审查,所做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申请日2013年03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09段,以及2019年03月0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实际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本案中,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胶凝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溶液稳定的低直链木薯淀粉,实施例3公开了低直链淀粉和常规木薯淀粉用不同水平的环氧丙烷(0%,3%,6%和9%)稳定并使用三氯氧化磷以0.02%的水平用本领域已知的方法交联。通过Brabender测定这些淀粉的粘度并将其报道于图2-5。从图可以看出,随着稳定量增加,开始胶凝温度增加(即胶凝作用延迟)并且粘度降低(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对比文件1中的环氧丙烷为权利要求1中稳定剂的下位概念,低直链淀粉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淀粉基质原料,且对比文件1低直链淀粉经过稳定剂环氧丙烷稳定,并使用交联剂三氯氧化磷交联化获得的淀粉在稳定剂增加的情况下表现出胶凝作用延迟,因此对比文件1经过上述步骤获得的淀粉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延迟胶凝淀粉,包含淀粉基质材料和稳定剂的反应产物。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采用转化淀粉作为淀粉基质材料;(2)将延迟凝胶淀粉与流体及任选的增粘剂一同制备胶凝组合物,限定延迟胶凝淀粉和增粘剂的重量比,以及延迟胶凝的效果。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包含延迟胶凝淀粉的组合物。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改性淀粉和天然淀粉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淀粉类原料,用作胶凝剂的淀粉通常是改性淀粉,当更关注的是改善淀粉的胶凝性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具有胶凝性的改性淀粉即转化淀粉基质为起始原料,与稳定剂和交联剂作用以提供延迟胶凝性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本淀粉可用于各种产品,具体披露了低直链木薯淀粉可以以约1%-约95%的量使用,可以与常用淀粉相同的方式加入该淀粉,直接加入到组合物中或者通过加入含有淀粉的浆液或溶胶而加入到组合物中(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23-27行)。可用于食品和营养品领域,特别是食品,食品可包括牛奶沙司和乳基沙司如干酪沙司、布丁、蛋奶甜羹、酸奶等(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3-15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具有胶凝延迟效果的淀粉应用于包含流体的胶凝类食品即胶凝组合物中,并在胶凝作用延迟而粘度降低的情况下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是否添加增粘剂。延迟胶凝淀粉和增粘剂的用量是根据胶凝组合物的具体种类和实际需要可以进行的常规选择,而延迟胶凝的效果则是可以通过控制稳定剂的用量以及延迟胶凝淀粉在组合物中的用量来常规调节的,自支持的凝胶只是胶凝过程中的一个常规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胶凝状态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及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还包含交联剂,从属权利要求6进一步限定稳定剂的种类,从属权利要求12进一步限定胶凝组合物是食品。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交联剂三氯氧化磷以及稳定剂环氧丙烷的使用,也公开了所述淀粉可用于直接添加到食品制备食品组合物。即权利要求2、6、1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对其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2、6、12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3进一步限定了交联剂的种类,从属权利要求4-5分别进一步限定了增粘剂和延迟胶凝淀粉的用量,从属权利要求11进一步限定了增粘剂的种类。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通过交联剂的交联化作用来改性淀粉可以增加凝胶化后形成的凝胶的强度并改善产品质构,环氧丙烷、直链二羧酸酐等也都属于常规的交联剂;蜡质淀粉、交联的蜡质淀粉等具有增加粘稠度的作用,是本领域常规的增粘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交联剂和增粘剂的具体种类进行常规选择,并根据胶凝组合物的具体种类和实际需要对增粘剂及延迟胶凝淀粉的用量配比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对其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3、4-5、11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7-10分别进一步对转化淀粉基质材料的种类及其粘度进行了进一步限定。酸改性是常规的淀粉改性方法,西米淀粉、绿豆淀粉、甘薯淀粉和豌豆淀粉也都是食品加工常用的淀粉原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对其进行常规选择。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制备具有胶凝性质的淀粉并对其进行改性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淀粉基质材料的流动性,而流动性又会对粘度产生影响,在此基础上可以对粘度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对其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7-10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延迟胶凝淀粉。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一种延迟胶凝淀粉(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与对比文件1相比,权利要求1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采用转化淀粉作为淀粉基质材料;(2)限定了延迟胶凝的效果。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延迟胶凝淀粉的替代方案。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改性淀粉和天然淀粉都是本领域常见的淀粉类原料,用作胶凝剂的淀粉通常是改性淀粉,当更关注的是改善淀粉的胶凝性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具有胶凝性的改性淀粉即转化淀粉基质为起始原料,与稳定剂和交联剂作用以提供延迟胶凝性质。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延迟胶凝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控制稳定剂的用量以及延迟胶凝淀粉在组合物中的用量来常规调节的,自支持的凝胶只是胶凝过程中的一个常规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胶凝状态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及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4、15、17和18分别进一步限定了稳定剂的种类、转化淀粉基质材料的种类以及粘度。基于与权利要求6、7、8、10相同的理由,从属权利要求14、15、17和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从属权利要求16进一步限定了淀粉中直链淀粉的含量。对比文件1使用的是低直链淀粉,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直链淀粉的含量进行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对其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16同样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包含权利要求13的延迟胶凝淀粉的食品。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低直链木薯淀粉可以直接加入到组合物中或通过加入含有淀粉的浆液或溶胶而加入到组合物中,可用于食品例如牛奶沙司、乳基沙司如酸奶等(参见说明书第6页第13-15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权利要求13的延迟胶凝淀粉添加到食品中从而得到一种食品。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及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采用过氧化氢和锰离子在碱性溶液中水解淀粉颗粒的过程,实施例1具体公开了将200干重的颗粒木薯淀粉悬浮于300ml水中制成淀粉浆液(相当于权利要求20中的将天然淀粉混悬于水中形成混悬液)。搅拌混合物并用水浴升温至约35℃。然后向混合物中添加10ml 0.1%的高锰酸钾水溶液。在5分钟内向混合物中添加23.0ml 3%的氢氧化钠将混合物的pH增加至11.5(相当于权利要求20中将第一种氧化剂加入到混悬液中),调节pH后,在约10s内一次性加入0.5g约30%的过氧化氢(相当于权利要求20中将第二种氧化剂加入混悬液中)。加入的过氧化氢使浆液的pH降至11.4,然后添加2.2ml 3%的氢氧化钠将pH回调至11.5。3小时后反应接近完全,采用淀粉浆液样品的碘化钾色度点滴测试指示终点(参见说明书第4栏第64行——第5栏第20行)。与对比文件3相比,权利要求20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还包括在氧化后的淀粉基质材料中加稳定剂稳定的步骤;(2)还包括加酸中和的步骤;(3)限定氧化淀粉的粘度。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延迟淀粉的胶凝性。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如权利要求1的评述,对比文件1给出了使用稳定剂环氧丙烷稳定淀粉基质以延迟其胶凝作用的技术教导(参见说明书第10页第19-23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如何延迟淀粉的胶凝性这一技术问题时,有动机尝试使用该手段。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考虑到本领域用作胶凝剂的淀粉通常是碱改性淀粉,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比文件3在碱性条件下两次氧化处理获得碱改性淀粉也具有胶凝性,因此,当更关注改善淀粉的胶凝性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以对比文件3经过碱改性的转化淀粉质为起始原料,并在对比文件1的教导下采用稳定剂对淀粉基质材料进行稳定化处理以进一步改善其胶凝性。由于反应是在碱性条件下进行的,因而容易想到在反应最后加入酸中和。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制备具有胶凝性质的淀粉并对其进行改性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淀粉基质材料的流动性,而流动性高则通常粘度较低,基于以上教导,氧化淀粉粘度的选择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及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技术手段,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接受复审请求人认为特征“所述胶凝组合物表现出延迟形成自支持的凝胶至少1小时”的修改不超范围的意见;(2)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描述中无法得出两个技术方案中记载的胶凝作用延迟是完全不同的这一结论。尽管对比文件1用开始胶凝温度和时间来表征胶凝作用的延迟,而本申请用延迟形成自支持凝胶的时间来表征胶凝作用的延迟,但二者的结果和本质都是胶凝作用的延迟,只是从不同的维度对该延迟进行了测定和表述。粘度构建与自支持凝胶的形成是胶凝作用的不同程度,并非两个完全不同的过程。事实上,本申请说明书第【0059】段已经表明:本文使用的术语“凝胶”可以表示下述宽范围的物理属性:从溶液与未胶凝的溶液相比的仅仅增稠或粘度增加,至被表征为自支持的凝胶,且包括这样的凝胶。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提出的理由不足以克服权利要求1-20缺乏创造性的缺陷。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4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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