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1810
决定日:2019-06-19
委内编号:1F27196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74777.2
申请日:2014-03-03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霞
合议组组长:崔宪丽
参审员:杨晓曼
国际分类号:H04M1/725,H04W88/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所述区别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74777.2,名称为“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3月03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申请人于2018年06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7段(即,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2:CN101079057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8日。驳回理由是:权利要求1-12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通信模块和存储单元,所述通信模块能够连接到网络服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用于启动第一应用;
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启动所述第一应用的过程中,获取所述通讯模块连接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连接状态信息;
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已经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一数据内容以及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
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所述第一数据内容,以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以及响应针对所述第一数据内容的第二输入操作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新的数据内容更新所述界面内显示的内容;
存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至所述存储单元,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用于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在所述界面内进行显示并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
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所述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其中,所述第二数据内容是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之前存储至所述存储单元的;
其中,所述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具体包括:
确定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可以获得的数据内容的数据类型;
确定预先设置的所述数据类型对应的下载优先级;
基于下载优先级大于或等于预设优先级的数据类型所对应的数据内容,确定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存储单元中是否存储有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相同的数据内容,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存储单元中是否存储有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相同的数据内容,具体包括:
获取所述存储单元中预先存储的与所述第一应用相关的第三数据内容的第一特征信息;
获取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的第二特征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特征信息与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判断所述第三数据内容在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生成时间是否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在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生成时间相同。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所述存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至所述存储单元,具体包括:
采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替换所述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第三数据内容。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下载优先级大于或等于预设优先级的数据类型所对应的数据内容,确定所述第二数据内容,具体包括:
实时获取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信息;
按照优先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判断每种数据类型所对应的数据内容的数据量是否小于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
将数据量小于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的数据内容,确定为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 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之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的联网状态下进行下载,是否产生流量费用,得到第三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询问用户是否下载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否时,执行所述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的步骤。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通信模块和存储单元,所述通信模块能够连接到网络服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输入操作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用于启动第一应用;
连接状态信息获取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启动所述第一应用的过程中,获取所述通讯模块连接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连接状态信息;
数据内容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已经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一数据内容以及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
第一数据内容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所述第一数据内容,以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以及响应针对所述第一数据内容的第二输入操作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新的数据内容更新所述界面内显示的内容;
第二数据内容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至所述存储单元,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用于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在所述界面内进行显示并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
第二数据内容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所述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第二数据内容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所述第 二数据内容;
其中,所述第二数据内容是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之前存储至所述存储单元的;
其中,所述数据内容获取单元,具体包括:
数据类型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可以获得的数据内容的数据类型;
下载优先级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预先设置的所述数据类型对应的下载优先级;
第二数据内容确定子单元,用于基于下载优先级大于或等于预设优先级的数据类型所对应的数据内容,确定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内容获取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存储单元中是否存储有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相同的数据内容,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第二数据内容第一获取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9.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子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特征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存储单元中预先存储的与所述第一应用相关的第三数据内容的第一特征信息;
第二特征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的第二特征信息;
生成时间判断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特征信息与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判断所述第三数据内容在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生成时间是否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在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生成时间相同。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存储单元,具体包括:
替换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采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替换所述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第三数据内容。
11.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确定子单元,具体包括:
可用存储空间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实时获取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信息;
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按照优先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判断每种数据类型所对应的数据内容的数据量是否小于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
第二数据内容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将数据量小于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的数据内容,确定为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在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之前,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的联网状态下进行下载,是否产生流量费用,得到第三判断结果;
提示信息显示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询问用户是否下载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否时,控制所述数据内容获取单元执行所述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的步骤。”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9年03月1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将权利要求书替换为原始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离线浏览器不等同于本申请的webapp;(2)对比文件2中的离线浏览器不区分第一数据内容和第二数据内容,无论电子设备是否处于联网状态,浏览的都是已经下载并保存的数据;(3)离线浏览器不管是在联网状态还是离线状态,均是已经安装好的应用,不需要下载安装文件;而本申请联网时下载的第二数据内容至少是包括该webapp的安装文件的;(4)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离线浏览器联网时同时获取第一数据内容和第二数据内容;(5)对比文件2中的离线浏览器下载网站完整内容时,只能在联网模式下进行,所以无需判断是通过在线还是离线方式进行响应。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通信模块和存储单元,所述通信模块能够连接到网络服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用于启动第一应用;
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启动所述第一应用的过程中,获取所述通讯模块连接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连接状态信息;
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已经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一数据内容以及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
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所述第一数据内容,以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以及响应针对所述第一数据内容的第二输入操作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新的数据内容更新所述界面内显示的内容;
存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至所述存储单元,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用于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在所述界面内进行显示并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还包括:
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所述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其中,所述第二数据内容是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之前存储至所述存储单元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具体包括:
判断所述存储单元中是否存储有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相同的数据内容,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所述第二数据内 容。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判断所述存储单元中是否存储有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相同的数据内容,具体包括:
获取所述存储单元中预先存储的与所述第一应用相关的第三数据内容的第一特征信息;
获取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的第二特征信息;
基于所述第一特征信息与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判断所述第三数据内容在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生成时间是否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在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生成时间相同。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所述存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至所述存储单元,具体包括:
采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替换所述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第三数据内容。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具体包括:
确定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可以获得的数据内容的数据类型;
确定预先设置的所述数据类型对应的下载优先级;
基于下载优先级大于或等于预设优先级的数据类型所对应的数据内容,确定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下载优先级大于或等于预设优先级的数据类型所对应的数据内容,确定所述第二数据内容,具体包括:
实时获取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信息;
按照优先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判断每种数据类型所对应的数据内容的数据量是否小于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
将数据量小于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的数据内容,确定为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之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的联网状态下进行下载,是否产生流量费用,得到第三判断结果;
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询问用户是否下载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否时,执行所述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的步骤。
9.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通信模块和存储单元,所述通信模块能够连接到网络服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输入操作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用于启动第一应用;
连接状态信息获取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启动所述第一应用的过程中,获取所述通讯模块连接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连接状态信息;
数据内容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已经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一数据内容以及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
第一数据内容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所述第一数据内容,以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以及响应针对所述第一数据内容的第二输入操作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新的数据内容更新所述界面内显示的内容;
第二数据内容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至所述存储单元,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用于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在所述界面内进行显示并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还包括:
第二数据内容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所述存储单元中获得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第二数据内容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其中,所述第二数据内容是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之前存储至所述存储单元的。
11.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内容获取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判断子单元,用于判断所述存储单元中是否存储有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相同的数据内容,得到第一判断结果;
第二数据内容第一获取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判断子单元,具体包括:
第一特征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存储单元中预先存储的与所述第一应用相关的第三数据内容的第一特征信息;
第二特征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获取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的第二特征信息;
生成时间判断子单元,用于基于所述第一特征信息与所述第二特征信息,判断所述第三数据内容在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生成时间是否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在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生成时间相同。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存储单元,具体包括:
替换子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一判断结果为否时,采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替换所述存储单元中存储的所述第三数据内容。
14.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内容获取单元,具体包括:
数据类型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可以获得的数据内容的数据类型;
下载优先级确定子单元,用于确定预先设置的所述数据类型对应的下载优先级;
第二数据内容确定子单元,用于基于下载优先级大于或等于预设优先级的数据类型所对应的数据内容,确定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确定子单元,具体包括:
可用存储空间信息获取子单元,用于实时获取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信息;
第二判断子单元,用于按照优先级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判断每种数据类型所对应的数据内容的数据量是否小于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
第二数据内容第一确定子单元,用于将数据量小于所述存储单元的可用存储空间的数据内容,确定为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16.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还包括:
第三判断单元,用于在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之前,判断所述电子设备在当前的联网状态下进行下载,是否产生流量费用,得到第三判断结果;
提示信息显示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是时,在所述电子设备的显示界面显示提示信息,所述提示信息用于询问用户是否下载所述第二数据内容;
控制单元,用于当所述第三判断结果为否时,控制所述数据内容获取单元执行所述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的步骤。”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3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2:CN101079057A。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复审请求人的理由,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2公开的离线浏览器是一种基于网页的应用,因而属于本申请中所述的“第一应用”的范畴。(2)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离线浏览器(例如OfflineExplorer或WEBZIP)不仅可以将指定网站中的页面缓存到本地随时进行浏览,还能够使用户利用内置或外置的浏览器在线浏览网页,因此,在通讯模块连接到网络服务终端时,电子设备能够从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一数据内容,并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第一数据内容,从而完成在线浏览的功能;因此,不能认为在线浏览的内容必然是已经下载的内容。同时,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当电子设备与网络连接时,实现用户实时在线浏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浏览器设置中的常用技术手段。(3)本申请的说明书第[0099]段中记载了以下内容:所述第二数据内容可以是所述第一应用的各个页面(包括每个链接对应的跳转到的页面)对应需要显示的数据内容。即,第二数据内容是需要显示的数据内容,并没有记载包含安装文件的相关特征。从本申请的申请文件中,不能明确地确定,联网时下载的第二数据内容至少包括webapp的安装文件。(4)离线浏览器具备在线浏览的功能,同时,离线浏览器下载第二数据内容也是在联网状态下完成的。没有证据表明离线浏览器在线浏览第一数据内容时不能下载第二数据内容,即没有证据表明第一数据不能与第二数据同时获取。(5)由于对比文件2中离线浏览器下载网站完整内容时,只能在联网模式下进行,因此,需要判断当前是否与网络建立连接。另外,在浏览网页的过程中,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保证数据的实时性,也需要判断电子设备当前是否与网络建立连接。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获取通信模块连接网络服务终端的连接状态的技术启示。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9中加入了“所述第一应用为网页应用”的技术特征。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中提到的著名的离线浏览器是需要安装到电子设备上才能使用的应用程序,本申请中的网页应用程序是运行在浏览器上的应用,不能等同于浏览器本身。(2)对比文件2中的离线浏览器并不具备在线浏览的功能,在线浏览从网络上获取的内容是普通浏览器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并不是离线浏览器中的常用技术手段。(3)任何一个应用程序,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都是先安装用于处理用户输入的操作的处理程序,然后才能进一步使用该应用程序;本申请记载了第二数据“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则第二数据应至少包括该应用程序的安装文件。(4)第二数据包括该应用程序的安装文件,而维持离线浏览器离线时的正常运行根本不需要下载安装文件,因而离线浏览器并不会同时下载第一数据内容和包括应用程序安装文件的第二数据内容。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和9的内容如下:
“1. 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所述电子设备具有通信模块和存储单元,所述通信模块能够连接到网络服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方法包括:
获取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用于启动第一应用;所述第一应用为网页应用;
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启动所述第一应用的过程中,获取所述通讯模块连接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连接状态信息;
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已经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一数据内容以及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
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所述第一数据内容,以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以及响应针对所述第一数据内容的第二输入操作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新的数据内容更新所述界面内显示的内容;
存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至所述存储单元,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用于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在所述界面内进行显示并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
“9.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具有通信模块和存储单元,所述通信模块能够连接到网络服务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输入操作获取单元,用于获取第一输入操作,所述第一输入操作用于启动第一应用;所述第一应用为网页应用;
连接状态信息获取单元,用于响应所述第一输入操作,在启动所述第一应用的过程中,获取所述通讯模块连接所述网络服务终端的连接状态信息;
数据内容获取单元,用于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已经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一数据内容以及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
第一数据内容显示单元,用于在所述第一应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所述第一数据内容,以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以及响应针对所述第一数据内容的第二输入操作从所述网络服务终端获得新的数据内容更新所述界面内显示的内容;
第二数据内容存储单元,用于存储所述第二数据内容至所述存储单元,所述第二数据内容用于当所述连接状态信息表征所述通讯模块未连接到所述网络服务终端时在所述界面内进行显示并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于申请日2014年03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9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相同,即:对比文件2:CN101079057A,公开日为2007年11月28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信息处理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保存网页中多个链接对象的系统及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2段-第2页第1段):在浏览网页时,网页浏览器与万维网服务器(相当于网络服务终端)的数据交换采用超文本传输协议;著名的离线浏览器(Offline Explorer),可以将网页及其所包含的多层链接全部抓取下载(相当于公开了第一应用为网页应用,并隐含公开了电子设备包含通信模块和存储单元);这类软件在下载页面的同时,对其HTML等网页文件内容解析,从而获得页面链接的统一资源定位并下载,如果链接指向的又是HTML等格式的网页,那么软件可以按照用户要求的层数,继续嵌套迭代解析、下载,直到达到用户要求的层数深度;此类离线下载软件主要目的是完成网站内容的完整抓取和复制,从而便于用户在离线状态下直接浏览(相当于通讯模块已经连接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网络服务终端按照预定策略自动从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二数据内容;存储第二数据内容至存储单元,第二数据内容用于当通讯模块未连接到网络服务终端时在界面内进行显示并支持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
由于离线浏览器可以与网络服务终端连接,那么,作为一个联网的浏览器,必然可在线获取并显示网页内容,并根据用户选择的页面链接进行下一步的显示(相当于在通讯模块已经连接到网络服务终端时,从网络服务终端获得第一数据内容,并在第一应用对应的界面内显示第一数据内容,以支持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以及响应针对所述第一数据内容的第二输入操作从网络服务终端获得新的数据内容更新所述界面内显示的内容)。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特征是:获取第一输入操作,第一输入操作用于启动第一应用,响应第一输入操作,在启动第一应用的过程中,获取通讯模块连接网络服务终端的连接状态信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终端与网络的连接状态,正常显示用户需要的数据内容。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在用户使用终端时,根据用户的操作触发应用程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启动终端应用的常规操作;获取通信模块连接网络服务终端的连接状态,以选择相应的响应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以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当移动终端存储有数据内容时,在离线状态下根据用户的选择显示相应内容,是界面交互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4。为了保证存储器中存储的数据内容的时效性,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设置数据库内容的自动更新;在数据更新时,将已存储的数据内容与待下载的数据内容进行比对,从而防止相同数据的重复下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节省能耗的惯用手段;而数据内容的生成时间信息是判断数据内容是否相同的常见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为了提高用户体验,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用户的需求,设置例如视频、音频、图片或文字等数据类型的优先级,以优先下载用户需求度较高的数据。此外,众所周知,移动终端的存储空间是有限的,而视频、图片等类型的数据占用空间较大,文字类型的数据占用空间较小。因此,考虑到用户的一般需求,在对数据进行下载存储以备无网络之需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数据类型的优先级以及存储空间的大小进行有选择地下载,从而备份对用户更有用的数据,避免大量数据的下载过分占用移动终端有限的存储空间。因此,在其直接或间接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和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为了节省用户费用,终端根据当前网络状态是否消耗用户费用来继续下载或提示用户,这种交互方式是移动终端中提高人机交互体验的常见方式,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9-16请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分别与方法权利要求1-8请求保护的信息处理方法相对应。然而,设置功能单元以实现相应的方法步骤,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因此,基于与权利要求1-8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9-16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一般情况下,应用程序都是需要安装到电子设备上才能使用,对比文件2中的离线浏览器是需要安装到电子设备上的,但本申请中限定的“网页应用程序”同样需要安装到电子设备上才能运行,且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浏览器也是对网页进行浏览的应用程序,因而属于“网页应用程序”的范畴。
(2)离线浏览器作为智能手机出现以来广泛使用的应用程序,其具备下载、存储、在线浏览和离线浏览的功能,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合议组不支持复审请求人关于离线浏览器不能在线浏览的观点。
(3)本申请中记载了“第二数据内容”能够“支持所述第一应用的正常运行”,并不能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二数据内容包含安装文件。正如复审请求人所述,任何一个程序,无论是常规的应用程序还是网页应用程序,正常运行的前提都是先安装,如对比文件2中的离线浏览器一样,需要先安装客户端程序,才能正常使用。然而,这不能表明本申请中第一应用的安装程序必然包含在“第二数据内容”中。而且,本申请没有表明需要先下载第二数据内容后,才能在第一应用的界面上显示第一数据内容,合议组有理由怀疑,在第一应用已经显示第一数据内容的基础上,安装程序是已然存在于电子设备上的,并不需要下载第二数据内容后安装所述第一应用。
(4)如上文所述,合议组不同意复审请求人有关“第二数据内容包括应用程序的安装文件”的观点,因而对比文件2中离线浏览器下载的第二数据内容也无需包括安装文件。因此,“离线浏览器并不下载包括应用程序的安装文件的第二数据内容,因而离线浏览器并不会同时下载第一数据内容和第二数据内容”也得不到合议组的支持。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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